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小型无人机运行(试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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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民用无人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民用无人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民用无人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06•【字号】宝政办发〔2017〕68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民用无人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宝政办发〔2017〕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民用无人机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6日宝鸡市民用无人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市民用无人机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预防恐怖事件和各类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轻小无人机运行(试行)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无人机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最大起飞重量为250克以上(含250克),并从事非军事、警察和海关飞行任务的航空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无人机的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公安部、工信部、民用航空局、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有关规定以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民用无人机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持相关生产、销售资质证明文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

第五条民用无人机购买者购买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登录“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对民用无人机相关资料(无人机登记号、登记二维码、制造商名称、注册地址和联系方式、空机重量和最大起飞重量、产品名称、产品类别、产品型号、产品序号、使用目的、购买者和使用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进行登记。

第六条民用无人机购买者购买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随产品提供的“无人机登记标志”,并粘贴在无人机机身。

无人机空域管理

无人机空域管理
杭州、宁波、昆明、重庆七个管制分区等9个试点区域试 行。除试点区域外,国内其他地区的空域都属于管制空域。
第一个阶段
2011年被誉为中国的“通用航空元年” 从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至各地通航规划,均释放出发
展通用航空的强烈政策信号。
第二个阶段
2012年,通航产业发展势头强劲,年底,通航政策开始密 集出台。
第三个阶段
2016年~2020年,完善无人航空器运行法规体系。 2016年以来没有发布有关空域管理的文件。
第二节 空中交通管制
空中交通管制
空中交通管制 是根据规定的飞行计划,对无人机在空中的活动进行管理
和控制的机构和设施。 空中交通管制的目的 在于防止无人机与空中飞机和地面障碍物相撞,并有效地
第二个阶段
“2014通航与媒体交流论坛”发布的《2013年中国通用 航空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底,我国通用航空机队 在册总数为1654架(具)
2014年5月,我国首条低空航线珠海-阳江-罗定正式通航, 标志着我国低空空域改革进入实际阶段。
国庆期间讨论了《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无人驾驶航 空飞行器管理规定》《通用航空信息服务站系统建设和管 理规定》《目视飞行航空地图管理规定》等法规草案
《低空空域管理使用规定》对空域的规定
低空空域是指在全国范围内真高1000m(含)以下(山区和 高原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经批准后可适当调整高度范 围。)区域。
最近沸沸扬扬的黑飞导致航班延误事件; 首都机场黑飞第一判时间; 无人机失控砸坏公私财物,伤人事件等等。 都是法规意识淡薄或没有法规意识,肆意飞
Hale Waihona Puke 第一节 第二节j无人机空域划设 无人机空中交通管制
第三节 空域管理的相关规定

轻小型民用无人机系统运行管理暂行规定

轻小型民用无人机系统运行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编号:AC-91-FS-2015-XX 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15年XX月XX日编制部门:FS目录1.目的 (3)2.适用范围及分类 (3)3.定义 (4)4.民用无人机机长的职责和权限 (7)5.民用无人机驾驶员 (8)6.民用无人机使用说明书 (8)7.禁止粗心或鲁莽的操作 (8)8.摄入酒精和药物的限制 (8)9.飞行前准备 (9)10.限制区域 (9)11.视距内运行(VLOS) (10)12.视距外运行(BVLOS) (10)13.民用无人机运行的仪表、设备和标识要求 (11)14.管理方式 (11)15.无人机云提供商须具备的条件 (13)16.植保无人机运行要求 (14)17.无人飞艇运行要求 (16)18.废止和生效 (16)1.目的近年来,民用无人机的生产和应用在国内外蓬勃发展,特别是低空、慢速、轻小型无人机数量快速增加,占到民用无人机的绝大多数。

为了规范轻小型民用无人机的运行,依据CCAR-91部,发布本咨询通告。

2.适用范围及分类本咨询通告适用于轻小型民用无人机运行管理。

其涵盖范围包括:2.1空机重量小于等于116千克、起飞全重小于150千克的无人机,且动能不大于95千焦,校正空速不超过100千米每小时;2.2植保类无人机;2.3充气体积在4600立方米以下的无人飞艇;2.4本咨询通告适用于除I类以外的所有轻小型无人机,某些特定条款中仅适用于特定类别无人机的内容将在条款中另行说明。

