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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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

5天之后,范某出售完自己的西瓜后,发现 丁某的西瓜已有1/3腐烂,剩下的由于雨水 浸泡保存期限由通常的10天左右缩短到3天。 范某于是将这批习惯以低于市价0.15元的 价格出售,得价款6000元。一个月后,丁 某出院,范某将情况告之,丁某认为,范 某将自己的西瓜摘下而未予保护,致使损 害发上,属于侵权行为。
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 误多付给1万元。甲以这1万元作本钱经商, 获利5000元,其中2000元为其劳务管理费 用成本。1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 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下列有关该案的哪 一表述是正确的?( ) A.甲无需返还,因系银行自身失误所致 B.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 C.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 还1个月的利息 D.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 还1个月的利息及3000元利润
五、无因管理与相关制度 (一)无因管理与无权代理 养猪专业户王某的养猪场养肉猪上千头,因肉猪长 势良好,即将出栏,王某需到外地联系买主,遂将 猪场的事务交给技术员张某负责。临行前,王某嘱 咐张某说,你只管把猪场管理好,有关卖猪的事情 等我回来再说。在王某离开期间,猪场饲养的猪有 部分染病,病因不明,并有蔓延趋势,已先后有几 十头猪染病死亡。此时恰好王某所在地因洪水导致 交通和通讯中断,张某想尽办法也与王某联系不上。 为避免猪场损失进一步扩大,张某主动联系县肉联 厂,欲将猪卖掉。肉联厂借机压价,以低于市场价 15%的价格与张某签订了生猪买卖合同。为签订该 合同,张某垫付了300元生猪质量合格检疫费。
根据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条件,下列事 实中,不构成不当得利之债的事实有哪 些?( ) A.甲提前1年向乙支付了下一年的租金 1万元 B.邮局错将甲的邮包发给乙 C.因风灾甲的300只羊混入乙的羊群中 D.甲因赌博输给乙8万元

无因管理人造成损害怎么赔偿

无因管理人造成损害怎么赔偿

⽆因管理⼈造成损害怎么赔偿⽆因管理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做好事,然⽽,做好事也是有标准的,若是在做好事的时候有不当之处,给对⽅造成损失,则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那么,⽆因管理⼈造成损害怎么赔偿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因管理⼈造成损害怎么赔偿管理⼈为管理事务⽽受到损害时,本⼈应当给予补偿。

此项损害的发⽣应当与管理事务的⾏为有因果关系,并且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

管理⼈在管理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并不是应该由本⼈全部偿付。

除了管理⼈处于急迫危险状态以外,管理⼈对该项损失的造成有过错时,应当适当减轻本⼈的责任,如果管理⼈对损失的发⽣没有过错,⽽该损害⼜⼤于本⼈因管理所受的利益,则应遵从公平原则出发,由双⽅分担责任。

认定⽆因管理不当的损害赔偿责任,应注意以下⽅⾯:1、管理⼈对损害的发⽣是否存在过错,应以⼀般⼈的标准和具体的情况进⾏判断。

依⼀般分析,管理⼈在管理事务中必须以合理的、有利于本⼈的⽅式进⾏,承担着善良管理⼈的注意义务。

如果违反这种义务⽽损害本⼈利益的,必须向本⼈进⾏赔偿;违反这种义务导致管理⼈⾃⼰受到损害的,不能向本⼈主张赔偿。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减轻管理⼈的注意义务,即管理⼈为避免本⼈的⾝体、名誉或者财产所遭受的紧急损害,⽽进⾏事务管理的,对于因此⽽对本⼈所产⽣的损害,除⾮其有恶意或重⼤过失,不负赔偿责任。

2、⽆因管理中不当损害的起因,在实践中除了管理⼈的疏忽⼤意外,还表现为管理⼈不当的管理⽅法。

评判⽅法是否妥当的⼀个重要标准,是管理⼈的付出与本⼈利益的⽐例关系。

⼀般认为除⾮存在⽣命、公共安全等⼈⾝性的和不可预期的威胁,如管理事务为救⽕、救死扶伤等情况,管理⼈所主张的损害赔偿不能超出本⼈在管理事务中可预期的物质利益。

⼀般情况下管理⼈的损害赔偿请求必须与本⼈的利益存在适当的⽐例,这个⽐值原则上不能⼤于1,超过部分,即为不当。

管理⼈为管理事务⽽受到损害时,本⼈应当给予补偿。

什么是无因管理

什么是无因管理

什么是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保护他人利益的目的,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他人提供服务的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

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塔吊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塔吊及附属设备、工具等。

租期1年,租金1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预交了1万元租金,但甲公司使用5个月后便不再需要该塔吊设备,遂向乙公司请求提前半年终止该租赁合同,乙公司同意甲公司的请求。

甲公司立即将承租的塔吊及附属设备,工具等返还给乙公司,经乙公司验收交接完毕。

3个月后,甲公司向乙公司提出请求,返还其预交的半年租金5000元。

问题:分析这个案例。

分析:本案例中,乙公司收取甲公司预付的1万元租金,因租赁合同提前半年解除,多收取的5000元属于不当得利,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返还其所得的不当得利。

