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江夏学院科研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模板】

合集下载

江夏学院(筹)教师科研岗位职责管理暂行办法

江夏学院(筹)教师科研岗位职责管理暂行办法

江夏学院(筹)教师科研岗位职责管理暂行办法为考核本院教师的科研岗位职责,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适合以教学岗位确定院内津贴标准的教师;以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确定院内津贴标准的教师的科研考核,参照执行。

第一条科研岗位职责(一)教授:每年度完成以下科研工作的一项。

1.学术论文(国内刊物须有统一刊号):文科:2篇(其中1篇为第一作者;1篇发表在一般本科大学学报以上)。

理科:3篇(每2年;其中1篇为第一作者;1篇发表在一般本科大学学报以上)。

2.出版学术著作(含专著、编著、编写、译著等)文科:2万字以上理科:1万字以上3.获得课题立项1项(省部级以上前3名、厅局级为主持)4.获得到位科研经费(以经费进入学院为准,按比例分割)文科:0.3万元以上理科:0.5万元以上5.获得成果奖(以获奖证书名字为准)1项,省部级或以上文科:前3名理科:前5名6.参加学术会议参加由全国性专业学会主办的重要学术会议,并提交大会交流论文7.转让成果(以转让费进入学院为准,按比例分割)1项,3万元以上8.获专利权1项,(前3名)(二)副教授:每年度完成以下科研工作的一项。

1.学术论文(国内刊物须有统一刊号):文科:1篇(第一作者)理科:1篇(每2年;第一作者)2.出版学术著作(含专著、编著、编写、译著等)文科:1.5万字以上理科:0.5万字以上3.获得课题立项1项(省部级以上前5名、厅局级为前2名)4.获得到位科研经费(以经费进入学院为准,按比例分割)文科:0.15万元以上理科:0.3万元以上5.获得成果奖1项,省部级或以上,主要成员6.参加学术会议参加由省级以上专业学会主办的重要学术会议,并提交大会交流论文7.转让成果(以转让费进入学院为准,按比例分割)1项,2万元以上8.获专利权1项,(前5名)(三)讲师:每年度完成以下科研工作的一项。

1.学术论文(国内刊物须有统一刊号)文科:1篇理科:1篇(每2年)2.出版学术著作(含专著、编著、编写、译著等)文科:1万字以上理科:0.5万字以上3.获得课题立项1项,厅局级或以上,成员4.获得到位科研经费(以经费进入学院为准,按比例分割)文科:0.1万元以上理科:0.2万元以上5.获得成果奖1项,省级学会或以上,成员6.参加学术会议参加由厅局级以上专业学会主办的重要学术会议,并提交大会交流论文7.转让成果(以转让费进入学院为准,按比例分割)1项,0.5万元以上8.获专利权1项,成员(四)助教(任职三年以上):每年度完成以下科研工作的一项。

大学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大学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XX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科研机构是教师和研究人员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是凝聚学术队伍,提升科研水平,承担重大科研任务和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重要平台。

第二条为了加强我校科研机构的建设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科研机构设置第三条我校设置的科研机构包括学校直属的研究所、研究基地(中心)和二级学院下设的研究所、研究基地(中心)。

第四条科研机构设立的基本条件(一)具有中长期研究规划与目标,承担有省部级及其以上科研项目或20万元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具有较稳定的科研任务和科研经费来源。

(二)具有学术造诣较深、学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及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学术带头人和结构较为合理的学术梯队(包括职称结构、专业结构、年龄结构等)。

科研机构的人员总数一般不得少于3人。

(三)具有较好的学科、专业基础,所从事的研究能为重点学科建设服务,或者能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五条科研机构的申报审批程序(一)申请学校直属科研机构,由申请者所在单位(院、部、所)向科研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见附件),然后由科研处组织校学术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和党委会议审批。

经批准设立的科研机构,由学校下发文件予以确认,并刻制公章(不包括合同印章和财务印章)。

(二)申请二级学院(部、所)下设的研究机构,由申请者所在单位(院、部、所)向科研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见附件),然后由科研处组织校学术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经批准设置的科研机构由学校下发文件,予以确认,学校酌情给予相应的资助。

第六条学校直属科研机构名称的变更,由科研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论证材料,经科研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和校党委会议审批。

第三章科研机构日常管理第七条科研机构实行所长(主任)负责制,负责本机构的科研业务与日常管理工作,年初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年末提交工作总结,报主管部门和科研处备案,并负责实施。

