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06]4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0•【字号】苏政办发[2009]49号•【施行日期】2009.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4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省安监局2009年4月)我省是化工大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数量众多,安全生产责任重大、任务艰巨。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采取了一系列强化安全监管的措施,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保持总体平稳。
但由于一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从业人员素质较低,本质安全水平较差,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尚未得到根本遏制,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着力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发〔2008〕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1.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定期研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关于做好换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苏安监〔2008〕37_号_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意见)苏安监〔2008〕37 号关于做好换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8年起,我省首批发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将陆续到期。
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安全生产的门槛不能降低、实施最严格的安全监管制度的要求,结合江苏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安排,为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许可条件,规范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现就做好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换证条件要求需要换证的企业应按照《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苏安监[2004]138号)的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首次领证后三年来最新的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条件:1、关于申报品种。
危化品的判定,以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的名称及附带说明为准。
化学品的名称及说明与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的名称及附带说明不一致的,应不视为危化品,不需要领取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规定,以使用和销售为目的,购买危化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或者加入非危化品的溶剂稀释的活动,应视同危化品使用或经营行为,纳入危化品使用许可或经营许可范畴。
2、关于一企多名。
同一个危化品生产企业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名称的,发证机关以其中一个企业名称核发一张许可证。
同一个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危化品生产场所的,企业在提出申请时,应一并提交所有生产场所的相关材料,发证机关按一个企业核发一张许可证,并在许可证的“许可范围”中分别注明该企业的每个生产场所及所生产的危化品品种。
企业工商注册地址和生产场所不同的,发证机关依据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和企业申请书中填写的实际生产场所,分别在许可证上予以注明。
3、关于安全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文件,应提供由县(市、区)级以上安监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不得以企业参加安全培训的承诺、安监部门确认的形式代替。
《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核查办事程序
《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核查办事程序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江苏省安监局•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安监[2012]231号,和•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现场核查表‡的通知?,苏安监…2012?293号,及苏州、张家港市安监部门工作要求~现就•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核查相关办事程序明确如下:一、适用对象和范围1、保税区,金港镇,范围内所有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涉及•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申领、换证和变更审批中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现场核查。
2、未储存危险化学品从事危险化学品批发经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商店、从事汽油加油,含采用橇装式加油装臵,站,点,,3、有储存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且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的现场核查。
未列入核查表范围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其现场核查~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局总令第55号,和省安监局•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安监[2012]231号,规定执行。
二、•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核查申办流程1、企业按照张家港市安监局网站资料下载栏中•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相关资料?所载明的资料和内容填写相关申请书并准备材料~上述材料准备完成后同附件一所列现场核查材料提交至保税区安环局危化科。
2、保税区安环局危化科办理人员在收到申请材料后首先进行材料初步审核~初步审核通过后办理人员按照企业情况决定是1否至企业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如需核查将由危化科组织人员按照附件二核查相关项目。
3、资料和现场核查后~如不符合相关现场核查条件~不具备申领、换证和变更条件的~办理人员将退回申请材料并指明不符合项。
三、•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核查备案作为对•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核查工作的追溯和管理~各经营单位在•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申办过程中需提供核查材料电子版~具体备案材料见附件一所列内容~企业在提交现场核查申请时需同步提交备案材料电子版。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2.01•【字号】苏安监[2008]14号•【施行日期】200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苏安监〔2008〕14号)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化工是技术密集的高危产业,涉及高温、高压、连续性生产,特别是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生产,技术性更强,危险性更高,对从业人员素质有更具体的标准和更严格的要求。
近年来,随着企业改制和企业用工形式的变化,不少化工企业,尤其是中小化工企业,大量使用未经正规专业教育、未经严格培训的临时工从事化工危险岗位作业。
由于文化水平较低,又不具备基本的化工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违规操作、冒险蛮干现象严重,极易导致事故发生。
2001年以来,我省发生的8起重特大化工生产事故,其中有6起是因操作人员违章作业、盲目蛮干造成的,占事故总起数的75%。
从业人员素质低,尤其是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不具备基本化工专业知识,已成为当前化工企业重大安全隐患之一。
为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基本素质,改善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减少重特大事故发生,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在全省实行最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的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危化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一、基本从业条件(一)危化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的基本从业条件1、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无因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法受到撤职处分或刑事处罚;2、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3、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至少有1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化工专业高级技术职称;4、接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危化品安全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9.17•【字号】苏安监[2006]177号•【施行日期】2006.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安监〔2006〕177号)各市安监局:根据国家安监总局有关通知要求,现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市遵照执行。
一、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0号)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凡生产(制造)的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都应视为危险化学品生产。
对于冶金、造船、轻工等非化工企业为生产经营活动配套建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也应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范畴,企业必须按规定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非化工企业,未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须于2006年11月30日前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并于2007年1月31日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逾期不提交申请材料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
三、无论是否化工企业,其新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都必须进入经省辖市政府规划的专门区域。
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批中,对于非化工企业中为生产经营活动配套建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凡经设区的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的,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所在地可视为“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但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原则上仅限于企业自用,不得对外销售。
二○○六年九月十七日。
危化品考试题库及答案参考
危化品考试题库及答案参考1、[单选题]人本原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不是人本原理中的原则。
A. 安全第一原则B. 动力原则C. 能级原则正确答案:A2、[单选题]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A. 设备B. 职业危害C. 中文D. 中英文正确答案:C3、[单选题]特殊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是()安全管理的重点。
A. 整个企业B. 安全管理部门C. 生产部门D. 车间正确答案:A4、[单选题]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A. 登记B. 备案C. 建档D. 统计正确答案:B5、[单选题]以下描述正确的是( )。
A. 液体比较容易燃烧,其次是气体,再次是固体B. 气体比较容易燃烧,其次是液体,再次是固体C. 固体比较容易燃烧,其次是液体,再次是气体正确答案:B6、[单选题]建立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制度。
