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项目工程变更管理
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制度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措施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全市各类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完善工程变更审批程序,防止随意变更工程和超标准、超范围、超投资行为,促进政府资金合理、合法、高效、安全运行,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XX 第XX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措施。
一、工程变更适用范围及情形(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由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组织实施,全部投资或部分投资(50%及以上)使用市本级及上级财政资金、债券资金、援助捐赠资金、国际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类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装修、拆除、修缮等。
另外市政府向国有企业通过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的投资且投资超过总投资50%或投资占总投资低于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项目、市级投资为主(50%及以上)的区县(园区)实施项目及市政府另行指定的项目按照本实施意见进行管理。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在履行某一施工合同中发生的以下情形: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6.行业规划、强制性规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调整变化;7.与项目建设相关,导致工程造价变化的其他情况。
(三)按政策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对人工费、税费、规费调整和材料价格变动引发的造价变化,在竣工后直接纳入结算,若该部分变化导致结算造价超过合同金额的,按照本实施意见补充完善相关手续。
二、工程变更原则要求工程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符合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要求,并有利于节约投资、加快施工进度。
各参建单位应在深入调查、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尽量避免重复变更。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强化相关职能部门和管理人员职责,扼制“低中高结”现象,节约建设资金,提高建设效率,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通知等文件,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制定有关变更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1.适用范围1.1因甲方要求改变建设标准、调整建设方案、增减建设规模;因政府、行业行政法规的调整而产生的要求变化。
1.2工程量计算有遗漏或错误,包括工程量清单漏项、丢项、工程量计算有误等;以及因人工、材料调价而造成的变更(大包干项目不调价;按合同约定条款调整材料价差引起的造价增减不纳入变更范围内)。
1.3现场实际情况与设计文件所描述的情况不一致,包括地质勘察与实际情况不符;设计图纸的错、漏、缺,或设计不合理而对某些部位设计调整及修改。
此类变更属于勘察/ 设计勘误,同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建设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单位责任。
1.4不可预见的施工现状改变,无法实现设计图纸意图,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条件调整设计方案,或改变施工组织而产生的变化。
1.5场地土石方等以合同预估量形式进入预算清单及合同的项目,不适用于本办法。
2.变更的分类2.1一类变更2.1.1单项造价增加50万元(含)以上,且不超合同金额(土石方预估量及甩项项目金额除外)20%的工程变更。
2.1.2累计变更超过合同金额20%的建设项目,还需再增补变更的项目,无论数额多少,均为“一类变更”,并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视实际情况予以责任追究。
2.1.3城市道路、桥梁、排水等建设工程的实施范围、主要材料、工程等级、规划线形、道路规划宽度、桥位、桥跨组成、结构体系、水利防洪标准、主要工艺流程的调整等。
2.1.4凡涉及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及相关技术经济指标、建设规模(面积)、建设内容、使用性质、工程等级等与原规划总图、可研批复、初步设计方案不符而导致的变更。
2.2二类变更2.2.1单项造价增加在10万元(含)—50万元(不含)之间,且不超过合同金额(土石方预估量及甩项项目金额除外)20%的工程变更。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强化相关职能部门和管理人员职责,扼制“低中高结”现象,节约建设资金,提高建设效率,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通知等文件,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制定有关变更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1.适用范围1.1因甲方要求改变建设标准、调整建设方案、增减建设规模;因政府、行业行政法规的调整而产生的要求变化。
1.2工程量计算有遗漏或错误,包括工程量清单漏项、丢项、工程量计算有误等;以及因人工、材料调价而造成的变更(大包干项目不调价;按合同约定条款调整材料价差引起的造价增减不纳入变更范围内)。
1.3现场实际情况与设计文件所描述的情况不一致,包括地质勘察与实际情况不符;设计图纸的错、漏、缺,或设计不合理而对某些部位设计调整及修改。
此类变更属于勘察/ 设计勘误,同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建设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单位责任。
1.4不可预见的施工现状改变,无法实现设计图纸意图,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条件调整设计方案,或改变施工组织而产生的变化。
1.5场地土石方等以合同预估量形式进入预算清单及合同的项目,不适用于本办法。
2.变更的分类2.1一类变更2.1.1单项造价增加50万元(含)以上,且不超合同金额(土石方预估量及甩项项目金额除外)20%的工程变更。
2.1.2累计变更超过合同金额20%的建设项目,还需再增补变更的项目,无论数额多少,均为“一类变更”,并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视实际情况予以责任追究。
