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学专业初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申领、变更、注销程序》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申领、变更、注销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4.20•【字号】•【施行日期】2004.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申领、变更、注销程序》的通知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4]76)的规定,我局制订了《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申领、变更、注销程序》,现印发给你们,并于2004年5月10日起实施,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向我局反映。
二○○四年四月二十日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申领、变更、注销程序第一部分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申领条件及程序一、申报条件1.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2.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3.具有与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
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
4.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
5.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拣、上架、出库的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
专营生物制品、中药材、中药饮片的企业除外。
6.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要求。
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9.03.05•【文号】国药监人〔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3.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管理,进一步规范执业药师的管理权责,促进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等有关规定,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原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基础上,制定了《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制度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加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全部科目且部分科目合格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应试人员,其2018年合格科目考试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四年一个周期顺延至2021年。
二、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以下简称原规定)要求的中专学历人员(含免试部分科目的中药学徒人员),2020年12月31日前可报名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规定执行,各科目成绩有效期最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9年3月5日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管理,发挥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与加强药品质量管理的作用,保障和促进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审批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审批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4.20•【字号】浙食药监市〔2006〕32号•【施行日期】2006.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审批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浙食药监市〔2006〕32号为贯彻《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480号)和《关于贯彻执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5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浙江省〈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审批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和《关于贯彻执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我局负责全省申办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单位的受理和审批工作。
二、为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发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申请、审批软件系统,即通过互联网实现申请、审批、备案和结果查询一体化服务,并实行外网受理、内网审批、外网发布的模式。
申办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的单位可直接在国家局政务网站(网址:)上在线申请。
申办程序详见《浙江省〈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审批实施细则(暂行)》。
三、我局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的要求,加大对无证或违规单位的查处力度,并将处理结果在我局政务网站上向社会公告。
四、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本通知后,迅速将通知精神告知辖区内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申报单位,同时加强对辖区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日浙江省《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审批实施细则(暂行)一、许可事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审批二、设定许可的法律依据1.《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三、审核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职能处室及联系电话1.职能处室:药品市场监管处、医疗器械处2.联系电话:药品市场监管处0571—88903356医疗器械处0571—88903346受理大厅0571—88903326五、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已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至少期满三个月;2.系统运行稳定,连续3个月内无违法违规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记录;3.有自有服务器及相关设施,并且能满足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要求。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21〕36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2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局机关有关司局、有关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执业药师注册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国家药监局组织修订了《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2004〕342号)、《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食药监人函〔2008〕1号)、《关于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执业注册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人〔2009〕439号)同时废止。
国家药监局2021年6月18日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执业药师注册工作,加强执业药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业药师注册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承担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6.09•【字号】浙人社发[2014]89号•【施行日期】2014.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89号)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为做好2014年度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经研究,我们制定了《2014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高评委办公室根据《评审计划》,及时对本系列或专业评审工作作出部署,并将相关文件报送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纸质文件1份,电子文档1份,电子邮箱:***********************.cn),以便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发布相关信息。
二、为改革我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方式,我厅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将于近期出台,有关评审权下放、评价标准制订和具体评审管理办法等按照《意见》要求执行。
关于评审工作的其他要求仍按照《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从今年起,高评委专家库的组建、执行评审委员会的抽取和高评委评审对象资格审查等权限将全面下放给各高评委办公室。
各高评委在召开评审会议之前,应向我厅报告评审工作准备情况(含附件5、6、7、8),经省人力社保厅出具书面意见后方可召开评审会议。
设在设区市的高评委参照上述办法,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报告评审工作准备情况后报我厅备案。
