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办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批表
复议案卷调阅审批表
复议案卷调阅审批表
根据您所提供的任务名称,我可以为您撰写一篇文章,内容如下:
复议案卷调阅审批表
复议案卷调阅审批表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流程,用于确保案卷的安全和保密性。
在进行复议案件时,该审批表充当着非常关键的角色,为确保案卷被合法调阅并保护受案人的隐私提供了指导。
审批表的主要目的是明确调阅人员及其需求,并记录案卷调阅的详细信息。
在
填写审批表时,需要提供以下内容:调阅人员的姓名、部门、职位以及对案卷的具体调阅目的。
这些信息对于确保调阅人员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非常重要。
同时,审批表还应包括案卷调阅的时间范围和地点,以便监督和控制整个调阅过程。
审批表在流程中的每个环节都需要相应的审批人签字,以确保调阅活动的合规性。
审批人是对调阅请求的最终批准者,他们负责评估调阅的合法性、必要性以及可能的风险。
他们的签字表明他们已经审查了申请,并认为调阅案卷是合理且必要的。
复议案卷调阅审批表的管理和保存也需要特别的关注。
一般来说,审批表应妥
善保存,以备将来的参考和审计。
对于涉密案卷,更需要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审批表不落入未经授权的人员手中。
这样做的目的是保护案卷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综上所述,复议案卷调阅审批表是一个必要而重要的工具,它确保了调阅过程
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通过填写审批表,并经过审批人的合法签字,可以有效防止未经授权者的访问,维护案卷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同时,审批表的妥善管理和保存也确保了审计和监督的需要。
以此保护受案人的隐私和案卷的完整性。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8.06.04•【文号】国法函[2008]196号•【施行日期】2008.06.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法制工作正文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国法函[2008]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国务院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规范化水平,现将《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二○○八年六月四日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目录[1]行政复议申请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3]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5]行政复议告知书[6]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7]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8]被申请人答复书[9]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一)[10]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二)[11]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12]责令受理通知书[13]责令恢复审理通知书[14]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15]恢复审理通知书[16]延期审理通知书[17]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18]行政复议调解书[19]行政复议和解书[20]行政复议决定书[21]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2]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23]行政处分建议书[24]行政复议意见书[25]行政复议建议书[1]行政复议申请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工作单位住所(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住所(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电话被申请人:(名称)行政复议请求:。
事实和理由:。
此致(行政复议机关名称)附件:1.申请书副本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议件3.其他有关材料份4.授权委托书(有委托代理人的)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年月日[2]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工作单位住所(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委托代理人:(姓名)电话被申请人:(名称)行政复议请求:。
安仁县人民府法制办公室
安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二〇一四年七月㈠行政复议一、权力行使依据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二、复议范围㈠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㈡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㈣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㈤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㈥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㈧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㈨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㈩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申请条件㈠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的请求事项;㈢属于复议机关主管和受案行政机关管辖。
四、申请材料㈠行政复议申请书贰份(不会写字的,可口头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当场记入笔录后由申请人签名认可);㈡复议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㈢证明行政机关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或不作为的材料。
五、办理程序和时限㈠接收申请。
材料齐全者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受理,材料不齐的通知五日内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㈡受理案件。
行政复议承办人填报《行政复议受理审批表》报法制办主任审核。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24•【字号】鄂政办发[2006]100号•【施行日期】2006.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10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为了规范省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程序,保证案件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申请(一)接受申请。
包括来访、来信、基层转送的书面申请,以及来访的口头申请。
接受书面申请的,根据当事人的数量,要求提交申请书的份数,同时要求提供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
接受口头申请的,省政府法制办应安排两名工作人员在场,询问申请人的身份、审查证件、了解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当场做好笔录,并将笔录向申请人宣读,由申请人签字或印指模加以确认。
(二)审查申请。
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条件;是否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受理;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是否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申请复议的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是否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否存在第三人等。
(三)补正申请。
申请材料不全,经审查难以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四)办理申请。
收到申请人的申请(需补正申请材料的在收到补正材料)后5日内作出处理。
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涉法事务办理行政复议工作流程图及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doc
涉法事务办理行政复议工作流程图及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doc(一)涉法事务办理流程图(二)行政复议工作流程图(三)有关文件格式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一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姓名、年龄、性别、住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要紧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被申请人: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与职务第三人:姓名、年龄、性别、住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要紧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行政复议请求:事实与理由:此致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人:年月日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二行政复议口头申请笔录接待时间:接待地点:接待人员:申请人:姓名、年龄、性别、住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要紧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被申请人: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与职务第三人:姓名、年龄、性别、住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要紧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行政复议请求: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年月日接待人员:年月日(宣读笔录,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时间。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三行政复议告知书申请人:你(单位)年月日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接到本告知书后请按照《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至收到本告知书之日止的时间,不计入法定申请期限)。
