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解读
第二十五条 【索票索证要求】
(三)执行行行要点
Ø 化妆品经营者,根据所经营的产品品种,向供应商索取相关 资料,建立供应商档案,以及产品档案。
Ø 产品外包装或附着在包装上,要有“合格”字样的标识。
Ø 只要能保证产品来源可追溯,不一定要索取查验销售发票, 销售单据也可以。
第二十五条 【索票索证要求】
第二十五条 【索票索证要求】
(二二)条款释义
1、查验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合法性需要查看什么材料?
Ø 答:查验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合法性需要查看化妆品生产企 业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 【索票索证要求】
(二二)条款释义
2、保证化妆品的合法性需要索取查验哪些资料?
Ø 答:经营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应索取查验国产非特殊 用途化妆品的备案证明;经营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应索 取查验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政许可批件;经营进口产品 的,应索取查验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政许可批件或进口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凭证(进口非特产品不再发放纸质 凭证)。
第三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管理〕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 体登记,并在其网站显著位置公开营业执照信息,其销售化妆品的注册、备案信 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应 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一、经营管理章节内容介绍
第三十二条〔电子商务平台的管理责任〕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进入平台 的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和经营资格核验,建立登记档案并及时核验更新, 与进入平台的化妆品经营者签订化妆品安全管理责任协议,明确各自的化妆品安 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七条〔统一配送要求〕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化妆品经营企业,可 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 六条的规定统一向供货商索取相关证明文件和建立进货台账,并保证在 其分店可以查询记录。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料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料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8.15•【字号】粤食药监妆[2011]177号•【施行日期】2011.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料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粤食药监妆〔2011〕177号)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我省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原料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结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化妆品原料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241号)精神,我局制订了《广东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料管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料采购和使用的日常监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化妆品原料管理制度,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严格把关,保证化妆品的卫生安全。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广东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料管理指导意见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原料管理,保证化妆品的卫生安全,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规范》等相关法规和标准,制订《广东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料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化妆品生产企业各部门对化妆品原料的评审、选择、采购、验收、储存、使用及事故处理的操作或培训指导,也可以作为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日常监管的指导文件。
化妆品原料生产商或原料贸易商的生产经营活动可参照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和健全原料管理(包括采购、验收、验证、储存、发放、使用等)的各项制度和流程,明确各部门的管理职责。
管理制度和流程应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溯源性。
企业内部对原料的管理一般可作如下分工:(一)研发部门负责原料的选择和试验、质量判定、参与异常处理,并负责提出制定原料质量检验标准的具体指标;(二)品质部门负责制定原料质量检验标准,以及原料的取样、检测、留样管理、质量判定及异常处理,该部门原则上直接对企业总裁负责;(三)管理层负责原料选择的最终批准及事故处理;(四)采购部门负责原料的采购及供应商管理;(五)仓储部门负责原料的收发、储存及除虫防害等仓储环境的管理;(六)生产部门负责原料的正确使用。
化妆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要点
化妆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要点1.注册备案情况:-检查企业是否依法完成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和备案手续。
-检查企业是否依法按时更新产品注册备案信息,包括产品名称、配方、生产工艺等。
建议:化妆品企业应定期检查和更新产品的注册备案信息,确保符合监管要求。
同时,建议企业应保留与产品相关的所有备案文件,以备监管机构日后查验。
2.产品质量管理:-检查企业是否实施了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规范、生产操作规程等。
-检查企业是否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产品质量检测和监控,包括原料检测、成品检验等。
-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完善的质量档案,包括产品检验报告、质量投诉处理记录等。
建议:化妆品企业应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管理与监督,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和档案,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另外,建议企业与第三方实验室合作开展质量检测,增加产品质量的可信度。
3.生产工艺流程:-检查企业是否制定了严格的生产工艺流程,包括原料采购、贮存、加工、包装等环节。
-检查企业是否按照规定的工艺标准进行产品加工和生产控制,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建议:化妆品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生产工艺流程,包括原料采购、储存、加工、包装等各个环节的规范和标准。
同时,建议企业加强对原材料的质量追溯和管理,确保原材料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4.销售渠道管理:-检查企业是否按照要求建立销售渠道管理制度,包括经销商的选择、合作协议等。
-检查企业是否要求经销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对经销商进行督导和管理。
-检查企业是否建立了销售渠道的追溯机制,以便在产品质量问题发生时及时采取措施。
建议:化妆品企业应建立严格的销售渠道管理制度,包括对经销商的选择、合作协议的制定和执行等,从而确保产品质量问题能够及时被发现和解决。
另外,建议企业加强对经销商的督导和管理,确保经销商合法经营。
5.广告宣传:-检查企业是否依法发布广告,是否符合《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规定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3.07•【字号】粤食药监局法〔2017〕37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规定(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3月7日以粤食药监局法〔2017〕37号发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及取得总局资格认定批件的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履行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以及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落实食品药品主体责任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综合管理。