四、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送审材料,必须符合规定的要求和送审程序。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和评委会办公室要把好材料审核关,申报对象的《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等送审材料应在所在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高评委办公室在评审前,将评审对象基本情况和资格审查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评前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评审工作结束后,各高评委办公室应对评审结果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有问题的应予认真调查核实。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科护士培训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09]34号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科护士培训方案(试行)》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科护士培训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09〕34号)各市、义乌市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现将《浙江省专科护士培训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浙江省专科护士培训方案(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护士条例》、《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05-2010年)》、《浙江省实施<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2005-2010年)>方案》,完善我省护理人才培养体系,提高护理队伍整体素质,适应卫生改革与发展需要,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加强护理队伍专业化建设,提高护士专业技术水平,促进护理事业与医学技术和社会经济协调、同步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
二、工作目标有计划、分步骤地在重症监护(包括成人、小儿、新生儿)、急诊急救、器官移植、手术室护理、肿瘤病人护理、母婴护理、糖尿病护理等专科或专病领域开展专科护士培训工作,培养一批具有较高业务水平和专长,能较好地解决实际专科护理问题并指导其他护士开展相关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护理事业,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临床护理骨干。
同时,通过专科护士培训,探索建立以岗位需求为导向的护理人才培养模式,形成较为完善的在职护士培养体系,促进护理事业发展。
三、培训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护士,护理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有8年以上临床护理实践经验,在相关专科工作3年以上,热爱护理事业,有一定的外语基础,本人自愿并经单位选拔、推荐。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省级医疗单位:为加强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了《浙江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浙江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开具、审核、调剂、保管处方的相应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第四条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第五条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医师须在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级限制类技术目录和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4年版)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级限制类技术目录和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4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3.15
•【字号】浙卫发〔2024〕5号
•【施行日期】2024.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政医管
正文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级限制类技术目录和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4年版)的通知
浙卫发〔2024〕5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省级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事中事后监管,做好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限制类技术目录和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2年版)》《浙江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对2019年版省级限制类技术目录及管理规范进行了修订,形成《省级限制类技术目录(2024年版)》《省级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4年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级限制类技术目录(2024年版)》《省级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
(2024年版)》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
《省级限制类医疗技术目录(2019版)》和《省级限制类医疗技术管理规范(2019版)》同时废止。
附件:1.省级限制类技术目录(2024年版)
2.省级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24年版)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3月15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6•【字号】浙政办发[2004]44号•【施行日期】2004.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4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六日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3号),在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上组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省政府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继续承担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即负责对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药用辅料、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等)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
(二)增加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的职责。
(三)划入卫生部门承担的保健品许可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委托研究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制定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工作。
(三)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经省政府授权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协调开展全省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5.06•【字号】浙食药监规〔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指导意见》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4〕6号各设区市、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和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关于零售药店执业药师配备的要求,在前期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推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远程审方工作。
现将《浙江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订不低于本指导意见要求的实施标准和确认程序,确保零售药店执业药师配备工作落到实处,切实提高零售药店药学服务水平。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5月6日浙江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和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进一步落实零售药店执业药师配备有关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努力提升药品安全监管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二、工作目标结合我省实际,大力运用先进的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落实零售药店执业药师配备要求,进一步完善零售药店药学服务,规范经营行为,提升行业水平,确保执业药师处方审核和合理用药指导工作更加规范科学。
三、工作标准(一)企业申请条件1、参与远程审方的门店与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应实行统一质量管理、统一药品采购配送管理、统一计算机系统管理的“三统一”管理模式。
2、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与门店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是同一自然人。
