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居住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居住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居住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居住证制度实施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

【发文字号】呼政发[2017]22号

【发布部门】呼和浩特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5.08

【实施日期】2017.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居住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17〕2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相关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居住证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5月8日

呼和浩特市居住证制度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居住证暂行条例》(第663号国务院令)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好居住证制度实施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16〕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促进我市人口资源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不断改进服务管理方式方法,推进新形势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逐步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全面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努力为流动人口居住、工作、生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1.依法办理,保障权益。居住证是国家法定的公民异地居住证件,关系群众的合法权益,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同时,要创造条件逐步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各种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切实保障持证人合法权益。

2.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实施居住证制度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公共服务资源实际情况出台相应配套制度,做到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3.统筹规划,协同配合。实施居住证制度涉及政府多个职能部门,各级政府要牵头做好实施居住证制度的统筹规划工作。同时,各职能部门也要做好协作配合,确保居住证

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总体目标

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2016年,实现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力争到2020年,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城乡建设、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信息的共享应用,逐步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实现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政策措施

(一)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

1.准确把握居住证的性质

《内蒙古自治区居住证》是非本地常住户口人员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参与本地区社会事务的凭证。

2.加强流动人口暂住登记

流动人口申报暂住登记,既是法定义务,也是申领居住证的基础,乡镇(街道)、居(村)委会要积极配合各级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工作,努力做到登记项目内容完整、准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为办理暂住登记的人员免费制发登记凭证。

3.明确居住证申领条件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我市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录入流动人口系统已满半年,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