A. 红线B. 责任C. 考核D. 一票否决正确答案:D7、[单选题]动火作业一般分为()。
A. 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殊动火B. 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殊动火和固定动火C. 三级动火、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殊动火正确答案:B8、[单选题]以下不属于应急预案管理的是()A. 备案B. 演练C. 不定期修订D. 培训正确答案:C9、[单选题]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审查不合格的,由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或下达停产整改通知书,确属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的,依法实施();A. 行政处罚B. 关闭C. 查封正确答案:A10、[单选题]职业病,是指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危险化学经营许可与非药品类易制毒剖析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业务培训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和监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和监管
王关镇 2013年7月4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有关法规、规章和文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法规: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自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 地方法规: 《江苏省禁毒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门规章: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自 2006年4月15日起实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文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三字[2012]79号)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江苏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安监[2006]163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分工
1、国家安监总局监督、指导全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
作。 2、省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的指导与 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1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 颁发工作。 3、省辖市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制度的 执行,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2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3类非药品类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4、县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制度的执行, 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3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第1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条件
1、《条例》第7条规定生产许可条件: 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 门审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生产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 (三)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 品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条例》第九条规定经营第1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十条 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 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 (三)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2.28•【字号】苏安监[2006]48号•【施行日期】2006.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06〕48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2002年以来,全省各级安监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积极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发证工作,截止2005年底,全省共发放经营许可证22555家,杀鼠剂经营单位2104家,有效地规范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行为,全省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秩序初步实现好转。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自2006年起,我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领取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陆续将满,必须重新申办。
为确保经营许可证发证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9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经营许可证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各市安监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好经营许可证的换证工作。
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宣传到广大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督促已领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按期提出重新申办经营许可证申请。
要严格行政许可,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苏安监[2004]14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条件,规范审查程序,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
二、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需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必须在有效期满前,重新领取新的经营许可证。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3.21•【字号】苏安监[2006]62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苏安监〔2006〕62号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1范围本导则规定了有危险化学品储存(总储存量在2吨以上或储存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储存单位)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程序、内容和要求。
本导则适用于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的安全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
安全评价时,可根据被评价单位的实际情况,引用未列入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条文。
所有引用条文,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令第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60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8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号)《安全评价通则》(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技字[2004]37号)《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苏安监[2004]140号)《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06]48号)《危险化学品名录》《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268《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阻隔防爆储罐技术要求》AQ3001《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T206753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3.1 被评价单位应持有的证明文件3.1.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国家安监总局第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第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12]第55号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2年7月17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五、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 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
企业中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金属有机物合成反应(包括格 氏反应)的间歇和半间歇反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开展反应安全风 险评估: 1.国内首次使用的新工艺、新配方投入工业化生产的以及国外首次引
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内不应有下列防护目标: 低密度人员场所(人数<30人):单个或少量暴露人员。 居住类高密度场所(30人≤人数<100人):居民区、宾馆、度假村等。 公众聚集类高密度场所(30人≤人数<100人):办公场所、商场、饭店、
娱乐场所等。 高敏感场所: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监狱等。 重要目标: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单位等。 特殊高密度场所(人数≥100人):大型体育场、交通枢纽、露天市场、居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
2018年4月
一、关于领证品种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苏安监规〔2017〕1号)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一)产品品名虽然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但未达到国家、 行业、地方和企业产品标准;
(二)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在购买的危险化学品 中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后销售或使用;
