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师考试案例分析
拍卖师考试拍卖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拍卖行业逐渐兴起,拍卖师成为市场需求的热门职业。
为了规范拍卖市场,提高拍卖师的业务水平,我国设立了拍卖师资格考试。
本题以一起拍卖法律纠纷案例为切入点,旨在通过分析该案例,探讨拍卖法律问题,为考生提供参考。
二、案例描述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艺术品拍卖的公司,乙公司是一家拍卖艺术品收藏爱好者。
2019年5月,甲公司举办了一场艺术品拍卖会,其中一幅名为《山水图》的画作引起了乙公司的关注。
乙公司认为这幅画作的价值较高,于是决定以100万元的价格参与竞拍。
在拍卖过程中,乙公司成功拍得《山水图》。
然而,在签订拍卖成交合同后,乙公司发现这幅画作的实际价值远低于其竞拍价格。
于是,乙公司以甲公司欺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返还拍卖款及赔偿损失。
三、法律分析(一)甲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七条规定:“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未说明的,不得以瑕疵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本案中,甲公司在拍卖前并未向乙公司说明《山水图》的瑕疵,导致乙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高价竞得该画作。
因此,甲公司存在欺诈行为。
(二)乙公司能否要求甲公司返还拍卖款及赔偿损失1. 返还拍卖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导致乙公司以高价竞得《山水图》,构成违约。
因此,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返还拍卖款。
2. 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因甲公司的欺诈行为,遭受了经济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甲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应根据乙公司的实际损失及甲公司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
(三)拍卖合同的效力本案中,甲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导致拍卖合同无效。
拍卖师考试《拍卖法案例分析》案例分析题及答案(二).doc
拍卖师考试《拍卖法案例分析》案例分析题及答案:二)【案例1]拍卖行接受法院委托拍卖某房地产项目。
经过评估,该标的价值为3000万元,评估结果得到了人民法院的认可。
被执行人对此表示异议,认为其投资成本高达5000万元,该评估明显低估了该项目的价值,要求人民法院中止拍卖。
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中止的理由不成立,因此继续进行了拍卖。
拍卖过程中,拍卖行采取减价拍卖方式,最终以2900万元的价格,将该项目的大部分房产拍卖成交。
拍卖成交后,当地工商局认定该拍卖行与竞买人串通, 将原值5000万元的房产以2900万元的低价成交,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因此做出了对拍卖行的处罚决定。
问题:1、工商局的处罚决定是否成立?为什么?2、请分析本次拍卖是否合法?参考答案:Is工商局的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构成我国拍卖法上的恶意串通,至少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有恶意串通的行为;二是造成了他人的损失。
从本案来看,①拍卖行并没有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行为,工商局对此也没有提出任何证据,只是以成交价低于投入价值一点来推断,是明显的证据不足。
②成交价低于投入价值是由于拍卖市场的实际情况造成的,并且由于成交价并没有过分低于评估价值,应该说比较真实的反映了拍卖品的价格,不会给他人造成损失。
因此,工商局仅凭被执行人的一面之词,在没有充分的证据加以认定的情况下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拍卖法的要求,其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案例2]某拍卖公司拍卖一处房产,拍卖标的以50万元起价,但是无人应价。
相关的信息显示,拍卖会上有个别竞买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威胁其他竞买人,意图垄断拍卖市场。
拍卖公司见状及时中止了拍卖。
经过与委托人协商,拍卖公司宣布采用减价拍卖方式重新拍卖。
当拍卖师报价65万元的时候,持7号牌和11号牌的竞买者同时举牌。
拍卖师认定,因为同时举牌,拍卖转为增价拍卖,由7号和11号继续竞价。
最终由11号以85 万元的价格拍得。
拍卖成交后,7号认为本次拍卖无效,理由是:拍卖公司无权中止拍卖,在无人应价的时候,应当宣布流拍而非中止拍卖;采用减价拍卖时,7号与号肯定不是同时应价,拍卖师应当判断出先出价者来确认成交价格,而不应转为增价拍卖,违反了拍卖规则。
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3
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3(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案例分析题(总题数:6,分数:100.00)1.案例A拍卖公司是当地知名的一家拍卖公司,长期以来一直是与B拍卖公司占据了当地的绝大部分拍卖市场。
但是,由于当地其他拍卖公司的竞争,两家拍卖公司的经营都收到了很大的冲击,1999年更是双双出现了亏损。
为挽回亏损的局面,两家公司采取了一些新的措施。
A拍卖公司以低价买断的方式买得商品,然后通过拍卖方式出售,从而获取佣金之外的超额利润:B拍卖公司则雇佣他人哄抬价格,通过抬高成交价来获得利润。
通过一系列的行为,两公司重新获得盈利,扭亏为盈。
2000年,两公司的行为被当地有关部门查处。
(1)A拍卖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2)B拍卖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3)如果两公司的行为不合法,由什么部门给予什么样的处罚。
(分数:14.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1)A拍卖公司的行为不合法。
A拍卖公司通过低价买断商品后再拍卖,违反了《拍卖法》关于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的规定。
(2)B拍卖公司的行为不合法。
B拍卖公司雇佣他人参加竞买、违反了《拍卖法》关于拍卖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竞买的规定。
(3)如果两公司的行为不合法,由什么部门给予什么样的处罚。
依照《拍卖法》的规定,A公司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工商部门可以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
