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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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

实施动植物检疫措施协定(SPS协定)各成员:重申不应阻止各成员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而采用或实施必须的措施,只要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得在情形相同的成员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或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期望改善各成员的人类健康、动物健康和植物卫生状况;注意到动植物检疫措施通常以双边协议或议定书为基础实施;期望建立规则和纪律的多边框架,以指导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制定、采用和实施,从而使其对贸易的消极作用降到最小;认识到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可以在该领域做出重大贡献;期望进一步推动各成员使用以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为基础的动植物检疫措施,这些国际组织包括食品法典委员会、国际兽疫局,以及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框架下运行的有关国际和区域组织,但不要求各成员改变其对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水平的适当保护;认识到发展中国家成员在遵守进口成员的动植物检疫措施方面可能遇到特殊的困难,进而在市场准入以及在其制定和实施国内动植物检疫措施方面也会遇到特殊困难,期望在这方面给予全心全意的帮助;因此期望对如何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与动植物检疫有关的条款,特别是第二十条(b)款①的实施制定具体协定如下:第一条总则1.本协定适用于所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国际贸易的动植物检疫措施。

这类措施应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制定和实施。

2.为本协定之目的,附件1中规定的定义都适用。

3.各附件是本协定的不可分割组成部分。

4.对不在本协定范围的措施,本协定不应影响各成员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项下所享有的权利。

第二条基本权利和义务1.各成员有权采取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动植物检疫措施,但这类措施不应与本协定的规定相抵触。

2.各成员应确保任何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实施不超过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限度,并以科学原理为依据,如无充分的科学证据则不再维持,但第五条第7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3.各成员应确保其动植物检疫措施不在情形相同或相似的成员之间,包括在成员自己境内和其他成员的境内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

第七章 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

第七章 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

第7章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第7.1条定义1.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附件A中的定义,在细节上作必要修改后,构成本章组成部分。

2. 此外,就本章而言:主管机关指每一缔约方负责本章提及措施和事项的政府机构;紧急措施指为应对面临的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紧急问题或面临发生此类问题的威胁,进口缔约方对另一缔约方采取的卫生或植物卫生措施;进口检查指进口缔约方或其代表在边境进行的,用以决定货物是否符合1该进口缔约方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的检查、检验、抽样、文件审核、测试或程序,包括实验室、感官鉴定或识别;进口机制指进口缔约方管理进口产品的强制性卫生或植物卫生政策、程序或要求;首席代表指负责实施本章并协调缔约方参与第7.5条规定的专门委员会活动(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的缔约方政府机构;风险分析指包含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三部分的程序;风险交流指在风险评估者、风险管理者、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之间对风险和风险相关因素的信息及意见的交换;风险管理指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衡量备选政策,并视需要选择并实施适当的控制方式,包括监管措施;1为进一步明确,各缔约方承认进口检查是评估是否符合进口缔约方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众多可行方法之一。

第7.2条目标本章目标:(a) 在各缔约方领土内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同时通过各种方式处理并寻求解决卫生与植物卫生问题以促进并扩大贸易;(b) 基于并加强《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c) 加强各缔约方之间特别是各缔约方主管机关和首席代表之间的交流、磋商和合作;(d) 保证缔约方实施的卫生或植物卫生措施不对贸易造成不合理障碍;(e) 加强每一缔约方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透明度和对其的理解;以及(f) 鼓励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的开发和采用,并促进各缔约方对其的实施。

第7.3条适用范围1. 本章应适用于缔约方采取的、可直接或间接影响各缔约方之间贸易的所有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方案样本(三篇)

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方案样本(三篇)

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方案样本一、背景____年,随着人口不断增长,城市面积的扩大以及工业化进程的加速推进,环境污染问题愈发突出,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建设美丽宜居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特制定了____年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方案。

二、目标1. 提高城市环境的整体卫生状况,创建清洁、整洁的生活环境;2. 增加城市绿化覆盖率,改善空气质量,打造宜人的自然环境;3. 加强环境保护意识,促进居民积极参与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活动。

三、措施1.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1) 提高城市环卫设施的建设水平,增加垃圾桶数量,健全垃圾分类投放体系,加强垃圾收运管理,确保城市卫生的基本要求。

(2) 建立城市大气污染监测网络,实施大气污染治理措施,加强工业企业的排污管理,提高空气质量。

(3) 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严厉打击垃圾倾倒、乱排污等违法行为,形成法律震慑。

2. 城市绿化管理(1) 制定城市绿化规划,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增加城市绿地面积。

优先选择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进行绿化,提供休闲活动场所。

(2) 推行生态园林建设,注重选择本地生态特色植物进行绿化,增加城市生态环境的质量。

(3) 加强城市道路、园区和企事业单位的绿化管理,定期修剪、除草、浇灌等养护工作,确保植物生长健壮。

3. 环境保护意识的提升(1) 加强环境教育宣传,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宣传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2) 组织环保主题的宣传活动,如废纸回收、低碳生活、义务植树等,鼓励居民积极参与环保行动。

(3) 建立居民层面的环保组织,提供环保知识的培训和学习机会,使居民更好地了解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为环保事业做出贡献。

四、预期效果1. 城市环境卫生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城市整体环境质量提高,大大提升居民的生活幸福感。

2. 城市绿化覆盖率提高,空气质量得到改善,居民呼吸更加健康,自然环境更加宜人。

3. 居民环保意识提高,积极参与环保行动,形成全民共建共享绿色城市的良好氛围。

sps的名词解释

sps的名词解释

sps的名词解释SPS(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一个术语,指的是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它是由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在《关于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协议》(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中定义的。

一、SPS的定义与目的SPS包括卫生措施和植物卫生措施。

卫生措施是指为了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免受有害生物、有害物质以及疾病的威胁,国家或地区采取的措施。