第三条企业应当保证生产销售的产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标准的要求,并对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药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企业作为保证食品药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制度,对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定期进行自查,并按要求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第五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事权划分实施意见》明确省、市、县三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落实企业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事权划分,督促、指导企业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重点监管企业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进行监督检查。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辖区企业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全市重点监管落实企业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进行监督检查。
注意!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解读
注意!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解读文/日化砖家众所周知,化妆品检验是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的重要环节,事关化妆品的质量安全。
同时,检验检测也是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高技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在服务市场监管、提升产品质量、推动产业升级、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经济的高速发展、行业法律的完善趋严,对质检中心、检验检测机构提出了更高要求。
以化妆品行业为例,2019年9月10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实施《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称,只要符合《规范》要求的检测机构通过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备案后即可处理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测工作。
与此同时,自新法规体系建立,对化妆品安全功效宣称的严格要求让检验检测市场容量空前放大,也暴露了这一市场中的不少隐藏风险。
伴随着近年来行业内涌现出多家化妆品检验机构,这一产业链的竞争开始变得激烈,由此也造成了整个化妆品检验市场的低价竞争与乱象。
如此长期以往,相当于在给化妆品生产企业和品牌方“埋雷”,也将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尤其是自去年至今,频繁有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被曝出问题、被责令整改,不难预见,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或将成为监管下一步的重心。
为应对社会各界呼唤完善相应的监管规则。
市场监管总局积极作为,于2021年4月8日制定公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28条,立足于解决现阶段检验检测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着眼于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从业机构主体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行为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且《办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2021年5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解读》,以解决现阶段包括化妆品在内的检验检测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政策解读中划出了以下重点:(1)关于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的主体责任。
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送审稿,截止到2月14日)
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送审稿,截止到2月14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送审稿,截止到2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保证化妆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维护化妆品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对化妆品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范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所生产经营的产品质量及其安全负责,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各级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创新发展〕鼓励化妆品的研究与创新,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化妆品新技术的推广与应用,推动化妆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社会共治〕鼓励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和利益相关者依法成立各类社会组织,开展和参与化妆品安全治理活动,公平对待社会第三方力量,提升行业自律和社会治理水平,推进化妆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化妆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化妆品安全信息,对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专家咨询〕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发挥科研、医疗、检验、企业、法律等有关方面专家的作用,可以成立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提供支持。
第八条〔信息公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统一信息平台依法及时公开化妆品监督管理信息。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九条〔生产许可制度〕从事化妆品生产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生产许可,并在许可的范围内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相关标准组织生产。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9年第47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广州市采洁化妆品有限公司停产整改的通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9年第47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广州市采洁化妆品有限公司停产整改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8.02•【文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9年第47号•【施行日期】2019.08.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9年第47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广州市采洁化妆品有限公司停产整改的通告近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广州市采洁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了飞行检查。
检查中,发现该企业严重违反《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有关规定,质量管理体系主要存在以下缺陷:一、机构与人员方面企业生产负责人对部分生产过程不熟悉,未履行相应职责。
二、厂房与设施方面(一)包材库无温湿度监测设备和记录,部分区域漏雨,地面有积水;无防鼠、防虫、防尘、防潮等设施。
(二)生产区域各功能区间未严格区分人流物流走向,操作人员可随意进出各生产区域,不能有效避免交叉污染。
(三)乳化车间排风口和排污管出口直接穿墙与外界相通,开口较大,不能有效防止污染。
在乳化锅外壁发现一只活蟑螂。
(四)企业未建立成品库,厂房院内搭建的2个露天简易帐篷内堆放有成品及包材,地面潮湿有水。
三、设备管理方面(一)乳化锅及物料输送管道清理不彻底,有物料残留,电机表面有污渍且电线裸露;乳化锅顶部堆放手套、锈蚀的螺丝刀、纸巾等杂物。
(二)部分计量器具未检定,如灌装间内用于生产过程巡检的1台数字电子秤、制作间内均质搅拌锅的压力表等。
(三)无水处理系统定期清洗、保养、消毒记录。
四、物料与产品方面(一)企业未按《物料供应管理制度》的规定对水杨酸供应商进行评估、检查。
(二)半成品存储罐标识信息不全,如品名为“采洁染发膏B”的半成品存储罐仅标识了2019,无具体生产日期和有效期。
