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东莞建筑的日照要求
东莞建筑的日照要求
东莞市对建筑项目的日照要求是指建筑物在日照方面需要满足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日照是指太阳光照射到建筑物的时间和强度。
根据东莞市建筑设计标准,建筑物的日照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日照时间要求:建筑物的主要生活区域应保证在冬至的正午时刻至少有3小
时的太阳直射照射。
同时,为了确保光线的质量,建筑物之间的阴影不应相互遮挡。
2. 开敞空间和窗户面积:建筑设计应充分利用自然光,最大限度地提供日光照射。
开敞空间的布局应满足足够的日照要求,并且建筑物应设置足够多的窗户面积以保证充足的自然采光。
3. 日照强度标准:建筑物的影响光照度(光照度的平均数)应满足特定标准。
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功能不同,光照度的要求也会有所不同。
4. 遮阳措施:建筑物在日照设计中应考虑使用合适的遮阳措施,如百叶窗、遮
阳篷等,以弥补太阳直射光对室内温度和采光的影响,提高建筑物的节能性能。
总体而言,东莞市对建筑物的日照要求旨在提供一个舒适、安全、节能的室内
环境。
合理的日照设计不仅能够提高居住者的生活质量,还可以节约能源,减少对人类健康、环境和气候的负面影响。
建筑师和设计师在进行建筑设计时,应按照东莞市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充分考
虑日照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设计和布局。
这样既保障了建筑物的基本功能需求,又提升了居住者的居住体验和生活质量。
以上是关于东莞建筑的日照要求的相关内容。
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更详
细的资料,请告诉我。
东莞日照分析报告模板
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项目名称: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章)(章)日照分析报告一.建设单位(委托方)名称:地址: 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二.设计单位(受托方)名称:地址: 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资质证书编号:三、日照分析项目情况(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以下简称委托方),就拟建建筑对其基地北侧遮挡范围内确定的客体(详附图一)的日照影响,委托我公司进行分析。
建设地点:用地范围:建设基地周边电子地形图(详见附图拟建建筑方案总平面图(详见附图(二)基地内拟建建筑基本情况:(三)基地遮挡范围内的客体建筑基本情况:(四)基地外参与叠加分析的主体建筑基本情况注:上表中是指建筑最高部位(含水箱、电梯井或构架)的高度(具体进行日照分析讣算时建筑高度以日照分析图上所标示的诸屋面标高为准)。
拟建建筑的阴影范主、客体建筑位置关系,建筑标髙以及客体建筑窗位如附图所7J\Q四.日照分析标准及依据本日照分析报告的标准依据《东莞市建设项U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有关条款: 第三条适用范ffl和对象、日照标准涉及居住特征建筑的规划方案进行建筑间距审査时,应提交日照分析报告,以保证建筑间距符合国家和我市关于居住建筑日照的要求。
居住特征建筑具体是指下列对象:1•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2,医院的病房;3.幼儿园、托儿所的卧室和活动室;4.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室;5.公寓、宿舍;6.养老院、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
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应满足下列日照标准:1.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居室为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1小时,三房以下至少一个居住空间,三房或三房以上至少两个居住空间应达到日照标准要求。
2.敬老院、老人公寓、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的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
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一般为南外廊)不应低于2小时。
--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汇总1
~~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1 总则1.1 为落实《~~市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统一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日照分析技术要求,制定本规程。
1.2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镇区内申报建设工程项目,应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日照分析报告的,均须按本规程进行日照分析。
2 日照分析依据的主要规范和标准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2)《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3)《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5)《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056)《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7)《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888)《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0-879)《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10)《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11)《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日照分析依据的规范和标准应以最新版本为准。
3 日照分析软件及基础分析参数4 分析范围的确定4.1 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的确定: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5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该扇形半径最大不超过150米。
(见图1)图14.2 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确定后,在其东、西方向各80米、南向100米范围内确定其它遮挡建筑,部分进入分析范围的遮挡建筑须整体纳入分析范围。
(见图2)图24.3 在上述范围内,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已经审批、待建、在建的各类建筑,须参与日照分析;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审批或已核发规划条件的地块,应按照控规或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性质和技术指标进行方案模拟参与日照分析;规划未审批的地块,应进行日照模拟分析。
5 分析方式的确定5.1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采用多点沿线分析方法或平面区域分析方法进行日照模拟分析。
5.2 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5.2.1 同时申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和建筑设计方案的,应采用窗户分析方法进行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附录一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一、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为了确定对拟建高层建筑和对相邻建筑可能产生日照影响而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进行日照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日照分析报告》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高层建筑规划设计方案的依据之一。