特此告知。
年月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四提出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申请人不服你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你机关,请你机关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对该行政复议申请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根据与其他有关材料。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安徽省档案局•【公布日期】2009.12.21•【字号】皖府法[2009]63号•【施行日期】2009.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府法[2009]6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安徽省档案局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安徽省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管理,保护和利用行政复议案件档案,促进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案件档案,是指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反映案件情况并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材料、声像材料和其他材料。
第三条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管理,遵循分级分部门管理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本省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复议机关负责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等工作,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归档范围和保管第五条行政复议案件材料一般以立卷形式整理归档,根据案件材料保密需要,可以分正卷和副卷,并按照一案一号的原则,统一编制案卷号。
形成行政复议案件材料较少且按《归档文件整理规则》整理文件材料的单位,可以将一个案卷视为一件,编制归档文件目录,并在备注中说明。
第六条下列材料应归入行政复议案件档案正卷:(一)行政复议申请书及附件材料;(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四)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五)责令受理行政复议通知书;(六)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七)行政复议告知书;(八)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及有关证据材料;(九)调查笔录或者调查取证材料;(十)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十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十二)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十三)行政复议延期审理通知书;(十四)行政复议听证笔录;(十五)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十六)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十七)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十八)行政复议调解书;(十九)行政复议和解协议;(二十)行政复议决定书;(二十一)行政复议意见书;(二十二)行政复议建议书;(二十三)行政处分建议书;(二十四)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二十五)送达回证;(二十六)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资料;(二十七)需要立卷归档的其他案件材料。
行政复议案件卷宗装订要求和顺序
北京市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立卷归档试行规则(1992年2月21日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北京市档案局制发)京政法制复字〔1992〕4号)一、为使本市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立卷归档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凡本市有行政复议任务的行政机关,均按本规则做好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立卷归档工作。
三、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立卷实行一案二卷(正卷和负卷)制度,一卷一号。
正卷是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可对外公开的文件材料;副卷属不能对外公开的文件材料。
四、行政机关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案件承办人即应开始进行立卷的准备,在案件审理工作中,系统收集整理有关文书(包括证据、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做好立卷的前期准备工作。
五、行政复议案件办结后,案件承办人应整理案件的全部材料,进行立卷。
六、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的案卷封面,区、县政府的,按市档案局和市政府法制办规定的标准样式制作;各委、办、局(总公司)和区、县下属各单位的,按照文书档案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行政复议案件档案中的文书正本只存一份。
八、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照片、图纸等证据,应放入证物袋中随卷归档,在证物袋上注明证据的名称、数量、摄录时间及地点、主要内容。
不能随文书立卷的音像证据,须在备考表上注明录制的数量、内容、时间、地点、责任者、存放地点等内容,并按音像制品的管理办法管理。
九、行政复议案件档案正卷内的文书按以下顺序排列:(一)卷内目录;(二)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行政复议裁决书;(三)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行政复议裁决书的回执;(四)行政复议接待登记表;(五)行政复议申请书及附件;(六)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及答辩通知书;(七)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及答辩通知书的回执;(八)行政复议案件答辩书及附件;(九)各类笔录(包括询问笔录、调查笔录、工作联系笔录、审理笔录和对原行政机关处罚决定案卷的阅卷笔录),按时间顺序排列。
(十)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在前、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在后);(十一)案件结报表;(十二)退卷函;(十三)备考表;十、行政复议案件档案副卷内的文书按下列顺序排列:(一)卷内目录;(二)结案报告;(三)行政复议案件立案登记表;(四)行政复议案件评议笔录(或复议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向主管领导汇报案件情况笔录);(五)机密文件抄件;(六)内部请示、报告及批件;(七)其它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八)备考表;十一、需补证的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终止的行政复议案件所形成的文书,应按复议工作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
2024年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2篇)
2024年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____年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一、引言在行政管理中,常常会出现行政行为不当或不合理的情况,给公民、企业和组织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和困扰。
为了保障公民、企业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法治,我国自1989年实行了行政复议制度。
然而,长期以来,由于行政复议的程序复杂、审理周期长等问题,导致受理率较低,难以满足公众的合理诉求。
因此,为了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和公正性,____年将推行一系列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改革。
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改革目标2.1 提高受理率目前,行政复议的受理率较低,许多申请者的合理诉求无法得到及时解决。
____年,我们将推行一系列的改革措施,提高行政复议的受理率,确保公民、企业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2 缩短审理周期目前,行政复议的审理周期较长,导致申请者等待时间过长,增加了其负担和不确定性。
____年,我们将通过优化审理流程、加强信息化建设等措施,缩短行政复议的审理周期,让申请者能够及时获得答复和解决方案。
2.3 提高复议机关的公正性为了保证行政复议的公正性,____年将加强复议机关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公正的复议人员选拔、培训和监督机制,严防行政干预和不当影响,确保复议决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具体改革措施3.1 加强法律援助为了确保公民、企业和组织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____年将加强行政复议的法律援助工作。
在复议机关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中心,提供免费法律咨询、代理和辅导等服务,帮助申请者了解复议程序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3.2 优化受理程序为了提高行政复议的受理率,____年将优化受理程序。
首先,统一受理渠道,建立统一的受理平台,提供在线申请和查询服务。
其次,加强信息交流,与行政机关建立电子数据共享平台,加快申请材料的收集和整理。
最后,加强受理标准的明确和公开,提高申请者的知情权和参与度。
