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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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宪法规范

1、宪法规范的定义:

○1宪法规范是指由民主制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宪法主体参与下的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2宪法规范是以根本规范为指导的价值体系和规范体系,既表现为实定法意义上的规范活动,有表现为超实定法的价值与原理,甚至表现为超合法性的规范;

○3内容:宪法规范由宪法制定规范、宪法核、宪法修改规范与宪法律组成。

○4性质:宪法规范首先是一种法律规范;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决定宪法的规范为根本性的法律规范;

○4作用:宪法核是一种根本规范,他提供实定法客观合理性的依据,表明实定法创始的出发点;

2、★简述宪法规范的特征

宪法规范是一种根本性的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比具有自身的特点:

1)政治性:规范性和政治性有机的统一体

宪法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在制宪及其行宪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表现其政治性。宪法规范中主要规定政治权力运行规律、权力主题的地位与职权、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等内容。表现在:

○1制宪过程是一种政治选择过程;

○2宪法根据具体内容的确定反映了一种政治选择;

○3宪法规范的调整方式与调整过程受一定政治利益的约束;

2)组织性与限制性

宪法规范是一种组织国家权力的规范。国家权力通过宪法规范的作用得到合理的组织和分配。宪法规范的组织性的主要功能是合理地确定国家机关的组成与体系,为权力运行提供合宪性基础。为了保证权力运行的合宪性,宪法规范不仅要发挥组织的功能,同时要发挥其限制的功能。限制性:表现为限制性规范和人权保障规范;

组织性:表现为授权规范,构成确定国家机构活动的宪法基础。合理确定国家机关的组成与体系,为权力运行提供合法性基础;

限制性:表现为限制性规范和人权保障规范;

关系:为了保障权力运行的合宪性,宪法规范不仅要发挥组织功能,而且要发挥限制功能。

3)宪法规范的最高性

○1宪法规范是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价值的准则,它构成一切政治社会的基础;

○2宪法效力的最高性,一切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3宪法规范的最高性意味着宪法是调整社会生活的最高依据,是判断政治行为是否合法、合理的标准,是民意的最高体现;

○4在有关法律的规范体系中,违宪审查制度、违宪诉讼制度等的建立与运行根据,源于宪法规范的最高性;为保障宪法的最高性地位,应采取下列措施:

○1实行严格而复杂的宪法修改程序;

○2建立权力分离与监督机制;

○3健全违宪审查机制;

○4加强社会只怪让宪法意识的培养;

○5推进宪法解释权的积极运用

4★)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与适应性:有机统一

首先,宪法规范作为构成宪法的基本要素,需要在社会生活中长期稳定,不得轻易变动。由宪法规范最高性价值所决定,宪法在调整社会生活中应保持其内容的合理性与运行程序的科学性。

其次,就宪法实践的具体过程而言,宪法规范稳定性与适应性价值是并重的。稳定性价值不能制约适应性,同样,不能以适应性价值损害稳定性价值。在社会变革时期,当规范与现实相互矛盾的时候,更要注意二者的平衡。

5)宪法规范的制裁性

宪法规范最为一种法律规范,具有特殊的制裁措施。

①从本质上将,宪法制裁与刑事、民事、行政制裁一样,其效力得到社会的普遍承认,具有内在的制裁结构与形式。

②司法审查制度不是宪法制裁的唯一形式

宪法制裁既包括积极的制裁,又包括消极的制裁,有着不同于其他制裁方式的社会影响力。在现代的宪政运行中,制裁的主要形式是具体的司法实践活动。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只是宪法制裁功能的基本表现形式,不是唯一的形式。维护宪法规范的形式包括公民对政治过程的监督与对宪法的法的性质与功能的确信

○3公民对政治过程的监督是宪法制裁的重要表现形式,构成宪法特有的制裁模式;

○3宪法在不同的领域得到社会承认,形成有效的制约功能

6)宪法规范的原则性

宪法规范的原则性是由宪法调整内容的广泛性决定的;是宪法规范的最高性以及稳定性和适应性决定的;7)宪法规范的历史性和概括性

在一个特定社会中,宪法首先表现为一个民族追求自由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构成开放性的规范体系

第二节宪法规范的要素种类与宪法规则的逻辑结构

述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

答:

c) 宪法规范的最高性。

d) 宪法规范的稳定性和适应性。

e) 宪法规范的制裁性。

1、宪法规范的要素

(1)宪法规则

(2)宪法原则

(3)宪法政策

2、宪法规范的种类

(1)确认性规范

确认性规范是对已经存在事实的认定,是根据一定的原则和程序,确立具体的县份A VI度和权力关系,以肯定性规范的存在为其主要特征。

确定性规范确立了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国家权力运行的基本原则,包括宣言性规范、调整性规范、组织

性规范、授权性规范、制度性保障规范等形式。

(2)权力性规范

权力性规范是指敷于特定主体以主体资格,是指享有特定权利的宪法规范。

性质:

○1宪法中的权利性规范不是赋权规范,而是规定公民行使基本权利的条件。公民的权利是与生俱来的。○2宪法中的权利性规范是政府行为的界限,是禁止性规范。国家不可以任意剥夺和限制宪法基本权利。○3宪法中的权利性规范与宪法原则具有同等重要性,具有极高的地位。

(3)义务性规范

是指宪法规定特定主体必须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否则应承担宪法上的不良法律后果的规范。包括必须为某种行为和不得为某种行为,既包括公民的义务性规范也包括国家机关的基本义务规范。

义务性规范不是关于公民基本义务的规范

受教育权和劳动权不是权力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结合为一体的规范。

○1权利是可以为可以不为;义务是必须为某种行为。受教育权意味着公民可以接受教育也可以不接受教育,表明国家有义务为公民提供受教育的机会的义务;不可非经正当法律程序剥夺公民的受教育权和劳动权。○2公民享有受教育的义务不是一种法律义务,而是宪法对于一种道德义务的确认,与宪法对于国家性质等内容的确认是一致的。

(4)程序性规范

程序性规范是指具体规定宪法制度运行过程的步骤、阶段等的规范,主要涉及国家机关活动程序方面的内容。包括直接的程序性规范和间接地程序性规范。

直接的程序性规范是宪法典对有关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接地程序性规范是宪法典本身不作规定而是通过法律保留形式规定具体程序

3、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

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实际上是宪法规则的逻辑结构,包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宪法条文所反映的宪法规则要素不一定是完整的内容。

4、宪法规范的效力

○1即宪法规范对相关社会关系所产生的拘束作用。

○2宪法的效力包括

1)对国家公权力的效力;

2)对公民、私人团体的效力;

○3根据宪法能否对私法关系产生效力以及这种效力是直接作用于私法关系还是通过其他方式间接作用于私法关系,可以将宪法的效力分为直接效力与间接效力。

○4宪法的适用是宪法效力的具体体现,是保障宪法规范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条件。

○5宪法效力的基础一是宪法的法律效力;二是宪政的内在要求。

5、宪法效力规范的变动

(1)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冲突的原因

1)宪法规范性与客观实在性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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