植物卫生措施则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根除植物有害生物以及有害物质,国家或地区所采取的措施。

SPS的目的是确保国际贸易中的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既能满足贸易的需求,又能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

通过SPS措施的执行,国际贸易可以避免传播疾病和有害生物,减少有害物质对人类和环境的伤害。

二、SPS的原则和要求SPS协议规定了SPS措施的原则和要求,其中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1. 非歧视性原则:SPS措施不应歧视进口和出口商品的国家或地区,应以科学原则为基础。

国家或地区不能随意设置不合理的卫生和植物卫生要求,从而无形中成为贸易壁垒。

2. 高标准原则:国家或地区可以根据其国内的卫生和植物卫生风险,设置适当的标准和要求。

这些标准和要求应当是科学、可行和公正的,并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

3. 科学依据原则:SPS措施的制定和执行应基于科学的证据和风险评估。

国家或地区不应以未经科学论证的理由限制贸易。

4. 透明度原则:国家或地区制定和实施的SPS措施应当透明,包括及时发布信息、建立询问点和通知程序,并与其他成员进行信息交流。

5. 区域化原则:对于某些有害生物或有害物质,国家或地区可以按照适当的区域划定,采取不同的SPS措施。

这样可以减少贸易中的无谓限制,同时保护有关区域的卫生和植物卫生状况。

实施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

实施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

实施动植物检疫措施协定(SPS协定)各成员:重申不应阻止各成员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而采用或实施必须的措施,只要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得在情形相同的成员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或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期望改善各成员的人类健康、动物健康和植物卫生状况;注意到动植物检疫措施通常以双边协议或议定书为基础实施;期望建立规则和纪律的多边框架,以指导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制定、采用和实施,从而使其对贸易的消极作用降到最小;认识到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可以在该领域做出重大贡献;期望进一步推动各成员使用以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为基础的动植物检疫措施,这些国际组织包括食品法典委员会、国际兽疫局,以及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框架下运行的有关国际和区域组织,但不要求各成员改变其对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水平的适当保护;认识到发展中国家成员在遵守进口成员的动植物检疫措施方面可能遇到特殊的困难,进而在市场准入以及在其制定和实施国内动植物检疫措施方面也会遇到特殊困难,期望在这方面给予全心全意的帮助;因此期望对如何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与动植物检疫有关的条款,特别是第二十条(b)款①的实施制定具体协定如下:第一条总则1.本协定适用于所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国际贸易的动植物检疫措施。

这类措施应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制定和实施。

2.为本协定之目的,附件1中规定的定义都适用。

3.各附件是本协定的不可分割组成部分。

4.对不在本协定范围的措施,本协定不应影响各成员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项下所享有的权利。

第二条基本权利和义务1.各成员有权采取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动植物检疫措施,但这类措施不应与本协定的规定相抵触。

2.各成员应确保任何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实施不超过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限度,并以科学原理为依据,如无充分的科学证据则不再维持,但第五条第7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3.各成员应确保其动植物检疫措施不在情形相同或相似的成员之间,包括在成员自己境内和其他成员的境内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第五章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第一条目标本章旨在:(一)在保护各方领土内人类、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的同时,便利双边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贸易;(二)加深对各方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相关的法规和程序的相互理解;(三)加强中国和澳大利亚两国政府卫生与植物卫生事务主管部门之间的合作;以及(四)促进《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的实施。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章适用于双方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双方间贸易的所有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第三条定义就本章而言,(一)《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是指《世贸组织协定》附件1A中的《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并且(二)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是指《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附件A第1款所指的任何措施。

第四条国际义务双方确认各自在《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下对于对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透明度一、双方确认透明度在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过程中的重要性,包括特别要就各自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及时交流信息。

二、一方应以符合《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通报要求的方式,向另一方的咨询点通报新的或修订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包括为应对对人类、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的紧急威胁而采取的措施。

三、应另一方要求,通报的一方应在7日内向另一方的咨询点提供通报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全文。

四、如果相关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不存在,或拟议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内容与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有实质的不同,并且该措施可能对另一方的贸易造成重大影响,通报的一方通常应给予另一方至少60日评议期供其提交书面评议,应另一方请求对评议进行讨论,并对这些评议和讨论结果予以考虑。

五、如果一方出现紧急的健康保护问题或威胁,则不要求在有关措施生效前给予另一方提出书面评议的机会。

尽管如此,该方应遵守本条第三和第四款的规定,应允许另一方提出书面意见,应请求对意见进行讨论,并对这些意见和讨论结果予以考虑。

六、如进口货物与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不符,进口方的相关政府机构应毫不延迟地将不符合的情况通报出口方的相关政府机构。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在当今社会,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卫生是指保持身体清洁和健康,而植物卫生措施则是指为了保证植物健康而采取的措施。

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如下所述。

卫生卫生是人类生命质量的基本要素。

从个人卫生到公共卫生,我们都需要注重卫生。

标准的卫生习惯有助于预防某些疾病的传播,比如感冒、流感、腹泻和肝炎等疾病。

人们可以通过洗手、洗澡、刷牙和勤换衣服等方式维护个人卫生。

此外,公共卫生也是至关重要的。

领导和公共卫生机构需要制定卫生标准和来保护公众免受疾病和污染的伤害。

环境卫生也是维护公共卫生的重要一环。

需要保持环境干净整洁,及时清理生活垃圾、污水、垃圾堆积等,以避免病菌滋生和污染环境。

植物卫生措施植物卫生措施也是非常重要的,确保了植物的健康和生长。

植物卫生措施可以防范病害和害虫对植物造成的危害,提高作物的产量和质量。

植物卫生措施的具体方法包括:预防措施和治疗措施。

预防措施主要是通过早期防治、种植健康的植物、适应性强的品种、旋转作物、保持土壤肥沃、控制病虫害数量等措施,预防植物病虫害的发生;而治疗措施主要是使用化学药品、生物制剂等药剂来杀灭病虫害的影响。