2.1.3城市道路、桥梁、排水等建设工程的实施范围、主要材料、工程等级、规划线形、道路规划宽度、桥位、桥跨组成、结构体系、水利防洪标准、主要工艺流程的调整等。
2.1.4凡涉及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及相关技术经济指标、建设规模(面积)、建设内容、使用性质、工程等级等与原规划总图、可研批复、初步设计方案不符而导致的变更。
2.2二类变更2.2.1单项造价增加在10万元(含)—50万元(不含)之间,且不超过合同金额(土石方预估量及甩项项目金额除外)20%的工程变更。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强化相关职能部门和管理人员职责,扼制“低中高结”现象,节约建设资金,提高建设效率,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通知等文件,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制定有关变更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1.适用范围1.1因甲方要求改变建设标准、调整建设方案、增减建设规模;因政府、行业行政法规的调整而产生的要求变化。
1.2工程量计算有遗漏或错误,包括工程量清单漏项、丢项、工程量计算有误等;以及因人工、材料调价而造成的变更(大包干项目不调价;按合同约定条款调整材料价差引起的造价增减不纳入变更范围内)。
1.3现场实际情况与设计文件所描述的情况不一致,包括地质勘察与实际情况不符;设计图纸的错、漏、缺,或设计不合理而对某些部位设计调整及修改。
此类变更属于勘察/ 设计勘误,同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建设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单位责任。
1.4不可预见的施工现状改变,无法实现设计图纸意图,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条件调整设计方案,或改变施工组织而产生的变化。
1.5场地土石方等以合同预估量形式进入预算清单及合同的项目,不适用于本办法。
2.变更的分类2.1一类变更2.1.1单项造价增加50万元(含)以上,且不超合同金额(土石方预估量及甩项项目金额除外)20%的工程变更。
2.1.2累计变更超过合同金额20%的建设项目,还需再增补变更的项目,无论数额多少,均为“一类变更”,并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视实际情况予以责任追究。
2.1.3城市道路、桥梁、排水等建设工程的实施范围、主要材料、工程等级、规划线形、道路规划宽度、桥位、桥跨组成、结构体系、水利防洪标准、主要工艺流程的调整等。
2.1.4凡涉及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及相关技术经济指标、建设规模(面积)、建设内容、使用性质、工程等级等与原规划总图、可研批复、初步设计方案不符而导致的变更。
2.2二类变更2.2.1单项造价增加在10万元(含)—50万元(不含)之间,且不超过合同金额(土石方预估量及甩项项目金额除外)20%的工程变更。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科学管理,规范项目建设中各责任主体行为,控制工程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含PPP模式项目)概算调整及工程变更适用本细则。
上级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概算调整及工程变更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细则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使用功能变化,设计图纸本身差错,设计图纸与实际情况不符,施工条件变化,原材料的规格、品种、质量不符合施工等原因,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在工程施工合同基础上发生的工程变更。
包括设计变更、地质条件变更(基线、位置、尺寸)、材料变更、施工条件变更、工程量变更、工期变更、工程质量及其他变更。
第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实行审批公示制,未经审查批准和公示的工程变更不得实施。
工程变更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满足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的要求,确保变更过程合法合规、公正公开、经济合理。
第二章概算确定及调整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由按规定程序确定的设计单位按照行业投资估算指标、费用定额计算依据及标准进行编制,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确定。
项目概算不得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确实需要超过的,设计单位应编制概(预)算调整技术文件和调整概(预)算书报区发改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由区发改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予以批复。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项目超概(预)算的,区发改局不再受理事后调整概(预)算申请。
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严格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设计方案)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投资概算。
浅议如何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变更管理
浅议如何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变更管理【摘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对于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率至关重要。
目前存在着诸多问题,如变更处理不及时、信息不畅通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建议建立健全的变更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实施监督和评估制度,加强沟通和协调,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只有通过这些举措,才能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实施并取得预期成果。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变更管理是当前工程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只有做好变更管理,才能提高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效率,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重要性、问题、健全制度、信息化建设、监督评估、沟通协调、风险控制机制、工程质量、效率、实施成果。
