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法定刑及量刑情节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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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概述

刑罚概述

成立条件:
(1)前后罪的性质: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2)前后罪刑罚的特点:任何刑罚
(3)前后罪间隔的时间特点:后罪发生在前罪 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任何时间
(三)累犯的刑事责任

—— 应当从重处罚
第三节 刑罚裁量制度
一、累犯 二、自首
二、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一般
刑罚概述
内容
第一节 刑罚裁量的一般理论 第二节 刑罚裁量情节 第一节 刑罚裁量制度
第一节 刑罚裁量的一般理论 一、量刑的定义 量刑,即人民法院对犯罪人裁量决定刑
罚的活动。其内容: 1、对犯罪人是否决定处刑; 2、处刑的,刑种及刑度如何; 3、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等等。
二、 量刑的基本原则
(一)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犯罪事实”:说明犯罪人罪行轻重及刑事责任大小的所有事
第三节 刑罚裁量制度
一、累犯 二、自首 三、立功
三、 立功(刑法第68条)
(一)概念: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 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 他案件等行为。
(二)种类
1、一般立功: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 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 件的,等等。
实。 包括:罪前事实、罪中事实、罪后事实。 (二)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1、以刑法总则确定法定刑。 2、依刑法总则和分则的规定正确确定宣告刑。
第二节 刑罚裁量情节
一、概念
法院在依法对犯罪人裁量决定刑罚时所需考虑 的(除犯罪构成以外)、据以决定刑罚轻重或 是否给予刑罚处罚的各种事实情况。
二、主要分类
(一)法定情节:在量刑时必须适用的情节。
减轻处罚:除处罚不等于不处罚。
不处罚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刑法中的法定刑与量刑标准

刑法中的法定刑与量刑标准

刑法中的法定刑与量刑标准刑法是国家规定的对违法行为实施刑罚的法律体系,其中包括了法定刑和量刑标准。

法定刑是对犯罪行为所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刑罚范围,而量刑标准则是根据犯罪情节和被告人的个人情况来决定具体的刑罚幅度。

本文将对刑法中的法定刑和量刑标准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法定刑法定刑是刑法规定的对某类犯罪行为所规定的刑罚范围,一般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罚金。

法定刑的设定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于从事犯罪活动的人进行约束和制裁。

1. 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指被判刑人在监狱中执行一定时间的刑罚,一般最低为三个月,最高不超过20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长度会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的严重程度以及被告人的个人情况来确定。

对于同一犯罪行为,法律给出了一个刑罚范围,具体刑期的确定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2. 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指被判刑人在监狱中执行刑罚,但没有刑期的限制,只能依法逐年进行监所改造,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

无期徒刑一般适用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极其恶劣的罪犯,如杀人、强奸等。

3. 死刑死刑是指对犯罪行为特别严重的罪犯实施的最高刑罚,是一种极其严厉的刑罚手段。

尽管如此,由于人权、社会进步等方面的考虑,现代国家对死刑的适用越来越严格,将其限制在特定的犯罪行为范围内。

4. 罚金罚金是对刑法违法行为人在经济上的一种处罚方式。

罚金是以特定的金额为基准,对犯罪行为做出一定的经济惩罚,既体现了惩罚的目的,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损失进行修复。

二、量刑标准量刑标准是根据具体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个人情况来确定刑罚幅度的标准。

量刑标准的制定旨在维护刑罚的公正性和有效性,确保判决公正、合理。

1. 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犯罪的性质和情节通常是量刑标准的重要考虑因素。

性质包括一般性、严重性、恶劣性等分类,情节包括犯罪的预谋、手段、目的以及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等。

性质和情节越严重,刑罚幅度就越高。

2. 被告人的个人情况被告人的个人情况也是量刑标准的重要因素之一。

量刑情节有哪些原则

量刑情节有哪些原则

一、量刑情节有哪些原则
量刑的指导原则有以下几点: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情节包括什么
法律快车提醒您,量刑情节一般分为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主要包括累犯、主犯、自首、立功、犯罪中止、防卫过当等。

而酌定情节,是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刑罚裁量过程中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

三、量刑情节和定罪情节的区别是什么?
1.功能不同:定罪情节的主要功能是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界限:量刑情节的功能则是在定罪的前提下,并在相应法定刑的范围内或基础上决定从宽从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2.构成内容不同:定罪情节以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为基础,是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事实情况。

而量刑情节是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以外影响刑罚轻重及免除刑罚的各种情
况为基础,是确定行为人刑罚轻重的各种事实状况。

3.存在的时间不同:定罪情节只能是与犯罪行为过程有关的犯罪事实,它存在的时间范围是在犯罪的预备到犯罪结果发生这一阶段:而量刑情节除了犯罪事实外,还包括罪前罪后的态度和表现。

从轻、减轻处罚与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及相关规定

从轻、减轻处罚与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及相关规定

从轻、减轻处罚与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及相关规定展开全文刑事案件从轻、减轻处罚与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及相关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61-63条的相关规定:一、应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来决定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即罪刑相适应原则。

