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管理设备的管理规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公布烟草专用机械名录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公布烟草专用机械名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文号】国烟发[2004]294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公布烟草专用机械名录的通知(国烟发[2004]294号)行业各直属单位:为适应烟草专卖管理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公开征求相关单位的基础上,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了《烟草专用机械名录》,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烟草专用机械名录本《烟草专用机械名录》中各类机械设备(含单独整机、机组、生产线)均包含用于工艺管理的控制系统。
本《烟草专用机械名录》所称“烟草专用机械”系指烟草专用机械整机,所谓烟草专用机械整机是指在烟草原料及有关辅料的生产加工过程中,完成某项或多项特定加工工序,可独立操作的设备。
1.烟用加温加湿机械专指用于实现对烟叶、烟片、烟梗、烟叶丝、烟梗丝、烟碎叶等进行加温、加湿、去除青杂气、杀虫等处理的工艺设备。
烟用加温、加湿机械包括真空回潮机,微波回软设备,筒式、管式、隧道式、螺旋式回潮机,洗梗机等。
2.烟用解把机械专指用于实现解开烟把并使之松散,可具有切尖、切断功能的工艺设备。
烟用解把机械包括筒式松散机、平台解把机、松包机等。
3.烟用除杂、筛分机械专指用于对烟草中夹杂的沙土、金属及其它杂物进行筛选、分离、剔除,使来料更纯净以及对烟叶、烟片、烟叶丝、烟梗丝、烟梗、烟碎叶等进行筛分、筛选、分离的工艺设备。
烟用除杂机械包括滚筒筛、转辊筛、电磁式金属剔除设备、光学杂物剔除设备、除麻丝机、风选除杂机、各种振筛等。
4.烟用叶梗分离机械专指用于将烟片和烟梗分离的工艺设备。
烟用叶梗分离机械包括卧式打叶机、立式打叶机等。
5.烟用烘烤机械专指用于将已经分离后的烟叶、烟梗经干燥、回潮等处理过程,使物料水分和温度适合于工艺需要并便于储存醇化的工艺设备。
烟草专用机械购置管理办法
烟草专用机械购置管理办法国烟法[2004]64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用机械购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烟草专用机械(以下简称“烟机”),指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公布的《烟草专用机械名录》中规定的烟机整机。
第三条烟机购置的方式包括:(一)购买;(二)租赁;(三)接受捐赠,或接受专卖执法中罚没的非法烟机;(四)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外方实物投资;(五)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购置的烟机调回自用;(六)对旧烟机进行技术改造,生产能力提高50%以上的,视同购置新烟机;(七)其他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企业”)购置烟机的行为。
第五条企业购置烟机,必须经国家局审查批准。
第二章烟机购置的申请与审批第六条申请购置烟机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国家局颁发的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二)近两年内没有违反烟草专卖管理、烟草计划管理、烟草投资管理、烟机购置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三)对于申请进口烟机的企业,近两年内没有走私、逃汇、套汇等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申请购置的烟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化、环境保护、安全等法规规定;(二)对于国产烟机,其制造企业应具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设备型号应通过国家局或其委托的机构组织的产品技术鉴定。
第八条申请购置烟机的企业应提交烟机购置申请报告一式两份,内容应包括:(一)企业的基本情况,重点说明生产经营状况、同类设备的配备运行状况等;(二)购置理由;(三)拟购置烟机的名称、型号、制造企业、数量、估算价格与购置费用;(四)企业在购置新设备的同时,原则上应淘汰同等生产能力旧设备,应提供拟淘汰旧设备的清单(列明设备名称、型号、制造企业、固定资产编号、账面价值等),不需淘汰旧设备的,应说明理由;(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行业投资管理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行业投资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03.05.30•【文号】国烟计[2003]273号•【施行日期】2003.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行业投资管理的通知(国烟计[2003]273号2003年5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各省级工业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设计院,南通、昆明、珠海醋酸纤维有限公司,国家局各二级公司:为进一步加强烟草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境外投资、多元化经营投资的管理,现通知如下:一、明确投资方向,突出投资重点。
投资工作应坚持“做精做强主业、保持平稳发展”的基本方针,集中资金用于做精做强主业,严格控制非主业项目投资和楼堂馆所类项目建设。
二、健全投资责任约束机制,提高投资决策水平。
严格执行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投资单位法人代表要对项目的策划、实施、资金筹措、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全过程负责。
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工作程序,投资项目必须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竣工验收等工作程序进行,不得简化项目程序。
要进一步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避免投资失误。
三、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申报审批制度。
要严格执行《烟草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烟草行业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烟草行业多元化经营管理办法》的审批程序,其中投资金额3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5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和500万元以上的多元化经营投资项目,一律报国家局审批。
同时,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关于应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固定资产项目申报的通知》(国烟办综[2003]3号)要求,在使用纸质公文的同时,应用计算机网络进行项目的申报、审批和备案。
四、加强投资项目监管。
