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力的限制与住宅权的保护_图文(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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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治《权力受到制约和监督》实用ppt课件部编版

道德与法治《权力受到制约和监督》实用ppt课件部编版
(3)明确:应该依法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办理相关手续。
3.核心要点总结
行政机关要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约 束,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 不可为。也就是说,宪法和法律规定 的职责,行政机关必须履行;宪法和 法律没有授予的权力,行政机关就不 能行使。
三、 国家机关的权力要按照法定程序来行使
1.阅读教材第63页第一段,思考行使国家 权力在程序上有什么要求。
“12345”政务直通车进社区
“‘12345'上海市民服务热线”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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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总结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行政机关必
须履行;宪法和法律没有授予的权力,行 政机关就不能行使。
国家机关必须在法定范围内、依照法 定程序行使权力,既不能对应该履行的职 责不履行、少履行或慢履行,也不能超越 职责范围行使权力。
2.阅读教材第64页“活动园”,思考:
为了让同学们了解行政机关的工作情况,王老师带领大家到“ 一 站式”行 政服务中心参观。看到井然有序的服务大厅和“‘ 一站式’服务,办事不再走冤 枉路”的横幅,同学们议论开来。
都在一个大厅里办事,没 有必要分这么多部门, 一个窗 口都办了多好。
不同的窗口代表不同 的部门,办的事情肯定是 不一样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例如组织指
导查处不正当竞争、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等。
税务部门: 负责管理国家税收。
(4)上述机关行使哪些职权法律有明确 规定吗?
我国国家机关的职能是什么,行使 哪些权力,如何行使权力,宪法和法律 中有明确的规定。
(5)李阿姨为什么建议同学们找市场管理 部门来处理呢?
起诉讼。
二、 国家机关的权力内容来自法律的规定 1.阅读教材第62页“活动园”和“知识窗”

法律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图文

法律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图文

宗教教育自由
公民有权接受宗教教育或参与 宗教培训,提高自己的宗教素
养和修行水平。
宗教财产自由
宗教团体和信教公民的合法财 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
人不得非法侵犯。
社会经济权利
工作权
受教育权
公民有权依法参加工作,获取劳动报酬, 享有劳动保障和劳动权益。
公民有权接受教育,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 义务,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 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等。
公民应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及时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各项税款。
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违反相关规定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纳税人也享 有相应的税收权利,如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等。
03
CATALOGUE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权利与义务的相互依存
权利的行使依赖于义务的履行
公民在行使权利时,需要依赖于其他公民或国家机关履行相应的义务,如受教 育权、劳动权等。
财产权
健康权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 个人不得非法侵犯、占有或损害。
公民享有身体健康的权利,有权接受医疗 保健服务,并依法享有相应的医疗保障。
02
CATALOGUE
公民义务
维护国家安全
维护国家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 的义务,包括保守国家秘密、 防范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 为等。
公民应积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 的工作,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 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发展
法律应保障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法律在规定公民权利和义务时,应充分考虑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发展,避免出现权利过度扩张或义务过度限制的情 况。
平衡发展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和进步
通过平衡发展权利与义务,可以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进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同时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发展 。

宪法解读宪法保障公民住房权益

宪法解读宪法保障公民住房权益

宪法解读宪法保障公民住房权益住房作为人类生活的基本需求,在历史发展中一直备受关注。

然而,对于住房权益的保障,不仅仅是一个个体问题,更是一个国家和社会责任。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对于公民住房权益的保障有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宪法解读的角度,深入分析宪法如何保障公民的住房权益。

一、宪法背景及基本原则在解读宪法保障公民住房权益之前,有必要了解宪法的背景及基本原则。

我国宪法是1999年实施的,目前的宪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逮捕。

”宪法第十二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合法的人身自由受到法律的保护。

”基于这些基本原则,我国的公民住房权益得到了保障。

二、公民住房权益的保障宪法明确保障公民的住房权益,体现在多个方面:1.住房权益的表述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城市的住房权益。

”这一条款明确了公民住房权益的存在。

国家将住房问题作为公民的基本权益进行保障。

2.依法居住宪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住宅是居民的合法财产,国家保障居民的住宅财产权和继承权。

”这一条款规定了居民住宅财产权的保护,保障了公民依法居住的权益。

3.禁止非法侵入住房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信件、通信、其他物品及其财产受法律的保护。

”这一条款保护了公民的住房不受非法侵入。

4.促进住房的供给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发展住房事业,保障人民的基本住房需要。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国家发展住房事业的责任,并保障公民的基本住房需要。

三、宪法保障依据的实践除了上述明确规定的条款外,宪法保障公民住房权益的实践还体现在以下方面:1.住房保障政策的出台我国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的住房保障政策,包括“公租房”、“棚户区改造”、“限购限贷”、“共有产权房”等。