除了防病治虫外,植物卫生措施也涉及到整洁和维护栽培环境。

定期对栽培环境进行清理和消毒,保持植物环境的净化和良好,防止环境污染和病菌的滋生。

总之,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生产生活中,应加强卫生教育,培养健康习惯,保障个人和公共卫生。

同时,也要注意植物卫生措施,保护植物的健康和生长,促进生产的发展和提高农业质量。

rcep的措施

rcep的措施

rcep的措施RCEP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RCEP成员国将采取预裁定、抵达前处理、信息技术运用等手段,简化海关通关手续,促进贸易便利化。

2.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RCEP成员国将加强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的合作,共同制定食品安全、动物卫生和植物卫生标准,促进贸易的健康发展。

3.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RCEP成员国将加强在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的合作,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降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

4.原产地规则:RCEP成员国将制定详细的原产地规则,以确保货物在区域内生产,享受关税减免等优惠待遇。

5.知识产权保护:RCEP成员国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共同打击侵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6.服务贸易:RCEP成员国将进一步开放服务贸易市场,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

7.投资合作:RCEP成员国将加强投资合作,促进相互投资,创造更多的商业机会。

8.电子商务:RCEP成员国将加强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合作,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

9.竞争政策:RCEP成员国将加强在竞争政策领域的合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10.政府采购:RCEP成员国将加强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合作,促进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

11.促进中小企业发展:RCEP成员国将采取措施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帮助中小企业更好地融入区域经济。

12.区域经济一体化合作:RCEP成员国将加强区域经济一体化合作,共同推动区域经济发展。

这些措施旨在促进RCEP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加强经济联系和合作,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

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

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

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
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是指为了保障公众健康和植物安全而采取的一系列预防措施和控制措施。

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卫生检疫措施
卫生检疫措施是指为了预防和控制疾病传播而采取的措施。

卫生检疫措施包括:疫苗接种、医疗机构消毒、控制传染源、隔离患者、卫生教育等。

2.植物检疫措施
植物检疫措施是指为了防止病虫害在国际间传播而采取的措施。

植物检疫措施包括:植物检疫码头建设、查验及检查等。

3.食品卫生措施
食品卫生措施是指为了保证人们饮食安全而采取的措施。

食品卫生措施包括:饮食文化、食品安全法规、食品质量检测、食品添加剂管理、食品生产管理等。

4.环境卫生措施
环境卫生措施是指为了维护和改善环境卫生而采取的措施。

环境卫生措施包括:
垃圾分类、环保公益广告宣传、环境保护法规、环境监测等。

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的实施对于维护公众健康和植物安全至关重要,必须得到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共同关注和支持。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各成员,重申不应阻止各成员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而采用或实施必需的措施,但是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得构成在情形相同的成员之间进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期望改善各成员的人类健康、动物健康和植物卫生状况;注意到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通常以双边协议或议定书为基础实施;期望有关建立规则和纪律的多边框架,以指导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制定、采用和实施,从而将其对贸易的消极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认识到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可以在这方面作出重要贡献;期望进一步推动各成员使用协调的、以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为基础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这些国际组织包括食品法典委员会、国际兽疫组织以及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范围内运作的有关国际和区域组织,但不要求各成员改变其对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适当保护水平;认识到发展中国家成员在遵守进口成员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方面可能遇到特殊困难,进而在市场准人及在其领土内制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方面也会遇到特殊困难,期望协助它们在这方面所做的努力;因此期望对适用GATT 1994关于使用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规定,特别是第20条(b)项1的规定详述具体规则;特此协议如下:第1条总则1. 本协定适用于所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国际贸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此类措施应依照本协定的规定制定和适用。

2. 就本协定而言,适用附件A中规定的定义。

3. 各附件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4. 对于不属于本协定范围的措施,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影响各成员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项下的权利。

第2条基本权利和义务1. 各成员有权采取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只要此类措施与本协定的规定不相抵触。

2.各成员应保证任何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仅在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限度内实施,并根据科学原理,如无充分的科学证据则不再维持,但第5条第7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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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评估和保护水平的确定
所谓风险评估, 所谓风险评估,是指就某项产品是否会对 人类, 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造成危险进行适当评 以确定是否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检疫措施。 估,以确定是否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检疫措施。 各成员制定与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应建立 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 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在进行分析评估中应考 虑有关国际组织的风险评估技术。 虑有关国际组织的风险评估技术。 各成员国应考虑以下因素;1.可得到的科 各成员国应考虑以下因素;1.可得到的科 学证据; 有关的加工和生产方法; 学证据;2,有关的加工和生产方法;3,有关 的检验,抽样和试验方法; 的检验,抽样和试验方法;4,特殊疾病或瘟 疫的流行; 特定病虫害的流行; 疫的流行;5,特定病虫害的流行;6,有关的 生态环境条件。 生态环境条件。
控制检验和批准程序
根据《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 根据《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第8条及附件 的规定,各成员在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的过程中, 3的规定,各成员在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的过程中,应遵 循下列控制,检验与批准的规则: 循下列控制,检验与批准的规则: 1.各成员不得在有关的控制 各成员不得在有关的控制, 1.各成员不得在有关的控制,检验与批准程序中有意延 误时间, 误时间,并且该程序应在进口产品与国内相同产品间平 等地适用。 等地适用。 2.应通知申请每一程序的标准办理期和预计的办理期 应通知申请每一程序的标准办理期和预计的办理期, 2.应通知申请每一程序的标准办理期和预计的办理期, 负责审批的机构应及时对申请资料予以审查, 负责审批的机构应及时对申请资料予以审查,并告知申 请者其中的不足之处。 请者其中的不足之处。 3.检验 审批的程序费用应公开, 检验, 3.检验,审批的程序费用应公开,在收费上应贯彻国民 待遇原则与最惠国待遇原则。 待遇原则与最惠国待遇原则。 4.对进口产品的抽样及厂家厂址的选择应限于合理 对进口产品的抽样及厂家厂址的选择应限于合理, 4.对进口产品的抽样及厂家厂址的选择应限于合理,必 需的要求, 需的要求,应将由于检验给进口商造成的不便利因素降 到最低程度。 到最低程度。 5.应建立对此类审批程序予以监督的复审程序 应建立对此类审批程序予以监督的复审程序, 5.应建立对此类审批程序予以监督的复审程序,以便于 对不适当的审批行为予以纠正。 对不适当的审批行为予以纠正。