(三)未按规定留样,如韩秀精油蜡染(批号:CJ2019061001)和采洁型色茶香染(批号:CJ2019061001)未留样。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责任约谈办法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责任约谈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2.29•【字号】粤食药监局健〔2016〕281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药政管理正文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责任约谈办法(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12月29日以粤食药监局健〔2016〕281号发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促进食品(含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行为,提高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及时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及《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责任约谈,是指我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约谈机关)根据法定职责,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为目的,约见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指导落实整改,督促全面落实主体责任而进行的告诫谈话。
第三条责任约谈对象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必要时,约谈机关可以要求该单位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参加约谈。
被约谈人在约谈前应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第四条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约谈机关可以实施责任约谈:(一)发生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可能引发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蔓延的;(二)在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跟踪检查、“双随机”抽查中发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三)申请人涉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事项,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应当依法变更、备案而未主动申请变更、备案的;(四)监督抽检(验)或风险监测发现产品存在较大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的;(五)发布严重违法广告或者夸大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六)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对存在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进行整改,或者未按相关规定召回不安全产品的;(七)多次被投诉举报且核查属实或者未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可能存在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的;(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责任约谈的其他情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第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第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2015年12月15日发布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生产监管,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食品化妆品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4号)相关要求,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有关法规,现就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许可制度。
从事化妆品生产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其式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二、已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放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其许可证有效期自动顺延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
三、自2016年1月1日起,凡新开办化妆品生产企业,可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要求,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核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四、自2016年1月1日起,凡持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可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要求,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换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五、为便于统一管理,对2016年底《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尚未到期的化妆品生产企业,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换发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汇编(五)-化妆品篇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十五条 首次进口的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化妆品的说明书、 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 文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签定进口合同。 第十六条 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 准进口。 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化妆品,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四章 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并指定化妆品 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工作。 第十八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聘请科研、医疗、生产、卫生管理等有 关专家组成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对进口化妆品、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和化妆 品新原料进行安全性评审,对化妆品引起的重大事故进行技术鉴定。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设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对化妆品实施卫生 监督。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从符合条件的卫生专业人员中聘任,并发给其证章和证件。 第二十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在实施化妆品卫生监督时,应当佩戴证章, 出示证件。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对生产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当负责保密。 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向生产企业和经营单 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安全性资料,任何单位不得拒绝、隐瞒 和提供假材料。 第二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及卫生监督检验机 构不得以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生产、 销售化妆品, 不得监制化 妆品。 第二十三条 对因使用化妆品引起不良反应的病例,各医疗单位应当向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 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 3 到 5 倍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 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的所有企业和个人。