二、具有规定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三、具有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可以看出两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是否在法定刑范围内。

如某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时,量刑即倾向于较低的刑期,不一定是三年,且最低也不能低于三年。

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时,同理,最高也不能高于十年。

至于以什么标准来划分轻、重,没有统一规定,当然也不能简单的以法定刑的“中间线”来做标准。

2、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时,量刑的幅度就是在三年以下。

(没有量刑幅度可以高于法定刑的)注:还应注意“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及“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前者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也可以不从轻或者减轻”,后者则是“必须要从轻或者减轻”。

综上:“从轻”是在法定刑内,“减轻”是低于法定刑。

从力度上说,“从轻”小于“减轻”。

刑法中的可以与应当,从轻与从减、减轻口诀可以应当一:中无损,应当免。

犯罪中止,并且无损害,应当免除刑罚。

二:中有损,应当减。

犯罪中止,但有损害,应当减轻处罚。

三:未成年,应从减。

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仅从犯,应全三如果仅仅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防避胁,首大功,应减免。

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胁从犯,自首后又立大功者,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轻且首、种且铲,可以免。

犯罪比较轻并且自首的,种植毒品(具体记不太清楚了)并且能够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七:未唆精,首或功,可从减。

教唆未遂,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自首或者立功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八:聋又哑,预或盲,可全三。

解读刑事法中的法定刑与量刑原则

解读刑事法中的法定刑与量刑原则

解读刑事法中的法定刑与量刑原则刑事法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利益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其中,法定刑和量刑原则是刑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对刑事法中的法定刑与量刑原则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刑事法的运作机制。

一、法定刑的概念和作用法定刑是指刑法对于每一种犯罪行为所规定的刑种、刑罚幅度以及刑罚数额的具体规定。

它是通过法律明文规定,确立起来的刑罚范围,具有明确性、确定性和约束力。

法定刑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具有确定性:法定刑通过明确规定了每一种犯罪行为的刑罚范围,使犯罪人员、执法者以及司法机关都能够清楚地了解每个犯罪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2. 具有约束力:法定刑作为国家法律的规定,对于每一个公民都具有强制性约束力。

任何人在作出犯罪行为之前,都必须清楚地了解所面临的法定刑,以便做出理性的选择。

3. 具有公正性:法定刑的明确规定,保证了对于相同类型的犯罪行为适用相同的刑罚。

同时,法定刑也限制了执法者和司法机关的主观判断,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二、量刑原则的具体内容和适用量刑原则是指在适用法定刑的基础上,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案件的轻重缓急,合理确定刑罚的过程。

在量刑时,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 罪行轻重原则: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确定刑罚的严重程度。

对于严重的犯罪行为,应当给予较重的刑罚;而对于轻微的犯罪行为,刑罚可以适度减轻。

2. 个人情况原则: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教育程度、家庭背景、职业等个人情况,制定刑罚的具体幅度。

对于初犯、未成年人或者具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适量减轻刑罚。

3. 社会危害原则:综合考虑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制定刑罚的合理幅度。

对于危害较大的犯罪行为,刑罚应当相对较重,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4. 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类型、数额应当与犯罪行为的性质相适应。

要根据犯罪行为的种类和情节,选择合适的刑种和刑罚数额,使刑罚能够起到警示和震慑的作用。

量刑的事实根据及量刑要素之匡正——基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2条、第13条的考察

量刑的事实根据及量刑要素之匡正——基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2条、第13条的考察

量 刑 并不需 要顾 及体 现 刑罚一 般 预 防 目的的客 观事 实 。显然 , 这是 不妥 当的 。
形势 的变 化 , 尤其 要根 据犯 罪情 况 的变化 , 在 法律 规 定 的范 围 内 , 适 时调整 从宽 和从 严 的对象 、 范 围 和力
度 。要全 面 、 客观 把 握不 同 时期 不 同地 区 的经 济 社
罪 时的社 会形 势 、 民愤 等体 现 刑 罚 一 般 预 防 目的 的
作者 简介 : 李运 才( 1 9 7 4一) , 男, 四川达 县人 , 贵 州师 范大学 法学院副院长、 副教 授 、 硕 士研 究生 导师 , 法 学博 士, 四川大学法 学院博士后研 究人 员, 主要从 事刑
法理 论 研 究 。
意见 》 将量 刑 的事 实根 据 界 定 为犯 罪 的社会 危 害性

量刑 的事 实 根据确 定 与刑 罚 目的
根据 刑 法典第 6 l条规定 , 人 民法 院在 对犯 罪分 子确 定刑 罚 的 时候 , 应 当根 据 犯 罪 事 实 、 犯 罪 的性 质、 情节 和对 于社会 的危 害程度 , 依 照刑法 的有 关规 定判 处 。该条 既确 定 了量 刑 的基 本 原 则 , 即 以 事实
量 刑 的事 实根 据 及 量 刑 要 素 之 匡正
— —
基于《 人 民法院量 刑指 导意见( 试行 ) 》 第 2条 、 第1 3条 的考察
李运 才
( 贵 州师 范大 学法 学院 , 贵 州 贵阳 5 5 0 0 0 1 )
摘要 : 《 人 民法 院量刑 指导 意见 ( 试行 ) 》 是 限制 法 官 自由裁量 权 , 实现 罪 刑 均衡 的 重要 试 点 性
为根 据 , 以法 律为 准绳 , 同时又 确定 了量刑 的事 实根