对B公司委托他人代为参加竞买的行为,工商部门可以对B拍卖公司予以警告,处以拍卖佣金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解析:2.案例某公司因为欠债不还被债权人提起诉讼,某省人民法院判其败诉,并查封其开发的某房地产项目作为执行标的,委托某市拍卖行进行拍卖。
2022年10月第12期拍卖师考试试题(2)
2022年10月第12期拍卖师考试试题(2)2022年10月第12期拍卖师考试试题(2)案例分析答题须知:请认真审题。
全面了解案例中给出的所有条件,经过周密分析得出结论。
答题时,不仅要答出结论和观点,而且要进行论证,说明理由,有法律法规的,要写明依据。
一、案例一在某场拍卖会上,因一幅名画竞投激烈,以致拍卖师忙中疏忽,未按《拍卖规则》中的规定三声报价后敲槌,而且四声报价后才敲槌,之后又有人举牌出更高价。
因此,现场公证人员裁决四声报价敲槌无效,于是拍卖师重新拍卖该画,最后出现买受人更替,拍卖结果改变。
四声报价高喊槌后产生的买受人提出诉讼,状告拍卖行。
1.四声报价高喊槌是否有效?为什么?[7.5分]2.怎样理解公证人员在拍卖现场的作用?[7.5分]二、案例二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由苏富比和佳士得牵头,世界拍卖市场有着默契的价格体系和佣金标准两大拍卖行根据市场情况不断调整拍品价格并相互参考对方的价格体系,而全球其他拍卖行则依据苏富比和佳士得的价格标准制定价格。
这样一种均势和平衡在“和平年代”固然能够维持,相安无事,但90年代初的“艺术品大萧条”中,急于摆脱困境的苏富比和佳士得终于意识到,自己的垄断地位是一种“不用白不用”的资源,于是决定搅搅这一滩浑水。
1992年,苏富比和佳士得两大拍卖行的拍卖成交额占世界艺术品拍卖总额的九成以上,他们么下达成秘密协议,将佣金标准提高到15%。
1995年,两家公司又合谋,提出向卖家统一另收一笔“数目不等”的额外费用,从而使他们的业务利润暴涨,超过原来的100%。
佳士得公司甚至提出,根据代理人的工作业绩予以奖励,而所谓的“业绩”,就是指他们在这个“数目不等”的额外费用能够以其三寸不烂之舌从客户那里“侃”下多少。
2000年10月6日,美国代理司法部长助理有华盛顿的一个新闻发布会上揭露这起阴谋。
1.本案例中,两大公司的行为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这种行为有什么危害性?[9分]2.我国个别拍卖企业在经营中也存在类似问题,如竞相压低佣金甚至实行“零佣金”以争夺拍卖标的。
拍卖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拍卖行业逐渐成为商品流通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拍卖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市场秩序不规范等原因,时常出现法律纠纷。
本案例将以一起拍卖法律纠纷为切入点,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以期对拍卖行业的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二、案例简介某拍卖公司(以下简称“拍卖公司”)于2019年5月举行一场艺术品拍卖会。
在拍卖过程中,一幅名为《山水》的国画被拍卖者A以50万元的价格拍得。
拍卖结束后,拍卖公司向A出具了拍卖成交确认书。
然而,A在收到拍卖成交确认书后,发现该幅国画为赝品,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拍卖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律问题分析1. 拍卖合同的成立与效力根据《拍卖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拍卖合同是指拍卖人委托拍卖、买受人购买拍卖标的物的协议。
在本案中,拍卖公司作为拍卖人,A作为买受人,双方在拍卖过程中达成了买卖协议,拍卖合同成立。
关于拍卖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拍卖合同在以下情况下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本案中,拍卖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拍卖合同存在上述无效情形,因此,拍卖合同有效。
2. 拍卖公司的违约责任根据《拍卖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拍卖人应当保证拍卖标的物的真实、合法。
在本案中,拍卖公司未对《山水》国画的真伪进行核实,导致A购买到赝品,拍卖公司存在违约行为。
关于拍卖公司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拍卖公司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退还A支付的拍卖款项50万元;(2)赔偿A因购买赝品所遭受的损失,包括鉴定费用、购买其他国画的费用等;(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拍卖师考试试题及答案
拍卖师考试试题及答案一、拍卖师考试试题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40分)1. 以下哪项不是拍卖的基本特征?A. 竞价B. 价格由低到高C. 公开竞买D. 价格由高到低2. 我国的拍卖市场管理的主管部门是:A.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B.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C. 国家商务部D.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3. 以下哪种拍卖方式属于正向拍卖?A. 荷兰式拍卖B. 英式拍卖C. 网上拍卖D. 密封报价拍卖4. 以下哪项不是拍卖师应具备的基本素质?A. 良好的沟通能力B. 熟悉拍卖法律法规C. 良好的身体素质D. 丰富的拍卖经验5. 拍卖师在拍卖会前应进行哪些准备工作?A. 熟悉拍品情况B. 制定拍卖方案C. 审核竞买人资质D. A、B、C都对6. 以下哪种拍卖方式属于绝对拍卖?A. 荷兰式拍卖B. 英式拍卖C. 密封报价拍卖D. 剩余拍卖7. 以下哪项不是拍卖师的权利?A. 主持拍卖会B. 决定拍卖成交价C. 拒绝不符合竞买条件的竞买人参与拍卖D. 对拍卖现场的突发事件进行处理8. 以下哪种拍卖方式属于反向拍卖?A. 荷兰式拍卖B. 英式拍卖C. 密封报价拍卖D. 网上拍卖9. 拍卖师在拍卖会中,以下哪种做法是正确的?A. 提前泄露拍品底价B. 帮助竞买人之间串通C. 公平公正地主持拍卖会D. 对竞买人进行误导10. 以下哪项不是拍卖师应承担的义务?A. 遵守拍卖法律法规B. 维护拍卖市场秩序C. 保护竞买人权益D. 提高自己的拍卖技巧二、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1. 拍卖师在拍卖会中可以随意调整拍卖顺序。
()2. 拍卖师在拍卖会中可以拒绝竞买人的报价。
()3. 拍卖师在拍卖会中可以透露拍品底价。
()4. 拍卖师在拍卖会中应保持中立,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5. 拍卖师在拍卖会中应确保拍卖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6. 拍卖师在拍卖会中可以自行决定拍卖成交价。
()7. 拍卖师在拍卖会中可以代替竞买人进行报价。
拍卖师考试《拍卖法案例分析》案例分析题及答案(一)
---------------------------------------------------------------最新资料推荐------------------------------------------------------拍卖师考试《拍卖法案例分析》案例分析题及答案(一)拍卖师考试《拍卖法案例分析》案例分析题及答案(一)【案例 1】某甲在拍卖行拍得书画作品数件。
