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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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

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
1 . 无 形 性 。相 对 于 物 质 文 化 遗 产 的 有 形 性 或 物 质 性 。 非 物质 文 化 遗 产 的无 形 性 或 非 物 质 性 是 非 物 质 文 化 遗 产 较 之 于物 质 文 化 遗 产 不 同 的 一个 基 本 特 点 。 物 质 文化 遗 产 的精 华
《 民族 民间传统 文化保 护条 例》 。 两条例都以列举 的方式罗列
法 律 平 台

河北省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 护
赵 虎 敬
河北 省 非物 质文 化遗 产概 述
—— —・I 1 非 物 质 文 化遗 产 概 念 。 文 化 遗 产 是 历 史 上

最。 蔚 县 剪 纸 构 图饱 满 、 造型生动 、 色彩 绚 丽 、 工艺独特 。 蔚 县 剪 纸集南北各家剪纸精华 , 借 鉴吸收武强木版 年画 、 天 津 杨
省 省 级 非 物 质 文 化 遗 产 有 几 百 项 。驰 名 中外 的 有 吴 桥 杂 技 、 河北梆子 、 武 强 年 画等 。按 照 主 体 分 类 河 北 省 非 物 质 文化 遗
传承体系 、 思 想 内涵 等 。 才是 非 物 质 文 化遗 产本 体 。 ” 基 于 这 方 面 的原 因 .非 物 质 文 化遗 产 与 物质 文化 遗产 关 系 密 切 , 相 互依存 、 相互作用 , 不 能 各 自孤 立 分 开 , 单独存在 。 可 以说 。 无 形 性 或 者 说 非 物 质 性是 非物 质 文 化 遗 产 的一 个 共 同 特征 . 也
体 现 在 于 物 质 本 身 之上 . 而 非 物 质 文 化 遗 产 是 一 种 精 神 或 意 识 。这 种 精 神 或 意 识 附 着 于 某种 具 体 事 物 或 物 体 之 中 , 体 现 着 创 造 主 体 民 族 思 维方 式 的一 种 活态 文化 . 代 表 着 创 作 主 体 的心 理 追 求 或 价 值 观念 。 以 古琴 为例 , 有 关 学 者 用 它 剖 析 了

河北国家级非遗项目名录

河北国家级非遗项目名录

河北国家级非遗项目名录河北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的地区之一,拥有着众多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下面将列举河北省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一、传统人类表演艺术1.保定白洋淀渔歌2.石家庄评剧3.南宫民间艺术4.赞皇大鼓5.藁城大鼓6.邢台秧歌7.河间皮影戏8.南和会戏9.晋州扇子舞二、传统技艺1.蒲州皮磴油画2.裱褙艺术3.聚漆4.豆腐衣传统手工5.红古区银饰制作工艺6.邯郸白眉陶雕7.灵寿曲水石雕8.辛集红线砂制品9.永清芦苇编织10.武安木板年画11.景县剪纸12.张家口金泥嵌画13.丰宁银鱼三、传统节庆活动1.邢台大梁节2.乐亭春季庙会3.玉田神庙会4.高邑天监祭5.固安三月兔祭6.易县张公庙会7.崇礼龙山百景园庙会四、传统手工艺1.饶阳木雕2.博野红糖制作技艺3.曲阳剪纸4.丰宁篾编5.涞源涂漆器6.固安竹编7.安国六剪8.平泉广胜寺经书板画9.公主岭针刺五、传统美术1.沧州刺绣2.遵化套色木版年画3.晋州年画4.滦南彩瓷窑业5.赵县剪纸6.磁县花岗岩石雕7.遵化泥塑六、传统体育、游艺1.日照蹴鞠2.图们江冰雪娱乐3.吴桥抬擂4.霸州将军阁摔跤5.保定郑氏太极拳6.高邑蒿子粑这些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承载着河北人民的历史文化和传统技艺,是河北省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时,也为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作出了重要贡献。