呼和浩特市概况

呼和浩特市概况 各位朋友大家好!欢迎大家来到我们的首府,呼和浩特。 呼和浩特地理位置优越,早在汉唐时期,这里就是中原地区开展对外交往的重要通道,是"草原丝绸之路"的枢纽。明清时期,已是商贾云集之地。目前,呼和浩特已同世界上26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广泛的经济、技术合作和文化交流关系,形成了外向带动发展,全面开放的新格局。呼和浩特是我国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享有国家赋予的特殊优惠政策。经过50多年的建设,呼和浩特已成为一座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社会进步、科教发达、交通便利,具有鲜明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的新型城市。今年的8月呼和浩特被评为中国“乳都”。 呼和浩特是华夏文明的发祥地之一。是祖国北疆的一座历史文化名城。无论是远古时期的"大窑文化"遗址,还是战国时期的云中古城遗址,或是明清时期的召庙艺术等,都真实地记录了呼和浩特的悠久历史,显示了这座塞外名城的古老神韵。呼和浩特,是蒙古语,意思是青色的城,,简称“青城”。因召庙众多,故又称之为“召城”。 (呼和浩特,是蒙古语,其汉语意思为“青色的城”,简称“青城”。因召庙云集,故又称之为“召城”,在漫长的历史岁月中,留下了许多具有民族特色和宗教特色的召、寺、塔、壁画等。著名的有大黑河畔的汉代昭君墓,东郊的汉代白塔,明清时代的大召、席力图召、五塔寺、清真大寺、将军府、玉泉井等。其中罕见的五塔寺蒙文天文图,端庄的召庙佛像,高耸的望月楼,庄重的公主府,巍峨的白塔,风格独特,技艺精湛,是我国北方的建筑艺术珍品。还有土默特学校和尔齐召等早期革命纪念地。乌素图召、青山公园、喇嘛洞、哈素海、以及旧石器时代文化象征大窑文化等。从大窑文化算起呼和浩特至今已有50万年前历史可见其历史的久远。) 早在炎黄时代,中国古代北方民族就已活跃在历史舞台上,直至战国时期蒙古高原的历史正式拉开了帷幕。公元前306年,赵武灵王在此演兵,并沿阴山修筑长城,并设云中郡。汉朝初期,匈奴与中原地区兵戎相争,,后通过“和亲”改善了关系,“昭君出塞”的故事就发生在那个时期,古今闻名的“昭君墓”就坐落在呼和浩特市外大黑河南岸,成为民族团结的象征;魏晋南北朝时期,鲜卑族拓拔部在北方兴起,当时依附北魏政权的“敕勒庭”在今南阴山的草原上驻牧,这里便有了“敕勒川”之称。它的早期都城“盛乐”就在今呼和浩特南60公里的和林格尔县境内;隋唐时期,突厥在此一带活动频繁,后来逐渐发展成为边塞互市场所——“白川道”。唐太宗贞观年间,大将李责率兵至云中,大败突厥于白川道(今名蜈蚣坝,在呼和浩特市北)。公元10世纪初,契丹人建立了辽国,在此设天德军及丰州。丰州帮址在今呼和浩特东南约20公里的白塔村附近。明隆庆六年(572年),蒙古土默特部领主阿勒坦汗来丰州一带驻牧,不久统一了蒙古各地和漠南地区。万历九年(1581年),阿勒坦汗和他的妻子三娘子在这里正式筑城,城墙用青砖砌成,远望一片青色,“青城”之名由此而来,明王朝赐名为“归化”。此城筑成后不久,阿勒坦汗便去世,其妻三娘子成为这座城市的主宰。三娘子力主与明王朝和睦相处,以致辞蒙汉两族不用兵革达30年之久。长城沿线的人们为纪念这位草原女杰,将此城称作“三娘子城”;清初,三娘子城被清军焚毁。并改名为“绥远城”,城内主要是军营。清末,归化城与绥远城合并,称归绥。1928年绥远建省,以归绥县城区设立归绥市,作为省会。1949年9月19日,国民党政府绥远省主席董其武率部起义,绥远省全境解放。1950年1月20日,成立归绥市人民政府,1954年,撤销绥远省建制组建内蒙古自治区,同时更名为“呼和浩特”,成为自治区的首府。 呼和浩特位于内蒙古中部,黄河总和平原土默特平原的东东北部,平均海拔1000米,北枕巍峨的大青山,南临滔滔黄河水,东依连绵起伏的蛮汉山,西与土默特右旗接壤。周围分别与卓次县毗连,隔黄河相望就是著名的鄂尔多斯高原。黄河、大黑河会乌拉素河形成的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中心城区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面青苗补偿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宛政(2011)38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中心城区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面青苗补偿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 知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索引号: N0001-1801-2011-01038-00180-18文号: 宛政〔2011〕38号阅读次 数: 223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市环城高速所围合的约400平方公里区域)国有建设征收土地地面青苗补偿和附着物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9〕87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南阳城市规划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宛政〔2007〕25号)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理顺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管理权限的意见》(宛政〔2009〕61号)有关精神,制定了《南阳市中心城区青苗补偿标准》和《南阳市中心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对应地类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中心城区土地补偿安置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卧龙、宛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对被征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类划分、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补偿和附着物补偿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市中心城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采取征地包干办法进行,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落实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工作。卧龙、宛城区国土资源局、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根据市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按照土地征收工作程序组织实施,做好被征收土地群众的安置补偿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督促区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土地征收任务。 三、对涉及附着物补偿费用超出本标准的特殊情况,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组织市监察、国土、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补偿安置方案。线性或国家重点工程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本标准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地面青苗及附着物的补偿。市中心城区内的国有农用地和其它土地地面青苗补偿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卧龙、宛城区所辖的土地和鸭河、官庄工区及各县市所辖的土地,在征收征用土地时的地面青苗补偿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也可根据本地实际,制订相应的补偿标准,报市政府备案。 五、本标准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南阳市中心城区青苗补偿标准 2.南阳市中心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对应地类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政府通告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政府通告 第5号 《北京市宣武区行政机关移送无管辖权行政违法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已经2007年1月31日区人民政府第3次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二OO七年三月五日

北京市宣武区行政机关 移送无管辖权行政违法案件和 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机关之间的协作与配合,保证行政违法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得到及时查处,根据国务院《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无管辖权行政违法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发现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损害行政管理秩序,但不在本机关管辖范围内,依法应由其他行政机关查处的行政案件及相关线索。 本规定所称涉嫌犯罪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发现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及相关线索。 第三条本区行政机关移送无管辖权行政违法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区政府统一领导、协调全区无管辖权行政违法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 各行政机关负责本机关无管辖权行政违法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办理工作。 第五条移送无管辖权行政违法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