(二)人员配备1、远程审方室的执业药师配备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4.24•【文号】国食药监市[2003]25号•【施行日期】2003.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3]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国药管市〔2000〕527号,以下简称《办法(试行)》)自2000年11月发布实施后,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以下简称GSP认证)工作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GSP认证工作的深入开展,尤其是为适应《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发布实施,《办法(试行)》亟待加以修订。
经我局认真调查,反复研究,并在多次征求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意见后,已将《办法(试行)》修订完毕。
现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按照《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GSP 认证工作的实际,研究、制定出实施方案。
要端正认识、把握好方向,从宏观上发挥GSP认证的作用,为加快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和企业结构的调整,改善药品监管环境,做出卓有成效的努力。
二、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进一步加强对GSP认证工作的领导,切实将GSP认证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
各地药监部门必须按照我局《关于GSP认证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市〔2002〕488号)的要求,克服困难,创造条件,按时组织本地区的GSP认证工作,以确保GSP认证工作目标按期完成。
三、各地在组织GSP认证工作中,必须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和《办法》的规定,严格认证受理、检查、审批等环节中的标准和程序。
2024年浙江药学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解读答案
2024年浙江药学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解读答案1.《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自()起施行。
(C)A.2023年9月27日B.2023年12月1日C.2024年1月1日D.2024年7月1日2.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从事()的,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D)A.药品经营活动B.药品销售活动C.药品批发活动D.药品零售活动3.主管全国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是(B)A.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B.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C.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D.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4.仅从事乙类非处方药零售活动的,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和承诺书后,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颁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A)A.当日B.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C.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D.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十日内5.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C)A.一年B.三年C.五年D.十年6.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中两位分类代码第一位C表示(C)A.批发企业B.药品零售连锁总部C.零售连锁门店D.单体药品零售企业7.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称为(A)A.经营类别B.经营类型C.经营范围D.以上都可以8.药品零售企业被其他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收购的,按照(B)。
A.重新审查发证申请B.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程序办理C.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程序办理D.补办药品经营许可证程序办理9.药品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D)A.应当符合GSP规定的条件B.全面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C.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D.对药品经营活动全面负责10.药品经营企业可以经营(D)A.疫苗B.医疗机构制剂C.中药配方颗粒D.注射剂11.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购销活动中的有关资质材料和购销凭证、记录保存不得少于(D)。
A.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B.三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C.五年D.五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12.药品零售企业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C)A.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B.三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C.五年D.五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13.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索取、留存合法票据,票据保存不得少于(A)A.三年B.三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C.五年D.五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14.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检查频次(A)A.每半年不少于一次B.每年不少于一次C.每年确定一定比例开展GSP符合性检查,三年内全部进行检查D.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15.药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的(C)A.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B.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C.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D.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1.03•【文号】国食药监人[2003]298号•【施行日期】2003.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人[2003]2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据《关于改革和加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国药监人[2003]97号)要求,我局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334号)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0年8月印发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33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选修内容管理细则2.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授予细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0三年十一月三日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人事部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按照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执业药师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以病患者和消费者为中心,开展药学服务;不断提高依法执业能力和业务水平,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
第三条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对象是针对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内容主要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并分为必修、选修和自修三类。
第四条接受继续教育是执业药师的义务和权利。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每年须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规定的学分。
面向药店高中生开展职业培训
. .
完善第二课堂教育 , 使我校 的第二课堂成为学校教育体系中不
可或缺的一部分 , 使之更好地发挥其提高学生整体素质的作用。
参考文献 :
【 福全, l 璨 周启平. 中等职业学校第二课堂活动的实践与思考m. 卫生
满3 年或担任药士职务满 2年 ;3 ( )药学或相关专业 中专毕业 ,
从事药学专业工作满 5 年或担任药士职务满 4年 。药店从业人 员 因没有 中等职业学校药学专业的学历证书 ,尽管有的工龄很
长, 药士仍不能晋升药师; 没有药士证书的高中生不能参加药士 考试; 药店老板要想使药店顺利开张 , 必须聘用药师及执业药师。
教学管理者 : 城乡经济文化等存在着巨大的差距 , 有相当一 部分 ^ 开始追求更好的生活, 自己喜欢的行业。随着医疗改革 选择 的推行, 连锁药店发展迅速, 药店从业人员多而参差不齐, 为了提 升自己的学历, 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药店从业 人员注定要边工作 边培训, 增加就业竞争力和经济收入 , 使工作和生活更具稳定性。
3 解 决 办 法
桐乡市卫生学校领导 了解情况后 ,立 即与教育局联系 , 开 设高中起点药学专业成人 中专班 ,招生对 象为药店从业人员 ,
药品 用途、 用法、 用量和注意事项等方面的专
撰 A
, 才能
的管