3.3 加强复议审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为了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和公正性,____年将加强复议审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行政复议的25个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行政复议的25个复函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转送的赤峰市人民政府的复函收悉。
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现答复如下:关于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问题,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即对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由该国家局受理。
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家工商总局的复函国家工商总局:你局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一方,认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复函收悉。
经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现函复如下: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规定的,可以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5、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海南省法制办公室的复函海南省法制办公室:你办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由当事人选择,可以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相应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6、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复函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你办2002年11月12日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难以认定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自收到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7、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家计委的复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你委收悉。
经报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一、国务院办公厅1987年4月21日发布的第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总理审定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
”这一规定在于2000年7月1日施行前是有效的。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程序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11.07•【字号】豫政法综内字[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程序规定》的通知(豫政法综内字〔2009〕11号)各处室: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七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切实履行行政复议工作职责,规范和完善相关工作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结合我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作为省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相关职责。
行政复议应诉处根据职责分工具体承办行政复议工作事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办接待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研究和提出处理行政复议事项的建议或意见、办理其他相关事项的程序。
第二章接待受理程序第四条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时限从接收行政复议申请登记次日起计算。
接收登记分当面递交登记、接收邮件登记、网上申请登记和传真等形式接收登记。
行政复议应诉处建立处以下干部按周轮流接待申请值班制度和处级干部轮流带班制度。
值班人员负责接待申请的各项工作,带班人员负责指导值班人员做好接待申请工作。
综合处接收的传真、邮件等形式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及时报分管复议工作的办领导审签,办领导审签属于行政复议接待事项的,应于审签当日交行政复议应诉处值班人员处理。
第五条行政复议应诉处应在值班人员提出研究行政复议申请建议次日内,召开处务会议进行研究并根据情况分别提出处理意见:(一)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但不属于省政府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
1、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的罚款计2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没款合计:3000.00元。
质量技术监督
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
案由
泌阳县兴源门业生产彩色铁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移送□提出行政建议
行政处罚是否经过重新审理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申请
□案件经复核(听证)并重新审理
当事人主要
违法事实及
案审委处理
意见和理由
2012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韩强、赵泽、王印功对泌阳县兴源门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生产的彩色铁制门产品品合格证上标注有“浙江兴源门业有限公司,产地:浙江”等字样。该公司不能提供出生产和销售记录。经双方清点,现存该种产品10合。经调查核实,该公司生产彩色铁制门伪造厂名、厂址,共生产彩色铁制门10合,成本价450元/合,销售价500元/合,货值金额5000元,产品现已售完,无法召回,违法所得500元。
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2012年5月23日
案审办
意见
案审办负责人:年月日
案审委
意见
案审委主任委员:年月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有关处理程序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6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有关处理程序问题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有关处理程序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6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全面贯彻实施,促进政府行为规范化、法制化,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有关处理程序通知如下:一、省政府授权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外以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名义,依法办理直接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责令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在复议期间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中止和终止行政复议、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对申请人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等事宜。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的对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审查申请,以及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省政府有权审查处理的,授权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外以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名义依法处理,有关的省政府部门和直属机构应当积极配合。
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依法应当认定有关规定和依据不合法的,经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和有关行政机关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有关行政机关同意自行改正的,一般不再报请省政府审批;经协商意见仍不一致,有关行政机关不同意改正的,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报请省政府审批。
三、省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外以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名义)拟订,经审查拟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授权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签发。