第六条对依法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行政违法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推诿。 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行政违法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不得越权管辖,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第七条行政机关移送无管辖权行政违法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和区政府法制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八条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案件及相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一)超出本机关职责管辖范围的; (二)在本机关职责管辖范围内,但超出本机关管辖权限的; (三)超出本机关地域管辖范围的; (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 第九条对同一违法行为,多个行政机关均有权管辖的,已经立案查处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其他有权管辖的行政机关通报查处情况和结果。 对同一违法行为,一个行政机关已经给予罚款处罚的,其他有权管辖的行政机关不得再给予罚款处罚。 第十条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移送无管辖权行政违法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指定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专门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妥善收集、整理、保存证据材料; (二)核实有关情况,确定接受移送的机关; (三)与接受移送的机关进行沟通、协商;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南阳市人民满意公务员的决定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南阳市人民满意公务员的决定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宛政[2014]61号 【发布部门】南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11 【实施日期】2014.09.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南阳市人民满意公务员的决定 (宛政〔2014〕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广大公务员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立足本职,服务大局,扎实工作,无私奉献,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涌现出一批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市委、市政府决定,授予杜学庆等100名同志“南阳市人民满意公务员”称号,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希望受表彰的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全市广大公务员要以先进为榜样,学习他们

的先进事迹和优良作风,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勤政为民,廉洁奉公,不断提高工作水平,为推动南阳转型发展、绿色崛起,建设大美南阳、活力南阳、幸福南阳再立新功。 附件:南阳市人民满意公务员名单 南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1日附件 南阳市人民满意公务员名单(100名) 杜学庆南阳市委办公室信访科科长 陶建勇南阳市人大常委会行管科科长 秦常山南阳市纪委办公室副主任 张建国南阳市委政法委维稳办正科级秘书 陈德林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 潘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主任 张爽南阳市发改委工业发展科科长 谢睿南阳市财政局城市建设科科长 金晓东南阳市公安局监督部法制科副科长 梁其武南阳市公安局高新派出所政委 任振华南阳市公安局交管支队设施管理大队大队长 刘宝玉南阳市人口计生委发展规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改造建设中实行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改造建设中实行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法规标题】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改造建设中实行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呼政发[2004]1号 【颁布时间】2004年01月05日 【生效时间】2004年01月05日 【全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改造建设中实行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优化开放环境,加快城市改造建设步伐,鼓励招商引资开发建设,支持国家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提高城市品位,增强首府城市的吸引力、辐射力和综合服务能力,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落实《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决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城市改造建设中对部分建设项目实行有关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新建主体建筑(不含附属建筑)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绿地率为35%以上,可在开工建设后2年内交付使用的高层建筑建设项目。如高度在70米以上的标志性建筑项目,相应享受更加优惠的政策。 (二)改造建设“城中村”,新建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拆旧建新,绿地率为35%以上,并且按规定妥善安置村民住房,支付了被征地村民的征地补偿费,村民的生产、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可在开工建设后3年内竣工交付使用的整体改造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 (三)在建成区范围内,利用国有建设用地,新建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危旧房屋的拆除面积具有一定规模,绿地率为35%以上,可在开工建设后2年内竣工交付使用的危旧房屋改造建设项目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 (四)为建设城市公共绿地、广场,投资拆迁多处边角地段的危旧房屋,总计拆迁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在异地开发建设新建项目,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绿地率为35%以上;开工建设后2年内竣工交付使用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 (五)经自治区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大型公共建筑重点项目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公益性建设项目。 二、优惠政策内容 (一)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建设项目,减免收费项目如下: 1、免交政府收取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 2、免交水资源管理费; 3、免交绿化费及绿化勘察设计费;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内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 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呼政发[2017]61号 【发布部门】呼和浩特市政府805062028 【发布日期】2017.11.22 【实施日期】2017.1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呼政发〔2017〕6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11月22日