十大河北非物质文化遗产

十大河北非物质文化遗产

十大河北非物质文化遗产河北省是我国重要的历史文化名片之一,拥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

以下是河北省的十大非物质文化遗产:1.承德避暑山庄文化承德避暑山庄是中国最大、最完整的古代皇家园林之一,是清代皇帝避暑山庄,被誉为“东方园林第一景”。

其园林构筑技艺、石头雕刻和画山水的艺术享誉世界。

2.承德避暑山庄唐卡唐卡是藏传佛教对佛像或宗教故事进行绘画的一种传统工艺品,承德避暑山庄唐卡以其精美的绘画技艺和富有艺术价值的创作而闻名,是河北省独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3.石家庄地方戏剧石家庄地方戏剧是河北省最具代表性的地方戏剧形式之一,包括清乡剧、保定滑稽剧和石家庄河北梆子等。

这些戏剧以其丰富多样的表演形式和独特的艺术风格在河北省乃至全国享有盛誉。

4.邢台皮影戏邢台皮影戏是中国北方民间传统戏曲之一,被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以其独特的制作工艺和精湛的表演技艺而闻名,被誉为“中国皮影戏的发源地”。

5.邢台风筝制作技艺邢台风筝制作技艺是河北省的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其精湛的手工艺制作风筝,被誉为“中国风筝之乡”。

6.保定渔阳杂技保定渔阳杂技历史悠久,距今已有600多年的历史。

其表演形式独特,以技艺高超、形象生动的表演而闻名,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7.邯郸绞索邯郸绞索是邯郸民间传统手工艺,主要以竹子、麻绳、藤条等为材料,以织结编绳的方式手工制作。

因其特殊的户外坚固性和造型独特,非常受人们喜欢。

8.沧州铜鼓沧州铜鼓始于明代,是中国唯一一种以铜为材料、金属打造的乐器。

铜鼓形状独特,音质浑厚,被誉为“乐器皇后”。

9.沧州毛绣沧州毛绣以其精湛的工艺和唯美的创作而闻名,堪称中国刺绣艺术的瑰宝。

其制作过程繁琐,细节精致,具有浓厚的民族特色。

10.石家庄捏面人石家庄捏面人是传统的民间手工艺品,以面粉、糖浆、花生、桃仁等为材料,经过手工捏制而成。

捏面人造型生动可爱,有着丰富的寓意和象征意义。

以上是河北省的十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了河北丰富多样的民俗文化和独特的手工艺品制作技艺。

河北省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条例

河北省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条例

河北省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条例【发文字号】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5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30【实施日期】2022.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5号)《河北省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2022年3月30日河北省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条例(202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制定和实施第三章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第四章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第五章大运河文化遗产利用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大运河文化遗产,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定文化自信,凝聚民族精神,传承人类文明,促进大运河沿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划纲要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运河,是指中国大运河河北段,包括北运河、南运河、卫运河、卫河、永济渠遗址和河北雄安新区白洋淀与大运河连通部分。

本条例所称大运河文化遗产,包括列入大运河文化遗产名录的大运河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等物质文化遗产和与大运河相关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条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活态传承、合理利用、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大运河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

第四条大运河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强化监督考核,加大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投入,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河北省文化厅关于加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及代表性传承人专项补贴资金管理与使用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文化厅关于加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及代表性传承人专项补贴资金管理与使用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文化厅关于加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及代表性传承人专项补贴资金管理与使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10.10.08•【字号】冀文社字〔2010〕42号•【施行日期】2010.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关于加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及代表性传承人专项补贴资金管理与使用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文广新局,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2006年以来,中央财政逐年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支持力度,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及传承人开展传承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经调查显示,我省绝大多数地方和项目保护单位能够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较好地发挥了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但也发现个别地方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保护单位将专项资金超范围使用,少数地方财政拨付专项资金不及时,效率低,极个别地方没有全额拨付等,给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及传承人传习等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增强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文化部《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6]71号)和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央补助地方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的通知》(办财务发[2009]21号)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的重要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中央补助地方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设立的专门用于支持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专项资金,对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效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弘扬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提高认识,严格遵守《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财务法律法规,认真做好中央补助地方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工作。

