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及其人员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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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国家机关及其人员的职权

一、特别行政区

(一)由中央管理的特别行政区的事务:

1.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2.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

3.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4.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5.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6.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二)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

1.行政管理权。

2.立法权。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4.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利。

(三)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职权:

1.立法权。

2.财政权。

3.监督权。

4.其他职权。

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一)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调解民间纠纷;

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5.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6.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二)村民委员会的任务: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3.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4.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5.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

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营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6.多民族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帮助,互相尊重。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三)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人员

(四)决定国家重大问题

(五)最高监督权

(六)其他应当由它行使的职权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行使立法权及解释法律。

(三)决定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

(四)决定和任免国家机关人员。

(五)监督权。

(六)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一)权利:

1.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参与对重大问题的讨论决定。

2.提出议案。

3.提出质询案或询问。

4.人身特别保障权。

5.言论免责权。

6.物质便利权。

(二)义务:

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3.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4.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5.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6.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7.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一)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权

(二)任免权

(三)外交权

(四)荣典权

七、国务院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提出议案。

(三)对所属部、委和地方行政机关的监督权。

(四)领导和管理全国各项行政工作。

(五)对行政人员的任免、奖惩权。

(六)最高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1.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2.通过和发布决议。

3.制定地方性法规。

4.人事任免权。

5.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6.监督权。

7.其他职权。

九、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3.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4.监督权。

5.人事任免权。

6.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大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十、地方各级政府

1.执行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要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

2.制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制定规章。

3.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4.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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