乙公司取得的5000元虽然在租赁合同成立时是有合同根据的。

但因租赁合同提前半年解除,则其占有的合法根据不存在了,乙公司所得利益正是甲公司所受的损失。

根据不当得利的效力,乙公司有义务返还其所得的不当得利。

案例二:某年春,单身农民丁某在承包的耕地上种植5亩西瓜,当同年7月西瓜成熟时,丁突然患病住进医院。

此时大约有5万公斤西瓜待收,面临烂在地里的危险。

丁某邻居范某得知此情况后,未征得丁某同意,用三天时间连夜将丁某的西瓜抢收回来,全部堆放在丁某家的院内,准备替丁卖掉。

在抢收中因雇佣汽车运输支出运输费用200元。

抢收完丁某的西瓜后,范某才收获自家所种的西瓜,因延误收获时间,范某的西瓜也受到了损失。

范某因出售自家的西瓜,未能顾及丁某的西瓜。

5天后,范某售完自家的西瓜,欲替丁某去卖西瓜,发现丁某的西瓜已有1/3腐烂,其余的也难保存。

而几万斤的西瓜一时又难以找到买主,在此情况下,范某以低于市场价格将丁的西瓜售出,共得款7000元。

1个月后,丁某病愈出院。

范某将7000元交付给丁某,并向其说明情况。

丁认为范某的行为侵犯了他的财产所有权,属于侵权行为。

特殊无因管理的情形

特殊无因管理的情形

特殊⽆因管理的情形⽆因管理⾏为是⼀种⾃发性的⾏为,⽆因管理⼈有义务进⾏适当管理,对于⽆因管理⾏为⼈的合法权益,应及时给予保护。

以下是⽆因管理适⽤中存在的特殊问题我们该如何去区分和认定呢?特殊⽆因管理的情形⼀、正确区别⽆因管理与侵权⾏为通常情况下,公民、法⼈的事务应由各⾃依法管理,任何⼈都不得加以⼲涉。

在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情况下,管理他⼈事务往往被视为是⼀种侵权⾏为。

⽆因管理与侵权⾏为从形式上看,由于都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涉或侵犯他⼈权益的情况,故在划分上存在⼀定难度。

笔者认为,可以以⾏为结果为主⾏为动机为辅为标准判别两种⾏为。

尽管两种⾏为均起于⽆因,但⽆因管理⼈从主观上看是源于为他⼈谋利益的善良愿望,并且也积极实施了管理他⼈事务的⾏为;从结果上看,⽆因管理的受益⼈因为⽆因管理⽽得到了好处,从⽽避免了其在财产或⼈⾝上可能造成的损失,即管理⼈的⾏为最终是符合受益⼈的明⽰或可得推知的意思的。

⽽作为侵权⾏为⼈在“管理”他⼈事务时,存在故意或过失使他⼈法定权益受损的⼼理状态,客观结果上也确实给他⼈带来了⼈⾝、财产或其他权益的损害。

在认定⼆者的区别时,必须将动机与结果相结合,⽽且应以结果为主要划分依据。

有时,⾏为⼈有为他⼈利益管理事务的主观愿望,⽽且也付诸了⾏动,但结果却事与愿违,不仅没有使他⼈受益反⽽因此受到损害,这显然不能成⽴⽆因管理之债。

另⼀⽅⾯,当⾏为⼈明明动机是侵权,但事实上却“偷鸡不成反蚀把⽶”,⼜反说是想为他⼈谋利益造成⾃⼰损害,这时应查明⾏为⼈动机并不可认定为⽆因管理之债。

另外,只有完全⾏为能⼒⼈才能构成侵权⾏为之债的主体,但法律为了倡导社会良好道德,限制⾏为能⼒⼈和⽆⾏为能⼒⼈也同样可以成为⽆因管理之债的主体。

⼆、正确认定“合理管理”管理⼈的管理⾏为应符合本⼈明显或可推知的意思和利益,如果管理⼈明知或所推知本⼈的意思⽽违反其意思进⾏管理,且实际上也不利于本⼈的利益,则不但不构成⽆因管理,⽽且管理⼈还应负民事责任,因此管理⼈在履⾏管理⾏为时应注意管理⽅法和注意程度。

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包括(3篇)

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包括(3篇)

第1篇一、民事责任的承担1. 无因管理人在管理事务过程中,如果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本人或他人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具体包括:(1)直接损失:无因管理人应当赔偿本人或他人因其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

(2)间接损失:无因管理人应当赔偿本人或他人因其行为所造成的间接损失。

(3)精神损害:无因管理人应当赔偿本人或他人因其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

2. 无因管理人在管理事务过程中,如果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非本人原因导致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权利的享有1. 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