关于印发《龙岩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龙岩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龙政办〔2009〕1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为认真做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工作,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市政府法制办拟定了《龙岩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龙岩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规范本单位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工作。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龙岩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做好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工作,规范办案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下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及《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龙政办〔2002〕23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适用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应诉科具体负责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第三条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忠实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努力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把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贯穿于办案始终。
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的接收第四条行政复议申请的接收包括书面申请和口头申请两种形式的接收。
申请人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形式提出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要求申请人提供书面申请或直接到市政府法制办提出口头申请。
第五条申请人以书面方式(含邮寄)申请复议的,复议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三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增加一份;(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01.10.24
•【文号】国法函[2001]245号
•【施行日期】2001.10.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问题的复函
(国法函[2001]245号)
国土资源部:
你部2001年 6月14日《关于请明确对部管国家局的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机关的函》(国土资函[2001] 282号)收悉。
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关于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即对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由该国家局受理。
二00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于印发《关于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印发《关于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标 签】行政复议案件处理【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 号】桂法制字﹝2007﹞7号【发文日期】2007-03-08【实施时间】2007-03-0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市、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区直各委、办、厅、局法制机构: 现将《关于办理行政复谇案件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反馈。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二○○七年三月八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关于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若干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公轾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机制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完善行政复议制度,认真研究解决行政复议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谇、化解人民内问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现对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出以下意见。
一、新时期行政复议工作的基本要求 (1)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以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紧紧围绕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实现的利益问题,扎实推进行政复议工作。
(2)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基础上,要从实际出发,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正确处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取权与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关系,正确处理保护当事人合法益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
力争把大部门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努力做到“定纷上争、案结事了”,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3)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做到“受理有据、审理有序、裁决合法”,增强行政复议的公领略和权威性。
二、注重运用和解、调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 (4)调解是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也是我们的政治优势,要大力弘扬“和为贵”的传统文化,注重运作和解、调解手段化解行政议。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刘璐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刘璐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9.27•【文号】国法秘函[2003]216号•【施行日期】2003.09.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刘璐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2003年9月27日国法秘函[2003]21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你办2003年8月25日《关于刘璐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函复如下:依照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是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
因此,作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的归口部门,辽宁省教育厅应当受理刘璐同学的申诉。
辽宁省教育厅于2003年2月受理后至今未对该申诉作出书面答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有关行政不作为的情形。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的规定,刘璐同学有权以辽宁省教育厅怠于行使职权向辽宁省政府申请复议。
附: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刘璐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2003年8月25日辽政法[2003]10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我省某学院在籍学生刘璐因打架被校方勒令退学。
刘璐认为该校的处理决定既缺乏事实依据又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2003年2月向省教育厅申诉,要求省教育厅保护受教育权利,省教育厅受理后至今未对该申诉作出书面答复。
刘璐以省教育厅怠于履行行政职责,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由于现有的法律规定不明确,在省教育厅是否具有受理学生申诉的法定职责上认识不一致。
我办认为,省教育厅具有处理学生申诉的职责,其主要理由是: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关于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第十五条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的规定以及《辽宁省教育厅、中共辽宁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辽委办发[2000]41号)关于“辽宁省教育厅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统筹管理全省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等工作”、“负责各类高校招生考试工作和高等教育学历、学籍管理工作”等规定,学校由省教育厅管理。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国家经贸委《关于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国家经贸委《关于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2.11.26
•【文号】国法函[2002]260号
•【施行日期】2002.11.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国家经贸委《关于审理
行政复议案件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法函[2002]260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你委《关于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国经贸复[2002]002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经国务院同意,1995年11月8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5]1872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对工业用盐供销体制作了重大改革。
地方政府规章与该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该通知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