这些政策的出台旨在保障居民的住房需求,为公民提供住房保障。

2.住房改善的实施国家积极推动住房改善工作,对棚户区进行改造,提供居民更好的住房条件。

保护公民财产权利规范与限制公权力行使_对_物权法_的几点认识

保护公民财产权利规范与限制公权力行使_对_物权法_的几点认识

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小到一粒 纽扣、一个茶杯,大到一幢房屋、一座矿山,都存在所有权归属问题。

那么如何确定权利的归属,划定权利人享有哪些权利,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得到保护,这些问题都是《物权法》规范、调整的内容。

《物权法》已于2007年3月16日由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中规定的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和担保物权制度,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制度。

因此可以说,物权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之一。

它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从立法背景与立法过程看《物权法》的重要性  为什么要制定《物权法》?制定《物权法》需要什么样的社会条件与经济基础?从一个法律人的角度,我们不难认识到,财产权关系公民的生存权、人格尊严、自由和其他许多权利。

一个人如果连基本的生存条件都难以得到保障,人格尊严等其他权利无异于空中楼阁。

在法治国家,私有财产权通常被视为公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被并称为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

因此,私有财产权直接关系公民生存权。

但物权法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发展完备的。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与需要,我国制定的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对物权法律制度做了不少规定。

但这些规定,今天看来还是相当不够的。

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不仅要有较为完备的财产流通制度,还要有较为完备的财产归属和利用制度。

否则,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有关财产的许多行为就无所适从,审判实践中有关财产的许多纠纷就无法可依。

因此,在社会条件和经济基础条件逐渐具备的情况下,制定物权法十分必要。

这次《物权法》的出台,历经8次审议、100多次修改。

可以看出,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史上,对制定物权法草案的重视程度、审慎程度和民主程度,都是史无前例的。

从《物权法》的主要内容来了解其特点与创新 《物权法》共19章247条,它的体系的建立和基本制度的设计,都贯彻了科学的法理和与我国国情相结合的基本指导思想,贯彻了保护国家基本救济制度和人民利益并重的现实主义精神。

限制公权力,保护私权利

限制公权力,保护私权利

行政管理&行政学评析我国的行政监督——限制政府的公权力,保护个人的私权利我国的政府行政是以无产阶级专政、马克思主义和共产主义指导下,建立起的议会和行政相互融合(议行合一)并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多层次的行政体系。

行政权力是国家权力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它与立法权和司法权并列组成了国家权力的三大部分。

在现实的国家社会生活中,随着社会经济和社会事物发展的需要,属于政府的行政权力越来越在国家政治权力中占据了的主导的地位。

与此同时,政府也借此机会在管理社会事物和调控经济发展等国家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不断扩大其行政权力。

特别是在我国,受到传统的“官本位”、“重权威”等思想的影响,加之我国正在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因而,对政府行政权力的制约和限制就更是刻不容缓。

行政监督,就是对行政机构和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政所进行的监督和督促。

行政监督之目的就是要协调与缓和政府公权力与个人私权利之间的矛盾,克服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最终建立“宪政”,实行法治。

一、我国当前的行政监督概况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和制度正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中,在监督对象、监督范围及监督模式上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和制度。

1.我国行政监督的对象和范围我国的行政监督对象和西方一样是以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员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为监督对象的。

其中,抽象的行政行为即行政立法行为和规定行政措施的行为;而具体行政行为是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通过采取具体行政措施的方式来实现的行为。

在实际的政府活动和行政监督活动中,主要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尤其是在中国,行政监督的重点是在防止政府工作人员的腐败,制止权力寻租、搭便车等现象的发生。

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他可能记恨政府立法行为对他的侵害,但他可能会更为痛恨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

行政监督的范围主要是:(1)协调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执法活动。

(2)撤销违法或不当的、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利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限制公权力_保护私权利