2.5 轻小型无人机运行管理分类:空机重量(千克)0-11-7 7-15 15-116 起飞全重(千克)0-1.5 1.5-15 15-25 25-150分类I II III IV 植保无人机V无人飞艇VI超视距运行I、II类无人机VII注①:当按照空机重量和起飞全重分类不同时,优先按空机重量分类。

注②:VII类无人机,不包括100米以内超视距运行。

注③:地方政府对于I、VII类无人机重量另有规定的,以地方政府的具体要求为准。

轻小型无人机运行规定

轻小型无人机运行规定
轻小型无人机运行(试行)规定
目录
1. 目的
2. 适用范围及分类
3. 定义
4. 民用无人机长的职责和权限
5.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资格要求
6. 民用无人机使说明书
7. 禁止粗心或鲁莽的操作
8. 摄入酒精和药物的限制
9. 飞行前准备
10. 限制区域
11. 视距内运行(VLOS)
12. 视距外运行(BVLOS)
4.1.1 在飞行中遇有紧急情况时:
a.机长必须采取适合当时情况的应急措施。
b.在飞行中遇到需要立即处置的紧急情况时,机长可以在保证地面人员安全所需要的范围内偏离本咨询通告的任何规定。
4.1.2 如果在危及地面人员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必须采取违反当地规章或程序的措施,机长必须毫不迟疑地通知有关地方当局。
2.4适用无人机运行管理分类;
2.5 Ⅰ类无人机使用者应安全使用无人机,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不必按照本咨询通告后续规定管理。
2.6 本咨询通告不适用于无线电操作的航空模型,但当航空模型使用了自动驾驶仪、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或自主飞行设备时,应按照本咨询通告管理。
2.7 本咨询通告不适用于室内、拦网内等隔离空间运行无人机,但当该场所有聚集人群时,操作者应采取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3.7 控制站(也称遥控站、地面站),无人机系统的组成部分,包括用于操纵无人机的设备。
3.8 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C2: Command and Control data link),是指无人机和控制站之间为飞行管理之目的的数据链接。
3.9 视距内运行(VLOS: Visual Line of Sight Operations),无人机驾驶员或无人机观测员与无人机保持直接目视视觉接触的操作方式,航空器处于驾驶员或观测员目视视距内半径 500 米,相对高度低于 120 米的区域内。

小型无人机规定

小型无人机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编号:AC-91-FS-2015-31 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15年12月29日编制部门:FS批准人:胡振江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目录1.目的 (3)2.适用范围及分类 (3)3.定义 (5)4.民用无人机机长的职责和权限 (7)5.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资格要求 (8)6.民用无人机使用说明书 (8)7.禁止粗心或鲁莽的操作 (9)8.摄入酒精和药物的限制 (9)9.飞行前准备 (9)10.限制区域 (10)11.视距内运行(VLOS) (10)12.视距外运行(BVLOS) (10)13.民用无人机运行的仪表、设备和标识要求 (11)14.管理方式 (12)15.无人机云提供商须具备的条件 (13)16.植保无人机运行要求 (14)17.无人飞艇运行要求 (16)18.废止和生效 (17)1.目的近年来,民用无人机的生产和应用在国内外蓬勃发展,特别是低空、慢速、微轻小型无人机数量快速增加,占到民用无人机的绝大多数。

为了规范此类民用无人机的运行,依据CCAR-91部,发布本咨询通告。

2.适用范围及分类本咨询通告适用范围包括:2.1可在视距内或视距外操作的、空机重量小于等于116千克、起飞全重不大于150千克的无人机,校正空速不超过100千米每小时;2.2起飞全重不超过5700千克,距受药面高度不超过15米的植保类无人机;2.3充气体积在4600立方米以下的无人飞艇;2.4 适用无人机运行管理分类:注1:实际运行中,Ⅰ、Ⅱ、Ⅲ、Ⅳ类分类有交叉时,按照较高要求的一类分类。

注2:对于串、并列运行或者编队运行的无人机,按照总重量分类。

注3:地方政府(例如当地公安部门)对于Ⅰ、Ⅱ类无人机重量界限低于本表规定的,以地方政府的具体要求为准。

2.5 Ⅰ类无人机使用者应安全使用无人机,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不必按照本咨询通告后续规定管理。

