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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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及入场销售者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监管,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提升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环节源头管理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和《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范围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批发市场)开办者及入场销售者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批发市场开办者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担管理责任,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其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第四条批发市场开办者及入场销售者在规范化管理的基础上可采用信息化管理,提升管理水平,促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要求第五条实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与产地准出衔接的市场准入制度,批发市场开办者和入场销售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市场准入制度,保障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销售者无法提供的,不得入场销售。

第六条进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具有下列可追溯效力的证明材料:(一)销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二)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的,要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销售除上述两项外的食用农产品,应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购货凭证或者合格证明文件。

无法向批发市场开办者提供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三者中任意一项进行查验留存的,入场销售者应当向批发市场开办者申请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上述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应由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确认,确保与原件一致。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第七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A级单位的通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第七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A级单位的通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第七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A级单位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7.20•【字号】粤食药监食[2012]124号•【施行日期】2012.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第七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A级单位的通报(粤食药监食〔2012〕124号)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的规定,按照我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规定〉的通知》(粤食药监食〔2011〕144号),现将我省第七批通过审核评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A级单位(名单附后)予以通报,并授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A级公示牌。

希望各A级单位再接再厉,进一步增强守法意识、自律意识和诚信意识,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为保障公众饮食安全,促进全省餐饮行业健康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广东省第七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A级单位名单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附件:广东省第七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A级单位名单(排名不分先后)广州市(55家)中国大酒店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集体食堂广东新白云宾馆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署前路小学食堂中共广东省委机关幼儿院食堂(越秀区合群三马路25-29号)中共广东省委机关幼儿院食堂(中山一路梅花村71号)广州大学附属中学食堂广州市华侨外国语学校食堂广州市第十中学食堂广州市文化局幼儿园食堂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九龙湖旅游娱乐开发有限公司九龙湖公主酒店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滨江西分公司广东天河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粤海喜来登酒店分公司广州君誉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希尔顿酒店广州市绿茵阁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港艺店广州市幼儿师范学校附属幼儿园食堂广州市金成潮州酒楼饮食有限公司广东第二师范学院花都校区二食堂广州市花都区邝维煜纪念中学食堂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圆玄小学食堂广州酒家江畔红楼