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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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开展技术评估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 施验收,由方案审批机关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代表成立专家 验收组,召开验收会议,技术评估单位代表应当作为验收组 主要成员出席。
验收会议应当依据验收申请、历次检查结论、技术评估 报告和档案资料等,检查项目现场,提出验收意见。
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 位、监理单位、监测单位应当参加验收会议。
第十四来自百度文库 需编制方案报告书、但不需开展技术评估的 项目,应当检查项目现场,结合历次检查结论,评价防治效 果,填写验收鉴定书。
需编制方案报告表的项目,应有两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的水土保持专家出具现场检查意见。依据现场检查意见和历 次检查结论,填写验收鉴定书。
第十条[评估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生产建设项目, 且已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前须进行技 术评估。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验 收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单位的代表和专家成立验收组,依 据验收申请、有关成果和资料,检查建设现场,提出验收意 见。其中,对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先进行技术评估 的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提交验收申请时,应当同时附 上技术评估报告。
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 位、监理单位、监测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参加现场验收。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 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 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暂行规定》 ◆《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010年12月25日)
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 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 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010年12月25日)
◆《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 ◆《关于加强水库水电站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及矿产资源开发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 ◆《关于加强煤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有色金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其他相关文件
◆《关于印发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技术评估工作座谈会会议纪 要的通知》 (2007、2008、2009) ◆《关于印发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研讨会议纪要 的通知》 (水保函[2007]30号) ◆《关于督促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的补充通知》
第九条 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应当完成水土保 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完建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据 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设计及有关变更文件的内容和工程量, 对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 工作总结报告,向具有方案审批权的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应的验收资料。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申请或提出补正 材料的意见。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目录
一、法律依据 二、水利部令第16号主要条款修改及其解读 三、水土保持设施自查初验 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 五、行政验收程序及要求 六、几点思考
一、法律依据
1. 法律及行政法规 2.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3. 其他相关文件
法律及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8月1日)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开发建 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 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 验收。
第八条 在开发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开展水 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水土保持方案编 制单位,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设计文件的内容 和工程量,对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编制水土保 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 (编制提纲见附件)。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验收合格 条件的,方可向审批该水土保持方案的机关提出水土保持设 施验收申请。
二、16号令主要条款修改及其解读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 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发布, 2005年
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 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许可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991年6月29日)
第十九条第三款: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 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有水行政 主管部门参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 (1993年8月1日)
第十四条第三款: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 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 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1、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挖填土石方量; 2、跨越两个及以上省级行政区域的项目; 3、前期工程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需本期合并验收的改 扩建项目; 4、涉及国家级、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