1. 引言1.1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重要性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变更管理关乎公共利益和财政利益。
政府投资项目通常涉及大规模资金和资源的投入,一旦工程出现变更,可能会导致资源浪费和项目延迟,进而影响公共利益和财政支出。
加强工程变更管理,能够有效控制项目成本和保障公共资金的有效使用。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变更管理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项目进度。
工程变更如果管理不当,可能造成工程质量下降、安全隐患增加,甚至影响项目的正常进行和完成。
建立健全的工程变更管理制度,可以有效提高工程质量,保障项目进度和工程安全。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变更管理也关乎政府形象和信誉。
政府投资项目的成功与否,不仅仅是项目本身的问题,更是政府形象和政府能力的体现。
加强工程变更管理,可以提升政府项目管理的专业水平和效率,增强政府在项目实施中的权威和信誉。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充分重视和加强工程变更管理,才能确保政府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取得预期成果,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1.2 工程变更管理存在的问题一、变更频繁、过多。
在政府投资项目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工程变更的情况时有发生。
有些变更是由于施工中发现的设计不合理或不可行所导致的,有些则是因为业主需求变更或政策调整等原因所致。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强化相关职能部门和管理人员职责,扼制“低中高结”现象,节约建设资金,提高建设效率,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通知等文件,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制定有关变更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1.适用范围1.1因甲方要求改变建设标准、调整建设方案、增减建设规模;因政府、行业行政法规的调整而产生的要求变化。
1.2工程量计算有遗漏或错误,包括工程量清单漏项、丢项、工程量计算有误等;以及因人工、材料调价而造成的变更(大包干项目不调价;按合同约定条款调整材料价差引起的造价增减不纳入变更范围内)。
1.3现场实际情况与设计文件所描述的情况不一致,包括地质勘察与实际情况不符;设计图纸的错、漏、缺,或设计不合理而对某些部位设计调整及修改。
此类变更属于勘察/ 设计勘误,同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建设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单位责任。
1.4不可预见的施工现状改变,无法实现设计图纸意图,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条件调整设计方案,或改变施工组织而产生的变化。
1.5场地土石方等以合同预估量形式进入预算清单及合同的项目,不适用于本办法。
2.变更的分类2.1一类变更2.1.1单项造价增加50万元(含)以上,且不超合同金额(土石方预估量及甩项项目金额除外)20%的工程变更。
2.1.2累计变更超过合同金额20%的建设项目,还需再增补变更的项目,无论数额多少,均为“一类变更”,并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视实际情况予以责任追究。
2.1.3城市道路、桥梁、排水等建设工程的实施范围、主要材料、工程等级、规划线形、道路规划宽度、桥位、桥跨组成、结构体系、水利防洪标准、主要工艺流程的调整等。
2.1.4凡涉及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及相关技术经济指标、建设规模(面积)、建设内容、使用性质、工程等级等与原规划总图、可研批复、初步设计方案不符而导致的变更。
2.2二类变更2.2.1单项造价增加在10万元(含)—50万元(不含)之间,且不超过合同金额(土石方预估量及甩项项目金额除外)20%的工程变更。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强化相关职能部门和管理人员职责,扼制“低中高结”现象,节约建设资金,提高建设效率,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通知等文件,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制定有关变更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1.适用范围1.1因甲方要求改变建设标准、调整建设方案、增减建设规模;因政府、行业行政法规的调整而产生的要求变化。
1.2工程量计算有遗漏或错误,包括工程量清单漏项、丢项、工程量计算有误等;以及因人工、材料调价而造成的变更(大包干项目不调价;按合同约定条款调整材料价差引起的造价增减不纳入变更范围内)。
1.3现场实际情况与设计文件所描述的情况不一致,包括地质勘察与实际情况不符;设计图纸的错、漏、缺,或设计不合理而对某些部位设计调整及修改。
此类变更属于勘察/设计勘误,同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建设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单位责任。
1.4不可预见的施工现状改变,无法实现设计图纸意图,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条件调整设计方案,或改变施工组织而产生的变化。
1.5场地土石方等以合同预估量形式进入预算清单及合同的项目,不适用于本办法。
2.变更的分类2.1一类变更2.2二类变更不超过合同金额(土石方预估量及甩项项目金额除外)20%的工程变更。
2.2.2单项造价增加10万元(不含)以下,但超合同金额(土石方预估量及甩项项目金额除外)10%且低于合同金额20%的变更。
2.2.3累计变更超合同金额(土石方预估量及甩项项目金额除外)10%且低于20%,单项增加50万元以下的变更。
2.2.4凡道路路幅宽度、规划标高、沿线开口、交叉口与规划不符而导致的设计变更。
2.2.5因征地拆迁等原因导致建设工程需分期实施而导致的设计变更。
2.2.6涉及到路基处理、边坡支护等主要结构形式调整而导致的设计变更。
2.2.7涉及桥梁及其他建(构)筑物与原初步设计批复有较大调整但不涉及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而导致的设计变更。
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
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摘要:政府投资项目由于投资大、建设周期长、以及工程建设本身的复杂性和不可预见性等原因,在实施过程中将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对工程的施工进度和工程造价影响较大,因此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应规范工程变更管理程序,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造价。
