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专家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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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8.10•【字号】湘建建〔2021〕142号•【施行日期】2021.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21〕142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8月10日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专家库及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施工安全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我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专家库建立、使用及专家管理等。

第三条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安全专家库和专家的监督管理,具体事务性工作委托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监总站”)组织实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立全省建筑施工安全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及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条专家库按照专业类别进行分类,包括安全管理、房屋建筑工程、市政道路与桥梁工程、岩土工程、起重吊装与安拆工程、拆除与爆破工程和其他工程等。

一名专家可以申请不超过两个专业类别。

第六条纳入专家库的专家实行信息化管理。

按照不同专业对专家进行分类编号、一人一档,记录其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职称、从业年限和专业业绩)、工作质量情况(包括工作次数、工作完成情况、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诚信信息、继续教育情况)等内容。

中国建筑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

中国建筑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

附件中国建筑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精神,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功能作用,组织专家为行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中国建筑业协会组建专家委员会。

第二条中国建筑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是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科学技术及经济管理界业内人士自愿参加的,具有一定权威性、专业性的非常设研究咨询组织。

专家委员会委员分为专家和资深专家。

根据需要,每年度组建“中国建筑业协会鲁班奖工程评审专家委员会”、“中国建筑业协会鲁班奖工程复查专家委员会”,“中国建筑业协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审验收专家委员会”,“中国建筑业协会国家级工法评审专家委员会”、“中国建筑业协会诚信评价工作专家委员会”和招标投标、项目评估、技术鉴定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由直属会员单位和具有一级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总工程师、国内建设工程技术领域具有较深造诣的专家学者及高端管理人才组成。

第三条专家委员会组建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在制订建筑业企业发展战略、研讨科技发展途径、确定施工技术攻关重点,在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的复查、评审,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审验收、国家级工法的评审和中国建筑业企业诚信评价等工作中发挥咨询服务作用,充分体现专家权威性、公正性、诚信度以及科学决策水平,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促进传统产业技术升级,推动建筑业企业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

第二章专家入选与聘任第四条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秉公办事,乐于奉献;(二)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担任过具有一级资质及其以上建筑业企业总工程师或大型项目的负责人,有丰富的设计或施工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理论知识,在本行业或本专业具有较高的威望和知名度;(三)主管技术工作期间本单位荣获过省部级以上优秀工程项目质量或技术进步奖项;(四)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在40岁至65岁之间,能胜任本专业工作(院士以及在行业内具有很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专家除外);(五)掌握和熟悉国家颁发的本专业设计、施工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六)热爱协会工作,积极参加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七)资深专家须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应获得过一项国家科技奖或技术专利,并掌握一门外语。

工程员工评选提名制度范本

工程员工评选提名制度范本

工程员工评选提名制度范本为了激励和表彰在工程项目中表现优秀的员工,提高团队凝聚力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评选提名制度,旨在选拨出杰出的工程员工,并对其进行表彰和奖励。

一、评选对象本评选提名制度适用于公司内从事工程项目工作的所有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师、技术人员、施工管理人员等。

二、评选周期评选周期为每年一次,具体评选时间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三、提名条件1. 本人工作业绩突出,对工程项目有显著贡献;2. 遵纪守法,积极主动,工作态度端正,团队合作能力强;3.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无违反公司规定和职业操守的行为;4. 参与过公司内部培训或外部学习,积极提升自身技能。

四、提名程序1. 集体提名:公司领导、部门经理、项目经理可以提名工程员工,经提名人同意后,提交提名申请;2. 个人自荐:符合提名条件的工程员工可以主动向公司领导或上级提出自荐申请;3. 提名申请评审:公司成立评审委员会,对提名名单进行初审,并确定候选人;4. 候选人公示:公司向全体员工公示候选人名单,接受员工的意见和建议;5. 终审评选:评审委员会根据初审结果和公示意见,最终确定获奖候选人。

五、评选标准评选标准包括工作业绩、团队合作、职业道德、技能水平等方面,具体评分细则由评审委员会确定。

六、奖励措施1. 获奖员工将获得公司颁发的荣誉证书和奖金;2. 获奖员工可优先参加公司内部培训或外部学习,并享有其他奖励政策;3. 公司将在内部媒体发布获奖员工的事迹,以示表彰。