2. 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直接损失的权利。

3. 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间接损失的权利。

4. 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精神损害的权利。

三、费用的补偿1. 必要费用的补偿: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必要费用包括:(1)管理人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管理人为管理事务所支付的相关税费;(3)管理人为管理事务所购买、租赁、维修、保管物品所支付的费用;(4)管理人为管理事务所聘请的专业人员所支付的费用。

2. 直接损失的补偿: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3. 间接损失的补偿: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间接损失。

4. 精神损害的补偿: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精神损害。

四、其他法律后果1. 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支付管理事务所获得的利益。

2. 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支付因管理事务所获得的利息。

3. 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支付因管理事务所获得的赔偿金。

4. 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支付因管理事务所获得的赔偿金的利息。

五、例外情况1. 如果本人事先知道管理人将进行无因管理,且未表示反对,管理人不再承担上述法律责任。

2. 如果本人事先知道管理人将进行无因管理,但未表示反对,但事后对管理人表示反对,管理人仍需承担上述法律责任。

无因管理纠纷法律后果(3篇)

无因管理纠纷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特殊地位,其纠纷处理也相对复杂。

本文将从无因管理纠纷的法律后果入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无因管理纠纷的法律后果1. 管理人因管理行为产生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1)费用偿还请求权:管理人有权要求被管理人偿还因管理行为而产生的必要费用。

2)损害赔偿请求权:管理人因管理行为遭受损失,有权要求被管理人赔偿。

3)费用垫付请求权:管理人有权要求被管理人垫付因管理行为而产生的必要费用。

(2)义务1)妥善管理义务:管理人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妥善管理被管理人的事务。

2)通知义务:管理人应在管理行为结束后及时通知被管理人。

3)尊重被管理人利益义务:管理人应尊重被管理人的利益,不得损害被管理人的合法权益。

2. 被管理人因管理行为产生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1)费用偿还请求权:被管理人有权要求管理人偿还因管理行为而产生的必要费用。

2)损害赔偿请求权:被管理人因管理行为遭受损失,有权要求管理人赔偿。

3)费用垫付请求权:被管理人有权要求管理人垫付因管理行为而产生的必要费用。

(2)义务1)费用偿还义务:被管理人应向管理人偿还因管理行为而产生的必要费用。

2)损害赔偿义务:被管理人因管理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管理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法律后果1)损害赔偿:管理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侵权责任:管理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4. 管理人因轻微过失造成损害的法律后果1)免责:管理人因轻微过失造成他人损失,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

2)减轻责任:管理人因轻微过失造成他人损失,可以适当减轻责任。

三、案例分析某甲在乙家做客时,发现乙家水管破裂,甲主动修理并垫付了修理费用。

事后,甲向乙提出偿还修理费用,乙拒绝。

甲遂将乙诉至法院。

无因管理案例解析

无因管理案例解析

⽆因管理案例解析⽆因管理中的“因”和“管”是⽆因管理中最重要的部分,那么对于“因”和“管”我们应该怎么认识呢?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因管理案例解析案情介绍某甲因长期外出打⼯,⾃⼰的房⼦闲置未⽤。

邻居某⼄见某甲的房⼦闲置可惜,便低价出租给丙,租期⼀年。

半年之后某甲回家,某⼄向某甲说明房屋出租情况,并将租⾦交付某甲。

某甲认为,⼄并没有获得本⼈的授权,将⾃⼰的房屋出租给他⼈,⽽且租⾦明显低于市场价,侵犯了⾃⼰的权利,要求⼄按市场价赔偿损失,并要解除⼄与丙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

⼄则认为⾃⼰属于⽆因管理,不应赔偿损失。

案例解析实践中,类似上述案例的情形,还时有发⽣,如将他⼈年租⾦10余万的停产企业,以年租⾦2万元出租他⼈,等等。

那么,这种情况,到底是不是⽆因管理呢?有必要进⾏研究。

⽆因管理是指⽆法律上的根据,⽽为他⼈利益管理他⼈事务。

具体说,就是未受委托,并⽆义务,⽽为他⼈(本⼈)管理事物者,谓之⽆因管理。

管理事务者为管理⼈,其事务受管理者为“本⼈”,⼜称“受益⼈”。

我国民法典关于⽆因管理的规定是:“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利益受到损失进⾏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偿付由此⽽⽀付的必要费⽤”。

罗马法中有⼀句格⾔:“⼲涉他⼈之事为违法”。

在当今法制社会,个⼈的事务更应当由个⼈或其授权的⼈管理,他⼈⽆权⼲涉;否则,就是违法。

然⽽,在社会共同⽣活中,⼀个⼈的事务有时⼜往往需要他⼈管理。

为他⼈利益主动地管理其事务,不仅可使本⼈利益免受损失,也是维护社会善良秩序的需要,是⼀种良好的社会公德。

法律正是基于这个原因,设⽴了⽆因管理制度,确认⽆因管理⾏为为合法⾏为,⼀⽅⾯规定管理⼈对管理事务⽀出的必要费⽤享有请求权,另⼀⽅⾯⼜规定管理⼈负有按受益⼈利益进⾏管理的义务,既从法律上⿎励⼈们互相关⼼、互相帮助,倡导“⼈⼈为我,我为⼈⼈”的社会公德,并兼顾保障他⼈的合法权益不受⾮法⼲预或侵害。