刑法总论 刑罚裁量制度

刑法总论   刑罚裁量制度

刑法总论刑罚裁量制度第十六章刑罚裁量制度一、概述(一)概念刑罚裁量即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所犯罪行,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

特征:1、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2、量刑的对象的犯罪分子3、定罪是量刑的前提4、刑事责任的大小是量刑轻重的根据(二)刑罚裁量的内容(任务)1、决定是否对犯罪人判处刑罚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2、决定对犯罪人判处何种刑罚和多种刑罚3、决定对犯罪人所判处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4、将数个宣告刑合并执行二、量刑的原则根据刑罚第61条规定,量刑的一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以准绳。

(一)以犯罪事实为根据1、犯罪的基本事实2、犯罪的性质3、犯罪的情节(量刑情节)4、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二)以刑法规定为准绳三、量刑情节是犯罪构成事实之外的,对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具有影响作用的,人民法院在对犯罪人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各种情况。

量刑情节是选择法定刑与决定宣告刑的依据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分类1、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是否刑法中有明文规定为标准法定情节指法律明文规定的量刑情节。

法定情节包括应当情节和可以用情节。

酌定情节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是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反应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

2、从严情节和从宽情节———以情节的处罚功能不同为根据从严情节包括从重情节和加重情节,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加重情节。

例如,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等等。

从宽情节包括从轻情节,减轻情节和免除处罚的情节。

什么是法定刑基准刑宣告刑

什么是法定刑基准刑宣告刑

什么是法定刑基准刑宣告刑⼀、什么是法定刑、基准刑、宣告刑 1、基准刑,是指法官在具体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对被告⼈需要最先确定的刑点,然后,根据是否有从轻、减轻或加重处罚的情节,最后确定刑罚。

2、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对具体罪名所规定的量刑标准,包括了刑罚的种类和量刑幅度。

由上可见,法定刑是⼀个幅度,⽽基准刑则是⼀个点。

⽐如,抢劫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就是法定刑的幅度。

然后,在某个具体的抢劫案件中,被告⼈抢劫的数额较⼤,法官确定他的刑期为6年,这个就是基准刑,然后再考虑他是否有其他的从轻、减轻或者加重处罚的情节。

最后确定⼀个执⾏的刑期。

3、宣告刑指的是外国刑罚理论根据量刑阶段所作的分类,指法院就某⼀特定犯罪事实以判决⽅式决定的刑罚。

可分为定期与不定期两种,其中不定期宣告刑⼜可分为只指明上限或下限的相对不定期刑和上下限均⽆规定的绝对不定期刑。

宣告刑通常在法定刑范围内由法官裁量。

宣告刑,是指审判机关对具体犯罪案件中的犯罪⼈依法判处并宣告的应当实际执⾏的刑罚,它着眼于具体犯罪案件及犯罪⼈的特殊性。

宣告刑必须以法定刑为依据,即使从轻、从重、减轻处罚时,也要以法定刑为依据。

⼆、基准刑与宣告刑的区别是什么 宣告刑,是指审判机关对具体犯罪案件中的犯罪⼈依法判处并宣告的应当实际执⾏的刑罚,它着眼于具体犯罪案件及犯罪⼈的特殊性。

宣告刑必须以法定刑为依据,即使从轻、从重、减轻处罚时,也要以法定刑为依据。

宣告刑的确定是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和综合全按情况,这⾥的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是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有关事实情节。

三、刑罚处罚与刑事制裁有什么区别 刑罚处罚与刑事制裁没有明显的区别。

刑事处罚是违反刑法,应当受到的刑法制裁。

刑事制裁,是指国家对违反刑事法律的⼈依其所负的刑事责任⽽实施的刑罚制裁。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期徒刑和死刑。

【2019年整理】湖南省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

【2019年整理】湖南省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110315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省的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本省同一时期,性质相同、案情相近或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从而确定拟宣告刑;(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拟宣告刑。

(2)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在确定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对于本条第(3)项规定之外的量刑情节,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后即为拟宣告刑。

(3)对于具有未成年人、老年人、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等特殊犯罪主体的量刑情节;具有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犯罪形态的量刑情节;具有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决定被告人犯罪地位、作用的量刑情节的,先采用部分连乘的方法用上述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对上述情节之外的量刑情节,仍然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刑法量刑情节之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区分

刑法量刑情节之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区分

刑法量刑情节之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区分⼀、法定情节:
(⼀)从严情节:从重。

总则只有2个:1、累犯(65条);2、教唆不满18周岁的⼈犯罪(29条第1款)。

(⼆)从宽情节:“可以”+“应当”均有,包含:从轻、减轻(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刑罚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免除。

