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居住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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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居住证制度实施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
【发文字号】呼政发[2017]22号
【发布部门】呼和浩特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5.08
【实施日期】2017.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居住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17〕2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相关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居住证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5月8日
呼和浩特市居住证制度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居住证暂行条例》(第663号国务院令)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好居住证制度实施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16〕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促进我市人口资源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不断改进服务管理方式方法,推进新形势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逐步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全面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努力为流动人口居住、工作、生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1.依法办理,保障权益。
居住证是国家法定的公民异地居住证件,关系群众的合法权益,必须依法依规办理。
同时,要创造条件逐步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各种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切实保障持证人合法权益。
2.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实施居住证制度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
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公共服务资源实际情况出台相应配套制度,做到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3.统筹规划,协同配合。
实施居住证制度涉及政府多个职能部门,各级政府要牵头做好实施居住证制度的统筹规划工作。
同时,各职能部门也要做好协作配合,确保居住证
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总体目标
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2016年,实现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力争到2020年,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城乡建设、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信息的共享应用,逐步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实现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政策措施
(一)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
1.准确把握居住证的性质
《内蒙古自治区居住证》是非本地常住户口人员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参与本地区社会事务的凭证。
2.加强流动人口暂住登记
流动人口申报暂住登记,既是法定义务,也是申领居住证的基础,乡镇(街道)、居(村)委会要积极配合各级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工作,努力做到登记项目内容完整、准确。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为办理暂住登记的人员免费制发登记凭证。
3.明确居住证申领条件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我市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录入流动人口系统已满半年,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