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

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

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案例介绍】原告、被告之间是邻居,1999年8月原告收到电报,得知其乡下的父亲病危,于是一家三人慌忙还乡。

当天下午突然刮起大风,眼看大雨即未来临。

由于原告的厨房年久失修,为避免厨房漏水,被告与其子一道上房顶帮忙修整。

修整进程中,被告不慎摔了一跤,摔伤了自己的腿,厨房也坍塌了。

原告回家后,发现厨房坍塌,超级愤怒,以为被告擅自上房修整,并由此造成损失,应当负责补偿。

被告以为,其出于好心帮忙原告,不该补偿。

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以后又提起反诉,请求原告支付其因医治脚扭伤而花费的医疗费。

【几种观点】一、被告在无法定和约概念务前提下,志愿为了避免原告的损失而管理原告的事务,组成无因管理。

因此,被告不仅不该负侵权损害补偿责任,而且,还有权按照无因管理之债要求原告支付医药费。

二、被告擅自修整原告的厨房,造成原告损失,已组成侵权行为,应负侵权责任。

【评析意见】从理论上看,侵权行为与无因管理是性质不同的两种行为。

侵权行为在性质上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并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所以侵权行为都是应受法律禁止的非法行为;而无因管理则是指管理人在无法定和约概念务情形下,志愿为他人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虽然管理人并未取得他人明确授权,但由于管理行为是为了他人利益,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从事的,因此无因管理是合法的、应当受到法律鼓励的行为。

法律确立无因管理制度,确认主动管理他人事务以避免他人蒙受损失的行为人,有权就其花费的费用向本人请求返还,这就可以够鼓励人们见义勇为,主动为他人提供服务,有利于宏扬社会团结合作的精神。

可是无因管理情况也是极为复杂的,若是在无因管理进程中,管理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本钱人财产损害,则表明无因管理行为在性质上已发生了转变,即无因管理行为已转化为侵权行为,管理人再也不是为他人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而是在非法侵害他人权益,因此应负侵权责任。

可是认定无因管理行为是不是已转化为侵权行为,关键是看管理人的注意程度和过失程度。

民法期末考名词解释及简答

民法期末考名词解释及简答

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据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

债权:债权为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债务:债务为债务人依约定或法定应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债的发生原因:债的发生原因,又称债的发生依据。

引起债的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

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不法地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

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而获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主体一方和债务主体一方都仅为一人的债。

多数人之债:是指债券主体和债务主体至少有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的一次性的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

简单之债: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的债。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必须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债。

特定之债:债务人应给付特定的物的债,即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

种类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

财物之债:债务人应以给付一定财物履行债务的债。

劳务之债:债务人须以提供一定劳务履行债务的债。

债的履行: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适当履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履行全部债务,也就是履行主体、标的、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地点都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

不适当履行:当事人虽有履行行为,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

无因管理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内容

无因管理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内容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无因管理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内容无因管理是什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又包括哪些内容?下面赢了网网的小编将会从以上三个方面为您阐述与无因管理构成要件有关的信息,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帮助。

一、无因管理概念简述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

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

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二、无因管理构成要件主观要件无因管理的构成在主观上须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

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即管理意思,是指以其管理行为所生的事实上的利益,归属于他人的意思。

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有“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一文,其中的“为”字即说明管理人之管理事务,在意思上是为他人,而不是为自己。

这种管理意思,就是在管理人主观上,使管理或者服务行为所产生的利益,归属于本人。

区别于代理行为,代理行为的法律行为效果,直接作用于本人。

即使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如果所产生的事实上的利益,归属于本人,也成立无因管理。

如果管理人没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则构成侵权行为。

“为他人”的判断标准,是依社会通常客观标准,就是以本人事实上受益为准。

同时,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与为自己管理的意思可以并存。

例如修理邻居快要倒塌的房屋,既为邻居,也可以使自己免除危险,也可成立无因管理。

管理人对于本人是谁,没有认识的必要,即使对于本人认识错误,对于真实的本人依然成立无因管理。

客观要件(1)、管理他人事务管理行为的范围。

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一语,概定了管理行为的范围。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