保护绿色植物措施3篇

保护绿色植物措施3篇

保护绿色植物措施保护绿色植物措施精选3篇(一)保护绿色植物是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的重要工作。

以下是几项保护绿色植物的措施:1. 森林保护: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与管理,禁止滥伐滥砍,增加森林的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建设,提倡可持续林业管理,控制采伐量。

2. 水土保持: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土地退化、沙化和水土流失,保持土壤的水分保持能力,例如加强植被覆盖,修复荒漠化地区。

3. 生态恢复:加大对受损生态系统的修复力度,例如进行林地、湿地和草地的人工造林、湿地恢复和草原恢复工作。

4. 引进外来物种的管理:严格控制和管理引进的外来物种,防止其对原生物种和生态系统造成不利影响,防止入侵物种繁殖和扩散。

5. 减少污染:加强对空气、水体和土壤的污染控制,减少工业废气、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的排放,避免对植物生长环境的影响。

6. 教育与宣传:通过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对绿色植物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培养环保意识,鼓励人们采取行动保护绿色植物。

这些措施旨在保护绿色植物的栖息地、增加植物多样性和保护珍稀植物,以维持生态平衡和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保护绿色植物措施精选3篇(二)保护耕地是确保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下面是几项常见的保护耕地的措施:1. 制定合理的土地利用政策:政府应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划定农田保护区,严格限制非农业用地的占用,并加强土地执法力度,防止违法占用耕地。

2. 提高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修建水库、水渠、水利工程等水利设施,加强农田的灌溉和排水能力,提高土壤肥力和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3. 推动耕地的科学管理:采取合理的轮作轮休制度,避免连作连种导致土壤疲劳,合理施肥、耕作和种植结构调整,减少农药和化肥的使用,保护生态环境。

4. 鼓励农民增加耕地绿化和园林美化:支持农民在农田周边或空闲的地块上进行园林绿化,种植果树、花卉等,在提高农田景观的同时也增加农民的收入。

5. 开展土壤污染治理工作:加强对农业用地的土壤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对受污染的土地进行治理和修复,确保农田土壤的质量和肥力。

CAC(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简介(1)

CAC(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简介(1)

会议以一个国家为代表。各国代表 团都是由政府高层官员带队。 各国代表团还可包括工业界、消费 者组织以及科研机构的代表。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机构
法典分委员会 (Codex Committees):
负责起草标准并提交大会审议
协调委员会 (Coordinating Committees):
通过协调委员会,使一个地区或几个国家共同协调 本地区的食品标准化工作,包括制定地区标准。
制定和审查CAC标准的主要原则
1 科学性——“危险性评估”,对人 类健康的保护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 原则;
2 合理性—— 其它非科学因素的考虑; 3 协调性—— 各成员国都能接受。
食品法典产品标准的格式及其内容
它包括以下项目: .范围——包括标准的名称; .说明,主要成分及质量要素——规定了 食品的最基本标准; .食品添加剂——只有FAO和WHO批准 的食品添加剂方可使用; .污染物; .卫生要求; .重量和度量; .标签——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法典 标准执行; .分析和采样方法。
法典分委员会
法典分委员会分为:
一般委员会 商品委员会
除外极少数情况,分委员会由一个成员国 主持,它主要负责该委员会的日常费用、管 理以及任命一名主席
一般问题分委员会
工作涉及所有产品标准,因此与所有产品分委员 会相关。一般问题分委员会有时也称作“横向委 员会”,有9个。
委员会
主持国
一般原则委员会
《SPS协定》附录A:
1.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 (a) 在食品安全方面,国际标准、准则 和建议是指由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制 定的有关食品添加剂、兽药和农药残留、 污染物、分析和采样方法, 以及卫生操 作规范和准则等标准、准则和建议;

环卫保障人民公园卫生措施

环卫保障人民公园卫生措施

环卫保障人民公园卫生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定期清扫保洁:对公园的各个角落进行定期清扫,确保垃圾
及时清理,保持公园整体干净整洁。

2.垃圾分类处理:将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可回收垃圾和不可回
收垃圾分别收集,便于后续处理。

3.设施维护:定期检查公园内的设施,如座椅、垃圾桶、照明
等,确保其完好无损,及时修复损坏设施。

4.植物养护:定期修剪植物,保持绿地的整洁美观。

同时,对
植物进行病虫害防治,保证植物健康生长。

5.水域保洁:定期清理公园内的水域,保持水质干净,及时打
捞漂浮物和清理淤泥。

6.建立应急机制:针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建立相应的应急
机制,确保能够及时处理。

7.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标语、宣传栏等方式,向游客宣传环保
知识和文明旅游的重要性,引导游客爱护公园环境。