拍卖行工作人员忙中出错,曾将个别不属于甲的《拍卖成交确认书》让其签字,之后发现立即纠正。
但甲对此不满,并以此为由拒绝付款提货。
于是拍卖行提起诉讼。
问: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拍卖有效,甲属违约。
理由如下:(1)拍卖是特殊的买卖方式,拍卖师落槌即表示拍卖成交合同成立,拍卖人与买受人均受该合同约束。
《拍卖成交确认书》是对拍卖成交合同的书面证明,并不当然影响拍卖成交合同的效力。
(2)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不得反悔,应当履行向拍卖行支付拍卖标的价款和受领拍卖标的的义务。
甲未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 2】某著名画家之妻某甲,拟将丈夫未分割遗产中之 3 幅作品(均系文物)付诸拍卖。
1 / 5考虑到某拍卖行注册资本 980 万元人民币,实力较强,且知名度较高,遂与其订立了委托拍卖合同。
但画家之子某乙得知后不同意,并提起诉讼,状告甲及拍卖行。
问:怎样处理本案?为什么?答:委托拍卖合同无效。
理由如下:(1)甲、乙二人为遗产同一顺序继承人,包括 3 幅画在内的遗产属二人共同共有,母子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甲事先未取得乙的同意,事后亦未被乙所追认,单方处分遗产,侵害了乙对作品的所有权。
(2)拍卖行未对拍卖标的的权属进行审查,是怠于自己义务的履行,构成了对乙所有权的侵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3)委托拍卖合同侵害了乙的合法权益,应为无效民事行为。
(4)拍卖行注册资本未达到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不具备拍卖文物的主体资格,委托拍卖合同无效。
拍卖案例分析考试存在的问题与解题思路
拍卖师资格考试:案例分析考试存在的问题与解题思路通过对近年来考生对案例分析答卷的分析,我认为案例分析考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看完题后,思维混乱,分不清题干中交待的信息是什么,找不到做题的切入点,即找不到法律准绳,这是基础知识掌握不牢固的典型表现;二是考生把题读懂了,又不知如何写答案,即找不准法律准绳,这主要是缺乏运用法律法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所导致的;三是在开始写答案时,总担心写得不够全面,惟恐漏掉闪光点,结果越写越多,时间根本不够用,这是没有掌握答题技巧和不会合理安排时间的表现;四是答到后面时发现前后矛盾,于是在试卷上涂改,越改越乱,卷面一塌糊涂。
这种情况往往与第一问的判断不准有关,有时也可能是因为缺乏整体思路所致;五是遇关键性的问题吃不准,而该问题又决定其他问题的解答,反复推敲,弄到最后,还差好几道题没做等。
这也是个时间问题。
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因为基础知识掌握不牢,有的是因为做题经验不足或做题方法不妥。
针对这些特点,考生要掌握分析案例的一般方法和思路,不管考题形式如何变换,以不变应万变,最终获得成功。
考生在拿到案例分析题后,一般应当按照以下几个步骤进行解答:第一步是审题。
审题一定要有目的性,可以先看问题,然后根据问题来阅读题干,要仔细注意案情细节,切忌一目十行。
通过审题要确定该案例属于哪一大的类型和哪一个大的法律法规的范畴。
第二步是析题。
一般而言,案例分析中所交代的信息都是有用的,有的从正面提供解答线索,有的从反面提供干扰信息,因此对任何一个有法律意义的信息都不能放过。
有些考生读完题后就匆匆动笔,贸然作答,显然不对。
考试一般都是若干小问题,每个问题之间层层递进,相互关联。
首先要通过析题来确定每一个小问题的归属,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然后再动笔。
如果考生答完前面题目后才发现后面的题目与前面的答案相矛盾,这时容易慌乱,造成心理压力,浪费时间,影响卷面整洁,直接导致失分。
案例分析复习题
案例分析复习题案例分析复习题(一)《拍卖案例分析》案例一2000年11月,某地举办了一场拍卖会,共又22项科技成果参加拍卖,起拍价总标值1.5亿元;现场成交4项,成交额48.7万元.尽管拍卖效果不甚理想,但当地的新闻媒体第二天都对”拍卖会”做了详细报道.按照拍卖会前拍卖公司与专利技术持有人签定的《委托拍卖合同》约定,"拍卖品成交后,委托方须按成交价10%付给拍卖方佣金”, "拍品一经确认成交,拍卖行应于40日内将成交金额的90%汇至委托方指定的帐户内”.谁料40天过后,当委托人要求承办单位拍卖公司履行《委托拍卖合同》时,拍卖公司人员竟收回了委托人与拍卖公司所签的合同,并称拍卖现场的举牌人是他们"有意安排”的.据调查,承办此次拍卖会的拍卖公司无自己的拍卖师,无固定办公场所,而且次年初未通过2000年度年检,已被该省贸易物资行业管理办公室注销了职业资格.然而就是这样一家公司,却躲过了行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导演了这桩骗局.一.本案中,拍卖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提示:依据《拍卖法》第11条规定,该拍卖公司无拍卖师.无办公场所,且已被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注销执业资格,不具备拍卖主体资格,该公司的拍卖行为是非法的.二.该拍卖公司应受到何种法律处罚?提示: 依据《拍卖法》第60条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拍卖法第62条规定,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的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三.该案中,委托人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示:委托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适用的法律是《合同法》第34条第一款规定:委托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消合同,合同法第42条规定:受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拍卖案例分析》案例二2000年元月,某拍卖公司举办一场艺术品拍卖会.当拍卖第6号拍品:署名为某画家的一副名为《风景》的作品时,拍卖师特意提醒买家:画家本人对此副作品有异议,请买家斟酌.随即,画家的委托人在观众席商起身向买家声明,称这副画是假的.但是这一声明并没有影响该画的命运,拍卖会继续进行.这件拍品最终以22万元人民币落槌成交.一. 本案中,拍卖师的行为是否认定是”瑕疵声明”?提示:不能认定拍卖师的行为是”瑕疵声明”. 《拍卖法》第61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本案中,拍卖师仅提示买家,画家本人对某件作品有异议,请买家斟酌,并未阐明拍卖公司专家的意见和发表正式声明.因此拍卖师的行为不可倍认为是”瑕疵声明”.二. 拍卖公司拍卖倍在世画家指认假冒其署名的作品,是一种侵权行为嘛?侵犯了谁的权力?提示:是一种侵权行为,侵犯了作品画家的著作权和名誉权《拍卖案例分析》案例三2000年6月,某拍卖公司通过某县人民法院牵线,受某企业破产清算组委托,在经有关部门评估.公告.展示后对该破产企业进行公开拍卖,起拍价未420万元,成交价为640万元.后买受方违约,20万元保证金倍某县法院全部没收,法院方面不同意用保证金给付拍卖公司应得费用及佣金(注:委托书上明确约定,拍卖成交后,委托方按照拍卖成交额1%比例支付给拍卖方佣金,买受方支付4%的佣金).