限制公权力_保护私权利

我们的社会生活分为两个大领域,一个是政治国家生活领 域,一个是市民社会生活领域。法律对我们的整个社会进行规范 与调整,对前者进行规范的法律就是公法,比如宪法、刑法、行政 法;而对后者进行调整的法律就是私法,包括民法、商法等。相应 地,依据公法享有的权力就是公权力,比如行政权、司法权、立法 权,而依据私法享有的权利为私权利,比如财产权、人身权等。公 法强调的是国家意志,私法强调的是个人意志,二者对立但又能 统一。现代国家,都在追求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与和谐。如果 公权力极度膨胀,就会发展为专制和集权;相反私权利极度泛滥, 就会形成极端自由主义与无政府主义。然而目前在中国的现实 是公权力的无比强大和私权利的被无视与忽略,这从近些年来的 拆迁案、城管打人案、警局犯罪嫌疑人离奇死亡案等案件可以得 到充分印证。于是,我们耳边就会响起这样的话“限制公权以保 障私权”。“公权力存在是为了保护私权利,对公权力的限制便是 对私权利保护的削弱。”这句话听上去似乎成立,但实际上犯了逻 辑学上的错误,在实践上也不能得到支持。我们要分清楚具体的 公权与私权,各自对待,正确认识并解决这一矛盾,并真正利用对 公权力的限制,达到保护私权利的目的。
有效解决这一矛盾的途径就是借助于一个凌驾于整个社会的力 量——政府。另外一方面,社会中各个阶层,尤其是在现代,经济 贫富差距很大,社会想要继续发展,就必须要有一种力量来控制 这种差距,对社会资源进行再分配。而这种力量也一直由政府把 持,并不断扩大。基于上述的原因,政府的权力和力量在这个社 会中不断扩大,其行政权力也不断扩张,行政机关往往利用手中 不断强大的力量,在许多方面都对公民的私权利进行侵犯。
◆法学研究
2011 · 11(中)
使职权、不正当行使职权,侵害公民私人权利,如强制拆迁、土地 征用、城管暴力执法等等,都使公民私权利受到莫名侵犯,而得不 到公正对待。

住宅权的名词解释

住宅权的名词解释

住宅权的名词解释住宅权,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或组织对特定住房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它是一种相对于土地所有权而存在的特殊权利。

住宅权作为一种法律概念,其核心是权利的主体和客体以及权利的内容。

首先,住宅权的主体可以是个人或组织,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只有特定主体才能享有住宅权,这个主体在法律上被称为住宅权人。

其次,住宅权的客体是特定住房,可以是楼房、公寓、别墅或其他具备住宿功能的房屋。

住宅权人对特定住房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最后,住宅权的内容涵盖了对住房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力。

在住宅权的占有方面,住宅权人有权在一定时间内以某种方式占有并使用相应的房屋。

占有是住宅权的基本特征之一,住宅权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住房进行支配,例如住宅权人可以居住在特定住房中,也可以将房屋出租给他人。

在住宅权的使用方面,住宅权人有权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的目的和方式使用房屋。

住宅权人对特定住房拥有使用权,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和功能要求来使用房屋,例如住宅权人可以改建房屋、装修房屋或者在房屋中开展特定的商业活动。

在住宅权的收益方面,住宅权人有权取得由住房所产生的收益。

这些收益可以是租金、产权收益或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住宅权的存在和保护,旨在保障人们对住房的合法权益,确保居民的居住需求得到满足。

作为一种特殊的产权形式,住宅权具有一定的限制和法律约束,以防止滥用权力和保护住房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住宅权在法律体系中有其特定的界定和规范,住宅权人的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并可以依法主张和捍卫自身的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住宅权并不等同于土地所有权。

住宅权是对特定住房的权利,而土地所有权则指的是对土地的权利。

在住宅权中,地上附着物的使用权属于住宅权人,而土地的所有权则可能属于国家、集体或其他个人或组织。

总而言之,住宅权作为一种法律概念,是指个人或组织对特定住房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它在法律中有其特定的界定和规范,并且受到法律的保护。

论依法行政中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以违法建筑的归属及其利用为视角

论依法行政中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以违法建筑的归属及其利用为视角
只要我们坚持私有财产权是自然权利的工作理念坚持尊重包括私有财产权在内的各项公民权利的工作原则坚持严格划分公法效力和私法效力界限的工作方法就一定能够实现依法行政达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所要求的限权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高度进而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治国方略
第2 8卷 第 3期 21 0 1年 3月
人是生而 自由平等的, 人人都有 天赋 的不可转 在我国大力推进城镇化建设的今天 , 以及土地 日 想是 : 益成为稀缺资源 、 城市商品房价格居高不下的现实环 让和不可剥夺 的权利 , 即生命权 、 财产权 和追求幸 福
以宪 法为 根本 境下 , 违法建筑 日 益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尤其是 , 权等 。这 是一 种 以 自然 法为 理论基 础 、 首先面对这一挑 战的执法部 门如何在现有法制环境 法所确认的 自然权利 ,它迥异于其所继承 的罗马法 法定权利” 系。直到当前 , 体 私有财产权也一直作为 下妥善处理这一难题 , 可以说是对依法行政 、 建设有 “
限政府 和服务型政府理念 的当务之急 。本文以对违

项基本权利被西方社会看成是个人权利的基础 , 把
法建筑所有权的法理分析为着眼点 , 论述尊重私有财 建立完善 的私有财产权制度看作是市场经济的前提 , 并一方面从观念层面一直把私有财产权与人 的自由、 产权原则是对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
依法行政的制度约束 : 以私有财产权 予以制 资源配置的效率和个性 的发展联系起来 , 认为个人积 聚财产的 自由度越大 , 人们的个人 自由选择程度就越 衡 大; 另一方面从制度层面完善有限政府及其依法行政 在资本 主义萌芽时期欧洲启蒙思想家们 的社会


