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8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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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8修正)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8修正)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8修正)【发文字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7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01.19【实施日期】2008.03.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1994年12月30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8年1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同时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监测统计、评估督查工作。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妇女合法权益保障工作;(二)组织宣传有关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检查、督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三)研究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制定和修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规、规章和政策;(四)受理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督促有关部门查处;(五)办理政府交办的其他需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处理的工作。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21修正)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21修正)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21修正)【发文字号】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7【实施日期】2021.05.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5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各级工会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技术技能素质,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在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提供支持和协助,不得阻挠。

第四条乡镇、城市街道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应当建立工会。

职工较多的城市社区、村可以建立工会。

第五条各级工会应当设立女职工委员会。

女职工不足十人的基层工会可以设女职工委员。

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

女职工委员会或者女职工委员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基层工会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经上一级总工会确认后,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主要负责人是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工会,应当设专职工会主席。

2024年江苏省南通市中考道德与法治试题及答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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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江苏省南通市道德与法治中考自测试题(答案在后面)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有12小题,每小题4分,共48分)1、以下哪项不属于道德与法治课程的基本理念?A、依法治国B、以德治国C、全面发展D、素质教育2、在处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时,以下哪种观点是错误的?A、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B、在集体中,个人利益应服从集体利益C、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D、个人利益可以完全忽视,只追求集体利益3、下列哪种行为属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A、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B、在非吸烟区吸烟C、在规定的交通信号灯前停车D、在住宅小区内遛狗4、下列哪个选项体现了法治精神的核心价值?A、公平B、效率C、权威D、和谐5、以下哪种行为符合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A. 随意破坏公共财产B. 依法纳税C. 随意散布谣言D. 拒绝参加选举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哪项不是未成年人受到保护的范畴?A. 生命权B. 健康权C. 教育权D. 监护权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性质是:A. 社会主义国家B. 资本主义国家C. 社会主义共和国D. 联邦制国家8、在法治社会中,下列哪项行为不属于公民的权利?A. 表达自己的观点和信仰B. 参与政治选举C. 违反他人合法权益D. 接受教育9、以下哪项行为体现了公民的诚信原则?A. 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重要事实B. 考试中抄袭他人的答案C. 遵守承诺,按时完成工作任务D. 在网上散布虚假信息11、下列哪项行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A. 公民依法参加选举和被选举权B. 公民依法进行宗教信仰自由C. 公民依法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D.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二、非选择题(本大题有5小题,第5小题12分,其他每题10分,共52分)第一题材料一: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文章来源:/Content-1153.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治权利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第四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五章财产权益第六章人身权利第七章婚姻家庭权益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文章来源:/Content-1153.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三条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学习《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心得体会[推荐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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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心得体会[推荐五篇]》第一篇:学习《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心得体会学习《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心得体会这次《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坚持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以最广大妇女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总结了十几年来保障妇女权益的成功经验,适应了新形势的需要,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家庭生活等各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补充和完善,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和男女两性全面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在我们的社会中,女性的地位得到了提高,男女平等得到了的拓展。

如今,几乎在中国所有行业中,都能看到中国女性们自信、勇敢、活跃的身影。

特别是都市中,用知识武装起来的“白领”女性,比起老一辈“半边天”们,她们更加开放地享受着个性发展的自由与欣喜。

然而在现代的社会里,女性的地位是不是因为自身的提高法律的保护而真正意义上得到了提高还是遭到了大家的质疑。

对于我们的社会中两性究竟是否平等的问题,在法律上的平等是不是也意味着心里的平等呢。

不少知识女性并没感觉到外在形式上的不平等,但还是能感到有一种心理层面微妙的不平等。

从知识女性角度看,社会平等对我们来说不是很大的问题。

从发挥自己的才干、创造自己的生活天地上,没感到来自男性的压抑,但是在观念层次上对女性的歧视还是存在的。

有些家庭暴力的成因,决不仅限于家庭内部,而其产生的背景,而是社会大环境下的男女不平等现象。

习俗或观念是一种有行或无形的社会力量,重男轻女是一种丑陋习俗和落后的观念。

与现代社会文明相悖,阻碍社会的和谐发展。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法制的健全,女性同胞更应该加强自身的素质,不仅仅在法律讲究平等更应该在心理寻求真正意义上的平等。

