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中英文)
WTO规则中英文教程第十四章 WTO关于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适用规则_OK
(To the continued)
•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are often higher than the national requirements of many countries, including developed countries, but the SPS Agreement explicitly permits governments to choose not to use the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However, if the national requirement results in a greater restriction of trade, a country may be asked to provide scientific justification, demonstrating that the relevant international standard would not result in the level of health protection the country considered appropriate.
• 1、WTO各成员有权采取为保护人、动物或 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卫生与植物检疫措 施,只要此类措施与本协定的规定不相抵触。
11
• 2. Members shall ensure that any sanitary or phytosanitary measure is applied only to the extent necessary to protect human, animal or plant life or health, is based on scientific principles and in normal case, is not maintained without sufficient scientific evidence.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
实施动植物检疫措施协定(SPS协定)各成员:重申不应阻止各成员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而采用或实施必须的措施,只要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得在情形相同的成员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或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期望改善各成员的人类健康、动物健康和植物卫生状况;注意到动植物检疫措施通常以双边协议或议定书为基础实施;期望建立规则和纪律的多边框架,以指导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制定、采用和实施,从而使其对贸易的消极作用降到最小;认识到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可以在该领域做出重大贡献;期望进一步推动各成员使用以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为基础的动植物检疫措施,这些国际组织包括食品法典委员会、国际兽疫局,以及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框架下运行的有关国际和区域组织,但不要求各成员改变其对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水平的适当保护;认识到发展中国家成员在遵守进口成员的动植物检疫措施方面可能遇到特殊的困难,进而在市场准入以及在其制定和实施国内动植物检疫措施方面也会遇到特殊困难,期望在这方面给予全心全意的帮助;因此期望对如何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与动植物检疫有关的条款,特别是第二十条(b)款①的实施制定具体协定如下:第一条总则1.本协定适用于所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国际贸易的动植物检疫措施。
这类措施应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制定和实施。
2.为本协定之目的,附件1中规定的定义都适用。
3.各附件是本协定的不可分割组成部分。
4.对不在本协定范围的措施,本协定不应影响各成员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项下所享有的权利。
第二条基本权利和义务1.各成员有权采取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动植物检疫措施,但这类措施不应与本协定的规定相抵触。
2.各成员应确保任何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实施不超过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限度,并以科学原理为依据,如无充分的科学证据则不再维持,但第五条第7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3.各成员应确保其动植物检疫措施不在情形相同或相似的成员之间,包括在成员自己境内和其他成员的境内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
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
2010/12/8
环境保护与措施的成员方应当证明它至 少在决定采取措施时认真考虑了风险评估的资料。由 于欧共体没有提供这方面的任何证据,专家组认为, 它没有达到这一点的举证要求,因此确认欧共体的措 施不符合第5条第1款。
专家组指出,即使欧共体满足了程序条件,它也仍然 需要满足实体条件,即各种报告中的结论应当与采取 的措施相符。
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和挪威保留作为第三方介 入本案的权利。
2010/12/8
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
3
1996年7月2日,Thomas Cottier(任组长)、Ju n Yokota和PeterPalecka三人组成的专家组建立。
1996年10月10日、11日,专家组与双方会晤。 10月10日,专家组与第三方会晤。 1996年11月28日,专家组组长通知DSB他将
协议要求成员方在决定采取措施时“尽 量减少对贸易的负面效应”,避免在各 成员方之间“保护程度的差异”,这也 是协议第5条第4款的要求。
2010/12/8
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
10
如果成员方在“不同情况下”采取的合 理措施保护程度不同,而这种差异又是 任意和无理由的,并导致歧视或对国际 贸易的变相限制,就是违反了SPS协议 第5条第5款。
2010/12/8
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
5
美国提出,欧共体禁止进口使用荷尔蒙 生产的牛肉,违反了SPS协议、TB T协议和GATT第1条、第3条。
2010/12/8
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
6