第四章科研机构的考核与评估第八条科研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查。

江夏学院(筹)科研管理暂行办法

江夏学院(筹)科研管理暂行办法

江夏学院(筹)科研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本科院校办学要求,促进国家和福建省教育事业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进一步推进江夏学院(筹)科研工作,规范科研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科研管理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科学管理、民主管理、依法管理;坚持学术公平、学术创新和学术规范,杜绝学术造假。

第三条科研管理工作以全心全意为学院发展、为全院教职工教学科研服务为宗旨,不断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以达到激励教职工科研积极性,促进人才培养,完善学科建设,提高教学水平的目的。

第二章组织第四条学院科研管理受学院领导,并在学院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以学院科研办和各教学单位为组织依托。

第五条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主要职能是:审议学院科研发展规划、学院学科建设,审定重要科研成果、重大科研项目、重要科研管理规章制度、重要科研机构的设立,以及推介学术人才等。

第六条学院科研办是学院科研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向学院主管领导负责。

第七条各教学单位是落实学院科研管理工作的具体部门,由各教学单位科研负责人具体领导,并向各教学单位负责人和院科研办负责。

第三章主要职责第八条学院科研办负责全院科研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并优化配置科研资源,具体职责如下:1.负责制订并落实学院科研工作发展规划;2.负责制订并落实学院科研管理规章制度;3.负责管理全院教职工科研岗位职责考核;4.负责管理全院各类科研项目;5.负责管理全院科研成果及评奖工作;6.负责管理全院各种学术交流活动;7.负责行使学院学术委员会、学院社科联、学院科协秘书处职能;8.负责管理学院院级学会、研究所;9.负责管理学院科研经费;10.依照学院科研发展规划,提供科研信息;11.协调、协助学院各部门的科研工作,参与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12.加强与国家、省、厅级政府研究部门间的联系;1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科研工作任务。

大学校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大学校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大学校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研机构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搭建高水平研究平台,促进学科建设,提升我校科技创新综合实力,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研机构是由学校正式批准成立,挂靠在相关学院运行的科研组织,是学校发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四大功能的一种组织形式,不含由政府部门主导建设的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平台。

第三条科研机构以科学研究与科技服务为主要任务,以建设世界一流的科学研究平台为目标,围绕重大学术问题或重大社会需求,重在获取高水平科研任务,组建高水平科研团队,推动学术交流与成果转化,产出标志性成果,形成有优势、有特色的科研和人才培养基地,为我校建设成世界一流大学提供支撑服务。

第四条科研机构根据科技创新工作及学科发展的需要设立,其行政事务由挂靠学院管理,业务归口科技处管理。

第五条科研机构实行“统筹规划、创新引领、定期评估、动态管理”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学校成立科研机构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分管科研工作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学院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全校科研机构的布局和建设提出指导性意见,审议科研机构的重大事项,解决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第七条科技处作为科研机构的业务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一)负责编制科研机构建设规划,制定科研机构管理制度;(二)统筹负责科研机构的立项、调整和撤销等事项;(三)支持和指导科研机构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四)组织科研机构的评估考核和优化升级等事项。

第八条挂靠学院作为科研机构的行政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一)根据学院和学科发展需要,负责指导并协助组建科研机构,做好遴选、推荐工作;(二)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协调解决科研机构发展中的相关问题;(三)监督科研机构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四)配合学校完成科研机构的评估考核和优化升级等。

第三章申报与审批第九条成立科研机构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学校总体和学科发展的方向和要求,具有明确的学术方向和突出的研究重点,已形成明显的学术特色和优势,在学术方向上应与现有科研机构形成互补;(二)有完备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工作目标与运行规章;(三)具有相对成熟、稳定的学术梯队,有学术造诣较高、学风正派的带头人和专业知识、年龄等方面结构较为合理的研究队伍,在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方面已取得显著成绩,在学术界有一定影响;(四)具备承担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的实力,在仪器设备、科研用房、研究经费等方面有相关条件支撑。

科研机构管理制度范本

科研机构管理制度范本

科研机构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科研机构的管理,保证科研工作的高效进行,提高科研机构的绩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科研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科研院所、研究中心等。

第三条科研机构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自身的管理制度,完善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确保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科研机构的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证科研工作的合法合规。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科研机构应当设立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和验收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科研机构应当设立科研人员培训部门,负责科研人员的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