凡投资主体相同、实施地点相同、实施时间相距一年之内、相互依附的多个多元化经营投资项目或楼堂馆所类基本建设项目,应归入同一项目进行申报审批和管理,否则,视为化整为零、拆分项目、逃避监管的违规行为。
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内部专卖...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烟专〔2005〕377号)行业各直属单位:为加强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国家局制定了《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专卖管理监督是行业内部管理监督的基础。
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是解决行业注重自律课题的重要措施,是坚持和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本质要求,是行业持续稳定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重要意义,自觉增强内部管理监督意识,认真抓好《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施意见》的落实,切实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经营的能力和水平,树立烟草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各省级局要牢固树立国家利益至上、消费者利益至上的共同价值观,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省局“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专卖的副局长要切实负起分管责任,认真履行职责,把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实抓好。
要结合实际,依据《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施意见》,尽快研究制定本辖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建立专卖管理监督长效机制,紧紧抓住薄弱环节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行之有效的管理监督措施,对行业内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有效管理监督,增强行业自律能力。
要根据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健全组织机构,调整充实专卖部门的力量,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切实提高依法开展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要定岗定责定标准,做到任务落实到人,责任落实到岗,切实加强日常专卖管理监督,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和表面文章,务求实效。
要严格依法行政,切实规范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行为,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要按照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加强对地(市)级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要确定联系单位,及时总结推广经验,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
各省级工业公司及各工商企业要树立自觉接受专卖管理监督的意识,积极配合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规范经营内控机制,加强自律,严格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国家局的规章制度,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在社会上树立对国家负责、对消费者负责,是一个负责任的行业的良好形象。
烟草专卖局(公司)仓库与储存安全管理规定
目次前言 (3)1 范围 (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3 术语和定义 (5)4 管理要求 (7)4.1 管理机构与责任 (7)4.1.1 仓库安全管理领导组 (7)4.1.2 仓库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7)4.1.3 仓库安全主管部门 (8)4.1.4 仓库安全管理职责 (8)4.2 仓库的安全管理 (10)4.2.1 仓库“三同时”管理 (10)4.2.2 仓库工作人员管理 (10)4.2.3 物资储存管理 (11)4.2.4 电源安全管理 (11)4.2.5 防火安全管理 (12)4.2.6 防盗安全管理 (12)4.3 库区安全管理 (14)4.3.1 安全通道管理 (14)4.3.2 消防管理 (14)4.3.3 出入库区管理 (15)4.3.4 道路和车辆管理 (15)4.3.5 安全标识设置 (15)4.4 物资装卸管理 (16)4.4.1 装卸平台的管理 (16)4.4.2 装卸作业的安全要求 (16)4.5 仓库安全检查 (17)参考文献 (18)~ 2 ~前言本标准对ⅩⅩ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各类仓库与物资储存的安全管理作出规定。
Q/QYYC AQ.1—2012 《ⅩⅩ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分为十四个部分:——第1部分:安全组织机构与安全责任制;——第2部分: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细则;——第3部分: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细则;——第4部分:安全培训教育管理细则;——第5部分:安全标识管理规定;——第6部分: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第7部分: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8部分:机动车与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9部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第10部分:仓库与储存安全管理规定;——第11部分:基层班站安全管理规定;——第12部分:现场安全技术管理规定;——第13部分:职工食堂安全管理规定;——第14部分: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价管理。
本标准为Q/QYYC AQ.1—2012的第10部分。
烟草专卖局(公司)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烟草专卖局(公司)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烟草专卖局(公司)设备设施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烟草专卖局(公司)设备设施管理工作,规范设备设施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设备设施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制定本《烟草专卖局(公司)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烟草专卖局(公司)全部设备设施的管理,包括机房、机架、数据中心、服务器、存储、网络设备等。