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牙齿和口腔黏膜,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以及保持其处于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对因化妆品质量安全问题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化妆品质量安全知识。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对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原料与产品管理国家对化妆品原料实行目录管理,禁用原料、限用原料、已使用原料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根据原料的理化特性、功效特点等情况,对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新的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美白剂以及其他较高风险的新原料,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其他新原料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报告使用新原料产品的安全状况。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使用新原料产品安全状况、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等,将未发现存在安全风险的新原料纳入已使用原料目录;属于限用原料的,根据原料用途,同时分别纳入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等限用原料目录。
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督促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质量安全责任意识,规范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行为,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依法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对其注册或者备案的化妆品从研发、生产、经营全过程质量安全进行管理。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应当对生产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化妆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受托生产企业对生产活动负责,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制,明确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岗位的职责,各岗位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要求,逐级履行相应的化妆品质量安全义务,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章质量安全关键岗位要求第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下同)对化妆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应当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源,合理制定并组织实施质量方针,确保实现质量目标。
企业应当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按照质量安全责任制的要求,协助法定代表人组织企业质量安全管理相关人员依法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委托本企业其他人员对企业进行全面管理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上述被委托人代为履行化妆品质量安全全面管理工作。
法定代表人应当与被委托人签订授权委托书,明确被委托人应当履行的质量管理职责并授予相应的权限,且其代为履行职责行为可追溯。
法定代表人应当对被委托人代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为履行化妆品质量安全全面管理工作的被委托人,应当加强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具备对化妆品质量安全重大问题正确决策的能力。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卫生监督行为,保护消费者和公众的健康安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三条卫生监督部门负责本细则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社会责任,确保化妆品卫生安全。
第五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合理、有效的原则。
第二章主体责任第六条化妆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职责,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七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确保销售的化妆品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八条化妆品使用者应当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化妆品,使用时应按照说明书正确使用。
第九条化妆品广告发布者应当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准确,不得误导消费者,不得涉及虚假宣传。
第十条化妆品卫生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章卫生监督要求第十一条化妆品生产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符合要求的生产设施、设备和技术条件;(二)有完整的原料和产品质量控制体系;(三)有健全的生产记录和质量跟踪制度。
第十二条化妆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质量检测和风险评估制度,对每批次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测,确保产品质量稳定。
第十三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和设备;(二)经营的化妆品必须经过质量检验合格;(三)对销售的化妆品进行追溯和储存管理。
第十四条化妆品使用者应当按照使用说明正确使用化妆品,避免使用过期或变质的产品,避免过量使用和接触眼睛等敏感部位。
第十五条化妆品广告发布者应当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准确,不做虚假宣传,不涉及医疗保健功能的宣传。
第十六条化妆品卫生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进行抽检,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及时向公众公布违规情况。
第四章处罚及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化妆品生产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应当依法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广东省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指南(试行)
广东省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经营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广东省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的经营者。
化妆品经营包括传统渠道和电子商务渠道方式。
传统渠道包括商场超市、美容美发店、专营直销店、妇婴专用品店、酒店、批发市场、批发企业等。
电子商务渠道包括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电话销售、电视销售等。
第三条化妆品经营企业应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经营主体责任。
化妆品经营企业可参照本指南在化妆品采购、验收、贮存、销售、产品召回及不良反应报告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障经营过程中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二章职责及制度第四条化妆品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化妆品经营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
化妆品经营企业应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化妆品质量管理部门或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化妆品采购、验收、贮存、销售、产品召回及不良反应报告等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化妆品经营企业通过建立化妆品质量管理制度体系保障经营质量。
主要制度包括:化妆品质量管理岗位职责、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制度、化妆品采购验收和贮存管理制度、经营场所和仓库卫生管理制度、不合格品管理和召回制度、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及人员培训制度等。
第三章化妆品采购、验收及贮存第六条化妆品经营企业须从具有化妆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化妆品,索取供应商证件材料,建立供应商档案。