规划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二、《日照分析报告》应当由具备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日照分析应当采用通过建设部鉴定的日照分析软件或行业标准方法。
三、日照分析适用于居住建筑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教学楼、老年公寓等建筑(以下简称文教卫生建筑)。
四、日照分析应当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做日照分析。
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居住建筑一户住宅的主要朝向有两个以上居室受遮挡的,最少应有一个居室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一个居室有几个朝向的窗户的,其主要朝向的窗户应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其他朝向的窗户不做日照分析。
休(疗)养院的病房、疗养室和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卧室以及中、小学的教室,保证日照时间的窗户是指主要朝向的窗户。
五、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见附图一、二)(一)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
(二)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
(三)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
(四)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
六、相邻建筑日照分析范围的确定(一)日照分析范围分为:遮挡建筑(指拟建高层建筑)的影响范围(位于遮挡建筑的北侧)和影响被遮挡建筑的分析范围(位于被遮挡建筑的南侧)。
附录四XX分析规则
附录四日照分析规则
1.进行日照分析的建筑为:在拟建建筑高度1。
5倍扇形范围内的建筑,但该扇形半径最大不超过120米。
(见附图:日照分析范围示意图)
拟建建筑位于50米及50米以上城市道路一侧时,对道路另一侧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2.进行日照分析时,窗户(含落地窗、阳台)的日照分析起点为离室内地面0.9米高度处.
进行日照分析时,窗户(含落地窗、阳台)的日照分析宽度,当窗户(含落地窗、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2.4米时,按实际宽度计算;当窗户(含落地窗、阳台)的宽度大于2.4米时,按2。
4米计,以窗户(含落地窗、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
2米为分析范围。
3.突出建筑屋面的水箱间、楼梯间、电梯间等辅助用房,必须按实际造型建模并作为日照分析时的遮挡物进行日照分析。
4。
建筑间的室外高差应纳入日照分析范围。
沪规法〔2004〕302号关于印发《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规法〔2004〕302号各区(县)规划管理局、各派出机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已于2003年10月18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并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按照《技术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授权,特制订《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日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日照分析工作,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进行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技术规定》的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技术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报送)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建筑高度大于36米、且建设基地面积小于等于1公顷的,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的拟建建筑与界外建筑的间距小于《建设项目日照分析预评估报告》确定的建筑间距的,应对界外建筑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建设基地内建筑间距部分或全部按《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控制的,应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第四条(设计方案调整)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资质)《日照分析报告》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
第六条(软件使用要求)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本市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完整版)《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日照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县相应地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第三条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第五条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可结合规划策划研究确定.第六条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按照项目建设用地和市政建设用地确定,用地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依据.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肤.前款所称项目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市政建设用地是指需代征的城市道路、绿化保护带、排洪沟等用地。
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杂。
代征范围一般至市政建设用地中心线,但临城市道路的建设用地,道路一侧为河道、绿地、广场或已经完成征用土地的,应代征全部道路。
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龔。
第七条根据建设用地类别,可以在用地内适建相关类型的建设工程。
适建比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合理确定。
第八条建设用地未达到表一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表一可予以建设: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鈞。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及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二节建筑容量控制第九条中心城区范围内一般地区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筑高度等因素对建筑容量进行控制,并符合国家、省、市相关土地使用政策的要求。
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试行).doc
