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组织法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跨文化能力概念与行动框架》浅析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跨文化能力概念与行动框架》浅析作者:尤佳来源:《世界教育信息》2016年第11期摘要:跨文化能力是全球化背景下每一位世界公民所需掌握的能力。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13年发布了《跨文化能力概念与行动框架》,并由此给出培养跨文化能力的指导方针和可行路径。
《跨文化能力概念与行动框架》内容全面、系统且呈现方式生动,对我国现有培养跨文化能力的思路有诸多新角度的启示和补充。
关键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跨文化能力;文化多样性伴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与突破,特别是交通、通讯、信息等技术的飞速发展,当今世界的全球化进程在21世纪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持续深化。
在这一背景下,作为人类社会重要的构成因素——文化,也正在越来越频繁地主动和被动地彼此碰撞与交融,或绚烂华美,或硝烟弥漫,我们共同探索并塑造人类共同的和谐未来愈加关键。
习近平主席2014年曾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围绕“新文明观”发表重要演讲,强调不同文明是多彩的、平等的、包容的,只有交流互鉴,文明才能充满生命力,才能实现文明和谐。
由此,帮助不同文化背景的人群实现互动,促进对本体的自知以及对他者的认知、包容和理解,避免成见、歧视和误解的跨文化能力成为必需。
致力于在“人之思想筑起保卫和平之屏障”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13年正式发布了《跨文化能力概念与行动框架》(Intercultural Competences Conceptual and Operational Framework),对这一时代命题给出了回答。
一、背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立的初衷在于促进互相理解、和平、民主与发展。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组织法》中就有这样一句话:“战争起源于人之思想,故务需于人之思想中筑起保卫和平之屏障。
”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实现这一目标的路径则是通过给予个体和社会在教育、文化、科学、通讯与信息中的能力,来增进不同文化、处于不同文化背景的个体和社群的和谐共生。
1948年,联合国颁布了《世界人权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首次较为全面地确立了所有社会个体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从而为管理不同人群与多样团体之间的关系给出参照依据。
UNESCO简介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背景“战争起源于人之思想,故务需于人之思想中筑起保卫和平之屏障”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法的序言中如是说。
同时在这个序言中还提到“现已告结束之此次大规模恐怖战争之所以发生,既因人类尊严、平等与相互尊重等民主原则之遭摒弃,亦因人类与种族之不平等主义,借无知与偏见得以大行其道。
”“现已告结束之此次大规模恐怖战争之所以发生,既因人类尊严、平等与相互尊重等民主原则之遭摒弃,亦因人类与种族之不平等主义得以取而代之,借无知与偏见而散布”二战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创立的时间如此得接近,以至于教科文组织的创立者们难以忘记这样一个事实的存在。
作为联合国组织的一个成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宗旨在于“通过促进各国间教育、科学及文化领域的合作,对和平与安全作出贡献,从而增进对正义,对法治以及对联合国宪章所肯定的世界人民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均享人权与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
”通过教育、科学及文化来促进各国间之合作,对和平与安全作出贡献,以增进对正义、法治及联合国宪章所确认之世界人民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均享人权与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
早在一战前,临时性的尝试就在教育、科学与文化领域的国际间合作中展开了,但是没有固定机制来保障这些努力推广到世界范围。
甚至在一战后,国联盟约起草时也没能提及相关领域(这些问题)的国际间合作。
然而,由于比利时代表Henri La Fontaine(亨利·拉方丹)的卓越贡献,一个关于文化合作的国联委员会被建立了。
在法国哲学家Henri Bergson的主持下,由12名杰出人物组成的委员会于1992年夏天第一次召开了会议。
在那些曾经为这个委员会工作的人中间,有Marie Curie, Gilbert Murray, and Albert Einstein。
在委员会中盛行的文化之风是被推崇的一个要素,但是与此同时委员会开创的一些处理事务的先例,也被证明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产生一定的积极作用。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战略方针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战略方针说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家可能有点懵,觉得它听起来挺高大上的,似乎离自己有点远。
咱们日常生活中的许多事情,跟这个组织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比如说,你有没有注意到,每当有人谈到教育、文化、科技这些话题时,总是绕不开“可持续发展”这四个字?没错,这就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一项重要战略目标,虽然听起来很“官方”,但它实际上和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
你可以想象一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就像是一个全球范围内的“导师”,它通过一系列策略和方案,指导着世界各国在教育、科学、文化、信息等领域如何更好地合作与发展。
这个组织的战略方针,基本上就是为了让全世界的人都能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分享科技的进步,保护多样的文化遗产,建设更有活力、更具包容性的社会。
大家可能会想,光是说这些目标容易,但要怎么做才能实现呢?嘿,别急,跟我来,我给你拆解拆解。
说到教育,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战略方针之一就是让教育变得更公平,打破所有形式的障碍。
你可以想象一下,世界上有些地方的小孩,甚至连上学的机会都没有。
这就像你家的孩子每天都可以背着书包去上学,而另一些地方的孩子,却只能在家里帮忙干活,或者连书本都没得翻。
这不公平,对吧?所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倡“教育的普及性”和“教育的包容性”,让所有孩子,无论是生活在哪个国家、哪个地区,都能接受优质的教育。
但是,光是普及教育可不够,咱们还得把教育内容做得更好。
这时候,科技就派上用场了。
想象一下,如果你在课堂上能通过VR技术看见古代埃及的金字塔,或者通过AR技术了解物理学的奥秘,是不是觉得学习一下子变得特别有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就提倡通过科技手段,提升教育质量,让学习不再是枯燥的背书,而是变得生动、直观、充满创意。
所以,它的战略中,科技也是一个关键点。
当然了,说到文化保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战略方针中,另一个特别重要的目标就是“文化多样性的保护”。
你知道吗,世界上每个地方的文化都有自己的独特之处,不管是建筑、音乐、舞蹈,还是饮食、习俗,每一个都充满了浓浓的地方色彩。
世界人类基因组人权宣言
世界人类基因组人权宣言:国际医学伦理学法规(七)——联合国科教文组织(UNESCO)第二十九届大会1997年11月11日通过大会回顾,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组织法》的序言提出“人类尊严、平等与相互尊重的民主原则”,摈弃任何“人类与种族不平等的教条”,规定“文化的广泛传播以及人类为正义、自由与和平而进行的教育是人类的必不可少的举措,而且构成一种所有国家都必须以相互帮助与关怀的态度予以履行的神圣义务”,宣告“和平必须奠基于人类理智上与道德上的团结一致”,并声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寻求“通过世界人民教育、科学与文化的交往”推进“国际和平与人类共同幸福的目标,联合国组织(United Nations Organization)就是为这些目标而建立的,其宪章宣布了这些目标”,大会庄重回顾其执着于人权的普遍原则,特别确认于1948年12月10日的《世界人权宣告》和1966年12月16日的联合国两个国际盟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盟约》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还有1948年12月9日《联合国防止及惩办灭绝种族罪公约》、1965年12月21日的《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盟约》、1971年12月20日的《联合国智力迟钝者权利宣言》、1975年12月9日的《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宣言》、1979年12月18日的《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妇女公约》、1985年11月29日的《联合国为犯罪与滥用权力受害者取得公正的基本原则宣言》、1989年11 