七、后续跟踪公司将对获奖员工进行后续跟踪,关注其工作进展和发展动态,帮助其在职业生涯中更好地发展。

八、制度宣传公司将定期通过内部会议、内部通知等方式宣传评选提名制度,引导员工积极参与评选活动,并确保制度的有效性和透明性。

本提名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调整,以公司公告为准。

感谢各位员工的支持和配合,愿我们共同努力,打造一个更加团结、和谐、高效的工作团队!。

集团公司技术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集团公司技术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集团公司技术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工程技术专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家专业优势,通过专家富有成效的工作,解决企业专业技术难题,引导前瞻性技术研究,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长远发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全集团工程技术领域选拔具有较高造诣的专业人才,组建企业专家队伍。

通过技术专家人才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专家的积极性,打造专业化技术团队,全面提升专业技术水平。

第三条专家评聘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突出技术成果与实践经验相结合原则;坚持动态管理,激励与约束机制相结合原则;坚持长期培养,全面建设,能进能出原则。

第二章专家分级分类与展业设置第四条专家分级。

集团公司设置资深首席专家、首席专家、一级专家、二级专家、三级专家、四级专家六个层级。

其中,资深、首席、一级、二级专家由集团公司评审与管理;三级及以下专家由集团所属单位评审管理。

资深首席专家为在本系统内有较高声誉,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家。

首席专家为在集团公司内有较高声誉,系统内有一定知名度,是集团公司专业领域专家队伍的带头人。

一级专家为专业技术领域业绩突出、科技成果丰富、行业认可度高、综合能力强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级专家为在某一专业领域理论扎实、科研能力强、现场经验丰富、解决现场问题能力强的专业技术人才。

三级专家为在集团所属单位有较高声誉,是本公司专业队伍的带头人。

四级专家为在集团所属单位公司本专业有一定声誉和知名度,在本企业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五条技术专家分类与专业设置第三章组织及管理第六条集团公司成立专家评选委员会,负责专家队伍建设与评选领导工作。

专家评选委员会主任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集团公司技术、经济、财务、设备分管领导担任,委员由集团公司副总工程师,人力资源部、技术管理部、工程管理部、经济管理部、财务部、设备物资部及纪委办公室负责人组成。

集团所属单位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本单位专家评选与管理工作。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实施办法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实施办法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规范专家评标行为,提高评标工作质量,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的征集、认定、选聘、入库、抽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由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征集、初审,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并颁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证书》,以独立身份参加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专家统一纳入“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综合专家库),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对省综合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实现资源共享、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第二章资格条件第五条入选省综合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单位注册地在山东省内;(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在评标活动中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三)精通专业业务,熟悉行业情况,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高级职称或者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或者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中级职称满6年并具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资格分级的,应为一级);(四)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熟悉工程评标业务;(五)没有严重违法失信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六)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的中国公民;(七)自愿以独立身份参加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活动,认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三)项、第(六)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放宽标准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据实调整.第六条在职的国家公务员、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均不得进入省综合专家库,不得参加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工作;上述人员达到法定年龄且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后符合条件的,可经申请、认定入选省综合专家库。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9.15•【字号】建市[2011]234号•【施行日期】2011.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11〕234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质量,保证审查结果的公正、公平,我们依据《行政许可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实际,制定了《安徽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积极配合,加强对本市、本单位推荐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的管理,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安徽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规范专家评审行为,提高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质量,促进评审结果公正、公平、公开,依据《行政许可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资质管理规定,结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企业是指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等类型企业。

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列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库的人员。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以下简称建筑市场监管处)负责安徽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库的建立以及评审专家的遴选、考核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建筑市场监管处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库的建立以及评审专家的抽取、考核和使用管理接受驻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纪检监察室(以下简称驻厅监察室)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基本条件与专家库第五条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二)熟悉行政许可、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三)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工作5年以上;(四)身体健康,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建筑业协会•【公布日期】2016.04.13•【文号】•【施行日期】2016.04.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印发《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施工行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本会单位会员,有关专家: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充分发挥专家作用,规范专家委员会的管理工作,我会制定了《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

中国建筑业协会2016年4月13日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委员会的名称是: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英文名称是: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Technology ExpertCommittee of China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CETEC-CCIA)。

第二条专家委员会是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成立的,由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科学技术及经济管理专家学者自愿申请加入的全国性研究咨询组织。

专家委员会委员设专家委员、资深专家和特邀顾问。

第三条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充分发挥专家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研发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在工程创优、诚信评价、示范工程验收等活动中咨询服务作用,坚持专家委员会的权威性、公正性、专业性和决策的科学性。