法院对此解释理由是:公告是法院出面办理,拍卖会用的是法院的审判庭,再者《拍卖法》又没对保证金做出规定,所保证金由法院没收并无不妥.一.拍卖活动中,收取保证金的目的是什么?提示: 在中,没有对收取保证金有任何规定.按照我国的拍卖惯例,竞买人通常在办理竞买手续时会按照拍卖公司的规则,向拍卖人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买保证金.拍卖法第39条明确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竞买人如在拍卖活动中违约,拍卖人则可没收其保证金.从这个意义上说,竞买人交付保证金是对自己遵守竞买规则和违约责任的一种承诺.事实上,这种保证金也被行业视为违约保证金,收取保证金的目的是约束竞买人的行为,使其遵守拍卖规则.二. 本案中法院有权收取或没收保证金吗?提示:本案当事人是拍卖人和买受人.法院作为牵线人没收保证金缺乏法律依据.三. 你认为本案如何解决较为妥当?提示:民法通则第112条规定: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拍卖惯例,由于本案中买受人违约,拍卖行有理由没收买受人的保证金.考虑到法院作为牵线人,做了一些拍卖的相关工作,拍卖人也使用了法院的场地等,拍卖人应向法院支付一些合理的费用.《拍卖案例分析》案例四某拍卖公司在举办一家破产企业财产拍卖会上遇到这样一个问题: 该拍卖标的是当地一家国有老企业,由于种种原因现已经进入破产.拍卖阶段.该标的为整体拍卖(含土地.建筑物及其他附属物),在进入拍卖程序操作过程种,当地政府也要求报名充当竞买人,收购该拍卖标的.因为这种情况在本地历年拍卖业务中从未出现过,不知其竞买资格如何认定.一. 政府机关报名充当竞买人,其竞买资格如何认定?提示:我国第32条规定:竞买人指参加竞买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参加拍卖活动的竞买人可以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政府既应属于其他组织(机关法人)范畴.二.政府参加与市场的商务活动时,与其他竞买人的法律地位有何区别?提示:政府资产可以通过招投标式拍卖渠道取得,同样也可以通过上述市场渠道加以转让,政府参加市场的商务活动时,与其他参加应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各级政府在市场中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必要的择购及商品转让,有利于提高政府财政透明度,也有利于廉正建设.政府作为竞买人之一,参与拍卖活动是合法的.在具体操作时,拍卖人应当将政府与其他竞买人一视同仁;另一方面,政府在参加竞买时,应当严格依法办事,而不应当带有特权及发生不适合竞买人身份的言行.案例分析复习题(二)《拍卖案例分析》案例五某地一拍卖行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于2000年1月拍卖了某国有企业的资产.拍卖前,资产经当地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后确定底价为478万元,并经当地国有资产管理局确认.拍卖时由中国注册拍卖师主槌,参加拍卖的竞买人经过数10轮的竞价,最后以625万元成交.买受人成交后在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记录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上签名,并按拍卖规则规定的时间付清了成交款,委托方随后进行了资产移交,当地公证处进行了现场全过程公证.两个月后,买受人却以资产不实何未及时给予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经查,资产不实及未及时办理土地使用证何房产证事实亦不存在.案情本来已是十分明朗,但买受人又以拍卖行在拍卖该资产时正在申办且未办妥省国有资产局颁发的《国有产权转让资格证书》为由,向法院提出要求判决拍卖无效.法院一审判决拍卖行的拍卖行为无效.一. 依据《拍卖法》及相关法律,这场拍卖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示:认定我国境内拍卖活动是否有效,应当以《拍卖法》为准绳,拍卖行的拍卖行为受《拍卖法》及相关法规的调整.规范与保护.依据《拍卖法》有关规定,拍卖行具有合法的拍卖人资格;主持该场拍卖会的拍卖师身份合法;该拍卖行在接受委托.进行评估.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以及发布公告.拍卖实施等程序上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二. 法院的一审判决是否妥当?提示: 《拍卖法》第28条规定: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该行此次拍卖的国有资产,已经有关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符合《拍卖法》的要求.除此以外, 《拍卖法》对国有资产拍卖无特殊资格条件的规定.法院以拍卖行拍卖整体资产时尚未取得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国有产权转让资格证书》为由,判决该拍卖行为无效拍卖缺乏法律依据.《拍卖案例分析》案例六1999年1月,在某拍卖行举行的拍卖会上,张女士竞得一处房产,价30万元,双方签署了《成交确认书》(注:该房产是预售商品房,尚在建,买受人参加竞买前已看样).买受人交清全款后,执行法院于同年2月开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市房地产登记部门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买受人于3月诉至人民法院,认为依据《成交确认书》第4条,拍卖行未能在7日内办妥产权过户手续,应当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拍卖行认为: 《拍卖规则》及《协议书》中均声明,”拍卖标的物均以当前现状拍卖,竞买人对标的物的情况何价值进行自我判定,拍卖人对拍品的真伪.品质或数量.质量均不承担责任”.标的物为在建项目,须在竣工验收后方可转让产权.即便是现房,按市房地产登记部门的规定,转移.变更登记者时限为2个月,原告要求在7日内为其办妥产权毫无依据.且依据《拍卖法》第55条规定,产权过户手续应由委托人协助买受人办理,拍卖行无代办的义务.一审法院判双方解除合同,对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不予支持.双方均未上诉.一.依据《拍卖法》该场拍卖会是否合法有效提示:拍卖会是合法有效的,拍卖标的以当前现状拍卖,是拍卖的惯例.拍卖会拍卖的房产,是法院委托执行的预售商品房,为尚未竣工的在建项目.竞买人事前了解情况,承认拍卖行的拍卖规则,参加了竞买并以最高价竞得该标的,该行为合法有效.二.本案中,买受人诉拍卖行未能在7日内办妥产权过户手续,要求拍卖行双倍返还定金是否合理?提示: 《拍卖法》第55条规定: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何有关资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根据此规定,拍卖行有为买受人出具证明何有关资料的责任,但并无为买受人代办过户更名手续的义务.三.拍卖公司在本案中应吸取哪些教训提示:拍卖公司拍卖的标的是预售商品房,是尚未竣工的在建项目,因此,对在建工程应作充分的估计,并留有余地.成交确认书中7日内办妥过户手续这一条不能轻易承诺.《拍卖案例分析》案例七据原告某拍卖公司诉称,2000年6月,该公司在一家酒店举行”2000春季艺术品拍卖会”.被告朱某持本人身份证领取了116号竞拍号牌入场,参与竞买并买走了8件艺术品.当日,朱某领取了其中的6件拍品,并支付了相关价款何佣金。
拍卖行拍卖业务创新案例分析考核试卷
2.以下哪些技术对拍卖行的业务创新有积极影响?