目前,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是各级政府部门非常重视、着力狠抓的一项日常性工作,其工作质量好坏直接影响到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维护建设市场正常招投标秩序和合理控制工程中标价、为最终合理确定竣工结算造价打下基础等积极作用,有效预防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的“三超”现象,以及遏制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围标和串标现象,有效避免施工过程中不真实、不合理的变更价款。
一、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类型分析据统计,建德市2010--2012年累计共有377个建设项目申报工程变更,变更金额达26563万元。
工程变更多种多样,分析我市目前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变更,大致可以归为以下几种类型:1、政策变更。
主要是指政策处理、征地拆迁、人工材料异常波动等引起的工程变更。
如与项目有关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处理费用、用地范围发生变化,导致工程变更。
2、设计变更。
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地质勘察方面。
地勘文件资料与实际地质情况不尽相符,导致基础形式被迫调整设计,造成工程变更。
二是方案设计方面。
有些项目在整体布局和使用功能上,论证时间仓促,征求意见不够广泛,考虑不周全。
三是施工图设计变更。
主要有设计深度不够、设计漏项、水平较低、专业间沟通少,出现图纸之间相互矛盾和错误,形成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的“三边”工程。
四是由于施工顺序改变、施工工艺改进、工程质量标准改变等引起的工程费用增减的变更。
3、应急、抢险变更。
主要是出现在一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过程中,如遇到暗塘、暗沟、流沙、软基等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地质情况及抗洪、台风等不可抗力引发的工程损毁、施工延期等情况而造成工程紧急变更。
阐述政府投资项目变更成因及管理措施
阐述政府投资项目变更成因及管理措施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经常会出现工程变更的现象,针对此类现象,采取必要的手段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的成因及其管理就显得非常重要。
1.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重要性对所有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而言,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出现变更是常有的现象,因而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的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方案进行设计时,不仅需要考虑到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施工的成本,还应该考虑到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变更现象。
一旦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出现变更等问题,这就要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施工单位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施工的情况进行变更管理,如果忽视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的管理,这样会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的质量带来巨大的影响。
然而,在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的实施阶段,随着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施工对质量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从而防止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的变更对施工质量的影响。
因此,在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行变更管理的过程中,更加应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整个施工过程的变更管理,以此来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的变更管理水平。
2.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2.1相关政府部门没有建立完善的工程变更管理体系。
目前,我国的政府部门还没有针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立一套完整的质量控制体系,这就导致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一旦出现工程变更方面的现象,一旦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由于变更而导致的质量问题,这时需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的变更管理就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影响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工作的进行,甚至会影响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施工的质量。
近几年来,随着市场化经济的不断发展,这就需要我国的政府部门紧跟时代形式,寻找出一种适合目前市场经济规律与法律特征的法律法规来对针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进行控制。
目前,由于我国各个区域的经济发展情况和地理环境特征存在较大差异,这也就导致我国各个区域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质量控制模式存在着独特性。
浅谈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的成因及管理措施
关键词 : 府投 资 ; 政 工程 变更 ; 施 措
在 目前建筑市 场环境下 , 工程变 更是客观存在 的 , 特别在一 些投资规模大 、施工条件复杂 、施工周期长 、参建 单位多或设 计 质量不高 的工程 中更是不 可避 免。而政府投资 项 目往往规模 大 , 及面广 , 涉 加上基础性 、公益性的特点 , 群众 的关注度 较高 , 其长期 以来存 在的 因工程变 更等因素导致 的 “ 超”现象更是 三 成为群众 关注的焦点 。因此加强对政府投资 项 目工程变更 的管 理尤为重要 。
管 理 纵 横 I we p gO m eM n g me t S e i V F h a a e n n t
关于高校学籍档案管理 问题的探讨
韩 波 潍 坊 职 业学 院 2 1 4 6 1 0
