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合集下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3•【字号】晋政办发[2007]49号•【施行日期】2007.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4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七年四月二十三日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一、总则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保证在重大自然灾害发生时,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编制依据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制订本预案。

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非人为因素造成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发生后,灾民的转移安置和衣、食、住、医等基本生活救助。

4.工作原则预防为主,以人为本。

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在地方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的应急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建立健全按灾害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为主的灾害救助应急管理体制。

二、自然灾害级别划分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的规模大小、危害程度、损失情况,灾情分为特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1.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自然灾害:(1)农作物绝收面积30万公顷以上;(2)倒塌、损毁民房3万间以上;(3)因灾死亡30人以上;(4)因灾紧急转移安置3万人以上;(5)在我省发生7级以上地震;(6)一次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达10亿元以上;2.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自然灾害:(1)农作物绝收面积10--30万公顷;(2)倒塌、损毁民房1万间以上,3万间以下;(3)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4)因灾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5)在我省发生6.5-6.9级地震;(6)一次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5-10亿元;3.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较大自然灾害:(1)农作物绝收面积5-10万公顷;(2)倒塌、损毁民房0.5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3)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4)因灾需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5)在我省发生6.0-6.4级地震;(6)一次灾害损失直接经济损失1-5亿元;4.未达到以上划分标准的均为一般自然灾害。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3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3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1〕3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30日山西省火灾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科学高效地做好灭火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消防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工作原则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快速响应、科学决策,以人为本、协同应对的原则。

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除森林、草原及矿井地下部分以外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5事故分级根据有关规定,火灾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见附件3)。

2山西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体系全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由省、市、县三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副省长。

副指挥长:省政府协管副秘书长,省应急厅、省住建厅主要负责人,省公安厅副厅长,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

成员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卫健委、省应急厅、省能源局、省文物局、省人防办、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武警山西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3•【字号】晋政办发[2009]47号•【施行日期】2009.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4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九年四月三日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了有效预防全省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事故灾害,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晋政发〔2006〕1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系统信息报送工作及快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意见》(晋政发〔2007〕2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46号)。

1.3工作原则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依靠科学、依法规范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省安全生产中的Ⅰ级(特别重大事故)、Ⅱ级(重大事故)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工作目标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工作目标是:确保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组织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威胁,降低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二、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1)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提高公共卫生监测、预警和防控能力,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工作。

(2)定期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应急反应能力。

(3)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在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有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管理,确保应急工作依法进行。

(2)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3)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高效运行。

3、快速反应、运转高效(1)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体系,确保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应急反应速度。

(3)优化资源配置,确保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设施及时到位,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三、组织管理1、成立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

2、设立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救援工作。

3、各级政府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4、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加强协作,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高效运行。

5、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组,为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6、加强与国际、国内相关部门的交流与合作,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能力。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4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4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6.13施行日期2012.06.13文号晋政办发[2012]44号主题类别公安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4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值守应急和信息报告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政务值班是应急管理工作的基础,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是政务值班的重要工作。

当前,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国内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

做好新形势下的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搞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是各地政府正确应对各种情况、及时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职责。

各地、各部门和单位必须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切实把做好新形势下的政务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采取有效措施,狠抓工作落实。

二、积极推进政务值班工作规范化(一)建立健全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值班机构,落实值班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遇有突发事件、重要活动、重大会议和主要节假日等情况,要加强值班力量。