三、管理责任(一)负责制烟草专卖局(公司)应当建立设备设施管理负责制,将设备设施管理工作纳入烟草专卖局(公司)日常管理工作,由专人负责。
(二)设施管理员烟草专卖局(公司)设施管理员是设备设施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确保设备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设施管理员应当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和技能,能够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应对和处理。
(三)监督检查烟草专卖局(公司)应当定期对设施管理员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设备设施管理工作符合规定,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整改到位。
四、管理要求(一)设施维护设施管理员应当对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修复。
同时,设施管理员应当建立设施维护记录,定期进行设施维护。
(二)设备备份设施管理员应当定期对数据进行备份,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设备备份应当存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并设置访问权限。
(三)设备清洁维护设施管理员应当定期进行设备清洁维护,以保持设施的干净整洁,避免设备故障的发生。
(四)设施保安设施管理员应当建立健全设施保安制度,加强设施的保卫工作,保证设施的安全。
对于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报告,采取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五)设备巡检设施管理员应当定期进行设备巡检,及时发现设备故障、危险和隐患,及时处理和解决,保障设备正常运行和使用。
五、管理措施(一)设施奖惩烟草专卖局(公司)应当制定设备设施管理的奖惩制度,对于设施管理工作得到良好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或奖励;对于设施管理工作不达标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或惩罚。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强化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的若干规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强化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的若干规定国烟专〔1997〕11号关于强化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规范烟草行业生产、经营行为,根据《烟草专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烟草行业内部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烟草专卖管理实行局长负责制。
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应对行业内的单位(含同级)和个人进行执法检查。
烟草行业内部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烟草专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凡因违反烟草专卖管理有关规定,需要对单位和个人作出没收、收购、罚款、停止技改、暂停业务、停产整顿、削减计划、行政处分等,由烟草专卖部门依据本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查处。
各级烟草专卖局对严重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必须依法保护烟草专卖品的合法生产和经营,不得乱扣乱罚,更不得以维护地方、部门利益为目的制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相抵触的管理规定。
第五条凡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必须持有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并严格按许可证规定的品种、范围、期限生产和经营。
第六条严禁烟草行业内单位和个人为行业外企业或个人违法生产或经营烟草专卖品提供方便和条件。
第二章烟叶、复烤烟叶和烟丝管理第七条烟叶产区的烟草公司不准跨地区收购烟叶;非烟叶产区的烟草公司不准收购和经营烟叶;卷烟厂、烟叶复烤厂、烟丝厂不准到烟叶产区直接收购烟叶。
第八条烟叶收购站或被委托单位收购的烟叶,必须交所在县级烟草公司或由省级烟草公司按计划统一安排复烤、加工、保管、调运。
第九条烟叶调出单位或烟叶复烤厂必须按照上级下达的计划调出或调进烟叶,不准擅自调拨烟叶。
烟叶原则上不搞跨省复烤。
凡需跨省加工复烤的(包括出口备货)烟叶,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安排调运。
设备管理标准
设备管理标准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前言目次设备与基础设施管理标准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定义第一章设备的管理方针目标1、设备管理的方针科技进步、规范管理、合理使用为公司设备管理的基本方针。
公司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设备管理条例》和国家局《设备管理办法》,紧紧围绕重庆市局《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打叶复烤企业设备管理达标考核项目》及《打叶复烤企业设备管理达标考核细则》,依靠强化管理、预防为主、先维修后生产的原则,努力提高设备管理和维修保养水平,切实完成市局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做好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工作,更好地为生产经营服务。
2、设备管理主要目标:1.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95%。
(职业健康安全、环保设备完好率100%)2.生产设备故障率<5%。
3.生产设备有效作业率≥90%。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制定年度设备管理目标。
3、设备管理的具体任务是:在重庆市烟草专卖局的领导下,有目的、有计划地按规定选购设备;搞好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登记、建档、保管及迁移、调拨、封存、报废工作,合理使用设备,搞好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规范管理,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制度,并监督贯彻执行。
第二章设备与基础设施的全过程管理一设备与基础设施的立项、审批按《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执行。
二设备与基础设施的购置1、职责综合部负责单纯设备设施的购置和基础建设项目的实施。
生产部负责设备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
安保部负责安全环保设备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
2、固定资产设备与设施的概念同时具备下列两种条件者,均列入设备固定资产:1、单台设备设施购价满2000元以上者。