二、严格把握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和范围(一)国家级名录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

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2.22•【字号】•【施行日期】1993.12.2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93年12月22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22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物的保护和管理,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对人民进行历史唯物主义、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一切机关、部队、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文物的义务。

第三条省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为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为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不设立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保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之一。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物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

纪念物、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革命文献资料、手稿、古旧图书资料以及代表性实物等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

珍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

文物等级鉴定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其中一级文物报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相应的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人员,做好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博物馆等文物事业单位,由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并聘请专家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文物管理委员会,协调处理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邯郸市磁州窑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条例

邯郸市磁州窑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条例

邯郸市磁州窑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10•【字号】邯郸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TM〗邯郸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TM〗〖SM〗第21号〖/SM〗《邯郸市磁州窑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条例》已经2024年8月28日邯郸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5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SR〗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0月10日〖/SR〗〖TM〗邯郸市磁州窑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条例〖/TM〗〖TS〗(2024年8月28日邯郸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5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TS〗〖T〗第一条〖/T〗为了推进磁州窑文化的保护传承利用,促进磁州窑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T〗第二条〖/T〗本市行政区域内磁州窑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T〗第三条〖/T〗本条例所称磁州窑,是指创烧于北朝晚期延续至今,形成了影响广泛的磁州窑系,中心窑址位于邯郸市峰峰矿区的彭城镇和磁县的观台镇一带(古属磁州),具有独特的施用化妆土工艺,采用剔、刻、划以及将传统中国书画用于器皿表面等装饰技法,其红绿彩装饰技法开创中国古陶瓷单色釉上用彩釉装饰先河,烧制品装饰风格以“白地黑花”“黑地白花”等为主要代表的古代陶瓷文化遗址及其生产业态。

本条例所称磁州窑文化,是指与磁州窑相关,具有历史、科学、经济、艺术、文学等社会价值的窑址、窑具、器物、典籍等物质文化遗产和工艺、造型、色彩、装饰、设计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他文化表现形式。

河北省第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河北省第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河北省第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河北省第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于2005年12月26日公布,共收录了56项非物质文化遗产。

这些项目包括:
1. 传统手工艺:包括泥塑、青铜器锻造、木刻、剪纸、瓷器制作、皮影戏、折扇、铜
器制作、玉器雕刻、刺绣、漆器制作、绸缎织造、提花编织等。

2. 传统艺术表演:包括京剧、河北脸谱、河北梆子、河北皮影戏、河北铜鼓、河北提
琴、河北锣鼓、河北笛子、河北阵鼓、河北竹笛、河北唢呐、河北葫芦丝、河北瑶族舞蹈、河北民族歌曲、河北民族戏剧、河北民族节日等。

3. 传统体育比赛:包括足球、跳高、跳远、摔跤、柔道、羽毛球、乒乓球等。

4. 传统医药:包括中医、蒙医、藏医、白医等。

5. 传统祭祀活动:包括春节、元宵节、端午节、中秋节、重阳节、冬至、腊八节、祭
祀民族苗族等。

6. 传统建筑:包括汉代的清真寺、唐代的寺庙、宋代的庙宇、明清时期的宫殿、清真
寺和教堂等。

7. 传统风俗习惯:包括民间艺术、民俗艺术、民族服饰、民族饮食、民族住房、民族
建筑、民族节庆、民族祭祀、民族传说、民族歌曲和民族习俗等。

8. 传统文化传承:包括民族民间艺术、民族文学、民族音乐、民族歌曲、民族习俗、
民族传说、民族戏曲、民族舞蹈、民族医药、民族体育比赛等。

这些项目均为河北省传统文化的瑰宝,是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河北省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是河北省民族文化的重要象征。