以更加将其功能限定为确认人民权利尤其是财 契约理论 中, 财产权就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 , 一切权 机制 , 并保护这些权利而不是损害权利 。 利最后都被归结为财产权 。美 国宪法起草人之一莫 产权 , 二 、 法 行政 的理 论前 提 : 有 财产 权 的 自然 权 依 私 里斯曾明确表达了财产权 的这一地位 , 并声称“ 只有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社会科学报)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社会科学报)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边界阮传胜一、问题之缘起近日一起行政执法案件引起媒体的广泛报道:“一位吉林省前郭县的普通网友在家下载黄片被警方行政拘留15天罚款3000,电脑被没收。

该网友向前郭县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

昨日,前郭县政府法制办公布了复议结果,认为前郭县公安局对他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属处罚失当,决定于2012年6月16日予以撤销。

”(南方都市报6月17日)这起案件让笔者联想起2002年曾轰动一时的陕西延安黄碟案。

两起案例有一定的类似性:都是公民个人在家中的个体行为被公权力机关所干预;后续结果都是公安机关后来纠正了错误的行政执法行为;社会舆论也都先后对这两起案件给予了较高的关注并加以热议。

这两起案件与其他一些类似的案件之所以引起社会的关注,是因为作为公权力象征的警察权介入其中,并追究了相对人的法律责任。

其中,引起关注与争议的焦点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边界的划分。

对于个人在家里下载黄片的行为,公权力是否可以干预?同理,夫妻在家中看黄碟的行为,公权力是否可以干预?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边界到底在哪里?二、法理解析行政机关纠正其曾作出的错误的执法行为是值得肯定的。

上述两起案件的执法主体与执法人员的动机是不需要加以质疑与讨论的,但其执法行为本身却是错误的。

错误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行政执法机关与执法人员对于执法过程中的“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存在认识误区。

现代社会确实需要强大的公权力来解决各种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之冲突,也需要政府的公权力维护良好的社会风尚,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

“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目前还只是一种憧憬。

然而,我们同样也需要认识到,政府在现代社会中如此不可替代的地位绝对不能成为其可以“行者无疆”的理由。

公权力具有天生的强烈的自我扩张性,其行使的空间必须有边界。

孟德斯鸠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千古不变的经验。

有权力的人直到把权力用到极限方可休止。

”卢梭则从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出发,进一步界定了公权力的源泉来自何处。

住宅权

住宅权

1我国宪法和法律均明确保护公民合法私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依立法基本原则惟有法律才能调整基本民事制度。

《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七)基本民事制度。

”亦即,唯有法律才能调整涉及民事基本权利及财产权利的事项。

《宪法》第62条(2款)规定,制定和修改民事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的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立法法》第七条重申:唯有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和修改基本民事法律;唯有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才有权制定和修改除基本法律之外的其他法律。

也即,有权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制度者是全国人大;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则仅有权制定和修改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2房屋强制拆迁涉及公民最重要的财产所有权,涉及千家万户的根本利益,甚至身家性命,理应属基本民事法律制度调整之列。

依《宪法》和《立法法》的上述明文规定,唯有法律能调整房屋强制拆迁所涉的民事法律关系。

而由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全国各省、市制定的相应地方性拆迁管理办法、管理规定、管理条例等均属行政法规和地方性行政法规和规章。

这些处于下位法规和规章中有关强制拆迁的规定,不仅是调整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而且涉及对公民基本民事权利即财产权利的剥夺。

这显然超越法定立法权限。

3虽然依《立法法》第九条之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国务院似乎有权制定该拆迁条例。

但问题是,作为下位行政法规不得与上位法律冲突,否则当然无效。

而强制拆迁私房显然违反了上述提及的三方面法律明文规定。

依《立法法》第七十八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及第七十九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之规定,强制拆迁的行政法规当属无效。

公权力的限制与住宅权的保护

公权力的限制与住宅权的保护

K e X u e F a Z ha n g ☆科学发展☆作者简介:郝如建(1971-),男,江苏扬州人,法学硕士,扬州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法理学、刑法学研究。

公权力的限制与住宅权的保护郝如建(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扬州225009)一、住宅权防范的重点是国家公权力住宅权人对抗其他私人力量对住宅的侵犯相对比较容易,而面对强大的公权力则较困难,因此,住宅权保护的立法强化的是对公权力侵犯住宅的防范和对抗。

住宅是国家、社会和个人的篱笆,住宅权设定了他们的治理领域。

一边是公共权力运作的区域;一边是纯粹私人的空间。

这一界限的厘定和恪守,成为个人自由和尊严的最低保证。

在现代社会中,国家权力的日益扩张己经成为不争的事实,而在住宅权方面,则往往假借公共利益、紧急事态等名义,强制拆迁、非法搜查个人住宅,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住宅权的刑法保护形同虚设。