A.区块链技术
B.云计算
C.人工智能
D.物联网
3.拍卖行在拍卖业务中可能会面临哪些风险?
A.拍品真伪风险
B.市场需求波动
C.竞争对手的压力
D.法律法规限制
4.以下哪些措施可以有效提高拍卖会的成交率?
A.提高拍品质量
B.准确的市场定位
C.强大的买家资源
2.面对竞争,拍卖行可以采取特色化经营、品牌合作、线上线下结合等策略。例如,与知名艺术家合作,举办特色拍卖会,提升品牌影响力。
3.区块链技术可以提供不可篡改的交易记录,增加拍卖透明度和信任度。例如,通过区块链技术追踪拍品来源,确保真伪。
4.拍卖行可以通过引入新兴艺术家、跨界合作、推出特色拍品等方式吸引年轻买家。这些措施可以增加拍卖行的多样性,但同时也面临市场接受度和风险管理的挑战。
D.增加艺术品讲座
11.以下哪个拍卖模式适用于高价值拍品?
A.英式拍卖
B.荷兰式拍卖
C.密封报价拍卖
D.双边拍卖
12.在拍卖行风险控制方面,哪一项措施最为关键?
A.拍品真伪鉴定
B.保证金制度
C.保险理赔
D.客户信誉评估
13.以下哪个时期的艺术品在拍卖市场上最受欢迎?
A.古代
B.近现代
C.当代
D.外国
二、多选题
1. ABCD
2. ABCD
3. ABCD
4. ABCD
5. ABC
6. ABCD
7. ABCD
8. ABCD
9. ABC
10. ABCD
11. ABC
12. ABCD
13. ABCD
拍卖案例分析模拟试卷及答案
拍卖案例分析模拟试卷答题须知:1、认真审题,全面了解案例中给出的所有条件,经过周密分析得出结论;2、按照试题要求,对所提问题逐一解答,不要漏题、错题、跳题;3、在回答主观题时,要着重提出观点,并给出法律法规依据,必要时可以通过论证说明理由。
答题要条理清楚,注意逻辑顺序。
一、单项选择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分析给定的具体案例,完成下列15道单项选择题。
每小题有A、B、C和D四个选项,其中只有一个选项最符合题意。
请将最符合题意的选项填写在题后括弧中。
1.鸿运拍卖公司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
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了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人到场。
下列关于本场拍卖中优先购买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如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人未能到场,则视为其放弃优先购买权B.在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若优先购买权人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则应将标的拍归该优先购买权人,其他竞买人无权再做出更高的应价C.在拍卖过程中,若有顺序不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应由优先购买权人通过抽签的方式来确定买受人D.在拍卖过程中,若有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应由优先购买权人通过竞价的方式来确定买受人2.甲2008年4月3日在拍卖会上竞得一辆小轿车,当场签署了成交确认书。
甲按照约定于4月10日付清了全部的成交价款和佣金,4月12日从委托人处将该车提走,并于4月15日办理了机动车变更登记手续。
下列关于甲取得该机动车物权的表述,正确的是()A.甲自2008年4月3日签署成交确认书时取得该车的所有权B.甲自2008年4月10日付清成交价款和佣金时取得该车的所有权C.甲自2008年4月12日从委托人处将该车提走时取得该车的所有权D.甲自2008年4月15日办理完毕机动车变更登记手续时取得该车的所有权3.假定赵某是长城拍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是长城拍卖公司唯一的注册拍卖师。
若赵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拍卖师考试《拍卖法案例分析》案例分析题及答案(一)
---------------------------------------------------------------最新资料推荐------------------------------------------------------拍卖师考试《拍卖法案例分析》案例分析题及答案(一)拍卖师考试《拍卖法案例分析》案例分析题及答案(一)【案例 1】某甲在拍卖行拍得书画作品数件。
拍卖行工作人员忙中出错,曾将个别不属于甲的《拍卖成交确认书》让其签字,之后发现立即纠正。
但甲对此不满,并以此为由拒绝付款提货。
于是拍卖行提起诉讼。
问: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拍卖有效,甲属违约。
理由如下:(1)拍卖是特殊的买卖方式,拍卖师落槌即表示拍卖成交合同成立,拍卖人与买受人均受该合同约束。
《拍卖成交确认书》是对拍卖成交合同的书面证明,并不当然影响拍卖成交合同的效力。
(2)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不得反悔,应当履行向拍卖行支付拍卖标的价款和受领拍卖标的的义务。
甲未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 2】某著名画家之妻某甲,拟将丈夫未分割遗产中之 3 幅作品(均系文物)付诸拍卖。
1 / 5考虑到某拍卖行注册资本 980 万元人民币,实力较强,且知名度较高,遂与其订立了委托拍卖合同。
但画家之子某乙得知后不同意,并提起诉讼,状告甲及拍卖行。
问:怎样处理本案?为什么?答:委托拍卖合同无效。
理由如下:(1)甲、乙二人为遗产同一顺序继承人,包括 3 幅画在内的遗产属二人共同共有,母子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甲事先未取得乙的同意,事后亦未被乙所追认,单方处分遗产,侵害了乙对作品的所有权。
(2)拍卖行未对拍卖标的的权属进行审查,是怠于自己义务的履行,构成了对乙所有权的侵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3)委托拍卖合同侵害了乙的合法权益,应为无效民事行为。
(4)拍卖行注册资本未达到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不具备拍卖文物的主体资格,委托拍卖合同无效。
拍卖师考试之《拍卖案例分析》考试知识点《案例分析》精选
《拍卖案例分析》课堂笔记拍卖案例分析试题特征归纳一.因法设案,依据充分二.重点突出,紧扣拍卖三.兼顾新法,反映热点四.注重加工,不疑不难五.题型稳定,侧重能力六.避免争议,追求通说七.全面考查,不漏细节八.紧扣大纲,教材为核一.因法设案,依据充分关于拍卖师资格考试中“案例分析”一科中“案例”的含义和范围,我们是经历了一个认识过程的。
也存在过一些争论。
这就是我在《拍卖法案例分析教程》中为什么要安排《导论》这一章内容的理由。
(一)拍卖案例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1.广义的拍卖案例是指在拍卖活动中发生的带有一定典型性、具有一定借鉴意义的客观事件。
包括拍卖公关案例、拍卖策划案例、拍卖营销案例、拍卖法案例等等。
这些案例可以是对成功经验的总结,也可以是对失败教训的汲取,但是一般都应当具有可供借鉴的意义。
2.狭义上的拍卖案例仅指在拍卖实践中发生的带有一定典型性、具有一定借鉴意义的的涉法事件,即拍卖法案例。
拍卖师资格考试中的拍卖案例就是狭义上的拍卖案例。
通过教材中的“导论”,我们准确界定了“拍卖师资格考试”中“拍卖案例”的含义和范围,明确了考试中的拍卖案例是拍卖实践中发生的具有法律意义案例,拍卖案例是指具有法律意义的涉法案例。
弄明白了“案例”的含义和范围,我们也就明白了考试的核心。
“拍卖案例分析”考什么?不是考“案例”,而是考“法律”。
这就是我们进一步认识到了“案例分析”的第一个命题特征,即“因法设案”。
考试中的案例都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否者,考试就无法制作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考题必须紧紧围绕着法律的相关规定来进行,不能脱离法律条文的内容来随便考一些与法律毫不相干的案例。