2、属生产经营用设备使用寿命一年以上者,属非生产经营设备及物品使用寿命在两年以上者。
3、自制设备经使用满一个月,效果良好,制造成本在2000元以上者。
4、与主机一同购入的附件(包括部件)随主机一并列入固定资产,随机配件不列入固定资产。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执行《烟草专用机械零配件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执行《烟草专用机械零配件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00.09.01•【文号】国烟法[2000]592号•【施行日期】2000.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执行《烟草专用机械零配件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烟法[2000]592号2000年9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国家局驻南方、西南特派员办事处:为加强对烟草专用机械零配件(以下称烟机零配件)的管理,国家烟草专卖局于1999年4月8日印发了《烟草专用机械零配件行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卷烟工业企业只能购买取得“烟机零配件产品质量认证书”企业的烟机零配件,不得购进和使用未取得“烟机零配件产品质量认证书”企业的烟机零配件。
但目前由于中国烟草机械机电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尚未正式开展工作,实行烟机零配件产品质量认证的质量检测条件尚不具备,因此,作为一种过渡形式,对烟机零配件生产、经营企业先实行定点认可证管理。
现就执行《办法》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实行烟机零配件质量认证管理之前的过渡期内,对全国烟机零配件生产、经营企业实行定点认可证管理;在中国烟草机械机电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正式开展工作后,仍按《烟草专用机械零配件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实行烟机零配件质量认证制度。
二、烟机零配件定点生产经营认可证的核发,根据国烟法[1999]192号文件中规定申领“烟机零配件产品质量认证书”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须经申请定点的企业所在省级烟草专卖局(烟机零配件公司)考核,并由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核准,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后,核发《烟草专用机械零配件定点生产经营认可证》。
三、烟草工业企业在此过渡期内只能购买取得《烟草专用机械零配件生产经营认可证》定点企业生产、经营的烟机零配件。
财政部关于烟草行业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财建[2006]310号
财政部关于烟草行业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财政部关于烟草行业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财建[2006]310号)国家烟草专卖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理顺烟草行业资产管理体制深化烟草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7号)文件精神,加强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本级及所属企事业单位(本文统称“烟草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改制、改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烟草单位国有产权有偿转让问题,比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由财政部履行“暂行办法”中第八条规定的相关职责,由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履行“暂行办法”中第九条规定的相关职责。
烟草单位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的具体审批权限是:1.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本级的产权转让,由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直接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审批。
2.除上条规定外,中国烟草总公司所属烟草单位向非烟草单位的产权转让,主业评估价值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多种经营在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由各单位逐级上报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由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报财政部审批;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所属烟草单位之间的产权转让,主业评估价值在0.5亿元以上(含0.5亿元)、多种经营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由各单位逐级上报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由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报财政部备案;其他产权转让,由各单位逐级上报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由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规范标准
烟草行业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规烟草行业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规国烟专〔2011〕4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部专卖管理监督长效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及《烟草行业部专卖管理监督实施意见》(国烟专[2005]377号)等国家局规章制度,制订本工作规。
第二条各级局应依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局规章制度,按照本工作规的要求组织开展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
省级局全面领导本辖区的专卖管工作,组织本规的落实,推动基层认真履行专卖管职责,加强对日常监管工作的督导,组织定期检查考核,查处重大违规问题;市级局主要负责组织开展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定期检查考核,查处不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报省级局,对县级局上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县级局具体负责落实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对卷烟零售市场的监控、分析,排查部违规线索,认真进行调查,发现不规问题及时向市级局报告。