⼆、酌定情节
(⼀)犯罪主体⽅⾯的情节:前科、⼀贯之表现。

(⼆)犯罪主观⽅⾯的情节:犯罪后的态度、犯罪动机。

(三)犯罪客观⽅⾯的情节:犯罪对象、犯罪⼿段、犯罪的时空和环境。

三、如何适⽤
(⼀)“应当”优于“可以”:“可以”优于“酌定”。

(⼆)案件中的情节优于案件外的情节。

(三)同时存在数个从严或者从宽情节只是,不能任意改变量刑情节所具有的功能。

(四)从宽和从严情节同时存在之时,要“先严后宽”不断修正宣告刑。

⽽不能才粗简单的折抵之⽅法。

(五)多功能情节的(例如从犯),必须依法定顺序考量。

(六)禁⽌重复评价量刑情节。

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的区别是什么

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的区别是什么

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的区别是什么一、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的区别到底是什么?定罪情节,就是存在于犯罪实施过程中,它通过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害性及其程度来确定某一行为构成犯罪。

量刑情节,是指在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法律规定或司法实践认可的,量刑时应当考虑的决定处刑轻重或者免除处罚所依据的各种主客观情况。

如果说,定罪情节决定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基本情况,由此决定了对行为人是否需要定罪,并决定了与该行为相适应的法定刑幅度的话。

那么,量刑情节就是在此基础上具体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确定的量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具体程度,由此决定在法定刑的幅度内选择具体刑罚点。

也就是说,量刑情节反映着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害性的大小。

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二者区别如下:1,功能不同:定罪情节的主要功能是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界限:量刑情节的功能则是在定罪的前提下,并在相应法定刑的范围内或基础上决定从宽从严处罚或免除处罚。

2,构成内容不同:定罪情节以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为基础,是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事实情况;而量刑情节是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以外影响刑罚轻重及免除刑罚的各种情况为基础,是确定行为人刑罚轻重的各种事实状况。

3,存在的时间不同:定罪情节只能是与犯罪行为过程有关的犯罪事实,它存在的时间范围是在犯罪的预备到犯罪结果发生这一阶段:而量刑情节除了犯罪事实外,还包括罪前罪后的态度和表现。

二、影响量刑的因素又有什么?1、是被害人过错。

什么是被害人过错,学界说法不一,实践中争论不止。

但“事出有因”是民众的一贯认识,只是这个“因”应当具有刑法上的评价意义。

这个“因”应当是指在刑事案件的发生及过程中,基于被害人对犯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被害人的行为表现对刑事案件的发生或恶化所起的负面作用。

因此,如果由于被害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其所实施的行为足以诱发犯罪人的犯罪意识,激化犯罪人的犯罪程度,那么,被害人就应当对犯罪人的犯罪所产生的犯罪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刑罚的裁量(量刑)

刑罚的裁量(量刑)
刑罚的裁量(量刑)
•一、量刑情节(法定,酌定;可以型,应当型) (一)总则中的法定量刑情节
•1、犯罪主体 •(1)未成年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17条)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 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 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18条) •(3)聋哑人或者盲人:“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 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19条)

从重处罚。”
• 4、《刑法》第241条第4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

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

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 5、《刑法》第247条、248条:“刑讯逼供、暴力取证、

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或

•注1:盘问型投案。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 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 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 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注2:犯罪既遂以后,匿名把赃款、赃物寄给司法机关的,人没有自动 投案,不成立自首;或者虽然署名,但拒不到案,甚至向司法机关挑战 的,不是自动投案,不成立自首。

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 9、《刑法》第384:“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

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 (三)从重触犯、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免予刑事处罚
• 1、从重处罚:指在法定刑幅度内,对犯罪分子适用相对较重的刑种

[论罪刑法定原则]论罪刑法定原则

[论罪刑法定原则]论罪刑法定原则

[论罪刑法定原则]论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事司法活动所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表明我国刑法由偏重于社会利益的保护向保护社会与保障人权并重转变的价值取向,标志着我国刑事与法的一个重大发展。

本文通过介绍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历史背景,分析其理论基础和基本内容,最后对其在我国刑事立法上的体现进行评价,以求尽可能全面、系统、客观地认识罪刑法定原则。

【关键词】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人权我国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通过,10月1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定罪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这一规定明确了罪刑法定原则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宣告了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法典化,为在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贯彻罪刑法定精神提供了依据。

一、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背景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其基本含义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最早可追溯至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凡是自由民除经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

”这一蕴含着罪刑法定、保障自由民权利的基本思想经过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和1688年的权利典章,得以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影响。

然而作为一种具有现代意义上刑法思想,罪刑法定应该是十七、十八世纪西方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产物,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为了对抗封建社会罪刑擅断、践踏人权的黑暗现实,明确提出了罪刑法定思想并作了全面系统的阐述。

英国哲学家洛克指出“制定的、固定的、大家都了解的、经一般人同意采纳和准许的法律,才是是非善恶的尺度。

”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认为“只有法律才能规定惩治犯罪的刑罚,超出法律范围的刑罚是不公正的,因为它是法律没有规定的一种刑罚。