餐饮有限公司广东威尔登酒店有限公司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西基港务分公司广州中一药业有限公司食堂广州陶然轩餐饮有限公司广州日日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荔港南湾幼儿园食堂广州第四中学食堂广州市荔湾区逸彩庭园幼儿园食堂广州市荔湾区协和幼儿园食堂广州市荔湾区玛利亚幼儿园食堂广州长隆集团有限公司长隆酒店分公司广州金叶子酒店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北城幼儿园食堂广州市番禺区市桥东城幼儿园食堂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育红幼儿园食堂广州市番禺区华荟南景园幼儿园食堂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第一食堂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第二食堂增城市新城区幼儿园食堂广东省财政厅政务服务中心广州市第十七中学食堂广州军区空军幼儿园后勤部分园食堂广州市越秀区东川路小学食堂广州市越秀区中六幼儿园食堂广州市粮食局幼儿园食堂广州市越秀区净慧体校食堂广州市越秀区大南路小学食堂广州市越秀区真光幼儿园食堂广州华侨大厦企业有限公司华厦大酒店广州幸运楼饮食有限公司广东迎宾馆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越华天极品分公司深圳市(17家)深圳面点王饮食连锁有限公司数码城分店深圳面点王饮食连锁有限公司摩尔城分店深圳面点王饮食连锁有限公司万科城分店深圳面点王饮食连锁有限公司卓越分店深圳面点王饮食连锁有限公司车公庙分店深圳面点王饮食连锁有限公司横岗天虹分店深圳市龙岗区坂田中海月朗苑幼儿园食堂深圳市南山区赤湾学校食堂明华(蛇口)海员服务公司明华国际会议中心深圳永和大王餐饮有限公司人民南分店深圳市泰福源餐饮有限公司麦当劳餐厅(深圳)有限公司皇岗分店麦当劳餐厅(深圳)有限公司福星分店麦当劳餐厅(深圳)有限公司福华路分店麦当劳餐厅(深圳)有限公司皇岗村分店麦当劳餐厅(深圳)有限公司南园路分店深圳南山外国语学校食堂(滨海分校)珠海市(12家)珠海北大附属实验学校(隆幸食堂)珠海粤财实业有限公司珠海假日酒店(中餐)珠海粤财实业有限公司珠海假日酒店(西餐)珠海容闳国际幼稚园食堂珠海市吉大厨房派对西餐厅珠海菌香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吉大分公司珠海华发建材有限公司绿洋山庄会所珠海海湾大酒店珠海市吉大潮香半岛酒家珠海市吉莲伙工殿餐厅珠海市香洲海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北京酒店有限公司中餐厅汕头市(3家)汕头市龙湖宾馆有限公司汕头市尚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汕头市龙湖区万吉食堂河源市(7家)河源市职业技术学院第二食堂河源市源城区美好海鲜酒楼河源市翔丰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河源市迈豪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河源市东方兄弟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河源市滨江金利大酒店有限公司河源市假日酒店梅州市(6家)梅县雁鸣湖旅游度假村银湖大酒店梅县雁南飞茶田有限公司梅州市金雁富源大酒店有限公司梅州加益陶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梅州市华美达酒店有限公司兴宁市万紫圆中园酒店惠州市(13家)博罗中学食堂惠州住润电子装备有限公司第四工厂食堂真维斯服饰(中国)有限公司食堂惠州市华阳通用电子有限公司食堂惠州市帝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凯宾斯基酒店惠州市帝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帝景王子饭店惠州家路酒店有限公司家路国际大酒店惠州市惠阳丽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惠阳区新都会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阳区实验小学食堂惠阳区文华幼儿园食堂惠州大亚湾安惠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中学食堂汕尾市(1家)誉福实业(汕尾)有限公司巴黎半岛酒店东莞市(1家)东莞市凤岗仙姬面馆江门市(9家)江门市新会龙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江门市玉湖御景酒店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第一中学第二食堂江门新会尚雅双语实验学校食堂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食堂开平市第一中学食堂开平市三埠长沙幼儿园食堂开平市三埠新昌幼儿园食堂开平潭江半岛酒店阳江市(1家)阳江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实验学校食堂湛江市(5家)湛江市开发区海珊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湛江市开发区高飞鱼头大王饮食有限公司湛江市开发区北部湾大渔村湛江市君豪酒店有限公司旅业分公司湛江市金辉煌酒店有限公司潮州市(1家)潮州宾馆有限公司云浮市(2家)云浮市新兴县实验小学食堂云浮市新兴县实验中学食堂顺德区(5家)佛山市顺德区碧桂花城幼儿园食堂佛山市顺德区碧桂花城学校食堂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潭村小学食堂佛山市顺德区思进制衣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陈村精博实验幼儿园食堂。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局管理平台数字证书办理流程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局管理平台数字证书办理流程

广东省食品药品督查局管理平台数字证书办理流程(企业改正补办解锁)每个在广东省药监局平台备案过,需要在广东省药监局平台管理业务也许上报数据的单位,都吻合申领该应用数字证书的条件。

每个单位能够申请一个也很多个数字证书。

以下流程对象为:非药店的各样类企业机构。

“改正”指贵单位名称改变,“补办”指数字证书损坏或扔掉,“解锁”指忘记密码也很多次输入错误锁死。

流程以下:第一步:填写申请表,准备申请需要的资料()《广东药监企业数字证书申请表》(见附件,含协议书,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生产、经营或执业同意证,或所在药品督查管理机构、相关主管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副本 )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三证合一,则不需供应此项);()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如现场办理,须供应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备查。

