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院前120急救网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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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院前急救,是指“120”网络医院及其下设的急救机构在医疗急救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下,对急、危、重伤病员在事发现场和转送医疗机构途中的院前紧急医疗救护。

第二条院前急救工作总体遵循“统一受理、统一指挥、分片分区、就近就急、 (考虑专科)尊重自愿”的原则,保证急救工作高效、及时、安全。

第三条“120”网络医院及其下设的急救机构,是指由市卫生健康局按有关建设标准评审合格后,由市卫生健康局审批并统一命名、挂牌的承担“120”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院前急救网络由市卫生健康局、市 120 急救指挥中心、“120”网络医院及其下设的急救机构组成。依托市“120”指挥调度平台,通过各急救机构实施院前急救与院内救治,形成统一指挥、合理分流、就近派车、快速反应、有效救治的急救网络。

第五条凡未申请加入院前急救网络的单位,其救护车不得擅自使用“120”标志。

第六条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组建有专业特长(急诊医学、重症医学、创伤、传染病、生化中毒

等)的应急专业救护队,其他医疗机构应配备一个院前救护小队,除承担日常急诊任务外,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由市卫生健康局调遣参加救护工作。

第七条市卫生健康局职责

(一)规划设置并组织领导全市院前急救体系建设与运行。

(二)协调财政部门,建立长效、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

(三)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辖区内人口数量、地域范围、经济条件等,加强急救中心的应急储备。

(四)加强监督,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

(五)制定院前急救规范化文件和突发重大伤亡事件救治应急预案。

第八条市 120 急救指挥中心职责

(一)统一协调、指挥、调度全市院前急救工作,统筹医疗急救资源。

(二)设立“120”急救医疗呼救电话,实行24 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接受呼救。

(三) 指导院前急救网络成员单位急救工作,确保急救网络正常运行;制订年度考核方案,实施院前急救网络成员单位年度考核工作,报告年度考核工作总结及拟选性先进单位和个人呈局审定通报表彰。

(四)负责院前急救医疗信息的登记、汇总、统计、保管和报告。

(五)负责组织实施全市重大活动的医疗救治保障工作。

(六)承担全市突发重大伤亡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的指挥调度工作。

(七)建立规范的院前急救与医院急诊的有效衔接流程。

(八)加强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培训,定期组织演练、考核。

第九条“120”网络医院及其他急救机构的职责

(一)服从市 120 急救指挥中心的指挥、调度、管理,承担急、危、重病伤员的院前急救工作。

(二) 建立专业化“120”急救队伍,配备足够的人力资源,做到 24 小时院前急救应诊。

(三)执行急救医疗操作规范。

(四)在急救站内部,开展急救知识、技能的培训,开展急救医学的科研、学术交流、辖区急救知识宣教工作。

(五)按照国家、省、市、县(市)有关规定,对“ 120”急救车辆及其急救医疗药品、器械、急救设备、通讯设备和医务人员等进行日常管理。

(六) 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急救医疗服务价格,并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七)制定方案鼓励卫生技术人员从事院前急救医疗工作。

第十条“120”网络医院应按有关标准进行建设、管理,做好院前急救与院内抢救的衔接,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院前急救规范和急救流程,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努力提供全程优质服务。

第十一条院前急救实行统一调度、区域救治 (县城分为西南城区片和东北城区片),执行首诊负责制和 24 小时应诊制,接到“120”急救指令后,原则上在 5 分钟内出车。

第十二条“120”网络医院要做到专车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动急救车辆执行非“120”指令的任务。

第十三条“120”网络医院的“120”专用车辆,使用“120”和国际通用“蛇杖”急救标志。

第十四条院前急救工作实行统一着装、统一病历格式、统一收费标准、统一车辆装备、统一车辆标识。

第十五条从事院前急救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急救医师年龄 50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医学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病房临床工作三年以上;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必须取得相关急救培训合格证书。

(二)急救护士年龄 45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护理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临床护理工作二年以上;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必须取得相关急救培训合格证书。

(三)急救司机年龄 50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高中以上学历,具有B 照以上驾驶证,驾龄三年以上;必须取得相关急救培训合格证书。

(四)担架员年龄在 40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了解和熟悉各种环境下的搬运技术,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六条在灾害救援、伤员被困以及伤员运送受阻时,启动 110、119、122 联动程序,救助被困人员,开辟专用通道,保证急救通道畅通。

第十七条在急救过程中,发现伤病员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急救医疗收费,实行成本核算,收费标准执行市卫健、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的统一标准。

第十九条因交通事故伤亡或者经济艰难的患者,根据省市的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支付救治费用。

第二十条对“三无”患者实行区域救治,“三无”患者的医疗急救费用由医疗机构按规定逐级上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15 号)

和省市有关规定,争取疾病应急救助资金支持,杜绝见死不救现象发生。

第二十一条院前急救培训经费列入各级医疗机构继续教育经费。

第二十二条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卫生健康局依据相关规定赋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卫生健康局将依据有关规定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销网络医院资格。

(一)不按规定配置、保养、维修、更新和使用急救医疗药械、通讯设备的。

(二)出车不及时,延误救治时间的。

(三)不服从市 120 急救指挥中心统一调度、指挥的;不执行首诊负责制和 24 小时值班制的;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不遵守就近就急原则进行救治、转运,或者将“三无”患者送到本急救区域外的其他医院的。

(五)擅用值班救护车执行非急救任务,或者耽误出诊任务的。

(六)人员配备不合理,或者未取得上岗资格的。

(七)院前急救病历书写不规范,反馈不及时,或者不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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