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师考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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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拍卖标的(第6条)
甲银行与乙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甲银行要求法院拍卖已查封的乙公司的办公楼迟迟未果。甲银行便与丙拍卖公司签订委托拍卖活动,委托拍卖上述被查封的办公楼。丁成为买受人后要求交付拍卖标的未果,欲对拍卖人、委托人提起诉讼。问:1、本次拍卖活动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2、委托人、拍卖人应否承担责任,若需承担责任,应承担什么责任?3、丁买受人交付标的的诉求应否得到法律的支持?能否实现?
1、本次拍卖活动不合法,拍卖无效。因为委托人对该拍卖标的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拍卖法.第六条规定“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而在本案例中,拍卖标的属于乙公司,人民法院仅仅是依照甲银行的请求对其办公楼予以查封,并没有裁定给甲银行,所有权仍归乙公司、处分权则在法院;故甲银行无权与并拍卖公司签订委托拍卖
合同。拍卖公司拍卖了委托人无所有权、处分权的标的物,因而是无效的。
2、委托人应承担过错责任,拍卖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拍卖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在本案例中,拍卖人是否属于明知,应依据事实。拍卖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如果拍卖人未尽应尽核实义务,或虽核实但未核实出来,那么,其责任是难以免除的。甚至还要先行赔付。
3、如果丁买受人完全按照拍卖人的要求办理了竞买手续,是合格的买受人,其交付标的的诉求理应得到法律的支持。但由于委托人无合法的委托权,导致拍卖行为无效,所以其交付标的的诉求无法得以实现。
案例2——文物拍卖(第8、13条)
某拍卖公司通过多年运作,在当地已具备了相当实力。2002年12月,该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将股本从500万元扩大到了2000万元,并在工商局办理了注册资本变更手续,成为当地最具实力的拍卖公司之一。为了拓展业务领域,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该公司盯上了近年来日益红火的文物拍卖市场。2003年初,该公司从民间收购了一批文物,准备以零佣金的方式举办一场春季拍卖会以扩大影响。但是考虑到文物拍卖的特殊性,该公司在拍卖前咨询了拍卖领域的专家,专家指出了该公司的一些违法之处并建议加以改进。
问题:如果你是专家,请指出该公司上述行为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参考答案:1、该公司应首先取得文物拍卖的经营资格。按照《拍卖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具有一千万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同时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要求,还需要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有五名
以上具有高级文博馆员职称的专门人才。
2、拍卖前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要求,将拟拍文物报经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许可;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可以拍卖的,应报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在审核时,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优先购买;进行拍卖的过程中,还应按规定做出记录,报审核部门备案。
3、该公司无权买卖文物。按照《文物拍卖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拍卖企业不能从事文物经营活动。《拍卖法》第二十三条更是明确规定“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4、该公司不能以零佣金的方式举行拍卖。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销售商品。该公司以零佣金举行拍卖,实际上是属于低成本销售商品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另外这也是《拍卖管理办法》所禁止的并应受到处罚的行为。
案例3——拍卖师是拍卖现场的拍卖官
(第14、15条)
2002年7月,某拍卖公司举行了一场破产财产拍卖会,拍卖标的以120万元起拍,但无人应价。从现场看,并非人气不足,竞买人多达40多人,其中的许多竞买人具备相当的经济实力,也有购买欲望。根据拍卖人掌握的情况,无人应价是由于拍卖会上有一些竞买人恶意串通,企图逼迫拍卖公司调低价格,甚至有个别竞买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威胁其他竞买人不得应价。拍卖师见状及时中止拍卖。经与委托人协商,拍卖公司宣布采用降价方式重新进行拍卖。拍卖师宣布拍卖规则后,个别竞买人提出异议,拍卖师不为所动,当报价降至135万元时,7号持牌人和11号持牌人同时举牌,拍卖师决定转为增价拍卖方式,由7号和11号继续竞价。最终11号竞买人以140万元的价格竞买成功。拍卖结束后,7号竞买人提出本次拍卖无效,理由是:拍卖公司无权中止拍卖,在无人应价时应宣布流拍而非中止拍卖;采用减价拍卖时,7号和11号肯定不是同时举牌应价,拍卖师应当判断出谁先出
价,来确认成交价,而不应转为增价拍卖,违反了拍卖规则。
问题:1、本案中恶意串通的竞买人,违反了拍卖法的什么规定?我国拍卖法对恶意串通的行为应承担的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2、本案中拍卖公司是否可以中止拍卖?一般来说拍卖公司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中止拍卖?
3、在本案中,拍卖公司在减价拍卖中的处理方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参考答案:1、本案中的恶意串通人违反了我国拍卖法第三十七条“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规定。拍卖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2、拍卖公司有权中止拍卖。本案中,拍卖一开始无人应价,是由于有竞买人恶意
串通,不能视为拍卖不成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情况下可以中止拍卖:(一)对拍卖标的的所有权、处分权有异议;(二)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拍卖活动暂时无法进行;(三)委托人有正当理由并书面通知拍卖人中止拍卖活动;(四)其他可依法中止拍卖的情形。
3、这种处理方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我国拍卖法的规定,拍卖活动由拍卖师主持,拍卖师在主持拍卖活动的过程中,除了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事先制定的拍卖规则外,对于没有明确规定的事宜,拍卖师可以依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行使自由裁量的权利。其理论依据是法无禁止不违法。
案例4——竞买人应具备竞买资格(第33
条)
1999年7月8日,某市拍卖公司受国税局委托,对一批香烟进行拍卖。7月10日,拍卖公司在某市日报上发布了拍卖公告。公告注明:所有香烟整体拍卖,低价16.7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