”近代刑法鼻祖费尔巴哈倡导“每一个应当判刑的行为都应当依据法律处罚”,“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对公民的处罚。

刑法中的法定刑与量刑标准

刑法中的法定刑与量刑标准

刑法中的法定刑与量刑标准刑法中的法定刑与量刑标准是指在司法实践中用来规定犯罪行为所适用刑罚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标准。

法定刑是对犯罪行为所规定的最低刑罚和最高刑罚范围的界定,而量刑标准则是在法定刑的基础上,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等因素综合考虑,对具体案件进行刑罚的确定。

一、法定刑法定刑是刑法对每个犯罪行为所规定的最低刑罚和最高刑罚范围的限制。

法定刑的设定是为了保护个人权益和社会秩序,确保犯罪行为受到应有的惩罚。

同时,法定刑也对司法判决起到了一定的限制作用,避免了判决的随意性和不公正性。

在刑法中,对于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都有相应的法定刑规定。

比如,在我国刑法中,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盗窃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等。

这样的法定刑设定,使得犯罪行为受到了明确的界定,并给予了司法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二、量刑标准量刑标准是指在法定刑的基础上,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被告人的个人情况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刑罚的确定。

量刑标准的制定是为了在法定刑范围内实现刑罚的合理化和科学化。

量刑标准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

首先是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

同一个犯罪行为,如果危害性更大、影响更严重,其量刑标准就会更高。

其次是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如年龄、教育程度、犯罪动机、悔罪态度等。

被告人对犯罪的认识和态度,以及是否有自愿改造的可能性,都会影响量刑的决定。

此外,社会影响也是量刑标准的重要考虑因素。

如果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了重大危害和负面影响,判决时可能会增加量刑的力度。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量刑标准可能有所差异,但都遵循着一定的规则和原则。

量刑标准的制定旨在实现刑罚的公正、合理和适当。

司法机关在量刑时,需要充分权衡各种因素,确保刑罚既能对犯罪行为进行有效的威慑,又能对被告人进行正确的惩罚和教育。

总结:刑法中的法定刑与量刑标准是司法实践中用来规定犯罪行为所适用刑罚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标准。

简论法定刑及量刑情节之依据

简论法定刑及量刑情节之依据

简论法定刑及量刑情节之依据【摘要】法定刑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对犯罪行为所规定的刑罚种类和程度,是对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规范性刑罚。

量刑情节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是判决的一个重要指标。

法定刑主要有主刑和附加刑两种,主要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没收财产等。

法定刑不仅能够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同时也能够起到震慑犯罪行为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

量刑情节是刑法规定,指的是法院在判决的时候考虑犯罪主观和客观方面情节的情况。

依据法律规定的量刑情节,包括情节加重、情节减轻、情节并罚、情节不予处罚等。

在司法实践中,法定刑和量刑情节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考虑,以保证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关键词】法定刑、量刑情节、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判决、依据、重要性、定义、种类、公正。

1. 引言1.1 法定刑的概念法定刑,顾名思义即为法律规定的刑罚。

在司法实践中,法定刑被认为是对犯罪行为所规定的具体的刑罚种类和刑罚程度。

法定刑的设定旨在保障司法公正,防止司法滥用权力,使司法裁判的结果更加稳定和可预见。

法定刑的确立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还能够对罪犯起到威慑作用,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法定刑的设定主要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

主刑是对犯罪行为所规定的具体刑罚,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而附加刑则是对犯罪行为所附加的额外刑罚,如罚金、没收财产等。

通过设定不同种类和程度的法定刑,司法机关可以根据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进行量刑,并确保刑罚的公正和合理性。

1.2 量刑情节的重要性量刑情节是在刑事审判中考虑被告人犯罪情节的一种重要因素。

量刑情节的重要性在于它可以帮助法官更完整地了解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从而更准确地确定刑罚的轻重。

量刑情节可以包括犯罪的动机、手段、后果,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方面的因素。

通过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法官可以更客观、公正地判决被告人的罪行,并确定适当的刑罚范围。

量刑情节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它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刑事案件量刑标准

刑事案件量刑标准

刑事案件审判量刑标准量刑起点: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的量刑点。

基准刑:根据犯罪数额、次数、后果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的刑罚量。

宣告刑: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综合全案确定并依法宣告的实际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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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4)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浅议刑法部分法定刑的刑度设置及罪刑均衡和罚当其罪原则

浅议刑法部分法定刑的刑度设置及罪刑均衡和罚当其罪原则

浅议刑法部分法定刑的刑度设置及罪刑均衡和罚当其罪原则内容摘要:在当今社会某些领域中,个别违法犯罪现象甚为严重,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已严重的破坏了社会正常的经济、生活秩序,刑法的威慑作用几乎荡然无存。

究其原因,不外乎两方面的原因。

一是个别国家机关执法不力,纵容了犯罪行为的发生;二是违法犯罪者的违法成本太低,刑法部分法定刑的刑度过于轻微,严重背离了罪行均衡、罚当其罪的原则。

重罪轻罚,使违法犯罪者付出的代价轻微,进而导致了某些领域违法犯罪的猖獗。

本文就针对现行刑法个别法定刑的刑度设置以及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进行一些具体的分析。

