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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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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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在我国,宪法单纯指《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包括历次的修正案。

2.宪法渊源:①宪法的渊源指的是宪法的表示形式。

指宪法的效力来源,同时它又可以指宪法的外部表现形式,包括制宪主体、制宪权限、制宪程序和制宪方式等内容要素。

②世界渊源: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宪法其他渊源。

③本国宪法渊源:从根本法意义上说,我国目前只有包括历次通过的修正案在内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宪法的渊源。

3.宪法惯例:宪法惯例指不是由宪法明文规定,而是由传统和习惯构成但经过国家承认或默认了的宪法行为方式。

4.宪法的基本原则:①保障基本人权原则②人民主权与有限政府原则③法治原则5.人民主权原则:指国家没有任何固有的权力,国家机关的全部权力归根到底都源于人民的委托,应该为人民谋利益、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6.基本人权原则:人权即人之作为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基本人权原则的内容就是承认和保障基本人权。

7.分权制衡原则:所谓分权制衡,是指将权力按一定标准划分为相对独立的若干部分,由相应的机关分别依法掌握和运用并在这一过程中相互制约、相互平衡,使权力不致因过分集中而危害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一种制度化措施。

8.民主集中制原则:我国宪法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内容,表现在它调整的三个方面的关系中:一是人民与国家机关的关系,二是国家机构内的横向权力配置关系,三是国家机构内的纵向权力配置关系。

9.法权:法权是通过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权利10.法治:法治是由人民亲自或经由其代表制定的法的统治,且法律权威与掌权者的意志发生冲突时,法律权威高于掌权者意志。

11.人治:当法律权威与掌权者的意志发生冲突时,掌权者意志高于法律权威的就是人治。

12.制宪权:①制宪权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合理性,源于人民的本源性权利,他不需要、也不可能有任何法律做依据。

②制宪主体:1)人民或国民的代表2)人民与君主3)君王13.宪法规范:宪法规范是由民主制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宪法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是宪法条文的内在本质。

宪法 名词解释

宪法   名词解释

宪法名词解释1.、刚性宪法: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

2.、柔性宪法: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

3、钦定宪法: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4、民定宪法:由民意机关或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

5、协定宪法:由君主与国民或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

6、原生宪法:直接产生于本国的宪政运动、或者说根植于本国具体历史条件,其内容大多具有本源性和首创性的宪法。

7、派生宪法:从国外移植或模仿,其内容多具有继承和借鉴性德宪法。

8、纲领性宪法:指宪法的内容中包括不少目前尚未实现或正在争取实现的部分。

9、宪法的制定权:是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利。

10、宪法制定程序:指制宪机关制定宪法时所经过的阶段和具体步骤(设立制宪机构、提出宪法草案、通过宪法草案、公布)11、主权:国家的最高权力。

12、人民主权:指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13、人权: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

14、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15、宪法的渊源形式:指宪法基于不同效力和来源所形成的外部表现形式。

(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宪法解释和权威性宪法著作)16、成文宪法典:指一国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由一种有逻辑、有系统的法律文书加以明确规定而形成的宪法。

17、宪法性法律:指一国宪法的基本内容不是统一规定在一部法律文书之中,而是由多部关联的法律文书表现出来的宪法,具体分为宪法本体法和宪法关联法。

18、宪法惯例: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和通行并经过国家默认、具有宪法效力的习惯和传统。

19、宪法判例: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并经国家认可、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

宪法学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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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名词解释宪法: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经过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逐渐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革命,特别是美国和法国宪法的切里,近现代宪法形成就是宪法所规定的内容,必须包括国家的根本组织原则,公民权利的保障,国家权利的划分。

宪法的界定有实质意义与形式主义两种,实质意义的宪法亦可被称为广义的宪法,是从法律规范的内容来界定宪法的。

形式意义的宪法则是根据宪法作为法律的形式特征来界定宪法的,即宪法是指其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并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的成文法典。

宪法的渊源:即宪法的表现形式,宪法的渊源体现了宪法范围的大小。

宪法性法律:是由普通立法机关依照普通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以宪法规范为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宪法的分类:是指按一定标准把宪法份划分和归纳为不同类别的活动,是宪法和宪法学不断发展的必然。

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现代师姐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是成文宪法。

不成文宪法:是指既有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又有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构成,而没有统一的书面形式的宪法,英国是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典型国家。

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柔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