摘要 : 高校 学籍档 案 管理是 依据 国家教 育行政 主 管部 门颁布 的有 关法规 , 并结合 学校 实际制 定的实施细 则和 规章制 度 , 学生从 入 学到 毕业 的整个过 程所进 行 的质 量考核 管理 。它 包括 学生的入 学注册 、成绩 考核、 纪律 考勤 、升 对 级 与留、 降级 , 专业与转 学, 学、复 学与退学 以及 毕业资格 与授 予 学位 资格 的 审核 及证 书发放 等。 转 休
一
、
利 用密 不 可分 。丰 富系 统 的档案 材料 , 面准 确 的档 案 信息 , 全 3 、在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中 的 作 用 。 高 校 为 培 养 出社 会 急 是 高校 开展 教 育评 估工 作 的基 础和 依据 。无 论评 估 工作 日程 需 、专 业对 口、就业 率 高 的人 才 , 不开 科研 工 作 。一 所 高 离
一
费用 。
大连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大连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大连市*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连市*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杜绝通过工程变更、工程量签证等途径增加投资的现象,针对当前基本建设项目实施中的工程变更管理问题,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第三条工程变更范围包括,勘察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变更,设计方案变更,规划条件变更,施工条件变更,技术规范变更,工程数量变更,国家政策和不可预见因素变更第二章工程变更审批第四条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进行工程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工程变更原因,并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图纸和概算、监理单位的确认书第五条单项工程变更投资达到10%以上的,需报原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后,财政部门委托审核机构进行预算审核,项目竣工后进入工程决算;重大工程变更,需报市*批准;1单项工程变更投资10%以下的,由市财政部门委托审核机构进行预算审核,项目竣工后进入工程决算第六条新增建设内容应履行招投标和*采购程序第三章工程变更预算审核第七条接受委托的审核机构,对工程变更预算审核,应遵循合同条款中的价格约定第八条招标合同中已有适用的费用项目,按合同已有的费用项目确定第九条招标合同中有类似的费用项目,参照类似的费用项目确定;第十条招标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费用项目,由施工单位提出相应的费用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报审核机构审核第四章工程变更责任处罚第十一条由于勘察、设计不完善而导致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由此增加的工程投资,勘察、设计部门应承担一定责任,按增加投资的20%进行处罚第十二条由于工程量清单编制失误而导致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由此增加的工程投资,清单编制部门应承担一定责任,按增加投资的20%进行处罚第十三条由于监理不到位而导致工程投资损失的,按投2资损失的20%进行处罚第十四条市财政部门在支付勘察、设计、清单编制部门以及监理部门费用时,应预留20%的处罚资金,待项目完工后支付处罚资金,从预留的费用中抵扣第十五条由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实施方案存在缺陷导致设计方案不到位,由此造成工程变更和投资损失的,应追究相关部门领导责任,并通报市*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工程变更,所增加的工程造价及费用,一律不作为拨款依据,工程竣工决算审查时不予确认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3。
德阳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德阳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德办发[2013]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行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遏制随意实施工程变更,促使政府投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最大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德阳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变更,应当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由市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使用上级及本级财政一般预算、基金预算、预算外资金、政府性融资、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接受捐赠、国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本实施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引起的工程量的变化、施工措施变更和设计方案调整。
第三条凡是原设计方案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能满足工程质量、安全、使用功能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原则上不得工程变更。
第四条工程变更实行审批制。
工程变更按拟变更金额的大小分别由项目业主、联席会议和市政府实施审批。
成立由财政、发改、审计作为成员单位的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的召开由财政负责召集。
联席会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是否审批同意工程变更的审查意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不得无故缺席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也不得无故拖延工程变更会议,监察局可派员对联席会议实施的审批开展行政监察。
对重大、复杂、技术性强的工程变更,联席会议认为有必要的,可邀请相应专业的专家参与联席会议(专家费用计入项目待摊费用)。
第五条工程变更应当先审批后实施,禁止未批先建。
工程变更未审批前,项目业主(含代建单位)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施工单位实施工程变更。
第六条工程变更活动应遵循科学、合理、真实和及时的原则,实现“设计优化、结构完善、投资节省,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的目标。
第二章工程变更第七条工程变更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审批原则。