专家组的结论是: (1)欧共体所维持的限制措施不是以风险评估为依
据,不符合SPS协议第5条第1款; 协议第5条对风险评估和确定恰当的保护程度这两个
实施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
实施动植物检疫措施协定(SPS协定)各成员:重申不应阻止各成员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而采用或实施必须的措施,只要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得在情形相同的成员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或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期望改善各成员的人类健康、动物健康和植物卫生状况;注意到动植物检疫措施通常以双边协议或议定书为基础实施;期望建立规则和纪律的多边框架,以指导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制定、采用和实施,从而使其对贸易的消极作用降到最小;认识到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可以在该领域做出重大贡献;期望进一步推动各成员使用以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为基础的动植物检疫措施,这些国际组织包括食品法典委员会、国际兽疫局,以及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框架下运行的有关国际和区域组织,但不要求各成员改变其对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水平的适当保护;认识到发展中国家成员在遵守进口成员的动植物检疫措施方面可能遇到特殊的困难,进而在市场准入以及在其制定和实施国内动植物检疫措施方面也会遇到特殊困难,期望在这方面给予全心全意的帮助;因此期望对如何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与动植物检疫有关的条款,特别是第二十条(b)款①的实施制定具体协定如下:第一条总则1.本协定适用于所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国际贸易的动植物检疫措施。
这类措施应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制定和实施。
2.为本协定之目的,附件1中规定的定义都适用。
3.各附件是本协定的不可分割组成部分。
4.对不在本协定范围的措施,本协定不应影响各成员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项下所享有的权利。
第二条基本权利和义务1.各成员有权采取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动植物检疫措施,但这类措施不应与本协定的规定相抵触。
2.各成员应确保任何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实施不超过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限度,并以科学原理为依据,如无充分的科学证据则不再维持,但第五条第7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3.各成员应确保其动植物检疫措施不在情形相同或相似的成员之间,包括在成员自己境内和其他成员的境内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
检验检疫英文翻译
外贸各证书中英文全称arbitration 仲裁airway bill 航空运单animal health certificate 动物卫生证书animal quarantine certificate 动物检疫证书Animal and Plant Quarantine 动植物检疫application form for vaccination 预防接种申请书application 0f import/export special articIes for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verification 0f health and quarantineappraising report 评估报告authorized 0fficial 授权签字人bill 0f lading (海运)提单bill 0f entry 报关单broken and damaged cargo list 残损货物清单cargo manifest 载货清单Catalogue of the Import &Export Commodities Subject to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目录》certificate 证书,凭证certificate of origin 一般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0f processing 加工证书certificate 0f supplement 补充证书certificate 0f valuation 价值鉴定证书certificate for empty tank 空舱证书certificate 0f cleanliness 清洁证书certificate 0f damage 验残证书certificare 0f duplicate 复制证书certificate 0f non-manipulation 未再加工证明书certificate of shortage 短缺证书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ommercial Invoices 商业发票Contract 合同;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ccc)中国强制认证clean bill 0f lading 清洁提单clean credit 光票信用证clean report of findings 清洁检验报告commercial invoice 商业发票contract 合同credit 信用证customs declaration form 报关单date of treatment 处理日期damage survey 残损鉴定deratting certificate 除鼠证书deratting exemption certificate 免予除鼠证书disinfection 消毒district free from infectious disease 安全非疫区divisible L/C 可分割信用证document 单据,文件documentary credit 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draft 跟单汇票draft 汇票,草案duplicate 复本,副本Entrusting Order Forwarding Export Goods 出口货运代理委托书evidence 证据,凭证export licence 出口许可证first port of present voyage 发航港fit for human consumption 适合人类食用Food additive 食品添加剂form 表格,格式free pratique 船舶入境卫生检疫证fumigation/disinfection certificate 熏蒸消毒证书fumigation 熏蒸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
3、风险评估和保
护水平的确定