关键词:法定刑刑度罪行均衡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减刑引言:目前国家整体形势良好,整个社会政治稳定、经济繁荣、社会安定,发展势头强劲。

但是在这些繁荣的背后,我们却不能不痛心疾首地看到,在社会某些微观方面还存在着诸多极其不和谐的地方,并且日益严重,已成为社会的毒瘤,严重阻碍着建立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

诸如:诚信危机,道德沦丧,利欲熏心、唯利是图等等;又诸如:食品安全、制假售假、洋垃圾进口加工、环境污染、安全事故、贪污与侵吞国有资产、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等等。

这些问题渐有愈演愈烈之势,已严重威胁到社会的安定团结,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这些问题在某些地方存在往往有数年之久,当地政府打着发展地方经济的幌子,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同流合污,沆瀣一气,猫鼠同床。

个别国家机关执法不力,纵容了犯罪行为的发生,这是一方面的原因;另一方面更深层的原因则是现行刑法法定刑的刑度过于轻微,违背了罪刑均衡、罚当其罪的原则,违背了制刑的份量应以遏制犯罪为必要,刑罚的严厉程度应与预防犯罪的需要相适应的原则。

重罪轻罚,使犯罪人的犯罪成本、违法代价轻微,刑罚的威慑力大打折扣,几成无效之刑,进而导致了犯罪的猖獗。

人皆有惰性,都有侥幸的心理,缺乏约束和约束力太弱,都将无法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以上提及的各类犯罪行为频频发生,且愈演愈烈,已充分的显示了刑法相关法定刑设置的失败。

刑罚的裁量制度

刑罚的裁量制度

刑罚的裁量制度第一节量刑情节及其适用规则一、量刑原则的内容【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刑法第61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我国量刑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1)法定量刑情节刑法明文规定的、量刑时必须要考虑的各种事实情况。

如刑法第17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酌定量刑情节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由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审判人员在量刑时应酌情考虑的各种事实情况。

主要表现为:犯罪的手段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的对象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犯罪的动机犯罪后的态度犯罪人的一贯表现前科3、量刑情节的主要适用规则(1)“从轻”与“从重”均是在法定刑幅度之内判处刑罚,而“减轻”则是法定刑幅度之下判处刑罚;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减轻处罚”仅减至一个法定刑档次。

(2)应当型情节优于可以型情节、可以型情节优于酌定型情节;(3)同时存在数个从严或从宽情节的,不得任意改变量刑情节所具有的功能;(4)同时具有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的,不得采取简单的折抵办法,而应“先严后宽”地不断修正初步拟定的宣告刑;(5)多功能情节的(如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应依法定顺序考量;(6)禁止重复评价量刑情节。

第二节累犯制度一、概念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二、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刑法第65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1、主观条件:前后两罪均为故意犯罪;2、刑度条件:前后两罪均为(或需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刑释或赦免后的5年内。

简论法定刑及量刑情节之依据

简论法定刑及量刑情节之依据

简论法定刑及量刑情节之依据【摘要】法定刑及量刑情节是刑法中重要的概念。

法定刑是法律规定的刑罚种类和幅度,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而量刑情节则是指在确定刑罚幅度时,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个人情况等因素。

量刑情节的主要依据包括法律规定、法官自由裁量和刑习显著。

具体因素则包括犯罪事实的严重性、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

法定刑及量刑情节的依据对于确保刑罚公正合理具有重要意义。

法定刑的设定为犯罪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标准和预期的后果,而量刑情节的考虑则能够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个人情况,保证刑罚的适当性和效果。

对法定刑及量刑情节的依据进行深入了解和合理运用,对于维护社会公正和保障人权至关重要。

【关键词】法定刑、量刑情节、依据、概念、种类、重要性、定义、主要依据、具体因素。

1. 引言1.1 概述法定刑及量刑情节是刑法领域的重要概念,对于司法裁判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法定刑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反映社会正义和法治精神的刑罚,是对犯罪行为所规定的具体刑事处罚。

量刑情节则是在具体刑罚确定的过程中,考虑到犯罪事实和犯罪人的情况,对刑罚的轻重程度进行调整的因素。

本文将从法定刑的定义、种类以及量刑情节的概念、主要依据和具体因素等方面进行探讨,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法定刑及量刑情节的依据,并准确判断刑事案件中的刑罚适用问题。

2. 正文2.1 法定刑的定义法定刑是指国家规定的针对特定犯罪行为所规定的刑罚种类和限度,也就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刑罚种类及其相应的数额范围。

法定刑的设定是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和司法规范,使刑罚的适用更加规范化和公正化。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法定刑一般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是对犯罪行为所规定的基本刑罚,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附加刑是对犯罪行为所规定的额外刑罚,如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

法定刑的种类比较丰富,可以根据不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来确定具体的刑罚种类和数额。