31.2 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
一、客观上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1、具有管理事务的行为或为他人提供服务 事务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也可是非财产性的;权利行为可 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管理人可以以自己的名 义,也可以以本人的名义。 管理的事务依其性质可能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他人 事务的行为在社会生活中十分常见,但要成立无因管理之 债,则需要管理人因管理他人事务而支出一定的费用,或 自己受到一定的损失,或者因管理他人的事务而向第三人 负担债务。 2、所管理事务须为他人事务。 对于他人的范围,即使管理人对本人存在误认,也可以对 真正的本人成立无因管理。 对于中性的事务,管理人对该事务属于“他人事务”负举 证责任。
31.1 无因管理概述
2、与代理、无权代理的区别 1)与代理的区别:代理人有管理义务,而无因管 理人则无;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活动,无因管理 人则未必;代理的范围一般限于法律行为,无因 管理则无此限制;代理关系中有三方当事人。 代理排斥无因管理 2)与无权代理的区别:无权代理需经本人追认才 对其发生效果,无因管理则不必本人追认;无权 代理人实施的行为未必有利于本人,无因管理的 管理行为的后果则应该有利于本人。
31.1 无因管理概述
二、无因管理的社会功能 在于权衡个人事务应由个人自由决定的个体利益和一定条 件下干涉他人事务所体现的社会公共利益二者的关系,以 期将此两种利益达到最大的契合。 因此一方面法律对无因管理规定了严格的构成要件,以防 止对他人事务滥加干涉;另一方面,法律又规定符合无因 管理要件的情形,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使被 他人管理事务的本人负担补偿费用、清偿债务或赔偿损失 的义务,而不得以管理人的管理行为未得到自己同意而抗 辩,从而弘扬社会公德。
31.1 无因管理概述

司法卷三: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题库知识点

司法卷三: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题库知识点

司法卷三: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必看题库知识点1、单选乙系甲之远房亲戚,甲久病在床,乙前来探望甲,乙见甲后院杂草丛生,便自行找来锄头,将杂草尽锄。

不料,该草系甲用以治病之特殊名贵药草。

请问,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江南博哥)()A.无权代理B.无因管理C.侵权行为D.应受道德谴责的行为,但无须承担民事责任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本题涉及无权代理、无因管理和侵权行为以及道德行为的辨认问题。

代理行为须为民事法律行为,锄尽杂草不属于代理行为,故无权代理无从谈起。

无因管理行为系为他人管理事务的合法行为,其后果客观上对本人有利,若事实上造成本人损失的行为,构成不法管理。

本题中,乙探望甲,并愿意为甲锄草固为好意,然而未经询问,便自行将草锄尽,其主观上存有过错,其行为之客观造成甲重大损失,故乙之行为已属不法管理,应认定为侵权行为,而不为无因管理和道德行为。

本题正确选项为C。

2、多选赵某盗窃了钱某的一辆价值2万元的摩托车,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孙某。

孙某在使用摩托车过程中被钱某发现,钱某到公安局报案。

在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经李某说和,赵某与钱某达成协议,由赵某付给钱某3000元,钱某到公安机关撤回举报。

钱某收到3000元后,没有撤回举报,后赵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满释放后,赵某诉至法院,要求钱某返还不当得利3000元。

下列判断正确的有:()A.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给赵某B.不构成不当得利,由钱某取得C.属于非法所得,应予以收缴D.赵某和钱某所达成协议属于无效行为正确答案:C, D参考解析:本题涉及不当得利的认定问题。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本题中,从表面上看,钱某取得3000元没有合法依据,且导致赵某遭受损失,该3000元应构成不当得利,然而,赵某和钱某之所以达成此项协议,其目的是逃避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制裁,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行为。

民法典的无因管理纠纷

民法典的无因管理纠纷

民法典的无因管理纠纷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之间的交往和互动也越来越频繁,因此,各种各样的争议和纠纷也时常出现。

在处理这些纠纷过程中,无因管理纠纷无疑是司法实践中一个相当重要的领域。

在20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专门设立了“无因管理纠纷”一章来规范这一类纠纷的处理方式。

一、无因管理纠纷的定义无因管理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特定的法律关系,或者存在法律关系但该关系并未约定如何处理的情况下,因一方主动行为或者被动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导致纠纷产生。

这种纠纷既不属于合同纠纷,也不属于侵权纠纷,而是一种独特的纠纷类型。

二、无因管理纠纷的处理原则无因管理纠纷的处理依据民法典第二十五编的相关规定,主要采取以下原则:1. 自愿原则:当事人之间在处理无因管理纠纷时,应尊重当事人的自愿原则,进行积极的协商和沟通,争取达成和解。

2. 公平原则:在解决无因管理纠纷的过程中,法官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公正原则,公平地判断纠纷的事实和法律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适用现行法律原则:无因管理纠纷的处理应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法官不能随意创设法律规则或者依据个人观点来决定纠纷的结果。

4. 具体原则:无因管理纠纷的处理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和事实,合理判断处理结果。

三、无因管理纠纷的处理途径在解决无因管理纠纷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以下几种途径:1. 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自行解决纠纷。

双方可以约定责任划分、损失补偿等事项,并在书面形式上达成协议。

2. 仲裁解决: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由第三方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调解,仲裁结果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效力。

3. 诉讼解决:当事人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裁决纠纷的处理结果。

无论采取哪种处理途径,都应遵守法律的规定并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以实现公正公平的处理结果。

四、无因管理纠纷的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无因管理纠纷的实际应用,以下是一个案例分析:小明在公园散步时,不慎将手中的手机摔碎,该手机属于小明所有。