2.6 本咨询通告不适用于无线电操作的航空模型,但当航空模型使用了自动驾驶仪、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或自主飞行设备时,应按照本咨询通告管理。

无人机法律法规与安全飞行(第2版)课件:无人机法规与安全

无人机法律法规与安全飞行(第2版)课件:无人机法规与安全

• 《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主要规定了:无人 机允许飞行的条件、飞行的范围、飞行任务申请的时间、 内容以及相关管理审批的机构等内容。
• 《民用无人机空 • 中交通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空域使用范围、运行安全
评估管理,空中交通服务的空中隔离空域的划设及其安全 评估,无线电的使用与管理等内容。
0.25<W≤4
1.5<W≤7
除此之外,修订的主要内III容还包括:小型
4<W≤15
7<W≤25
修改“驾驶员”为“操控IV员”;设置中型执照种类以取1代5<原W≤分11类6 等级; 25<W≤150
最新的无人机操控员的分V类: 中型
农用无人机
A. 小型无人机操控员执照XI。
大型
116<W≤5700
150<W≤5700
无人机法规与安全
第一节 第二节j 第三节 第四节
无人机航空器法规简介 无人航空器法规的特性 无人航空器法规的分类 无人机航空器立法的发展历程
为什么要学习无人机法律法规知识?
最近沸沸扬扬的黑飞导致航班延误事件; 首都机场黑飞第一判时间; 无人机失控砸坏公私财物,伤人事件等等。 都是法规意识淡薄或没有法规意识,肆意飞行造成的。
完善发展时期(2017年~至今)
•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2018年8月颁布了《民用无人机 驾驶员管理规定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审 定规则》于2018年3月29日进行第四次修订,使得对训练 机构、驾驶人员的管理有了法规依据,但作为法律体系还 有待进一步完善。
完善发展时期(2017年~至今)
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2018年3月颁布了《民用无人驾 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由民航局 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无人机法律规范和应用发展现状

无人机法律规范和应用发展现状

link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民航经营管理学院徐恩华(1980制、无人机技术研究。

项目资助:2019徐恩华CHINA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FORMATION Jan.2020·中国科技信息2020年第1期科技工作空业务产生了替代作用。

民用无人机产业目前广东无人机占据全球消费类无人机市场70%的产值,年产百万架以上,产生了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无人机企业,尤以深圳大疆和广州极飞为代表。

(1)深圳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是全球领先的无人飞行器及无人机技术解决方案的研发和生产商,客户遍布全球。

成立于2006年大疆通过持续的创新,不断为无人机行业用户和专业航拍提供高性能、体验最佳的智能无人机系统方案。

成为全球无人机领军企业,市场份额占70%以上。

DJI推出多层次的空中照相机方案,“飞行影像系统”带给用户最佳的飞行感官体验。

(2)广州极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XAIRCRAFT)成立于2007年,是商用无人机及飞行控制系统研发和生产商。

下设:北京、新疆、澳大利亚分公司。

经过多年的技术积累和市场实践,极飞科技聚焦农业植保产业,目前年产量超过1万台,是国内最大的农业植保无人机服务供应商。

无人机对科技领域发展的促进作用(1)无人机为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新技术提供可三维移动的信息收集硬件平台,日益发展成为未来信息时代的“基础设施”。