凡是由项目业主和联席会议进行审批同意实施的工程变更事项,必须在会议纪要中载明引起工程变更的原因和审批同意的理由。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的成因与管控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的成因与管控摘要: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出现变更,就会带来诸多负面影响。
因此,需深入探究此项目变更的原因,有针对性地采用管控措施,从而最大程度地减轻工程变更带来的负面影响。
关键词: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引言:项目工程变更指的是在施工过程中,遇到某些特殊情况,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改动。
根据具体调查可知,引起工程变更的原因较为复杂,但是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变的情况也较频繁。
鉴于此,施工单位应重视工程变更的研究分析,制定出完善的应对方案。
一、工程变更产生的原因(一)业主单位的要求发生变动现如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时,由于对缩短工期的追求,往往筹备时间较短,没有考虑到多方面的需求。
而业主单位并没有提出明确的需求,导致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不断调整具体需求,阻碍了施工过程的有序进行。
(二)设计方案存在漏洞项目工程有着较为复杂的特点,需要设计人员有较高的专业能力。
但是部分工程设计人员的专业素质较低,无法理解设计意图,并根据施工现场作出合理的设计规划,且与其他部门的协调能力较弱,不能与其他部门作出统一规划,导致施工现场出现诸多问题,从而引起项目工程的变更。
(三)实际地质情况件与勘探结果误差较大引起这种情况的原因分为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由于设计人员忽视了勘探工作的重要性,没有进行实地勘测或者勘测过程缺少规范,从而使勘探结果与实际情况出现较大误差。
另一方面,由于某些施工场地的地质条件复杂,现有的勘探技术无法反映出真实情况。
因此,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条件和勘探结果误差较大,就必须根据真实情况,合理调整设计方案,进行工程变更才能保证施工顺利进行[1]。
(四)材料和劳动力的管理工作不到位部分施工单位的材料管理工作存在问题,没有提前进行合理的规划,没有做到对市场情的动态监测,导致材料成本预算,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误差。
部分材料采购人员没有对材料商进行实地调查和抽样检测,或者忽视了材料的存放管理,导致材料出现质量问题,无法应用到施工现场,从而耽误施工进程。
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 更管理暂行办法
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的变更行为,完善变更决策程序,规范工程变更管理,加强项目投资控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建〔2013〕24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府投资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2013〕2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3号)、《杭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资金和政府筹措资金等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及客观环境的变化或规划、功能、设计的调整,使工程的实施内容、范围、方式、建设规模及标准等方面发生变化,由此引起合同价款变化而发生的变更。
对工程变更涉及建设项目性质、功能、选址、专项设计调整等引起初步设计批复调整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二、工程变更的类别 第二条 工程变更的分类 根据工程承包合同金额和变更引起费用的大小,将工程变更分为重大工程变更、较大工程变更和一般工程变更。
(一)重大工程变更: 单项变更按合同口径计算的费用,其金额达到以下标准的: 1、合同价在1亿元及以上的,投资增减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的; 2、合同价在5000万元(含)-1亿元之间的,投资增减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 3、合同价在3000万元(含)-5000万元之间的,投资增减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 4、合同价在3000万元以下的,投资增减额在80万元及以上的。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现状措施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现状措施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与国计民生关系密切,财政资金投入大,占用公共资源多,社会关注度高,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我国经济发展的速度、规模、质量和效益。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现状措施,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工程变更管理的重要性工程变更一般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对施工的程序、工程的内容、数量、质量要求及标准等做出的变更。
对于任何工程,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的发生是必然存在的。
在符合工程有关规范标准并能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的条件下,一些合理的工程变更对工程项目的建设是有益的、必要的,但草率或频繁的工程变更将会产生一系列问题,如延缓工程进度、工程质量下降、竣工决算困难、项目投资增加等,工程变更控制的有效与否关系到工程的进度、质量和投资额的大小。
因此,控制工程变更必然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利益的焦点,同时也是政府监督的重点内容。
二、当前工程变更管理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长期以来,工程变更管理是工程建设中困扰投资控制的关键问题,也是工程建设领域问题治理的重点。
工程变更主要发生在施工环节,若因项目不同环节出现了问题,都将反映在工程变更上。
下面重点分析项目的规划决策、工程设计、招标文件制作、工程施工管理、竣工结算等环节出现的问题及工程变更产生的原因。
(一)投资决策不科学政府投资决策一般要经过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决策等阶段。
但是因制度不完善,有的政府投资决策不按科学程序,如有的投资概算的决策是领导个人制定,领导的好恶可以影响工程投资强度,决策后又不断调整建设标准也时有发生。
有的业主认为“项目前期只是走过场”、“前期工作花冤枉钱没实效”,为了“降低工程造价”而放弃前期工作,不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相关功能设置在立项时未同步规划,边建边改,导致投资失控。