第28章无因管理

第28章无因管理
பைடு நூலகம்
• 答案:D
二、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主观要件
三、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法律要件
效力: 1.管理人的主给付义务:对他人事务适当管理 2.从给付义务:通知、报告等; 3.管理人权利(民通意见132) (1)支出必要费用的偿还请求权; (2)清偿所负债务的请求权; (3)损害赔偿请求权 4.管理人无报酬请求权
• 甲不慎落水,乙奋勇抢救,抢救过程中致甲面部 受伤,同时乙丢失手机一部。下列表述中哪一说 法是正确的? A.乙应赔偿用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 失落手机的损失 B.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 落手祝助颈失 C.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 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D.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 失落手机的损失
• 《民通意见》132.民法通则第93条规 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 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 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 的实际损失。
损害赔偿责任 管理人基于故意、重大过失而致被管理人损 害的,应负赔偿责任。
• 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酒店停 车场内。饭后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称: “已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5元。”王先生 表示“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双方发生争执。 本案应如何处理? • A.基于不当得利,王先生须返还5元 • B.基于无因管理,王先生须支付5元 • C.基于合同关系,王先生须支付5元 • D.无法律依据,王先生无须支付5元 • 答案:D
问题: 1.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2.张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 用女子应否偿付?为什么? 3.张某为女子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能否请求女 子偿付?为什么? 4.张某向服务员借的100元,应当由谁偿付? 为什么? 5.张某能否请求女子给付一定的报酬?为什么? 6.张某应否赔偿女子衣服损失?为什么?

民法典学习解读无因管理

民法典学习解读无因管理

民法典学习解读无因管理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发展,法律的修订和完善已成为当务之急。

2017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了民法典编纂工作开展的决定,这标志着我国制定民法典的倒计时正式开始。

而无因管理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定对于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将对民法典学习解读无因管理进行探讨,并分析其对我们日常生活的影响和意义。

一、无因管理的定义和特点无因管理,即在没有合同、法律、法规等因素约束的情况下,为他人的权益进行管理。

在传统的法律体系下,管理行为通常是受约束的,如公司的经理、监事会成员等专门的法定代表人。

而无因管理的特点则在于其没有明确的法律约束,相对自由而灵活。

无因管理较为常见的情形包括:在他人缺席或不适于行使权利时,代为管理他人的财产;在社区内进行自发的公共事务管理;在家庭中,为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提供日常照料等等。

这些管理行为往往出于道义和社会责任感的驱使,而非法定的法律义务。

二、无因管理的法律依据虽然无因管理没有明确的法律约束,但在实践中,一定程度上需要有法律上的依据。

在我国,无因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三个方面:1. 民法典第3编“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因管理者如果因管理活动造成了他人损失,应承担侵权责任。

这意味着在无因管理行为中,如存在管理不善或者过失导致损失,管理者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民法典第7编“物权”和第10编“家庭继承”:无因管理行为往往涉及到财产管理和继承问题。

《民法典》对于财产权益的规定予以明确,并且具体规定了继承顺序和继承权益的分配等问题,为无因管理提供了一定的法律基础。

3. 相关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无因管理行为进行规范。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第28条的解释》明确规定了家庭成员在无经济利益关系的情况下承担的互助义务。

三、无因管理的意义和影响无因管理作为一种道义伦理上的行为,对于社会的发展和个人的成长有着积极的意义和影响。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

二、无因管理的成立条件
1、管理他人事务。
2、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
3、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三、无因管理的效力:主要从管理人和本人的义务角度说明无因管理的效力:
1、管理人的义务:
(1)适当管理义务。
(2)通知义务。
(3)报告与结算义务。
3、无因管理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1)无因管理与合同、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的区别: 无因管理与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合同为表意行为,即以意思表示为要素,须有各方的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并且当事人应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因管理是单方实施的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由于合同当事人依据合同享有权利和义务,而无因管理以管理人无约定或法定的管理义务为前提。?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区别在于:无因管理属于法律事实中的行为,不当得利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的区别在于:无因管理是合法的事实行为,而侵权行为属于不法的事性质
1、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
2、无因管理的性质:作为债的发生根据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属于合法的事实行为。
2、本人的义务:
(1)偿还必要费用。
(2)补偿损失。
(3)清偿必要债务。
(2)无因管理与代理、无权代理的区别: 在代理中,代理人有管理被代理人事务的义务,并且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行为主要为民事法律行为。而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本无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也不限于民事法律行为。? 无因管理也不同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中的行为人是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活动的,而在无因管理中的管理人并不以本人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无权代理属于民事行为,行为人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因管理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不要求管理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权代理发生本人追认,而无因管理不发生本人追认。本人是否接受无因管理的后果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效力。无权代理人实施的行为的后果可能是有利于本人的,也可能是不利于本人的,而无因管理中的管理行为的后果从根本上说应该是有利于本人的。