第七条科研机构应当设立科研成果推广部门,负责科研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工作。

第八条科研机构应当设立科研质量监控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质量监控和评估工作。

第九条科研机构的绩效考核部门应当对科研人员的科研绩效进行评估和奖励,激励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十条科研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负责科研项目的立项、申报和评审工作;2.组织科研项目的实施和管理,监督项目进展和质量;3.组织科研项目的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工作;4.为科研人员提供科研相关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科研人员培训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制定科研人员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2.组织科研人员的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3.提供科研人员培训的咨询和支持。

第十二条科研成果推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负责科研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工作;2.组织科研成果的展览和交流活动;3.为科研人员提供科研成果的推广咨询和支持。

第十三条科研质量监控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负责科研项目的质量监控和评估工作;2.组织科研项目的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工作;3.为科研人员提供科研质量监控的指导和支持。

第十四条科研绩效考核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制定科研绩效考核制度和评估标准;2.对科研人员的科研绩效进行评估和奖励;3.提供科研绩效考核的指导和支持。

大学学院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办法

大学学院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办法

学院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机构是指经上级部门批准建立、或与外单位联合建立、或学校内部设立的研究院(所、室、中心)等。

其中学校内部设立的科研机构分重点科研机构(校级)和一般科研机构(院级)。

第三条科研机构建设要突出创新、强化服务、培养能力、发展特色,以凝练方向、汇集队伍、深化合作、促进应用为目的,努力构建教学、科研、服务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的发展平台。

第四条科研机构管理坚持分类指导、分级负责、目标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鼓励有条件的部门、单位结合专业特色、人才优势和学科发展需要建立相应科研机构。

第五条科研机构必须遵纪守法,在法律、法规、政策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绝不允许以机构的名义从事与本机构业务无关的活动。

第二章设立第六条建立科研机构须向科研处提交申请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科研机构名称、建立科研机构的目的意义、研究服务领域或方向、机构负责人及队伍、现有基础与条件、发展规划与目标、经费来源与措施等。

第七条科研机构研究领域或方向跨两个或两个以上一级学科方向的可设为研究院,其它科研机构均为研究所、研究室或研究中心。

第八条建立一般科研机构,由所在二级学院(以下称依托单位)研究审批,须将申请报告、单位审批意见、机构负责人名单及有关材料报科研处备案。

第九条建立重点科研机构,须由校学术委员会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并按有关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申请建立重点科研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一定的学科研究领域或方向,己形成明显的研究特色和优势,有比较明确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近期工作计划;(一)机构负责人(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要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学风正派,富有开拓创新精神,有较强的业务组织能力;(三)有知识结构、职称结构和年龄结构相对合理的科研团队,学术氛围浓厚、交流活跃、创新服务能力较强;(四)有良好的科研工作基础,已经承担一定数量有较大影响的科研项目,研究成果丰富口水平较高;(五)有开展科研活动必要的场所和工作条件,或与地方企事业单位建立了比较固定的研究开发与服务基地等。

XX学院科研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模板】

XX学院科研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模板】

福建江夏学院科研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校科研机构是进行科学研究和实现科学技术目标的重要组织形式。

为了促进学校学科建设发展,提高科研水平和科技开发能力,充分发挥科研机构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机构的研究工作,应与学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密切结合,根据国家和福建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需要,开展创新性研究,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科研机构均是以福建江夏学院为主管单位建立的各类研究机构,包括:(一)省部级以上科研机构(即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科研机构),如重点实验室、文科基地、学会(研究会、协会)等;(二)联合设立的科研机构,如学校与国内外企事业单位、高校或科研院所等共建的联合实验室、联合研发中心、研究院等;(三)学校批准设立的校级科研机构,如研究院、研究中心、研究所、研究室等。

上述科研机构可挂靠学校条件成熟的、学科相同、相似或相近的系部或单位。

第四条科研处负责全校科研机构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职能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科研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与审批第五条省部级以上科研机构按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要求设立。

联合设立的科研机构和学校批准设立的校级科研机构申报条件具体如下:(一)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

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研究领域属省内先进水平以上,具有明显特色;研究方向为社会需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具备承担国家和本省科研任务的能力,能够开展跨学科综合研究及培养高层次人才任务的。