8.与相关部门合作:与城市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等建立联系,
共同维护公园环境。

这些措施的实施需要环卫工人和相关部门的高度责任心和执行力。

通过这些措施的落实,可以为人民公园的卫生保驾护航,提供良好的休闲环境。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简称SPS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是对关贸总协定第20条第2款的具体化。

它既是单独的协议,又是《农业协议》的第八部分。

简介产生背景及主要内容组成及条款《SPS协议》在WTO规则中的地位及其规范价值《SPS协议》的动态价值效应概述《SPS协议》适用中所涉具体法律问题分析展开简介《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以下简称《SPS协议》)是在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一项新协议,隶属于WTO多边货物贸易协议项下。

从《SPS协议》在WTO规则整体结构配置中所担当的角色和其内容独有的制度安排来看,它突出地反映了WTO各成员国努力追求维护国家主权与实现开放式贸易体制利益之间的平衡。

由此,该协议的目标被巧妙地概括为:“维护任何政府提供其认为适当健康保护水平的主权,但确保这些权利不为保护主义目的所滥用并不产生对国际贸易的不必要的障碍。

”在WTO诸项协议实施六年多的时间里,《SPS协议》经WTO争端解决机构的适用而得以充分的展示与检验。

由于SPS问题涉及WTO体制中一类较敏感的事务,所以,《SPS协议》本身以及与此相关的贸易纠纷都产生出了大量的、颇受争议的话题。

本文拟从该协议本身所构想的价值功能着手,重点针对它在争端解决机构适用中所体现的效用及相关法律问题加以考察与探讨,旨在为中国入世后有效地遵循与利用该协议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意见。

产生背景及主要内容《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简称SPS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在长达8年之久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一个重要的国际多边协议。

产生背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贸易自由化程度的提高,各国实行动植物检疫制度对贸易的影响已越来越大,某些国家尤其是一些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农畜产品市场,多利用非关税壁垒措施来阻止国外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农畜产品进入本国市场,其中动植物检疫就是一种隐蔽性很强的技术壁垒措施。

绿化带养护和卫生管理制度

绿化带养护和卫生管理制度

绿化带养护和卫生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城市的发展,绿化带的建设成为提升城市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为了保证绿化带能够持续美观,提高环境质量,需要建立科学的绿化带养护和卫生管理制度。

二、管理目标1.保持绿化带的整洁和美观。

2.保护绿化带中的植物和动物资源。

3.提高绿化带的生态功能,改善环境质量。

4.加强社区居民对绿化带的参与和管理。

三、管理措施1.绿化带的巡查和监测(1)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定期对绿化带的植物、土壤和水质进行检测,及时调整养护措施,确保绿化带的生长环境。

2.绿化带的养护(1)植物的养护-定期修剪植物,保持其良好的生长形态。

-定期浇水,确保植物的水分供应。

-施肥和追加营养物质,改善土壤质量。

(2)绿化带的除草和病虫害防治-定期除草,防止杂草对植物的竞争。

-定期病虫害的防治,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病虫害的蔓延。

3.绿化带的卫生管理(1)定期清理垃圾,保持绿化带的整洁。

(2)定期清理落叶和残枝,防止其堆积,避免影响绿化带的美观和生长环境。

(3)设置垃圾桶和垃圾分类设施,引导居民进行垃圾分类投放。

4.社区居民的参与(1)开展绿化带的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居民对绿化带的意识和参与度。

(2)建立居民参与绿化带管理的机制,组织居民参与巡查和养护。

(3)奖励参与绿化带管理的居民,鼓励更多的人参与绿化带的管理和共建。

四、管理制度的监督和改进1.建立绿化带管理制度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管理部门和责任人的职责。

2.设立绿化带管理制度的监督机制,对各项管理措施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3.鼓励社区居民对绿化带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充分调动居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总结绿化带养护和卫生管理制度的建立对于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和改善居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科学的管理措施和政策保障,才能保持绿化带的整洁和美观,提高绿化带的生态功能,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各级管理部门和社区居民应加强合作,共同参与绿化带的管理,共建美丽城市。

花草卫生管理制度

花草卫生管理制度

花草卫生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持花草的健康和美观,提高空气的品质和工作环境的舒适度,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的所有花草养护管理工作。

三、管理责任1、花草管理人员有责任全面负责公司内的花草养护管理工作,包括花卉的日常维护、灌溉、修剪、病虫害防治等工作;2、经理负责监督花草管理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和督促花草管理人员进行养护工作;3、所有员工有责任遵守花草养护管理规定,爱护花草,不随意摘取花卉或破坏植物;4、公司聘请专业花艺师负责定期对花卉进行整理和美化,保持花卉的艺术感和视觉效果。

四、花草养护管理1、定时浇水:根据花卉的喜水习性,制定合理的浇水计划,保持土壤湿润;2、定期施肥:按照花草的养护需求,确定施肥时间和种类,保障植物的养分供应;3、定期修剪:对茂盛的花卉进行定期修剪,保持植物形态和空间的整洁美观;4、防治病虫害:定期对花卉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避免病虫害对植物的侵害;5、定期更换土壤:根据植物的需求和土壤情况,定期更换土壤,保持土壤肥力;6、修复受损植株:对于受损的植株,采取合理的修复措施,保持植株的健康;7、采取合理的排水措施:对于水性花卉,采取合理的排水措施,保障植物的生长状况。

五、花卉种植与布置1、根据公司的装修风格和氛围,进行花卉的种植与布置,创造出合理的绿化环境;2、合理选择花卉品种,注重植物的观赏价值和适应性;3、将花卉栽植在合适的位置,利用空间的特点和环境条件,打造美丽的花园景观;4、在办公区域进行绿化布置,增加绿色植物的面积,提高办公环境的舒适度和舒适感。