论无因管理及其与侵权行为之界分

论无因管理及其与侵权行为之界分
规定 。
( ) 损 失的可预 见性 二 本人 无因管理 指没有 法律 和合 同根据 的管理 , 习惯上 . 人们 强调
其无“ 性, 因” 是否只要无“ 就可以“ 呢?显然不是。 因” 管” 笔者认
德固 民法典 将无 因管 理界定 为未 受委托 或者 未受权 而为他 为 , 在没有 法律或者 合同根据 的情况下 只有本 人损失是 可 以预 见 人 管理 事务 的, 考 虑本人真 正 的或者 可推知 的意愿 , 应 以符合本 的, 就是说, 具有管理的必要性, 才能对本人事务进行管理。 如果 人利益的方法管理事务。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借鉴了德国民法, 管理人不实施管理行为, 。 会产生本人损失这一结果。换言之, 如 规定 未受委 任 , 义务 . 为他人管 理事务者 , 并无 而 其管理应 依本人 果管理人不实施管理行为, 本人损失具有实际发生的可能性, 管 明示 或可 得推知 之意 思 , 以有利 于本人之 方法 为之 。 我 嗣民法 理人实施管理行为, 0 避免或者减轻了本人损失。 那么管理人的行 学说 由于很大程 度上 受到 台湾 地区学说 的影响 , 我们 的无因 为就具备 了客观必要性, 因此 是为无因管理l 反之, 如果管理人不实施 管理制 度学 说的 内容也 间接受 到德 国法 的影响 。
的实 际损失 。第 12 ” 4 条规定 :为维护 国家 、 体或他人 合法权益 则 , “ 集 就可 能侵权” 0 。 该学 者同 时认 为 这种 “ 因” 应 当具有 危 险 原 ,
而使 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 性 、 迫性 , 法获得本人 的授权 , 紧 无 以及不属 于本人 已经 明示 或可
理人利 益 , 善我 国无 因管 理损害 赔偿之 立法 。 完 二、 因管理之特 性 无 ( ) 一 管理 的非 义务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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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
【案例介绍】
原告、被告之间是邻居,1999年8月原告收到电报,得知其乡下的父亲病危,于是一家三人匆忙回乡。

当天下午突然刮起大风,眼看大雨即将来临。

由于原告的厨房年久失修,为防止厨房漏水,被告与其子一道上房顶帮忙修整。

修整过程中,被告不慎摔了一跤,摔伤了自己的腿,厨房也坍塌了。

原告回家后,发现厨房坍塌,非常恼怒,认为被告擅自上房修整,并由此造成损失,应当负责赔偿。

被告认为,其出于好心帮助原告,不应赔偿。

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以后又提起反诉,请求原告支付其因治疗脚扭伤而花费的医疗费。

【几种观点】
1、被告在无法定和约定义务前提下,自愿为了避免原告的损失而管理原告的事务,构成无因管理。

因此,被告不仅不应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且,还有权根据无因管理之债要求原告支付医药费。

2、被告擅自修整原告的厨房,造成原告损失,已构成侵权行为,应负侵权责任。

【评析意见】
从理论上看,侵权行为与无因管理是性质不同的两种行为。

侵权行为在性质上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并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所以侵权行为都是应受法律禁止的非法行为;而无因管理则是指管理人在无法定和约定义务情形下,自愿为他人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尽管管理人并未得到他人明确授权,但由于管理行为是为了他人利益,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从事的,因此无因管理是合法的、应当受到法律鼓励的行为。

法律确立无因管理制度,确认主动管理他人事务以避免他人遭受损失的行为人,有权就其花费的费用向本人请求返还,这就可以鼓励人们见义勇为,主动为他人提供服务,有利于弘扬社会团结互助的精神。

但是无因管理情况也是极为复杂的,如果在无因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本人财产损害,则表明无因管理行为在性质上已发生了变化,即无因管理行为已转化为侵权行为,管理人不再是为他人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而是在不法侵害他人权益,因此应负侵权责任。

但是认定无因管理行为是否已转化为侵权行为,关键是看管理人的注意程度和过失程度。

从鼓励此种行为的角度出发,对管理人在从事管理活动中应尽的注意程度的要求不应太高,在一般情况下,管理人只要按照一个“善良管理人”所应尽的注意义务来处理管理事务,应认为其已履行了注意义务。

在管理的事务处于紧迫状态、不能延误的情况下,管理人只要不具有恶意或者并非毫不顾及本人的利益,即使具有一般的过失,也不应认为其已构成侵权。

从本案来看,被告修整房屋过程中不慎摔伤了腿,既不能表明其未尽到一个善良管理人的义务,更不能表明其具有重大过失,因此认为其行为已
构成侵权是极不妥当的。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被告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其根据在于:
首先,被告实施了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管理事务包含的范围是很广泛的,包括处理、管理、保存、改良及提供各种服务和帮助等,只要是有利于避免他人损失,或有利于他人的行为,都属于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当然,管理人在管理事务中必须明确认识到:他所管理的事务是他人的事务,而非自己的事务,否则,不成立无因管理。