供应商档案包括以下材料:()化妆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经营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应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查询核实化妆品备案信息,记录产品备案编号;()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化妆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进口化妆品的有效检验检疫证明。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监管规范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监管规范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监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监管效能,督促经营者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对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生产、销售、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工业产品及其经营者的质量信用分类监管。
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计量器具、特种设备及其经营者的质量信用分类监管不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产品质量信用(以下简称质量信用)分类监管,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将产品及其经营者质量信用行为进行量化记分,并根据记分情况实施差异化监管的措施。
第四条质量信用分类监管工作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全省质量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质量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称县(区)局)及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的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落实本辖区的质量信用分类监管工作。
第二章质量信用记分第一节记分规则第六条质量信用的记分对象包括产品和产品的经营者。
产品的经营者分为生产者和销售者(含用产品提供经营性服务的服务业经营者)。
产品以同一商标(品牌)的同一类别〔指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的大类〕产品作为一个记分对象。
经营者以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作为一个记分对象。
第七条质量信用记分的统计周期为36个月,自质量信用事项首次被市场监管部门确认之日开始计算。
质量信用记分动态统计最近36个月的事项记录。
第八条质量信用记分包括起始分、扣除分、修复分和奖励分。
起始分为12分,在记分对象产生第一条质量信用记录时赋予。
记分对象如有失信事项则扣分,记扣除分;扣分后,如符合本规范相关规定的,可酌情修复,记修复分。
2024年化妆品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2024年化妆品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一、工作目标2024年化妆品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加强对市场上化妆品的监管,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具体目标如下:1. 提高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合规意识和质量管理水平,减少不合格产品的产生。
2. 加强对化妆品销售环节的监督,加大对虚假宣传和欺骗消费者行为的打击力度。
3. 提升消费者对化妆品安全知识的了解和保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4. 加强与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合作,共同推动化妆品监管工作的开展。
二、工作重点根据上述目标,2024年化妆品监督检查的工作重点将放在以下几个方面:1. 加强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1)组织开展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等企业资质情况。
(2)加强对化妆品生产过程的监督,重点检查原料采购、生产工艺等环节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3)加强对化妆品质量抽查工作,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4)加大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置力度,确保不合格产品不流入市场。
2. 加强对化妆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
(1)加强对化妆品销售渠道的监管,依法查处无证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
(2)加强对化妆品广告宣传行为的监督,打击虚假宣传和欺骗消费者行为。
(3)加强对电商平台的监测和管理,规范化妆品网络销售行为。
3. 提升消费者对化妆品安全知识的了解和保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1)加大对消费者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其对化妆品安全的认知。
(2)开展消费者培训活动,提高其识别不合格产品的能力。
(3)加强对消费者投诉的受理和处理工作,及时解决消费者的问题和需求。
4. 加强与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合作。
(1)加强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共同推动化妆品监管工作的开展。
(2)加强与化妆品行业协会的合作,依法依规制定和修订行业标准。
三、工作措施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我们将采取以下工作措施:1. 加强人员培训。
(1)加强对化妆品监督检查人员的培训,提升其专业知识和技能。
学习解读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学习解读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12月29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2022年第125号)”,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从监督管理的角度来看,除了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外,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也将成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由五章组成,即总则、质量安全关键岗位要求、质量安全管理机制、监督管理、附则。
纵观规定,可以概括为“两人两制”。
即法定代表人和质量安全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制和风险防控动态管理机制。
对于企业而言,人是第一生产力。
企业的一切结果都是企业员工行为的结果,在排除执行者人为失误的前提下,确切的说是关键管理者授意下员工行为的结果,所以规定中重点强调了法定代表人和质量安全负责人两人的职责要求和能力要求。
通过法定代表人和质量安全负责人的有效履职在管理层面上来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法定代表人在决策层面上需要质量安全负责人这一在质量安全管理专业领域中有专长的人作为军师,为其提供支持,在管理层面上需要质量安全负责人发挥其技术和专业优势,组织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和建立并执行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在执行层面上需要质量安全负责人亲力亲为把控质量安全关键环节。
如上所述,那是不是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全部都是落在法定代表人和质量安全负责人身上呢或者说是“千斤重担两人挑”呢?当然不是。
每款产品的上市是在多个职能部门和多个岗位人员协同作用下完成的。
其中的每个职能部门和每个岗位都需要对产品的质量安全承担相应的责任。
通俗地讲这就是质量安全责任制。
法定代表人和质量安全负责人在下面各层级履行化妆品质量安全义务时需对其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进行把控。
此外,在企业制度层面上,需建立基于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审核、生产一致性审核、产品逐批放行、有因启动自查、质量管理体系自查等工作制度和机制。
《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解读
一、立法背景
(二)广东化妆品产业规模大
3.特殊用途化妆品数量多
截止2019年4月广东特 化有效批件5016件,占全 国总量的48%。
一、立法背景
(三)化妆品安全问题客观存在
“四非”问题屡禁不绝 擅自改变已注册配方生产 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不规范 网络销售化妆品问题突出
二、基本原则
(一)与现行化妆品法规不相冲突 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持方向性一致,没有出现相违背的内容。 (二)与广东化妆品监管实际结合 针对产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和监管工作中面临的主要困难,对《化妆 品卫生监督条例》未能涉及的有关内容进行创设,对不够完善的部分进 行补充。 (三)与国家化妆品监管立法衔接 领会国家化妆品监管立法精神,吸收《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草案) 相关制度设计,如委托生产、网络化妆品交易、产品召回及法律责任等 方面的内容。 (四)充分借鉴相关领域法律法规 借鉴《电子商务法》、《食品安全法》及《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最 新立法工作经验,力求制定符合当前化妆品安全监管形势要求和产业升 级发展需要的地方条例。