钦定宪法:是指有君主自上而下地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

协定宪法:是指有君主和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调共同制定的宪法。

民定宪法:是指由民选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表决制定的宪法。

原生宪法:是指直接产生于本国的宪法运动或者根植于本国的具体历史条件,其内容太多具有本原性和首创性的宪法。

派生宪法:是指从外国移植或模仿,其内容具有继承和借鉴性的宪法。

确定性宪法:是指宪法的内容对大多数与对己有成果予以确认,而少有涉及未来内容的宪法。

纲领性宪法:是指宪法内容中包括不少目前尚未实现或正在争取实现的部分。

中立性宪法:是指只规定政府组织,而不规定意识形态和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

宪法学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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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它规定一国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根本原则和根本问题,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上对比关系,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宪法关系——由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各种政治力量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和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3、宪法规范——由宪法规定的人们进行个人活动和社会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的行为规则,具有是高的法律效力。

4、成文宪法——以统一的法典形式表现出来的宪法。

其特点是:规范明确,易于执行和监督。

美国宪法是成文宪法的先驱和代表。

5、不成文宪法——由宪法习惯和宪法性文件构成的宪法,没有统一的宪法典。

其特点是:规范性不强,伸缩性大,不便于执行和监督。

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的代表。

6、刚性宪法——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比普通法律严格的宪法。

日本宪法和美国宪法是刚性宪法的代表。

7、柔性宪法——在效力、制定和修改程序上都与普通法律相关同的宪法。

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的代表。

8、钦定宪法——由君主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最有代表性的是1871年的《德意志帝国宪法》。

9、协定宪法——由君主和国民代表协议而制定的宪法,如1830年的国宪法。

10、民主宪法——由国民公决或代表国民的机构制定通过的宪法。

现代宪法绝大多数是民定宪法。

11、社会主义宪法——建立在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体现广大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宪法。

我国宪法是社会主义宪法。

12、资本主义宪法——建立在生产品税资料的资本家私人战胜的制基础之上、体现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宪法。

13、三权分立——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权组织原则,即将国家权力为立法、行政、司法三部分,各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来行使,三权之间互相平衡与制约。

14、议行合一——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原则。

“议”即决定重大问题和立法。

“行”即执行立法与决策,“议行合一”就是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和执行权统一掌握在人民选举的国家权力机关手中的原则。

宪法学名词解释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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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宪法)1.宪法原始意义上的宪法是国家组织法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既包括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也包括虽然制定了成文法典宪法,但宪法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并不居于最高地位、也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部门意义上的宪法是所有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以及调整国家机关之间的规律规范的总和。

根本意义上的宪法,是指不仅制定了成文法典,而且成文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2.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

不成文宪法,是指由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和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等构成的宪法。

3.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柔性宪法,是指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

4.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自上而下的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

民定宪法,是指由民选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表决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与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商共同制定的宪法。

5.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近代宪法,是指近代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实行的宪法。

现代宪法,是指20世纪初以来包括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主要标志是1918年作为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6.平时宪法和战时宪法平时宪法,是指正常时期或者和平时期适用的宪法。

战时宪法,是指国家处于非常时期或者战争时期适用的宪法。

7.君主宪法和共和宪法君主宪法,是指规定由君主独揽国家统治权的宪法。

(钦定宪法一般为君主宪法)共和宪法,是指规定由民选的国家机关掌握国家权力的宪法。

8.规范宪法、名义宪法和语义宪法。

规范宪法,是指宪法上的各种规范支配着政治过程,权力过程适应和服从宪法规范的宪法。

名义宪法,是指宪法规范指是作为法的形式起作用,政治过程则不受宪法规范的制约即缺乏现实适应性的宪法。

自考宪法学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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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宪法学名词解释1、宪法: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集中反映社会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原则、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2、宪法规范: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具体来说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

3、宪法制定:宪法的制定简称制宪,也就是宪法的创制,是指宪法制定者按照一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创造宪法规范的活动。

4、宪法修改:宪法的修改简称修宪,是指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宪法文本的某些条款、语词或结构予以变动、补充或删除的活动。

5、宪法解释:指制宪者或者按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对于实施中的宪法的内容、界限和精神所作的说明。

6、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

7、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指在法律、法规和其他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由专门的机关审查其合宪性。