附件1: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试行)第一条总则为提高日照分析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修订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 2003年版)和《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结合东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日照分析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建筑管理时的依据。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具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或咨询机构采用日照分析软件,利用计算机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高层建筑群对其北侧某一规划或保留地块的建筑、建筑部分层次的日照影响情况或日照时数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对象、日照标准涉及居住特征建筑的规划方案进行建筑间距审查时,应提交日照分析报告,以保证建筑间距符合国家和我市关于居住建筑日照的要求。
居住特征建筑具体是指下列对象:1、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2、医院的病房;3、幼儿园、托儿所的卧室和活动室;4、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室;5、公寓、宿舍;6、养老院、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
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应满足下列日照标准:1、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居室为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1小时,三房以下至少一个居住空间,三房或三房以上至少两个居住空间应达到日照标准要求。
2、敬老院、老人公寓、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的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
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一般为南外廊)不应低于2小时。
中小学学生宿舍的日照要求参照住宅建筑。
4、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第四条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或教育、卫生建筑。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在新建高层建筑冬至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的阴影范围(如图1);图1 冬至日客体范围图2、在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规划报建、待建、在建等有日照要求的居住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东莞市日照分析实施方案
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实施方案(试行)一、日照分析实施范围涉及居住特征建筑的规划方案进行建筑间距审查时,对可能不满足日照要求的方案,应提交日照分析报告,以保证建筑间距符合国家和我市关于居住建筑日照的要求(见附件1)。
居住特征建筑具体是指下列对象:1、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2、医院的病房;3、幼儿园、托儿所的卧室和活动室;4、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室;5、公寓、宿舍;6、养老院、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
二、日照分析实施流程图一日照分析实施流程三、日照分析报告的编制1、日照分析报告编制的阶段涉及日照分析对象的建设项目,在审批修建性详规和建筑总图时,如需同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的,应委托具有规划或建筑设计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或咨询机构进行日照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2、日照分析报告编制需要具备的资料及来源1)、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1:500(或者1:1000)现势电子地形图。
2)、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文件(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
3)、已建的客体建筑的平面图和立面图(如需进行窗口分析,则附有需分析的窗户的详细位置和尺寸)。
4)、已建的主体建筑的平面图和立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
5)、根据《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见附件1)已确定纳入分析范围的已批(未建或在建)以及在批主客体建筑的有关资料。
6)、竖向平面图(表示每栋建筑的室外地坪标高)。
资料来源:第1、3、4、6项资料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测量队测量,并经当地规划所盖章确认,第2项资料由建设单位提供,第5项资料由建设单位向当地规划所查询。
3、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具体技术要求日照分析报告的编制要求参照我局颁布的《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见附件1)。
4、日照分析报告编制的软件日照分析报告编制所用软件应由软件公司送我局审查备案,并在规划局网站上公布的。
四、日照分析报告的校核1、日照分析报告校核的阶段为保证日照分析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日照分析报告在送我局审批之前,应送东莞市地理信息与规划编制研究中心(简称编研中心)校核,取得编研中心出具的《日照分析报告校核意见书》。
日照工程管理制度规范
日照工程管理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日照工程管理的规范,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保护环境,促进工程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涉及日照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和运营等各个阶段,适用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开展相关工程活动。
第三条日照工程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质量至上、节能环保、科学管理”的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加强工程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效益性。
第四条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日照工程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权力和程序,保证工程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五条设计单位在进行日照工程设计时,应当遵循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确保设计方案科学合理、符合工程要求。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对日照工程设计进行论证,明确设计依据、设计参数、设计方案等内容,并形成设计文件,进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注重太阳光照、遮阳、通风和空间布局等因素的考虑,合理利用自然光线和自然资源,提高建筑能效,并满足人们对室内光照、通风、舒适度等需求。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其他相关单位沟通协调,保证设计方案的实施和效果。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对日照工程设计文档进行存档管理,确保设计文件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第十条设计单位应当为日照工程的施工、监理、维护和运营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培训。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完成其设计任务书规定的工作内容,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质量要求提交设计成果。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在进行日照工程施工时,应当设置专职安全技术员和质量技术员,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循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施工过程安全、质量良好。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材料、工艺、设备等方面的监督,防止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合理利用资源,减少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处理,不得违法违规施工。