最新的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厦门煤业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最新的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厦门煤业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4应急预案体系........................................3
1.5应急工作原则........................................5
2危险性分析.............................................5
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确保广大职工熟练掌握应急救援知识,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批准人:
2011年月日
《夏门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
编写组
组长:景渤王建三
副组长:霍新春梁秉忠亢鹏翔曹平沙俊才霍银堂
成员:刘钦蔡耀海安小军吴小刚聂俊庭
晋中公司煤业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审批表
开拓方式为三斜井,一立井开拓。
一、地形地势
井田位于霍西煤田西北部,地处吕梁山与太岳山之间黄土基岩切割的山区。井田内沟谷纵横交错,地形复杂,但地势普遍较高,其中最高点位于井田中部山梁顶部海拔1111.7米;最低点为井田西南部的里沟,海拔为793.80米,相对高差317.9米。
二、水系
本井田地表水系属黄河流域,汾河水系,井田东部的交口河为季节性河流,一般干枯无水,仅在雨季有洪水流过。井田西南部的十里沟走势由北向南。田家洼水库10年前已无水。
会议内容:一、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夏门煤业有限公司应急救援预案
二、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1、矿井瓦斯爆炸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2、矿井煤尘爆炸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3、矿井火工品爆炸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4、矿井井下火灾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5、矿井停电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6、矿井提升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7、顶板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2021年)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2021年)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25•【字号】晋政办发〔2021〕35号•【施行日期】2021.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1〕3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新修订的山西省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4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71号)同时废止.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4月22日山西省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提高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建立高效应急响应机制,有序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减少危害后果,编制本预案.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13工作原则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属地为主、分级负责,以人为本、安全第一.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因极端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道路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地震等不可抗力引发的严重地质灾害、气象灾害等情况,按照山西省地震应急预案(晋政办发〔2020〕93号)、山西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晋政办发〔2020〕13号)及相关专项预案执行,本预案作为配合预案执行.2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21山西省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体系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体系由省、市、县三级指挥部及办公室组成.211省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公安工作的副省长副指挥长:省政府协管副秘书长,省公安厅副厅长、省交通厅厅长、省应急厅厅长、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省公安厅交管局局长.成员: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厅、省卫健委、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山西银保监局、省军区、武警山西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公安厅交管局等有关单位分管负责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影响情况,指挥长可抽调相关省直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省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交管局,办公室主任由省公安厅交管局局长兼任.(省指挥部组成及职责见附件2)212市、县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县级指挥部是应对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的主体.213其他跨省界的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救援工作,由省级指挥部指挥,并负责与相邻省份协调;跨设区的市界的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市级指挥部指挥,省指挥部予以协调;跨县、区界的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县级指挥部指挥,设区的市级指挥部予以协调.22现场指挥部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如事件影响程度达到应急响应级别,事发地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要协调各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各项工作.现场指挥部设指挥长、副指挥长,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学救援组、安全保卫组、应急保障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工作组和专家组等8个工作组.各工作组的设立及人员组成可结合实际进行调整.公安部门可先行成立案(事)件调查组,开展案(事)件原因调查.(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3)3风险防控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防控制度,明确各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职责.公安部门要严格剧毒化学品、民爆物品的购买审批和备案管理.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路面巡查及重点车辆管控,分析研判全省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要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规定路线行驶,消除隐患风险.交通运输部门要做好道路巡检维护,健全各类道路安全附属设施,减少路面安全隐患;严格客、货运特别是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运输押运人员的审核准入门槛,对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做好危险化学品源头管理,开展应急培训、宣传,加强队伍应急处置能力训练.