粉尘是指粒径小于75μm的固体悬浮物。粉尘类型:涉爆粉尘可以分为铝 粉、镁粉、铁粉、锌粉、钛粉、锆粉、炭黑粉等金属粉尘;煤粉、焦炭 粉、木炭粉等燃料粉尘;玉米粉、黄豆粉、面粉、淀粉、糖粉、奶粉等 农产品粉尘;血粉、鱼骨粉、烟草、棉花、茶叶粉、纤维粉、木粉、纸 粉等纤维鱼粉类粉尘;聚苯乙烯粉、橡胶塑料粉等合成树脂类粉尘、染 料粉等化学类粉尘以及其他类粉尘。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安监规〔2017〕1号各设区市安监局:现将《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7年5月11日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管理工作,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生产的最终产品、中间产品(以下统称为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化学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第四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一)产品品名虽然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产品标准;(二)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在购买的危险化学品中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后销售或使用;(三)非化工类其他工贸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仅为本企业非化工类生产装置配套,参与的下一个生产过程不是化学反应过程;(四)在溶解、萃取等物理过程中作为溶剂的危险化学品,仅在生产装置循环使用且没有参与化学反应(以低浓度化学品提纯生产高浓度危险化学品的加工过程除外);(五)经过鉴定分类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但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828类项除外);(六)以“现场供气”模式生产空气化工产品;(七)生产中直接放空的危险化学品.第五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并负责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8〕5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8〕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施行以来,经过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广大企业的不懈努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进展顺利,促进了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但是,各地区在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过程中,还存在着对危险化学品的判定不一、危险化学品生产范围的划分不清和安全许可条件把握不准等问题,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建、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手续的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危险化学品的判定,仍以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名称及附带说明为准。
化学品的名称及说明与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名称及附带说明不一致的,应不视为危险化学品。
二、以使用和销售为目的,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稀释的活动,应视同危险化学品使用或经营活动,纳入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或经营许可的范畴。
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单位)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对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予以延期:(一)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实施办法》中规定的条件;(二)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问题,已全部整改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三)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建设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已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
四、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配套的法规、规章尚在制定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暂不要求其提交规划行政许可证明,但要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书面承诺。
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配套的法规、规章出台后,再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符合城市规划的证明。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郑斯林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一、第十四条修改为:“无许可证或者持失效的许可证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限期补领许可证。
拒不补领许可证的,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第十六条修改为:“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者和批发者向无许可证的经营者提供或者批发化学危险物品,或者向经营者提供或者批发其经营范围以外的化学危险物品的,对生产者,由化工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批发者,由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三、第十九条修改为:“承担许可证审查和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为不合格的经营者发放许可证或者在跟踪管理中发现事故隐患放任不管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其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安监[2004]140号)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我局制定了《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管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实施意见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和本实施细则,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的,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由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
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可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成品油(含运输工具用液化气)纳入甲种经营许可证管理。
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只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成品油(含运输工具用液化气)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17〕7号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17〕7号各设区市安监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发〔2016〕47号)和《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化工行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28号),积极开展“四个一批”(关停一批、转移一批、升级一批和重组一批)专项行动,扎实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坚决淘汰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落后、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化工企业,大力压减落后化工产能,全面提升我省化工及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化工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化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制定更加严格的地方标准按照地方标准高于国家标准,“沿江沿湖”地区标准高于全省标准的要求,梳理分析现有地方化工标准,编制修订地方安全标准规范,建立健全科学实用的化工安全标准体系。
研究制定《沿江化工企业安全技术规范》《江苏省化工企业动火作业管理规范》《江苏省化工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指导意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预警系统建设规范》《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范》《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运行规范》等地方标准。
鼓励化工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编制地方标准,鼓励化工企业编制并执行高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安全规范,进一步夯实安全基础。
二、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各地要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认真审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资料。
对备案的安全评价报告,要核实评价报告与现场的符合性,要逐条核查评价报告中隐患整改事项,并出具现场核查意见书,作为企业申报资料的附件。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下发《2006年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下发《2006年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2.28•【字号】苏安监[2006]47号•【施行日期】2006.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下发《2006年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安监〔2006〕47号)各市安监局:根据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危化字[2006]7号)要求,省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制定切实有效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附:《2006年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意见》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八日附:2006年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意见2006年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的理念,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围绕全省安全生产的总体工作目标,突出重点,强化监管,严格执法,加强双基,确保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2006年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率100%,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年度换证率100%;关停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占全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10%;完成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有较大幅度下降,减少重大事故和产生重大社会影响事故,力争杜绝特大事故。
2006年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的主要工作任务是:一、进一步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以“五个整顿、两个关闭”为主要工作手段,突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和运输两个环节的专项整治。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3.09•【字号】苏安监[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安监〔2007〕5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做好2007年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现将《2007年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2007年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意见》二○○七年三月九日2007年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意见2007年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全国、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围绕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总体目标,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为重点,加大关闭力度,狠抓源头管理,严格行政许可,落实企业责任,强化基础工作,确保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2007年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完成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下降10%以上,减少重大事故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杜绝特大事故。
2007年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一、以整顿、搬迁、关闭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1、依法关闭各类违法非法生产企业。
全力推进全省化工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关闭各类无证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和严重违法违规、依法必须予以关闭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2、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作。