就某项产品是否会对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造成危险进行 适当评估 在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为防止对人类、动植 物生命或健康造成危险而需采取的SPS措施
LOGO
二、内容
4、透明度
协议第7条规定,各成员制定、实施的SPS措施应具有透明 度,应按协议的规定通知其SPS措施的变动情况及有关信 息。 有关的控制、检验与批准程序中不得有意延误时间, 应通知申请者每一程序的标准办理期和预计的办理期,并予 及时办理;检验、审批的程序费用应公开; 对进口产品的抽样及厂家厂址的选择应限于合理、必需的 要求; 建立复审监督程序等。
• Click to add Text
LOGO
四、目的与意义
目的:建立食品卫生与动植物检疫领域的基本模式,界定各 国应有的权利义务,以促进各国在合乎科学原则、等效及协
调的方式下采取SPS措施。
LOGO
LOGO
[ Add your company slogan ]
LOGO
二、内容
1、基本权利和 义务
仅限于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所必需的范围之内 无歧视地适用于本国产品和进口产品以及来源于不同成员 的进口产品 各成员应平等地接受其他成员的卫生与动植物检疫
2、检疫措施与
国际标准的协调
各国间实行统一的SPS措施,将有助于国际贸易的顺利开展, 避免因采取SPS措施而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和扭 曲
logowwwthemegallerycom无歧视地适用于本国产品和进口产品以及来源于不同成员的进口产品各成员应平等地接受其他成员的卫生与动植物检疫1基本权利和义务各国间实行统一的sps措施将有助于国际贸易的顺利开展避免因采取sps措施而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和扭2检疫措施与国际标准的协调就某项产品是否会对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造成危险进行适当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为防止对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造成危险而需采取的sps措施3风险评估和保护水平的确定logowwwthemegallerycom协议第7条规定各成员制定实施的sps措施应具有透明度应按协议的规定通知其sps措施的变动情况及有关信应通知申请者每一程序的标准办理期和预计的办理期并予及时办理
关于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协议
• 蒸薰指南”,前者规定了取消禁令的相关测试标准,后者规定了批准额
外种类产品进口的测试标准。对此美国有异议,并向 WTO 争端解决机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提起诉讼。
美方主张
• 美国在本案中投诉的是日本第二个指南(昆虫死亡率比 较测试指南——蒸薰指南)中的“品种测试要求”,认为 它不符合 SPS 协议的规定。1997 年 4 月 7 日,美国要求 与日本磋商,内容涉及日本限制农产品进口的措施,美 国认为该措施违反了 SPS 协议第 2(基本权利和义务)、 5 条(风险评估和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的确 定)、8 条(控制、检查和批准程序)和 GATT 第 11 条 (数量限制的一般取消)、《农业协议》第 4 条(市场 准入),损害了美国的利益。 • 1997 年 6 月 5 日,双方举行了磋商,但未取得满意结果。 10 月 3 日,美请求成立专家组。
专家组对实体问题的分析与裁定
专家组认为,第 5条 7款允许成员方采取临时措施, 但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有关科学证据不足;根据已 经获得的证据可以做出决定。同时它也规定了成员 方在采取临时措施后的义务:设法获取补充资料; 在合理期限内审议该措施。 专家 组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指出,日本第一次 对美国产品实施争议措施是在 20 多年 之前,而此 后日本既未设法获取补充资料,也没有定期审查该 措施,因而认定日 本的措施不符合SPS第5 条7款 的规定。
投诉人: 美国 答辩人: 日本 第三方: 巴西,欧洲共同体,匈牙利 协议引用: (引自磋商请求)农业:第 4条 GATT 1994:第十一条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第2,4,5,7,8 条 收到磋商请求: 1997年4月7日 专家组的报告发行:1998年10月27日 上诉机构报告发行:1999年2月22日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
• •
•
风险评估和保护水平的确定
所谓风险评估, 所谓风险评估,是指就某项产品是否会对 人类, 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造成危险进行适当评 以确定是否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检疫措施。 估,以确定是否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检疫措施。 各成员制定与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应建立 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 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在进行分析评估中应考 虑有关国际组织的风险评估技术。 虑有关国际组织的风险评估技术。 各成员国应考虑以下因素;1.可得到的科 各成员国应考虑以下因素;1.可得到的科 学证据; 有关的加工和生产方法; 学证据;2,有关的加工和生产方法;3,有关 的检验,抽样和试验方法; 的检验,抽样和试验方法;4,特殊疾病或瘟 疫的流行; 特定病虫害的流行; 疫的流行;5,特定病虫害的流行;6,有关的 生态环境条件。 生态环境条件。
控制检验和批准程序
根据《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 根据《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第8条及附件 的规定,各成员在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的过程中, 3的规定,各成员在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的过程中,应遵 循下列控制,检验与批准的规则: 循下列控制,检验与批准的规则: 1.各成员不得在有关的控制 各成员不得在有关的控制, 1.各成员不得在有关的控制,检验与批准程序中有意延 误时间, 误时间,并且该程序应在进口产品与国内相同产品间平 等地适用。 等地适用。 2.应通知申请每一程序的标准办理期和预计的办理期 应通知申请每一程序的标准办理期和预计的办理期, 2.应通知申请每一程序的标准办理期和预计的办理期, 负责审批的机构应及时对申请资料予以审查, 负责审批的机构应及时对申请资料予以审查,并告知申 请者其中的不足之处。 请者其中的不足之处。 3.检验 审批的程序费用应公开, 检验, 3.检验,审批的程序费用应公开,在收费上应贯彻国民 待遇原则与最惠国待遇原则。 待遇原则与最惠国待遇原则。 4.对进口产品的抽样及厂家厂址的选择应限于合理 对进口产品的抽样及厂家厂址的选择应限于合理, 4.对进口产品的抽样及厂家厂址的选择应限于合理,必 需的要求, 需的要求,应将由于检验给进口商造成的不便利因素降 到最低程度。 到最低程度。 5.应建立对此类审批程序予以监督的复审程序 应建立对此类审批程序予以监督的复审程序, 5.应建立对此类审批程序予以监督的复审程序,以便于 对不适当的审批行为予以纠正。 对不适当的审批行为予以纠正。