如发现与宪法不符可予以纠正,避免其在制定完成并生效后产生不良后果。

8、事后审查:指对已生效的法律、法规在执行、适用的过程中,因发现有违宪的可能性而予以审查,或者因特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而提出请求时,才予以审查。

9、附带性审查: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的,叫做附带性审查。

10、宪法控拆:指公民个人有权就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法规的侵害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控拆的一种制度。

11、宪政:就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也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展这种民主事实。

12、国体:是指反映一个社会的阶级构成,表明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宪法的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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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名词解释宪法是一部国家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国家的政治组织结构、国家权力的运行机制,确保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宪法的名词解释涵盖了它的主要内容、性质和作用等方面。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索宪法的名词解释,以期更好地理解宪法的意义与用途。

一、宪法的起源和定义宪法一词源于拉丁语“constitutio”,最早出现在罗马帝国时期。

它最早的含义是指罗马帝国君主所颁布的法令。

随着时间的推移,宪法逐渐演变成了现代民主国家的基本法律。

不同国家的宪法定义略有差别,但总体上可以理解为一部国家根本法,目的是确立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原则,维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二、宪法的主要内容宪法作为一部综合性法律文书,其主要内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释。

首先,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组织结构,例如国家元首和政府机构的设立和职责。

其次,宪法界定了国家权力的范围、机构和运行方式,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等三个基本权力机关。

再次,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例如言论自由、私人财产权和选举权等。

最后,宪法还规定了国家政权的交接方式和修宪程序等。

三、宪法的性质和特点宪法具有一系列独特的性质和特点,这些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它的重要性和法律地位。

首先,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它是其他法律的根本依据和准绳。

宪法明确规定了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的权限和职责,保证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其次,宪法是一部长期有效的法律,其修订和废止需要经过特定的程序和条件。

宪法的长期有效可以保护公民的权益,避免政治权力的滥用。

最后,宪法是国家社会制度的基础,它为国家的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等领域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宪法的作用和意义宪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具有深远的作用和意义。

首先,宪法是维护国家政权合法性和稳定性的重要手段。

宪法规定了国家权力的来源和运行方式,控制和限制政治权力,保障公民的权益和自由。

其次,宪法是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维护者。

宪法规定了国家机构的职责和权限,防止政治腐败和权力滥用,促使政府履行其职能,服务社会和公众。

宪法学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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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名词解释宪法学名词解释4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宪法:是指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宪政:是指以宪法为依据的民主形式。

成文宪法:是指以统一的宪法典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宪法。

不成文宪法:是指没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由带有宪法性质的各种宪法文件、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等组成的宪法。

刚性宪法:是指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的宪法。

柔性宪法:是指效力与普通法律相同,修改程序也与普通法律相同的宪法。

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指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法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宪法典:是指将一国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由统一的法律文本加以明确规定而形成的成文宪法。

宪法性法律:是指由普通立法机关依照普通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以宪法规范为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宪法规范:是民主制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宪法干系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干系的行为规范。

第三章国家性质国体:即国家的阶级性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位置。

群众民主专政:是指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由工人阶级领导其他革命阶级组成的、对广大群众实行民主、对极少数盘剥阶级分子或其他敌对分子实行专政的政权。

政治协商制度:是指XXX就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事务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以及各界代表人士进行协商的制度。

爱国统一战线:是指由XXX领导的,由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XXX组成的广泛的政治联盟。

宪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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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所谓宪法,就是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性问题,使民主制度法律化,集中体现统治阶级的一直和利益,具有最高法律效率,反映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法。

2、刚性宪法: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或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

3、柔性宪法: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或程序与普通法律相同。

4、成文宪法:指以一个或几个法律文件的形式所表现出来的宪法。

5、不成文宪法:指以国家的一般法律、惯例或法院判例形式出现的宪法。

6、钦定宪法:指在君主立宪制的国家由君主制定的宪法。

7、民定宪法:指由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方式通过的宪法。

8、协定宪法:指由君主和代表民意的代议机关共同制定的宪法。

9、宪法惯例:指在国家长期的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涉及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为社会普遍承认任和遵循的、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习惯和传统。

10、解释宪法:指由法定的机关对宪法条文的内容、词义以及适用范围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11、国家性质:指的是国家的本质属性,即以有关的宪法内容和宪法规范所规定和反映的一国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基本特征以及该国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

12、统一战线:指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在进行跟名和建设过程中,为了获得最广泛的同盟军以壮大自己的力量而同其他阶级以及一切可以团结的人群所组成的政治联盟。