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正文:---------------------------------------------------------------------------------------------------------------------------------------------------- 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2014年3月21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继承和弘扬本省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本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本省优秀传统文化且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应当正确处理传承、发展与开发、利用的关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推进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建设,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增加而增加。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文化厅关于转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文化厅关于转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文化厅关于转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文化厅
•【公布日期】2012.08.02
•【字号】冀财教[2012]111号
•【施行日期】2012.08.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文化厅关于转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财教[2012]111号)
财政局、文化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财政部、文化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支出内容、申报审批程序和申报单位资质等要求,做好项目和经费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财政局、文化局对当地(含财政直管县)申报项目审核汇总后,于每年9月30日前联合向省财政厅、文化厅提出下一年度资金申请。

二、各地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及时拨付,严禁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

三、各地要建立健全项目验收制度和绩效评价机制,项目实施完毕后,及时
进行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并将验收结果和绩效评价报告报省财政厅、文化厅备案。

附件:财政部、文化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45号)(略)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文化厅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冀政办[2005]2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冀政办[2005]2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冀政办[2005]2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努力建设文化大省,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努力提高对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

我省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不仅有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而且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既有物质形态的“有形”文化遗产,如文物、典籍;又有主要通过“口传心授”的方式传承下来、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传统手工艺技能等等,物质的和非物质的文化遗产共同构成河北文化遗产的整体,缺一不可。

保护和利用好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形势严峻: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的文化生态环境急剧改变,资源流失状况严重,后继乏人,一些传统技艺面临灭绝;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没有得到依法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建设有待加快步伐;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有待提高;保护机制急需完善等。

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抢救保护,已刻不容缓。

二、科学确立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目标和方针我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工作原则,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河北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在全社会形成自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和氛围,使我省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抢救、保护、传承和发扬。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开展第六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开展第六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开展第六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日期】2021.06.01•【字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开展第六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文化和旅游部门,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队伍建设,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河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省文化和旅游厅将开展第六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申报第六批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二)已被认定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三)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四)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五)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六)居住或长期工作在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流布地区。

二、申报范围和名额(一)申报范围本次推荐申报主要针对无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重点推荐范围如下:1.新入选第七批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2.前六批中无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项目;3.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已去世或丧失传承能力的项目;4.优先增补国家级非遗项目无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项目。

(二)申报名额推荐单位在以上四个重点推荐范围内,每一项目推荐数量1人;部分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虽然已经有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确因传承工作需要,需要增补的,每市增补数量不超过5人。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01•【字号】冀政[2006]41号•【施行日期】200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4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推进文化大省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文化遗产保护的总体目标到2010年,在对文化遗产资源全面普查的基础上,建立完备的文化遗产资源档案和数据库;重要文物保护单位险情基本排除,抢救一批珍贵、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建设不断得到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长效管理机制逐步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和展示的基础设施逐步完善,文化遗产保护队伍整体素质有较大提高。

到2015年,初步实现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以政府保护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化遗产保护体制基本形成,保护文化遗产成为各级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共识和自觉行动,文化遗产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显著增强。

二、加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一)加强文物资源调查研究。

2006年抓好文物资源普查试点,三年内完成调查、登记工作,建立完整的文物资源档案和数据库。

推进文物普查成果转化,根据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公布为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所在地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建立档案。

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保护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的完整性。

(二)制定科学的文物保护规划。

根据文物资源状况,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文物保护总体规划,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并与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改造、旅游发展等规划相衔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18.03.02•【字号】冀财规〔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文广新局,雄安新区管委会:为规范和加强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冀办发〔2016〕5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文化厅2018年3月2日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四章职责分工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第六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冀办发〔2016〕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和保护。