第四条专家委员会是中国建筑业协会秘书处内设机构,由秘书处负责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深圳建筑业协会专家论证工作管理办法

深圳建筑业协会专家论证工作管理办法

深建协字(2012)第038号深圳建筑业协会关于深圳市建设工程中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建质〔2011〕13号)和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颁布的相关管理规定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除外,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提供的专家论证工作是协会提供的一项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方案评审按照“协会组织,专家评审”及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由深圳建筑业协会总工程师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专项方案论证范围第六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论证范围一、深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 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施工安全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建安〔2017〕27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施工安全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建安〔2017〕27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施工安全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施工安全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建安〔2017〕27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加强我省建筑施工安全专家队伍建设,提高建设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质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专家管理规定,现将《吉林省建筑施工安全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4月14日吉林省建筑施工安全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技术专家管理,贯彻“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推进“人才兴安,科技强安”战略,发挥建筑施工安全专业人才作用,提升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督查(检查)、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评价、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应急抢险等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评审和咨询、应急抢险工作的管理及技术人员。

省建筑施工安全专家统一进入省建筑施工安全专家库,省建筑施工安全专家库(以下简称“安全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安全专家库的专家从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群团组织、行业协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勘察设计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和检验检测单位从事管理和技术工作的在职及退休(含内退)人员中聘任,省安全专家库的专家是为吉林省建筑安全管理工作及应急抢险工作中重大安全生产决策提供技术支持、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咨询和事故处理的高级技术专家队伍。

建筑咨询公司专家库管理制度

建筑咨询公司专家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咨询公司专家库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库在项目咨询、评估、论证等业务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公司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专家库的建立、管理、使用和维护。

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第三条专家库的建立应遵循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确保专家库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专家库的组成应包括以下类别专家:1. 建筑设计类专家;2. 结构工程类专家;3. 机电工程类专家;4. 建筑施工类专家;5. 项目管理类专家;6. 质量安全类专家;7. 法律法规类专家;8. 其他相关专业类专家。

第五条专家入库条件:1. 具有相关专业领域的副高级以上职称;2. 从事相关工作满十年,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3.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4.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5. 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三章专家库的管理第六条专家库的日常管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职责如下:1. 负责专家库的建立、更新和维护;2. 负责专家的选拔、培训、考核和评价;3. 负责专家库的保密工作;4. 负责与专家的沟通和联系。

第七条专家的考核与评价:1. 定期对专家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效率、职业道德等方面;2. 根据考核结果,对专家进行评价,对表现优秀的专家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表现不佳的专家进行培训和指导。

第四章专家库的使用第八条专家库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公正、择优;2. 保密、安全、合规;3. 根据项目需求,合理选择专家。

第九条专家的选择程序:1. 项目部门根据项目需求,提出专家选择建议;2. 人力资源部根据项目需求和专家库情况,确定专家人选;3. 项目部门与专家进行沟通,确认专家参与项目。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建立和完善建筑咨询公司专家库管理制度,我们可以确保专家库的专业性和权威性,为公司的项目咨询、评估、论证等业务提供强有力的支持,提升公司的整体竞争力。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30•【字号】渝建发[2009]82号•【施行日期】2009.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09〕82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推动建筑市场秩序的稳定规范,根据《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市建委制定了《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结合我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各类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和在工程技术、经济及相关专业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

由上述人员组成的专家库称为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

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由市级和区县(自治县)分库组成。

市级评标专家库由主城区的评标专家以及分库中的部份评标专家组成。

各区县(自治县)的评标专家库均为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分库。

主城区(除渝北两路地区、北碚区外)可不再建立评标专家分库,其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在市级评标专家库内抽取。

除此之外,可以在当地评标专家分库抽取,也可以在市级评标专家库抽取。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全文、附表及解读-V1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全文、附表及解读-V1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全文、附表及解读-V1一、前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行业也蓬勃发展。

吉林省作为一个重要的建筑行业发展地区,建筑行业的规模不断壮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也不断加速。

在这种情况下,确定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全文1.目的和范围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确保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评标专家管理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评标专家管理工作。

2.评标专家的职责和权利(1)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评标工作。

(2)参与评标工作的现场考察及提出审议意见。

(3)评定投标单位的技术、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能力。

(4)依法依规维护评标工作的公正和公平。

评标专家有权拒绝与投标单位的其它人员接触,以免影响评标工作。

3.评标专家的条件(1)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或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工程技术人才。