法定刑的定义是对犯罪行为所规定的刑罚种类和限度的明确规定,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法律规范,也是对犯罪分子及社会公众的一种警示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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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幅度,分别是针对各个危害后果、犯罪情节、犯罪数额等表明社会危害程
度不同的具体犯罪行为而设立的,因而是具体的,是针对具体犯罪行为设定的
法定刑。笔者称其为罪行法定刑。这也就是狭义的法定刑。当我们讲某一具体
犯罪行为所应当适用的法定刑时则是指此。凡一个具体的犯罪行为,只要该行
为所触犯的罪名的刑罚档次是多个的,就只能以其中某一个具体的刑罚档次作
不管有几个档次,都是该罪名的法定刑,它是为整个罪名设立的,因而是抽象
的,不针对各个具体犯罪行为的(只有一个刑罚幅度的除外,下同)。这是罪
名法定刑,也是广义的法定刑。当我们笼统地讲某一罪名的法定刑时即指此。
它的功效表明某一罪名的整体刑罚幅度,反映立法者对这种犯罪总体的否定评
价。
其次,法律对某一罪名的法定刑又分设了几个刑罚档次,这些不同档次的
重处罚可以无限制的跳越数格重判,那么《决定》还规定加重处罚有何意义;
加重处罚尚只能加重一格,从重处罚却可以无限制跳越数格重判,那它就既不
是从重,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加重,而要称之为“加加重” 了。这样严酷的刑
罚还有合理性、正义性吗?全国人大正是考虑到加重处罚过于严厉,在1997年
对刑法进行全面修订时,巳经废止了加重处罚,怎么能允许比加重更严厉的
应当在该罪名的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集资诈骗罪的最低刑为拘役,而低
于最低刑判处,就只有管制刑可以判了。且不对那些罪该处死刑的集资诈骗犯,
只要有减轻处罚情节并决定减轻处罚时,均必须毫无例外地一律判处管制刑? !
“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不是在该条文规定的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而
是在其犯罪行为所该当的档次中的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2]这就十分清楚表
如刑法第192条、第199条集资诈骗罪的法定刑分设了 4个档次,最低刑是拘
役,最高刑是死刑。如果某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属第一个刑罚档次,即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他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要是在该罪名整个法定刑以内
从重,从理论上讲且不可以无限制地从重判处死刑。而实际上该行为人即使有
加重处罚情节也只能限制加重一格判处,绝对不可能判处死刑。还有,既然从
量刑情节法律没有给它设定,也不应当设定独立的法定刑。量刑情节的法定刑
是伴随着具体犯罪行为所该当的刑罚幅度而存在的,更明了地说,量刑情节的
法定刑就是犯罪行为所该当的法定刑,即罪行法定刑。将量刑情节剥离于罪行
法定刑,而贴附于罪名法定刑之上,系无本之木,既无法律根据,实践更是无
法适用。
综上,区别罪名法定刑与罪行法定刑是非常重要的。前者表明的是法律对
与第78条作为减刑条件的“立功”虽然一字不差,但二者的功效完全不同,其
内容和成立条件也不完全相同,人们并不因名词完全相同而予以混同或者指责。
也不会因此“立功”而否定彼“立功”。同理,“法定刑” 一词在不同情况下
其含义和所指是有所不同的。
首先,刑法分则对各个具体罪名所规定的最高刑至最低刑的整个刑罚幅度,
明:量刑情节所依据的不是罪名法定刑而是罪行法定刑。前例,如果减轻处罚,
处刑低于无期徒刑,也就是说处刑低于其行为所该当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一刑罚档次中的最低刑无期徒刑,就是减轻处罚了。因此,只有在该当刑罚
幅度即罪行法定刑以内选择较轻的刑种或者较低的刑期才是从轻处罚,任何低
于罪行法定刑的量刑都是减轻处罚。
刑。论罪该处死刑的犯罪,突破数个量刑幅度“从轻”判处拘役,居然也不违
法!事实上,根据刑法第199条,该被告人犯罪所该当适用的法定刑是无期徒
刑或者死刑,对其从轻处罚最轻也只能判处无期徒刑,而绝对不能在无期徒刑
以下判处刑罚。还有,减轻处罚又如何适用?根据量刑情节所依据的是罪名法
定刑的观点,对论罪应该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因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对其就
狭义之分;刑法第62条中关于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从重处罚,是指应当在某一
罪名的整个刑罚幅度内从重处罚;至于刑法条文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的特定情
节所应处的刑罚幅度,不具备法定刑高度概括性的特征,而属于具体的量刑活
动。[1]本文拟就法定刑的含义有哪些?我国刑事法律规定的量刑情节所依据
的法定刑是什么作一粗略简述。
罪行法定刑是法定刑。认为各个档次的刑罚幅度不是法定刑,只是具体的量刑
活动,显然是混淆了法律规范与司法活动的界限,产生了逻辑混乱。法定刑是
法律规范,是静态的,量刑是刑事司法活动,是动态的。分则条文各个罪名的
刑罚档次是法律规定,是量刑活动的依据,法官根据具体的犯罪事实来寻找该
犯罪行为所该当的刑罚幅度并最终决定具体刑罚是量刑活动,但不能由此就推
简论法定刑及量刑情节之依据
我国刑法总则和分则的诸多条文中有“法定刑”、“从重处罚”、“从轻处罚、