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省级财力情况核定。

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冀政办[2005]26号

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冀政办[2005]26号

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正文:---------------------------------------------------------------------------------------------------------------------------------------------------- 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冀政办[2005]26号2005年10月18日)第一条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两类:(1)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2)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二)传统表演艺术;(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五)传统手工艺技能;(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第四条建立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目的是:(一)推动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二)加强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提高对以燕赵文化为主体的河北文化整体性和历史连续性的认识;(三)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河北文化的贡献,展示河北人文传统的丰富性;(四)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五)配合我国政府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促进国际间的文化交流与合作,为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及其可持续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06•【字号】冀政函[2006]77号•【施行日期】2006.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冀政函[2006]7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省政府批准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导小组确定的河北省第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130项),现予公布。

河北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不仅拥有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也拥有众多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燕赵儿女宝贵的精神财富和智慧结晶,也是中华文明的瑰宝。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持民族文化的传承,是增强民族情感纽带、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进文化大省建设,构建“和谐河北”,实现河北更快更好发展的必然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4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冀政办〔2005〕26号)精神,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

附:河北省第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二○○六年六月六日附:河北省第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130项)一、民间文学(5项)序号编号项目名称申报地区或单位1 1-1 耿村民间故事石家庄藁城市2 1-2 河间歌诗沧州河间市3 1-3 孟姜女故事传说秦皇岛山海关区4 1-4 邯郸成语典故文化邯郸市5 1-5 牛郎织女传说邢台内丘县二、民间美术(10项)序号编号项目名称申报地区或单位6 2-1 武强木版年画衡水武强县7 2-2 衡水内画衡水市8 2-3 蔚县剪纸张家口蔚县9 2-4 丰宁满族剪纸承德丰宁满族自治县10 2-5 曲阳石雕保定曲阳县11 2-6 内丘神码邢台内丘县12 2-7 玉田泥塑唐山玉田县13 2-8 辛集农民画石家庄辛集市14 2-9 无极剪纸石家庄无极县15 2-10 白沟泥塑保定高碑店市三、民间音乐(20项)序号编号项目名称申报地区或单位16 3-1 冀中笙管乐保定涞水县(高洛音乐会)17 3-2 霸州笙管乐廊坊霸州市(高桥音乐会、胜芳音乐会、张庄音乐会)18 3-3 河北鼓吹乐(永年)邯郸永年县19 3-4 河北鼓吹乐(抚宁)秦皇岛抚宁县20 3-5 固安笙管乐廊坊固安县(屈家营音乐会、小冯村音乐会)21 3-6 承德清音会承德市22 3-7 广宗太平道乐邢台广宗县23 3-8 常山战鼓石家庄正定县24 3-9 藁城战鼓石家庄藁城市25 3-10子位吹歌保定定州市26 3-11安次区笙管乐廊坊安次区(军卢村音乐会、南响口梵呗音乐会、后屯音乐会)27 3-12雄县古乐保定雄县28 3-13竹林寺寺庙音乐张家口阳原县29 3-14辛安庄民间音乐会沧州任丘市30 3-15 涉县寺庙音乐邯郸涉县31 3-16 里东庄音乐老会廊坊文安县32 3-17 任丘大鼓沧州任丘市33 3-18 河间大鼓沧州河间市34 3-19 磁县迓鼓邯郸磁县35 3-20 唐山花吹唐山唐海县四、民间舞蹈(20项)序号编号项目名称申报地区或单位36 4-1 昌黎地秧歌秦皇岛昌黎县37 4-2 井陉拉花石家庄井陉县38 4-3 徐水狮舞保定徐水县39 4-4 沧州落子沧州南皮县40 4-5 易县摆字龙灯保定易县41 4-6 隆尧招子鼓邢台隆尧县42 4-7 抬花杠石家庄栾城县43 4-8 篓子灯唐山丰南区44 4-9 青龙猴打棒秦皇岛青龙满族45 4-10 葛渔城重阁会廊坊安次区46 4-11 晋州官伞石家庄晋州市47 4-12 赞皇铁龙灯石家庄赞皇县48 4-13 黄骅麒麟舞沧州黄骅市49 4-14 丰宁蝴蝶舞承德丰宁满族50 4-15 曲周龙灯邯郸曲周县51 4-16 抚宁太平鼓秦皇岛抚宁县52 4-17 二贵摔跤承德隆化县53 4-18 东储双龙会廊坊安次区54 4-19 沧县狮舞沧州沧县55 4-20 撵花邯郸临漳县五、戏曲(26项)序号编号项目名称申报地区或单位56 5-1 河北梆子河北省文化厅57 5-2 评剧唐山滦南县58 5-3 唐山皮影戏唐山市59 5-4 石家庄丝弦石家庄市60 5-5 哈哈腔(清苑)保定市61 5-6 哈哈腔(青县)沧州青县62 5-7 武安平调落子邯郸武安市63 5-8 定州秧歌戏保定定州市64 5-9 冀南皮影戏邯郸市65 5-10武安傩戏邯郸武安市66 5-11隆尧秧歌戏邢台隆尧县67 5-12二人台张家口康保县68 5-13保定老调保定市69 5-14威县乱弹邢台威县70 5-15邯郸东填池赛戏邯郸市71 5-16四股弦邢台巨鹿县72 5-17蔚县秧歌张家口蔚县73 5-18软秧歌张家口怀安县74 5-19官庄诗赋弦廊坊固安县75 5-20横岐调保定涿州市76 5-21永年西调邯郸永年县77 5-22磁县怀调邯郸磁县78 5-23贤寓调保定定兴县79 5-24肃宁武术戏沧州肃宁县80 5-25河间皮影戏沧州河间市81 5-26口梆子张家口市六、曲艺(8项)序号编号项目名称申报地区或单位82 6-1 木板大鼓沧州沧县83 6-2 乐亭大鼓唐山乐亭县84 6-3 西河大鼓沧州河间市85 6-4 京东大鼓廊坊市86 6-5 戳古董张家口张北县87 6-6 黄骅渔鼓沧州黄骅市88 6-7 盐山竹板书沧州盐山县89 6-8 涿州十不闲保定涿州市七、民间杂技(1项)序号编号项目名称申报地区或单位90 7-1 吴桥杂技沧州吴桥县八、民间手工技艺(17项)序号编号项目名称申报地区或单位91 8-1 磁州窑烧制技艺邯郸峰峰矿区92 8-2 魏县土纺土织技艺邯郸魏县93 8-3 邢窑烧制技艺邢台市94 8-4 定瓷传统烧制技艺保定曲阳县95 8-5 高阳民间染织技艺保定高阳县96 8-6 花丝镶嵌制作技艺廊坊大厂回族自治县97 8-7 秸秆扎刻技艺廊坊永清县98 8-8 衡水法帖拓印技艺衡水桃城区99 8-9 泊头传统铸造技艺沧州泊头市100 8-10大名草编传统手工技艺邯郸大名县101 8-11易县绞胎陶瓷制作技艺保定易县102 8-12沙河豆面印花技艺邢台沙河市103 8-13高桥尚家笙制作技艺廊坊霸州市104 8-14龙凤贡面手工制作技艺衡水故城县105 8-15易水砚制作技艺保定易县106 8-16蔚县古民居建筑技艺张家口蔚县107 8-17馆陶黑陶制作技艺邯郸馆陶县九、生产商贸习俗(2项)序号编号项目名称申报地区或单位108 9-1 安国药市保定市109 9-2 直隶官府菜系烹饪技艺保定市十、岁时节令(1项)序号编号项目名称申报地区或单位110 10-1盐山千童信子节沧州盐山县十一、民间信仰(4项)序号编号项目名称申报地区或单位111 11-1 女娲祭典邯郸涉县112 11-2 三祖文化张家口涿鹿县113 11-3 赵县范庄龙牌会石家庄赵县114 11-4 内丘扁鹊祭祀邢台内丘县十二、游艺、传统体育与竞技(9项)序号编号项目名称申报地区或单位115 12-1 沙河藤牌阵邢台沙河市116 12-2 邢台梅花拳邢台平乡县、广宗县117 12-3 杨氏太极拳邯郸永年县118 12-4 沧州武术沧州市119 12-5 深州形意拳衡水深州市120 12-6 涞水踢球保定涞水县121 12-7 泊头六合拳沧州泊头市122 12-8 武氏太极拳邯郸永年县123 12-9 文安八卦掌廊坊文安县十三、文化空间(7项)序号编号项目名称申报地区或单位124 13-1 青县盘古文化沧州青县125 13-2 胜芳花灯及元宵灯会廊坊霸州市126 13-3 蔚县拜灯山张家口蔚县127 13-4 滏阳河灯邯郸邯山区(马头镇、张庄桥村)128 13-5 苇子灯阵邯郸峰峰矿区129 13-6 彩布拧台邯郸邯山区130 13-7 黄粱梦文化邯郸市。