()需要改正解锁的数字证书(电子密钥),补办业务不需供应。

()办理单位名称改正,需供应相关机构颁发的同意证改正记录或企业营业执照改正记录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步:缴费和递交申请资料依照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号文件,数字证书的使用年费为:收费业务种类收费标准电子密匙工本费服务年费新申请张年张(可办理年)续期(更新)年张(可办理年)改正元次张补办(扔掉损坏)元个解锁元次张如改正个证书次花销: *如补办个证书花销: *有两种递交资料的办理方式(选其一):第一种:快递办理经过银行汇款缴费,并将“汇款凭证的复印件”和上述申请资料一起邮寄到以下地址:账户信息开户名:广东省电子商务认证有限企业开户行:中信银行广州花园支行帐号:备注:请在汇款备注或款项用途注明“药监行业证书”资料邮寄地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建设五马路号德安大厦一楼(邮政编码:)收件单位:广东省电子商务认证有限企业收件人:钱小姐()自收到吻合要求的申请资料和相关花销后的个工作日内,我司将经过邮寄方式将数字证书和相应的服务发票发出给单位经办人。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Revised by Petrel at 2021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第一条为规范散装食品经营行为,督促、引导食品经营者诚信自律,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散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适用本规范。

散装食品经营者是散装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承担散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计量销售的食品(含现场制作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第四条经营散装食品,应当依法取得含有散装食品销售或相关制售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经营下列散装食品:(一)无合法资质生产的,或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二)没有标识,标识内容不完整,标识涂改,标识模糊不清或者标识内容与实物不符的;(三)未标注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四)标注虚假或擅自更改出厂时原有标注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五)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七)用回收食品或超过保质期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八)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

第六条经营者应设有与所经营散装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并符合以下要求:(一)距离开放式厕所、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物较为集中的有碍食品卫生的场所直线距离25m以上,并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之外;(二)经营现场制作的,应当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给排水条件;(三)散装食品与其他商品应有明显的区域划分或隔离措施,与生鲜畜禽、水产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委托加工执行药品GMP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委托加工执行药品GMP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委托加工执行药
品GMP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4.06.04
•【字号】粤食药监注[2004]90号
•【施行日期】2004.06.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委托加工执行药品GMP
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食药监注〔2004〕90号)
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监督实施药品GMP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3〕288号)的规定,2004年7月1日起我国所有药品制剂和原料药的生产必须符合药品GMP要求。

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取得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自2004年6月30日后必须停止药品的生产。

我局原批准的各药品生产企业各类药品委托加工形式的生产亦照此执行。

请通知辖区内各生产企业严格执行。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六月四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责任约谈办法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责任约谈办法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责任约谈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2.29•【字号】粤食药监局健〔2016〕281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药政管理正文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责任约谈办法(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12月29日以粤食药监局健〔2016〕281号发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促进食品(含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行为,提高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及时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及《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责任约谈,是指我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约谈机关)根据法定职责,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为目的,约见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指导落实整改,督促全面落实主体责任而进行的告诫谈话。

第三条责任约谈对象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必要时,约谈机关可以要求该单位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参加约谈。

被约谈人在约谈前应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第四条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约谈机关可以实施责任约谈:(一)发生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可能引发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蔓延的;(二)在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跟踪检查、“双随机”抽查中发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三)申请人涉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事项,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应当依法变更、备案而未主动申请变更、备案的;(四)监督抽检(验)或风险监测发现产品存在较大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的;(五)发布严重违法广告或者夸大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六)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对存在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进行整改,或者未按相关规定召回不安全产品的;(七)多次被投诉举报且核查属实或者未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可能存在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的;(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责任约谈的其他情形。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管理办法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管理办法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促进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已经取得食品(含食用农产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以及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综合管理。

第三条(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应当保证生产销售的产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标准的要求,并对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药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企业自查制度)企业作为保证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自查制度,对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进行自查,并按照要求定期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管理体系)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事权划分实施意见》明确省、市、县三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事权划分,督促、指导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省重点监管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进行监督检查。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辖区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全市重点监管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辖区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辖区内除省、市重点监管企业以外的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协会作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行业协会,按照本规定要求,组织企业开展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自查和报告。