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
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规划设计中的日照分析是指在城市规划设计过程中,对建筑物或城市中不同区域的日照情况进行评估和分析。
它旨在优化建筑物的布局和设计,以提高光照质量、减少能源消耗和改善居住环境。
日照分析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1.日照分析对象的选择日照分析对象可以是单个建筑物、小区、街区、整个城市等。
在规划设计中,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日照分析对象。
2.日照分析的时间和周期日照分析应该基于一定的时间和周期进行,以全面了解不同季节、不同时间段的日照情况。
通常选择一年四个季节的典型日子进行分析,如春分、夏至、秋分、冬至等。
3.日照分析的方法和工具日照分析可以使用不同的方法和工具进行,如手绘法、数学模拟法、物理模型法和计算机模拟法等。
在规划设计中,通常采用计算机模拟法进行日照分析,并利用专业软件进行模拟和分析。
4.日照分析的指标和标准日照分析的指标和标准是判断日照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的重要依据。
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指标和标准:-日照时间:指建筑物或区域在一定时间段内受到太阳直射照射的时间,一般要求达到一定的小时数。
-日照角度:指太阳在空中的高度角,一般要求太阳高度角在特定范围内。
-遮阳系数:指建筑物或区域受到阴影遮挡的程度,一般要求遮阳系数在特定范围内。
-光照均匀度:指建筑物或区域内光照的均匀程度,一般要求光照均匀度达到特定的水平。
5.日照分析结果的应用日照分析的结果应该及时准确地反馈给规划设计人员,用于指导建筑物和城市布局的优化和改进。
根据日照分析的结果,可以调整建筑物的朝向和高度,设置绿化和景观,优化道路和街区布局,改善居住环境等。
6.日照分析的法律法规要求日照分析在一些地区可能会受到法律法规的要求和限制。
规划设计人员在进行日照分析时,需要了解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设计方案符合规定。
7.日照分析的可持续性考虑在日照分析中,应该考虑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如提高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改善室内环境等。
150525 (修改后)附录C 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1)
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草案)C1、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为了确定拟建高层建筑对自身和对相邻建筑可能产生日照影响而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进行日照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指定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日照分析报告》成果和日照分析软件是否符合国家及本通则标准和要求进行复核,复核单位应出具《日照分析复核报告》。
《日照分析报告》、《日照分析复核报告》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高层建筑规划设计方案的依据之一。
规划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高度、室内地面标高、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位置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编制并报送《日照分析报告》、《日照分析复核报告》。
C2、《日照分析报告》、《日照分析复核报告》应当由具备建筑设计或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日照分析报告》、《日照分析复核报告》应符合《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C3、日照分析适用于住宅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教学楼、宿舍等建筑(以下简称文教卫生建筑)。
C4、日照分析的计算范围(1)被遮挡建筑(场地)的计算范围:拟建高层建筑以北,建筑高度1.5倍的扇形阴影范围,最大不超过150米范围内的现状、在建或规划的建筑(当被遮挡建筑(场地)的一部分位于上述界线内时,该建筑需进行日照分析。
计算范围详见附图1、附图2)。
(2)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以已经确定的被遮挡建筑(场地)为中心,南侧半径150米的扇形范围内现状、在建或规划的建筑(当建筑的一部分位于上述界限内时,需参与日照分析。
计算范围详见附图3、附图4)。
(3)在日照分析范围内,为维护相邻地块业主的开发权益,拟建建筑(小区)周边为尚未进行规划的地块时,应进行模拟叠加分析。
1)拟建建筑(小区)北侧为规划居住、教育、卫生用地时,应当对规划建筑进行日照分析;2)拟建建筑(小区)东、西两侧为规划居住用地且无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可对该地块采用镜向布置或按规划布置对拟建建筑进行综合日照分析;3)分析范围内的在建建筑、已批待建建筑、应纳入日照分析范围。
东莞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附件1: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试行)第一条总则为提高日照分析工作得规范化与标准化水平,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修订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 2003年版)与《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结合东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日照分析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建筑管理时得依据。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就是指,具相关资质得专业技术部门或咨询机构采用日照分析软件,利用计算机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高层建筑群对其北侧某一规划或保留地块得建筑、建筑部分层次得日照影响情况或日照时数情况得技术分析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与对象、日照标准涉及居住特征建筑得规划方案进行建筑间距审查时,应提交日照分析报告,以保证建筑间距符合国家与我市关于居住建筑日照得要求。
居住特征建筑具体就是指下列对象:1、住宅得卧室与起居室;2、医院得病房;3、幼儿园、托儿所得卧室与活动室;4、中小学教学楼得教室;5、公寓、宿舍;6、养老院、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
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应满足下列日照标准:1、受遮挡得住宅建筑主要朝向得居室为冬至日得有效日照不应低于1小时,三房以下至少一个居住空间,三房或三房以上至少两个居住空间应达到日照标准要求。
2、敬老院、老人公寓、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特定得为老年人服务得设施,其居室冬至日得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得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