六、花卉的保养与修剪1、定期对室内外的花卉进行保养和修剪工作,保持植物的形态美观和健康状态;2、对于不同类型的花卉,制定不同的养护方案,营造出多元化的植物环境;3、注重对花卉的定期整理和美化,提高花卉的视觉效果和艺术感。

七、花草养护记录1、花草管理人员应对花卉养护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浇水、施肥、修剪、病虫害防治等情况;2、定期整理花草养护记录,形成档案,便于日后的参考和总结;3、根据花草养护记录,及时调整管理措施,提高花草的养护管理水平。

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方案范例(三篇)

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方案范例(三篇)

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方案范例____年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方案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卫生和绿化问题越来越凸显。

为了构建美丽、宜居的城市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制定一套高效的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方案是至关重要的。

本方案主要包括环境卫生和绿化两个方面的内容,力求全面优化城市环境质量,为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

二、环境卫生管理方案____年环境卫生管理的目标是创造一个清洁、整洁、舒适的城市环境,为居民提供优质的环境卫生服务。

具体措施如下:1. 加强垃圾分类与处理(1)推广垃圾分类制度。

通过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居民的垃圾分类意识,推动垃圾分类制度在全城范围内落地实施。

(2)提供垃圾分类设施。

增加垃圾分类垃圾桶的数量和覆盖面积,确保居民方便地进行垃圾分类,同时加强对垃圾处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3)加大垃圾处理力度。

完善垃圾处理设施,增加垃圾处理能力,确保垃圾得到有效处理,避免环境污染。

2. 增强城市清洁力度(1)加强机械清洁设备投放。

增加洗扫车、清洗机械等机械清洁设备的数量,提高清洁效率和质量。

(2)优化清洁工作流程。

制定详细的清洁工作计划和流程,合理分配清洁工作人员,确保清洁工作无死角、高效、有条不紊进行。

(3)增加垃圾桶数量。

在公共场所、商业区、小区等人员密集地区增加垃圾桶数量,避免垃圾随意乱扔。

3. 打击烟蒂污染(1)设立吸烟点。

在公共场所设立吸烟点,引导吸烟者集中吸烟,并加强吸烟点的管理和清洁工作。

(2)加大对吸烟人员的宣传教育力度。

通过举办吸烟害处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引导吸烟人员自觉遵守吸烟禁区规定。

(3)加强对烟蒂的处置。

增加烟灰缸和烟蒂回收设施的设置,提高烟蒂回收率,减少烟蒂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4. 加强环境监测(1)建立环境监测体系。

完善环境监测设施的建设,加强环境监测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环境质量的实时监测。

(2)加密监测频次。

增加环境监测频次,及时发现环境污染问题,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处理。

动植物保护、环境卫生管理及保证措施

动植物保护、环境卫生管理及保证措施

动植物保护、环境卫生管理及保证措施1. 简介该文档旨在提供有关动植物保护、环境卫生管理及保证措施的重要信息。

以下将介绍相关的管理和保护策略,以确保动植物的健康与环境的卫生。

2. 动物保护措施动物保护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实施适当的措施来保护动物物种的多样性。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动物保护措施:- 制定和实施严格的法律法规,以保护濒危物种和野生动物的栖息地。

- 建立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物保护区,以提供安全的栖息地,并促进动物繁衍和保护。

- 打击非法贸易和偷猎活动,以减少动物个体的非法捕捞和贩卖。

- 促进公众意识和教育,使人们了解动物保护的重要性,以及他们可以采取的行动。

3. 植物保护措施植物是我们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护植物物种是至关重要的。

以下是一些植物保护措施的示例:- 制定和执行植物保护法律法规,以防止非法采伐和毁坏植物物种。

- 促进植物物种的保存种植和保护,通常通过建立植物保护区和植物园来实现。

- 推广可持续农业和林业实践,以确保植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 支持科学研究和监测,以监测植物物种的数量和分布,及时采取保护行动。

4. 环境卫生管理环境卫生管理涉及到防止环境污染和保持环境的整洁与健康。

以下是一些环境卫生管理措施的示例:- 实行垃圾分类和回收制度,以最大程度减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

- 定期清洁和维护公共场所,例如街道、公园和公共厕所,以确保环境卫生和公众健康。

- 推广节水和节能意识,通过使用环保设备和实施可持续能源政策来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 加强污染控制和监测,以确保工业和农业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得到合理管理。

5. 保证措施为了确保上述动植物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措施能够有效执行,以下是一些保证措施的建议:- 加强执法和监管机构的能力,并制定适当的处罚措施来打击违反动植物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 促进国际间的合作与信息共享,共同应对跨境动植物贸易和环境问题。

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SPS中文版)

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SPS中文版)

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各成员:重申不应阻止各成员采纳或实施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措施。

只要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在情形相同的成员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或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期望改善各成员的人民健康、动物健康和植物卫生状况;注意到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通常以双边协议或议定书为基础实施;期望建立规则和纪律的多边框架,以指导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制定、采用和实施,从而使其对贸易的消极作用降到最小;承认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可以在该领域能作出重大贡献;期望进一步推动各成员使用以有关国际组织所制定的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为基础的统一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这些国际组织包括国际营养标准委员会,国际兽疫局,以及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框架下运行的有关国际和区域组织;但不要求各成员改变其合理的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水平;承认发展中国家成员在遵守进口成员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方面可能遇到特殊的困难,进而在市场准入以及在其制定和实施国内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方面也会遇到困难,期望在这方面给予他们帮助;期望因此对如何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与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有关的条款,特别是第二十条(b)款的实施制定具体规则;协议如下:第一条总则1、本协议适用于所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国际贸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这类措施应按照本协议的条款来制定和实施。