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事业发展,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把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作为义不容辞的职责。

实现男女平等,共同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的努力,既需要法律保障,还需要政治的,经济,文化,社会的条件。

可以树立在政治,经济,社会上同男人平等的思想,开拓进取,自强不息,在党所领导的各项事业中实现自己的真正价值,实现自己的解放和发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5.08•【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妇女保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于2018年5月2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政隆2018年5月8日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就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与工会开展集体协商,并订立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或者在集体合同中专章规定女职工特殊保护内容)。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女性或者提高女性的报名、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中约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予以辞退、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提供劳动保障措施,改善劳动条件,防止职业危害,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安全和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和条件。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女职工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知识、职业技能以及劳动保护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2024年江苏省徐州市初三上学期期中道德与法治试卷及答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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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江苏省徐州市道德与法治初三上学期期中自测试卷(答案在后面)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有12小题,每小题4分,共48分)1、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

A. 公民B. 人民C. 国家D. 政府2、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以下哪种方式不是消费者可以采取的合法维权途径?A. 向消费者协会投诉B. 与经营者协商解决C.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D. 强行占用商家店铺作为抗议3、以下哪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A.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B.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C. 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D. 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哪项措施不属于学校保护?A. 学校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B. 学校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C. 学校禁止未成年人参加危险活动D. 学校向未成年人传授暴力、色情内容5、在道德与法治课上,老师让同学们谈谈对“自由”的看法。

以下是小明同学的发言,其中错误的是()A. 自由不是为所欲为,它是有限制的、相对的B. 法治标定了自由的界限,自由的实现不能触碰法律的红线C. 法治是自由的保障,人们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不受非法干涉和侵害D. 法治与自由相互矛盾,追求自由就不能遵守法治6、小李是一名九年级学生,为了学习他经常熬夜到很晚,第二天早晨经常起不来,导致上课迟到。

老师批评他后,他很不服气,认为学习是自己的事情,老师管不着。

对此,你的看法是()A. 老师没有权利管小李,小李的想法是合理的B. 老师应当尊重小李的自主选择权,不应当干涉他的自由C. 小李要正确对待老师的批评,学会与老师沟通D. 小李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老师无权干涉7、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A.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B. 社会主义制度C.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D.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8、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中,下列哪一项属于公民的政治权利?A. 受教育权B. 劳动权C.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D. 财产权9、以下哪项行为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A. 在公开场合讨论他人的私人事务B. 在社交媒体上分享他人的照片C. 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查阅他人的日记D. 在公共场所大声朗读他人的信件 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以下哪项不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基本内容?A. 小学教育B. 初中教育C. 高等教育D. 职业教育11、中学生小明的父母都是环卫工人,每天起早贪黑地工作,非常辛苦。

《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解读

《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解读

《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解读2018年3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30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实施〈/n>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同时废止。

此次废旧立新为我省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和妇女事业发展提供了更加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必将进一步激发全省妇女在推动江苏高质量发展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为了更好地宣传贯彻条例,本刊特邀几位参与条例制定的嘉宾为您做全方面的解读。

问:我省早在1994年就已经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办法,为什么这次要废旧立新呢?张勤:妇女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力量。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江苏作为经济大省和文化大省,妇女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也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法制保障。

早在1994年,我省就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办法,其中不少规定都属于全国首创,也被其他省市立法所学习借鉴。

这些年来,实施办法在我省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地促进了妇女事业的发展。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利益格局的调整变化,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面临很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如就业歧视、农村妇女权益保障等。

实施办法虽然经过1997年和2008年两次修正,但已不能满足当前形势的需要。

另外,我省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工作中积累的许多行之有效的新经验和新做法,也迫切需要加以总结提升,上升为法规规范。

因此对实施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十分必要。

这次修订是在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补充和完善。

同时,还将我省实践创新的经验、举措上升为法规规范。

条例所规定的内容已超出了实施办法规范的范畴,因此,最终条例名称确定为《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宪法及相关法条名称