第三条各级局要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专卖管理组织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国烟人[2007]186号)的有关要求,设立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机构,配齐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省级局可视情况向省级工业公司及其生产点派驻专卖管特派办(员)。
行业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应确定具体负责部门,配合专卖管工作。
第四条各级局要建立举报投诉办理工作制度,对受理的反映部违规问题的举报投诉,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条各级局应积极推进专卖管信息化建设,规工作程序,实现对行业部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实时、有效监管。
第二章定期检查第六条定期检查的对象是辖区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检查的容是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
第七条省级局每年对辖区行业所有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市级局每半年开展一次全面检查。
省、市级局要针对问题较多单位,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专题组织开展重点检查工作。
第八条省、市级局要制订定期检查方案,分期分批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0•【文号】国办发[2008]99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烟草专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二00八年七月十日国家烟草专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2号),设立国家烟草专卖局 (副部级),为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的国家局。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取消组织烟草行业储运、组建跨地区的企业集团、管理直属院校的职责。
(三)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稳步推进烟草行业改革。
(四)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有关的责任和义务,加强烟草制品减害降焦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烟草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调整产业结构,促进行业合理布局。
(二)依法实施烟草专卖管理,查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查禁和关停计划外烟厂,保护合法经营。
(三)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依法对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经营和管理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管理监督烟草行业财务资金,组织实施烟草行业内部审计工作。
(四)组织烟草行业生产、经营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烟草专卖品产供销及进出口的年度计划,编制烟草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规划,审批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指导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处理重大安全事故。
(五)提出烟草行业有关经济政策建议,制定烟草专卖品的价格政策,管理烟草专卖品的价格。
(六)负责组织实施烟草行业体制改革,指导烟草企业改革,推进卷烟工业企业联合重组,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依法审批烟草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撤销。
烟草专用设备、烟用物资进口管理实施细则
烟草专用设备、烟用物资进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国营贸易货物进口管理,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关于《国营贸易烟草类货物进出口管理办法》,履行中国烟草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烟国际”)统一对外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烟草行业外经贸工作职责,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烟草专用设备特指经国家局公布的22类烟草专用加工机械设备(以下简称“烟机”);烟用物资指烟用醋纤丝束、卷烟纸。
第二章进口计划管理第三条烟机进口计划由国家局发展计划司(以下简称“计划司”)管理编制、下达,中烟国际负责统一实施。
第四条烟用物资进口计划由国家局经济运行司(以下简称“运行司”)管理编制,于每年10月份下达给中烟国际统一执行。
第五条有关省工业公司如需变更或追加烟机、丝束进口计划,需分别报国家局计划司、运行司批准后再次下达给中烟国际执行。
第三章对外谈判管理第六条中烟国际统一组织、安排烟机进口谈判。
相关省工业公司需在谈判前开展有关的技术洽谈,并将技术洽谈的详细情况上报国营贸易部。
中烟国际依据计划司下达的进口计划,以及省工业公司上报的技术洽谈报告提出谈判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开展对外谈判工作。
第七条相关省工业公司根据运行司下达的进口计划上报烟用物资进口订货卡片。
中烟国际依据运行司下达的进口计划、省工业公司上报的订货卡片,以及国际市场供求、生产成本变动等情况提出谈判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开展对外谈判工作。
中烟国际按照对外谈定的价格,统筹分配货源,统一组织对外签约工作。
第八条谈判中如涉及重要问题需改变谈判方案的,中烟国际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请示,取得明确意见后再进行谈判。
谈判需有业务主管领导和业务经办人员参加,谈判结束后及时将谈判纪要报主管领导。
第四章进口合同管理第九条烟机、烟用物资进口合同均采用《烟草国营贸易专用合同》统一格式。
合同签署人需有总经理书面授权。
合同加盖中烟国际合同审核章后生效。
烟机进口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烟用物资进口合同正本一式二份。
烟草专卖局(公司)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市烟草专卖局(公司)设备设施管理制度1.范围:本标准规定公司所有的为实现安全生产的符合性所需的设备的管理和管理职责,以及对这些设备的更新、移装、使用、检修、保养、报废、封存等的管理要求。
适用于公司为实现安全生产的符合性所需的设备的管理。
2.目的:通过对设备的有效的综合管理、使用和维护,使设备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3.职责:3.1办公室是设备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设备的更新改造、使用维护管理以及设备的资产管理,设备所需要的能源动力管理等。