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开发建设,优化发展环境,加大招商力度,创新招商模式,促进高端要素加速汇聚,全面提升区域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建设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的决定》、《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总体方案》(上报稿),结合新区发展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新区规划范围内投资经营符合《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产业投资导向目录》的各类投资主体(已在呼和浩特市范围内注册的企业搬迁到新区的不享受此政策),按照鼓励产业、主导产业、重点产业、重大产业分别享受对应产业等级优惠政策,外商投资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的鼓励产业、主导产业项目按照提高一个产业等级的原则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条入驻新区的招商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等相关要求,《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准入要求,以及新区产业布局要求。 第四条入驻新区的招商引资项目,需要占地并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工业项目投资规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心城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心城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 卧龙、宛城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驻市有关单位: 现将《中心城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规定》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三日 南阳市中心城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规定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南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中心城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规定如下: 一、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是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拆迁范围内房屋进行评估的基本依据。 二、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标准,根据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确定。 三、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因建设需要拆除时不予补偿。 四、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类别及等级划分,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的土地类别为准。 五、被拆迁房屋的权属及面积原则上以市政府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件认定。实际面积大于房屋权属登记面积的,以权属登记面积为准;实际面积小于权属登记面积的,以实际面积为准。 六、各类房屋及附属设施拆迁补偿标准: (一)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见附件1)。 (二)房屋一般装修补偿标准(见附件2)。 (三)附属物补偿标准(见附件3)。

(四)拆迁补助、奖励标准(见附件4)。 七、各类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计算办法: (一)一般住宅的补偿 一般住宅是指居民自行建造的院落式或伙院式住宅。其拆迁补偿价计算公式为: 补偿价格=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K1×(1-K2)×房屋有证建筑面积。 K1:为住宅房屋补偿调节系数,根据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的土地类别确定(见附件5)。 K2:为房屋成新折旧率,根据房屋使用年限和实际保养程度确定(见附件6)。 (二)成套住宅的补偿 成套住宅指三层以上,室内有卧室、厨房、卫生间配套设施的单元式多层楼房。其拆迁补偿价计算公式为: 补偿价格=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K1×K3×(1-K2)×房屋有证建筑面积K3:为成套住宅层次调节系数,根据房屋楼层确定(见附件7)。 (三)拆迁厂房、办公、仓储、商业用房(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载明“商业”性质的房屋)等房屋的补偿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或协商确定。 八、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在动迁前足额划入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在拆迁管理部门监督下使用。 九、本规定未能涵盖的其它事宜,由市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 2.房屋一般装修补偿标准 3.附属物补偿标准 4.拆迁补助、奖励标准 5.住宅房屋补偿调节系数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https://www.360docs.net/doc/4b2284051.html, 中国机构网2009年03月20日15时29分 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称,《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北京市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6个。其中,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7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8个。 监察局与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民族事务委员会挂宗教事务局牌子;规划委员会挂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牌子;商务委员会挂口岸办公室牌子;外事办公室挂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新闻出版局挂版权局牌子;园林绿化局挂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办公厅保留参事室牌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可使用公务员局、外国专家局名称开展工作。 此外,设置部门管理机构6个: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由司法局管理;农业局由农村工作委员会管理;粮食局由商务委员会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管理局由卫生局管理。 通知全文如下: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京政发〔2009〕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市政府机构设置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保留北京市人民政府参事室牌子) 二、市政府组成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北京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 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挂北京市宗教事务局牌子)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国家安全局 北京市监察局(与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同志们: 地方立法是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立法法赋予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政府的一项重要职权,在保证国家法律实施、管理地方性事务、促进地方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指导、支持和监督下,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紧紧围绕自治区工作大局,不断强化地方立法工作,在创新地方立法机制,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上取得了一定成效。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决定召开这次全区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其目的就是总结交流近年来我区地方立法工作所取得的成 绩和经验,探讨如何进一步提高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地方立法质量的办法和措施。之前,听了相关盟市、旗县、相关部门和专家的发言,见仁见智,讲得很好,深受启发。国务院法制办法制协调司青峰司长,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乔小南主任也分别做了重要讲话,对我区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借此机会,我就进一步做好我区地方立法工作谈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地方立法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国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既是对国家法律的细化和补充,又可以在一些领域为国家立法先行积累经验,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把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相结合,推动本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在我区地方立法实践中,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呼和浩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包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 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和包头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政府规章,自治区和3个少数民族自治旗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近年来,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高度重视法制建设,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急需先立、体现特色、注重质量”的原则,用科学发展观来统领地方立法工作,始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立法理念,地方立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立法效率逐步提高,立法质量不断改善。近五年来,自治区政府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共计36件,呼和浩特、包头市人大常委会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共计29件,“三少”民族自治旗人大