宪法及相关法条名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4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英文版)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1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2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暂行办法1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15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17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官警衔制度的具体办法1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19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20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21残疾人权利公约2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2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2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26军队党组织实施党内监督的规定(试行)2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28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30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3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3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3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34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35法规规章备案条例36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37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38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39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40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4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4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44反分裂国家法45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46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47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4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49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50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51法官行为规范5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5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54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55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56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57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58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59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60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6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62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63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64宗教事务条例6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6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障法官权利的若干规定6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6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6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70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71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72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7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7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75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1999-2003)76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77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78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79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80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说到才女,不少人会想到民国时的“合肥四姐妹”,进而感叹合肥张家是个风水宝地。

《江苏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100

《江苏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100

关于征订《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100问》的
通知
各县区妇联,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妇联,市直各妇委会、女工委,市各直属单位妇委会、女工委:
为方便各级妇联干部学习、理解、把握修改后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有关内容,省妇联组织有关领导和专家编写《实施办法100问》。

该书从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全面解读我省《实施办法》,针对《实施办法》的重点内容逐条设问,语言通俗易懂,即有理论性,又有实践性,是广大妇联干部、妇女工作者和广大妇女群众开展工作和依法维权的重要工具。

该书是妇联“五五”普法和“百万妇女学法律”活动的必读材料,也是即将展开的培训、知识竞赛等活动的指定教材。

请各有关单位接通知后,积极联系落实征订工作,组织本单位女职工开展学习。

请将征订数于四月底前报市妇联。

联系人:张艳,联系电话:0527-88201507,88201500(传)
附:1、《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100问》建议征订数。

2、《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100问》征订回执。

宿迁市妇女联合会
2008年4月10日附件1: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
保障法〉办法100问》建议征订数
附件2: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100问》征订回执。

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2018)

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2018)

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2018)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全社会应当树立男女平等意识,尊重妇女,关心妇女,为妇女平等享有发展权利、发展机会和发展成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和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贯彻落实有关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制定妇女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决定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分性别的监测统计、评估督查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协调、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合法权益保障工作;(二)组织宣传有关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检查、督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三)研究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制定和修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规、规章和政策;(四)受理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督促有关部门查处;(五)办理政府交办的其他需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处理的工作。

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由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负责人组成,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主任,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妇女联合会。

工作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专职人员负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强制猥亵、侮辱法律法规

强制猥亵、侮辱法律法规

一、《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一条禁止卖淫、嫖娼。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妇女进行淫秽表演活动。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5〕4号)三、定罪处罚16.依法准确定罪处罚。

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猥亵儿童、非法拘禁、侮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遗弃等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犯罪,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严格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对于同一行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通知25.拐卖妇女、儿童,又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施故意杀害、伤害、猥亵、侮辱等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8.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情节严重的主犯,累犯,偷盗婴幼儿、强抢儿童情节严重,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情节严重,拐卖妇女、儿童多人多次、造成伤亡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从重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判处死刑。

拐卖妇女、儿童,并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施故意杀害、伤害、猥亵、侮辱等行为,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应当依法体现从严。

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通知22.实施猥亵儿童犯罪,造成儿童轻伤以上后果,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

该法律的实施旨在保护和促进妇女和儿童的权益,确保她们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的平等权利和机会。

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如加强立法、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宣传教育和加强国际合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诺为妇女和儿童权益的保护努力工作。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了该法律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它明确规定了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非歧视和最佳利益原则。

第二章:妇女权益的保护第二章详细阐述了保护妇女权益的措施和法律义务。

它包括对妇女的人身权利、经济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的保护。

该章还规定了对妇女暴力行为的打击,如家庭暴力和性别暴力。

此外,该章还涉及到妇女的保护和关心措施,如妇女福利保障和职业培训等。

第三章:儿童权益的保护第三章重点关注儿童权益的保护。

它规定了对儿童的基本权利的保护,如生存权、发展权、保健权和教育权等。

该章还明确规定了禁止虐待和忽视儿童的行为,保护失去父母抚养的儿童和保障儿童的最佳利益。

第四章:保护机制和责任第四章介绍了保护机制和责任。

它强调了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在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该章还规定了相关机构的建立和职责,如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委员会和监督检查机构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和救济第五章明确了对违反妇女和儿童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和救济措施。