第七条(结果应用)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科学应用监督检查结果,完善监督检查方式方法,提升监督检查效能,改善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状况。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广东省药学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人[2009]119号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广东省药学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人[2009]119号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广东省药学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广东省药学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人〔2009〕119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行为、提高药学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药学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十一五”规划纲要》(简称《纲要》),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对粤食药监人函〔2008〕21号文的复函》等文件的精神,结合广东省药学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实际,现就如何做好广东省药学技术人员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药学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广东省在册登记的执业药师、驻店药师、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等药学技术人员共32万多人。

他们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领域从事药学服务,对保证群众合理安全用药、推进广东省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省药学技术人员服务质量与消费者的实际需求还存在一定差距、遵纪守法意识还有待加强、药学专业知识更新还比较滞后、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等问题仍然比较普遍,这将不利于全省安全合理用药环境的建立、医药行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加强药学技术人员的管理、规范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行为是提高药学技术人员整体素质和药学服务质量的前提条件,是树立广东省药学技术人员整体形象的主要手段,是推进医药经济稳步发展的重要力量,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从保证全省群众用药合理安全、医药经济健康发展的高度,重视加强药学技术人员管理工作,切实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落实各项监管工作。

广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自助销售

广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自助销售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自助销售服务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一、概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的意见》,支持企业创新服务体验,满足群众24小时用药需求,确保药品供应及时,保障药品供应安全与质量,更好地指导开展药品自助销售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件、《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技术指南。

本技术指南作为指导企业更好创新经营模式,多途径提供满足群众用药可及性手段的推荐性技术标准,适用于广东省辖区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药品自助销售服务。

药品自助销售服务,是指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为方便群众购药,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所属门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4小时便利店、机场等单位的建筑内设置药品自助售卖设备,通过内置管理程序并与互联网联通实施自助售卖乙类非处方药及进行合理用药服务的活动。

开展药品自助销售服务应当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二、设置主体(一)开展药品自助销售服务的主体应为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简称“运营企业”)。

(二)运营企业应遵循《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SP”)及本技术指南开展药品自助销售服务,并承担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三)运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并承担与其开展的药品自助销售服务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四)开展药品自助销售服务,应同时进行必要的安全用药知识宣传及合理用药药学服务,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不应进行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展示与宣传以及与药品自助销售服务无关的宣传或虚假宣传、夸大宣传、诱导消费等违法违规活动。

(五)运营企业负责对自助销售服务药品进行统一管理,统一采购、统一配送,记录自助销售药品服务过程及药品质量情况,确保药品可追溯。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的管理办法

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的管理办法(试行)》经2017年9月30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3月12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推进分级分类管理,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促进我省医药产业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以下简称“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换证、变更。

第三条本标准中的分级分类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经营场地规模、药品经营范围、药学技术人员配置情况、药品质量管理、药品追溯管理、信息化管理水平、药学服务能力等因素,对其经营资质和风险管控实施动态分类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管理办法,指导地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分级分类管理工作。

全省各地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本辖区实际依法制定具体有关细则,并指导区、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地级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药品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分级分类第五条根据药品零售企业设置条件与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的适应程度,核定的经营范围从小到大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相对应的企业分别简称为一类店、二类店和三类店。

(一)一类店经营范围限定为非处方药。

(二)二类店经营范围限定为非处方药、处方药(注射剂、肿瘤治疗药、抗生素、生物制品、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罂粟壳、中药饮片等除外),《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标注“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除外”字样,同时注明上述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除外的类别。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3.16•【字号】粤食药监局法〔2017〕39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3月16日以粤食药监局法〔2017〕39号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工作,切实履行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0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工作。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统筹各地开展跨区域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工作,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本级组织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任务。

各市局、县(区)局负责本辖区内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计划的制定,负责实施本级制定的监督抽检计划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任务,协助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本辖区内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工作以及在本辖区范围内开展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

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用农产品检验机构的资质、检验范围和执业水平,确定承担本辖区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录。

检验机构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取得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资质认定,且承检项目必须在其资质范围内,同时具备与食用农产品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条件和能力。