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移动式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质量检查,避免存在问题的罐式集装箱、汽车罐车等“带病”出厂上路.4监测和预警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能开展监测预警,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自然资源、气象部门要建立地质灾害、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机制,为道路交通安全提供风险等级预警,及时推送相关部门.公安交警部门要建立“民警发现、群众发现、技术发现”为主的全方位、全覆盖、立体化的道路交通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实现气象监测预警与公安交管应急处置互通融合,并通过各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引导群众科学选择出行方式,提前进行车辆分流.当发生雨、雪、雾、霾等灾害性天气或道路结冰,严重影响到道路交通安全,气象部门已发布黄色以上预警;危害重要国省道、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洪水、地面塌陷等险情预计出现或已经出现,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已发布黄色以上预警;或公路运营单位在工作中发现上述隐患影响通行情况,各成员单位应互通信息,及时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变化情况.省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部门报送的信息,开展分析研判,确定交通安全预警的发XXX解除,加强所涉国、省道等重要路段管控,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和路面情况等,先行应急准备并报省指挥部.各级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做好应急准备.5应急处置与救援51信息接报核查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公安或交通运输部门接到报警或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后,应立即指派就近的公安交警或交通运输部门工作人员赶赴现场核实情况,根据事件性质及严重情况,按照信息报送相关规定报送上级主管部门、事发地指挥部办公室.52先期处置公安或交通运输部门在核实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后,应视情立即通知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公安部门立即控制肇事嫌疑人员和车辆,固定现场,收集痕迹物证,开展初步勘察,防止原始证据灭失;公安交警部门设置警戒标识,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防止事态扩大、二次事故等,严防次生灾害发生.距离事发地最近的收费站要马上启用绿色通道,保障救援车辆、物资通行.消防救援、卫生健康等部门迅速调集装备、人员投入应急抢险救援,减少和控制损害后果.突发事件达到响应条件,公安交警部门应立即通过公安机关报事发地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同时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未达到响应条件,应按各自职责稳妥处置.如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省指挥部指令或省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后,要协调、调动有关救援力量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并责成相关危险化学品企业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所载货物的临时存放.如涉及移动式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市场监管部门要进行监测认定,提出应急措施和设备处置方案,并开展相应的应急救援和查处工作.涉及上述两种交通事故,气象部门要对现场周边风向、风速、雨量等进行气象监测和预报,生态环境部门要赶赴现场对事发地周边进行监测,划定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等次生灾害的区域并发出预警,开展相关先期处置.事发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积极处置,控制事态发展.短时间内无法确定严重程度的,现场指挥部按初步预判的级别启动响应,后期结合实际变更响应级别、应对措施等.当突发事件的可控性和影响范围超出事发地应急能力时,要及时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援助.53应急响应分级及响应程序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影响严重程度、伤亡人数和处置需要等,按照国务院及公安部有关规定,省级应急响应等级由低到高分为三级、二级、一级3个等级,分别对应相应应急响应程序(响应条件见附件4).531三级响应符合三级响应条件时,省指挥部办公室派出相关人员赶赴现场,指导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工作,并通过视频调度、警用通信等技术手段掌握现场及周边道路通行情况.省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视情赶赴现场,向省指挥部汇报,同时根据需要调派省级有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参与工作.532二级响应符合二级响应条件时,事发地人民政府要迅速整合力量,与省指挥部做好对接工作.省指挥部派出由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由指挥长带队赶赴事故现场,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现场情况,调派救援、增援队伍力量,积极开展伤员救治救助、现场勘查等工作,减少或减轻危害后果;迅速做好车辆、通信、电力等保障工作,必要时调动卫星通信指挥车、无人机、直升机等参与救援保障;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危险源的排查和安全处置,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及时报送信息,适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做好舆情引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委和省委、省政府的各项指示精神和工作要求.533一级响应符合一级响应条件时,省指挥部办公室要向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报告,并通知各成员单位赶赴现场.省指挥部指挥长赶赴现场,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事发地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请示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指定现场总指挥.在做好二级响应重点工作的基础上,省指挥部可利用各类应急信息平台进行事故灾情会商研判,做出决策部署,指导应急救援各项工作.同时,统一信息发布口径,畅通信息公开渠道,做好舆情应对工作.当国务院派遣有关部委或工作组到达事发地指导工作时,省指挥部按照指导意见开展现场应急处置.54信息报送信息报告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已确认的伤亡人数、可能被困人员、涉事车辆、道路通行条件及运输货物等情况.涉及危险化学品要注明危险化学品名称、性质、形态、运载量、危害后果,是否发生泄漏、燃烧或者爆炸,可通过电话、传真、应急专用网络等方式进行紧急情况信息报送.公安部门接到危险化学品运输交通事故报警,应立即通知路面巡逻民警赶赴现场处置,迅速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上级公安机关,并通报当地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报告,尤其是危险化学品运输交通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相关规定,迅速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并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做到信息共享、按职责处置.事发地人民政府接报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事件情况,紧急事项可越级上报.55舆情管控与信息发布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应启动网络信息监测工作,全面掌握网络舆情动态,及时采取措施应对处置,预防和消除不实信息传播、舆情隐患产生.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由现场指挥部统一发布,指挥部办公室协助做好相关工作.