隆安县人民政府政府行政公文转发通知模板

隆安县人民政府文件 隆政发〔××××〕×号 隆安县人民政府转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县直各单位,县级各双管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的通知》(南府发〔××××〕×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印章) ××××年×月×日 (如用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转发上级机关的公文,在正文转发意见中需有“经隆安县人民政府同意”或类似表述。) 南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的通知 (南府发〔××××〕×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企业单位: ××××××××××××××××××××××××××××××××××××××××××××××××。 ××××××××××××××××××××××××××××××××××××××××××××××××××××××××××××××××××××××××××××××××××××××××××××××××××××××××××××××××××××××××××××××××××。 ××××年×月×日

主题词:××××××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年×月×日印发 (共印××份) 式样六

隆安县人民政府文件 隆政处〔××××〕×号 隆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的处理决定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十三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十三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宛政办[2017]35号 【发布部门】南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5.04 【实施日期】2017.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十三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纲 要的通知 (宛政办〔2017〕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十三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纲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4日

南阳市“十三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 发展规划纲要 为推进大美南阳、活力南阳、幸福南阳建设迈向更高水平,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南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河南省“十三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南阳市“十三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纲要》。 一、“十二五”时期的主要成就 “十二五”时期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平凡的五年,也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迈出重要步伐、取得突出成绩的五年。五年来,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等一系列挑战,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稳中求进、改革创新、攻坚克难,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一)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就业局势保持稳定。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着力完善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强化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和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二)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实现重大突破,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稳步提高,管理服务能力切实增强。 (三)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人才队伍建设显著加强。人才培养机制不断创新,人才发展环境不断优化,人才队伍不断壮大,人才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 (四)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用人机制展现活力。不断完善公务员录用交流、登记备案、考核评价、竞争上岗机制,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军转干部接收安置工

XX镇人民政府通知

天秦中乡政发〔2010〕52号 秦州区中梁乡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全乡水利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村、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创先优活动,全面了解水利发展现状,提高水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实行水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和保护,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0]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水利普查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10]30号)、《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水利普查工作的通知》(天政发[2010]46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区水利普查工作的通知》(秦政发[2010]135 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乡实际,为切实做好我乡水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主要目的和意义 水利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国家资源环境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此次水利普查可以摸清我乡河流基木情况,掌握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现状,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了解水利行业能力建设状况,为我镇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基础水信息支撑和保障。搞好此次水利普查,有利于制定水利长远发展规划;有利于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有利于深化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增强水利公共服务能力;有利于提高公众水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普查的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全乡境内的所有河流、水利工程、水利机构及重点社会经济取用水户。 普查内容:一是河流基木情况,包括数量、分布、自然和水文特征等;二是水利工程基木情况,包括数量、分布、工程特性和效益等;三是经济社会用水情况,包括分流域人口、耕地、灌溉面积以及村民生活和各行业用水量、水费等;四是河流水库治理和保护情况,包括治理达标状况、水源地和取水口监管、入河排污口及废污水排放量等;五是水土保持情况,包括水土流失、治理情况及其动态变化等;六是水利行业能力建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查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项目的决定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查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项目 的决定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呼政发[2008]51号 【发布部门】呼和浩特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9.08 【实施日期】2008.09.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查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项目的决定 (呼政发[2008]5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大力保护土地资源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及《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

