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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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保险商品的需求不断增加,同时,保险消费纠纷也日益增多。如何根据保险消费的特点来保护消费者自己的权益,尽量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对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十分重要。法律、监管部门以及保险企业等主体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导论

消费者权益

近年来随着保险需求的增加,由保险消费所产生的纠纷也数不胜数。实际上法律为了确保消费者的权益,规定了许多特殊性的保护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及《保险法》及其它保险法规,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知情权

为了确保消费者的权益,法律对此作了两个方面

的规定:①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知情权。《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即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对投资人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②对于保险合同条款的知情权。

2、选择权①投保人有自主选择提供保险的保险人权利。②投保人有自主选择保险险种的权利。③投保人有同意与拒绝参加保险的选择权,除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参加的保险。

3、公平交易权保险是一种对价合同,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换取发生特定事故或事件时保险人的保障。保险费的分担必须合理计算。保险费是以保险费率为基础的,为确保保险消费者享有合理的公平交易权利。

4、求偿权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障制度,因此当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依合同有权获得保险赔偿或给付。

5、监督建议权监督建议权是指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保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保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保险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保险消费

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问题的提出

(一)目前我国保险市场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保险消费的特点,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存在着一下几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问题:

1、“高保低赔”、“无责不赔”霸王条款近期保险业中的“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问题已经成为人们热议的问题。所谓的“高保低赔”是指车主在为所购买的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时,需要按照车辆新车购置价格进行投保;对于投保人来说,一旦这些保险事件发生了,保险金的赔偿却以事件发生时的现价进行赔付,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大多数消费者称之为保险业的“霸王条款”。新出台的《保险法》对此也作出了修改,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

偿计算标准。也就是说给旧车投保时不再按照新车价,而是按照旧车目前的价值,否则是违法的。新条款的修订,意味着车主在首年投保之后,今后所缴的保费将根据车辆的折旧价格而确定。

2、验损定价保险公司单方说了算车险是财产保险中所占比例较高的产品。一些消费者反映在车险理赔时,验损、定价都是保险公司说了算,有的单方做出明显不利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规定,有的核损时能低则低,能少则少,配件能不换就不换,保险公司既是定损方,又是直接赔付方,没有做到公平公正。

3、保险失信行为与放大效应近期,一种对于“入保容易理赔难”的说法广泛流传。客观说来,不诚信的,只是少数、个别出现的现象,不能代表保险业的行业形象,以及大多数保险公司的诚信态度。比如,消费者在购买重大疾病保险时,保险公司一般把入保门槛设计地比较较低,不惜开出可以不进行必要的体检等条款,目的是想吸引更多的投保人。某些代理人甚至帮助投保人隐瞒告知事项。保险公司基于保险事故是小概率事

件而赢利,入保时放宽条件,先让合同成立生效,受领保险费,而出险后再核查是否符合合同无效等条件来规避风险。消费者反映保险公司多数使用“消费者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绝赔款。(二)现状分析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伴随着各式各样的商业消费特别是由保险的消费而带来的是一系列侵权问题,由此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也就越来越凸显出来。

1、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

从供给方来看,主要原因在与其所提供的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的缺陷上。从保险产品方面看,保险产品设计缺陷,如保险产品设计中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赔偿处理的设计不当,应当包含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的风险未被纳入;从服务缺陷看,一是在销售环节,销售误导,夸大收益,风险提示不足;二是在核保环节,未尽审慎义务;三是在理赔环节,拖延,惜赔,甚至无理拒赔。需要强调的是,在理赔环节是否应赔,不能单纯教条地基于合同,而应基于整体流程(包括保险产品设计、销售、核保等)来进行判断。

2、保险监督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市场也会出现“市场失灵”现象:(1)市场功能有缺陷。(2)市场竞争有失灵。(3)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导致市场失灵。

3、被保险人或投保人

从需求方来看,在于保险人进行保险交易时,被保险人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这是因为,被保险人的专业保险知识不及保险公司,保险合同通常是保险公司事先单方面制定的,而且从保险交易方式看,被保险人是先交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向保险人索赔。即使被保险人可以通过保险经纪人办理保险业务,或者拟定协议条款或合同,但与保险公司的地位和能力相比,被保险人还是处于相对不利的位置,属于弱势群体。所以,如果保险公司经营行为不规范、不守信就会使被保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但被保险人利益受到损害时,他们又因为欠缺法律知识而无法采取正确合法的法律途径进行处理。从而导致消费者权益问题越来越严重。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采取多方面的措施,如改革保险公司的内部考核机制,改革销售人员佣金制度,发挥保险行业协会自律机制,加强保险业诚信文化建设,等等。但这里只探讨有关法律措施。

1.制定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特别规定

鉴于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可以考虑制定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特别规定。这些特别规定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偏离民法的某个一般法律原则,在特别规定中所确定的保险消费者权益,要超过一般保单持有人的权益,也就是保险消费者具有特有权益,是一般保单持有人所不享有的。

针对目前保险业现状,可作以下特别规定:如果在投保单上没有投保人亲笔签名,合同无效,保险公司退还已交保费及利息,并赔偿投保人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

投保人在银行购买的保险,如发生争议,保险公司应证明,投保人知道买的是保险不是储蓄,知道保险与储蓄的区别,知道提前退保所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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