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有重要变化应随时发布.涉密事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56涉嫌犯罪排查事发地公安部门应成立案事件调查组,在应急处置中及时保护现场,发现、固定、提取现场痕迹、物证,进行现场调查访问、调取监控录像,制作现场勘查工作记录,启用技侦手段分析研判,严格排查线索,第一时间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勘验和涉嫌犯罪调查工作,排除刑事案件可能.57响应结束现场应急处置结束,由现场指挥部终止应急响应并报告省指挥部.省指挥部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善后各项工作.6总结评估各级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对预警信息、应急响应、处置情况、应急保障、协同作战等进行总结评估.事发地公安交警部门应形成事故专项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各成员单位应总结经验教训,健全应急机制,夯实基础工作,完善应急预案.7后期处置71保险理赔和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711保险理赔山西银保监局应组织、督促相关保险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开展事故查勘、抢救费垫付、代位求偿和保险理赔等工作;积极协调其他省市保险监管部门及保险机构对非我省的事故车辆开展垫付、理赔工作.712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应通知相关救助基金管理保险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协助救助基金管理保险机构向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追偿垫付的救助基金.赔偿义务人未根据侵权责任全额偿还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交警部门应依法暂时保管有赔偿责任的肇事车辆.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员5人以上、或伤亡人员达5人以上等社会影响大的道路交通事故,需要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时,发生地救助基金管理保险机构应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并报告省级救助基金管理保险机构.省级救助基金管理保险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迅速完成救助基金垫付工作.卫生健康部门应监督医疗机构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各医疗机构在收治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时,应启动绿色通道,先行抢救伤员,抢救结束后,按照相关规定提供依据,申请救助基金垫付.72应急救援资金根据现场情况调动和使用“动中通”卫星通信指挥车、无人机、直升机开展的应急救援费用,由现场指挥部与事发地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协商,按照分级负担原则予以保障.73司法救助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无力诉讼或者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救助和帮扶.8应急保障81经费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分级负担的基础上,应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应急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演练、宣传培训等工作相应纳入应急经费予以保障.对应急处置工作中征用的各种社会车辆、个人资产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82装备保障各成员单位要建立物资装备保障制度,加强各项应急物资储备,统筹省级和市级仓储资源.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要整合应急资源,加强抢险救援工程、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确保在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调拨使用,满足应急工作需求.83基础设施保障交通运输部门要规范道路交通标志标识,加强应急避险设施建设,规范和保障隧道内配套设施的正常使用.应急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暂存和卸载备选点,消除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车辆临时存放困难和隐患.84数据共享保障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应急联络人制度,及时更新手机、办公、应急电话号码,确保部门间联络畅通.各成员单位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相关应急管理类数据信息互通共享,切实保障应急工作需要.9附则91预案管理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各成员单位应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道路交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开展应急演练,对预案的可操作性进行检验和评估,并根据预案管理规定和实际情况变化,适时组织预案修订.92说明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93本预案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94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4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71号)同时废止.附件:1山西省道路交通安全应急响应流程图2山西省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机构及职责3山西省道路交通安全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4省级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条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四个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四个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四个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14•【字号】晋政办发[2003]35号•【施行日期】2003.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四个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3]35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现将《山西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山西省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规定》、《关于定期组织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山西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特大安全事故,高效、有序地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预案范围和事权划分(一)本预案指在我省境内发生的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巨大以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事故包括:1、特大火灾事故;2、特大交通安全事故;3、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4、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5、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7、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二)事权划分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后,应急救援工作由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指挥和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指导协调。