3.2各使用单位负责相关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
4.固定资产管理:4.1 凡价值在2000元以上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设备,均列入公司固定资产,统一由办公室管理。
自制的设备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一年以上者,经生产验证合格,图纸资料齐全,也应列入固定资产。
凡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设备,属低值易耗品,应由使用部门建帐管理和维修。
4.2 财务科应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增减及转移做好业务记录,及时进行核对,并会同办公室年终核实一次,做到帐物相符。
4.3办公室对所属固定资产的设备进行综合管理,要逐台编号,安装固定资产标牌,建立设备台帐。
各部门有分台帐,并做到帐物相符。
4.4 各种仪器、仪表、试验测试设备由办公室采购,使用部门保管和使用,办公室负责安排定期检查鉴定和校验工作。
5.设备的更新:5.1设备更新的原则是为提高公司装备素质,符合产品生产要求,减轻生产工人的劳动强度,提高劳动生产率。
公司内正常的设备更新工作于每年10月由各部门提出申请,报办公室。
办公室应根据所掌握的设备技术状态,提出下一年度的设备更新计划报局长(经理)审批,经批准后纳入公司年度综合计划中执行,由办公室负责实施。
6.新增设备的管理:6.1设备采购时,按去哪保卫科参与设备安全性能、安全装置等选型和评审;涉及特种设备及涉及安全装置较多的设备验收时,应由安全保卫科人员参加,并保存验收记录;必要时,可聘请有资质的相关机构、技术人员参与验收;6.2新设备进厂后,由办公室处会同使用、档案部门共同开箱,设备的安装调试由办公室负责,使用部门配合,重点关键设备或特殊设备安装调试由办公室安排或委托专业安装单位进行。
烟厂设备运转管理制度
烟厂设备运转管理制度第一章烟厂设备运转管理制度的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烟厂设备运转管理制度,促进烟厂设备良好运转,减少事故发生,提高生产效率,保障生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烟厂设备的日常运转管理工作,包括设备的启停、巡检、维护保养、故障处理等方面。
第三条烟厂设备运转管理制度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的原则,确保设备运转安全可靠。
第二章烟厂设备运转管理的组织体系第四条烟厂设备运转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体系,明确责任分工,形成科学合理的管理流程和决策体系。
第五条烟厂设备运转管理应当设立设备管理部门或设备管理岗位,负责设备的日常运转管理工作,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保障设备正常运转。
第六条烟厂设备运转管理应当建立定期召开设备管理会议的制度,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制定改进措施。
第七条烟厂设备运转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设备档案管理制度,定期维护设备档案,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烟厂设备的日常运转管理第八条各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操作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九条各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熟悉设备的结构、原理、性能等基本知识,了解设备运转的特点,掌握设备的调试和操作技巧。
第十条各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培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技术能力,不断提升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各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按照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设备进行巡检、清洁、润滑等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备的良好状态。
第十二条各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遵守设备运转规程,不得违规擅自调整设备参数,发现设备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各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设备安全操作规定,不得私自操作、拆卸设备,确保设备运转安全。
第四章烟厂设备的故障处理第十四条烟厂设备的操作人员在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停止设备运转,报告设备管理部门,并配合设备管理部门做好故障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设备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故障情况,及时制定修复计划,调派维修人员进行维修,确保设备尽快恢复正常运转。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产烟草专用机械购置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产烟草专用机械购置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产烟草专用机械购置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国家局驻南方、西南特派员办事处:现将《国产烟草专用机械购置审批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
1996年9月9日附件:《国产烟草专用机械购置审批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烟草行业深化改革的需要,强化烟草专用机械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定原则,按照“统筹、简化、协调、服务”的方针,做好国产烟草专用机械(以下简称国产烟机)的产需衔接和分配,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购销国产烟机的企业和单位。
第三条国产烟机是指国烟法[1992]第18号文规定的28种烟草专用机械设备。
第二章国产烟机项目的申报第四条凡购置国产烟机的单位,必须将“购置烟机设备及相应淘汰设备申报表”和资金落实证明报省级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省级局)审核。
有关省级局根据审核结果提出报告,并填写“国产烟机设备需求计划汇总表”,连同购置单位的申报表和资金落实证明一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国家局)综合计划司。
第五条省级局向国家局申报时间为:每年7月20日前报下一年度的需求计划;每年4月20日前报本年度的需求调整计划。
超过上述时间申报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三章项目的审定第六条国家局分别于每年8月和5月上旬召开办公会议进行审查后,报主管局长审定。