1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协商和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政治协商制度的组织,主要是指人民政协的组成和组织系统。

14、政党制度:是有关政党的产生、其法律地位和作用;政党的活动方式、其参与或影响国家政权的规定等各种制度的总称。

15、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指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选派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并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

宪法 名词解释

宪法 名词解释

爱国统一战线:是在长期的革命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的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它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政治联盟,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这重要内容之一。

庇护权,也叫“政治避难权”,或叫“居留权”。

是指一国公民因为政治原因请求另一国准予进人该国居留,或已进人该国请求准予在该国居留,经该国政府批准,而享有受庇护的权利。

政治避难者在所在国的保护下,不被引渡或者驱逐。

不成文宪法:是指以国家的一般法律惯例或法院判例形式出现的宪法。

差额选举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的数目的选举。

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

成文宪法成文宪法一般由单一或者几个法律文件构成,也就是具有统一书面文字形式的宪法典。

出版自由:出版自由是指公民以出版物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宫是言论自由的延伸,比言论自由有更深更广的影响。

单一制:就是由若干个不具有独立性的行政单位或者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的结构形式。

地方国家机关:就是按照区划所设立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总称。

地方制度:是指在国家治理上有关行政区域划分和地方国家机关或自治机关的组织职权以及行使职权的程序等法律政策惯例的总称。

地方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着单一制国家内部作为局部的地方与作为整体的中央之间的关系。

多党制:多党制是指在一国家内存在着三个以上的政党,其中没有一个政党能长期保持绝对优势,而只能靠选举时的一时获胜或与其它政党结成联盟来掌握国家政权的一种制度。

复合制:就是以几个一定独立性的单位组成的各种国家联盟的国家结构形式。

刚性宪法法律效力高于普通法律、修改程序严于法律的宪法。

公民: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公民权利: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从事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某种,以实现某种权利或者愿望。

公民义务: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应该履行的对国家、社会和他人的某种社会责任。

宪法学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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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宪法:宪法在内容上的本质属性是指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形式上的本质属性是指它是国家的根本法。

所以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

成文宪法: 。

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叫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其最显著的特征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述为宪法,又大多冠以国名。

不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则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而且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

不成文宪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并未冠以宪法之名,但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

原生宪法:原生宪法是指直接产生于本国宪政运动、或者说根植于本国具体历史条件,其内容大多具有本源性和首创性的宪法。

派生宪法:派生宪法则指从外国移植或模仿,其内容大多具有继承和借鉴性的宪法。

1787年宪法:美国宪法。

1787制定的美国宪法是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

1776年第二届大陆会议通过的《独立宣言》是世界宪政史上重要的历史文献,马克思称之为世界上的“第一个人权宣言”,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由序言和7条宪法正文组成,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以“三权分立”和联邦制为原则的国家制度,建立了资产阶级民族共和政体。

1791年通过了一条由10条宪法修正案组成的《权利法案》,才明确、详细列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1791年宪法:法国宪法。

欧洲大陆最早制定成文宪法典的国家是法国。

1791法国宪法是以1789年《人权宣言》作为序言的,其正文8篇。

其中第一篇明确列举了公民的平等权、迁徙自由权、宗教自由权、请愿权、私有财产权等基本权利。

1918年宪法:十月革命的胜利和俄罗斯社会主义苏维埃共和国的建立,标志着一种新型的现代宪法——社会主义宪法的产生。

1918年制定了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苏俄宪法》。

作为一种新型的现代宪法,苏联宪法的意义在于:首先,它突破了资产阶级宪法和宪政的局限性,使宪法成为无产阶级实现民主和组织国家政权的根本法;其次,它第一次系统地规定了经济制度,扩大了宪法的调整范围,使宪法由传统的政治领域进入到社会经济生活领域,从而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再次,苏联宪法推动了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发展。

《宪法学》名词解释归纳

《宪法学》名词解释归纳

《宪法学》名词解释归纳1、宪法:宪法就是法得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得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得根本任务与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得原则与国家政权得组织以及公民得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宪法就是根本法,具有最高得法律效力。

2、成文宪法:成文宪法就是具有统一得法典形式得宪法。

凡就是有关国家得根本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及公民得基本权力与义务以一种法典得形式公布并产生法律效力得,就就是成文宪法。