省属以上特大型企业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后,应急救援工作由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领导,企业负责指挥和组织实施。

二、应急救援机构和职责(一)省应急救援领导组及其职责为了加强对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省人民政府成立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组。

组长:省政府分管领导副组长:省政府确定的有关领导成员:分管副秘书长、经贸、安全监管、监察、公安、宣传、煤炭、交通、建设、铁路(含地方铁路)、民航、质监、电力、教育、卫生、计委、财政、环保、劳动、民政、总工会、煤监、公安消防、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和驻晋部队、武警部队负责人组成。

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引言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关键时期,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频率和复杂性均有所上升。

山西省作为我国重要的能源基地和工业省份,其地理位置、产业结构、社会结构等特点使得该省面临的突发事件风险尤为突出。

因此,制定并实施科学有效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当前形势的紧迫性近年来,山西省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方面均面临严峻挑战。

一方面,山西地处黄土高原,自然灾害频发,特别是干旱、洪涝、地震等灾害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构成严重威胁;另一方面,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等风险不断增加。

此外,新冠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的爆发,也对山西省的应急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因此,当前形势下,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紧迫性不言而喻。

三、专家观点多位应急管理领域的专家指出,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山西省面临的各类突发事件风险进行深入分析,明确防范和应对的重点;二是要强化预警预测能力,通过科技创新和信息化建设提升预警预测水平;三是要完善应急响应机制,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启动应急响应;四是要加强应急资源保障,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五是要注重应急管理和减灾工作的系统性和协同性,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四、支撑数据根据近年来的统计数据显示,山西省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数量呈上升趋势。

其中,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占比较大,且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较为严重。

此外,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也对当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

这些数据充分说明了制定和实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五、应急有效性说明山西省在近年来不断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通过加强预警预测、应急响应、资源保障等方面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效”改革,进一步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国办函〔2016〕108号)要求,我省梳理形成了首批《山西省省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公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按照省、市、县三级公共服务统一的事项名称、设定依据、服务对象、行使层级等要素,各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网以及相关公共服务事项的实施部门(单位)要及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推动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办理。

各级公共服务事项的实施部门(单位)要全面推行“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最大限度优化服务流程,缩短办理时限,降低办事成本,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三、加快推进市县公共服务事项梳理工作。

各市县要按照“省级指导、市县统筹、分级实施”的要求,做好各级各部门公共服务事项的梳理工作。

特别是加快市县政府各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行使的公共服务事项的梳理工作。

四、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机制。

立足用好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公共服务事项动态管理机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18•【字号】晋政办发[2014]56号•【施行日期】2014.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5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18日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针对风险分析结果,以快速响应为中心,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为重点,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广泛征求意见和研究论证,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分类和内容第六条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为两类:(一)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二)单位和基层应急预案。

第七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是政府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7.28•【字号】晋政办发〔2022〕65号•【施行日期】2022.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6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山西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6月1日印发的《山西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晋政办发〔2020〕47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7月28日山西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1.总则1.1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统筹发展和安全,协调推进防汛抗旱体系和能力建设,有效应对重大水旱灾害,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1.2 工作原则1.2.1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指挥、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按照属地和隶属相结合的原则,分级分部门负责防汛抗旱工作。

1.2.2 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

坚持依法防抗、科学防控,实行公众参与、专群结合、军民联防、平战结合。

切实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保障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

1.2.3 坚持科学调度、综合治理,因地制宜、城乡统筹,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拦蓄洪水,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

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满足城乡居民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用水需求。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04•【字号】晋政办发[2007]131号•【施行日期】2007.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13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1 总则1.1目的为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切实提高卫生部门和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有关法规、预案,特制订本预案。

1.2工作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2 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件(Ⅰ级):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等造成100人以上伤亡,或30人以上死亡的气象灾害;2.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的地震灾害;3.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造成100人以上伤亡,或30人以上死亡的地质灾害;4.造成100人以上伤亡,或30人以上死亡的森林火灾;5.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安全事故;6.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7.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0人以上伤亡,或30人以上死亡的安全事故;8.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9、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10.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受伤的涉外事件;11.一次造成大量人员伤亡,或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刑事案件;1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1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年修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年修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21•【字号】晋政办发[2011]10号•【施行日期】2011.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1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完成,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组织指挥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及《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1.3工作原则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平战结合,专兼结合;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山西省境内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山西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核事故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员会和省国防科工办有关规定执行。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2.1组织体系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应急工作组、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专家咨询机构、市、县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组成。