可按级别开设。 学生根据 自己打算报考的模块和级别选择相应 的培训 班 , 使得教 与学 都更 具针对性 , 而提高学生考试的过 从 关率 。 总之 , 开辟和建设“ 二课 堂” 于改革普 通教 育、 第 对 开发 智 力、 培养人才的重要意义 , 已经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 。 但是 ,第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2部门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2部门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浙江省档案局,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7.04.18•【字号】浙人社发〔2017〕54号•【施行日期】2017.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2部门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5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信委、建设局(建委、建管局、房产管理局、住房保障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委)、民政局、质监局、药监局、测绘局、安监局、档案局、公安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进一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资格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为应试人员提供更优质便捷的服务,经研究决定,对一级建造师等21个类别(见附件)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不再进行考前报考资格现场审查工作。
现就做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符合附件所列考试项目规定报考资格的人员,通过网络报名和缴费成功后,即可参加考试。
承担考务工作的人事考试机构应配合相关行业部门将考试报考资格向社会公开,并通过考试公告、报考须知或准考证应考注意事项等渠道,将考后资格审查等相关事宜告知应试人员知晓。
二、应试人员在网络报名时应承诺报考信息真实且符合报考资格,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冒用他人信息报名参加考试。
如在考后资格审查中发现应试人员违背真实性承诺的,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十条进行处理,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认定无效,对故意弄虚作假的,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
浙江省医疗器械行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聘任实施办法
浙江省医疗器械行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聘任实施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行业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医疗器械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从事医疗器械研制、检验、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医疗器械行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全省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时间、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省人事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医疗器械行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并按职责分工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专家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命题,编写考试指导用书,研究建立考试试题库,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省人事厅负责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确定合格标准,并对考试实施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具体考务工作委托省人事考试办公室承办。
医疗器械行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如下:(一)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医疗器械通用知识》、《医疗器械专业知识与技能》2个科目。
(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按医疗器械分类原则,分为医用机械工程、医用光机电工程、医用放射影像工程、医用生化工程、医用临床工程五大类,各岗位技术人员可根据各自从事的工作不同来选择考试的专业类别(见附件1)。
考试科目为:《医疗器械通用知识》、《医疗器械专业综合知识与技能》2个共同科目和《医用机械工程专业知识与技能》、《医用光机电工程专业知识与技能》、《医用放射影像工程专业知识与技能》、《医用生化工程专业知识与技能》、《医用临床工程专业知识与技能》5个专业科目。
以上各科目均采用闭卷笔试。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医疗器械行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一、考试依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
二、试题题型和答题要求各科目试题题型均为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卷(削)笔刀。
各科试卷题本空白处可作草稿纸使用。
考生必须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方可入场(两证缺一不可),开考5分钟后禁止入场。
严禁将电子通讯设备、提包、资料等物品带至座位。
严禁将试卷、答题卡及考试信息带出或传出考场。
在答题前应仔细阅读试卷和答题卡首页的作答须知或注意事项,用规定的笔具在相应的区域内涂写规定的信息和作答,答题卡不得折叠和污损,不得作与考试无关的标记,否则,影响考试成绩的,应由应试人员本人负责。
三、获得资格证书的条件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符合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科目条件只报考另2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四、收费标准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下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等18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278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浙价费〔2016〕71号文件规定,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目60元。
考生的缴款票据,在考试当日到考点指定教室领取或由监考人员发给。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7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5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3年。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3.12.17
•【字号】
•【施行日期】2014.0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通知
各设区市、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省食安办各处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75号),我局将2012年12月31日之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58件,失效和废止的35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失效或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12月17日附件1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49件)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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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学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务聘任实施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浙人专[2006]45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6.02.21
【实施日期】2006.0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事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学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
格考试和职务聘任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人专[2006]45号)
各市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药学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务聘任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药学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考试和职务聘任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队伍能力建设,提高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做好药学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职务聘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药品研制、检验、生产、经营、监督等企事业单位从事药学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合格标准,由省人事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确定。
省人事厅负责考试组织实施、命题、公布考试结果和发证等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编写考试指导用书、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省人事考试中心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