月20日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1993年12月20日《联合国残疾人机均等标准规则》、1971年12月16日的《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及予以销毁的公约》、1960年12月14日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反对教育歧视公约》、1966年11月4日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文化合作原则宣言》、1974年11月20日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科学研究人员地位的建议》、1978年11月27日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种族和种族偏见的宣言》、1958年6月25日的《国际劳工组织(ILO)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的公约》(第111号),以及1989年6月27日的《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独立国家土著和部落民族的公约》(第169号),大会牢记并无损于知识产权领域有关遗传学应用的国际文件,特别是1886年9月9日的《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1952年9月6日通过并于1971年7月24日在巴黎最后修订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版权公约》、1883年3月20日通过并于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最后修订的《巴黎保护工业产权公约》、1977年4月28日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际承认为专利程序存放微生物的布达佩斯条约》,以及1995年1月1日开始生效的成立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协议之附件的《知识产权贸易相关问题协议(TRIPs)》。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主要职能
UNESCO标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是各国政府间讨论关于教育、科学和文化问题的国际组织,设置了五大职能: 1、前瞻性研究:明天的世界需要什么样的教育、科学、文化和传播。 2、知识的发展、传播与交流:主要依靠研究、培训和教学。 3、制订准则:起草和通过国际文件和法律建议。 4、知识和技术:以“技术合作”的形式提供给会员国制订发展政策和发展计划。 5、专门化信息的交流。
该《战略》用一个共同的目标将四个重大计划领域统一起来,并确定了为数有限的战略目标,即整个组织共 12个,每项计划各3个。围绕这些战略目标制定了涉及并应当贯穿到所有计划之中的两项横向专题:“消除贫困, 尤其是赤贫”,和“信息和传播技术为发展教育、科学及文化事业和建设知识社会作出贡献”。
总部外络
非集中化是教科文组织构思并实施符合各国具体情况和需要、具有世界影响的计划之手段。
(1)国际教育局 设在瑞士日内瓦。任务是协助筹备和组织两年一次的国际公共教育会议,出版国际教育年鉴和比较教育研究 丛书,建立国际教育情报交流等。 (2)国际教育规划研究所 设在法国巴黎。主要活动是组织教育计划和教育行政管理方面的人员培训,开展有关教育计划、教育改革评 价方法、教育与劳动就业关系的合作研究。 (3)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教育研究所 设在德国汉堡。主要研究终身教育理论及其在教育制度、教育内容、师资培训等方面实施的问题。 (4)欧洲高等教育中心 设在罗马尼亚布加勒斯特。主要任务是组织欧洲地区会员国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合作和交流。历年来联合国教 科文组织开展了国际教育年、国际儿童年等活动,并实施了第三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中期规划”和“国际合 作与和平教育学校计划”。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宪章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宪章一、背景介绍1.1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成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简称UNESCO)于1945年11月16日在伦敦成立,是联合国系统中负责教育、科学、文化和传播的专门机构之一。
1.2 宪章的意义和目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宪章是该组织的基本法规,它确立了组织的目标、原则和职能。
宪章的主要目标是推动全球教育、科学、文化和传播领域的合作与发展,促进全球各国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
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宪章的内容2.1 宪章的结构和框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宪章分为导言和13个章节。
导言部分主要介绍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目标和原则,明确了组织致力于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和传播的国际合作。
各章节包括了不同领域的具体内容和操作规则。
2.2 宪章的重要原则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宪章确立了一系列重要原则,包括平等原则、合作原则、民主原则、普遍性原则等。
这些原则为组织的工作提供了基础和指导,确保了各成员国在该组织内的平等地位和利益得到保障。
2.3 宪章的核心职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宪章规定了该组织的核心职能,主要包括教育领域、科学领域、文化领域和传播领域。
教育领域的职能涉及到全球教育的提升和促进,科学领域的职能涉及到科学研究的推动和科技的发展,文化领域的职能涉及到文化保护和文化多样性的维护,传播领域的职能涉及到信息传播的促进和媒体发展的支持。
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宪章的意义和影响3.1 促进全球教育发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宪章规定的职能与各成员国开展合作,促进全球教育的发展。
组织通过制定教育政策、共享最佳实践和提供技术援助等方式,努力实现教育的普及和提高教育质量,尤其关注贫困地区和弱势群体的教育问题。
3.2 推动科学与技术创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宪章明确组织的职能包括推动科学与技术的研究和发展。
组织鼓励各成员国加强科学研究和合作,推动科技创新,为解决全球面临的诸多挑战提供科学的支撑和解决方案。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法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法一、介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简称UNESCO)是联合国下属的专门机构,总部设在巴黎,成立于1945年。
其目标是推动全球教育、科学、文化领域的合作,维护世界各国的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历史遗产的保护。
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法律基础2.1 联合国宪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法律地位基于联合国宪章。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条,联合国成立的目的之一就是引导国际社会在教育、科学、文化等领域的合作。
2.2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宪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宪章于1945年11月16日通过,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基本法律文件。
宪章阐明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宗旨和职能,确立了其国际合作的原则和框架。
2.3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宪章》修正议定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宪章》修正议定书于1972年通过,重点规定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职责和义务。
该议定书的通过标志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文化遗产的保护纳入其法律框架。
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职责和任务3.1 促进教育合作与发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提供政策建议、技术支持和资源共享等方式,促进全球教育的合作与发展。
其关注教育的普及、质量和公平,并将教育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3.2 推动科学研究和创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致力于推动科学研究和创新,鼓励国际间的科学合作和知识共享。
通过支持研究项目、组织科学会议,以及制定国际科学政策等方式,促进科学的发展和应用。
3.3 保护文化遗产和多样性文化遗产保护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重要职责之一。
其通过列举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名录、制定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法规等手段,保护和传承人类丰富多样的文化遗产。