就此而言,对个人住宅权最大的危害源来自国家与政府,防范的重点自然也就是国家与政府的公权力。

防范国家公权力的侵入对住宅权价值的实现有着重要意义。

宪法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我国刑法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该法条即体现了对国家权力侵犯住宅权的特别警惕。

因此,欲使法案的意义淋漓尽致地在社会生活中再现,重要的就在于透过法条,将住宅权理解为旨在保护个人,以反对一切对个人自由和尊严作出的重大侵犯,并作为对抗政府、社会不当侵扰个人享有的或应有的自由空间的一般性条款。

以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为由侵犯公民住宅权是公权力侵犯住宅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国家公共权力对个人住宅的侵犯,不仅因为其拥有强大的权力资源而较易成功,同时,还在于国家往往以所谓“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的借口,对个人住宅权进行非法的剥夺。

此类案件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陕西黄碟案”,①该案中暴露出来的是对于卧室这一纯粹私人领域缺少应有的尊重,以及公权力对个人在绝对私人空间里的行动自由的否定,通过“黄碟”案,人们看到了我国公民基本权利抵御公权力侵犯的要求的提出。

保护住宅的法律规定(3篇)

保护住宅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住宅是人们生活、休息和工作的基本场所,也是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的保障。

为了维护公民的住宅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我国制定了多项法律法规对住宅进行保护。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保护住宅的法律规定,旨在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住宅安全保障。

二、住宅的定义与范围1. 定义:住宅是指供个人或家庭居住、生活、休息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2. 范围:住宅的范围包括住宅本体、附属设施以及与住宅相邻的公共区域。

三、住宅权的基本原则1. 公民住宅权:公民享有住宅权,即公民有权拥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自己的住宅。

2. 公共利益:住宅权在行使过程中,应当兼顾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 平等保护: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住宅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四、住宅权的相关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住宅所有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住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

”《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住宅所有权人有权依法使用、收益自己的住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五、住宅保护的具体措施1. 加强住宅安全管理:住宅所有权人应当加强住宅的安全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他人非法侵入。

2. 依法维权:当住宅权益受到侵害时,住宅所有权人有权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公有房屋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公有房屋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公有房屋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有房屋的管理,保护公有房屋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公平性,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有房屋是指由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建造、购买、租赁并用于居住的房屋。

公有房屋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共利益原则。

第三条公有房屋的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公有房屋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定,加强对公有房屋的监管,并保证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高效性。

第二章公有房屋的申请和分配第四条公有房屋的申请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年满18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记录、符合国家有关政策。

第五条公有房屋的申请人须向公有房屋管理单位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收入证明和家庭成员情况说明等证明材料。

申请人需如实提供申请信息,如有虚假信息,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六条公有房屋的分配原则为公平、公正、公开、按需分配。

公有房屋管理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分配办法,根据居民的收入、家庭人口、居住条件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分配顺序和分配比例。

第七条公有房屋的申请和分配程序应当公开、透明、有序进行,遵循申请先后的原则,杜绝人情主义和不公平的行为。

第三章公有房屋的使用和维护第八条公有房屋的使用人应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房屋,并严禁擅自改变、转租、转让房屋。

如有需要转租或转让的,应向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经批准方可进行。

第九条公有房屋的使用人应妥善保管房屋内的设备设施和公共财物,避免对公有房屋造成损坏或浪费。

如有故意破坏、盗窃或挪用公共财物的行为,将视情节严重性,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公有房屋的使用人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尊重邻里关系,不得从事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影响公有房屋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公有房屋的维修和改造第十一条公有房屋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公有房屋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工作,确保房屋的安全和使用条件。

如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或需要维修的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的修复措施。

公民住宅权的宪法地位

公民住宅权的宪法地位

公民住宅权的宪法地位
公民住宅权是指公民在国家保障下享有稳定住房权益的权利。

这一权利在宪法中具有
重要地位,体现了国家对公民基本生活需要的保障和公平正义的追求。

公民住宅权的宪法地位体现在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是不可侵犯的。

”住房作为公民的私有财产之一,享有合法的私有权益,受到宪法的保护。

这就意味着,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犯公民的
住房财产权,否则将违反宪法,需承担法律责任。

公民住宅权的宪法地位体现在宪法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

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应当坚持有计划、按比例、适度发展原则,逐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
文化需要。

”住房作为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之一,国家应当追求住房资源的合理配置,确
保公民享有平等、适度的住房权益。

宪法在这一条款中明确要求国家通过发展计划,逐步
满足人民的住房需求,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