2、为本协议之目的,附件1中规定的定义都适用。

3、各附件是本协议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4、对不在本协议范围之内的措施,本协议不应影响各成员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项下所享有的权利。

第二条基本权利和义务1、各成员有权采取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但这类措施不应违背本协议的规定。

2、各成员应确保任何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实施不超过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程度,并以科学原理为依据,如无充分的科学依据则不再实施,但第五条第7款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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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第七十三条定义就本章而言,《SPS协定》附件A中的定义,相关国际组织制定的相关定义,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定义,均适用于本章的实施。

此外:《实施安排》是指本章的附属文件,说明双方共同确定的、本章之原则和程序的实施机制或实施结果。

联合管理委员会是指根据第八十八条建立的委员会。

《SPS协定》是指作为《WTO协定》组成部分的《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第七十四条目标本章旨在:(一)支持和加强《SPS协定》以及相关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的实施;(二)为双方在风险分析、适应地区条件、等效性和技术援助等方面加强实施《SPS协定》,以及为双方在上述方面及其他方面加强合作提供相关机制;(三)在保护各自境内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和健康的同时,双方通过寻求解决贸易准入问题,以便利双边贸易;以及(四)为促进卫生与植物卫生议题的交流、磋商提供途径。

第七十五条范围本章适用于一方实施的、可直接或间接影响双边贸易的所有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第七十六条国际义务本章或《实施安排》的任何规定,不得限制双方根据《SPS协定》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七十七条实施安排一、双方可以通过达成《实施安排》,规定本章的实施细节。

二、各方应当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在双方同意的合理时间内实施《实施安排》。

三、第一款所指的《实施安排》应当包括:《关于第七章的实施安排一》:双方主管部门和卫生与植物卫生联系点;《关于第七章的实施安排二(一)》:风险分析——按优先顺序列出各方市场准入要求;《关于第七章的实施安排二(二)》:风险分析——制定和实施风险分析完成时限的原则和准则;《关于第七章的实施安排三(一)》:适应地区条件——确定有害生物或疫病非疫区或低度流行区的原则、标准和程序。

《关于第七章的实施安排三(二)》:适应地区条件——区域流行的具体有害生物或疫病清单,以及确保有效风险管理的卫生或植物卫生措施。

《关于第七章的实施安排四(一)》:等效性的确定——确定等效性的原则、标准和过程。

《关于第七章的实施安排四(二)》:等效性的确定——同意的等效性决定和相关措施。

《关于第七章的实施安排五》:验证——开展审核验证程序的条件清单。

《关于第七章的实施安排六》:证书——出证的原则和/或准则,以及产品随附的卫生或植物卫生证书样本和产品证明。

《关于第七章的实施安排七》:进口检查——进口查验的频次。

《关于第七章的实施安排八》:合作——在技术援助和合作项目方面达成的共识。

第七十八条主管部门和联系点一、双方的主管部门是指《关于第七章的实施安排一》中规定的主管实施本章所及措施的机构。

二、各方的联系点在《关于第七章的实施安排一》中规定。

三、对主管部门或联系点的结构、组织和责任分工的任何重大变化,双方应当相互通知。

第七十九条风险分析一、双方认识到风险分析是确保卫生或植物卫生措施以科学为依据的一个重要工具。

二、联合管理委员会应当为各方确定对包括进行风险分析在内的对方的市场准入要求进行研究的优先顺序,供另一方考虑。

这个优先顺序应当记录在《关于第七章的实施安排二(一)》中。

三、双方应当努力加快对来自另一方市场准入要求的研究,特别是应当加快与这些要求相关的风险分析的进程。

双方应当共同确定制定和实施风险分析完成时限的原则和准则。

这些原则和准则应当记录在《关于第七章的实施安排二(二)》中,并得到合理运用。

四、为便于对市场准入要求和风险分析的考虑:(一)在双方风险分析单位和/或专家之间建立直接的联系,加强对双方工作程序、适用方法和标准的沟通和理解。

为促进风险分析进程的完成,双方将借鉴已完成的相关风险分析结果。

(二)在风险分析的初始阶段,准入方应当尽最大可能告知申请方需要其协助提供的技术资料。

在风险分析过程中确需进一步提供技术资料的,准入方应当尽早明确告知申请方。

在申请方准备和递交进一步信息的过程中,风险分析进程应当尽可能继续进行。

(三)为加快分析进程,应当充分考虑双方已建立的良好工作关系和对各自卫生与植物卫生体系的互信。

第八十条适应地区条件一、为便利双边贸易,如一方能客观地表明其境内一区域或部分地区为一有害生物或疫病非疫区,或低度流行区,经另一方评估认可后,双方可确认该区域或地区的卫生状况。

二、双方应当共同制定适应地区条件相关原则、标准和程序,并将其记录在《关于第七章的实施安排三(一)》中。

在对一区域或地区卫生状况进行确认时,应当遵循本《实施安排》中的原则、标准和程序。

三、双方应当通过联合管理委员会确定第一款所指的区域或地区卫生状况,及维持这种卫生状况所应当采取的措施,并可事先制定在卫生状况发生变化时适用于双边贸易的风险管理措施。

关于卫生状况和措施的相关决定,应当记录在《关于第七章的实施安排三(二)》中。

四、《关于第七章的实施安排三(二)》中关于区域化的决定适用于双边贸易。

第八十一条等效性一、双方认识到等效性原则的应用是便利贸易的重要措施。

等效性的确定可以是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和体系的全部等效或部分等效。

二、在确定等效性时,进口方应当对现有的、修改的或建议的措施进行客观的、以风险为基础的评估,立法和行政体系及其他因素,如相关主管部门行使职能情况,以及其他必要的评估或试验,均可作为考虑因素。