3.4 促进跨文化对话与理解通过推动文化交流、多语言教育和国际间的合作项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致力于促进不同文化之间的对话与理解,以增进人类共同的文化认同和和谐发展。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是联合国旗下专门机构之一,简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该组织1946年11月4日成立,总部设在法国巴黎。
其宗旨是促进教育、科学及文化方面的国际合作,以利于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维护世界和平。
2016年11月23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接纳巴勒斯坦,成为第195个成员国。
北京时间2016年11月5日22时30分,中国教育部副部长、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主任郝平作为大会唯一候选人正式当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7届大会主席,任期两年。
这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立68年来,中国代表首次当选“掌门人”。
主要设大会、执行局和秘书处三大部门。
其中大会为最高机构,由会员国的代表组成,一般每两年举行一次大会、1954年在乌拉圭、1956年在印度、1976年在肯尼亚、1980年在南斯拉夫、1985年在保加利亚),负责决定政策和计划,通过预算,选举执行局委员,任命行政首脑—总干事,向会员国提出有关教育、科学及文化方面的建议。
执行局负责监督该组织各项计划的实施,每年至少举行2次会议。
委员任期4年,总干事任期6年,可以连任。
该组织现任总干事为保加利亚人伊琳娜·博科娃,她也是该组织成立以来首位女性总干事。
秘书处是日常工作机构,分成若干部门,分别实施教育、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文化和交流等领域的业务活动,或进行行政和计划工作,各部门由一名助理总干事领导,现任总干事为保加利亚人伊琳娜·博科娃,她也是该组织成立以来首位女性总干事。
目前已经有包括中国在内的168个国家向该组织派遣了驻巴黎总部的常驻代表,其中现任中国驻该组织常驻代表为张秀琴。
另外,该组织在包括中国在内的200多个其成员和准成员国家和地区的首都设有全国委员会,作为其在各个成员国的常设机构,我国的全国委员会1979年2月19日成立于北京。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是各国政府间讨论关于教育、科学和文化问题的国际组织,设置了五大职能:1)前瞻性研究:明天的世界需要什么样的教育、科学、文化和传播。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执行局ex第一六九届会议169 EX/39 Rev.巴黎, 2004年4月19日原件:英文临时议程项目3.6.3制订哲学战略概要本项目是应土耳其的要求列入执行局第一六九届会议临时议程的。
现附上解释性说明和建议作出的决定。
建议作出的决定:第9段。
169 EX/39 Rev.解释性说明背景:教科文组织的使命1. 194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组织法》各缔约国政府代表自已国家的人民宣布“战争起源于人之思想,故务需于人之思想中筑起保卫和平之屏障1”。
而欲筑起保卫和平之屏障,则必须奠基于“人类理性与道德上之团结2”。
战争之所以发生是因摈弃“人类尊严、平等与相互尊重”,“亦因人类与种族之不平等得以取而代之,借无知与偏见而散布”,因此向人类阐明和传播诸如正义、人权、自由及和平的思想就成为一项根本需要,因而这些思想对于捍卫人类的尊严是不可或缺的,通过阐述这些思想才能筑起道德上的团结,这是哲学的一项任务。
2.就教科文组织的使命而言,哲学显然是重要的,其作用并非像某些人认为的那样,与日常生活及相关问题相脱节。
恰恰相反,正确地分析判断这些问题离不开哲学,这是没有争议的,因此,捍卫人权、促进和平及人类的共同福利这些本组织的中心任务离不开哲学也是不可否认的。
对诸如上述重要的思想进行缜密的思考和分析制订理性的工具,增强理解世界的能力,对其面临的挑战提出问题,加强对价值和原则的思考,据此,哲学可谓是一所“自由的学校”。
3.哲学可被视为一所学校,帮助人们培养评论性思维、独立的判断力、合理推理和争辩等能力,使人们获得进步的理性与道德上的自由,并具有敏锐的观察力通过周围所发生的一切,认清对人类尊严的威胁之所在。
因而哲学鼓励在智力方面作出努力,对目前阻碍人类智力和伦理能力培养的信条、通常的做法或已确立的“真理”提出挑战,为自由地进行探究和发展新思维提供了可能性,从而造福于人类。
4.教科文组织从它一成立就强调了制订一项哲学计划的必要性。
世界遗产组织机构
世界遗产组织机构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全称为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1945年11月联合国在英国伦敦会议上通过了教科文组织的组织法,1946年11月4日正式生效,同年12月教科文组织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总部设在法国巴黎。
截止2008年,成员有188个国家和地区。
我国是联合国创始国之一。
1972年当选为执行局委员,并一直连任这一职务。
1978年2月,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正式成立,是由教育部牵头领导的跨部门政府机构,具体负责中国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之间的合作事务。
2、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是政府间组织。
为保证《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有效实施,1976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成立,负责公约的实施,并建立了《世界遗产名录》。
世界遗产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主要决定哪些遗产可以录入《世界遗产名录》,对已列入名录的世界遗产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委员会由21名成员组成,每届任期6年,每两年改选成员的三分之一。
另外,由7名成员组成世界遗产委员会主席团,主席团每年举行两次会议,筹备委员会的工作。
3、世界遗产委员会承担哪些任务?(1)在挑选录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时,负责对世界遗产的定义进行解释。
在完成这项任务时,该委员会得到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和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的帮助。
这两个组织仔细审查各缔约国对世界遗产的提名项目,并针对每一项提名项目写出评估报告。
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ICCROM)也对该委员会提出建议,例如文化遗产方面的培训和文物保护技术的建议。
(2)审查世界遗产保护状况报告。
当遗产得不到恰当的处理和保护时,该委员会让缔约国采取特别性保护措施。
(3)经过与有关缔约国协商,该委员会决定把濒危遗产列入《濒危世界遗产名录》。
(4)管理世界遗产基金。
对被保护的遗产给予技术和财力援助。
4、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是怎样的机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设置,又称为“公约执行秘书处”。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法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法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法是指联合国教育、科学和文化组织(UNESCO)的组织法。
该组织法于1945年11月16日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创
立宪章中正式确立,旨在推动教育、科学、文化和通信的国际合作,以促进全球和平与可持续发展。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法,该组织的目标包括:
1. 促进教育的全球发展,提高全球教育标准和公平性,并向贫
困地区提供教育支持。
2. 促进科学的发展和国际合作,推动科学研究和知识的共享。
3.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推动文化多样性的保护和传播。
4. 促进自由、独立和多样化的媒体,加强全球传播和信息交流。
根据该组织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成员国负有义务履行其规定,并通过合作和协调来实现其宗旨。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主要机构包括大会、执行理事会和秘书处,大会由成员国代表组成,执行理事会负责决策和方针制定,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各项工作。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法的制定旨在通过教育、科学和文化的合作来推动和促进全球的可持续发展和和平。
这些努力包括提供教育机会、保护文化遗产、推动科学研究和知识共享,以及促进媒体自由和信息流动。
【国际组织全说(四)】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在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内,建立了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政府间委员会,即世界遗产委员会。
世界遗产委员会成立于1976年11月,由21名成员组成,负责《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实施。
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主要决定哪些遗产可以录入《世界遗产名录》,对已列入名录的世界遗产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6年,每两年改选其中的三分之一。
委员会内由7名成员构成世界遗产委员会主席团,主席团每年举行两次会议,筹备委员会的工作。