确保我市土地市场、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和首府城市建设“十年巨变”目标的顺利实现,现就认真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工作决定如下: 一、加强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查处工作的领导 市人民政府把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通过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的综合整治,推进土地资源合法、高效和集约利用,保障城乡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市政府决定成立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市长汤爱军任组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薄连根,副市长吕慧生,副市长包钢任副组长。市国土局、规划局、建委、市容局、监察局的主要负责同志,各旗县区长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安局、发改委、信访办、工商局、水务局、房产局、环保局、林业局、交通局、农牧业局、安监局、土地收储中心、供电局的分管负责同志任领导小组成员。市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办公室,查处违法占地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查处违法建设项目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市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督查各部门、各旗县区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工作,定期召开查处违法占地办公室和查处违法建设项目办公室协调联席会议。领导小组两个办公室要建立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信息平台,向各旗县区和各有关部门收集、整理和通报相关信息。对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项目负有管理和查处责任的地区和部门,要配合领导小组做好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项目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时报送相关信息资料。 二、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的工作安排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都要认真组织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项目的集中查处工作。要组织国土、规划、建设、市容、监察、供电、供水、供热、燃气、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联合行动,采取综合措施,集中清查处理。查处工作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调查核实阶段(2008年9月10日至2008年9月30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度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度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奖励 的决定 【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 【发文字号】呼政发[2017]24号 【发布部门】呼和浩特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 【实施日期】2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度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呼政发〔2017〕2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大力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推动科技进步与创新,市政府决定,对为我市科技进步、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给予奖励。 根据《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经市科学技术奖励专家组评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并经媒体公示,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王召明、王全喜呼和浩特市科教兴市市长特别奖,各奖励人民币30万元;授予冯建明、喻东威、马甫行、黄小平呼和浩特市引进人才科技贡献奖,各奖励人民币20万元;授予“基于线径60μm金刚石

线切割太阳能级硅片技术的开发及应用”等5项科技成果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各奖励人民币10万元;授予“金领冠呵护婴幼儿配方奶粉”等18项科技成果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各奖励人民币5万元;授予“绿色青红椒搓核分选加工与综合利用成套设备关键技术研究与产业化开发”等24项科技成果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各奖励人民币2万元。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不断取得新的成绩。全市各有关单位和广大科技工作者要向获奖单位和个人学习,发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全面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呼和浩特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2016年度呼和浩特市科教兴市市长特别奖》 《2016年度呼和浩特市引进人才科技贡献奖》 《2016年度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 附件 2016年度呼和浩特市科教兴市市长特别奖 (共2名) 姓名工作单位技术职称职务 王召明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董事长王全喜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呼和浩特分院正高级工程师副总工 2016年度呼和浩特市引进人才科技贡献奖