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一般为南外廊)不应低于2小时。
中小学学生宿舍得日照要求参照住宅建筑。
4、医院病房楼得病房部分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第四条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得居住或教育、卫生建筑。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与对象得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在新建高层建筑冬至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得阴影范围(如图1);图1 冬至日客体范围图2、在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规划报建、待建、在建等有日照要求得居住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范
建筑日照分析技术规范1 总则1.1 为落实国家及地方日照管理的相关要求,促进日照分析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等有关规范,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1.2 凡在省内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需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日照分析报告的,均须按本技术规范进行日照分析。
1.3 日照分析适用于居住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及其室外活动场所,医院病房,疗养院疗养室,中小学教学楼和宿舍等。
1.4 规划变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宗地地形地貌等改变,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变更后的实际情形重新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1.5 日照分析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1 日照分析sunlight analysis指根据国家标准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待建、在建或已建的建筑、组团绿地、托儿所和幼儿园活动场地采用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计算机分析软件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的日照情况,分析计算其相关的量化指标,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过程。
2.2 日照分析对象sunlight analysis object有日照时间要求的建筑,包括已建、在建、待建和拟建等各个阶段的建筑,无日照要求的建筑不做日照分析。
2.3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sunlight analysis subject building对其它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2.4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sunlight analysis object building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的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建筑。
2.5 日照基准面sunlight datum elevation为使日照分析结果客观真实,必须科学合理地确定一个布置日照分析采样点的立面,这一立面即为日照基准面。
2.6 日照基准线sunlight datum line日照基准面的水平投影线。
02.广东(东莞)-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试行)
分户 编号
窗位
层号
窗台高 (米)
1 A
2
0.90~ 1~3
6.90
4
9.90
0.90~ 1~3
6.90
4
9.90
……
日照时间
建设前日 照
总有效 日照
建设后日照
总有效 日照
朝向
(有效时间 段)
0
00:00 0
00:00
10:45~ 12:19 10:10~ 10:45 10:49~ 12:27
01:34 00:35 01:38
10:45~ 12:19
0
10:49~ 12:27
01:34 00:00
南偏西 13 度
01:38
图 5 窗报批表
图 6 多点沿线分析
8、附件
8.1、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阴影覆盖范围图)(1:500 ~ 1:1000);
8.2、日照分析总平面图(1:500~ 1:1000);
8.3、多点沿线分析图(1:500~1:1000)或窗报批表;
第十三条 解释权 本规定由东莞市城建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试行日期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应满足下列日照标准: 1、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居室为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 1 小时,三房以下至少
一个居住空间,三房或三房以上至少两个居住空间应达到日照标准要求。 2、敬老院、老人公寓、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
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 2 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的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 3 小时。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
9:00-15:00 东莞,北纬 23 度 03 分,东经 113 度 45 分
东莞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附件1: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试行)第一条总则为提高日照分析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修订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 2003年版)和《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结合东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日照分析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建筑管理时的依据。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具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或咨询机构采用日照分析软件,利用计算机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高层建筑群对其北侧某一规划或保留地块的建筑、建筑部分层次的日照影响情况或日照时数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对象、日照标准涉及居住特征建筑的规划方案进行建筑间距审查时,应提交日照分析报告,以保证建筑间距符合国家和我市关于居住建筑日照的要求。
居住特征建筑具体是指下列对象:1、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2、医院的病房;3、幼儿园、托儿所的卧室和活动室;4、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室;5、公寓、宿舍;6、养老院、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
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应满足下列日照标准:1、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居室为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1小时,三房以下至少一个居住空间,三房或三房以上至少两个居住空间应达到日照标准要求。