简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成员讨论工作世界遗产委员会还设立了“世界遗产基金”,规定资金来源包括:“缔约国义务捐款和自愿捐款”;“其他国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系统其他组织、其他政府间组织、公共或私立机构或个人的捐款、赠款或遗赠”;“基本款项所得利息”;“募捐的资金和为本基金组织的活动所得收入”;“基金条例所认可的其他资金”。
“对基金的捐款不得带有政治条件”,缔约国每两年定期向世界遗产基金纳款等。
由于世界遗产逐年增多,世界遗产事务的日常工作日益繁重,199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设置了世界遗产中心(WorldHeritageCentre),即“公约执行秘书处”,与教科文组织总部同在巴黎。
该中心协助缔约国具体执行《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对世界遗产委员会提出建议,执行世界遗产委员会的决定,中国于1985年加入《世界遗产公约》,成为缔约方。
1999年10月29日,中国当选为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委员会成员。
第28届世界遗产大会于2004年6月28日在中国江苏省的苏州市召开,此次大会的口号是“保护世界遗产,促进共同发展”。
章新胜担任第28届世界遗产大会主席。
2003年10月,在《公约》缔约国第14届大会上,章新胜又代表中国当选为世界遗产委员会主席。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5年公约正式生效,共有178个国家或地区加入。
中国于1985年加入并于1999年10月29日当选为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委员会成员。
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2001年)
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二日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第三十一届会议通过)
大会重视充分实现《世界人权宣言》和其它普遍认同的文件中宣布的人权与基本自由,例如有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及有关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两项国际盟约。
忆及教科文组织《组织法》序言确认“……文化之广泛传播以及为争取正义、自由与和平对人类进行之教育为维护人类尊严不可缺少的举措,亦为一切国家关切互助之精神,必须履行之神圣义务”。
还忆及《组织法》第一条特别规定教科文组织的其中一项宗旨是,建议“订立必要之国际协定,以便于运用文字与图像促进思想之自由交流”。
参照教科文组织颁布的国际文件中涉及文化多样性和行使文化权利的各项条款,1重申应把文化视为某个社会或某个社会群体特有的精神与物质,智力与情感方面的不同特点之总和;除了文学和艺术外,文化还包括生活方式、共处的方式、价值观体系、传统和信仰,2注意到文化是当代就特性、社会凝聚力和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发展问题展开的辩论的焦点,确认在相互信任和理解氛围下,尊重文化多样性、宽容、对话及合作是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最佳保障之一。希望在承认文化多样性、认识到人类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和发展文化间交流的基础上开展更广泛的团结互助。
第2条从文化多样性到文化多元化
在日益走向多样化的当今社会中,必须确保属于多元的、不同的和发展的文化特性的个人和群体的和睦关系和共处。主张所有公民融入和参与的政策是增强社会凝聚力、民间社会活力及维护和平的可靠保障。因此,这种文化多元化是与文化多样性这一客观现实相应的一套政策。文化多元化与民主制度密不可分,它有利于文化交流和能够充实公众生活的创作能力的发挥。
以权利为基础的遗产话语
专题研究:文化遗产保护2022年第3期以权利为基础的遗产话语户晓辉摘㊀要自2010年以来,遗产观念在世界范围内经历了从正统遗产到非正统遗产的转变过程㊂人们逐渐认识到,遗产并不完全取决于物件,而是取决于遗产话语对物件做出的价值赋义和价值增值㊂遗产不是与社会隔离开来的静态对象,而是与生活质量㊁社会福祉密切相关的价值抉择过程,而生活质量和社会福祉的根本则在于保障并维护基本人权㊂这种以权利为基础的遗产话语,既是文明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输入和传播文明理念的一种有效途径㊂关键词正统遗产㊀非正统遗产㊀权利㊀话语作者简介:户晓辉,文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师㊂①AkagawaN,SmithL, Thepracticesandpoliticsofsafeguarding ,inAkagawaN,SmithL,SafeguardingIntangibleHeritage:PracticesandPolitics,Routledge,2019,p.3.②HarrisonR,Heritage:CriticalApproaches,Routledge,2013,p.166.③贾尔卡:‘双城记“,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7d6a50010006yo.html㊂在当今中国,正像在其他国家一样, 遗产 如雨后春笋般布满大街小巷,从学界和媒体进入官方话语和日常用语,甚至被界定为文化外交领域中的软实力㊂①一方面,被列入遗产名录并且被保存和展示为遗产的文化景观和日常物品呈指数级增长;另一方面, 遗产 的定义迅速扩大,由此导致社会被持续而普遍地遗产化㊂新遗产的不断涌现使我们面临一种 积累危机 ,改变了我们的集体记忆生产,②同时也让我们感到,中国已经进入遗产时代㊂㊀㊀一㊁遗产的价值赋义与社会建构这些年来,我们不时地看到有人用秦砖汉瓦砌猪圈㊁盖茅厕的报道,正如贾尔卡在‘双城记“中所写:在外地人看来十分宝贵的秦砖汉瓦,也许就在这座城市的郊区某家农户的猪圈垒了墙,这里家家户户皆少不了几件古老的家具坛罐,被随意地放在储藏室或和蜂窝煤一起放在楼道㊂③可见,所谓 遗产 并不等于年代久远的 秦砖汉瓦 ,相反, 秦砖汉瓦 是不是遗产或者是否具有遗产价值,取决于人们的遗产观念和价值理念,取决于人们是否视之为遗产并931专题研究:文化遗产保护且给它赋予多少遗产价值㊂也就是说,遗产并不完全取决于物件,而是取决于遗产话语对物件做出的价值赋义和价值增值㊂在把物件视为遗产来加以保护的过程中,价值不仅得到阐释和修改,而且可能创造出新的价值㊂①实际上,遗产并非老物件本身,而是有关老物件及其价值的新话语㊂因此,近代晚期遗产的一个重大转变部分地就是为了回应人们日益清晰的一种认识,即遗产价值是归因的,而不是内在的㊂②遗产不是一种客观事实,而是一种社会建构㊂③既然遗产是人为选择和赋予价值的过程与结果,那么,如果过去的物件在某个社会语境和历史情境中不被认为有用或有价值,它就不会成为遗产㊂④更确切地说,遗产不是简单的物件,而是无形的和非物质的对话关系㊂什么是遗产?谁的遗产?遗产为了谁?诸如此类的问题都表明:遗产并不试图描述世界,而是改变了世界㊂遗产的主要用途是调动人员和资源,改革话语,改变实践㊂⑤由此看来,遗产是变革性的㊂它改变了人们与他们自己的实践的关系,也改变了他们感知自己和周围事物的方式㊂⑥更重要的是,遗产涉及的主要不是人们与过去的关系,而是人们与现在和未来的关系,因为遗产并非简单地保存过去遗物这一被动过程,而是一系列主动选择能够反映现在的物件㊁地点的积极实践,与人们希望带入未来的一套特定价值观密切相关㊂⑦遗产不仅是被赋予价值的东西,还是一种 增值的 产业㊂⑧正如珍妮特㊃布莱克所指出,把文化的哪些要素当作值得作为未来的继承物来加以保存是一种积极的选择,通过这种识别方式,人们认识到文化遗产作为文化象征的重要性及其价值㊂正因为这种选择和决定通常由国家权力机构在国家层面或成员国组成的政府间组织在国际层面做出,所以文化遗产才被赋予强大的政治维度并且必然会产生相互竞争和有争议的不同主张㊂不仅关于文化遗产的选择和决定往往具有重要的政治后果,而且更根本的一点在于,文化遗产的识别本身就是一种政治行为㊂⑨从更加宏大的历史背景来看,所谓遗产既是现代性的一个产物,也是现代性的一个产生者㊂ 文化遗产 这个词创造于19世纪后期,直到20世纪70年代才被普遍使用,20世纪90年代开始流行㊂ 遗产 和 文化遗产 与现代性的伴生关系纠缠得越来越紧㊂041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美]玛尔塔㊃德拉托瑞:‘遗产保护的价值问题“,张亮译,南方科技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主编:‘遗产“第二辑,南京大学出版社,2020年,第13页㊂HarrisonR,Heritage:CriticalApproaches,Routledge,2013,p.197.[英]德瑞克㊃吉尔曼:‘文化遗产的观念“,唐璐璐㊁向勇译,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69页㊂解彩霞:‘遗产何以可能? 一种现代性的反思“,‘文化遗产“,2013年第1期㊂HafsteinVT, Culturalheritage ,inBendixRF,Hasan-RokemG,ACompaniontoFolklore,Wiley-Blackwell,2012,p.502.HafsteinVT, Culturalheritage ,inBendixRF,Hasan-RokemG,ACompaniontoFolklore,Wiley-Blackwell,2012,p.511.HarrisonR,Heritage:CriticalApproaches,Routledge,2013,p.4.Kirshenblatt-GimblettB, Theorizingheritage ,Ethnomusicology,vol.39,no.3(1995).BlakeJ, Ondefiningtheculturalheritage ,InternationalandComparativeLawQuarterly,vol.49,no.1(2000).HarrisonR,Heritage:CriticalApproaches,Routledge,2013,p.39.关于 heritage (遗产)一词的词源和简史,参见该书第43页和第68页㊂HafsteinVT, Culturalheritage ,inBendixRF,Hasan-RokemG,ACompaniontoFolklore,Wiley-Blackwell,2012,p.501.解彩霞:‘遗产何以可能? 