(二)学术带头人在省内外有一定的学术影响,有一支团结协作、学术梯队比较合理、有良好科研素质和学术氛围的研究队伍。

专兼职研究人员数文科不少于3人,理工科不少于5人;研究人员中教授、副教授或博士不少于1人;可聘请校外研究人员参加,但不超过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

(三)正在承担1项省部级科研项目,或2项地厅级科研项目,或多项横向科研项目,3年内年平均科研经费文科一般不少于1万元,理工科一般不少于2万元,并有相关的重要研究成果或在国内外高水平的杂志上发表重要论文。

某某大学关于科研机构(自然科学)管理暂行办法

某某大学关于科研机构(自然科学)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科研机构(自然科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校科研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进一步推动我校科学研究工作的跨越式发展,促进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关于直属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科技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科研机构是指以面向问题、面向需求的学术研究型组织,目的是提升我校整体科技实力,增强承担高水平科研任务的能力,产出高水平的科技成果,吸引和培养高水平科研人才,提高高校社会服务能力,建设本学科领域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科学研究平台,形成相关领域具有优势和特色的学科,构建科研和人才培养基地。

第三条科研机构的设立应坚持“科学设置、分类管理、精简高效、突出特点”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科研机构是****大学正式批准成立,挂靠在相关实体性教学、科研单位的研究所、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科研机构”)。

不含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实验室)、国家(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心)和其它机构。

第五条学校鼓励建立跨学科、跨高校、跨部门,机制灵活,充满活力的科研机构,以适应科学事业和经济社会建设的需要,促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条科研机构既是科学研究的基地,又是人才培养的基地。

科研机构应努力承担国家科研项目,跟踪当代科技发展的前沿,不断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培养高质量人才,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发社会展做贡献。

第七条科研机构分研究所、研究中心两类。

原则上单一研究方向的基础科学研究机构应建立研究所,跨学科、跨校、跨部门的综合性应用研究、科技开发机构应建立研究中心。

第三章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第八条申请建立校内各类科研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1、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

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研究领域属国内先进水平,具有明显特色;研究方向为社会急需、经济效益明显或跨学科研究,具备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研任务或工程项目能力,能够开展跨学科综合研究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科研机构管理制度范本(2篇)

科研机构管理制度范本(2篇)

科研机构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科学、高效、透明、规范的科研机构管理制度,提高科研机构运行效能,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依法保障科研机构的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国家级科研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科研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科技研究和技术服务,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为社会公众和政府提供咨询。

第四条科研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科学原则,维护科研自主权,加强科研机构内部管理,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科研机构应当建立合理的组织架构,明确科研机构的各级部门和岗位职责。

第六条科研机构应当设立决策机构、管理机构和辅助机构等,确保各职能部门合理配备,协同工作。

第七条科研机构应当建立科研团队,明确科研人员的职责和权益,鼓励团队协作和创新。

第三章管理规范第八条科研机构应当建立科研项目评审制度,确保科研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九条科研机构应当建立科研成果评价制度,对科研成果进行评估和鉴定。

第十条科研机构应当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设备管理等,维护科研机构的正常运转。

第十一条科研机构应当建立科研人员考核制度,对科研人员的绩效进行评价和奖惩。

第十二条科研机构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保护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鼓励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三条科研机构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第十四条科研机构应当建立资金审计制度,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十五条科研机构应当建立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对项目经费的申请、使用和结算进行管理。

第五章风险管理第十六条科研机构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对科研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

第十七条科研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科研过程和实验环境的安全。

第十八条科研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护科研机构的信息资产安全。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科研机构应当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为充分、有效地利用好我校现有科技资源,提高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水平,营造有利于知识创新、学科交叉、梯队建设、重大项目争取和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增强研究机构的活力,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1.科研机构是学校科研上水平、出成果、提升学术地位和声誉的重要平台,应以科学研究为主,不断增强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的能力。

2.科研机构应做到队伍精干、结构合理,鼓励跨学科合作,并积极吸收相关专业的本、专科学生参加研究工作。

3.科研机构应发展多种形式的横向联系,走产、学、研相结合的道路,为XX省和XX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申请建立科研机构的基本条件本着强化优势、突出、统筹兼顾的原则,在条件成熟时经过批准,设立科研机构。

科研机构的冠名,应尽量结合研究方向及其领域,主要为研究所、研究中心等。

申请建立科研机构的基本条件:1.有明确的研究方向、比较稳定的科研任务,已形成较明显的学术和学术优势,并有一定的科研积累,具有中长期发展目标。

2.有一支数量比较充足、结构合理、敬业爱岗、乐于奉献、团结拼搏、开拓创新的学术队伍。

3.科研机构的负责人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现(曾)担任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的主持人,学术水平较高、作风正派、勇于创新、敢于负责、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