考题的第一个特征就是“因法设案,依据充分”。
实际上是先确定了要考察的法律或法规,才有了案例,而不是先有了案例,然后再去找这些规定。
所以,考试中的案例比起实践中的案例来讲要容易得多。
大家完全可以相信,考试中每一个案例涉及的知识点或法律法规肯定是你复习过的,只要能明白它究竟是考什么的,理清解题思路,一般并不难回答。
拍卖案例分析
拍卖案例分析在当今社会,拍卖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已经成为了一种常见的商业行为。
通过拍卖,卖方可以将商品或者资产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出售,从而达到最大化的利润。
而对于买方来说,拍卖也提供了一种公平、透明的交易机制,使得他们有机会以竞价的方式获得所需的商品或资产。
最近,有一起备受关注的拍卖案例,即一幅珍贵艺术品的拍卖。
这幅艺术品是一幅著名画家的作品,具有极高的收藏价值。
在拍卖会上,这幅艺术品引起了多位收藏家和投资者的浓厚兴趣,最终以一场激烈的竞价战收场。
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拍卖案例中的卖方。
卖方是拥有这幅艺术品所有权的个人或机构,他们希望通过拍卖的方式将这幅艺术品出售,以获取最大的收益。
在拍卖之前,卖方可能会进行市场调研和评估,确定最佳的拍卖时机和地点,以及制定合适的起拍价和保留价。
在拍卖过程中,卖方需要通过拍卖行或者拍卖公司来组织和进行拍卖,确保整个拍卖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合法。
其次,我们需要关注的是买方。
买方是拍卖案例中的另一重要角色,他们是参与竞价的各方,希望以最低的价格获得所需的商品或资产。
在这个案例中,买方可能是收藏家、投资者或者艺术品爱好者,他们对这幅艺术品的价值和潜在收益有着自己的判断和预期。
在拍卖过程中,买方需要通过竞价来表达自己对这幅艺术品的价值认同,并且在竞价中保持理性和冷静,以避免因情绪而做出过高的出价。
最后,让我们来看看拍卖案例中的拍卖过程。
拍卖过程是整个案例的核心,也是卖方和买方之间交易的关键环节。
在这个案例中,拍卖过程可能会经历多轮竞价,参与者通过不断提高出价来争夺这幅珍贵艺术品。
在拍卖过程中,拍卖师的角色也至关重要,他需要熟练掌握拍卖技巧,引导整个拍卖过程,确保竞价的公平和透明。
最终,当竞价达到最高点,拍卖师会敲下拍槌,宣布竞拍结束,并确认最终的买家和成交价。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拍卖案例中各方的利益和行为,以及整个拍卖过程的复杂性和激烈性。
拍卖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不仅仅是简单的买卖行为,更是一种商业文化和交易艺术的体现。
拍卖师考试资料之刘老师主讲《物权法》案例
四)财产共有制度及其对拍卖的影响/刘双舟物权法第八章用13个条文详细规定了财产共有制度(第93—105条)。
一、财产共有及其形态财产共有制度不是物权法的首创。
早在上世纪80年代我国制定的《民法通则》中就明确对财产共有进行了规定。
财产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公民或法人)对同一项财产享有财产权。
共有财产的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公民和法人财产共有。
民法通则当年确认了两种财产共有形式,即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
与民法通则不同的是,物权法规定了三种财产共有形式。
除了共同共有(第95条)和按份共有(第94条)外,还规定准共有的形式(第 105 条)。
1.财产共同共有制度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于同一项财产的全部,不分份额地、平等地享有所有权。
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2.财产按份共有制度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物权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 3.财产准共有制度这是物权法的一个创新之处。
物权法第105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
”二、物权法对财产共有制度的新发展物权法对共有财产的规定比过去有很大变化。
这些变化中对于拍卖有重大影响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共有财产的处分方面有了变化。
传统民法规定,处分共有财产须应共有人一致同意,否则处分无效,权利受侵犯的共有人可以主张撤销。
比如:财产继承中,物权法实施之前,不管继承人有几个,只要一个人不愿意处分共同继承的遗产,该遗产则不能处分,只能以共有形式存在,不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遗产的效能也不能得到很好发挥。
物权法解决了这个难题。
物权法第97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拍卖师考试案例分析
案例1—拍卖标的(第6条)甲银行与乙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甲银行要求法院拍卖已查封的乙公司的办公楼迟迟未果。
甲银行便与丙拍卖公司签订委托拍卖活动,委托拍卖上述被查封的办公楼。
丁成为买受人后要求交付拍卖标的未果,欲对拍卖人、委托人提起诉讼。
问:1、本次拍卖活动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2、委托人、拍卖人应否承担责任,若需承担责任,应承担什么责任?3、丁买受人交付标的的诉求应否得到法律的支持?能否实现?1、本次拍卖活动不合法,拍卖无效。
因为委托人对该拍卖标的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拍卖法.第六条规定“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而在本案例中,拍卖标的属于乙公司,人民法院仅仅是依照甲银行的请求对其办公楼予以查封,并没有裁定给甲银行,所有权仍归乙公司、处分权则在法院;故甲银行无权与并拍卖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拍卖公司拍卖了委托人无所有权、处分权的标的物,因而是无效的。
2、委托人应承担过错责任,拍卖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拍卖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在本案例中,拍卖人是否属于明知,应依据事实。
拍卖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
如果拍卖人未尽应尽核实义务,或虽核实但未核实出来,那么,其责任是难以免除的。
甚至还要先行赔付。
3、如果丁买受人完全按照拍卖人的要求办理了竞买手续,是合格的买受人,其交付标的的诉求理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但由于委托人无合法的委托权,导致拍卖行为无效,所以其交付标的的诉求无法得以实现。
案例2——文物拍卖(第8、13条)某拍卖公司通过多年运作,在当地已具备了相当实力。
2002年12月,该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将股本从500万元扩大到了2000万元,并在工商局办理了注册资本变更手续,成为当地最具实力的拍卖公司之一。
拍卖法案例分析
