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关于《良庆区大塘镇住宅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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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关于《良庆区大塘镇住宅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城市建设规划需要,需对良庆区大塘镇住宅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良庆区大塘镇住宅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良庆区政务信息网(略)和良庆区政务信息网住建局子网(略)及项目征收所在地予以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2019年11月12日至2019年12月11日止(30天)。

公众对该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征求意见期限内采取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的方式,向本项目征收实施单位南宁市良庆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提交书面反馈意见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字样,并如实告知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反馈意见统一由南宁市良庆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负责收集(地址: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666号港保苑小区2栋2层,电话(略);邮编:530219)。

附件:良庆区大塘镇住宅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2019年11月8日

良庆区大塘镇住宅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南府发〔2012〕6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补助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规〔2016〕20号)、《南宁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南府规〔2017〕19号)及《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南府规〔2018〕15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概况

良庆区大塘镇住宅项目位于良庆区大塘镇。土地级别为:住宅五级以外、商业六级以外。

经初步调查,项目用地总面积约109.40亩,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约0.1万平方米,涉及被征收人2户(具体数据以实际签约为准)。

二、房屋征收范围

地块号:290〔邕国用(2002)字2101290〕。

地块号:289〔邕国用(2002)字2101289〕。

上述房屋征收范围内的门牌以及所列门牌内房屋、附属物的具体界线,均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蓝线图范围为准。蓝线图自公告之日起在项目实施地点张贴公布(张贴地点:大塘镇王助才户地块号:289〔邕国用(2002)字2101289〕),相关单位或个人可以到南宁市

良庆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查询(地址: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666号港保苑小区2栋2层,电话(略))。

三、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南宁市良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日常管理工作由南宁市良庆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承担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评估机构确定和救济途径

(一)根据《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取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在15个工作日内协商不成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投票选取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二)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四)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五、评估与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政策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在区位、用途、面积、建筑结构、新旧程度、权利性质、档次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市场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应当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

(三)对手续不全、改变结构及用途的被征收房屋,由评估机构出具的分类评估报告按本方案第八、九、十条规定进行补偿。

(四)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应当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生效后,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搬迁。

六、住宅房屋的补偿

根据本项目情况,住宅房屋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具备条件的也可采用货币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

(一)选择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的金额,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以评估公司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给予补偿。

2.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符合条件的可按本方案第六点第(二)项规定给予奖励。

(二)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

1.被征收人选择纯货币补偿并在房屋征收部门通知规定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签约交房的,获得以下奖励:

(1)补足被征收房屋(有权属登记证)分户评估单价与同区位、同地段在售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单价之间差价,即奖励金额=(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单价-分户评估单价)×房屋面积。

(2)手续不全房屋符合本方案第八条的规定可获房屋征收补偿的,可获奖励金额=(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单价-房屋征收项目同类房屋分类评估单价)×对应比例×房屋面积。

(3)增加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前款规定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单价,由房地产估价机构按本项目分户估价时点进行评估,对平均销售单价评估时,需选取被征收房屋项目同区位、同地段在售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参考交易案例。在售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不含精装房、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别墅、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住房。

(4)还可获得南府规〔2016〕20号规定的奖励。

2.被征收人在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前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可由房屋征收部门按房屋分户估价报告确定的估价价值的30%给予奖励。

(三)选择产权调换补偿。

1.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有证房屋套内面积1:1调换或者选择按照建筑面积1:1.3调换,也可选择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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