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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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2015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评;(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六)办理聘任手续。

国务院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国务院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国务院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要点提示:1、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2、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3、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可解除聘用合同4、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正常增长机制5、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新华社北京5月15日电国务院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以下为全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评;(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六)办理聘任手续。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行为,保障公务员工作人员的合法权利和职责,维护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和效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本条例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长期担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中的职务或从事管理、技术、教学、科研、文化、卫生、法律、编辑、出版、工程建设、物资管理、保卫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坚持宪法和法律的统治,以公正、廉洁、勤政、务实、高效为基本要求,为人民服务、为国家繁荣和人民幸福而努力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为完成所负责的各项工作任务而努力奋斗。

第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保守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维护和保护事业单位的机密、资料、设备和财产安全。

第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如实提供工作信息和办事进展情况,及时回答群众的咨询和反映,公开事业单位的有关信息和工作结果。

第七条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应具有执政为民的伟大抱负,充分体现官民平等、依法行政和有为民者抱负的新时代要求,发挥表率作用,保持廉洁自律,带头树立良好作风,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全面落实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各项决策,确保组织的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章选拔任用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选拔任用应遵守择优聘用、以德为先、能力为先、公开竞争、贴近实际、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选拔任用应实行岗位定向、职称定向和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定向等多种定向管理方式,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条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遍布基层、一线的工作人员、青年人和残疾人等特殊人群。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加强培训与职业成长,把事业单位的智力资源与组织力资源、文化力量、科技力量有机结合,发挥事业单位的集体智慧和团队力量,为增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出贡献。

《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全文

《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全文

《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的选拔、录用、培养、管理和监督工作,维护公务员队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是指在党和人民政府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机构中担任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或执法执纪岗位的人员。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实行职位管理、用人机制。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应当忠诚于党和人民,维护党的领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恪守公务纪律,服务人民,勤勉尽责,廉洁奉公,保守国家秘密。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二)具备从事本职工作所需的专业技能和业务能力;(三)具备较高的道德水平和职业操守;(四)年龄、学历、资格条件等符合国家规定。

第二章招考与录用第六条国家公务员的招考和录用实行公开招聘制度。

国家公务员招考工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宣传,并建立招考信息发布和查询制度。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招考按照平等、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招考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要求,制定招考计划,公布招考职位,设定招考条件。

第八条国家公务员招考报名一般采取网上报名方式,鼓励线上线下相结合,提高报名便利性和透明度。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招考按照岗位所需的劳动者有关权益,设定招考科目和内容,组织进行笔试、面试、考察、体检等环节。

第十条国家公务员录用应当公开、公正、公平。

录用单位应当将招考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国家公务员录用期满和转正工作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应当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国家公务员录用应当注重选拔有德、有才、有能、年富力强、富有潜力的青年人才,鼓励招聘退役军人和优秀大学毕业生。

第三章人员培训和管理第十三条国家公务员培训要适应职位需要和事业发展要求,通过集中培训、在职培训、海外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强公务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培养。

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

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

04
CATALOGUE
培训、交流与回避
培训内容、方式和要求
培训内容
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业务 知识、工作技能等方面,旨在提 高公务员的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

培训方式
采用集中培训、在线学习、实践 锻炼等多种形式,确保培训效果

培训要求
公务员应按规定参加培训,完成 培训任务,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 能力。同时,培训机构和人员也 应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培训质量
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受理机构
原处理机关、同级公务员主 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 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为受理
公务员申诉的机构。
处理程序
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 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 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 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 不得超过三十日。
控告对象、条件和立案标准
控告对象
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 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
05
CATALOGUE
考核与奖惩
考核内容、标准和程序
考核内容
01
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考核标准
02
以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
、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考核程序
03
包括制定考核方案、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反馈等步骤,确保考
核过程公正、公开、透明。
解聘
聘任制公务员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机关应当解除聘任合同,包括年度考核 不称职或者有两年为基本称职等。
辞职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 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

国家事业人员管理规定(3篇)

国家事业人员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事业人员管理,提高国家事业单位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保障国家事业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级国家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国家事业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奖优罚劣原则;(五)依法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第四条国家事业人员管理应当坚持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相结合,实现人事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二章人员分类与岗位设置第五条国家事业人员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一)管理岗位:负责事业单位的行政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专业技术岗位:负责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工作。