一种现代性的反思“,‘文化遗产“,2013年第1期㊂阅江学刊2022年第3期这些概念到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那里又得到新的理解,被赋予新的理念,而这恰恰是这些概念在现代性语境中获得新拓展和新生命的重要体现㊂1972年11月1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大会第17届会议在巴黎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ConventionConcerningtheProtectionoftheWorldCulturalandNaturalHeritage,以下简称‘世界遗产公约“)㊂中国在1985年12月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㊂迄今为止,中国的世界遗产总数㊁自然遗产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数量㊁遗产的类别数均名列世界前茅㊂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公约的形式展开全球性的国际保护行动,这本身就表明,遗产保护已经不是简单的㊁朴素的感性认知行动,而是一项专业性㊁复杂性㊁技术性强且具有明确伦理目的的理性实践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现代遗产体系是一整套与历史㊁文化㊁政治㊁道德㊁法律等相关的全新话语,绝非新瓶装旧酒式的名词更换㊂②尽管遗产以及遗产保护的观念早就存在,但经历两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上有关遗产的理念发生了根本变化,③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变化集中表现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联合国的成立标志着人类作为休戚相关的命运共同体的意识得到组织化体现,与此同时,文化遗产所遭受的大规模破坏也促使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人权和文化都产生了新的认识,世界遗产的观念逐渐明晰并且越来越成为一种国际共识㊂但是,正如林恩㊃梅斯克尔所指出,虽然废墟的重建被纳入议事日程,但这并不仅仅是为了修复伟大的建筑㊁博物馆和艺术品,而是为了对过去本身加以规制,以便使过去成为新世界秩序的一部分㊂④于是,通过文化和文化遗产来维护多样性中的统一性和人类基本自由就成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自身坚守并向全球推广的普遍价值观,而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组织法“序言中明确表明, 战争起源于人之思想,故务须于人之思想中筑起保卫和平之屏障㊂ 1996年,这句话以十种语言被镌刻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巴黎总部前的石墙上㊂⑤该‘组织法“序言还说, 和平若全然以政府间之政治㊁经济措施为基础则不能确保世界人民对其一致㊁持久又真诚之支持㊂为使其免遭失败,和平尚必须奠基于人类理性与道德上之团结㊂ 这就进一步表明,文化上的理性理念才是塑造人的思想和心理的决定性因素,只有首先改变观念,才能改变人的思想和心理,正如日本近代启蒙思想家福泽谕吉(1835 1901)所说, 人心有了改变,政令法律也有了改革,文明的基础才能建立起来,至于那些衣食住等有形物质,必将随自然的趋势,不招而至,不求而得㊂所以说,汲取欧洲文明,必须先其难者而后其易者,首先变革人心,然后改革政令,最后达到有形的物质㊂按照这个顺序做,虽然有困难,但是没有真正的障碍,可以顺利到达目的㊂倘若次序颠倒,看来似乎容易,实际上此路不通,恰如立于墙壁之前寸步难移,不是踌躇不前,就是想前进一步,反而后退一尺㊂ ⑥对遗产的重新理解既是文明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传播文明理念的一种有效途径㊂141①②③④⑤⑥张柔然:‘ 文化 自然之旅 世界遗产保护与管理的新思潮“,‘中国文化遗产“,2020年第4期㊂李春霞:‘公约“,‘民族艺术“,2013年第6期㊂关于‘世界遗产公约“的前史,参见HarrisonR,Heritage:CriticalApproaches,Routledge,2013,pp.56-61.MeskellL,AFutureinRuins:UNESCO,WorldHeritage,andtheDreamofPeace,OxfordUniversityPress,2018,preface.CaveC,NegussieE,WorldHeritageConservation:TheWorldHeritageConvention,LinkingCultureandNatureforSustainableDevelopment,Routledge,2017,p.16.[日]福泽谕吉:‘文明论概略“,北京编译社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14页㊂专题研究:文化遗产保护㊀㊀二、从正统遗产到非正统遗产的观念转变‘世界遗产公约“的履约过程就是一个在全球播撒文明理念的过程,同时也是世界遗产的观念和实践发生重大转变的过程㊂尤其自2010年以来,在全世界范围内都出现了日渐明显的转变,即从正统的遗产保护实践转向非正统的遗产保护实践,从自上而下的遗产过程转向自下而上的新保护途径,从服从专家规则并且过度依赖客观的艺术或历史价值转向遗产的民主化及试图更好地了解普通人眼中的遗产价值和意义,①由此就有了正统遗产(orthodoxheritage)与非正统遗产(heterodoxheritage)的区分㊂按照杰里米㊃韦尔斯和卢卡斯㊃利辛斯基的概括,正统遗产侧重于遗产对象本身,非正统遗产侧重于人及其与遗产的关系㊂由于非正统遗产理论基于当代社会文化意义,需要一种适应性的监管工具来实施指导历史环境保护的规则,所以这些意义在各个方面都是动态的㊂正统遗产的特征如下:②(1)其价值体系通过保存论(preservationdoctrine)和构造物的有形品质来定义;(2)法律被用来强化这种保存论;(3)遗产是稀有的和独特的;(4)遗产的鉴定和处理是专家的领域;(5)它的本体论/认识论取向是经验主义-实证主义的;(6)历史的意义基于一种实证主义的历史观;(7)意义在于过去,而不在于现在;(8)用理由而非证据来证明实践;(9)历史的真实性取决于经历过过去事件和人物的构造物的有形在场;(10)建筑遗产的处理试图通过避免 虚假的历史感 来揭示某个建筑物或处所的 真实性质或状况 ;(11)遗产价值被假定为不可改变的,并且通过名录的使用来加以固定㊂非正统遗产的特征是:(1)其价值系统基于当代广泛的利益相关方(stakeholders)的社会的㊁文化的和个人的信念㊁感知和情感;(2)专家们使用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来理解这些价值观,或通过参与性方法赋予共同体作为共同研究人员的权力;在后一种模式下,专家成为使权力差别平等化的专业 促进者 ;(3)遗产能够随处发现;(4)人人都是遗产专家;(5)遗产弥合了自然与文化的鸿沟;241①②WellsJC,LixinskiL, Heritagevaluesandlegalrules:Identificationandtreatmentofthehistoricenvironmentviaanadaptiveregulatoryframework(part1) ,JournalofCulturalHeritageManagementandSustainableDevelopment,vol.6,no.3(2016).WellsJC,LixinskiL, Heritagevaluesandlegalrules:Identificationandtreatmentofthehistoricenvironmentviaanadaptiveregulatoryframework(part1) ,JournalofCulturalHeritageManagementandSustainableDevelopment,vol.6,no.3(2016).阅江学刊2022年第3期(6)它的本体论/认识论取向(即它对现实本质和知识体系的看法)受到后殖民主义㊁后结构主义和后现代理论的影响;(7)意义是多维的,由文化习俗㊁人与地方的关系㊁与地方的情感纽带组成;(8)意义在于现在,而不在于过去;换句话说,意义是由人们此时此刻针对某个遗产对象的特征认为什么东西重要来界定的,不取决于历史事实;(9)意义对历史保存的实际实践影响不大,但强调应当用证据来证实实践的变化;(10)真实性是多元的,不受任何一个实体的控制,并由社会的㊁文化的或个人的价值来界定,而且可能与物质上的构造物没有直接关联;理念可以是 真实的 ;(11)遗产价值不是固定的,最好把它们理解为处于永久流动之中的过程㊂在笔者看来,从正统遗产到非正统遗产的转变,主要是在遗产观念上体现出来的认识论范式和价值观范式的重大转变:在认识论范式上,从正统遗产的经验主义-实证主义范式转向非正统遗产的建构主义范式;在价值观范式上,从正统遗产主要定位于过去的㊁单一的㊁固定的客观价值转向非正统遗产定位于现在和将来的㊁多元的㊁流动的主观价值㊂这实际上也意味着与遗产有关的世界观发生了整体性的根本转变㊂由此带来遗产主体从专家主导向利益相关方平等参与这一根本转变,也就相应地促成了以权利为基础的遗产话语㊂当然,所谓正统遗产与非正统遗产是一种理想类型意义上的理论区分,它们的对立也更多是理论上的对立,而在现实中,它们往往不一定是完全对立的㊂从正统遗产到非正统遗产的转变更多是遗产观念和遗产理念的转变,相当于卢卡斯㊃利辛斯基所谓从将遗产理解为与社会和政治背景脱节的文物㊁纪念碑㊁遗址和表现形式的集合转向在语境上把遗产理解为话语(acontextualunderstandingofheritageasadiscourse)㊂①这也对应于另一位学者总结的有关文化产品概念演变的三个具体阶段:②第一个阶段对文化 商品 的普遍看法主要集中在其物质(物理)特征上,主要是对其历史和自然情景要素上的编目和保存,试图还原其被假定的内在价值;第二个阶段在一定程度上抛弃了纯粹的还原论观点,试图确立文化产品的 流动性 概念,也可以说发生了从 对象本身 到 产品 的概念转变;第三个阶段在文化商品无形的㊁更主观的和语境化的层面上发展文化价值概念,突显出它与身份等价值系统的关联㊂这些转变在世界范围内带来了遗产理论和遗产实践的一系列根本变化:第一,既然遗产与人们的选择权和价值观紧密相连,那么,普遍人权与遗产价值就发生了 捆绑 关系,如何应对不同形式的权利和权力之间的冲突和不平等就成为格外需要注意的问题㊂③第二,世界遗产概念或 普遍 遗产价值概念面临的主要挑战之一是保持其普遍性的341①②③LixinskiL, Betweenorthodoxyandheterodoxy:Thetroubledrelationshipsbetweenheritagestudiesandheritagelaw ,InternationalJournalofHeritageStudies,vol.21,no.3(2015).BarileS, Towardsanovelconceptionofbeneculturale ,inGolinelliGM,CulturalHeritageandValueCreation:TowardsNewPathways,Springer,2015,p.54.HarrisonR,Heritage:CriticalApproaches,Routledge,2013,p.157.