从本案来看,被告发现原告的厨房将遭致坍塌的危险,遂帮忙上房修整,被告的行为显然是一种为原告提供帮助的行为,且被告明确意识到他是在为原告提供帮助,所以,可以认定被告是在为他人管理事务。

其次,被告具有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的意思。

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简称为管理意思,这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就是指管理人意识到他是在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或服务,从管理或服务中最终所产生的利益,将属于他人,而非属于自己。

当然,管理人通过事务的管理,而使管理人与本人都得到了利益,则可以就他人受益部分成立无因管理。

从本案来看,被告担心原告厨房遭受雨淋坍塌,不是为了向原告索赔,尽管被告在修整时摔伤了腿,而且厨房亦坍塌,但不能否认被告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

不过,在确定是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时,不能完全以客观上是否有利于本人为标准,并以此确定管理人是否具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

因为,一方面,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的意思是一种主观动机,而他人最终是否受利益则是一种客观结果,尽管两者具有密切联系,但客观结果并不能完全决定主观动机。

何况,主观动机与客观结果有可能是分离的,如管理行为在客观上使本人获得利益,但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无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如误将也人事务作为自己事务进行管理),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另一方面,如果纯粹以客观结果是否有利于本人,作为判断管理人是否具有为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的意思,则实际上是要求管理人在从事任何一项无因管理活动中,都必须达到一定客观效果,而不论管理人主观动机如何,只要客观效果不佳,就不能构成无因管理,这显然给无因管理人强加了一种极大的风险,使他们在实施管理活动中都要考虑是否值得承担达不到某种效果的风险,这样一来,就不利于鼓励无因管理行为。

当然,在管理活动中,管理人不应当完全违背本人的意思,例如原告曾明确对被告表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修整其厨房,则被告擅自修整,显然违背了本人意思,不构成无因管理。

从本案情况来看,双方之间事先并无任何约定(如果双方事先存在着约定,则将构成委托合同关系,管理人若未按委托人意思进行管理将构成违约),原告亦从未对被告事先表示不希望被告修整厨房,因此不能认为被告违背了本人的意思。

从以上分析可见,本案中的被告所实施的管理行为,尽管造成了原告一定的损失,但不能认为被告不具有为本人谋利的意思,也不能认为被告的行为完全违反本人的意思。

最后,被告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原告从事管理行为。

无因管理的“无因”,就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具体说来,就是指管理人不具有法定和约定义务,而为本人利益从事管理行为。

从本案来看,如果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着约定,由被告负责原告的厨房整修,则被告依据委托合同的规定,负有管理的义务,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但由于双方事先并无任何约定,这样原告从事管理行为,纯粹是为了帮助他人,因此可以构成无因管理。

综上分析可见,被告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则被告能否基于无因管理之债,而要求原告支付其因治疗腿伤所花费的医疗费?诚然,被告为原告搬运花盆的行为已构成无因管理,被告亦
有权基于无因管理之债,而要求原告偿付其在管理活动中因管理事务而支付的费用,但基于无因管理所要求返还的费用,必须是管理活动所必须支出的费用,也即费用支出与管理活动之间有直接的联系,而被告不慎摔伤了腿所支付的医疗费虽与管理活动有关,但与管理活动不存在直接因果联系。

换言之,一个善良的管理人从事此种管理活动,并不一定支出此种费用,当然,此种情况可适用法律关于受益人对特定受害人补偿义务的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损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古希腊哲学大师亚里士多德说:人有两种,一种即“吃饭是为了活着”,一种是“活着是为了吃饭”.一个人之所以伟大,首先是因为他有超于常人的心。

“志当存高远”,“风物长宜放眼量”,这些古语皆鼓舞人们要树立雄心壮志,要有远大的理想。

有一位心理学家到一个建筑工地,分别问三个正在砌砖的工人:“你在干什么?”
第一个工人懒洋洋地说:“我在砌砖。

” 第二个工人缺乏热情地说:“我在砌一堵墙。

” 第三个工人满怀憧憬地说:“我在建一座高楼!”
听完回答,心理学家判定:第一个人心中只有砖,他一辈子能把砖砌好就不错了;第二个人眼中只有墙,好好干或许能当一位技术员;而第三个人心中已经立起了一座殿堂,因为他心态乐观,胸怀远大的志向!
井底之蛙,只能看到巴掌大的天空;摸到大象腿的盲人,只能认为大象长得像柱子;登上五岳的人,才能感觉“一览众山小”;看到大海的人,就会顿感心胸开阔舒畅;
心中没有希望的人,是世界上最贫穷的人;心中没有梦想的人,是普天下最平庸的人;目光短浅的人,是最没有希望的人。

清代“红顶商人”胡雪岩说:“做生意顶要紧的是眼光,看得到一省,就能做一省的生意;看得到天下,就能做天下的生意;看得到外国,就能做外国的生意。

”可见,一个人的心胸和眼光,决定了他志向的短浅或高远;一个人的希望和梦想,决定了他的人生暗淡或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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