第五条被抽样检验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以下简称“被抽检人”)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工作,如实提供被抽样检验食用农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粤府办〔2009〕95号━━━━━━━━━━━━━━━━━━━━━━━━━━━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九月一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卫生厅管理的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职责划给省卫生厅。

(三)将起草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依法拟订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职责划给省卫生厅。

(四)将省卫生厅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以下简称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将消费环节食品和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技术审评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六)增加消费环节餐饮服务许可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负责消费环节的餐饮服务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订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监测工作,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三)负责对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组织实施相关质量管理规范。

(四)监督国家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的执行,负责相关产品注册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相关产品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和淘汰工作,参与制订基本药物目录,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食品(含保健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下同)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管理员是指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取得《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员考试合格证明》(以下简称《证明》)。

食品安全管理员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培训,组织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参加全省食品安全管理员统一考核,并取得《证明》。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关键岗位人员参加全省食品安全管理员统一考试,并获取《证明》。

《证明》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五条符合《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对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食品经营业态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可优先实行“食品安全管理员条件承诺制”,申请人提交书面承诺后,可先行申请办理许可等事项。

但应在取得许可后一年内通过全省统一食品安全管理员考试取得《证明》。

第六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审定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大纲、培训教材、考核题库,制定每年继续教育内容实施指导意见,对全省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工作和履行情况负责监督、指导。

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食品安全管理员具体考核工作。

第七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试网”,提供政策宣传、培训指引和考试等工作信息化服务平台。

第八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全省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员档案数据库,并纳入全省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系统。

第二章设置要求第九条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熟悉并正确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具备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并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网络食品监督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网络食品监督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网络食品监督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2.30•【字号】粤食药监局食营〔2016〕282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网络食品监督的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12月30日以粤食药监局食营〔2016〕282号发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网络食品经营行为,加强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辖区内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本省及外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本省辖区内的分公司、子公司、代理商等(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食品经营,是指在本省辖区内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食用农产品、特殊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本省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本省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的相关制度,并负责监督、指导本省网络食品经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事权划分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网络食品经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在互联网上经营及发布《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其信息。

发布信息的经营者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会员的法律宣传、诚信建设等的管理和服务,引导和督促会员依法经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食品安全共治中的桥梁纽带和引导督促作用。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的管理办法

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的管理办法(试行)》经2017 年9 月30 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 年3 月12 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 〕13 号),推进分级分类管理,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促进我省医药产业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以下简称“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换证、变更。

第三条本标准中的分级分类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经营场地规模、药品经营范围、药学技术人员配置情况、药品质量管理、药品追溯管理、信息化管理水平、药学服务能力等因素,对其经营资质和风险管控实施动态分类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管理办法,指导地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分级分类管理工作。

全省各地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本辖区实际依法制定具体有关细则,并指导区、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地级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药品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分级分类第五条根据药品零售企业设置条件与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的适应程度,核定的经营范围从小到大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相对应的企业分别简称为一类店、二类店和三类店。

(一)一类店经营范围限定为非处方药。

(二)二类店经营范围限定为非处方药、处方药(注射剂、肿瘤治疗药、抗生素、生物制品、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罂粟壳、中药饮片等除外),《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标注“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除外”字样,同时注明上述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除外的类别。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门店)换发等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门店)换发等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门店)换发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4.08•【字号】粤食药监械[2011]78号•【施行日期】2011.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门店)换发等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械〔2011〕78号)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器械经营门店现场验收标准的通知》(粤食药监械〔2006〕19号)的有关规定,2006年以来,我省为医疗器械经营门店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为做好到期《许可证》的换发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各地级以上市局(以下简称各市局)按照《广东省医疗器械经营门店现场验收标准(试行)》(粤食药监械〔2006〕19号)的规定,负责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门店《许可证》的核发、变更、换发、补证、注销等工作。

二、各市局应公示《许可证》换发所需的条件、程序、产品范围、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并严格按照附件规定的条件、程序审核,确保《许可证》换发工作规范有序。

三、各市局应按照省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广东省医疗器械经营门店现场验收等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械〔2010〕115号),严把准入关,重点检查是否擅自降低经营条件,质量管理人是否在职在岗,是否执行质量管理制度,产品质量是否得到有效保障。