专题研究:文化遗产保护考验,这意味着它们不得不认真对待由遗产全球化带来的各种不同的遗产概念及其主张㊂①第三,由于遗产不仅与过去和现在有关,而且与未来及其创造性有关,所以,人们需要发展出遗产的对话模式,并且努力让过去在未来的现在保持活力,②在遗产中推行并实践民主对话的决策过程,改变现实中的种种不平等权力关系,减少在遗产保护过程中孤立㊁排斥特定的个人和社会群体的霸权行径,在遗产决策㊁管理和展示的各个环节都把重点放在当下不断地重塑文化的过程上,而不是放在轻易诉诸传统上,也就是说,不能以传统为借口来维持社会的㊁经济的和政治的不平等并且容忍非人道的或伤害他人的种种实践㊂③第四,遗产并非孤立的社会现象和社会活动,而是一项对社会福祉至关重要的事业,它能够促进全人类的相互理解并且建立 思想中的共同体 (communityintheminds)㊂④因此,遗产学者需要探索人权如何为抗议社会不公正提供修辞资源,坚持新形式的社会正义,并在不同社会领域维护对人类尊严的独特理解,进一步关注权利的社会生活㊂⑤2016年,‘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把在涉及土著人民时需要他们自由的㊁事先的和知情的同意事项写入条款,而此前世界遗产委员会一直拒绝设立土著专家小组就世界遗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㊂⑥正因如此,有学者指出,全球遗产并非物件本身,而是一套在政治上曲折变化的物质实践,这种实践被转译和颁布到国家层面,并对当地居民产生连带的具体影响㊂⑦㊀㊀三、以人权为中心的世界遗产可持续发展一旦把价值从主要放在纪念碑㊁遗址㊁文物和其他物品等物质遗产上的范式转向放在人类记忆和人类共同体上的范式,那就必须建立一种从根本上以人和人权为基础的遗产保护思路(anessentiallypeople-basedandhumanrights-basedapproachtoheritagesafeguarding)㊂⑧现在,遗产被看作过程,而归因于遗产的不同价值观实际上就是追求更广泛的社会目的㊁政治目的和法律目的的工具㊂⑨从经典的正统遗产角度来看,遗产是一个高度技术性的领域,需要理解并应用真实性㊁完整性和保护等概念㊂从批判性的非正统遗产角度来看,遗产是身份形成㊁身份竞争和身份谈判的一种手段,是更广泛的政治进程的组成部分㊂ 遗产不再被看作具有固定意义的静态对象,而是一个被有意赋予纪念功能和441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HarrisonR,Heritage:CriticalApproaches,Routledge,2013,p.204.HarrisonR,Heritage:CriticalApproaches,Routledge,2013,p.229.HarrisonR,Heritage:CriticalApproaches,Routledge,2013,p.230.TuckerH,CarnegieE, Worldheritageandthecontradictionsof universalvalue ,AnnalsofTourismResearch,vol.47,no.1(2014).CoombeRJ,WeissLM, Neoliberalism,heritageregimes,andculturalrights ,inMeskellL,GlobalHeritage:AReader,Wiley-Blackwell,2015,p.53.MeskellL,AFutureinRuins:UNESCO,WorldHeritage,andtheDreamofPeace,OxfordUniversityPress,2018,pp.219-220.MeskellL, Introduction:globalizingheritage ,inMeskellL,GlobalHeritage:AReader,Wiley-Blackwell,2015,p.2.BlakeJ, Fromglobaltolocalheritage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andtheroleoftheMuseum ,AnthropologyoftheMiddleEast,vol.10,no.1(2015).LixinskiL, Betweenorthodoxyandheterodoxy:Thetroubledrelationshipsbetweenheritagestudiesandheritagelaw ,InternationalJournalofHeritageStudies,vol.21,no.3(2015).LixinskiL, Betweenorthodoxyandheterodoxy:Thetroubledrelationshipsbetweenheritagestudiesandheritagelaw ,InternationalJournalofHeritageStudies,vol.21,no.3(2015).阅江学刊2022年第3期价值含义的社会过程㊂①正是在这样的遗产理念影响下,或者更准确地说,正是在与遗产保护新理念相伴相生㊁相互促进的过程之中,‘世界遗产公约“及其‘操作指南“也得到了与时俱进的发展和进一步的完善㊂对‘操作指南“文本的修订表明,世界遗产委员会多年来逐渐通过了可持续发展目标㊂1994年版的‘操作指南“首次提到可持续性,在2015年版中, 可持续利用 一词更广泛地应用于所有世界遗产㊂201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通过了‘2012 2022年实施公约战略行动计划“,要求委员会继续将可持续发展战略纳入世界遗产政策㊂②2015年11月,‘世界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通过了一项开创性的‘将可持续发展愿景纳入 世界遗产公约⓪进程的政策“(PolicyfortheIntegrationofaSustainableDevelopmentPerspectiveintotheProcessesoftheWorldHeritageConvention,以下简称‘世界遗产与可持续发展政策“),③旨在使世界遗产体系与联合国的可持续发展议程保持一致,并且正式承诺世界遗产要为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㊂该政策的总体目标是协助缔约国㊁从业者㊁机构和共同体利用世界遗产和其他遗产的潜力,在环境㊁社会㊁经济㊁和平与安全等方面为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同时尊重‘世界遗产公约“在保护世界遗产时突出普遍价值的首要宗旨和任务㊂‘世界遗产与可持续发展政策“无疑代表‘世界遗产公约“发展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对这个政策的采纳标志着世界遗产委员会首次号召缔约国采取 以人权为基础的思路 (humanrights-basedapproach)来保存并管理世界遗产,这实际上也是该委员会在其主要决定或政策文件中首次提到人权,④这个政策被广泛地认为是在世界遗产权利实践方面树立了新的先例㊂⑤我们可以看一看‘世界遗产与可持续发展政策“的相关条款:第5条:将可持续发展愿景纳入‘世界遗产公约“将使参与执行‘公约“的所有利益相关方,特别是在国家一级,能够以社会责任感行事㊂这一过程将加强世界遗产作为全球领导者和最佳实践标准制定者的地位,并通过全球1000多个列入名录的财产帮助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创新模式㊂此外,引入这项政策似乎是必要的,因为归根结底,如果遗产部门不充分接受可持续发展,不控制遗产和社会的互惠利益,它将发现自己是更广泛变革的受害者,而不是催化剂㊂第10条:缔约国应进一步认识到,对于许多世界遗产而言,实现可持续发展将需要以比遗产本身大得多的规模采取行动,而且在此过程中,可持续发展的某些方面可能证明比其他方面更有意义㊂因此,缔约国应将世界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办法纳入其更大的区域规划框架,特别考虑到社会生态系统的完整性㊂在这方面,应充分利用缓冲区(和其他类似工具)的潜力㊂它们不仅需要被理解为额外的保护层,而且需要被541①②③④⑤[美]玛尔塔㊃德拉托瑞:‘遗产保护的价值问题“,张亮译,南方科技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主编:‘遗产“第二辑,南京大学出版社,2020年,第5页㊂CaveC,NegussieE,WorldHeritageConservation:TheWorldHeritageConvention,LinkingCultureandNatureforSustainableDevelopment,Routledge,2017,p.29. PolicyfortheintegrationofasustainabledevelopmentperspectiveintotheprocessesoftheWorldHeritageConvention ,https://whc.unesco.org/document/139146.DiskoS,OoftM, Theworldheritageandsustainabledevelopmentpolicy-aturningpointforindigenouspeoples ,inLarsenPB,LoganW,WorldHeritageandSustainableDevelopment:NewDirectionsinWorldHeritageManagement,Routledge,2018,p.113.LarsenPB,BuckleyK, TheWorldHeritagecommitteeandhumanrights:Learningfromeventethnography ,inLarsenPB,WorldHeritageandHumanRights:LessonsfromtheAsia-PacificandGlobalArena,Routledge,2018,p.30.