一、立法背景
(一)《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不足
5. 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足,缺乏相应法律责任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对经营未备案产品、生产环节质量 管理缺陷、经营环节索票索证及台账管理不足等比较普遍存 在的不规范行为并未设立罚则,对化妆品委托生产、化妆品 网络经营等新业态领域也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立法背景
四、总则解读
(一)原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化妆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维护化妆品市 场秩序,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条例。
四、总则解读
(二)条款释义
1.如何理解本条例的立法目的?
2023年药、械、妆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持有人应当建立覆盖药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质量标准和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确保药品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第十二条 持有人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涵盖药品的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生产经营、上市后研究、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等全生命周期过程;应当建立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所生产的药品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
第九条 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药品放行职责,确保每批已放行药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相关法规、药品注册管理要求和质量标准。未经质量受权人签字同意,产品不得放行。
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药学或者相关专业背景,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执业药师资格,五年以上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从事过药品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工作,熟悉药品监督管理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二章 持有人关键岗位职责及要求
第四条 持有人应当设立职责清晰的管理部门,配备与药品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明确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生产销售、上市后研究、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等职责,并符合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持有人应当独立设置质量管理部门,履行全过程质量管理职责,参与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活动,负责审核所有与质量管理有关的文件。
第六条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对药品质量全面负责。企业负责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落实全过程质量管理主体责任;负责配备专门质量负责人,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源,保证质量管理部门独立履行职责;负责配备专门质量受权人,保证独立履行药品上市放行责任;负责处置与药品质量有关的重大安全事件,确保风险得到及时控制;负责建立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的培训考核制度;负责配备或者指定药物警戒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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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2.26•【字号】粤食药监法〔2015〕24号•【施行日期】2015.03.3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的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2月26日以粤食药监法〔2015〕24号发布自2015年3月3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活动,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辖区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进行监督检查和综合管理。
第三条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计划管理、统一方法、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灵活高效、综合评价的原则进行统筹管理。
第四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和评价考核。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和评价考核。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价考核。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活动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价考核。
第五条省、市、县三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权责清晰、分工协作、相互监督的原则进行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事权划分。
第六条监督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和便民高效原则。
监督检查不得向被检查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科学应用监督检查结果,完善监督检查方式方法,提升监督检查效能,改善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状况。
第二章企业主体责任第九条化妆品生产企业依法应当承担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可按以下分类归集:(一)企业准入责任;(二)产品准入责任;(三)原料控制责任;(四)生产过程责任;(五)产品检验责任;(六)标签标识责任;(七)产品营销责任;(八)产品质量追踪责任;(九)其它质量安全责任。
第十条化妆品经营企业依法应当承担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可按以下分类归集:(一)企业准入责任;(二)产品合法性责任;(三)经营过程责任;(四)产品营销责任;(五)广告宣传责任;(六)产品质量追踪责任;(七)其它质量安全责任。
第三章监督检查责任第十一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安全形势和监管资源条件,按照部门层级由上而下检查难度递减、覆盖范围递增的原则,依法及时分类制定和调整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项目、检查方法与事权划分。
第十二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计划和管理全省企业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实施省级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查处省级职权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监督检查和评价下级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评价并通报全省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三条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企业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实施市级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查处市级职权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监督检查和评价下级监督检查工作;汇总、分析、评价并通报本市监督检查结果;按要求向省级部门报送监督检查信息。
第十四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实施县级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查处县级职权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汇总、分析、评价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检查结果;按要求向市级部门报送监督检查信息。