拍卖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1) 拍卖企业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 2) 拍卖企业不得利用拍卖公告或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3) 拍卖企业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企业的商业信誉; 4) 拍卖企业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5) 拍卖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加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6) 拍卖企业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7) 拍卖企业不得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8) 拍卖企业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文物进出境要求: 1) 文物出境,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2) 文物出境展览,应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一级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损品禁止出境展览; 3) 出境展览的文物出境,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海关凭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的批准文件放 行; 4) 文物临时进境,应向海关申报,并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临时进境的文物复出境,必须经原审核登 记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查验,经审核查验无误的,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海关凭 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市价的 80%,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 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拍卖的 20%。
保留价确定后,依照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的款项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 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 应当重新确定保留价,重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该优先执行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这种情况下,如果流拍, 拍卖公司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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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拍卖标的(第6条)甲银行与乙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甲银行要求法院拍卖已查封的乙公司的办公楼迟迟未果。
甲银行便与丙拍卖公司签订委托拍卖活动,委托拍卖上述被查封的办公楼。
丁成为买受人后要求交付拍卖标的未果,欲对拍卖人、委托人提起诉讼。
问:1、本次拍卖活动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2、委托人、拍卖人应否承担责任,若需承担责任,应承担什么责任?3、丁买受人交付标的的诉求应否得到法律的支持?能否实现?1、本次拍卖活动不合法,拍卖无效。
因为委托人对该拍卖标的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拍卖法.第六条规定“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而在本案例中,拍卖标的属于乙公司,人民法院仅仅是依照甲银行的请求对其办公楼予以查封,并没有裁定给甲银行,所有权仍归乙公司、处分权则在法院;故甲银行无权与并拍卖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拍卖公司拍卖了委托人无所有权、处分权的标的物,因而是无效的。
2、委托人应承担过错责任,拍卖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拍卖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在本案例中,拍卖人是否属于明知,应依据事实。
拍卖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
如果拍卖人未尽应尽核实义务,或虽核实但未核实出来,那么,其责任是难以免除的。
甚至还要先行赔付。
3、如果丁买受人完全按照拍卖人的要求办理了竞买手续,是合格的买受人,其交付标的的诉求理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但由于委托人无合法的委托权,导致拍卖行为无效,所以其交付标的的诉求无法得以实现。
案例2——文物拍卖(第8、13条)某拍卖公司通过多年运作,在当地已具备了相当实力。
2002年12月,该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将股本从500万元扩大到了2000万元,并在工商局办理了注册资本变更手续,成为当地最具实力的拍卖公司之一。
为了拓展业务领域,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该公司盯上了近年来日益红火的文物拍卖市场。
2003年初,该公司从民间收购了一批文物,准备以零佣金的方式举办一场春季拍卖会以扩大影响。
但是考虑到文物拍卖的特殊性,该公司在拍卖前咨询了拍卖领域的专家,专家指出了该公司的一些违法之处并建议加以改进。
问题:如果你是专家,请指出该公司上述行为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参考答案:1、该公司应首先取得文物拍卖的经营资格。
按照《拍卖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具有一千万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同时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要求,还需要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有五名以上具有高级文博馆员职称的专门人才。
2、拍卖前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要求,将拟拍文物报经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许可;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可以拍卖的,应报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在审核时,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优先购买;进行拍卖的过程中,还应按规定做出记录,报审核部门备案。
3、该公司无权买卖文物。
按照《文物拍卖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拍卖企业不能从事文物经营活动。
《拍卖法》第二十三条更是明确规定“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4、该公司不能以零佣金的方式举行拍卖。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销售商品。