特别是增加附属工程较为突出,如某小学迁建工程增加操场硬化、绿化和大门建设等二次附属工程建设达100多万元。
防城港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防城港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变更管理办法为规范防城港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能,强化职能部门和管理人员职责,遏制超概算现象,减少投资浪费,节约建设资金,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市政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林业工程概预算定额编制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定义和适用范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筹措的资金、政府接受使用的社会资金、国债等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行政性、公用性、公益性的工程建设项目。
本办法主要审查项目的政策合理性、技术合理性和数量合理性,为行政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项目变更中涉及行政审批环节的,由项目业主按规定办理。
二、项目业主职责(一)强化业主主体责任项目业主应严格落实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项目终身负责人(在职在编人员,原则由分管领导担任),应配备熟悉业务的项目专业管理人员。
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终身负责人应建立工程质量、概算控制责任制。
并对建设工程各阶段质量控制、概算管理,决策跟踪等提出具体要求,比如推行限额设计,采用经论证的技术可靠经济适用的方案等。
项目业主应对项目的工程项目变更各环节进行审查,并按规定上报。
项目业主必须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切实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管理。
参建各方应严格覆行合同约定责任和义务。
项目业主应当避免由于勘察不准确、设计不完整造成的项目漏项。
项目业主应加强对项目变更签证管理,原则上禁止由业主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签证,必须由业主单位在职在编两人以上(或含业主单位领导至少一人共两人以上)经现场核验后进行签证,项目负责人应当对项目变更签证给予确认签字。
(二)加强勘察、设计、审图、造价咨询监督管理项目业主必须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勘察单位现场勘察的管理,确保勘察数据的真实性;监督设计单位严格遵照先勘察、后设计程序,监督设计单位根据实际的地形地貌,进行合理、合规的设计;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后,应带领施工图审查机构主要审图负责人进行施工现场踏勘,加强对勘察设计是否存在虚高标准或有无漏项进行严格审查,监督造价咨询单位严格按有关规定和规范编制预算,避免清单描述不清、单价(工程量)不准或漏项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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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指导意见】
工程变更管理
工程变更管理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活动的重要内容,包括发包人工程变更管理和承包人工程变更管理。
政府项目工程变更管理与一般工程相比有其特殊性,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管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有效且合乎合同的工程变更管理活动能够促进工程施工合同的顺利履行,真实反映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状况,避免合同双方由于工程变更而引起的合同争议,为工程造价结算和施工索赔处置打下良好基础。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发包人政府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政府项目发包人可根据工程管理的需要将本指导意见的相关内容或经修订后列入施工合同条款。
1工程变更
1.1本文件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发包人在经批准工程施工图和施工合同的基础上,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对工程做出的有关质量要求、设计图纸、材料或设备、工艺或做法、工程数量、技术参数等的变更。
其他工程变更管理详见《工程施工索赔管理》。
1.2发包人工程变更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
2一般原则
2.1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和设计单位非经相关法律、行政管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程序,无权擅自对原经批准的工程进行变更。
2.2工程变更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施工合同的约定。
特殊情况下确需以口头方式发出,但应当在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内予以确认。
2.3任何工程变更文件必须经原设计单位的认可或批准并加盖设计专用章,经发包人认可后由监理工程师签发指令方可执行。
2.4监理工程师、承包人有权依据其职权以书面方方式对工程变更文件提出建议、意见或质疑,设计单位应当予以书面方式回复采纳或不予采纳的意见。
2.5任何未经合法程序的变更文件,发包人应当不予认可,即使认可也不应当被认为是合法的变更文件。
2.6任何未经合法程序的变更文件,监理工程师应当不予签发,即使签发变更指令也不应当被认为是合法的变更文件。
2.7任何未经合法程序的变更文件,承包人有权且应当以书面方
式向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提出质疑,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无法或未予合理说明的,承包人应当拒绝执行。
2.8设计单位出具的书面变更文件中应当工程变更的事由予以详细说明。
2.9承包人接到变更指令后,应当以书面方式要求监理工程师对变更文件涉及的技术内容作出必要的说明,监理工程师应当予以说明。
3重大变更
3.1重大变更是指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变更事项,也包括承发包人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变更造价超过规定限额以上的变更事项。
承发包人双方约定的重大变更造价限额一般在20万元以上,具体由财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工程的投资控制需要确定限额。
