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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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5-2001内容简介
李坚
一、钢结构有关现行标准的概况
钢结构作为建筑工程主体结构之一,目前正在执行的施工验收标准不少,如高层钢结构、门式刚架、网架、压型钢板、组合结构及焊接、高强螺栓连接、栓焊等方面,但国家标准主要有《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5-95)和《钢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221-95)两部。这些标准将必须执行的,和可以由执行者根据工程实际进行选择的、推荐采用的技术和工艺要求,混杂在一起,既当裁判又当老师,给实施和监督带来很大困难,处罚尺度难把握,操
作性很差。就其数量来说,标准近十项,总条目上千条,如果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罚,必然会束缚执行者的手脚。同时,由于标准的技术内容往往滞后于最新的科学技术的发展,因而会导致新的科技成果和生产建设经验不能及时推广应用。
二、编制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
在规范的编制过程中,始终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编制原则为基础,贯彻“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十六字方针,结合钢结构工程的特点,强调本次的编制工作不仅仅是在两个现行规范上简单地套改和修订,而是在规范标准体系改革调整的前题下进行,并且努力做到“三个协调和一个接口”,即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相协调,与《钢结构设计规范》相协调,与其他十三部建筑工程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相协调,为后续施工工艺和评优标准等推荐性标准留有接口。
由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总院会同国内有关钢结构设计、制作、安装及监理等单位编制的《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将现有的《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5-95)和《钢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221-95)中有关工艺部分和《钢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221
-95)中有关评优的内容分离出去,剩余的内容经过筛选和调整形成一个国家强制性标准,工艺部分和评优部分编制成相应的推荐性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验收标准体系如下: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工艺及评优推荐性标准→企业标准。
三、主要内容及特点
在规范的编制工作中,强调与国家标准GB50300-2001的配套使用,因此,对验收的划分、验收的程序、验收的组织及术语、基本规定、检查表格等内容不再重复,原则上遵守统一标准的规定。
根据钢结构工程施工的特点,结合设计规范及原施工验收规范和验评标准,本规范将钢结构工程分成十个分项工程,即焊接工程、螺栓连接工程、钢零件及钢部件加工工程、钢构件组装工程、钢构件预拼装工程、单层钢结构安装工程、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安装工程、钢网架结构安装工程、压型金属板工程及钢结构涂装工程等。对于新出现的新型结构、新技术及新材料保留补充修订的空间,力求与《钢结构设计规范》保持同步。新规范与原规范和验评标准相比,具有如下几方面特点。
1、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标准体系
新规范通过删掉施工工艺内容,结束了政府作企业“老师”的时代;通过删掉评优内容,减少了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从验收的程序上、组织上强调经济行为中甲、乙两方的主角作用,避免了政府对工程验收工作的干涉,政府只是代表国家和公共利益制定最低要求的验收标准。
2、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
规范作为建筑工程质量强制性国家标准,强调对施工单位资质及质量管理内容的检查验收,要求施工单位必须要有自己的企业标准,落实“谁施工谁负责”的精神。编制工作始终围绕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精神,新规范中将那些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及公共利益的重要条款作为强制性条文,纳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成为条例等法规执行的支撑体系。本规范在全部157条检验项目中,强制性条文12条,占7.5%.
3、可操作性和灵活性强
在分项工程中,按照施工工艺或工艺顺序分别规定了“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检查内容。其计量、计数检验的抽样方案原则上沿用原规范标准的方案,在目前的工程实际情况下,这些抽样方案经过过去几年的实践检验,应该说总体是可行的,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也有利于新旧规范的平稳过渡。
检验项目中规定了合格质量标准,而且要求“主控项目”必须全部达到合格质量标准,“一般项目”其检验结果应有80%及以上的检查点(值)符合本规范合格标准的要求,而且最大值不应超过其允许偏差值的1.2倍,即允许偏差中的极限值。其目的主要是考虑钢结构对缺陷的敏感性,有利于控制工程质量。同时又规定了不合格项的五种处理办法,既弥补了原验评标准中突破点值放任自由,出现“优良”质量还不如“合格”质量的缺陷,又对实际工程有很大的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4、验收内容上有所调整
结合钢结构工程的特点,遵照新的统一标准的规定,新验收规范在内容上主要有以下调整:
(1)增加管理方面的验收,强调施工单位必须健全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体系。
(2)强调和强化钢结构工程用各种主要材料的进场准入,单独将“进场验收”列为一章,提醒验收人员在每个分项工程验收时都必须首先进行进场验收。
(3)强调检验批的验收是最小验收单位,同时也是最基本的验收工作,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乃至单位工程的验收,都是建立在检验批验收合格的基础之上的。检验批的划分应遵循下列原则:a、单层钢结构按变形缝或空间刚度单元划分;b、多层钢结构按楼层或施工段划分;c、进场验收可根据工程规模及进料实际情况划分;d、压型钢板安装可按屋面、墙面、楼面等用途划分:e、根据施工单位的加工和安装能力或分包情况,结合工期要求划分。按照上述原则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由监理(建设)和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根据现场情况分解或合并检验批的规模,但必须事先划定。
(4)在钢结构分部工程验收时,增加了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见证检测项目(见附录G),有关观感质量检验项目,其主要目的是强调监理(建设方)在进行分部工程验收时,有些重要的项目除资料验收外,还要有见证检验或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