该公司以零佣金举行拍卖,实际上是属于低成本销售商品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
另外这也是《拍卖管理办法》所禁止的并应受到处罚的行为。
案例3——拍卖师是拍卖现场的拍卖官(第14、15条)2002年7月,某拍卖公司举行了一场破产财产拍卖会,拍卖标的以120万元起拍,但无人应价。
从现场看,并非人气不足,竞买人多达40多人,其中的许多竞买人具备相当的经济实力,也有购买欲望。
根据拍卖人掌握的情况,无人应价是由于拍卖会上有一些竞买人恶意串通,企图逼迫拍卖公司调低价格,甚至有个别竞买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威胁其他竞买人不得应价。
拍卖师见状及时中止拍卖。
经与委托人协商,拍卖公司宣布采用降价方式重新进行拍卖。
拍卖师宣布拍卖规则后,个别竞买人提出异议,拍卖师不为所动,当报价降至135万元时,7号持牌人和11号持牌人同时举牌,拍卖师决定转为增价拍卖方式,由7号和11号继续竞价。
最终11号竞买人以140万元的价格竞买成功。
拍卖结束后,7号竞买人提出本次拍卖无效,理由是:拍卖公司无权中止拍卖,在无人应价时应宣布流拍而非中止拍卖;采用减价拍卖时,7号和11号肯定不是同时举牌应价,拍卖师应当判断出谁先出价,来确认成交价,而不应转为增价拍卖,违反了拍卖规则。
问题:1、本案中恶意串通的竞买人,违反了拍卖法的什么规定?我国拍卖法对恶意串通的行为应承担的责任是如何规定的?2、本案中拍卖公司是否可以中止拍卖?一般来说拍卖公司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中止拍卖?3、在本案中,拍卖公司在减价拍卖中的处理方法是否合法?为什么?参考答案:1、本案中的恶意串通人违反了我国拍卖法第三十七条“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规定。
拍卖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2、拍卖公司有权中止拍卖。
本案中,拍卖一开始无人应价,是由于有竞买人恶意串通,不能视为拍卖不成交。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情况下可以中止拍卖:(一)对拍卖标的的所有权、处分权有异议;(二)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拍卖活动暂时无法进行;(三)委托人有正当理由并书面通知拍卖人中止拍卖活动;(四)其他可依法中止拍卖的情形。
3、这种处理方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我国拍卖法的规定,拍卖活动由拍卖师主持,拍卖师在主持拍卖活动的过程中,除了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事先制定的拍卖规则外,对于没有明确规定的事宜,拍卖师可以依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行使自由裁量的权利。
其理论依据是法无禁止不违法。
案例4——竞买人应具备竞买资格(第33条)1999年7月8日,某市拍卖公司受国税局委托,对一批香烟进行拍卖。
7月10日,拍卖公司在某市日报上发布了拍卖公告。
公告注明:所有香烟整体拍卖,低价16.7万元,竞买人须具有烟草经营权才能参加竞买。
有意者请带身份证件和烟草经营权证件及2万元保证金,到拍卖公司办理竞买手续。
至7月17日前,登记的竞买人共13人,拍卖公司审查竞买人所持证件复印件显示,认为所报名竞买人均符合竞买条件并收取了保证金。
7月17日,拍卖会举行。
经过激烈竞价,最终由18号竞买人张某,以20万元的价格竞买成功。
成交当日,张某先交了10万元,约定剩余价款将于三日内交齐。
然而,第二天,8号竞买人李某,向拍卖公司提出异议,称18号竞买人并无竞买资格,他的烟草专卖经营证系伪造的,并称拍卖公司与买受人有串通嫌疑,拍卖无效。
随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了证据。
经法院查明张某的烟草专卖证确系伪造,但李某没有提交拍卖公司与买受人串通的证据,法院对拍卖公司与买受人串通的事实不予认定。
问题:1、8号买受人不具备竞买资格,是否导致拍卖无效,为什么?2、拍卖公司没有查出买受人的资格无效,是否构成恶意串通?3、应如何处理本案中的法律关系?参考答案:1、买受人不具备竞买资格将导致拍卖无效。
按照我国《拍卖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竞买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竞买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无资格参加竞买,因此其竞得行为应属无效。
2、不够成恶意串通。
判断是否构成恶意串通,要看拍卖人与买受人之间是否有串通的故意和事实,是否损害了他人利益。
拍卖人只是对买受人的竞买资格审查不严,存在过错这一点,并不能证明拍卖人与买受人之间存在串通。
3、张某应承担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法院可以判令张某承担第一次拍卖的佣金,同时对香烟进行再次拍卖。
再行拍卖的价款如果低于第一次拍卖的价款,其差额应由张某补足。
但由于拍卖公司也有过错,因此拍卖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5——买受人应履约付款(第39条)某拍卖公司受法院委托,对某镇一家燃气站的设备及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该拍卖标的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50万元,保留价确定为40万元。
拍卖公司按照法定程序的要求,经公告、展示之后,举行了拍卖会。
经过多轮竞价,最终由3号竞买人黄某以45万元竞得。
然而,付款期届满,黄某却以无法办理液化气经营权为由拒绝付款,并向拍卖公司和法院提出,该标的属于特种行业使用设备,拍卖该标的应含经营权手续,否则,拍卖不能成交,并要求拍卖公司退回保证金。
与此同时,液化气站的债权人也提出,评估价为50万元,而成交价45万元,低于评估价应属无效,并表示,早知如此,他们愿出更高价购买;同时还提出,拍卖前没有通知每一位债权人,本次拍卖应属无效。
问题;1、拍卖公司是否有义务协助黄某办理经营权手续?2、拍卖成交价低于评估值是否导致拍卖无效?3、拍卖公司是否有义务通知债权人到场?债权人不到场是否影响成交结果?参考答案:1、拍卖公司没有义务协助黄某办理经营权手续。
委托人委托拍卖的是燃气站设备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并不包括经营权。
买受人竞得的只是设备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
2、在强制拍卖中成交价低于评估价并不能导致拍卖无效。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的规定》,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决定权不在当事人。
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
因此,只要成交价等于或高于保留价,拍卖就合法有效。
3、当事人应当由人民法院通知到场。
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拍卖公司只有在受人民法院委托的情况下才有义务通知当事人到场。
案例6——过户手续应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第55条)受某法院委托拍卖一辆小汽车,该车车况正常,在使用年限内,车辆档案齐全,全部保存在车管所。
但法院在查扣车辆时车主称行驶证丢失,所以未能将行驶证扣回。
拍卖公司接受委托后,按照规定程序对该车进行了公告和展示,并在拍卖目录中对行驶证的情况作出了说明。
某竞买人在拍卖会上以高于底价的价格购得该车。
然而,两年半后,买受人将拍卖公司告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