(2)具有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或附属工程相关专业知识,具备一定的现场工作经验。

(3)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尤其不能与投标人有任何利害关系。

4.评标专家的选拔(1)根据工程性质和需求,组织有关单位参与集中遴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选拔具有一定实践经验和专业能力的技术人员。

(2)根据房屋建筑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性质和难度,设定限制条件,进行限定性报名。

(3)组织遴选委员会对报名人员进行审核和面试,并对获得资格人员进行公示。

(4)建立评标专家库,并及时更新和完善。

5.评标专家的管理(1)评标专家必须参加评标活动,一旦确定评标任务,评标专家必须进行评标。

(2)评标过程中不得参加任何其它评标活动。

(3)评标专家应按规定时间到场,不得私下与其他评标专家交流。

6.评标专家的处罚(1)评标专家以篡改、伪造评分材料、参与行贿受贿等行为影响评标结果的,将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并将其追究法律责任。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苏建规字〔2014〕4号[1]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苏建规字〔2014〕4号[1]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苏建规字〔2014〕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等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并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聘用从事评标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由上述人员组成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省评标专家库”)。

省评标专家库由各市、县(市、区)分库组成,评标专家按照其工作或者住所所在地进入各市、县(市、区)分库。

第三条本省评标专家的认定、动态考核及专家库的组建、使用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的管理部门。

省招投标监管机构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具体负责省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评标专家的资格审查和选聘,指导和监督全省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二)指导和监督市、县(市、区)评标专家分库的使用和管理;(三)依法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各市、县(市、区)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分库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地区申报评标专家的资格初审、推荐和评标专家分库的日常维护管理;(二)负责监督评标专家的抽取、确定;(三)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四)依法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一)接受招标人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四)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筑[2003]71号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筑[2003]71号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筑〔2003〕71号)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管局、各有关单位:现将《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情况与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评标专家队伍,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设工程评标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29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苏建招[2001]20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评标专家的管理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对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考评。

参加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其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经所在单位推荐,经统一审核、培训和考核合格,省建设厅认定的列入《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以下简称《省评标专家名册》)的专业人员。

我市评标专家名册为《省评标专家名册》的分册,由市区、吴江分册,张家港、常熟分册,昆山、太仓分册组成。

第四条苏州市区评标专家的管理和考评工作由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各县级市评标专家的管理和考评由当地建设工程招标办负责。

建设工程设计专家评审制度

建设工程设计专家评审制度

一、背景与意义建设工程的设计环节是整个工程项目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设计的好坏直接影响工程的质量和效益。

为了确保工程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提高工程设计的质量,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建设工程设计专家评审制度。

专家评审是通过邀请具有一定资历和经验的专家、学者来对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评审,以提供权威性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优化设计方案,提高工程设计水准。

建立建设工程设计专家评审制度,有助于规范评审过程,提高评审效率,确保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是一项有益的举措。

二、专家评审的基本原则1.公正公平原则:评审专家应当独立、客观,不受任何利益干扰,保持中立性,依法依规进行评审工作。

2.专业性原则:评审专家应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全面、深入地评价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3.独立性原则:评审专家应当独立于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保持独立的立场和意见,避免被外部因素影响评审结果。

4.透明度原则:评审过程应当公开、透明,遵循程序规定,对评审结果和意见进行公示,并接受相关部门和公众监督。

5.科学性原则:评审应当基于科学的依据和方法进行,不偏不倚地评价设计方案的优缺点,提出合理建议。

三、专家评审的实施步骤1.确定评审专家:建立专家库,邀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参与评审,确保专家队伍的多样性和权威性。

2.召开评审会议:组织评审专家进行集中评审,就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展开讨论,形成评审意见和建议。

3.编制评审报告:评审专家根据评审结果编制评审报告,明确设计方案的优缺点,提出改进建议,为设计方案的优化提供参考。

4.评审结果公示:将评审报告和评审结果向相关单位和公众进行公示,接受相关部门和公众的监督和反馈,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5.优化设计方案:设计单位根据评审意见和建议进行方案的优化,在保证工程质量和效益的前提下,提高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1.建立专家库:及时更新专家库的信息,严格按照专家资格和经验进行筛选,确保评审专家的权威性和专业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审定稿)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建筑工程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和专家名册的建立,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的备案,以及评标专家使用、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条件,纳入专家名册管理,或者在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中的人员。