河北省人大昨审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河北省人大昨审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河北省人大昨审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非遗项目要定期向社会免费开放
■省人大昨审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申请非遗时弄虚作假,将被警告
昨天,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体现当地优秀传统文化且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按规定程序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请,也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而非遗项目则应按规定向社会免费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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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界各民族文化传统和传统知识不断传承、创新和积淀的成果,它既是文化多样性的熔炉,又是可持续发展的保证,更是人类创造力的重要源泉。

下文是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继承和弘扬本省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本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本省优秀传统文化且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应当正确处理传承、发展与开发、利用的关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推进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建设,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增加而增加。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第七条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与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采用接收、征集等方式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所得资料。

其他有关部门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应当汇交给同级文化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和相关数据库,并将电子档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份。

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体现当地优秀传统文化且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当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经认定后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相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其形式和内涵在两个以上设区的市、县(市、区)或者乡(镇、街道)都保持完整的,可以同时列入相应级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按照下列程序认定:(二)初评意见通过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九人以上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评通过的项目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审议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经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不少于二十日;(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结果,拟订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拟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终止对该项目的认定,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异议人;情况不属实的,应当自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传播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将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政策扶持机制,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三)为其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创造条件;(四)加强对传承人的培养;(五)支持其参与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并享受传承资助;(二)参加有关活动获得相应报酬;(三)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四)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申请支持。

第二十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采取收徒、培训、办学等方式传授技艺,培养新传承人;(二)妥善整理、保存相关实物和资料;(三)配合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活动;(五)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评估。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应当通过专题展示、专栏介绍、公益广告等形式,向公众宣传和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需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展室)和传习场所等公共文化设施,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收藏和传承、传播活动。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教育等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公共教育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根据其学术研究、教学等方面的专长、优势,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或者课程,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传承、传播基地。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将其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捐赠或者委托各级各类文化馆(群艺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收藏、保管或者展示,促进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

第二十六条各级各类公共文化机构、有关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和保护工作机构、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收集、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传播活动。

第二十七条各级各类公共文化机构应当根据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需要,定期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社会免费开放。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开展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提高学生保护和传承、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第四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保护规划,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保护,对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

第三十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与研究;(二)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抢救;(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和传播;(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研究、传播、生产性保护基地建设;(五)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资料和实物的征集;(六)文化生态保护区专项保护规划的制定实施;(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表彰奖励;(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会同文化主管部门执行,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保护单位。

保护单位认定后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或者具有较为完整的实物、资料;(三)具有实施该项目保护规划的能力;(四)具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场所和条件。

第三十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和建立档案;(三)拟定并实施该项目保护措施,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接受文化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四)组织开展该项目的研究和传承、传播活动或者为以上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五)本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对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相对完整的特定区域,可以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

在文化生态保护区内从事生产、建设和开发活动,不得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场所、遗址和遗迹。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直接关联的遗址、遗迹及其附属物,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建立专门档案,并在进行城乡规划和建设时采取措施予以整体保护。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效保护、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文化服务,并可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

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保存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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