(2)无人机是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载体。

无人机行业在环境感知与规避,探测、通信,信息融合、共享、环境自适应、智能传感器等人工智能技术应用走在前列,正在探索自学习、自协同、自主智能等高级人工智能功能。

无人机技术难点第一,无人机装备。

包括轻量化高强度无人机结构、高效节能的动力,可靠的电子系统、机械系统以及软件和通信系统,面向需求的各种载荷和传感器。

(1)续航,无人机主要采用锂聚合物电池作为动力。

续航能力是无人机最大短板,限制了其实用性能。

解决无人机电池续航能力,可以通过油电混合解决。

民用无人机管理政策、标准规范分析汇编

民用无人机管理政策、标准规范分析汇编
三、坚持贯彻放管服精神,利用国内无人机厂商经验 丰富的优势,鼓励厂商主动承担适航责任,充分利用信息 系统实施监管,创造工业界和局方良好互动,探索具有中 国特色的审定模式。
适航审定标准
民用无人机产品适航审定管理程序(试行) 民航适发〔2020〕9 号
为了满足公众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活动的需求,促进我 国民用无人机产品的设计、生产和安全运行,根据其实际 使用情况,提出基于风险的适航审定原则,实施分级审定。
民用无人机管理政策、标准规范分析汇编 (2021)
国家产业政策 适航审定标准 经营管理规定 行业标准规范
国家产业政策
序号 1 2
名称
编号
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6〕38号
关于促进和规范民用无人机制造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装〔2017〕310号
国家产业政策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 大改革创新力度,突出通用航 空交通服务功能,大力培育通 用航空市场,加快构建基础设 施网络,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提升空管保障能力,努力建成 布局合理、便利快捷、制造先 进、安全规范、应用广泛、军 民兼顾的通用航空体系。
级 分 类 标 准

策定











协 会 准 则
适航审定标准
《基于运行风险的无人机适航审定指导意见》 民航适发〔2019〕3号
核心指导思想:
一、坚持审定与运行紧密合作,通过试点运行确定风 险,对接审定要求,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定方法;
二、坚持走正向审定道路,即从工业标准中提炼审定 标准和局方规章,寻求在无人机审定实现变道超车,探索 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定路径;

农机专业合作社植保无人机安全管理制度

农机专业合作社植保无人机安全管理制度

农机专业合作社植保无人机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飞行管控制度一、参与运营的农业植保无人机必须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签发的《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

二、飞行范围应严格按照作业方案执行,飞行距离控制在视距范围内,同时了解作业地周围的设施及空中管制要求。

三、飞行应远离人群,作业地有其他人员作业时严禁操控飞行。

四、起降飞行应远离障碍物5m以上,平行飞行应远离障碍物10m 以上并作相应减速飞行。

五、操控人员应佩戴口罩、安全帽、防眩光眼镜、身穿反光工作服并严禁穿拖鞋,且在上风处和背对阳光操作;操控人员应与农业植保无人机保持5m以上安全距离;作业过程中操控人员应关闭手机及其他有电磁干扰设备。

六、操控人员使用对讲机通话必须简洁、明确,并且重复两次以上。

七、地面近距离操作维护保养时,必须切断动力电源,避免意外启动,防止发生事故。

八、国家有规定的禁飞区域禁止飞行。

九、操控人员不能酒后及身体不适状态下操控,对农药有过敏情况者不能操控。

十、操控人员做好农业植保无人机各项检查,确保农业植保无人机处于正常状态,严禁农业植保无人机带病作业。

作业管理制度l作业前准备1.1作业区块要求1.1.1作业区块及周边应避免有影响安全飞行的林木、高压线塔、电线、电杆等障碍物。

1.1.2作业区块及周边应有适合农业植保无人机起落的场地和飞行航线。

l.1.3国家有规定的禁飞区域禁止飞行。

1.2操控人员的要求1.2.1操控人员必须获得相关机构的培训证书。

1.2.2操控人员不能酒后及身体不适状态下操控,对农药有过敏情况者不能操控。

1.3农药要求根据作物要求,选择符合相关标准规定、适合农业植保无人机要求的高效低毒农药。

1.4气象条件1.4.1作业前应查询作业区块的气象信息,包括温度、湿度、风向、风速等气象信息。

1.4.2雷雨天气禁止作业。

1.4.3风力大于3级或室外温度超过30℃禁止作业。

1.5确定作业方案1.5.1根据作业区地理情况,设置农业植保无人机的飞行高度、速度、喷幅宽度、喷雾流量等参数。

最实用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法律法规快收藏

最实用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法律法规快收藏

最实⽤的⽆⼈驾驶航空器相关法律法规快收藏如今,⽆⼈驾驶航空器在影视航拍、勘察测绘、森林防⽕、电⼒巡查、农林植保、⽓象预防、编队表演、警⽤反恐等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

那么,我国近些年出台了哪些关于⽆⼈航空器的法律法规呢?让我们⼀起来学习。

01《轻⼩型民⽤⽆⼈机飞⾏动态数据管理规定》⽂号:AC-93-TM-2019-01发⽂⽇期:2019.11.05办⽂单位:民航局空管⾏业管理办公室⽬的:为了实现轻、⼩型民⽤⽆⼈机及植保⽆⼈机飞⾏动态实时监控,逐步简化轻、⼩型民⽤⽆⼈机及植保⽆⼈机的飞⾏空域、飞⾏计划、飞⾏活动管理,实施民⽤⽆⼈机空中交通管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航空法》、《中华⼈民共和国飞⾏基本规则》、《通⽤航空飞⾏管制条例》、《民⽤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适⽤范围:适⽤于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由中华⼈民共和国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空域内运⾏轻、⼩型民⽤⽆⼈机及植保⽆⼈机的相关单位、个⼈。