2、敬老院、老人公寓、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的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
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一般为南外廊)不应低于2小时。
中小学学生宿舍的日照要求参照住宅建筑。
4、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第四条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或教育、卫生建筑。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在新建高层建筑冬至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的阴影范围(如图1);图1 冬至日客体范围图2、在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规划报建、待建、在建等有日照要求的居住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附录三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附录三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附录三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1、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具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采用分析软件,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高层建筑群对其北侧某一规划或保留地块的建筑、建筑部分层次的日照影响情况或日照时数情况。
日照分析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管理(审核方案、初步设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的依据。
本规则适用于拟建高层建筑,多层建筑不作日照分析,根据技术管理规定要求按日照时间距控制。
2、日照分析复核要求《日照分析报告》须经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专业咨询机构复核。
对日照分析计算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再次复核。
《日照分析报告》若经两次复核基本一致及作为实际日照的最终结果。
3、日照分析的对象、日照标准应满足受遮挡的居住建筑(不包括公建用地上的酒店式公寓等)的主要朝向居室在大寒日的满窗有效日照不低于两小时。
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
满足以上日照要求时即视为日照不受影响。
4、日照分析参数要求a、有效时间带:上午8时至下午16时。
b、时间统计方式:日照时数2小时。
C、时间间隔:10分钟。
d、采样点间距:不超过1米×1米。
分析受日照影响的现状住宅建筑时,采样点间距不超过0.5米×0.5米。
5、朝向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的窗户的有效日照,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要求。
新建住宅至少有一个方向获得日照,此方向即为主要朝向。
现状住宅一般以主要卧室朝向或有利日照的朝向为建筑主要朝向。
居住建筑一个户型有几个朝向的居室的,其主要朝向的居室满足日照有效时间的要求即可。
6、日照分析次序日照分析时,应先了解拟建建筑周边现状、规划情况,确定日照分析的主体建筑范围和客体建筑范围,先分析客体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高层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
7、居住建筑窗户有效日照计算范围计算基准面按以下确定:a、一般窗户以外墙皮窗台位置为计算基准面;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1)b、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附件1: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试行)第一条总则为提高日照分析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修订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 2003年版)和《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结合东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日照分析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建筑管理时的依据。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具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或咨询机构采用日照分析软件,利用计算机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高层建筑群对其北侧某一规划或保留地块的建筑、建筑部分层次的日照影响情况或日照时数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对象、日照标准涉及居住特征建筑的规划方案进行建筑间距审查时,应提交日照分析报告,以保证建筑间距符合国家和我市关于居住建筑日照的要求。
居住特征建筑具体是指下列对象:1、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2、医院的病房;3、幼儿园、托儿所的卧室和活动室;4、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室;5、公寓、宿舍;6、养老院、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
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应满足下列日照标准:1、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居室为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1小时,三房以下至少一个居住空间,三房或三房以上至少两个居住空间应达到日照标准要求。
2、敬老院、老人公寓、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的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
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一般为南外廊)不应低于2小时。
中小学学生宿舍的日照要求参照住宅建筑。
4、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第四条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或教育、卫生建筑。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在新建高层建筑冬至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的阴影范围(如图1);图1 冬至日客体范围图2、在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规划报建、待建、在建等有日照要求的居住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关于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
关于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XX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日照分析统一采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广使用的SUN 日照分析软件,需进行日照影响主客体分析的建设项目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XX年版)附录四及附录五的相关要求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
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报项目用地内需保留的建筑及用地周边日照影响范围内的现状建筑的外轮廓线、遮阳点高度、窗台位置、窗台高度、地形图、场地标高等数据,建设单位需提供具有乙级以上测绘资质单位进行实地测量的《日照地形测量报告》,作为日照分析的基础数据。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