3.2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重大设计变更须经建设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3.3重大设计变更前,发包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财政行政部门和审计行政部门提交相关报告,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财政行政部门和审计行政部门依照其职权,有权对发包人的重大变更事项提出质询,并要求发包人提交详细的说明文件进行答疑。
3.4财政行政部门和审计行政部门要求发包人作出说明或答疑的,发包人应当就重大变更事项的内容、事由、技术、造价及经济合理性作出必要的说明。
3.5重大变更引起工程造价超过经批准概算建设费的,须经原批准部门核准调整概算后方可进行。
3.6重大变更因涉及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重大调整,承发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须向原施工合同管理部门备案后生效。
4变更事项
4.1质量变更
4.1.1作为工程变更的特殊内容,工程质量变更不得低于原经批准的设计标准或要求,确有需要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4.1.2监理工程师无权以自己的名义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变更,但可以依据其职权提出相关的建议。
4.1.3承包人无权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变更,也无权提出类似的建议,除非其有证据和充分的理由证明原设计质量标准和要求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4.2设计变更
4.2.1设计变更包括对原经批准设计图纸、技术参数、施工工艺
或做法等的技术性变更。
4.2.2设计单位需要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出具变更文件。
4.2.3发包人需要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设计单位提出,经设计单位同意后出具变更文件。
监理工程师应当依据其职权就发包人的变更建议签署意见。
4.2.4承包人需要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变更建议书并附变更造价预算书,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批准后提交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同意后出具变更文件。
4.3材料设备变更
4.3.1材料设备变更包括对材料设备的产品、规格、型号、产地等的变更。
4.3.2承包人应当在开工前就由其采购的工程需用材料设备向发包人提交采购计划。
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对该计划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应当修改。
4.3.3材料设备变更应当在材料设备采购计划确定的日期前向承包人发出。
4.3.4设计单位、发包人、承包人需对材料设备进行变更的,同4.2.2-4.2.4款。
4.4工程数量变更
4.4.1工程数量变更是指对可独立施工的工程内容在数量上的增减变更。
4.4.2设计单位、发包人、承包人需对工程数量进行变更的,同4.2.2-4.2.4款。
5变更造价的确定
5.1承包人接到变更指令后,在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价款变更报告,并按施工合同约定程序进行审核。
5.2重大变更造价的确定
5.2.1发包人依照3.3款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重大变更报告时,应当附有重大变更造价预算书。
5.2.2重大变更经批准后,变更造价预算书作为变更指令的附件递交承包人,作为变更的暂定金额。
5.2.3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重大变更的价款变更报告,并按施工合同约定程序进行审核。
5.3工程变更造价确定后按施工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并列入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施工合同有其他约定的从约定。
5.4承包人提交变更价款报告应当附有如下资料:
1)变更价款报告;
2)变更价款计价编制书;
3)工程变更文件;
4)监理工程师变更指令;
5)监理工程师确认承包人已完成变更指令的确认意见;
6)其他编制变更价款报告的相关依据性资料。
5.5承包人未在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内提交价款变更报告的处置
5.5.1一般性变更的,依据施工合同的约定,视为该变更不涉及造价变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变更价款的权力。
5.5.2工程重大变更的,经财政主管部门和审计主管部门同意,承发包人可以约定发包人有权自行确定其认为合理的金额作为变更价款且无需经承包人的确认。
发包人确定变更价款前,应当按照3.3款的规定取得财政主管部门和审计主管部门的同意。
5.5.3变更涉及核减工程价款的,承发包人可以约定发包人有权自行确定其认为合理的金额作为核减价款且无需经承包人的确认。
发包人确定变更核减价款前,应当按照3.3款的规定取得财政主管部门和审计主管部门的同意。
5.6发生下列情况的,工程变更核减造价的予以调整,增加造价的不予调整:
1)由于承包人过失需要变更的;
2)为弥补承包人缺陷而变更的;
3)如发包人或其工程没有因此得利,应承包人要求而采取变更措施的;
4)未经施工合同约定程序或相关法律、行政管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包人擅自变更的;
5)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工程变更不符合施工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行政管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予调整造价的。
5.7发包人应当在每月初就上月工程造价变更的动态情况向财政主管部门和审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6变更争议
6.1工程变更引起承发包人争议的,依照施工合同约定程序解决。
6.2提出异议方应当就其异议向对方提交书面报告,同时附有能够充分说明其异议理由的相关依据性资料。
6.3发包人应当向财政主管部门、审计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变更争议情况,并提交相关书面报告。
7造价工程师的作用
7.1工程变更涉及造价管理是造价工程师工程造价咨询与控制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7.2造价工程师应当为发包人提供如下技术咨询:
1)对工程变更的技术经济合理性提出建议意见;
2)编制工程重大变更的价款变更报告及技术说明;
3)审核承包人变更价款报告并向发包人提出审核意见;
4)代表发包人向财政主管部门和审计主管部门提交工程造价控制管理工作报告并负责技术经济部分的解释说明。
7.3财政主管部门和审计主管部门依照其职权也可以向工程施工现场派驻造价工程师,该造价工程师应当定期向委派部门提交工程造价变更控制管理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