检验检疫常用词汇中英文对照.
检验检疫常用词汇中英文对照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R、China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1、foreign trade(外贸) contract合同) invoice(发票)2、bill of lading(提单) L/C(信用证) buyer(买方)3、import(进口) export(出口) corporation(公司)4、textile(纺织品) telephone(电话)manager(经理)5、message(音信、文电)order(订单) trouble(麻烦)6、minute(分钟) agree(同意) machinery(机械)7、sales(销售) receive(收到) cable(电报)8、customer 客户、顾客 accept接受 choice 选择9、industrial 工业的 product产品 terms条款10、important 重要的 sign 签字 each 每一个11、business 业务、生意 start 开始 wait等待12、sure 肯定的 service 服务 rest 休息13、fair 交易会 spend 花费 certainly 当然14、goods 货物 display 展示 commodity 商品15、silk 丝绸 garment 服装 sample 样品16、sell卖出 market 市场 world 世界17、example例子 of course 当然 popular 流行的18、policy 政策 visit 拜访 relation 关系19、past 过去的 fact 事实 benefit 利益20、commercial 商业的 cooperate 合作 future 未来21、type 型号 specification 规格 price 价格22、FOB 离岸价 CIF 到岸价23、inspection 检验 test 检测 report 报告24、certificate 证书 stamp 印章 health 健康25、quality 品质 weight 重量 quantity数量26、wrong 错的 colour 颜色 date 日期27、shipment 装船 answer 回答 delivery 交货28、size 尺码 percent 百分之 toy 玩具29、packing 包装 carton 纸箱 ilogram 公斤30、net weight 净重 confirmation 确认 agent 代理人31、beneficiary 受益人 applicant 申请人 opening bank 开证行32、Certificate of Quality 品质证书 Certificate of Weight 重量证书33、Certificate of Quantity 数量证书 Certificate of Packing 包装证书34、Certificate of Health 健康证书 Certificate of Quarantine 检疫证书35、Veterinary Certificate 兽医证书 Sanitary Certificate 卫生证书36、Certificate of Origin 产地证书37、Certificate of Fumigation 熏蒸证书38、Fumigation/Disinfection Certificate 熏蒸/消毒证书39、Animal Health Certificate 动物卫生证书40、Phytosanitary Certificate 植物检疫证书41、Phytosanitary Certificate For Re-export 植物转口检疫证书42、3anitary Certificate For Conveyance 交通工具证书43、Quarantine Certificate For Conveyance 运输工具检疫证书44、Veterinary Health Certificale 兽医卫生证书45、consignee 收货人 consignor发货人 description of good 品名、货物名称46、quantity/weight declared 报检数/重量47、Contract No、合同号 Invoice No、发票号48、place of arrival 到货地点 means of conveyance 运输工具49、date of arrival 到货日期 B/L or Way Bill No、提单或运单号50、place of despatch 启运地 date of inspection 检验日期51、date of completion of discharge 卸毕日期52、Mark&No。
实施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协议
《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Application of Sanitary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简称SPS协议)是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一个新协议。
其宗旨是指导各成员制定、采用和实施动物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使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对贸易的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
一、SPS协议产生的背景各国政府为保证粮食安全和动植物健康,在国际贸易中对商品进行动植物卫生检疫,主要目的是防止带有疫病的动植物产品进入本国境内,避免疫病传播对国内农业、生态和人民健康的危害。
因此,世贸组织允许成员根据自身需要制定、实施本国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
GATT 1994第20条(b)款“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措施”被作为一般例外,可以背离GATT的其他原则或规定,成为农产品贸易方面的一个极大漏洞。
随着贸易的发展和贸易自由化程度的提高,各国实行动植物检验检疫制度对贸易的影响越来越大,一些成员,尤其是发达成员,为了保护本国的农畜产品市场,利用上述条款的漏洞,采取不当的或者不科学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对其他成员产品的正常贸易施加了不合理的限制。
此时,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被滥用,造成事实上的一种非关税壁垒。
在GATT实施期间,农产品贸易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便由此产生。
更严重的是,GATT原有的相关条款规定存在过于笼统和难以操作的问题,从而不能有效约束成员方对这一措施的滥用。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SPS协议从农业协议与商品检验的相关协议中独立出来,成为长达8年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的重要成果之一。
SPS协议对国际贸易中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提出了具体而严格的要求。