(三)工勤技能岗位:负责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设备维护、安全保卫等工作。

第六条国家事业单位根据工作性质、任务需求和人员结构,合理设置各类岗位。

第七条岗位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岗位设置应当适应事业单位发展需要,满足工作职责要求;(二)岗位设置应当与事业单位人员结构相适应,避免冗余和浪费;(三)岗位设置应当体现岗位的相对独立性和专业性,便于考核和评价;(四)岗位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三章招聘与任用第八条国家事业单位招聘国家事业人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招聘国家事业人员应当采取以下方式:(一)考试招聘;(二)考核招聘;(三)招聘国家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十条招聘国家事业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四)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招聘国家事业人员应当通过发布招聘公告、组织考试、考核等方式进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作人员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家和地方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不断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作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工作人员的权责,并依法履行工作人员的权益保护义务。

第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促进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之间的协作和统一。

第二章入职管理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招聘工作人员,公开选拔,择优录用。

第八条招聘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不得任人唯亲、任人厚友。

第九条招聘工作人员应当根据事业单位的实际需要,确定招聘条件和招聘程序,招聘岗位应该与工作人员的能力和专业背景相匹配。

第十条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招聘工作人员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

第十二条新入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入职培训,了解事业单位的工作规范和权益保障政策。

第三章岗位管理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岗位,并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要求进行工作,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相关奖励或处罚。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岗位培训,提升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四章权益保障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有人身权、劳动权和薪酬权等权益的保护。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工作人员提供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作人员的职业发展机制,为工作人员提供晋升、调岗、转正等发展机会。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作人员投诉和申诉处理机制,维护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全文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全文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全文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授权,制定这个条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实际,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人员管理,促进公正、公平、透明和科学管理。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完成公共服务为宗旨,依据条件和规范履行相应社会职责,不追求营利的法人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人员必须具备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任职条件,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终身管理、发挥优势的原则择优录用、选拔任用、晋升奖励、考核考评和撤职追责。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员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社会主义方向,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为人民服务而服务,工作勤勤恳恳,为人民立功尽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工作,为事业单位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为事业单位人员受教育、培训、科研和文艺活动提供支持,提高事业单位人员参与管理、促进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六条各级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公平、公正、透明和科学的原则,依据条件和规范设置岗位和工作职责,通过内部招聘、竞争上岗、培训晋升、创新创业等方式,充分调动和发挥事业单位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章招录、任用、聘任和考核第七条招录、任用、聘任和考核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保证公平、公正、透明和科学。

第八条招录必须以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在国家规定的招聘岗位和条件范围内,通过资格审查、笔试和面试等程序选拔人才,严禁任何形式的较劲或非法干扰。

第九条事业单位招聘应当根据岗位需要和能力要求,参照国家有关资格标准和条件限制,采取综合评价和综合成绩制,公告录用名单、人员名单等信息,保证选调合适的人员。

第十条事业单位任用和聘任必须按照职位划分、职称评定、资格考试定岗和合同管理的原则进行,即对招聘人员进行视察和考核,结合实际确定合同期限、薪酬待遇和福利待遇,实行绩效考核和质量分层评价。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任用和聘任必须根据工作实际和特长优势,灵活控制人员流动,合理组织和调动人员,保持工作中干劲和斗志,做到崇尚真理、勇于尝试、自我超越、不拘一格等。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评;(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 3 年。

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 3 年以上的,试用期为 12 个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规章制度.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应当经工作人员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工作人员讨论.第五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岗位.岗位应当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第八条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和规模,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和等级标准.第九条事业单位岗位按照下列程序设置:(一)事业单位制定岗位设置方案;(二)主管部门审核;(三)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四)事业单位在听取工作人员意见后,由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制定岗位设置的实施方案;(五)组织实施。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第十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应当公开招聘。

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公开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十二条公开招聘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

第十三条公开招聘考试内容包括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考察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专业素养、业务能力。

第十四条公开招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招聘计划;(二)发布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确定拟聘名单并予以公示;(七)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批;(八)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指根据国家规定,从事行政管理、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教育教学、卫生医疗、文化艺术、社会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应贯彻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二章入选第五条入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经过招聘、考核、审批等程序。