2007年年底前,位于城市中心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原则上要迁出主城区。
江苏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江苏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1995.10.25【实施日期】1995.10.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1997年12月15日)修改【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等七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29日)废止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江苏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10月12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郑斯林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江苏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流通领域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化学危险物品是指“GB12268-90国家标准”中危险货物品名表内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以及毒害品和腐蚀品。
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和核能物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化学物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化学危险物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都必须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禁止无许可证经营化学危险物品。
第四条省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许可证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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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正文:
----------------------------------------------------------------------------------------------------------------------------------------------------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苏安监〔2006〕48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自2002年以来,全省各级安监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积极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发证工作,截止2005年底,全省共发放经营许可证22555家,杀鼠剂经营单位2104家,有效地规范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行为,全省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秩序初步实现好转。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自2006年起,我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领取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陆续将满,必须重新申办。
为确保经营许可证发证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9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经营许可证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市安监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好经营许可证的换证工作。
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宣传到广大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督促已领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按期提出重新申办经营许可证申请。
要严格行政许可,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苏安监[2004]14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条件,规范审查程序,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
二、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需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必须在有效期满前,重新领取新的经营许可证。
有效期满后未取得新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
重新申领经营许可证,要注意以下事项:
1、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分别向各市安监局、省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办公室工作点提出申请;
2、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提交全部申报材料,同时将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交还原发证机关。
3、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经营和储存场所未经建筑消防安全验收就投入使用的,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并出具允许使用意见的,可视为符合消防安全的规定;公安消防机构没有补办手续的,可由安全评价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评价,并作出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明确结论。
4、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培训,应依法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等,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每年参加再培训,并提供再培训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5、加油站及其他有储存场所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提交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符合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的要求。
6、省安监局核发的杀鼠剂经营许可证已于2005年12月31日到期,为保证该类单位合法经营,原取得临时杀鼠剂经营资质的单位纳入乙种经营许可证管理,在此基础上不再增设新点。
该类单位应按照乙种证的条件申请经营许可证,并提交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临时)》原件。
国家对杀鼠剂经营单位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7、城镇加油站和成品油库储罐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积极采用阻隔防爆技术,提高加油站及成品油储存设施的安全程度。
三、剧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各市安监局负责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年检工作,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年检情况汇总上报省安监局。
年检的内容必须包括剧毒化学品储存场所每年一次的安全评价报告及其备案文件(复印件)和剧毒化学品购入台帐、流向记录台帐、销售记录台帐等。
在年检时发现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经营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须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应上报省安监局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四、自2006年4月1日起,甲、乙种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均明确到具体的品种,在经营许可证副本中列明。
经营许可证正本许可范围统一为“危险化学品经营”。
五、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符合《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05]158号)的要求。
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报告,应符合省安监局出台的《危险化学品经
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见附件,评价导则另发)要求,为体现分类指导的原则,现对经营单位实行分类评价:
1、加油站(含加油点、加油船)按《加油站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编制;
2、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按《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编制;
3、有储存经营的单位(指总储存量大于2吨)或储存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按《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编制;
4、一般经营单位(指农药零售、杀鼠剂经营单位、日用危险化学品零售和无储存的纯批发经营)按《一般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编制;
5、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指除上述4类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按《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编制。
自2006年4月1日起,所有提交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评价报告须按上述要求编制,否则不予受理。
国家安监总局如发布新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则按新导则执行。
六、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申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凭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自2006年4月1日起柴油、燃料油、成品油仓储经营单位纳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其中柴油、成品油仓储经营单位纳入甲种经营许可证管理,燃料油纳入乙种经营许可证管理。
柴油、燃料油、成品油仓储的经营单位未申领经营许可证的,应在2006年6月30日前办理或补办经营许可证,其中成品油仓储经营单位在提交申报材料时,需同时提交省级以上有关部门颁发的《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等。
由空气分离制取各种气体等制气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其他各种气体分装、混配、充装等以及加入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溶剂稀释后销售,一律纳入经营许可管理范围,经营许可证申领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七、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大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力度。
2006年3月31日后没有领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本通知第六条所列单位除外),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经营许可证到期后未取得新的经营许可证,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各地安监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
不再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停止经营活动后的3个月内办理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
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
1、加油站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略)
2、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略)
3、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略)
4、一般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略)
5、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略)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