超过申报时间,但因特殊情况确需解决的单项需求计划,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查后报主管局长审批。
烟草专卖局(公司)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烟草专卖局(公司)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doc烟草专卖局(公司)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第一部分:引言1.1 目的为确保烟草专卖局(公司)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预防电气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烟草专卖局(公司)所有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部分:组织机构与职责2.1 安全管理机构成立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小组,负责电气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2 职责划分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制定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执行情况。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电气设备的采购、维护、检修等工作。
使用部门:负责电气设备的日常使用和保养。
第三部分:安全管理制度3.1 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电气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所有操作人员熟悉并遵守。
3.2 设备采购与验收电气设备的采购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
新购设备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验收。
3.3 设备使用管理电气设备使用前应进行安全检查。
严禁私自改装、拆卸电气设备。
3.4 定期维护与检修制定电气设备的定期维护和检修计划。
维护和检修工作应由专业人员执行。
3.5 安全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电气安全知识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理等。
3.6 安全检查定期进行电气设备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3.7 应急管理制定电气设备事故的应急预案。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3.8 事故处理发生电气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事故原因应进行调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9 记录与档案管理建立电气设备的安全档案,记录设备的采购、维护、检修等信息。
定期对安全档案进行审核和更新。
第四部分:安全技术措施4.1 防雷与接地电气设备应安装防雷装置,确保设备安全。
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有良好的接地。
4.2 防火与防爆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定期检查电气设备的防火防爆设施。
4.3 防触电措施电气设备的外壳应有良好的绝缘保护。
定期检查电气设备的绝缘性能。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20.12.31•【文号】国烟法〔2020〕205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烟法〔2020〕205号各省级烟草专卖局:现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烟草专卖局2020年12月31日附件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申办、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局办理、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其中,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统称为生产经营类许可证。
第四条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行政,规范审批,提高效率,优化服务,推行电子政务,加强信息共享。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章实施机关第六条烟草专卖局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管理机关。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领取下列烟草专卖许可证,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加工业务;(二)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发业务,或者从事其他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国烟草总公司机关有关管理规定(试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机关有关管理规定(试行)为加强国家局、总公司机关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内部管理,培养机关工作人员的优良作风,创造有序、整洁、文明、安全的办公环境,根据国家局、总公司机关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一、工作纪律(一)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二)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做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事情。
(三)因事、因病不能到岗工作的,要按规定程序请假。
(四)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逾期不归的;不服从组织调动、不按时到工作岗位报到的;不服从组织分配、不履行工作职责的,均视为旷工。
(五)各部门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考勤工作,每月7日前将上月的考勤登记表报送人事劳动司,考勤登记表作为工资发放、年终考核的依据。
考勤登记表要如实填报。
(六)各类假期、请假审批权限、有关待遇以及检查和考核的规定严格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机关工作人员考勤规定》(国烟人[2006]253号)执行。
二、办公秩序(一)机关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内,要穿戴得体,仪容整洁、大方,不得穿拖鞋及其他暴露透明等有碍观瞻的服装。
(二)办公室内布置力求简洁、整齐、庄重,办公家具摆放布局合理,整体效果好。
桌面文件、文具放置有序。
公用部位及柜顶、台面不得堆放杂物。
(三)涉及机关的资产由机关服务局统一配置,统一管理,统一编号登记。
需要配置或调换办公用具的由各部门提出申请,部门领导签字报机关服务局统一办理立项、预算等相关手续。
(四)爱护公物,文明使用公用设备和各种公用物品,不准随意挪动、拆卸、占用和损坏公用设施。
(五)自觉维护办公楼的环境卫生,办公室要做到窗明几净、无积尘。