山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山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山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 前言为了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拟定本预案。

2. 预警机制2.1 预警来源•国家气象台•地方气象部门•省级安监部门•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省级公安部门•省级消防部门2.2 预警级别共分为四级预警: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预警级别由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后发布。

2.3 预警信息发布•预计影响范围3. 应急响应机制3.1 应急响应级别共分为四级响应: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响应等级由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后发布。

3.2 应急响应程序1.应急响应命令下达2.应急小组启动3.应急小组领导召开会议4.应急调度系统启动5.协调指挥工作4. 防御措施4.1 预防措施•安全生产检查•事故隐患排查4.2 抢险措施•关停险情危险区域•进行紧急抢修4.3 救援措施•搜救被困人员•分期组织受灾人员安置•开辟生活救助通道•组织人员进行救援5. 应急保障体系5.1 保障措施•提前储备物资•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后勤保障5.2 保障资源6. 应急人员及装备保障6.1 应急人员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成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

6.2 应急装备为了响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包括:7. 评估与监督7.1 评估机制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确保应急体系的有效性和完备性。

7.2 监督机制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各级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对于存在问题的地方,及时协调解决。

8. 后续工作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将会对本预案进行定期修订和完善工作,确保预案体系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9. 附录本预案解释权属于山西省应急管理部门。

预案生效后,本预案以第一次发文时间为准。

特殊应用场合:1.洪涝灾害针对洪涝灾害,需要增加以下条款:•在预警信息发布中,需要增加水位、降雨量等指标的详细数据,并对可能受到影响的区域进行更加详细的划分。

•在防御措施中,需要配备抗洪物资,如救生艇、防水壳等。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30•【字号】晋政办发〔2019〕101号•【施行日期】2019.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19〕10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2月30日山西省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全省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疫苗质量安全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疫苗质量安全事件的危害,保障全省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结合我省实际,编制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和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依法处理的原则。

1.3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及《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关于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的意见》、《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国药监药管〔2019〕34号)、《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国家《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国药监药管〔2019〕40号)等编制。

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的或外省发生涉及我省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的防范应对和应急处置工作。

2 应急指挥体系2.1 省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省级成立省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

指挥长由省政府分管药品监管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省政府协管药品监管工作的副秘书长、省应急厅厅长、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省市场监管局局长、省药监局局长担任。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4•【字号】晋政办发[2009]143号•【施行日期】2009.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4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九月四日山西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卫生厅(以下简称省卫生厅),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转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划入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

(四)划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企业标准备案职责。

(五)增加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职责。

(六)增加贯彻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建立并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七)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职责。

(八)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九)加强重点传染病控制及地方病防治。

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

(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拟定全省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关于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依法拟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西省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西省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西省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7•【字号】晋政办发[2008]82号•【施行日期】2008.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西省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晋政办发[2008]8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是应急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建立和健全统一指挥、功能完善、反应灵敏、协调有序、安全可靠、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省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具有一定基础,省级预案的多数部门应急平台建设已初具规模,在防御和应对各种突发事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全省范围内尚未形成完整、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协调体系,缺乏统筹规划,应用功能尚未成型,信息资源与各业务系统尚未有效整合,与国务院提出的省、市、县多级应急平台的建设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全省各市、县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含中央驻晋单位)应急平台规划和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05〕44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十一五”期间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国办发〔2006〕106号)、《关于印发国家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应急办函〔2007〕108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山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晋政发〔2006〕17号)等相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依靠信息技术和安全科技、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搭建统一高效的山西省应急平台体系,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提供先进的技术手段,全面提高我省应急管理能力。