划分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得标准就是瞧宪法就是否具有统一法典得形式。

成文宪在一国法律体系就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3、不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就是指一国得宪法渊源不具有统一得法典形式,而存在于习惯之中,或者散见于若干宪法性文件,或者判例之中。

不成文宪法不就是绝对没有文字,而就是不具有统一法典得形式。

如英国宪法就就是不成文宪法。

4、刚性宪法:刚性宪法,依据效力与修改程序得不同,可以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凡效力高于一般法律、宪法修改须经过比一般法律更为复杂与严格得程序得宪法,就叫做刚性宪法。

5、柔性宪法:柔性宪法,凡效力与一般法律相同,宪法得修改程序亦与一般法律相同得宪法,就叫做柔性宪法。

英国宪法就被称为柔性宪法。

英国实行后法优于前法得原则,并不认为宪法具有最高得法律效力。

6、钦定宪法:钦定宪法,根据制定宪法得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与民定宪法。

凡由君主制定与颁布得宪法,就称为钦定宪法。

1889年得大日本帝国宪法即为钦定宪法。

7、协定宪法:协定宪法,凡由君主与国民议会协议而制定得宪法称为协定宪法。

法国君主路易?菲利浦与国会协定而产生得1830宪法即为协定宪法。

8、民定宪法:民定宪法,凡由国民代表机关、制宪机关或者由“全国投票”表决通过得宪法称为民定宪法。

美国宪法、法国现行宪法等都就是民定宪法。

9、宪法规范:宪法规范就是调整有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得根本原则与国家政权得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方面得社会关系得法律规范得总与。

宪法名词解释

宪法名词解释

【宪法名词解释】1、宪法: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集中反映社会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原则、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2、宪法规范: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具体来说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

3、宪法制定:宪法的制定简称制宪,也就是宪法的创制,是指宪法制定者按照一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创造宪法规定的活动。

4、宪法修改:宪法的修改简称修宪,是指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宪法文本的某些条款、语词或结构予以变动、补充或删除的活动。

5、宪法解释:指制宪者或者按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对于实施中的宪法的内容、界限和精神所作的说明。

6、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

7、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指在法律、法规和其他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由专门的机关审查其合宪性。

如发现与宪法不符可予以纠正,避免其在制定完成并生效后产生不良后果。

8、事后审查:指对已生效的法律、法规在执行、适用的过程中,因发现有违宪的可能性而予以审查,或者因特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而提出请求时,才予以审查。

9、附带性审查: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的,叫做附带性审查。

10、宪法控诉:指公民个人有权就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法规的侵害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控诉的一种制度。

11、宪政:就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也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展这种民主事实。

12、国体:是指反映一个社会的阶级构成,表明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宪法学名词解释大全

宪法学名词解释大全

名词解释(宪法)1.宪法原始意义上的宪法是国家组织法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既包括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也包括虽然制定了成文法典宪法,但宪法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并不居于最高地位、也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部门意义上的宪法是所有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以及调整国家机关之间的规律规范的总和。

根本意义上的宪法,是指不仅制定了成文法典,而且成文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2.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

不成文宪法,是指由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和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等构成的宪法。

3.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柔性宪法,是指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

4.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自上而下的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

民定宪法,是指由民选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表决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与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商共同制定的宪法。

5.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近代宪法,是指近代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实行的宪法。

现代宪法,是指20世纪初以来包括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主要标志是1918年作为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6.平时宪法和战时宪法平时宪法,是指正常时期或者和平时期适用的宪法。

战时宪法,是指国家处于非常时期或者战争时期适用的宪法。

7.君主宪法和共和宪法君主宪法,是指规定由君主独揽国家统治权的宪法。

(钦定宪法一般为君主宪法)共和宪法,是指规定由民选的国家机关掌握国家权力的宪法。

8.规范宪法、名义宪法和语义宪法。

规范宪法,是指宪法上的各种规范支配着政治过程,权力过程适应和服从宪法规范的宪法。

名义宪法,是指宪法规范指是作为法的形式起作用,政治过程则不受宪法规范的制约即缺乏现实适应性的宪法。

宪法名词解释

宪法名词解释

宪法名词解释1.宪法: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的宪法。

凡是有关国家的根本制度、政权组织形式及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以一种法典的形式公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就是成文宪法。

划分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标准是看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