它规定了对行为人的处罚和对受害者的补偿措施。

此外,该章还强调了舆论监督和公众参与的重要性。

第六章:国际合作第六章强调了国际合作在妇女和儿童权益保护上的重要性。

它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层面上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合作的方针和原则。

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保护和促进妇女和儿童权益制定的一项重要法律。

通过该法律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诺为妇女和儿童的平等权利和机会努力工作。

然而,要真正实现妇女和儿童权益的保护,仍然需要进一步的努力。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2001-2005年妇女发展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2001-2005年妇女发展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2001-2005年妇女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8.28•【字号】苏政发[2001]106号•【施行日期】2001.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女权益保护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2001-2005年妇女发展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01]10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2001--2005年妇女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2001年8月28日江苏省2001-2005年妇女发展规划“九五”期间,我省各地认真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和《江苏省1996--2000年妇女发展规划》,大力推进妇女发展,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取得了显著成效。

全社会男女平等国策意识逐步增强,尊重妇女的社会风气日益浓厚;妇女参政议政状况明显改善,省、市、县党委或政府领导班子全部配备了女干部,86%以上的乡镇党委或政府领导班子配备了女干部;女性受教育程度和就业水平不断提高,全省高等学校在校女生占在校生总数的37.7%,女性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47%;妇女卫生保健水平进一步提高,孕产妇保健覆盖率达95.20%,孕产妇死亡率降至28.28/10万,妇女平均期望寿命达到74.96岁;女职工劳动保护进一步加强,妇女合法权益得到较好保障。

我省妇女发展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妇女参与经济活动层次较低,妇女参与民主决策和社会管理程度亟待提高,女干部培养选拔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妇女科技文化素质还不够高,成为制约妇女发展的主要瓶颈;女职工劳动保护在一些行业和企业存在薄弱环节,妇女权益保护面临新的矛盾和问题;妇女教育、卫生基础设施相对薄弱,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有待改善。

“十五”期间,是我省全面建设宽裕的小康社会,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的关键时期。

公务员时政热点:“共同育儿假”的目的是减少“理所当然”

公务员时政热点:“共同育儿假”的目的是减少“理所当然”

公务员时政热点:“共同育儿假”的目的是减少“理所当然”二胎政策已经放开近两年,但不少家庭不愿意生育二孩,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妈妈们的焦虑,“生了孩子谁来带?”11月28日,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开幕,将审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

办法(草案)提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产假期间,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安排男方享受不少于5天的共同育儿假。

加上男方原本已经能享受的15天护理假,就至少有20天假期。

媳妇生娃我放假,美滋滋!男士们且慢暗爽,这假期可不是白得的福利,看好了,它叫“共同育儿假”,是为了让爸爸们分担育儿家务而设的,言外之意,为育儿操劳既不是媳妇一个人的事,也不是交给老人就好,爸爸们有不容推脱的义务!一个名词,体现了官方温柔发力,推动社会转变观念的循循善诱。

别小看“共同育儿假”这几个字。

一直以来,爸爸们休的是“陪产假”,对他们应尽责任的描述非常含糊。

现代家庭中,围绕育儿产生的家务分量很重,如果男性不愿意分担,有很多办法可以躲开,且不必承担心理和舆论压力,因为社会上确实存在一种比较普遍的观念,认为做家务不是男性的分内之责,育儿的家务当然也包括在内。

“共同育儿假”就是在对这种观念说不。

有个段子说,一位大婶跟人唠嗑,先吐槽儿媳妇太懒了啥活儿都不干,自己真是倒霉。

人家问她:“您女儿在婆家过得怎么样?”大婶眉开眼笑:“哎呀她在婆家啥活儿都不用干,舒服着呢!”可见女子嫁作人妇之后,要想令婆家满意,总得多干活儿,又会让娘家心疼。