第四章监督检查方法第十五条企业主体责任监督检查类型包括省级监督检查、市级监督检查和县级监督检查,各检查类型应当相互覆盖各级事权但应尽可能避免对同一企业重复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企业主体责任监督检查方法包括现场监督检查、书面监督检查、飞行监督检查和日常巡查,各种检查方法应当综合应用。
第十七条县级监督检查应当对辖区内所有化妆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一次进行现场检查;按照网格化监管要求,组织各单元网格责任人对辖区内化妆品经营企业进行日常巡查,对主流市场、批发市场及敏感区域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当每月不少于一次进行巡查。
第十八条市级监督检查应当对辖区内所有较高风险的化妆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一次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其它化妆品生产企业每年应当至少一次书面检查,并按企业总量的一定比例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至少覆盖全市各区县;对辖区内主流市场、批发市场及敏感区域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当确定一定数量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至少覆盖全市各区县。
第十九条省级监督检查应当对辖区内所有高风险化妆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一次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其它化妆品生产企业每年应当按企业总量的一定比例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至少覆盖全省各市;对全省主流市场、批发市场及敏感区域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当确定一定数量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至少覆盖全省各市。
第二十条省级监督检查、市级监督检查应当抽取一定比例的下级当年已完成监督检查的企业进行复查。
第二十一条各级监督检查均应根据应监督检查企业总量,确定一定的比例进行飞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监督检查计划第二十二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化妆品安全形势和监管资源条件,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颁布《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表》(表1)、《化妆品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表》(表2)。
第二十三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地化妆品安全形势和各级监管资源条件,依据本办法第二、第三、第四章的规定,于每年一月前制定下达本年度《全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年度任务计划总表》(表3),明确各级监督检查数量、检查周期、覆盖程度和检查方法。
第二十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于每年二月前制订下达本级本年度《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计划明细表》(表4),明确监督检查企业、检查方法、计划检查时间等内容。
第六章监督检查实施程序第二十五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当根据本级制订的《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计划明细表》开展监督检查活动,特殊情况时可以进行适度调整计划并如实纪录。
第二十六条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和飞行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按照下列程序实施检查:(一)出示《行政执法证》;(二)告知监督检查的目的和要求;(三)按照规定的监督检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后,如实填写监督检查表,并根据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四)汇总检查情况后,必须在监督检查表上作出明确的“合格”或“不合格”的检查结论;(五)经核对无误的监督检查表由现场执法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签字后各存一份,对监督检查结论有不同意见的,被检查单位可以申辩陈述并在签名处注明;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予以备注说明。
第二十七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订公开、便民、高效的书面检查程序,对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书面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要现场提出处理意见。
发现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符合立案查处条件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七章监督检查工作要求第二十九条参与企业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规定,严格检查、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第三十条监督检查人员进入企业现场检查时,应遵守企业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等制度要求。
第三十一条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八章监督检查结果应用第三十二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省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填报本级《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报表》(表5)、《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汇总报表》(表6)、《广东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综合评价表》(表7)。
第三十三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未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业应当增加监督检查的强度和频次,涉及违法违规的,应依法查处。
第三十五条上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客观公正评价下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情况,对于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和所在区域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状况长期得不到改善的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下列术语的含义: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是指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
监督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对辖区内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是否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而进行的日常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应用的活动。
现场检查,是指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到企业现场,采取现场查看、人员询问、查阅文件档案等方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书面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要求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是否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进行自查并对自查结果真实性负责的活动。
飞行检查,是指事先不通知检查对象实施现场检查。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15年3月31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表1.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记录表;表2.化妆品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记录表;表3.全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年度任务计划总表;表4.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年度计划明细表;表5.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报表(季报、半年报、年报);表6.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汇总报表(季报、半年报、年报);表7.广东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综合评价表),此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