成文宪在一国法律体系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3.不成文宪法:是指一国的宪法渊源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存在于习惯之中,或者散见于若干宪法性文件,或者判例之中。

不成文宪法不是绝对没有文字,而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

如英国宪法就是不成文宪法。

4.刚性宪法:依据效力和修改程序的不同,可以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凡效力高于一般法律、宪法修改须经过比一般法律更为复杂和严格的程序的宪法,就叫做刚性宪法。

5.柔性宪法:柔性宪法,凡效力与一般法律相同,宪法的修改程序亦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就叫做柔性宪法。

英国宪法就被称为柔性宪法。

英国实行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并不认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6.钦定宪法:根据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凡由君主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就称为钦定宪法。

1889 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即为钦定宪法。

7.协定宪示:协定宪法,凡由君主和国民议会协议而制定的宪法称为协定宪法。

法国君主路易菲利浦与国会协定而产生的1830 宪法即为协定宪法。

8.民定宪法:民定宪法,凡由国民代表机关、制宪机关或者由“全国投票”表决通过的宪法称为民定宪法。

美国宪法、法国现行宪法等都是民定宪法。

9.宪法规范:宪法规范是调整有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方面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0.宪法关系:宪法关系,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叫做宪法关系。

名词解释宪法

名词解释宪法

名词解释宪法
宪法是规定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国家组织机构和宪法法律关系等方面的最高法律文件。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体制、公民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职权和限制等内容,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它是国家权力的法定依据,是国家治理的基本规范和制度体系的基础。

宪法通常由国家的宪法组织机构(例如制宪会议)编制制定,并通过公民的表决或特定程序获得通过和生效。

不同国家的宪法形式和内容各有差异,但它们的共同特点是确保国家权力行使合法、公正、平等,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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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名词解释汇编01、宪法制度,它是宪法的制定、宣传、解释、补充、修改、监督、实施,以及违宪审查处理一系列规定和原则的总和。

02、宪法的解释,对于宪法规范的内涵和外延以及词语用意,依据立法精神原则及意图加以准确地诠释或说明。

03、宪法修改,指国家的宪法在实施后,因为政治经济形式发生重大变化或自身条款的某种缺陷,致使继续执行遇到困难时,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内容与条款作出的书面变更和修正。

04、君主制,国家最高权在实际上或名义上掌握在君主个人手中,君主终身任职并且实行世袭的政权组织形式。

05、共和制,国家最高权掌握在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国家机关或公职人员手中的政权组织形式。

06、议会制,即议会共和制,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组织政府,并对议会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

07、总统制,由选举产生的总统直接组织政府,不对议会负责,而对产生它的人民或组织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

08、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指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和活动的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这权力的基本政治制度。

09、选举制度,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有关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

10、等额选举,候选人名额与应选代表名额相等的选举。

11、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我国从1979年选举法开始变等额选举为差额选举。

12、复合制,由两个以上国家组成国家联盟的国家形式。

13、邦联,指两个以上的独立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目的组成的国家联合。

14、单一制,由若干不享有独立主权的一般行政区域单位组成统一主权国家的国家形式。

15、中央集权制与中央近水楼台相结合制,是指中央政府在拥有绝对国家权力的前提下,根据统治需要将国家的权力从中央分授给地方部分权力,或从地方收归中央的授给的部分权力的制度或方式。

16、地方自治制,是指国家所确认的由特定区域的公民所组成的自治单位,在国家授权下,自主管理所辖区域事务的制度。

17、行政区划,是一个国家按一定的原则和程序将其领土分成若干不同层次的区域,并设置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分别管理,以实现国家职能的法律制度。

18、民族区域自治,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在国家统一偏下,以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杂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现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一种政治形式。

19、特别行政区,中国家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专门设定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20、选举权,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和罢免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21、被选举权,公民依法享有被选举为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22、物质帮助权,公民在推动劳动能力或暂推动劳动能力而不能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受集体福利的一种权利。

23、休息权,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了保护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法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所享有的休息、休假和休养的权利。

24、国家机构,国家依法按行政区域设立的行使法定职权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25、总理负责制,国务院总理有权领导国务院的各项工作,对属于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拥有完全决定权,同时总理对国务院的工作负全部责任的制度。

26、自治机关,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是我国后级地方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27、自治条例,指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定的,有关本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制度以及其他各种有关重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28、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自治权的范围内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特点制定的关于某一方面具体事项的规范性文件。

29、行政长官,是指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其执照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