建设单位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同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因建筑设计方案调整致使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提供《日照分析报告》。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
第四条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应对《日照地形测量报告》、《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因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
第五条建设单位报送《日照地形测量报告》、《日照分析报告》的同时,应提交由建设单位和测量单位、日照分析单位共同盖章确认的诚信承诺书。
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
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
第六条市规划部门对《日照分析报告》成果和日照分析软件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进行审查和日照复核计算,依法依规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核。
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附件1: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试行)第一条总则为提高日照分析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修订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 2003年版)和《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结合东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日照分析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建筑管理时的依据。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具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或咨询机构采用日照分析软件,利用计算机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高层建筑群对其北侧某一规划或保留地块的建筑、建筑部分层次的日照影响情况或日照时数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对象、日照标准涉及居住特征建筑的规划方案进行建筑间距审查时,应提交日照分析报告,以保证建筑间距符合国家和我市关于居住建筑日照的要求。
居住特征建筑具体是指下列对象:1、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2、医院的病房;3、幼儿园、托儿所的卧室和活动室;4、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室;5、公寓、宿舍;6、养老院、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
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应满足下列日照标准:1、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居室为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1小时,三房以下至少一个居住空间,三房或三房以上至少两个居住空间应达到日照标准要求。
2、敬老院、老人公寓、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的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
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一般为南外廊)不应低于2小时。
中小学学生宿舍的日照要求参照住宅建筑。
4、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第四条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或教育、卫生建筑。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1、在新建高层建筑冬至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的阴影范围(如图1);建筑高度100米的客体建筑范围建筑高度50米的客体建筑范围B MNO DCAC ABDO 44°44°建筑高度100米的客体建筑范围建筑高度50米的客体建筑范围44°44°注:弧形有两个中心点,正南向为A 、B 点(左图),非正南向为M 、N 点(右图)图1 冬至日客体范围图2、在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规划报建、待建、在建等有日照要求的居住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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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东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试行)
第一条总则
为提高日照分析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修订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 2003年版)和《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结合东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日照分析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建筑管理时的依据。
第二条定义
日照分析是指,具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或咨询机构采用日照分析软件,利用计算机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高层建筑群对其北侧某一规划或保留地块的建筑、建筑部分层次的日照影响情况或日照时数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对象、日照标准
涉及居住特征建筑的规划方案进行建筑间距审查时,应提交日照分析报告,以保证建筑间距符合国家和我市关于居住建筑日照的要求。
居住特征建筑具体是指下列对象:
1、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
2、医院的病房;
3、幼儿园、托儿所的卧室和活动室;
4、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室;
5、公寓、宿舍;
6、养老院、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
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应满足下列日照标准:
1、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居室为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1小时,三房以下至少一个居住空间,三房或三房以上至少两个居住空间应达到日照标准要求。
2、敬老院、老人公寓、休(疗)养楼、老年居住建筑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
施,其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的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
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一般为南外廊)不应低于2小时。
中小学学生宿舍的日照要求参照住宅建筑。
4、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第四条日照分析客体建筑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或教育、卫生建筑。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新建高层建筑冬至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的阴影范围(如图1);