专题研究:文化遗产保护理解为规划工具,以加强地方和其他有关共同体以及遗产本身的互惠互利㊂此外,该政策应被视为一般指导,因为其个别规定不一定适用于所有世界遗产,需要建立机制以确保在相关情况下适用这些规定㊂第20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组织法“第1条规定了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义务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还承诺将人权纳入其工作的主流,并同意对方案拟订采取基于人权的思路㊂为确保在保护和管理世界遗产方面的政策一致性,缔约国应承诺维护㊁尊重和促进实施各种国际人权标准,以此作为有效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先决条件㊂为此目的,缔约国应:一㊁确保世界遗产从提名到管理的整个周期符合并支持人权;二㊁采取基于权利的思路,促进世界遗产成为适用尊重和实现人权的最高标准的典范场所;三㊁通过有关人员的公平参与,制定相关标准和保障措施㊁指导工具和业务机制,以评估㊁提名㊁管理㊁评价和报告程序,对现有和潜在的新财产采取有效的基于权利的思路;四㊁促进技术合作和能力建设,以确保采取有效的基于权利的思路㊂第22条第4分条:通过承认世界遗产管理系统中的普遍价值和地方价值,支持有助于在土著人民和地方共同体中建立共同责任感的适当活动㊂该政策 附录 中的关键术语解释把 以人权为基础的思路 理解为:对联合国系统而言,将人权纳入主流意味着:1 所有发展合作方案㊁政策和技术援助方案都应进一步实现‘世界人权宣言“规定的人权和其他国际人权文书㊂2 ‘世界人权宣言“和其他国际人权文书中所载的人权标准和由此产生的原则指导着方案拟订过程所有部门和所有阶段的所有发展合作和方案拟订㊂3 发展合作有助于发展 责任承担者 履行其义务的能力和(或) 权利持有者 要求其权利的能力㊂ 附录 中对 生活质量 (qualityoflife)的解释是:生活质量是用社会指标(例如投票㊁示威或参加政党的可能性)而不是以收入和生产的 定量 衡量的人类福利(福祉)概念㊂由此可见,让世界遗产能够促进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一方面就是让人们学会与遗产共存,而不是把遗产作为与社会隔离开来的某种东西来加以保护㊂这个政策在遗产共同体与其余的世界之间建立了根本的联系,这等于承认,要保护遗产,人们就必须关注遗产之外的种种问题,而且标志着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即保存遗产的终极目标是为了相关共同体包括现在和未来几代人的福祉㊂①另一方面,所谓的可持续发展,并不仅仅是物质上的和经济上的福利,更重要的是提高生活质量和社会福祉,而生活质量和社会福祉的根本则在于保障并维护基本人权㊂641①BoccardiG,ScottL, Aviewfromtheinside:AnaccountoftheprocessleadingtotheadoptionofthepolicyfortheintegrationofasustainabledevelopmentperspectivewithintheWorldHeritageConvention ,inLarsenPB,LoganW,WorldHeritageandSustainableDevelopment:NewDirectionsinWorldHeritageManagement,Routledge,2018,pp.22-34.。
教科文组织的构成
教科文组织的构成
教科文组织(UNESCO)是联合国一个专门机构,成立于1945年。
其主要构成如下:
1. 大会:教科文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
每个成员国派代表参加。
大会决定教科文组织的方针、政策和工作计划。
2. 执行局: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局是教科文组织的执行机构。
执行局由各地区选举产生的成员国代表组成。
负责监督秘书处的工作,准备和执行大会的决议。
3. 秘书处:秘书处是教科文组织的常设行政机构,在巴黎设立总部。
秘书长为最高行政长官,由大会任命。
秘书处下设教育局、自然科学局、社会科学局、文化局等部门。
负责开展教科文组织的日常工作。
4. 各国家委员会:每个成员国都设立一个教科文国家委员会,作为本国与教科文组织之间的联络机构。
负责在本国执行教科文组织的方针和计划。
5. 区域和联络办事处:在一些地区和国家设立教科文组织的区域和联络办事处,协助秘书处开展工作。
6. 各种委员会与理事会:在教科文组织框架内,设立各种专门委员会和理事会,提供咨询和建议。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组织法(1945-11-16)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组织法(1945年11月16日订于伦敦)注:本组织法于1946年11月4日生效。
并经大会第二至第十、十二、十五、十七、十九、二十和二十一届会议修订。
中国于1946年9月13日签署本组织法。
1971年10月29日该组织驱除台湾当局的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72年10月派代表参加该组织第十七届大会。
本组织法之各签约国政府兹代表其人民宣告:战争起源于人之思想,故务需于人之思想中筑起保卫和平之屏障;人类自有史以来,对彼此习俗和生活缺乏了解始终为世界各民族间猜疑与互不信任之普遍原因,而此种猜疑与互不信任又往往使彼此间之分歧最终爆发为战争;现已告结束之此次大规模恐怖战争其所以发生,既因人类尊严、平等与相互尊重等民主原则之遭摒弃,亦因人类与种族之不平等主义得以取而代之,借无知与偏见而散布;文化之广泛传播以及为争取正义、自由与和平对人类进行之教育为维护人类尊严不可缺少之举措,亦为一切国家本关切互助之精神,必须履行之神圣义务;和平若全然以政府间之政治、经济措施为基础则不能确保世界人民对其一致、持久而又真诚之支持。
为使其免遭失败,和平尚必须奠基于人类理性与道德上之团结;为此,本组织法之各签约国秉人皆享有充分与平等受教育机会之信念,秉不受限制地寻求客观真理以及自由交流思想与知识之信念,特同意并决心发展及增进各国人民之间交往手段,并借此种手段之运用促成相互了解,达到对彼此之生活有一更真实、更全面认识之目的;有鉴于此,各签约国特创建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通过世界各国人民间教育、科学及文化联系,促进实现联合国据以建立并为其宪章所宣告之国际和平与人类共同福利之宗旨。
第一条宗旨与职能1.本组织之宗旨在于通过教育、科学及文化来促进各国间之合作,对和平与安全作出贡献,以增进对正义、法治及联合国宪章所确认之世界人民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均享人权与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
2.为实现此宗旨,本组织将:(a)通过各种群众性交流工具,为增进各国人民间之相互认识与了解而协力工作,并为达此目的,建议订立必要之国际协定,以便于运用文字与形象促进思想之自由交流;(b)通过下列办法给教育之普及与文化之传播以新的推动;应会员之请求,与之协作开展各种教育活动;建立国家间之协作以促进实现不分种族、性别及任何经济或社会区别均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之理想;推荐最适合于培育世界儿童担负自由责任之教育方法;(c)通过下列办法维护、增进及传播知识:保证对图书、艺术作品及历史和科学文物等世界文化遗产之保存与维护,并建议有关国家订立必要之国际公约;鼓励国家间在文化活动各个部门进行合作,包括国际间交换在教育、科学及文化领域中积极从事活动之人士,交换出版物、艺术及科学珍品及其他情报资料;提出各种国际合作办法以利于各国人民获得其他国家之印刷品与出版物。
世界人类基因组人权宣言
世界人类基因组人权宣言:国际医学伦理学法规(七)——联合国科教文组织(UNESCO)第二十九届大会1997年11月11日通过大会回顾,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组织法》的序言提出“人类尊严、平等与相互尊重的民主原则”,摈弃任何“人类与种族不平等的教条”,规定“文化的广泛传播以及人类为正义、自由与和平而进行的教育是人类的必不可少的举措,而且构成一种所有国家都必须以相互帮助与关怀的态度予以履行的神圣义务”,宣告“和平必须奠基于人类理智上与道德上的团结一致”,并声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寻求“通过世界人民教育、科学与文化的交往”推进“国际和平与人类共同幸福的目标,联合国组织(United Nations Organization)就是为这些目标而建立的,其宪章宣布了这些目标”,大会庄重回顾其执着于人权的普遍原则,特别确认于1948年12月10日的《世界人权宣告》和1966年12月16日的联合国两个国际盟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盟约》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还有1948年12月9日《联合国防止及惩办灭绝种族罪公约》、1965年12月21日的《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盟约》、1971年12月20日的《联合国智力迟钝者权利宣言》、1975年12月9日的《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宣言》、1979年12月18日的《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妇女公约》、1985年11月29日的《联合国为犯罪与滥用权力受害者取得公正的基本原则宣言》、1989年11 月20日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1993年12月20日《联合国残疾人机均等标准规则》、1971年12月16日的《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及予以销毁的公约》、1960年12月14日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反对教育歧视公约》、1966年11月4日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文化合作原则宣言》、1974年11月20日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科学研究人员地位的建议》、1978年11月27日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种族和种族偏见的宣言》、1958年6月25日的《国际劳工组织(ILO)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的公约》(第111号),以及1989年6月27日的《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独立国家土著和部落民族的公约》(第169号),大会牢记并无损于知识产权领域有关遗传学应用的国际文件,特别是1886年9月9日的《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1952年9月6日通过并于1971年7月24日在巴黎最后修订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版权公约》、1883年3月20日通过并于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最后修订的《巴黎保护工业产权公约》、1977年4月28日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际承认为专利程序存放微生物的布达佩斯条约》,以及1995年1月1日开始生效的成立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协议之附件的《知识产权贸易相关问题协议(TRI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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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组织法一九四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于伦敦通过,并经大会第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二、十五、十七、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和三十一届会议修正本组织法之各签约国政府兹代表其人民宣告:战争起源于人之思想,故务需于人之思想中筑起保卫和平之屏障;人类自有史以来,对彼此习俗和生活缺乏了解始终为世界各民族间猜疑与互不信任之普遍原因,而此种猜疑与互不信任又往往使彼此间之分歧最终爆发为战争;现已告结束之此次大规模恐怖战争之所以发生,既因人类尊严、平等与相互尊重等民主原则之遭摒弃,亦因人类与种族之不平等主义得以取而代之,借无知与偏见而散布;文化之广泛传播以及为争取正义、自由与和平对人类进行之教育为维护人类尊严不可缺少之举措,亦为一切国家关切互助之精神,必须履行之神圣义务;和平若全然以政府间之政治、经济措施为基础则不能确保世界人民对其一致、持久又真诚之支持。