对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标准的企业,不予换发《许可证》。

四、企业遗失或损毁《许可证》的,应当立即向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并在《南方日报》上登载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注明企业名称、许可证号、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
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工作的 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应当随身携
带有效《健康证明》。
从业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 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建立本单位接触直接入口食品 工作岗位目录和人员名录,建 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和每 日晨检记录的档案管理。鼓励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合适的场 所上墙公示《健康证明》或从 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资料,以 接受监管部门和消费者等的监 督。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
目录
contents
01 目 的 02 依 据 03 健 康 证 明 04 医 疗 机 构 05 从 业 人 员 06 监 管 部 门
PART 01
目的
为规范广东省食品生产经营(含保 健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工 作
PART 02
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全法》 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广东省 实际
PART 03
健康证明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应 从全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信 息化管理系统中公布的医疗卫生 机构名单中自行选择健康检查的
机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 理。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应对全省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检 查表和《健康证明》样式进行统 一规定
具备健康检查条件的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 所属区(县)级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 出自愿纳入全省食品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信 息化管理系统的书面 申请,由属地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上报 省、市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
PART 05
从业人员
患有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 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 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 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 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 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 食品的工作。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 年 1 月 29 日以粤食药监办食餐〔 2016〕 36 号发布自 2016 年 2 月 20 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以下简称《通则》)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与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根据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工作。

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市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方案,并负责对辖区内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以及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等食品经营单位实施许可审查。

第五条食品经营许可证上应当标明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

第六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销售食品的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通过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等具体业态。

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等具体业态,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餐馆(大型、中型、小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饮品店、糕点店、小餐饮、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餐饮管理企业等具体业态。

餐饮服务经营者的具体业态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1单位食堂,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工地食堂等。

第七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散装熟食、不含散装熟食)、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含烧卤熟肉、不含烧卤熟肉)、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类糕点,不含裱花类糕点)、自制饮品制售(含自酿酒、不含自酿酒)、其他类食品制售(具体到品种 ** )、食品经营管理等。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企业信用报告)- 天眼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企业信用报告)- 天眼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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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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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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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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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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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分支机构
截止 2018 年 09 月 15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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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核心团队
截止 2018 年 09 月 15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4.4 企业业务
截止 2018 年 09 月 15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5.6 严重违法
截止 2018 年 09 月 15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5.7 股权出质
考。
1.3 变更记录
截止 2018 年 09 月 15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1.4 主要人员
截止 2018 年 09 月 15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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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快速检测产品评价技术规范
(征求意见稿)
1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使用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中农兽药残留、非法添加物质、真菌毒素、食品添加剂、污染物质等快速检测产品时,对其适用性进行技术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和规范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标准,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ISO/IEC 1702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食品快速检测方法评价技术规范》(食药监办科﹝2017﹞43号)
3术语和定义
3.1食品快速检测产品
食品快速检测产品是指对食品快速检测方法的主要或关键组成进行商品化,用以在现场快速确定一种或多种目标成分的存在或含量。

3.2 基质
指样本中除目标分析物以外的一切组成。

3.3 标准物质
附有权威机构发布的文件,提供使用有效程序获得的具有不确定
度和溯源性的一个或多个特征量值的标准物质。

3.4 参比方法
经过系统研究,清楚而严密的描述所需条件和程序,用于对物质一种或多种特征值进行测量的方法,该方法已经证明具有与预期用途相称的准确度及其他性能。

3.5 假阴性率/假阳性率
用快检产品检测大量样品,将阳性结果/阴性结果判断为阴性/阳性的比率。

4 评价程序(评价方法)
4.1 制定方案
评价机构应根据待评价成分特性和食品快检产品的实验原理、适用范围、性能指标、操作步骤、结果判断、注意事项等相关信息,制定具体的评价方案,包括评价内容及依据、实验室参比方法、产品采集、盲样制备、评价检测、出具结论等内容。