图1 冬至日客体范围图
2、在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规划报建、待建、在建等有日照要求的居住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第五条日照分析主体建筑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以已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在其南侧结合拟建高层建筑,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在此范围内确定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
2、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有关部门审定,或已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建筑,也应纳入主体建筑范围。
3、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主体。
4、主体建筑参与投影的建、构筑物均应纳入分析。
当屋顶构架截面尺寸小于30cm*30cm,且屋顶构架累计总截面宽小于建筑东西向面宽10%时可忽略不计。
第六条建筑朝向及分析要求
1、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主要居室朝向。
2、居住建筑一个户型有几个朝向的居室的,应保证其主要朝向的居室满足日照有效时间的要求。
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要求。
第七条日照分析参数要求
第八条日照分析方法要求
1、对于未能确定窗户位置的已批规划建筑、申报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可采用多点沿线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2、对于有条件获得日照分析窗户计算数据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应采用窗户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第九条 居住建筑窗户有效日照计算范围
当发现客体建筑范围内有日照情况不满足第三条日照标准时,可再对其按以下要求
进行窗户分析。
1.满窗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计算基准面中点为计算点。
2.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
2.1、一般窗户以外墙皮窗台位置为计算基准面
2.2、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
(如图3)
凸窗
转角弧形窗
转角直角窗计算基准面
计
算基准面计算基准面
B
A
B
A
A
B
图3 异形窗日照的计算点
2.3、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
0.9米的高度计算。
2.4、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
2.5、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与外墙相
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4第1至4种方式所示)。
计算基准面
凹阳台B
A
凸阳台
B
A
计算基准面
计算基准面
计算基准面
半凹半凸阳台
半凹半凸阳台
A
B
A
B 计算基准面凸阳台封窗
A
B 计算基准面凸阳台封窗
阳台封窗阳台封窗
A
B
123
456
图4 各类阳台窗日照的计算点
2.6、设计封闭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图4第5、6种方式所示);阳台被住户自行封闭的,计算点仍为原窗户的窗台面。
3、涉及其它分析要素的计算要求。
3.1、计算建筑的屋顶部分,包括屋脊、凸出屋面的水箱、电梯间、楼梯间、女儿墙、构架等设施必须按实际造型建模, 并纳入计算。
3.2、各计算建筑间的地坪高差须纳入计算。
3.3、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等对建筑自身窗户的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不属其它建筑的日照遮挡,可忽略不计,但对相邻建筑的影响须纳入计算。
3.4、桥梁、山体、围墙的遮挡影响可以不纳入计算,但是挖山体形成的挡土墙等永久性地势高差应纳入计算内容。
第十条主要日照分析资料
1、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1:500或1:1000现势电子地形图。
2、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文件(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女儿墙详细标高和建筑总高)。
3、已建的客体建筑的平面图和立面图(附有需分析的窗户的详细位置和尺寸)。
4、已建的主体建筑的平面图和立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女儿墙详细标高和建筑总高)。
5、根据本规定已确定纳入分析范围的已批或在批主客体建筑的有关资料。
6、本条第1款中的地形图由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第3、4、5款规定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或市规划管理部门查询。
7、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资料提供单位应在所提供资料上加盖本单位印章,并对所提供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日照分析报告
日照分析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委托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2.受托方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3.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1)建筑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2)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建筑高度、底标
高等,如下表所示);
基地内拟建建筑:
3)根据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
名称、建筑高度、底标高等);
基地外阴影分析范围内的客体建筑:
4)参与叠加分析的本基地外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建筑高
度、底标高等);
基地外参与叠加分析的主体建筑
5)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
5、日照分析基础资料及其来源说明;
6、日照分析所采用的软件、参数和分析方法;
7、需做窗户分析的,计算出其每一分析窗位在申报建筑建成前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窗位,明确不符合日照要求
的窗户数及户数(如图5);需做多点沿线分析的,计算出其主要朝向的沿线有效日照时数,并绘制多点沿线日照分析图,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位置(图6);
图5 窗报批表
图6 多点沿线分析
8、附件
8.1、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阴影覆盖范围图)(1:500 ~ 1:1000);
8.2、日照分析总平面图(1:500~ 1:1000);
8.3、多点沿线分析图(1:500~1:1000)或窗报批表;
8.4、窗户分析表。
第十二条责任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应如实回答规划管理部门案件经办人员的询问。
报送材料不实,或对案件经办人员的询问有所隐瞒而产
生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负责。
由于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产生后果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解释权
本规定由东莞市城建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试行日期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