三、如果出口方能客观地表明所采取的措施能够达到进口方相应的卫生和植物卫生保护水平,那么进口方应当接受其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具有等效性。

为便利等效性的确定,一方应要求应当告知另一方相关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的目标。

四、双方应当共同制定确定等效性的相关原则、标准和程序,并将其记录在《关于第七章的实施安排四(一)》中。

在确定等效性过程中,应当遵循本《实施安排》中的原则、标准和程序。

五、在等效性评估中,双方应当参照相关国际标准组织和WTO 卫生与植物卫生委员会发布的与具体个案相关的指南,以及已有经验。

六、《关于第七章的实施安排四(二)》记录等效性有关决定,包括适用部分等效性的附加条件。

该安排还可记录一方为推进完全等效的进程所需采取的行动。

七、《关于第七章的实施安排四(二)》中记录的等效性有关决定应当适用于双边贸易。

八、当一方就某一具体产品相关措施向另一方申请等效性认可时,另一方不得以进行等效性认可为由,中断或暂停所涉产品自该方的进口。

第八十二条验证一、为了确信本章得到有效实施,各方有权对出口方启动审核和验证程序,可包括对主管部门所有控制计划进行全面或部分评估,在适当的情况下,应当包括:(一)审查检验和审核计划;(二)现场检查。

审核和验证程序应当根据《关于第七章的实施安排五》进行。

二、为了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各方有权根据第八十四条对进口货物进行进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验证程序的一部分。

三、一方可以:(一)与非本协定缔约方国家共享审核、验证程序的结果和结论,以及进口检查的结果和结论;或者(二)使用非本协定缔约方国家审核、验证程序的结果和结论,以及进口检查的结果和结论。

第八十三条出证如有要求,每一批动物、动物产品、植物、植物产品,以及其他相关货物应当随附相关官方SPS证书。

证书按《关于第七章的实施安排六》规定的样本签发,且需符合各项《实施安排》的要求。

双方可共同确定出证的原则或准则,并将其记录在《关于第七章的实施安排六》中。

第八十四条进口检查一、双边贸易进口的动物、动物产品、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相关货物的进口检查,应当建立在此类货物的进口风险基础上。

进口检查的实施应当尽量避免对贸易产生限制,且不应产生不必要的延误。

二、在要求的情况下,进口查验的频次应当可获得。

在进口风险发生变化时,进口方应当及时将查验频次的改变及时通知另一方。

应要求,应当提供对该改变的解释或举行磋商。

三、双方可将进口查验频次记录在《关于第七章的实施安排七》中,并应当认真执行。

联合管理委员会可根据从进口检查和其他方面获得的经验,或依据本章规定的行动或磋商的结果,修改相应的进口查验频次。

四、一旦在进口检查中发现进口货物不符合相关标准和/或要求,进口方采取的措施应当与货物存在的风险对应。

五、应出口方要求,进口方应当最大程度地保证出口方的官员或其代表,有机会提供相关信息,以帮助进口方做出最后决定。

必要时,双方将共同对保留的样品进行检测。

第八十五条合作一、与本章目标相一致,双方应当对共同感兴趣的卫生与植物卫生问题探讨进一步合作的机会。

二、在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双方同意通过联合管理委员会:(一)通过包括可能的官员交流在内的多种形式,共享认知和经验;(二)协调在区域和国际组织的立场,联合开发、制定并实施相关标准和程序;(三)进行合作研究,共享下列重要领域的研究成果:1. 动植物疫病监测;2. 动植物有害生物和疫病的预防和控制;3. 食品中致病微生物的检测方法;4. 有害物质、农兽药物残留和其他食品安全因素的监测和控制;5. 其他任何关系到共同利益的食品安全、植物卫生和动物卫生事宜。

(四)开展其他形式的合作,包括与根据《SPS协定》附件B建立的咨询点活动相关的合作。

三、双方认识到进行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非常必要,可进一步加强双边卫生与植物卫生合作,促进双边农产品和食品贸易。

四、联合管理委员会在技术援助和合作项目方面形成的共识应当记录在《关于第七章的实施安排八》中并应当依此实施。

第八十六条通知一、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双方应当通过联系点,以适当方式及时通知对方:(一)卫生状况的重大变化,包括《关于第七章的实施安排三(二)》中提及的疫病和有害生物的分布和宿主倾向,以确保对通知方防止疫病或有害生物可能传播到另一方的风险控制能力保持信心。

(二)《关于第七章的实施安排三(二)》中没有提及的疫病或有害生物的重大科学发现或新疫病或有害生物;(三)超越卫生或植物卫生措施基本要求的,用于控制或根除疫病或有害生物以保护人类健康的任何其他措施,以及包括免疫政策在内的防疫政策上的任何变化。

二、如出现涉及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的严重和紧急情况时,应当迅速以口头方式通知联系点,并在24小时内书面确认。

三、如一方对涉及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的风险严重关注时,应要求,应当尽快举行磋商。

除非双方另行商定,该磋商应当在14日内进行。

在此情况下,各方应当尽力提供所有必要信息以避免影响贸易,并达成共同接受的方案。

四、如出现进口产品不符合卫生或植物卫生措施要求的情况,进口方应当尽快通知出口方。

五、在不影响本条前述条款,特别是本条第三款的前提下,当存在严重影响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的风险时,一方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

除非双方另行商定,此类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另一方,且应要求,应当在8日内举行磋商。

双方应当充分考虑通过磋商获得的有关信息。

第八十七条信息交换一、双方应当通过联系点,统一、系统化地交换与本章实施有关的信息,以提供实施保证,相互给予信心,并显示控制计划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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