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全文
贵阳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贵阳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贵阳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流通、销售、餐饮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构建食品安全六大体系”,保持食品安全形势持续平稳向好。
第四条贵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职责,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第二章属地责任体系第五条贵阳市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机制,优化监管体制,强化支撑保障。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考核制度,对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进行食品安全工作考核。
第三章源头治理体系第八条贵阳市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食品安全源头治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耕地污染治理、粮食质量安全等。
第九条建立食品快速检测体系,加强对农产品、食品的检测,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条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业资格的管理,严格执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第四章全程监管体系第十一条建立食品安全全程监管体系,加强对食品生产、流通、销售、餐饮服务等活动监管。
第十二条加强对食品标识、包装、运输、储存等环节的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三条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
第五章违法犯罪惩处体系第十四条建立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惩处体系,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等部门的协作,建立健全行刑衔接合作机制。
第十六条依法严肃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严格追究事故责任。
第六章主体责任体系第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
贵州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责任追究
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
警告、通报批评
罚款、没收违法 所得
Hale Waihona Puke 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吊销许可证、营 业执照等行政处 罚
监管不力的问责机制
监管部门职责:明确各级监管部门在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中的具体职责
问责情形:列举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等问责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未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对违法 行为查处不力等
食品安全:指食品在生产、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等过程中,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 标准,确保食品不受污染、不含有毒有害物质,保障食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管理办法:指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监管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和生命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总则:指本管理办法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包括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监管职责、法 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责任追究: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 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追究 其责任。
责任到人原则
明确责任主体:各级政府、监管 部门、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 办者等
加强监督检查:对各级责任人履 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 责任落实到位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建立责任制度:制定责任清单, 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任务
留样管理:食品留样应由专人负责,并建立食品留样记录,记录留样 食品的名称、数量、时间、保存情况等信息。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对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留样制度进行监督检 查,确保留样制度的落实和有效执行。
应急处置制度
建立应急处置机制:明确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流程和责任人 制定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开展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调整《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式样部分内容的公告-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调整《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式样部
分内容的公告
正文:
----------------------------------------------------------------------------------------------------------------------------------------------------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调整《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式样部分内容的公告根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贵州省市场监管机构改革进程,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调整《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式样部分内容。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监制部门。
《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式样中的监制部门由“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调整为“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
二、更改投诉举报电话。
将《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式样中的投诉举报电话由“12331”调整为“12315”。
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2020年1月1日前已经取得的原式样《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特此公告。
附件:《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13日
——结束——。
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1-23)
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及监督管理工作,依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贵州省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本办法中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是指条例规定由质监部门监管小作坊。
第三条省级质监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小作坊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确定禁止小作坊生产的品种目录,加强对各级质监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州)质监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基本条件及现场考核要求,组织实施小作坊的监督管理。
县级质监部门具体负责小作坊的登记、证书发放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小作坊基本条件第四条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将生产场所建于住宅等非经营性用房内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生产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三)生产加工设施、设备及生产工艺、流程能够满足食品安全要求和条件;(四)生活区、生产区及库房能够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相隔离。
(五)市质监部门制定的小作坊基本条件要求。
第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加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在登记证书载明的产品类别范围内生产;(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三)半成品、成品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和不洁物;(四)直接与食品接触的工具、容器等清洁、无毒、无害;(五)生产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灭鼠剂等按照规定使用并妥善保管,防止对食品造成污染。
第六条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符合《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并不得生产加工省质量监督部门公布的禁止小作坊生产品种目录范围内食品。
贵州食品安全管理条例
贵州食品安全管理条例一、总则为确保贵州省食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食品安全管理1. 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管理,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4.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立即采取措施消除。
5.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对食品进行检验、检测,并建立食品检验、检测档案。
6.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信息公示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三、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管理1. 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不得使用非法添加剂。
2. 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
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使用记录制度,确保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使用安全。
四、食品广告和宣传1. 食品广告和宣传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内容。
2. 禁止利用广告和宣传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3.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布食品广告和进行食品宣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及时公布事故处理情况。