第三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标专家的管理,具体业务可以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自治区招投标管理机构)实施。

第四条评标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取得高级职称或者建设类注册师执业资格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掌握评标程序、规则和方法;(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未因从事违法建设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四)身体健康,一般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因特殊需要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五)非在职国家公务人员或者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专家名册的评标专家由以下方式产生:(一)单位推荐;(二)专家自荐;(三)自治区招投标管理机构向有关单位发出邀请推荐函,或者向专家个人发出邀请函。

地、州、市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对拟任专家的身份、学历(学位)、技术职称、执业资格等证件复印件,以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和业绩证明材料等与原件进行审核,报自治区招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第六条专家库的评标专家由招标代理机构自主选择产生,报自治区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自治区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评标专家资格予以认定,颁发证明文件;对列入专家名册的评标专家,应当颁发聘任证书。

第八条评标专家应当按照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附属设备采购、工程造价等划分不同类别和专业,认定或者聘任评标专家应当注明类别和专业。

建筑企业优秀项目经理评选办法

建筑企业优秀项目经理评选办法

建筑企业优秀项目经理评选办法引言随着建设业的高速发展,建筑企业需不断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才能适应市场竞争和战略转型。

而优秀的项目经理是建筑企业成功实施项目的核心和关键,因此对于企业来说,评选出一批具有优秀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的项目经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旨在说明建筑企业优秀项目经理评选办法,通过制定科学、公正、严谨的评选办法,评选出具有优秀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的项目经理,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评选标准评选优秀的项目经理需要建立相应的评选标准。

评选标准应该是科学、合理、严谨、公正的,能够真实反映项目经理的实际能力和业绩。

本文建议使用以下三个方面的标准:技术能力评价项目经理的技术能力主要包括:1.技术水平评估项目经理的技术水平包括对工程技术规范、标准、法律法规等的熟练掌握,对工程项目主要工艺流程和关键技术的掌握程度,具有项目技术创新能力等方面的能力。

2.技术管理评估项目经理的技术管理包括能够有效的协调项目中各种属性的工作并按时按质完成困难的技术性问题、根据项目需要制定适当的管理计划,贯彻工程品质标准等方面的能力成本控制能力项目经理作为项目的管理者,需要有较强的成本控制能力,主要包括:1.成本核算评估项目经理的成本核算能力包括能够进行工程项目相关成本的估算、分析、核算和控制,并能够制定符合项目实际情况的成本管理计划等。

2.成本控制评估项目经理的成本控制能力包括掌握成本控制理念、有效运用成本管理工具、贯彻执行成本控制计划等方面的能力。

组织协调能力评估项目经理的组织协调能力主要包括:1.项目管理评价项目经理的项目管理能力主要包括制定、实施项目计划、控制、风险管理、项目组织、会议、沟通等方面的能力。

2.团队协作能力评价项目经理的团队协作能力主要表现在能够有效协调团队内部成员和各个参与方的工作关系,促进团队内外的沟通和协作等方面的能力。

评选程序评选优秀的项目经理的程序应该是公正、公开、透明、科学的。

京建法〔2015〕25号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人员及考评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京建法〔2015〕25号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人员及考评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京建法〔2015〕25号附件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人员及考评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人员及专家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自评人员及考评专家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人员(以下简称自评人员)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的专业人员,包括项目自评人员和企业自评人员。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专家(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专家)是指协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主体对建筑施工项目开展现场考评的专业人员,包括建筑集团(总公司)(含检查组)考评专家、创优项目考评专家和样板项目考评专家。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专家(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专家)是指协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主体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现场考评的专业人员。

- 1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人员及考评专家的监督管理。

自评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项目或企业负责。

项目考评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建筑集团(总公司)或相关检查组负责。

企业考评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参加考评的专业协会或单位负责。

第四条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人员及考评专家资格认定、考评服务、绩效考核等管理过程均通过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考评平台)进行。

第五条项目考评主体和企业考评主体组织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不得向被考评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费用由项目考评主体和企业考评主体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加强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京安办发〔2015〕51号)等文件的规定,纳入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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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工程技术类技术专家
青年技术拔尖人才、工人岗位技术能手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人才强企”战略,实施集团公司“十、百、千、万”人才工程,公司决定在经营管理、施工生产、建筑设计等领域评选技术专家、青年技术拔尖人才、工人岗位技术能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二条为加强对评选工作的领导,保证评选工作的顺利进行,由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领导小组负责对评选工作的领导,组建公司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所属单位推荐的技术专家、青年技术拔尖人才、工人岗位技术能手人选进行评审。