30、选区,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进行直接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的区域单位。

31、选民登记,对每一个享有选举权的公民,从法律上确认其选举资格的一项必经法定程序。

32、事前审查,在法律、法规颁之前或尚处于立法起草过程中时,由专门的机关对其进行审查,或者由负责起草的部门自查,审查其有无与宪法相抵触之处。

33、事后审查,对正式颂生效的法律、法规在适用过程中对它的合宪性产生怀疑而予以审查,或由于特定的单位和特定的人对有关法律、法规是否合宪提出疑问请求审查时,而做出的审查。

34、附带性审查,以争讼事件为前提,对与此案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合宪性进行的审查。

35、宪法控诉,公民个人认为某个法律、法规违背了宪法的原则,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指控的一种制度。

36、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是生产资料归社会全体公民所有,由代表全体公民的国家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

37、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形式。

38、人体经济,由城乡个体劳动者占有少量生产资料和产品,以个人及其家庭成员从事劳动为基础的一种经济形式。

39、私营经济,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由私人雇工经营的一种经济形式。

40、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特定国家的统治者按照一定原则组织政权,实现其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形式。

41、国家结构形式,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按什么原则,采取何种形式来划分国家的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和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形式。

42、地域代表制,按选民的居住地区划分选区,或者以区、县、乡等行政区域为单位,并根据区域的人口比例选举代表的制度。

43、职业代表制,按职业团体为单位选举产生一定数额代表的制度。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4分)1.爱国统一战线,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政治联盟,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内容之一。

2.国家政体,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治理社会所采取的政权的组织形式,它是国家形式的一个重要方面。

3.无记名投票,也叫秘密投票,指的是选举人在投票时不在选票上填写自己的姓名,不受任何干涉和影响。

4.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5. 精神文明,人们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主观世界同时得到相应的改造,社会的精神生产和精神生活也得到了发展,在这方面所获得的成果。

6.国家机构,是由统治阶级选拔出一批官员同一定的物质手段相结合,按特定的职责关系组织起来,并按行政区域设置的一整套国家机关的体系。

二、填空题(每空1分,共25分)1.我国宪法的修改,须由_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__或者_五分之一__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议,并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__三分之二____以上的多数通过。

2.近代意义的宪法是_资产阶级____革命的产物。

3.对人民实行民主__和对敌人实行__专政__,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两个方面。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_人民___负责,受__人民____监督。

5.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设立_选举委员会_____________。

6.现代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两大类,即__单一制__和___复合制_7.民族自治地方分为_自治区_______、_自治州(盟)_______、自治县(镇)_________三级。

8.现行宪法规定_国有经济__________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__国民经济__________中的主导力量。

9.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_、结社、游行、___示威___的自由。

10.现行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____________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是最高国家权力_________机关,也是_国家立法____________机关。

1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__分工负责___________,_互相配合_________,__互相制约________,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三、选择题(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该小题不给分)1.从宪法效力和修改程序的不同,可把宪法分为(B )。

A. 成文宪法和不成文法宪法 B.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C. 钦定宪法和民定宪法、协定宪法D. 真实的宪法和虚假的宪法2.欧洲第一部成文宪法是(B )。

A. 英国宪法 B.法国宪法 C.德国宪法 D.意大利宪法3.爱国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ACD ) A. 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 B.全体公民 C. 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 D.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AB )。

A. 人民代表大会 B. 人民政府 C. 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D.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5.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受教育的(C )。

A.权利 B.义务 C. 权利和义务 D.责任6.国务院的下列人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有( ABC )。

A.总理 B.副总理 C. 国务委员 D.秘书长四、简答题(每小题9分,共18分)1. 简述我国选举制度基本原则是什么?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2分)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2分)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3分) (4)无记名投票。

(2分) (5)选举权利保障原则2.我国公民权利义务的一致性体现在哪些方面?(1)公民享受权利,同时需履行义务;(2分) (2)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本身就是互相依存,互为条件的;(2分) (3)某些权利和义务是重合的,具有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双重性质;(2分)(4)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3分) 五、论述题(15分)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不同于其他普通法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1分)。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宪法的内容在于规定一国的根本制度,它涉及国家生活的全面,而普通法律则只涉及国家生活的某一方面。

(3分) (2)宪法的效力不同于普通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4分) (3)宪法的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复杂和严格。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而通过普通法律则只需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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