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六、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贵州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重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重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4.28•【字号】黔食安办发[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重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黔食安办发〔2012〕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食安委各成员单位: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根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暂行办法》(黔食安委发〔2012〕1号)的规定,我办制定了《贵州省重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贵州省重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和《贵州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均有义务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获得奖励。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包括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和调查处理的违法案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食安办")及具有食品监管职能的省级各成员单位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重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重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是指:社会影响大,危害严重,涉案货值金额100万元以上,或省级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
第四条省政府食安办和省农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举报电话,明确本部门的举报受理范围和有效联系方式,负责受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
检例第144号: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检例第144号: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文章属性•【案由】XX(行政行为)公益诉讼•【审理法院】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规则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发现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消除校园周边食品安全隐患,规范校园周边秩序,是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检察的重点领域。
对于易发多发易反弹的未成年人保护顽疾问题,检察机关应当在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持续跟进监督,对于行政机关未能依法全面、充分履职的,应依法提起诉讼,将公益保护落到实处。
正文检例第144号: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检例第144号)【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线索发现跟进监督提起诉讼【基本案情】2018年秋季学期开学后,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沿河县”)民族小学等7所中小学周边存在流动食品经营者占道制售肠粉、炒粉、油炸土豆、奶茶等食品,供周边中小学生食用的问题。
流动食品经营者在未依法办理食品经营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以车辆为餐饮作业工具,未配备食品经营卫生设施,未按规定公示健康证明,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所售卖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影响中小学生身体健康,同时占道经营行为严重影响交通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一)调查核实和督促履职2018年9月,检察机关接到人大代表和家长师生反映,沿河县民族小学等学校周边存在流动食品经营者以车辆为餐饮作业工具,违法向未成年学生售卖食品的现象,影响未成年人食品安全、交通安全和校园周边秩序。
获取该线索后,沿河县人民检察院经调查认为:流动食品经营者未经办理经营许可或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即以车辆为餐饮作业工具进行食品经营活动,存在食品卫生安全隐患,危害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对校园周边交通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影响。
沿河县市场监管局怠于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食品经营者在中小学校园周边占道经营、制售食品的行为形成多发乱象,侵犯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遂决定作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予以立案。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新)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预防职业病,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生产安全。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和保障机制,完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等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状况,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开发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
解读:新版《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
解读:新版《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解读: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xx最新版新版的《条例》将于xx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号称“史上最严”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10月1日施行后,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法进行修订的贵州地方食品安全条例。
此次修订新增内容较多,对原法律文本70%的条文都进行了实质性修订,是“史上最严”的贵州版《食品安全法》。
此次修订的《条例》共有章九一条,从食品安全管理范畴、一般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食品生产和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餐饮餐具集中消毒、餐厨废弃物处理、散装食品管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详细明确和规范了食品安全的各种具体情况。
销售临近过期食品要明确告知《条例》明确,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由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通过。
在销售食品过程中,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管理制度,设立相对独立的销售区,并设置醒目标志告知消费者,对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及时销毁,并建立记录台账,销毁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在食品添加剂方面,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销售记录制度,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和购货者的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和销售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
学校周边200米内不摆食品摊《条例》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施行登记管理,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
对于食品摊贩也要求实行备案制,备案时需要提交备案申请书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健康证明。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书有效期为5年。
在食品摊贩经营场地上,《条例》明确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依法划定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划定的临时区域不得影响安全、交通和市容等。
同时明确规定,在幼儿园、中小学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点)。
永乐中学学习《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活动简报
雷山县永乐中学
简报
第期
雷山县永乐中学办公室 2017年04月26日
学习贯彻《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确保校园食品安全——永乐中学全体教师学习《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活动为有效学习贯彻《贵州省
食品安全条例》,落实务雷山
县教育局文件精神,有效普
及食品安全知识,4月24日
下午,永乐中学组织全体教
师认真学习了《贵州省食品
安全条例》。
学习会上,蒋平校长组
织学校全体教师对《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进行了认真学习。
同时对全体教师提出相关要求:一要认清形势,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二要加强学习,学法懂法守法,严把食品安全关;三要
加强应急管理,全力保障全体师生餐饮;四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意识。
五、要求班主任到班上进一步对学生作宣传学习,加强学生的食品安全意识。
通过开展《贵州省
食品安全条例》的学习
贯彻活动,进一步增强
了学校全体教师对食品
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
识,提高了安全意识和
安全素质,强化了责任
感、责任心、责任制和责任人的“四责任”意识,为守护全体师生饮食安全而努力。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小餐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小餐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6.20•【字号】黔食药监发〔2017〕18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小餐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食药监发〔2017〕18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场监管局),贵安新区、仁怀市、威宁县市场监管局: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切实履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规范小餐饮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贵州省小餐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并已通过贵州省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
现予印发,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贵州省小餐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6月20日贵州省小餐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规范小餐饮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小餐饮食品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小餐饮经营登记和监督管理进行指导。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小餐饮经营登记和监督管理进行指导。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对小餐饮食品经营活动实施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小餐饮,是指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有固定经营场所,符合餐饮服务基本特征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
午托及家庭托餐纳入小餐饮登记管理。
小餐饮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小餐饮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贵安新区、仁怀市、威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贵州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已经局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1月1日贵州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申请通过连锁经营、批发销售、网络经营、自动售货设备销售应在相应主体业态后标注。
申请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饮品店、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餐饮服务应在主体业态后标注。
申请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等单位食堂应在单位食堂主体业态后标注。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
申请散装熟食销售,应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标注。
申请酒类销售,应在预包装食品或散装食品项目后标注。
申请自酿酒制售,应在自制饮品制售项目后标注。
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1-23)