为使其免遭失败,和平尚必须奠基于人类理性与道德上之团结;为此,本组织法之各签约国秉人皆享有充分与平等受教育机会之信念,秉不受限制地寻求客观真理以及自由交流思想与知识之信念,特同意并决心发展及增进各国人民之间交往手段,并借此种手段之运用促成相互了解,达到对彼此之生活有一更真实、更全面认识之目的;有鉴于此,各签约国特创建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通过世界各国人民间教育、科学及文化联系,促进实现联合国组织据以建立并为其宪章所宣告之国际和平与人类共同福利之宗旨。
第 I 条宗旨与职能1. 本组织之宗旨在于通过教育、科学及文化来促进各国间之合作,对和平与安全作出贡献,以增进对正义、法治及联合国宪章所确认之世界人民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均享人权与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
2. 为实现此宗旨,本组织将:a) 通过各种群众性交流工具,为增进各国人民间之相互认识与了解而协力工作,并为达此目的,建议订立必要之国际协定,以便于运用文字与图象促进思想之自由交流;b) 通过下列办法给教育之普及与文化之传播以新的推动:应会员国之请求,与之协作开展各种教育活动;建立国家间之协作以促进实现不分种族、性别及任何经济或社会区别均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之理想;推荐最适合于培育世界儿童担负自由责任之教育方法;c) 通过下列办法维护、增进及传播知识;保证对图书、艺术作品及历史和科学文物等世界遗产之保存与维护,并建议有关国家订立必要之国际公约;鼓励国家间在文化活动各个部门进行合作,包括国际间交换在教育、科学及文化领域中积极从事活动之人士,交换出版物、艺术及科学物品及其他情报资料;提出各种国际合作办法以利于各国人民获得其他国家之印刷品与出版物。
3. 为维护本组织各会员国文化及教育制度之独立、完整及有活力的多样性起见,本组织不得干涉本质上属于各国国内管辖之事项。
第 II 条会员1. 凡联合国组织之成员国均当然有权成为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之会员。
2. 至于非联合国成员国,凡符合按本组织法第X条批准的、本组织与联合国组织之间之协定中所列之条件者,经执行局推荐,大会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可被接纳为本组织之会员。
3. 凡对其国际关系不自行承担责任之领土或领土群,由对该领土或领土群之国际关系承担责任之会员国或其他当局代为申请,经出席大会并参加表决之会员国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被大会接纳为准会员。
准会员权利与义务之性质与范围由大会决定。
4. 凡本组织之会员国,经联合国中止其在该组织内之会员权利与特权时,在联合国组织请求下,本组织亦应中止其在本组织内之权利与特权。
5. 凡经联合国组织开除之会员即当然终止其在本组织之会员资格。
6. 本组织任何会员国或准会员,经通知总干事后,可退出本组织。
此项通知在发出后次年12月31日生效。
该项退出不应影响其截至退出生效之日对本组织所负之财政义务。
准会员之退出通知应由对其国际关系承担责任之会员国或其他当局代为提出。
7. 每个会员国有权任命一位常驻教科文组织代表。
8. 会员国的常驻代表向本组织总干事递交国书,并自递交该文件之日起正式履行其职责。
第 III 条机关本组织设大会、执行局和秘书处。
第 IV 条大会A.组成1. 大会由本组织各会员国之代表组成。
每一会员国政府最多指派五名代表。
人选之确定应事先征询已建立之全国委员会或教育、科学及文化团体之意见。
B.职能2. 大会决定本组织之政策及工作方针;并就执行局提交大会之工作计划作出决定。
3. 大会认为必要时,得按其制订之章程,召集关于教育、科学、人文学科及知识传播之国家级国际会议;大会或执行局可依该章程召集上述领域之非政府性会议。
4. 大会在通过提交各会员国之提案时,应区分建议书与提交各会员国批准之国际公约。
前者过半数即可通过,后者须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每一会员国应于通过该项建议书或公约之大会闭幕后一年内将该项建议书或公约送交本国主管部门。
5. 除第V条第6c)款规定的情况外,大会应向联合国组织就与之有关的教育、科学与文化方面之事项,按两组织之主管部门商订之条件与程序提出建议。
6. 大会应接受并研究各会员国就落实以上第4款之建议书和公约向本组织提交之报告;如大会决定提交报告的分析性概要,则亦可提交概要。
7. 大会选举执行局委员,并经执行局推荐任命总干事。
C. 表决8. a) 每一会员国在大会应有一票表决权。
除按本组织法之条款3或大会议事规则规定4需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之决议外,其他决议简单多数即可通过。
多数应指出席并参加表决的会员之多数。
b) 凡会员国拖欠会费之总数超过其在当年及前一历年所应缴纳之会费总数时,该会员国即丧失其在大会之表决权。
c) 大会如认为拖欠确由于该会员国无法控制之情况,得准许该会员国投票。
9. a) 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常会。
特别会议由大会自行决定,亦可由执行局或应至少三分之一会员国请求召集之。
b) 大会每届会议开会时应规定下次常会之会址。
特别会议如系大会召集其会址应由大会决定,否则由执行局决定。
10. 大会应自行通过其议事规则。
大会每届会议开会时应选出一名主席及其他官员。
11. 大会应设立各特别及技术委员会并设立按大会宗旨所需之其他附属机构。
12. 大会应采取措施使公众按制定之规则进入会场旁听。
E. 观察员13. 大会根据其议事规则,经执行局建议及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邀请第XI条第4款所述之国际组织之代表以观察员身份参加大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之某些会议。
14. 非政府国际组织或半政府国际组织按第XI条第4款规定,凡经执行局批准又同本组织建立咨询关系者,应被邀派观察员参加大会及其委员会之届会。
第 V 条执行局A. 组成1. a) 执行局由大会选出的五十八个会员国组成。
大会主席依据其职权以顾问身份列席执行局会议。
b) 当选的执行局委员国下称为“执行局委员”。
2. a) 执行局每一委员指定一名代表,它还可指定若干名代理人。
b) 执行局委员在挑选其执行局代表时,应力求指定一位熟谙教科文组织之一个或数个主管领域并具有履行执行局之各项行政与执行职责所需经验和能力的合格人士,出于连续性之考虑,每一位代表应任满执行局委员之任期,除非有特殊情况证明需要替换。
每个执行局委员指定的代理人应在代表缺席时代行其全部职责。
3. 在选举执行局委员时,大会应照顾文化之多样性与地理分配之均衡。
4. a) 执行局委员之任期应自其被推选之应届大会闭幕之日起至选举后第二次常会闭幕时止。
大会应在每次常会上选出足数之执行局委员填补本次常会结束时的空缺席位。
b) 执行局委员可连选连任。
重新当选之执行局委员应力求指定一名新的执行局代表。
5. 如一执行局委员退出本组织,其在执行局的任期则在退出生效之日终止。
6. a) 执行局应为大会准备议程,审查总干事根据第VI条第3款提出之本组织工作计划及相应之预算概算,连同其认为必要之建议,提交大会。
b) 执行局根据大会授权,负责执行大会通过之工作计划。
执行局应根据大会决定,并注意到两次常会间出现之情况,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总干事有效、合理地执行工作计划。
c) 执行局可在大会两次常会之间对联合国履行第IV条第5款规定之咨询职能,若联合国组织向本组织咨询之问题已经大会作原则上之处理或其解决办法已包含在大会之决议中。
7. 执行局得向大会推荐接纳新会员。
8. 执行局经大会决定得通过自己的议事规则,并应在其委员中选举官员。
9. 执行局在一个双年度财务期内应至少举行四次常会,经执行局主席倡议或应执行局六名委员之请求,执行局可由主席召集举行特别会议。
10. 执行局主席应代表执行局向大会每次常会提出由总干事按第VI条第3 b)款规定所准备之关于本组织各项活动的报告,提出报告时可加或不加评论。
11. 执行局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就其职责范围内之问题与各有关国际组织代表或有关之有资格人士进行磋商。
12. 执行局可在大会两届会议之间就本组织活动范围内发生之法律问题向国际法院征询意见。
13. 执行局还应代表整个大会行使大会授予之权力。
第VI条秘书处1. 秘书处由总干事一人及所需工作人员组成。
2. 总干事应由执行局提名,由大会根据大会同意之条件任命,任期四年。
总干事可以再次任职四年,但随后不得再连任。
总干事为本组织之行政首长。
3. a) 总干事或其指定之代表,应参加大会、执行局及本组织所属各委员会之一切会议(但无表决权),并应由其提出各项建议供大会及执行局考虑采取适当之行动,以及向执行局提出本组织之工作计划草案与相应之预算概算。
b) 总干事应拟订并向各会员国及执行局送交关于本组织活动之定期报告,大会应规定此类报告所包括之时期。
4. 总干事应按大会批准之《工作人员条例》任用秘书处工作人员。
任用人员时应首先考虑保证其在忠诚、效率及业务能力方面达到最高标准,并力求地理分配之广泛性。
5. 总干事及工作人员之责任,应纯属国际性质。
执行职务时,不得寻求或接受任何政府或本组织外其他当局之指示,并应避免任何可能妨碍其国际官员地位之行为。
本组织之各会员国承担责任,尊重总干事及工作人员所负职务之国际性质,不在其履行职责时设法施加影响。
6. 本条各项规定概不限制本组织在联合国组织内就共同公务与任用、交换职员方面订立有关协定。
第 VII 条各国国内合作机构1. 各会员国应采取适合该国具体情况之措施,使其本国有关教育、科学及文化事业之各主要机构与本组织之工作建立联系,并以设立一广泛代表其政府及这些主要机构之全国委员会最为适宜。
2. 各国全国委员会或国内合作机构成立后,应对其出席本组织大会之代表团、本国在执行局的代表及其代理人及本国政府就涉及本组织有关事项起顾问作用,同时在与本组织有关之一切事项中充当联络机构。
3. 本组织应某一会员国之请求可委派一名秘书处成员临时或常驻该会员国全国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