公民住宅权在宪法中具有重要地位。

宪法将公民的住房权益作为基本权利进行保护,
明确规定了公民住宅权的合法性和不可侵犯性,强调了住房权是公民的基本生活权益之一,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

通过宪法的保障,公民住宅权得到了法律的保护和支持,对
于提高人民群众的住房质量,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宪法对公权力的限制体现在哪些规定-

宪法对公权力的限制体现在哪些规定-

宪法对公权力的限制体现在哪些规定?公权力其实就是某些公共机关所拥有的,同时公权力也是人类共同体在生产跟生活的过程当中必须要有的一种实现私权力的手段和保障。

公权力的正确实施确实有利于维护我国的社会公平正义,宪法当中也对公权力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下面大家可以跟随小编的脚步一起了解一下宪法对公权力的限制体现在哪些规定?公权力其实就是某些公共机关所拥有的,同时公权力也是人类共同体在生产跟生活的过程当中必须要有的一种实现私权力的手段和保障。

公权力的正确实施确实有利于维护我国的社会公平正义,宪法当中也对公权力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下面大家可以跟随小编的脚步一起了解一下宪法对公权力的限制体现在哪些规定?一、宪法对公权力的限制体现在哪些规定?一是政府要做到权力公开。

二是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促使公权力在法律范围内运行。

三是要鼓励公众参与,让政府的公权力接受人民的监督。

总之,要规范公权力,必须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批评权、选举权等各项权利。

没有公众参与,“规范和限制政府公权力”只会是空中楼阁。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财产权,即公民的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非法侵犯;2、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自由权,即主要有公民的人身自由、言论和出版自由、迁徙自由、机会和结社自由、通信秘密自由、宗教自由等;4、受益权,即包括生存权、工作权、请愿权、诉愿权、诉讼权和受教育权等;5、参政权,主要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等。

公民的基本义务方面主要规定有依法交纳赋税的义务、服兵役的义务等。

二、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它首要任务就是要确立这个国家的性质即由谁来统治这个国家,同时还要规定这个国家进行统治的方式,这两者在宪法学上分别叫做国体和政体。

除此之外,我国宪法还规定诸如经济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选举制度等根本制度,以及改革开放、"一国两制"、民族区域自治、环境保护和计划生育等基本国策。

基本权利对行政权的效力——以住宅权为例

基本权利对行政权的效力——以住宅权为例

(一)住宅权的内涵
• 一般认为,非法搜查和非法侵入公民住宅,是 指没有法律依据或者不按法律规定搜查公民住 宅或者未经主人同意而强行进入公民住宅的行 为。
• 这里的争议在于哪些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授 权强行进入公民住宅。
基本权利对行政权的效力—— 以住宅权为例
主讲人:肖泽晟
• 基本权利对所有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都 是具有约束效力的。
• 基本权利对立法权的效力,主要指的是法律尽 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适当限制公民的 基本权利和自由,但是这种限制必须符合比例 原则,且不得架空该项基本权利的内核,否则 将构成违宪而无效。
• 另外,临时租住的旅馆、学生宿舍、私人的车库和花 园、船屋等,是否也属于我国宪法规定的“住宅”, 因而可以用来防御国家机关的非法搜查和侵入?如果 将它们视作住宅,那么与供家庭长期居住的住宅相比, 是否应当受到同样程度的保护?
(一)住宅权的内涵
• 住宅权概念的不确定性很大程度上取决 于“住宅”范围的不确定性。例如,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 条第1款规定的“住宅”的涵义就是不明 确的,西班牙术语中的“domicilio”就 要比英语中的“home”含义广泛,因为前 者还包含了商业场所。在我国的汉语习 惯中,“住宅”一般指的是“住房”, 即公民以居住为目的的生活、休息的封 闭空间。
(一)住宅权的内涵
• 这里要注意的是: • 受宪法、法律保护的住宅的范围一般应
以所居住的封闭空间为限。
–独门独院的个人住宅,住宅的范围可扩大 至整个宅院,可包括院内的花园在内;
–公寓式商品房,应以各户的居室为住宅; –几户共有的院子,或无院墙、院门的住宅,
则应以居住的房屋为住宅。
(一)住宅权的内涵
• 2、住宅权所保护的具体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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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a X U e Y a n J i U l ☆法学研究☆I 公权力的限制与住宅权的保护郝女口建(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扬州225009摘要:对公民住宅权最大的侵害源来自国家与政府的公权力。

根深蒂固心念权意识和公民权利意识的淡薄以及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公民住宅权保护不足是国家公权力侵犯公民住宅权的基本原因。