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及监督管理工作,依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贵州省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本办法中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是指条例规定由质监部门监管小作坊。
第三条省级质监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小作坊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确定禁止小作坊生产的品种目录,加强对各级质监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州)质监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基本条件及现场考核要求,组织实施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县级质监部门具体负责小作坊的登记、证书发放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小作坊基本条件第四条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将生产场所建于住宅等非经营性用房内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生产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三)生产加工设施、设备及生产工艺、流程能够满足食品安全要求和条件;(四)生活区、生产区及库房能够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相隔离。
(五)市质监部门制定的小作坊基本条件要求.第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加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在登记证书载明的产品类别范围内生产;(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三)半成品、成品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和不洁物;(四)直接与食品接触的工具、容器等清洁、无毒、无害;(五)生产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灭鼠剂等按照规定使用并妥善保管,防止对食品造成污染。
第六条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符合《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并不得生产加工省质量监督部门公布的禁止小作坊生产品种目录范围内食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黔府发[2003]24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黔府发[2003]24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二00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认真查处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包括特种设备、建筑施工、铁路和危险物品生产安全事故)和火灾、水上交通、道路交通(含乡、村道路)、农业机械、民航、民用爆炸物品事故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六条发生重伤、死亡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分别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管理部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工会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分别及时逐级上报上级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2.04•【字号】黔府办发〔2015〕8号•【施行日期】2015.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5〕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2月4日贵州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对机制,有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在食用农产品以及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中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害,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四)事故分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贵州省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见附件)。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2023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1月5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第四章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捧贩第五章餐饮具集中消毒第六章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第七章散装食品管理第八章网络食品经营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和安全监督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省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应当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二)依法推进食品安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以及共治机制建设,建立健全行政监管、生产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三)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将食品安全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四)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配备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设备、设施,建设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公共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共享,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技术保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1.01•【字号】黔食药监发〔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黔食药监发〔2016〕2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贵安新区、仁怀市、威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省局研究制定了《贵州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局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试行)》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1月1日附件:贵州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许可证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分别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同一经营场所内,多个经营主体相对隔离地独立从事食品经营,应分别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的
品种
目
录 ,
报省人民 政府批准后实施 ,
并 向 社 会公布 。
市 级食 品 药 品 监 督管 理部 门 负 责组 织 、 指 导 县级食 品药 品 监 督 管理 部 门 开展 食 品 小作 坊 登记 、 监
督检査 、 监 督抽 检工作 。
县级 食品 药 品 监 督管 理部 门 负 责 核发 本辖 区食 品 小 作坊 登记 证 ;
市场 监督管理局 ,
仁怀 市 、 威 宁 县 市场 监督
管 理局 :
为 了 贯彻 实施新修订的
溃 〈 州 省
食品
安全 条例 >〉
,
进 一 步加强 对我 省食品 生产 加 工小作 坊的 监 督 管
理 ,
督促 食 品 生产 加 工小作 坊履 行食 品安 全主体责 任 ,
我局 依据
《中 华 人民 共和 国食 品安 全法》 、
为 规范 食品 生 产 加工小 作 坊
( 以 下 简 称食 品 小作坊 )
的生 产 经营行为 ,
保 证食 品 安 全 ,
贵 州 省 人 民 政府 公 报 2 0 1 8 年 第 4 期
部 门 文 件
加 强监 督管理 ,
根据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食 品安 全法 )〉 、
《
贵
〈馈
州 省 食 品 安 全条 例)
等 法 律法 规 规定 ,
制定了
馈 〈 州 省食 品 生产 加 工 小作 坊 监 督 管 理办 法
试 行 (
》 )
,
已 经第 3 次局 长办公会 议通 过 , 现予发 布 ,
请 执 年 起施 行 自 20 1 7
5月 1 日
贵州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贵州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确保贵州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贵州省内所有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
二、食品安全责任1.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生产和销售过程安全。
2.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确保食品安全。
三、食品安全标准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食品安全标准,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2. 对于地方特色食品,应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四、食品生产与加工1. 生产经营者应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 生产加工过程中应使用合格的原料、添加剂,并严格执行生产操作规程。
五、食品检验与监控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食品检验制度,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定期自检。
2. 政府相关部门应定期对食品市场进行抽检,对不合格食品进行查处。
六、食品追溯与召回1.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追踪。
2. 对于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生产经营者应立即采取召回措施,并报告相关部门。
七、食品从业人员管理1. 食品从业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 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八、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2. 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公众参与与社会监督1. 鼓励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举报。
2. 媒体和社会组织应发挥监督作用,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曝光。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贵州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由贵州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贵州学校食堂安全管理制度
贵州学校食堂安全管理制度贵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国家有关法规,为了保障贵州学校食堂师生员工的饮食安全,保证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培养良好饮食习惯,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省各级学校的食堂饮食供应工作。
第三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科学、规范、可操作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力求做到“菜单制定科学合理、食品采购正规渠道、加工操作规范、菜品备餐安全可靠、分发服务有序卫生保障、监督查处有力有效”。
第四条包括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思想和目标、组织和职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规程、食品采购与贮存、食品加工与分发、食品留样及标签管理、食品残留物检测、急救与处理等在内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思想和目标第五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根本目标是以保证校园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为宗旨,以预防为主,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在校期间的每一顿饭都是安全的、可口的。
第六条学校食堂应当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学校食堂的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的科学性和系统性。