二、SPS协议的适用范围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是指,成员方为了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和健康,实现下列具体目的而采取的任何措施:1、保护成员方领土内人类的生命免受食品和饮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体传入危害;2、保护成员领土内的动物的生命免受饲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及外来病虫害传入危害;3、保护成员方领土内植物的生命免受外来病虫害传入危害;4、防止外来病虫害传入成员方领土内造成危害。
SPS协议1
SPS协议1协议名称: SPS协议1一、目的本协议旨在确保食品安全、动植物健康和植物检疫措施的有效实施,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二、定义1. SPS(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是指为了保护人类、动物和植物的健康,防止有害生物、疾病和有害物质的传播而采取的措施。
2. 国家:指签署本协议的成员国。
三、范围本协议适用于涉及食品安全、动植物健康和植物检疫措施的国际贸易活动。
四、原则1. 透明度原则:国家应向其他成员国提供有关其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的信息,并及时通报任何变化。
2. 非歧视原则:国家不得对其他成员国的产品采取任何歧视性的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
3. 最低限度原则:国家在制定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时,应尽量减少对国际贸易的不必要限制。
4. 科学依据原则:国家制定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时,应基于科学依据,并遵循国际标准和指南。
五、协调机构本协议设立SPS委员会,负责监督协议的实施,并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
六、信息交流1. 国家应向SPS委员会提供有关其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的信息,包括立法、规章、准则、程序和有关机构的信息。
2. 国家应及时通报任何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的变化,并向其他成员国提供详细说明。
3. SPS委员会应定期组织信息交流活动,促进成员国之间的沟通和合作。
七、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1. 国家应基于科学依据进行风险评估,评估进口产品可能对人类、动物和植物健康造成的风险。
2. 国家应基于风险评估结果制定风险管理措施,确保进口产品的安全性。
3. 国家应与其他成员国分享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信息,并就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
八、技术协助和容忍度1. 发达国家应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协助,帮助其提升卫生与植物检疫能力。
2. 国家应在制定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时,充分考虑产品的自然变异和生产条件的不同,确保容忍度的合理性。
九、争端解决1. 成员国应通过协商解决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方面的争端。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简称SPS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是对关贸总协定第20条第2款的具体化。
它既是单独的协议,又是《农业协议》的第八部分。
简介产生背景及主要内容组成及条款《SPS协议》在WTO规则中的地位及其规范价值《SPS协议》的动态价值效应概述《SPS协议》适用中所涉具体法律问题分析展开简介《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以下简称《SPS协议》)是在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一项新协议,隶属于WTO多边货物贸易协议项下。
从《SPS协议》在WTO规则整体结构配置中所担当的角色和其内容独有的制度安排来看,它突出地反映了WTO各成员国努力追求维护国家主权与实现开放式贸易体制利益之间的平衡。
由此,该协议的目标被巧妙地概括为:“维护任何政府提供其认为适当健康保护水平的主权,但确保这些权利不为保护主义目的所滥用并不产生对国际贸易的不必要的障碍。
”在WTO诸项协议实施六年多的时间里,《SPS协议》经WTO争端解决机构的适用而得以充分的展示与检验。
由于SPS问题涉及WTO体制中一类较敏感的事务,所以,《SPS协议》本身以及与此相关的贸易纠纷都产生出了大量的、颇受争议的话题。
本文拟从该协议本身所构想的价值功能着手,重点针对它在争端解决机构适用中所体现的效用及相关法律问题加以考察与探讨,旨在为中国入世后有效地遵循与利用该协议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意见。
产生背景及主要内容《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简称SPS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在长达8年之久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一个重要的国际多边协议。
产生背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贸易自由化程度的提高,各国实行动植物检疫制度对贸易的影响已越来越大,某些国家尤其是一些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农畜产品市场,多利用非关税壁垒措施来阻止国外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农畜产品进入本国市场,其中动植物检疫就是一种隐蔽性很强的技术壁垒措施。
sps协议-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sps协议: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
sps协议是指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类面临着很多安全挑战。
有些病虫如松树线虫,一旦带入进口国,很容易在进口国领土上造成危害,因此对于SPS协议的规范得到了应用。
特别在跨国贸易网站eBay上做出口贸易的卖家更需要熟悉sps协议的应用。
事实上,国际对sps协议是有一定的规范,外贸企业在使用过程中,需
要明确sps协议的目的:
实施sps协议目的
1)人类和动物健康免受源于食品的危害;
2)人类健康免受动植物携带的病害带来的危险;
3)动植物免受细菌和病害的危害;
4)完善技术要求。
关于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SPS),一直以来,影响贸易的食品
安全、动植物检疫措施等,如造成不合理的歧视,或对国际贸易造成变相的限制等。
但考虑到sps协议措施的重要性,sps协议在WTO内设置了基本规则。
同时sps协议是WTO规则在渔业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SPS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一、采取“必需的检疫措施”的界定
专注下一代成长,为了孩子。
