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评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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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评优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鼓励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创优积极性,加强施工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树名牌,创精品,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并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参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特制定本办法。

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评优设三个奖项:

一、广州市结构优良样板工程(以下简称结构样板),是代表广州市建设工程结构质量先进水平的项目。

二、广州市优良样板工程(以下简称市样板),是建设工程中具有代表性、科技先进性、并能代表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先进水平的项目。

三、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五羊杯”(以下简称“五羊杯”),是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

第三条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评优以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含强制性技术标准、行业技术标准)为依据,按照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评优本着自愿申报为原则,以施工企业申报为主,群体和大型综合性工程可由建设单位牵头申报。

第五条授奖对象为工程建设主体各方。

第六条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评优分工程结构施工和工程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工程结构施工阶段评选结构样板;竣工验收后评选市样板和“五羊杯”。市样板和“五羊杯”评选原则上每年组织评选一次。

第七条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评优工作由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审机构

第八条每年成立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评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由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广州市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以及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的领导组成,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评优工作,并对市样板等评选工作进行全面的管理和审定。

第九条领导小组下设“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评优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优办”),市评优办(设在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内)负责制定评审细则,确定评选人员和评选安排,整理评选资料等日常事务。

第十条市评优办负责组织建立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评优人员专家库,专家库专家由会员单位、市、区质量监督站及施工、监理企业等单位推荐的人员组成,也可聘请非会员单位及外地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评优人员必须按照各自的职责,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和各项验收规定对申报参评的工程进行评审;评选采取回避原则,评选人员不参与其本人所属企业申报工程的评审。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凡在广州市地域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规模、条件等的新(扩)建工程,均可申报参加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评优。

第十三条参加市样板工程评选原则上是上一年度内竣工验收的工程。

第十四条参加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评优的工程必须达到以下规模:

一、公共建筑工程和工业建筑工程

⒈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综合楼、办公楼、图书馆等各类工程(“五羊杯”和结构样板工程必须在8000平方米及以上);

⒉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工业厂房、车间、仓库等工程(“五羊杯”和结构样板工程必须在8000平方米及以上);

⒊已形成综合生产能力并达到设计要求和使用功能,总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工业项目或其它公共建筑群体工程;

⒋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体育场(馆)等类型工程;

⒌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及以上的古建筑重建工程(“五羊杯”必须在2000平方米以上)。

二、住宅和住宅小区工程

⒈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单体住宅工程(“五羊杯”和结构样板工程必须在8000平方米及以上);

⒉总建筑面积在30000平方米及以上,配套设施齐全有效的住宅小区,同期竣工验收的可作一项群体工程申报,也可按若干个单位工程参评。

⒊已通过工程竣工验收的别墅类工程,不论面积大小可按10栋以上的规模组团申报而不受面积限制(“五羊杯”和结构样板工程必须在20栋以上)。

三、市政工程及园林绿化工程

⒈总包工程量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道路、桥梁、隧道、给水(包括泵站、管线)排水管线(主线管径要求直径大于1米以上)、垃圾处理厂(场)、城市广场等基础设施工程(“五羊杯”必须在2000万元及以上)。

⒉总包工程量在3000万元及以上并形成综合生产能力的市政、环保、工业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⒊总包工程量在500万元及以上或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

四、不具以上规模,但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设计新颖、质量特别优良、或节能减排效果特别好的;或具有代表性、标志性以及特别纪念意义的工程,经市评优办研究批准可以申报参评。

第十五条申报工程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法定建设程序和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具有我市较高的施工质量管理和施工技术水平。

第十六条参加建设工程质量评优的申报单位、专业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等均应具有相应资质并按规定在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上备案(备查)登记。

第十七条参加市样板工程评选的工程必须完成设计及合同要求,满足安全使用功能和基本达到使用功能。

第十八条所有房屋建筑工程要参评市样板,首先必须参加工程结构质量评优;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含有桥梁、立交桥、涵洞、隧道、码头等基础和具有主体结构施工的工程项目申报参评市样板,也都必须参加工程结构质量评优,当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得到工程所属质量监督站或评优机构评为优良,又或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得到质量监督站的推荐,方可参加市样板评选。

第十九条工程应体现科技进步、节能减排、环保,提高设计、施工科技含量,积极开展QC小组活动,积极推广应用建设部倡导的“十项新技术”(现行),(要求推广其中3项以上)。为大力推动该项条款,由市评优办另行制订细则。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工程。

(二)将工程整体违法转包、分包,或将主体工程转包的。

(三)违反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工程。

(四)市样板工程建筑节能验收不达标及不符合国家验收标准的工程。

(五)施工期间发生过较大质量责任事故,或主体结构有质量隐患,或质量事故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的工程。

(六)市样板工程未按设计要求及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且初装修的面积占总面积25%以上(按建筑面积计算)即投入使用的工程。

(七)不在广州市行政地域内承建的工程(如得到该地域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列入评选范围)。

(八)保密工程。

(九)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

第四章申报及评审方法

第二十一条工程结构质量评优:

一、工程结构质量评优分两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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