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针对风险分析结果,以快速响应为中心,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为重点,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广泛征求意见和研究论证,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分类和内容第六条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为两类:(一)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二)单位和基层应急预案。

第七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是政府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者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专项工作方案,由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相关单位牵头组织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印发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制定。

鼓励相邻、相近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解读《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解读《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解读《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徐家相;王灿虎;肖力屏
【期刊名称】《中国急救复苏与灾害医学杂志》
【年(卷),期】2008(003)009
【摘要】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主要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1]。

医疗卫生部门要规范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以便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能够及时、有效地从容应对突发公共事件。

【总页数】2页(P557-558)
【作者】徐家相;王灿虎;肖力屏
【作者单位】650106,昆明,云南省急救中心;云南省卫生厅;650106,昆明,云南省急救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29
【相关文献】
1.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J], ;
2.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J], ;
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
知 [J], ;
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J], ;
5.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J], 无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07]130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7.12.04【实施日期】2007.12.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13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1.1 目的为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体系,制订本预案。

1.2 工作方针和原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1.3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山西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试行)》《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

1.5.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全省有进一步扩散趋势;(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3)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6)对我省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7)周边省份相邻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省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8)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1)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两个以上的县(市、区);(2)腺鼠疫在一个市范围内发生流行, 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两个以上市;(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4)霍乱在一个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市,有扩散趋势;(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l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10)对两个以上市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13)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人员感染或死亡的;(14)省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4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以内;(2)腺鼠疫在一个县范围内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流行范围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3)霍乱在一个县(市)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市),或市辖区首次发生;(4)一周内在一个县级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5)在一个县级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50-99人,或出现死亡病例;(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9)市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1)腺鼠疫在县级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9例;(2)霍乱在县级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4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5)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1 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省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副总指挥由省人民政府协助省分管领导工作的副秘书长和省卫生厅厅长担任。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工作需要确定,主要有卫生厅、省委宣传部、省人民政府新闻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交通厅、农业厅、商务厅、省工商管理局、省物价局、省质监局、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环保局、林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旅游局、省红十字会、省爱卫会、太原铁路局、省民航机场管理局、武警山西总队等。

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省人民政府根据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需要,成立山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指挥部负责对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做出决策。

2.1.1 指挥部办公室及日常管理机构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指挥部办公室,由省卫生厅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承担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省卫生厅卫生应急办公室是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机构。

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的地方立法和应急预案及技术规范的起草、拟订工作;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指挥系统和监测预警系统;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实施,指导和帮助市、县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应急和伤病救治工作;组织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及应急预案演练;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及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2.1.2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对有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向省应急处理指挥部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重大措施的建议;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标准,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省委宣传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的组织管理。

按照指挥部确定的报道口径,组织新闻单位,积极主动地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舆论引导并审核把关;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等方面的宣传报道。

省人民政府新闻办:与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沟通、协商机制,按照省指挥部领导的要求会同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新闻发布会或邀请省外和境外新闻媒体采访,及时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的管理和引导。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

省经委:负责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的储备、调度,保证供应。

省教育厅:与卫生行政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学校和托幼机构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和托幼机构发生及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省科技厅: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省公安厅:密切注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各类治安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秩序。

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强制隔离措施。

做好交通疏导,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事发地区。

省民政厅: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做好传染病死亡患者的尸体消毒火化处理和其他善后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省)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劳动保障厅:按照国家和我省工伤保险政策的规定,指导协调相关统筹地区做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落实工作。

省交通厅:负责统一调集、征用应急车辆,保障医疗救援人员、物资运输畅通。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开展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

优先安排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的运输,做好疫区的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省农业厅:负责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家畜家禽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工作。

开展与人密切接触的家畜家禽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监测、调查等工作。

省商务厅: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加强对日常生活用品市场运营和供应情况的监控,协调组织日常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组织做好参加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省工商、质监、物价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产品的质量、物价开展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正常的市场秩序。

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国境口岸的出入境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境外传染病疫情信息。

省环保局:负责组织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