4.2 产品采集
食品快速检测产品应从生产厂商或代理商采购,或从基层食药监部门抽取。

从代理商处购买产品的,应获取代理商产品代理资质证明书。

采集样品应确保处于保质期内。

4.3 盲样制备
根据待评价食品快检产品特点和实际样品收集情况,确定盲样制备方案。

对制备完成的盲样进行编号,并进行均匀性和稳定性检查。

4.4 评价检测
开展评价检测工作前,评价人员应先熟悉待评价产品的检测原理、实验方法等相关内容,开展空白溶剂、目标浓度标准物质溶液、
质控样品等预实验进行验证,确保评价结果数据准确可靠。

应分别对盲样进行双盲检测(对待评价产品和用于比较的参比方法平行测定),独立汇总检测结果。

评价人员应详细记录待评价产品和盲样信息,如实填写原始记录,保证检测过程准确、清晰、可追溯。

4.5 出具报告
对整体评价情况和检测结果进行汇总和分析,计算可检出限度水平的假阳性率和假阴性率结果,与相应的评价指标进行比较,提供具有统计意义的说明,得出待评价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产品标称的结论,出具快检产品评价报告。

5 评价技术要求
5.1 机构要求
在本辖区食药监系统使用的产品,应至少通过1家以上评价机构评价;在全国食药监系统使用的产品,应至少通过5家以上评价机构评价。

5.2 频次和批次要求
对采购前的食品快检产品应至少开展1次评价,采购后使用中的食品快检产品应至少每年开展1次跟踪评价,并至少有1次评价为全品种覆盖评价。

每次评价应采用至少3个不同批次的快检产品进行检测。

5.3 盲样要求
用于评价的盲样可由实际样品、阴性加标样品、质控样等组成。

一般情况下,每类基质收集的盲样数应不少于50份,其中至少应包括20份具有代表性的不同基质阴性实际样品和20份阴性加标样品,并尽可能增加阳性实际样品和质控样数量。

阴性加标样品由阴性实际样品和标准物质均匀混合而成,需保证提取方法加标回收率与实际样品具有可比性;加标浓度水平应与参比方法检出限(或限量值)的2倍水平或产品标示检测限浓度基本一致,同时采用参比方法进行测定。

6 评价指标
6.1 产品标签
对食品快速检测产品标签的要求如下:
1)快检产品包装应完整,内容物(产品组成)齐全,至少有一份中文使用说明书。

2)中文标签清晰、规范,包括产品名称、批号、规格、数量、有效期、保存条件、注意事项、生产者、地址、联系方式等。

3)使用说明书内容表述清晰、完整,包括简介、应用范围、检测原理、产品组成、需增加的试剂设备、注意事项、储存条件、样品处理、检测操作步骤、结果判断、检出限等。

产品的应用范围应明确检测的目标物和适用的食品基质类型和范围。

4)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电话、传真或邮箱地址);进口产品应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名称,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5)提供质量合格证书。

6)注意事项包括安全提示、废弃物处理、可能存在的安全危害等,对操作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必须要明确。

6.2 技术指标
6.2.1 检测限
对已有国家规定食品快速检测方法的,检测限应不低于对应方法的检测限要求。

对没有国家规定食品快速检测方法的,产品标示检测限应与禁用物质参比方法检出限或限用物质限量值进行比较,并结合在实际样品的检出情况评估是否符合监管需求。

6.2.2 假阴性率/假阳性率
对已有国家规定食品快速检测方法的,假阴性率和假阳性率应满足对应方法的指标要求。

对没有国家规定食品快速检测方法的,原则上假阳性率应小于15%、假阴性率应小于5%。

6.2.3 检测时间
原则上单个样品的检测时间(包括从样品前处理到最后出结果的整个过程)小于30分钟,或6个样品的总检测时间小于120分钟。

6.2.4 安全性
应使用致癌、剧毒、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的试剂和试药。

6.2.5 耐用性
如食品快速检测方法存在某些因素可显著影响检测结果,应进一步设计实验确定本产品对可变试验因素的抗干扰能力和可接收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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