第三章评选范围
第三条在公司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电气、给排水、暖通、工程造价、房建设计、施工生产等岗位的人员。

第四章评选标准和条件
第四条基本条件
1、技术专家:
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有为公司无私奉献的精神。

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公司、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曾主持承建过二个及以上大中型项目的技术管理工作。

2、青年技术拔尖人才:
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具有创新、务实、协作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专业技术过硬,在本专业或专业某一方面具有较突出能力,是本单位公认的专业技术尖子。

3、工人岗位技术能手:
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精神,具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知识和高超的施工(生产)技能,并能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积极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是本单位公认的施工生产骨干。

第五条必备条件
1、技术专家必备条件(四具三):
⑴学历:国家承认的理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

⑵资历: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国家认定的执业资格最高级并获得局级一等以上个人专业荣誉称号;近两年内在省部级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一篇。

⑶经历:连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8年及以上;作为技术负责人,独立主持的项目质量优良并投入使用。

⑷在本单位是职工公认的技术带头人。

2、青年技术拔尖人才必备条件(四具三):
⑴学历:国家承认的理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

⑵资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作为主要研发人员完成的科研成果获集团公司及以上科技奖一次;近两年内在局级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一篇。

⑶经历:连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及以上,主持或作为主要
成员完成重要项目施组方案、施工工艺、作业指导书等编写工作,成绩显著;或在工程管理、施工生产、技术开发等方面提出并运用先进工艺、工法,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获得集团公司以上优秀QC成果奖。

⑷在本单位、本专业是公认的技术骨干。

3、工人岗位技术能手必备条件:
⑴国家承认的高中及以上学历。

⑵从事施工生产10年及以上,作为现场施工主管参与大中型项目施工不少于三项,且能够安全、优质、高效地完成所担负的本岗位施工(生产)任务,注重安全生产,本人无责任事故;或获得集团公司以上优秀QC成果奖。

⑶是本单位施工生产的骨干。

第六条对于确有真才实学、工作业绩和贡献特别突出的技术骨干,可不受职称、学历或技术工作年限的限制,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直接推荐上报。

第五章推荐程序
第七条技术专家、青年技术拔尖人才、工人岗位技术能手的评选,各单位应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各单位的领导班子和技术骨干进行认真评选,填写各类专家审批表,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经过初审,将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员向公司专家委员会推荐,专家委员会经过量化考核,严格筛选,择优评审通过。

考核标准及评分表见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

第六章聘任
第九条经评审通过的各类专家,由公司进行聘任,聘期两年。

各类专家从聘任生效之日起享受专家津贴,在聘期内技术专家享受每月2000元的专家津贴,青年技术拔尖人才享受每月1000元专家津贴,工人岗位技术能手享受每月500元专家津贴。

第七章解聘
第十条聘任的各类专家在聘期内,如发生所主管的工作有重大失误,造成经济损失五万元及以上的;对公司信誉造成严重影响的;由于个人原因对工程施工造成返工的;离开技术岗位(不从事技术工作的、事假一个月以上、病假三个月以上);或达到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或内部退养的;视为自动失去专家称号,并停发专家津贴。

第八章政策规定与要求
第十一条各类专家的评选每两年举办一次。

第十二条评审推荐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宁缺勿滥。

如若发现弄虚作假、虎报成绩的现象,除解聘专家职务外,还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上报材料及要求:
1、技术专家、青年技术拔尖人才、工人岗位技术能手审批表书面和电子版各一份,格式见附表一。

2、技术专家、青年技术拔尖人才评审推荐简表书面和电子版各一份,格式见附表二。

3、被推荐人发表的学术论文、研究报告、专著和各类专业获奖证
明及毕业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第九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一:
中铁电化局建筑公司审批表
附表二:
评审推荐简
7
附表三:
中铁电化局建筑公司技术专家考核标准
8
附表四:
“技术专家”量化考核标准及评分表
被考核者姓名:
注:工作态度低于8 分者不得入选;总分低于80 分者不得入选。

附表五:
中铁电化局建筑公司青年技术拔尖人才考核标准
10
附表六:
“青年技术拔尖人才”量化考核标准及评分表
被考核者姓名:
注:工作态度低于8 分者不得入选;总分低于80 分者不得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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