防范国家公权力的侵入对住宅权价值的实现有着重要意义。

首先,应正确处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凸显对住宅权作为基本人权的私权利的尊重。

其次,应彰显宪法精神,对侵入住宅的公权力进行必要的限制。

一是在法律程序上明确警察启动检查权、搜查权的前提条件。

二是决定权应当与执行权分开,做好权力的制衡。

三是明确公民住宅权被侵犯时的救济权。

关键词:住宅权;公权力中图分类号:DF924.34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0918--0115--03一、住宅权防范的重点是国家公权力住宅权人对抗其他私人力量对住宅的侵犯相对比较容易,而面对强大的公权力则较困难,因此,住宅权保护的立法强化的是对公权力侵犯住宅的防范和对抗。

住宅是国家、社会和个人的篱笆,住宅权设定了他们的治理领域。

一边是公共权力运作的区域;一边是纯粹私人的空间。

这一界限的厘定和恪守,成为个人自由和尊严的最低保证。

在现代社会中,国家权力的日益扩张己经成为不争的事实, 而在住宅权方面,则往往假借公共利益、紧急事态等名义。

强制拆迁、非法搜查个人住宅,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住宅权的刑法保护形同虚设。

就此而言,对个人住宅权最大的危害源来自国家与政府,防范的重点自然也就是国家与政府的公权力。

防范国家公权力的侵入对住宅权价值的实现有着重要意义。

宪法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我国刑法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该法条即体现了对国家权力侵犯住宅权的特别警惕。

因此,欲使法案的意义淋漓尽致地在社会生活中再现,重要的就在于透过法条,将住宅权理解为旨在保护个人,以反对一切对个人自由和尊严作出的重大侵犯,并作为对抗政府、社会不当侵扰个人享有的或应有的自由空间的一般性条款。

以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为由侵犯公民住宅权是公权力侵犯住宅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国家公共权力对个人住宅的侵犯。

不仅因为其拥有强大的权力资源而较易成功,同时,还在于国家往往以所谓“公共利益”、“公共秩序” 的借口,对个人住宅权进行非法的剥夺。

此类案件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陕西黄碟案”,oi亥案中暴露出来的是对于卧室这一纯粹私人领域缺少应有的尊重,以及公权力对个人在绝对私人空间里的行动自由的否定,通过“黄碟”案, 人们看到了我国公民基本权利抵御公权力侵犯的要求的提出。

只要公民的行为并没有触犯到他人利益、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任何人都无权对其在“私域”中的行为进行干涉,即使这种行为可能不合社会公共道德的要求。

公权力就这样毫无任何限制性的可以随意进出公民“神圣不可侵犯”的私人领域,反映了公权力对私权利的蔑视。

难怪有人提出“应该将此案例写入国民教科书以及警察教科书中”。

【1J二、国家公权力侵犯公民住宅权的原因分析一是根深蒂固的公权意识和公民权利意识的淡薄所造成的直接影响受家长制(人治的传统宗法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结构和泛道德主义文化结构的影响,中国传统文明只有权力作者简介:郝如建(1971-,男,江苏扬州人,法学硕士,扬州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法理学、刑法学研究。

115万方数据Theory Research 学—_-一理mm.s,mⅢm论l 16(皇权,古之“公权”意识。

没有权利(个人权利,即私权意识。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而计划经济实质就是权力经济,形成行政命令的权威常常高于法律的权威。

公权与私权的关系呈现出这样一番景象:公权处于绝对控制地位,公权可以“国家”的名义随心所欲的行使;私权意识甚至尚未建立,公民权利遭到公权力的严重侵犯也默认为是“天经地义”的。

国家公共权力往往以所谓“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的借口,对个人住宅权进行非法的剥夺。

二是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公民住宅权保护明显不足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被告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所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第8l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但是相关法律对住宅权的保护明显不足,体现在第81条的补充规定: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但司法实践中对紧急情况的把握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给非法的搜查大开了方便之门。

虽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第206条列举了紧急情况的几种情形。

⑦但是这些可能都是基于警察自身的判断,具有一定的随意性。

在实际办案中,警察只要接到群众举报或是在办案中发现治安案件线索就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检查相关住宅。

虽然《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规定》第67 条规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才可对可能隐藏违法嫌疑人或者证据的场所进行检查”,但是该条同时又规定“因情况紧急,对单位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办案人员可以凭执法身份证件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立即补办检查手续”。

一方面检查的审批权在于公安机关自己手里,另一方面.警察可以自己决定是否属于紧急情况,采取先检查而后补办相关手续,这实际上给予了警察对于公民住宅检查的无限权力,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制度设计的不足之处,我国的刑事法律未能对警察的公权力形成有效的限制,使其直接对公民的住宅权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三、公权力的限制与住宅权的保护(一正确处理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凸显对私权利的尊重不容否认,公共利益因为是个人利益的集合,具有根本性与正当性,所以,在发生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相冲突的情况下,一般必须由个人利益来作出让步。

但公共利益并不总是优先于个人权利,以公共利益优先个人利益为名堂而皇之的损害个人利益,表面上似乎无懈可击,实际上是对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关系的误读。