减轻处罚”以及“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的规定。对其的理解和适用是存在一定的分析的。比如法定刑有没有广义与狭
义之分、量刑情节所依据的法定刑是什么等。有学者认为:法定刑没有广义、
轻处罚等。这些量刑情节是以什么样的法定刑为基础,它的对应刑是什么?任
何刑罚的适用都必须以有具体的犯罪行为为前提,而具体犯罪行为又必须对应
相应的刑罚幅度,已于前面叙述的数额较大的盗窃犯罪行为就只能对应刑法对
数额较大的盗窃犯罪行为设定的法定刑。而量刑情节是依附于犯罪行为而存在
的,是下游事实,只有存在犯罪行为才可能有影响量刑轻重的量刑情节。因此,
正确理解和把握法定刑的含义关涉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落实-司法活动中
恰当量刑,防止量刑的失范、失衡,主要在法官的素质。法官要准确适用法律,
首先必须准确理解法律,解释法律。任何对法律不正确的理解和解释,都将导
致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依照罪名法定刑的观点,从重处罚是在整个罪名
的刑罚幅度内从重,减轻处罚必须在整个罪名的刑罚幅度以下处罚,这必然导
某一种犯罪整体否定性评价,后者表明的是某一具体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刑罚
责任范围。有具体的犯罪行为才有相依附的量刑情节;具体的犯罪行为必须对
应其该当的罪行法定刑;因而量刑情节也必须以罪行法定刑为依据和基础。如
果以罪名法定刑为依据,则会造成理论上的混乱和适用上的有害:
首先,混淆了从重处罚与加重处罚的界限。全国人大常委会1983年《关于
“从重”存在呢?
其次,混淆了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的E别。从轻处罚如果是在罪名法定刑
以内从轻,将出现下列不可思议的结果:某被告人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
且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论罪该处死刑,但有自首情节,决定从轻处罚,如
何从轻?如果是在罪名法定刑内从轻,理论上则可以从轻判处拘役,因为该罪
名的最高刑是死刑,最低刑是拘役,不管是死刑还是拘役,都是该罪名的法定
致司法混乱,不可避免出现罪、刑不相当,从而违背刑法的基本原则。
注释:
[1] 吴学斌,王声:《论量刑制度中的“从重处罚”》,《中央政法管理
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第5期
[2] 陈广君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人民出版社1997年3月
版,第74页。
论选定的该当刑罚幅度本身也成了量刑活动。法定刑表现为一定的刑罚幅度,
它具有相对确定性;而量刑必须在一定的刑罚幅度内确定一个具体的刑种和刑
期,具有绝对确定性。
再次,量刑情节所依赖的法定刑是罪行法定刑,而不是罪名法定刑。我国
刑事法律曾经和现在规定过的量刑情节有从重处罚、加重处罚、从轻处罚、减
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中规定了加重处罚。全国
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所作的起草决定的说明中指出:“不是可以无限制
地加重,而是罪加一等,即在法定最高刑以上一格判处。”这表明,加重处罚
也是有限制的加重,即只能加重一格处罚。按照罪名法定刑观点,从重处罚是
在整个罪名的法定刑限度内从重,那么其重判的强度将远远大于加重处罚。比
何谓法定刑,顾名思义,法定刑就是法定刑罚,即法律规定的刑罚种类、
期限和刑罚幅度。“法定刑”的内涵和外延具有多层次的特征。一般情况下,
法定刑指的是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刑罚幅度,但在有些情况下,它还包括刑法
总则规定的刑罚种类、期限。这是因为有时仅以刑法分则的条文还无法确定该
法条刑罚幅度的期限,只有依照总则的有关规定才能确定相应的刑罚期限。例
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显然,这三个刑罚档次分别是盗窃
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各自的法定刑。如果我们不承认各个刑罚幅度是独
立的法定刑,则会出现十分荒谬的现象:如问,犯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法定刑是
多少?答案就只能是其法定刑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之所以
这样,就是因为混淆了刑法设定的罪名法定刑与罪彳于法定刑的概念,进而否认
为量刑幅度,再根据已有的量刑情节决定是在该法定刑限度内量刑还是突破法
定刑限度量刑。因此,对任何一个具体的犯罪行为而言,只有该行为所该当的
具体刑罚幅度才是它的法定刑,而不可能是整个罪名的刑罚幅度。正因为如此,
刑法对盗窃罪,因数额不同设定了不同层次法定刑,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
这不会有异议,但是,除此之外,是否就不能再有内容不完全相同的法定刑呢?
在法律规定和日常生活中,有时同一词语出现在不同的地方,其功效和含义不
同的情况是权力机关制定的
除宪法以外的所有规范性文件,有时它又与“法”相通,泛指宪法、法律、行
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又如,刑法第68条作为量刑情节的“立功”
如,分则条文中经常出现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处5以下有期徒刑,这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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