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SPS中文版)
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各成员:重申不应阻止各成员采纳或实施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措施。
只要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在情形相同的成员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或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期望改善各成员的人民健康、动物健康和植物卫生状况;注意到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通常以双边协议或议定书为基础实施;期望建立规则和纪律的多边框架,以指导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制定、采用和实施,从而使其对贸易的消极作用降到最小;承认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可以在该领域能作出重大贡献;期望进一步推动各成员使用以有关国际组织所制定的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为基础的统一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这些国际组织包括国际营养标准委员会,国际兽疫局,以及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框架下运行的有关国际和区域组织;但不要求各成员改变其合理的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水平;承认发展中国家成员在遵守进口成员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方面可能遇到特殊的困难,进而在市场准入以及在其制定和实施国内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方面也会遇到困难,期望在这方面给予他们帮助;期望因此对如何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与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有关的条款,特别是第二十条(b)款的实施制定具体规则;协议如下:第一条总则1、本协议适用于所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国际贸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这类措施应按照本协议的条款来制定和实施。
2、为本协议之目的,附件1中规定的定义都适用。
3、各附件是本协议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4、对不在本协议范围之内的措施,本协议不应影响各成员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项下所享有的权利。
第二条基本权利和义务1、各成员有权采取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但这类措施不应违背本协议的规定。
2、各成员应确保任何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实施不超过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程度,并以科学原理为依据,如无充分的科学依据则不再实施,但第五条第7款规定的除外。
环境保护与卫生检疫措施协议
(4)尽管对某些证据的处理欠妥,专家组没有违反 DSU第11条;
欧共体指出,专家组忽视或歪曲欧共体提供的证据, 以及技术专家的意见,这违反了DSU第11条。上诉 庭指出,根据DSU第17条第6款,上诉庭只能审查 专家组结论中被提出上诉的法律问题,专家组对事实 的认定一般不属于上诉庭审查范围,但专家组是否对 事实作出客观判断是一个法律问题,属于上诉庭的审 查范围。上诉庭审查了专家组对待MGA和其余5种荷 尔蒙的做法,但总的来说,不能认为专家组歪曲了证 据。
经过对一系列证据的分析,专家组得出结论说,欧共 体没有能够证明激素(如果使用恰当)会对人类生命 或健康造成任何危险,技术专家也支持这一意见。欧 共体对使用激素生产的牛肉完全禁止进口,这样的措 施显然与报告中的技术结论不符。
docin/sundae_meng
第5条风险评估和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 保护水平的确定
docin/sundae_meng
(3)欧共体所维持的限制措施不是以风险评 估为依据,又不符合SPS协议第3条第3款 的要求,因此不符合SPS协议第3条第1款。
在5种荷尔蒙方面存在国际标准,欧共体采取 的措施与SPS协议第5条第5款的规定不符。 欧共体的措施不是以国际标准为依据,又不能 依据第3条第3款得到支持,因此也不符合第 3条第1款。
docin/sundae_meng
(2)专家组进行审查的标准是恰当的; 欧共体指出,专家组过多地依赖它自己选择的技术专家组的意见,忽略
或没有重视欧共体及其技术专家的意见,专家组对欧共体措施的审查标 准是错误的。欧共体提出,有两种审查,一是重新审查(de novo review),即重新对所有事实证据作出审查,另一种是“尊重(def erence)”审查,即只审查成员方是否遵守了WTO规定的程序。欧共 体引用了反倾销协议第17条第6款(i)的规定,认为本案专家组应 当按“尊重”标准审查欧共体的措施。 上诉庭指出,在SPS协议、DSU或其他协议中确实没有关于审查标准 的具体规定,而反倾销协议的规定只能适用于反倾销案件。专家组或上 诉庭都没有权力制定一个专门适用于SPS协议的审查标准。但上诉庭 认为,实际上存在审查的标准,这就是DSU第11条。DSU第1条要求 专家组对事实作出客观判断,这既不是"重新审查"也不是"完全尊重", 以往很多专家组都否定过"重新审查"的方法,而"完全尊重"不可能对事 实"作出客观判断"。上诉庭指出,欧共体关于专家组适用了错误的审查 标准的上诉,实际上成了专家组在对本案事实作出结论时是否对事实作 出了"客观判断"的问题。上诉庭认为,专家组没有适用"尊重"标准,也 没有适用反倾销协议第17条第6款的标准,这样做并没有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的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波兰•【条约领域】海关•【公布日期】1994.09.22•【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有效防止检疫性病、虫、杂草(以下简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入,有利于促进贸易以及植物和植物产品的交流,加强两国植物检疫等方面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缔约双方同意:(一)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通过植物和植物产品贸易或其他任何方式,从缔约一方领土传入另一方的领土,以符合另一方的植物检疫要求。
(二)相互将其领土上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及新发生的有害生物的分布及防治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三)交换正在执行的有关植物检疫的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包括国家公布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缔约双方须在本协定生效后六十天内交换此名单。