4.对具备一定条件的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校企合作的学科,建立科研机构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申请建立科研机构的程序1.填报《XX学院科学研究机构审批书》,说明科研机构的人员组成及拟聘任的所长(中心主任),建立科研机构的必要性、研究方向和任务、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规划、现有科研工作基础和人力物力条件等。

2.科研机构应尽量利用学校已有的物质条件。

科研机构开展研究所需而学校又没有的仪器设备,可列所需仪器设备清单并进行估价,报学校同意后按学校仪器设备程序办理。

3.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科研处初审后报校学术委员会论证通过,最后报学校审批。

科研机构管理办法文档

科研机构管理办法文档

科研机构管理办法文档科研机构管理办法文档Document of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scientific resea rch institutions科研机构管理办法文档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理论提升、科研带动”工作,打造科研平台,充分发挥我校专业技术人员的科研潜能,有效整合、利用、优化现有的科研资源,更好地开展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技术服务、管理咨询等活动,营造一个有利于知识创新,学科交叉,梯队建设,项目攻关,成果转化的稳定与宽松的环境,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服务能力,进而推进学校科学发展。

学校将重点地设立和有目的地共建、联办或协办一批有利于出成果、出效益、出人才的科研机构或基地。

第二条学校鼓励跨单位、跨部门、跨行业,甚至跨地区共建、联办、协办各级各类科研机构或科研团队。

第三条科研机构应面向社会,并适应社会需要,积极参与科技市场竞争,争取并承接有关方面科研任务,使之成为我校知识创新、技术革新与成果转化的平台,成为我校专业建设、技术研发和创特色、树品牌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科研机构的设置第四条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目前主要设立一些非实体性的科研机构。

研究人员主要由目前的在岗教学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兼任。

非实体性的科研机构发展到一定规模时,再决定适时成立实体性科研机构。

第五条非实体科研机构是学校不给编制只给牌子和一定运行费用的机构。

第六条建立非实体科研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研究目标,具有承担本专业领域科研任务的能力。

机构人员原则上要求曾承担过地厅级以上科研项目。

2、研究机构负责人,应由专业造诣较深、学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学院科研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高校科研机构是进行科学研究和实现科学技术目标的重要组织形式。

为了促进学校学科建设发展,提高科研水平和科技开发能力,充分发挥科研机构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机构的研究工作,应与学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密切结合,根据国家和福建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需要,开展创新性研究,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科研机构均是以**学院为主管单位建立的各类研究机构,包括:
(一)省部级以上科研机构(即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科研机构),如重点实验室、文科基地、学会(研究会、协会)等;
(二)联合设立的科研机构,如学校与国内外企事业单位、高校或科研院所等共建的联合实验室、联合研发中心、研究院等;
(三)学校批准设立的校级科研机构,如研究院、研究中心、研究所、研究室等。

上述科研机构可挂靠学校条件成熟的、学科相同、相似或相近的系部或单位。

第四条科研处负责全校科研机构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
管理工作。

其他职能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科研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省部级以上科研机构按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要求设立。

联合设立的科研机构和学校批准设立的校级科研机构申报条件具体如下:
(一)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

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研究领域属省内先进水平以上,具有明显特色;研究方向为社会需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具备承担国家和本省科研任务的能力,能够开展跨学科综合研究及培养高层次人才任务的。

(二)学术带头人在省内外有一定的学术影响,有一支团结协作、学术梯队比较合理、有良好科研素质和学术氛围的研究队伍。

专兼职研究人员数文科不少于3人,理工科不少于5人;研究人员中教授、副教授或博士不少于1人;可聘请校外研究人员参加,但不超过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

(三)正在承担1项省部级科研项目,或2项地厅级科研项目,或多项横向科研项目,3年内年平均科研经费文科一般不少于1万元,理工科一般不少于2万元,并有相关的重要研究成果或在国内外高水平的杂志上发表重要论文。

挂靠系部或单位的科研机构,其所挂靠系部或单位应能够提供科
研场所,并愿意履行管理责任。

第六条申报、审批、变更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申报机构可在每个季度的第3个月向科研处申报;
(二)联合设立或校级科研机构由所挂靠的系部、单位或所依托的研究团队向科研处提交《**学院科研机构申办书》(附1),经科研处组织专家评审、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审核后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