这种“两难”,正说明“女性承担大部分家务”的现象在本质上是不合理的,因为它天生会制造矛盾,也的确是许多家庭不睦的重要原因。

经营好一个家庭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付出,打着“传统”“惯例”旗号拒绝分担家务,说到底不过是自私,是对家庭缺乏担当的表现。

倡导男性与妻子一同承担育儿等家务劳动,不仅有利于孩子成长和家庭和谐,而且有着重要的社会意义。

江苏省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江苏省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江苏省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发布日期:1994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1995年3月1日)废止江苏省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1984年10月31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85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贯彻实行男女平等的原则,抚育、培养儿童健康成长,充分发挥妇女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中的重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刑法》、《婚姻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民都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和侵犯的职责。

坚决制止和惩处一切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条保护妇女婚姻自由的权利。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转亲和换亲。

禁止干涉丧偶妇女、离婚妇女再婚与不再婚的自由。

反对给未成年人订亲。

凡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按《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处理。

第三条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后,如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的,任何人不得干涉、歧视和刁难。

凡符合国家户口管理规定的,女方所在地户口管理机关应准其将户口迁入。

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后,应和女方共同履行应尽的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并依法享有各项权利。

第四条夫妻一方因社会地位发生变化、喜新厌旧等原因提出离婚的,必须分清是非,对有过错的一方,所在单位应严肃处理,进行批评教育、及时制止或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江苏省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决定(草案)的说明

江苏省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决定(草案)的说明

江苏省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决定(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09.24•【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决定(草案)的说明——2007年9月24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省政府秘书长李小敏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1995年3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原《实施办法》)实施十多年来,在保障我省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由于受当时立法条件和社会环境的局限,原《实施办法》一些条款规定得比较原则,带有较多的计划经济色彩,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我省妇女权益保障的需要。

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对《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了较大的修改,修改的内容涉及39处,多达35条,其中对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条款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对当前妇女权益保护中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由于上位法的修改,按照法制统一原则,我省原《实施办法》的很多内容需要作相应的修改。

江苏3700万妇女是“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伟大进程中一支不可替代的生力军。

我省作为东部沿海经济较发达省份,一方面,经济社会的发展为妇女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另一方面,在新旧体制交替的社会转型时期,由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利益格局的调整,使妇女权益保障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如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国家事务的能力需要进一步增强;妇女在劳动就业及平等占有经济、社会资源方面存在困难,两性收入差距不断扩大,贫困女性群体需要更多关注;农村妇女生存和发展的环境需要进一步改善;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等。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1997年修正)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1997年修正)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7.31•【字号】•【施行日期】1994.02.2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正)(1994年2月22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具备条件而未组建工会的,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到该单位指导和督促组建工会。

第三条工会应当动员和组织职工以主人翁态度支持和参与改革,教育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工会应当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反映职工意见和要求,热心为职工服务。

工会组织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努力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文化、业务素质,依法开展工会工作。

第四条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和女职工超过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应当设立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应当设女职工委员。

第五条工会基层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级工会备案。

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也不得把工会组织的机构撤销、合并或者归属其他工作部门。

第六条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经上一级总工会确认后,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其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工会主席、副主席按照《中国工会章程》民主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

任职期间享受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待遇。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确需调动或者被辞退、解雇时,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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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8修
正)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8.01.19
【实施日期】1995.03.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1994年12月30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8年1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同时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监测统计、评估督查工作。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妇女合法权益保障工作;
(二)组织宣传有关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检查、督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
(三)研究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制定和修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受理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督促有关部门查处;
(五)办理政府交办的其他需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处理的工作。

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由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负责人组成,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主任,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妇女联合会。

工作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妇女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妇女联合会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六条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政治权利
第七条制定涉及妇女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时,应当听取妇女组织的意见。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检查涉及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时,执法检查组中应当吸收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妇女代表参加,并可以邀请妇女联合会或者其他妇女组织的人员参加相关工作。

第八条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逐步达到百分之三十;县(市、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女性。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一名以上女性成员。

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代表会议中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第九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有一名以上女性领导成员,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女性领导成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一名以上女性领导成员。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的正职领导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女性。

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的比例,应当与本单位女职工所占的比例相适应。

女性相对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女性管理人员。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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