第六条招聘程序应公开、公平、公正,使用非歧视性的标准和方法进行招聘。

第七条招聘广告应真实、准确、明确,不得存在虚假、夸大或欺骗性内容。

第八条招聘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采取多种形式,如报纸、电视、网络等,以保证公众有平等的信息获取渠道。

第三章试用第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入选后,应进行试用期培训和考核。

第十条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转正为正式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试用期内,工作人员享有与正式工作人员同等的待遇和权益。

第十二条试用期内,工作人员应按照工作安排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完成所述工作。

第四章奖惩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应根据其工作成绩和贡献进行,严禁以任何非法非理性的方式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对于工作中失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贪污腐败等不正当行为,应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奖惩制度应公开、透明,遵循法律法规的程序进行,不得任意撤销或改变。

第五章培训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确保工作人员获得必要的培训和提升机会,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培训内容可以包括业务培训、管理培训、安全培训、职业道德培训等,根据实际需要进行。

第十八条培训计划应科学合理,满足不同层次、不同职位的工作人员的需求。

第六章职业道德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秉持职业道德,忠于职守,恪守工作纪律和行为规范。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评;(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六)办理聘任手续。

公务人员管理条例

公务人员管理条例

公务人员管理条例公务人员办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办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按照宪法,制定该条例。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办事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该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庇护。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义务与权利第六条国家公务员必需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办事;(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毋忝厥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六)保守国家奥秘和工作奥秘;(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二)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三)获得劳动报答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四)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提出申诉和控告;(七)依照该条例的规定辞职;(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职位分类第八条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本能机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

国家行政机关按照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第十条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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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Modified by JACK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26, 20202015年最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评;(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六)办理聘任手续。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4年4月25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评;(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六)办理聘任手续。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事业单位是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事业单位的核心力量,他们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直接关系到事业单位的服务水平和社会形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能,促进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条例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招聘与录用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招聘信息应当在政府网站、相关媒体等渠道公开发布,包括招聘岗位、资格条件、报名方式、考试内容和时间等。

招聘考试可以采取笔试、面试、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根据岗位特点和需求确定。

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应当严格,确保符合岗位要求。

对于通过考试、考察的拟录用人员,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规定办理录用手续。

二、岗位设置与职责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的工作任务和职能,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

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管理岗位负责组织、协调、管理等工作;专业技术岗位承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工勤技能岗位从事后勤保障、技能操作等工作。

每个岗位都应当有明确的职责和工作标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同时,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考核制度,对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考核。

三、薪酬福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薪酬应当根据其工作岗位、工作业绩、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

薪酬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等。

福利待遇方面,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保障工作人员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权益。

同时,还应当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福利,如办公设施、培训机会、休假制度等。

四、培训与发展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工作人员的培训与发展,建立健全培训制度。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4年4月25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评;(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六)办理聘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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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管理条例国家工作人员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对工作人员的制度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规和《门源县副科级以上干部外出报告制度》、《中共门源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门源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病假、事假、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产假等考勤和因公外出的考勤及日常出勤情况。

第三条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组织部负责全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考勤的综合管理工作。

各部门(单位)负责本单位(部门)工作人员的日常考勤工作。

第二章审批程序及批准权限第五条科级干部因公外出和因私请假,必须提前向组织部报告外出和请假事由,办理报批手续。

因公外出报告和因私请假方式以书面为主。

如遇特殊情况,可口头或电话报告和请假,事后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第六条县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因公出省、出国(境)或因私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向州委书记、州长请假,并分别向州委副书记、州政府常务副州长履行告知手续;县人大、县政协正职领导及副县级领导干部(不包括县人大、县政协副职领导干部),因公出省、出国(境)或因私离开工作岗位3 天以内的,应向书记、报告,并分别向副书记、县政府常务副履行请假手续,报组织部备案;3 天以上的,经书记、县政府签署意见后,向州委副书记、州政府常务副州长报告,并报州委组织部备案。

县人大、县政协副职领导干部因公出省、出国(境)或因公离开工作岗位3 天以内的,由单位正职领导批准;3 天以上的,由单位正职领导签署意见,报书记同意后,向州委副书记通报,并报州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条各乡镇、各部门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因公出省、出国(境)或因私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向书记、报告,并分别向副书记、县政府常务副履行请假手续,同时报组织部备案。