不得随地吐痰、泼水,乱扔烟头及杂物;废弃物品、垃圾要按规定放置到指定地点;不准擅自在楼道、庭院等一切公共场所堆放器材、箱柜和其他杂物,保持环境优美。
(六)培养勤俭节约的良好习惯,节约用水用电和办公用品。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启用烟机设备购置审批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启用烟机设备购置审批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04.02.06•【文号】国烟计[2004]66号•【施行日期】2004.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启用烟机设备购置审批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国烟计[2004]66号)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为推进烟草行业信息化建设,提升烟机设备购置管理工作水平,国家局决定启用烟机设备购置审批管理信息系统(互联网网址http://,以下简称“烟机审批系统”)进行烟机设备购置的申报与审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4年4月1日起,凡申请购置烟机设备(含进口烟机设备,下同)的单位,在报送纸质文件的同时,应通过烟机审批系统进行申报。
未通过计算机网络申报的,视同未进行烟机购置申请。
二、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烟机制造企业须将其烟机产品(包括在产的和己停产但目前卷烟厂仍在使用的烟机产品)在烟机审批系统上备案,未备案的烟机产品,烟机使用企业将无法在烟机购置系统上进行选择和申请购置。
三、烟机审批系统的具体使用方法,请登录上述网址下载。
其中,初次使用该系统的企业,应先在系统上注册:在注册页面上填报相应信息,将该页面打印并加盖公章,连同专卖生产许可证,传真至国家局发展计划司(传真号:010-63605451)。
四、烟机购置程序应继续严格执行有关法规规定。
烟机制造企业在烟机审批系统上备案的产品、型号应是已经鉴定或批准的产品、型号;烟机购置企业申请购置烟机的能力配置等应符合行业有关政策、规定;各省级局(公司)、省级工业公司和其他主管单位,应严格按有关法规规定,通过烟机审批系统履行对下属单位的烟机购置申请审核的职责。
五、应用烟机审批系统进行烟机设备购置的申报与审批,是提高审批透明度与工作效率,规范管理程序,提升管理水平的重大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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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烟草工业企业设备管理,保证国有设备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烟草专卖局管理的设备目录》中所列设备的管理.
第三条国家烟草专卖局管理的设备(以下简称"国家局管设备"),是保证本行业科研生产正常进行的关键、贵重设备,其范围和具体机型详见《国家烟草专卖局管理的设备目录》。
第四条国家局管设备的日常维护与使用管理,由使用单位按烟草行业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国烟草总公司和省级烟草公司对企业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企业设备固定资产台帐,国家局管设备和其它设备应分帐页入帐,国家局管理设备帐页上须标明是国家局管设备。
第六条国家局管设备一律要加装《国家局管设备》标牌。
第七条企业的设备统计报表和省级烟草公司(集团公司)的设备统计汇总表,国家局管设备和其它设备须分表填报。
第八条企业购置烟草专用机械设备,均须按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企业购置(自制)通用设备,属《国家烟草专卖局管理的设备目录》范围的,必须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经企业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第十条国家局管设备的改造或大修理,均须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填写国家局管设备大修理(改造)申报表(附件一),报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属国家局管设备,无论是购置(自制)的新机,还是大修理(改
造)设备,企业应严格按其技术要求和性能指标,及时安装、调试验收并交付生产,尽早发挥其投资效益;设备的交验手续要齐备,技术文件和图纸以及交验使用条件记录,交验运行记录、交验凭证等要统一归档。
其中,新机投产后3个月内,企业须填写国家局管设备申报表(附件三),连同交验使用条件记录,交验运行记录,交验凭证(或复印件)一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备案;经改造或大修理的设备交验投产后1个月内,企业须将设备交验使用条件记录、交验运行记录和交验凭证(或复印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备案。
第十二条国家局管设备的操作、维修人员必须是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工人或具有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企业要保证国家局管设备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不得将设备超负荷、降标准运行;要定期检测设备精度,定期按技术标准检修并更换已磨损失效的零配件和润滑油(脂),确保其设备完好率达95%以上。
国家局管设备的一般性检修计划需经企业主管领导批准,项修计划需经省级烟草专卖局(省级烟草公司)批准,计划执行情况和零配件更换情况要记录归档。
第十四条国家局管设备发生一般事故,应立即报省级烟草专卖局(省级烟草公司),发生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应立即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
有关设备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和设备事故处理等要求,仍按《烟草工业企业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国家局管设备连续一年(含一年)以上闲置不用,使用部门要确保其完好状况,通过设备主管部门办理封存手续。
并由设备主管部门及时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备案。
第十六条国家局管设备的出租、抵押、转让(调拨),由企业提出报告,经省级烟草专卖局(省级烟草公司)报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批准,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国家局管设备的报废,企业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并填写设备报废申请表,经省级烟草专卖局(省级烟草公司)审核报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批准,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除以上规定外,国家局管设备的设备管理、烟草专用机械的专卖管理等,按《烟草工业企业设备管理办法》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国家烟草专卖局。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1994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