南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南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宛政[2005]90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鸭河口电厂二期工程建设用地及 附着物拆迁有关问题的通知 鸭河口电厂二期工程是我省重点建设项目,该工程的建设对南阳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为了保障工程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鸭河口电厂二期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及地上附属物补偿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地拆迁补偿的有关原则 1、鸭河口电厂二期工程建设用地按照划拨方式征用。 2、边角地的征用原则:1亩以下的由电厂征用;1亩以上的不于征用;对于个别面积较大的边角地,如果电厂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调整规划予以征用,但不得突破征地总面积。 3、征地面积按实际面积计算,征用耕地的亩产值由市统计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核算确定。 4、根据电厂扩建和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安置新村应布置在电厂规划边界500米范围之外区域。电厂不承担规划新村、坟墓拆迁占地等二次征地费用,新村安置规划、水电等配套费用在附着伯拆迁中予以补偿,电厂不再额外支付。 二、永久用地补偿 经市统计局核算,方城县2002—2004三年耕地平均产值为1271元。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鸭电二期工程用地的耕地补偿标准按方城县2002—2004三年平均亩产值的24倍计算为30504/亩,其中土地补偿费9倍、安置补助费14.5倍、青苗补偿费0.5倍。征用其他土地参照耕地的标准补偿。方城、南召县人民政府可以此标准为依据,结合被征地单位地类及人均耕地面积,制定不同的补偿标准及征地补偿方案。 三、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 在用地范围内,涉及附着物拆迁补偿的,砖混、砖木房屋分别按照320—340元/平方米、200—21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坟墓按一墓一棺400元,每增加一棺增加100元的标准补偿;其他附着物按照《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修订本)》(豫政[1998]113号)规定的下限上浮90%据实补偿;豫政[1998]113号文本包括的其他附着物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地县级政府确定。非法附着,原则上不予补偿,确需进行补偿的,具体标准由当地县级政府确定。 涉及电力杆、通讯网络杆、广播电视杆、文物勘探等附着物的动迁,由市政府协调相关产权单位与南阳天益发电有限公司签订动迁协议,实施动迁。 四、临时用地补偿 临时性用地是指因工程建设而必须使用的堆料场、停车场、工棚、简易道路等占用的土地和取、弃土用地。 (一)青苗补偿。临时用地青苗补偿按年产值给予补偿,每季每亩635.5元,考虑到被临时使用的土地破坏严重,恢复周期长,可多支付一年的补偿费。临时用地上附着物按拆迁补偿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市长、副市长(党组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市长、副市长(党组成员)工作分工 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呼政发[2018]1号 【发布部门】呼和浩特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1.12 【实施日期】2018.0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市长、副市长(党组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呼政发〔2018〕1号 2018年1月12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和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市长、副市长(党组成员)工作分工如下:冯玉臻党组书记、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分管审计工作。 罗青党组副书记、副市长:负责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工作。 刘文玉党组副书记、副市长:协助市长负责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综合经济、审计、国资、能源、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外事、信访工作,协调推进经济体制和生态文

明体制改革及地铁、机场建设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审计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局、外事办公室、信访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场与铁路建设项目办公室、呼和浩特市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内蒙古青城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原呼和浩特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机场建设管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市监察委员会、市委党校、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统计局呼和浩特调查队、呼和浩特铁路局、呼和浩特白塔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 蔡裕东党组成员、副市长:协助刘文玉副市长工作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目标考核体系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目标考 核体系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宛政办[2009]103号 【发布部门】南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0.21 【实施日期】2009.10.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目标考核体系的通知 (宛政办〔2009〕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政府决定,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市政府目标考核体系,作为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项目之一进行考评。现将《2009年南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目标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2009年南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目标考评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工作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政府网站建设情况和其他情况五个方面的指标组成。 二、考评方法 (一)自查。由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对照《南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目标考评表》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一式10份,于2010年1月5日前报市政府目标办和市政府电子政务办。 (二)抽查。在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自查情况的基础上,市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有关单位抽查,核实自评情况。 (三)核查。 1.市监察局和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核实各县市区、各部门举报处理的自评情况; 2.市法制局和各县市区法制办提供各自行政复议的处理情况; 3.市保密局核实各县市区、各部门建立并执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依法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自评情况; 4.市信息中心提供市政府各部门在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系统》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5.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提供各县市区、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月报表统计数据、年度报告报送的情况,并综合各部门的评议结果。 6.各责任单位提出考评结果建议,于2010年1月15日前报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隆安县人民政府政府行政公文通知模板

0000001秘密 特急隆安县人民政府文件 隆政发〔××××〕×号 隆安县人民政府关于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县直各单位,县级各双管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二、×××××××××××××××××××××××××××××××××××××××××××××××××××××××××××××。 三、×××××××××××××××××××××××××××××××××××××××××××××××××××××××××××××。

附件:1. ×××××××××××× 2. ×××××××××××× (印章) ××××年×月×日(××××××××) 附件1: ×××××××××××

××××××××××××××××××××××××××××××××××××××××××××××××××××××××××××××××××××××××××××××××××××××××××××××××××××××××××××××××××××××××××××××××××××××××××××××××××××××××××××。 ××××××××××××××××××××××××××××××××××××。

主题词:××××××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年×月×日印发 (共印××份) 隆政发〔××××〕×号附件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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