(三)获批准成立的科研机构及机构第一负责人的任命由学校颁文公布;
(四)科研机构合并、分立或撤销、更名或更换第一负责人应先获得挂靠系部或单位同意,后将变更事项、理由及相关佐证材料报科研处,经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由学校颁文公布。

第七条科研机构的启动经费支持及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校级文科类科研机构可获得不超过4万元的启动经费,校级理工类科研机构可获得不超过6万元的启动经费。

批准立项的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机构、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高校)重点(开放)实验室、省部级文科基地等,在建设期内由学校为理工类科研机构每年提供不低于50万元的运行经费、为文科类科研机构每年提供不低于30万元的运行经费,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

科研机构的筹建负责人应向学校提出具体的启动经费使用计划、建设进度以及完成目标等。

同一机构负责人或同一研究团队成立的不同科研机构不重复资助。

第八条申办书上必须注明项目资助期满(一般为2年)提交的成果方式。

提交成果方式分为在国内外核心刊物发表论文、主持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在全国性会议上发言、争取到的科研经费、获地厅级以上各类奖励、向省级以上人大或人民政府建言被采纳、获授权专利和科技产业化转化的成果等多种方式。

提交的成果方式将作为项目立项评审和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运行与管理
第九条科研机构实行主任(所长)负责制,不与行政级别挂钩,负责人原则上是本校正式事业编制的在职人员。

省级以上科研机构负责人由所挂靠系部、单位或所依托的研究团队提出建议人选,由科研处审核并经分管校领导审定后按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联合设立或校级科研机构负责人由所挂靠系部、单位或所依托的研究团队提出建议人选、由科研处审核并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正式发文聘任。

学校对科研机构负责人将在学历提升、职称评定、项目申报及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第十条科研机构业务上接受科研处指导,建设运行依托相关系
部、单位或研究团队进行,原则上其人事、设备、场地、财务等归口相关系部、单位或研究团队管理。

科研机构要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通过项目带动人员的流动和有效整合,通过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共享,形成并行运作、协同攻关的学科群体和开放式的基础平台。

第十一条除国家有权机关批准具有法人资格外,科研机构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独立开展学术活动、承担科研项目、项目洽谈;科研机构所签订的任何协议或合同必须报学校法律顾问及科研处审查后送分管校领导审批,加盖学校公章;科研机构完成的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学院。

第十二条各科研机构应制定严格的公章使用和保管制度,严格公章的管理,做到使用合法和专人保管。

对于违规行为要及时查处,公章遗失要及时报告挂失。

第十三条学校鼓励科研机构的实验场所和仪器设备相对集中管理,原则上按需配置一定面积的实验室场所。

第四章考核与评估
第十四条各类科研机构每年须进行科研统计和总结,报告年度科研项目、经费、成果、人员、活动等情况。

挂靠系部或单位的由其所挂靠的系部或单位负责中期检查并报科研处备案,其余机构由科研处负责中期检查。

中期检查不合格的,学校
将停拨后续科研启动经费,并限期整改。

学校对科研机构每2年进行1次定期评估。

参加考核的科研机构必须填写《**学院科研机构考核表》(附2),1式2份分别送挂靠单位和科研处。

文科机构考核评估标准为:在研地厅级以上课题1项,拥有经费1万元以上;在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出版学术著作1部,或提交1份有重要价值的咨询报告(须附采纳单位证明)。

理工科机构考核评估标准为:在研地厅级以上课题2项,拥有经费3万元以上;在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或出版学术著作1部,或获授权专利1项,或科技成果转化获得到院金额5万元。

第十五条挂靠系部或单位的科研机构工作成绩突出的,学校将在政策和经费上给予支持,作为学校各项评优的依据,并推荐升格为省部级乃至国家级研究中心(实验室、基地等);考核不合格的机构,学校提出限期1年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学校鼓励高学历、高职称的教师或研究人员积极参与科研机构的组织和建设,业绩突出者,学校将在学历提升、职称评定项目申报以及各种评优评先中给予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该科研机构予以调整或作撤并处理:
(一)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
(二)研究方向发生较大变化;
(三)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给学校声誉、经济等造成重大损失。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已经成立的校级科研机构,比照本办法规定评估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分别作出资助建设、限期整改或调整撤并的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