第七条坚持预防为主,加强学校食堂的内部管理,检查食品安全相关工作,加大食堂食品安全相关研究力度,及时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第三章组织和职责第八条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任组长,学校总务处、保卫处、教育部门、家长代表等组成,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组织和领导工作。
第九条学校总务处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协调和监督工作,制定、完善有关制度和安全管理要求,加强对学校食堂各项饮食供应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食堂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并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试合格,持有食品卫生操作证。
第四章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规程第十一条食堂应当按照科学营养原则和合理搭配原则制定菜单,每周发布菜单,并定期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采购制度,规定食品采购工作的程序、要求和责任。
第十三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贮存制度,规定食品的贮存要求、贮存环境和贮存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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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全文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制定了《贵州省食品安全》,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地方标准,公布本省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食品安全抽检经费、风险监测经费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二)建立健全行政监管、生产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三)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四)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六)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建立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人员队伍;(七)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根据本条例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并应当聘请食品安全协管员重点协助做好农村、农村中小学(托幼机构)、城市社区、建筑工地等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时食品安全情况;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一)分析本地区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和指导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二)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三)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综合监督管理制度;(四)督促检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五)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为常设机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和餐饮具集中消毒等监督管理职责。
质量监督部门承担食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食品流通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农业、城市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商务、粮食、盐业、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教育、环境保护、旅游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法律、法规没有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做出具体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范和加强本行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新闻媒体沟通联络机制。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及时、全面、准确地报道食品安全信息,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增强公民的自我保护能力。
鼓励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多种形式的食品安全宣传普及工作,做好食品安全的监督工作。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学生食品安全意识。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鼓励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提供违法行为线索并查证属实的人员,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实施本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省城乡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本省人口特征、主要生产和消费食物种类、预期的保护水平及经费保障能力等实际情况,制定本省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需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统一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与本省经济、社会和科学发展水平相适应。
地方特色食品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应当做好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充分考虑地方食品特点、饮食习惯和饮食安全。
第十四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公布。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起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
鼓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参与起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等社会公众的。
第十五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由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
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学、农业、食品、营养、食品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专家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开发布,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十八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二)用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加工处理的食品;(三)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制作的油脂以及以此类油脂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食品;(四)使用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范围和限量的食品;(五)省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如实记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做好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的培训工作。
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每年组织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食品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具有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公开、公平、择优、便民的原则确定并公布。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项目等事项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管理制度,根据食品特性设立相对独立的销售区,并设置醒目标志告知消费者;对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及时销毁,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销毁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过期变质食品销毁及记录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提供食品仓储和运输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记录存储或者运输食品和存货人或者托运人名称等相关信息,留存存货人或者托运人身份证明和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经营场所之外设有仓储设施的,应当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食品仓储和运输服务的经营者运输食品的存储设施和交通工具应当保持清洁卫生,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存储、运输;对需要低温保存的食品,应当使用冷藏冷冻设施及运输工具,冷藏冷冻温度应当符合食品标签标示的温度。
第二十四条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
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使用符合相关质量安全要求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等,建立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和销售等质量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和包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和销售日期等内容,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票据。
记录台账、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者使用添加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使用,不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
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保管制度和使用记录制度,专柜贮存,专人保管、配比和领用,记录台账、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七条召回食品应当制作召回记录,召回记录应当包含召回食品名称、数量、批次和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名称、召回人、召回原因、处置方式、处置结果等内容。
召回记录应当保存2年。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工作中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至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一项和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食品,依法没收或者监督其销毁。
第二十八条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三)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四)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等信息;(五)组织食品经营者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六)公布相关食品信息;(七)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协助质量监督等相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一)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档案;(二)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前核实生产者身份、场地使用权;(三)开展经常性的巡查工作,定期收集、汇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相关信息,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劝诫,及时向质量监督部门;(四)协助相关部门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