(四)通过专家互访交流植物检疫领域中取得的成果和交换有关科学研究方面的资料。
(五)必要时,可在植物检疫领域内,相互提供科学和技术帮助。
(六)双方及时交换在执行本协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二条进出口植物和植物产品,须经缔约双方各自建立的检疫部门实施检疫。
第三条缔约双方同意,一方输往另一方的植物或植物产品,必须附有官方的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必须用英文写成,证明植物或植物产品不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符合缔约另一方植物检疫要求。
但不排除缔约另一方有权对其实施检疫和采取必要的植物检疫措施。
输出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不得带有土壤。
本协定适用于一切贸易和非贸易性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第四条任何一方的入境人员以任何形式携带的植物或植物产品进入另一方领土,须主动向入境国口岸植物检疫机关申请检疫。
双方外交使团赠送、交流或自用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应按缔约双方各自的规定办理检疫手续。
第五条出口货物的包装材料可考虑使用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材料,避免使用可能传带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稻草、叶子、树皮或农林产品的其他部分作包装,如使用稻草等材料作包装,应符合缔约另一方的检疫要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SPS)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 ( SPS协定)SPS协议全称为《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对国际贸易中的动植物检疫提出了具体的严格的要求,它是WTO协议原则渗透的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产物,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在长达8年之久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一个重要的国际多边协议成果。
Members, 各成员:Reaffirming that no Member should be prevented from adopting or enforcing measures necessary to protect human, animal or plant life or health, subject to the requirement that these measures are not applied in a manner which would constitute a means of arbitrary or unjustifiable discrimination between Members where the same conditions prevail or a disguised restric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重申不应阻止各成员采纳或实施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措施。
只要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在情形相同的成员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或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Desiring to improve the human health, animal health and phytosanitary situation inall Members;期望改善各成员的人民健康、动物健康和植物卫生状况;Noting that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are often applied on the basis of bilateral agreements or protocols;注意到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通常以双边协议或议定书为基础实施;Desir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a multilateral framework of rules and disciplines to guide the development, adoption and enforcement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in order to minimize their negative effects on trade;期望建立规则和纪律的多边框架,以指导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制定、采用和实施,从而使其对贸易的消极作用降到最小;Recognizing the important contribution that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guidelines and recommendations can make in this regard;承认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可以在该领域能作出重大贡献;Desiring to further the use of harmonized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between Members, on the basis of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guidelines and recommendations developed by the relevant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includingthe 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 the International Office of Epizootics, and the relevant international and regional organizations operating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the 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 without requiring Members to change their appropriate level of protection of human, animal or plant life or