第八条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党政副职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因公出省、出国(境)或因私离开工作岗位3天以内的,向单位正职领导报告;3 天以上的,由单位正职领导签署意见后分别向副书记、县政府常务副履行请假手续,同时报组织部备案。

第九条各乡镇、各部门国家机关一般干部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省、出国(境)的参照第六条、第七条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条各乡镇、各部门国家机关一般干部请假时间在3 天以内的由单位负责人批准,3 天以上的由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假期结束后向审批人销假。

第三章请假手续及相关要求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应有外出的文件依据可证明材料。

因公外出或因私请假期满需延长的,应按审批权限事前报告。

如不履行延长报告手续,所延长的天数按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请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产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的,应按审批权限事前报告,延长的天数按事假处理。

如不履行延长报告手续,所延长的天数按旷工处理。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因事请假,应有具体事由及事假的期限。

事假期满需延长的,延长的天数继续按事假处理。

如不履行延长报告手续,所延长的天数按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因病请假10 天以上的,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

如遇特殊情况,医疗疾病证明可后补。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既不履行因公外出报告和因私请假手续,又不在岗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六条国家法定的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

第四章考勤管理及审核第十七条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考勤档案。

各部门(单位)办公室负责建立本部门(单位)科级以下干部的考勤档案。

组织部负责审核各部门(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考勤情况。

第十八条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每半年汇总一次领导干部考勤情况,并将科级领导干部考勤情况汇总后报备案。

第十九条各部门、各单位每月汇总一次工作人员考勤情况,并进行公布。

第五章请假期间有关待遇规定第二十条请假期间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省人事厅《关于青海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通知》(青劳人薪字[1999]165 号)、《关于青海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通知》(青劳人薪字[1999]166 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通知》(青劳人薪字[1999]186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通知》(青人薪字[2015]538 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产假期间工资待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考勤管理与奖惩第二十二条考勤纳入平时工作考核之中,考勤统计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奖励和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工作人员的日工资,按工作人员本人的月工资(不含规定按考勤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

根据国家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的规定,每月制度工作天数可统一按21.5 天计算。

(一)工作人员因不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旷工,扣除当月工作津贴;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 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 天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工作人员因病请假当年累计超过3 个月以上的,不参加本年度评优评先。

病假期间工资待遇:1 、工作人员病假在当月累计超过10 个工作日,停发当月工作津贴;2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2 个月不满6 个月:工作年限不满10 年的,从第3 个月起,按月工资的90% 计发;工作年限满10 年及以上的,按月工资的100% 计发(以上均不含工作津贴,下同);3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 个月:停发年终一次性奖励工资和精神文明奖,工作年限不满10 年的,从第7 个月起,按月工资的70% 计发;工作年限满10 年不满20 年的,按月工资的80% 计发;工作年限满20 年以上的,按月工资的90% 计发;4 、身患重大疾病的工作人员,在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期间,原则上照发本人标准工资(含工作津贴),一切福利待遇与在职人员同等对待;5 、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6 、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虚假证明请病假后从事经营或其它盈利性活动,经查实,即停发工资。

(三)工作人员因事请假当年累计超过2 个月以上的,不参加本年度评优评先。

事假期间工资待遇:1 、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0 天,事假30 天以内的,工资照发(不含工作津贴);超过30 天的,从第31 天起,每请事假1 天,扣除1 天工资;2 、超过5 个月以上的,停发年终一次性奖励工资和精神文明奖,并取消当年公休假;3 、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有重大疾病需陪护治疗或随患者出省诊断时间较长的,经本人申请,部门(单位)研究同意,根据审批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可不扣除工资。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安排病休。

领导干部病休期间免去现职。

病休后视其健康状况和工作需要,予以重新安排工作。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在编但长期不在岗者,按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章考勤工作纪律及监督第二十五条在考勤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予以追究责任:1 、考勤工作不认真、不负责任,不定期公布考勤情况的,对考勤工作人员、主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2 、考勤工作中如发现弄虚作假,造成考勤登记失实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考勤工作实行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

3 、考勤工作中不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对本部门(单位)工作和团结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不定期组织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员对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全年考勤情况在每年年底目标责任考核情况公布时一同公布。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各部门(单位)对见习岗位的大学生、大学生志愿者、公益性岗位人员、聘用人员的考勤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5-09-06 9:13 | #2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评;(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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