首先,公共利益本身并不一定能体现社会上每个人的利益。

很多所谓的公共利益,实际上并不具有公共的意义,而往往是部门首长制造政绩的借口;埘其次。

公共利益是否就绝对地高于个人利益?在一般人的眼中,公共利益因为体现了社会上多数人的利益,自然比带有私利性质的个人利益具有更强的道义基础,然而,我们这里实际上人为地将公共利益作为外在于个人利益的东西。

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宪法规定的个人权利、自由、利益丧失了相应的道德基础。

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就民主宪政的基本理论而言,本身就蕴涵着将一向被‘公共领域’覆盖的‘私生活领域’划出的意图,赋予其积极意义,从而尊重个人的尊严。

并确保个人在此范围的自由。

I,J{每次,权利并不等同于利益。

权利虽然内含利益的观念在内,但权利本身并不完全等同于利益。

特别是当权利拥有对抗政府、社会的权能时,它就更不能够与利益等同。

所以,宪法对住宅权保护的核心就是防止国家机关以公共利益的名义,限制、剥夺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二彰显宪法精神,对侵入住宅的公权力进行必要的限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而强制进入公民住宅或强制对公民住宅进行检查、搜查也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人民有保护其身体、房屋、文件与财产不受无理搜查与扣押的权利,此为不可侵犯的权利。

除有可能的理由,以宣誓或郑重声明保证,并详细描绘指定搜查的地点、拘捕的人或押收之物外.法院不得颁发搜查证、拘捕证或扣押证。

”法院通过发展特别需要理论(Special Needs Doctrine,为行政机关基于特殊需要而在无搜查证和可能理由的情况下,侵入狭义住宅(即住所以外房屋的合宪性提供辩护。

根据这一理论,如果在特殊情况下行政机关确实难以遵守修正案的要求时.则通过平衡检验 (balancing tf!st来确定搜查或拘押措施的合理性.如果执法的需要超过了受侵犯的个人自由或者私人利益,则认为其并不违反第四修正案。

141基于公共利益需要而强制进入公民住宅在一定情况下是必要的。

但问题是我国的公权力行使过于随意,对公权力强制进入公民住宅或对公民住宅在一定情况下是进行检查、搜查缺乏必要的限制。

“风能进.雨能进,国于不能进”?这句古老的关于保护公民住宅权经典话语.是法治社会对公民生存权的最基本承诺,其最高的保护程度达到“每个人的家就是自己的一座城堡。

”D牲宅权是宪法保护的基本人权,政府公权力行使也有不可逾越的住宅权边界,从对抗公权力的角度对公权力进入住宅进行必要的限制符合宪法精神。

由此,笔者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在法律程序上明确警察启动检查权、搜查权的前提条件。

目前,警察因工作需要,可以对违法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者违法犯罪证据的住宅启动搜查和检查权。

条件过于泛化和宽广,给予了警察太多的自由裁量权。

有可能导致权力的滥用。

因此,何种嫌疑、证据有如何充分的条件下,才能启动警察的搜查和检查权,应当在法律中进行万方数据l F a X u e Y a n J i u l☆法学研究☆明确的规定。

二是决定权应当与执行权分开,做好权力的制衡。

在实际工作中,警察的搜查和检查权的决定和执行均由公安机关自己决定,两种权力的审批往往都被置于事后,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流于形式。

没有监督和制约的权力最容易被滥用,也最容易产生腐败。

因此。

警察对于公民住宅的搜查行动的决定权应当从警察行政权力之中分离出来,交由其他部门处理,比如说检察院或者法院。

三是明确公民住宅权被侵犯时的救济权。

法律应明确规定,公民有权拒绝未出示证件及合法搜查令状的公务人员进入自己的住宅;未出示证件及合法搜查令的公务人员侵犯公民住宅权后。

公民应当有权提起国家赔偿;对于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的公务人员应当进行刑事追究,不能以执行公务为由得以豁免。

注释:(I2002年8月18日晚11时许,陕西延安万花山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其辖区内一居民家中正在播放黄色录像。

该派出所出警非常迅速,马上就派民警钱去查看,民警骗开居民张某家的门后,没有出示证件,却开口要求没收张某的“黄碟”与录像机, 张某夫妇当然拒绝交出。

双方发生冲突。

后警方以妨碍执行公务为由强行将张某带回派出所。

并迫使张某像派出所交了lOOO元暂扣款后放回。

时隔两个月后的10月21号中午,宝塔公安分局治安大队以涉嫌“妨害公务”为由把张某刑事拘留。

后在法学界和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下,2002年12月31日。

宝塔区公安分局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并对其进行了经济补偿,当时对有关责任人作了相应处理。

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第206条规定:进行搜查。

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l、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3、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4、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5、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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