health;期望进一步推动各成员使用以有关国际组织所制定的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为基础的统一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这些国际组织包括国际营养标准委员会,国际兽疫局,以及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框架下运行的有关国际和区域组织;但不要求各成员改变其合理的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水平;Recognizing that developing country Members may encounter special difficulties in complying with the sanitary or phytosanitary measures of importing Members, and as a consequence in access to markets, and also in the formul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or phytosanitary measures in their own territories, and desiring to assist them in their endeavours in this regard;承认发展中国家成员在遵守进口成员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方面可能遇到特殊的困难,进而在市场准入以及在其制定和实施国内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方面也会遇到困难,期望在这方面给予他们帮助;Desiring therefore to elaborate rules for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ovisions of GATT 1994 which relate to the use of sanitary or phytosanitary measures, in particular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XX(b);(1)期望因此对如何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与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有关的条款,特别是第二十条(b)款的实施制定具体规则;Hereby agree as follows: 协议如下:Article 1: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条总则1. This Agreement applies to all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which may, directly or indirectly, affect international trade. Such measures shall be developed and appli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greement.本协议适用于所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国际贸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这类措施应按照本协议的条款来制定和实施。
2.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Agreement, the definitions provided in Annex A shall apply.为本协议之目的,附件1中规定的定义都适用。
3. The annexes are an integral part of this Agreement.各附件是本协议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4. Nothing in this Agreement shall affect the rights of Members under the 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with respect to measures not within the scope of this Agreement.对不在本协议范围之内的措施,本协议不应影响各成员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项下所享有的权利。
Article 2: Basic Rights and Obligations第二条基本权利和义务1. Members have the right to take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necessary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animal or plant life or health, provided that such measures are not inconsistent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greement.各成员有权采取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但这类措施不应违背本协议的规定。
2. Members shall ensure that any sanitary or phytosanitary measureis applied onlyto the extent necessary to protect human, animal or plant life or health, is based on scientific principles and is not maintained without sufficient scientific evidence, except as provided for in paragraph 7 of Article 5.各成员应确保任何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实施不超过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程度,并以科学原理为依据,如无充分的科学依据则不再实施,但第五条第7款规定的除外。
3. Members shall ensure that their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do not arbitrarily or unjustifiably discriminate between Members where identical or similar conditions prevail, including between their own territory and that of other Members.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shall not be applied in a manner which would constitute a disguised restric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各成员应确保其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不在情形相同或情形相似的成员之间,包括在成员自己境内和其他成员领土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