内容摘要:从事轻、⼩型民⽤⽆⼈机及植保⽆⼈机飞⾏活动的单位、个⼈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民航局实时报送真实飞⾏动态数据。

查看原⽂:《轻⼩型民⽤⽆⼈机飞⾏动态数据管理规定》02《特定类⽆⼈机试运⾏管理规程(暂⾏)》⽂号:AC-92-2019-01发⽂⽇期:2019.02.01办⽂单位:民航局空管⾏业管理办公室⽬的:为了促进民⽤⽆⼈机的⼴泛应⽤和发展,需配套建⽴与之相适应的法规体系。

在国际上尚⽆成熟管理经验的情况下,民航局使⽤特定运⾏风险评估(SORA)⽅法,对安全风险较⾼的⽆⼈机运⾏进⾏安全管理,批准实施部分试运⾏,以便为逐步建⽴标准和法规体系提供基础。

为实现这⼀⽬标,特制定本咨询通告。

适⽤范围:适⽤于使⽤下列特定类⽆⼈机运⾏的志愿申请⼈。

Ⅳ类⽆⼈机;Ⅲ类⽆⼈机中风险较⼤的运⾏种类,局⽅认为有必要进⾏试运⾏审定的;Ⅺ、Ⅻ类⽆⼈机中风险较⼩的,局⽅认为可以进⾏试运⾏审定的;其它种类⽆⼈机⽆需进⾏试运⾏审定。

轻小型无人机运行规定

轻小型无人机运行规定

轻小型无人机运行(试行)规定目录1. 目的2. 适用范围及分类3. 定义4. 民用无人机长的职责和权限5.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资格要求6. 民用无人机使说明书7. 禁止粗心或鲁莽的操作8. 摄入酒精和药物的限制9. 飞行前准备10. 限制区域11. 视距内运行(VLOS)12. 视距外运行(BVLOS)13. 民用无人机运行的仪表、设备和标识要求14. 管理方式15. 无人机云提供商须具备的条件16. 植保无人机运行要求17. 无人飞艇运行要求18. 废止和生效1.目的近年来,民用无人机的生产和应在国内外蓬勃发展,特别是低空、慢速微轻小型无人机数量快速增加,占到民用无人机的绝大多数。

为了规范此类民用无人机的运行,依据CCAR-91部,发布本咨询通告。

2.适用范围及分类本咨询通告适用范围包括:2.1 可在视距内或外操作的、空机重量小于116千克、起飞全重不大于150千克的无人机,校正空速不超过100千米每小时;2.2起飞全重不超过5700千克,距受药面高度不超过15 米的植保类无人机植保类无人机;2.3充气体积在4600立方米以下的无人飞艇;2.4适用无人机运行管理分类;2.5 Ⅰ类无人机使用者应安全使用无人机,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不必按照本咨询通告后续规定管理。

2.6 本咨询通告不适用于无线电操作的航空模型,但当航空模型使用了自动驾驶仪、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或自主飞行设备时,应按照本咨询通告管理。

2.7 本咨询通告不适用于室内、拦网内等隔离空间运行无人机,但当该场所有聚集人群时,操作者应采取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3.定义3.1 无人机(UA: Unmanned Aircraft),是由控制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也称远程驾驶航空器(RPA: 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3.2 无人机系统(UAS:Unmanned Aircraft System),也称远程驾驶航空器系统(RPAS: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Systems),是指由无人机、相关控制站、所需的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以及批准的型号设计规定的任何其他部件组成的系统。

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

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

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轻小无人机(LSP)是一种起飞重量在250克以下的无人机。

由于其轻便的特点,LSP在许多领域如娱乐、摄影和科研等方面被广泛应用。

为了确保LSP的安全运行,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出台了相应的运行规定。

首先,LSP的操作人员需要进行培训并取得相关执照或证书,以确保其掌握基本的飞行技术和操作知识。

培训内容包括认识飞行安全和风险、掌握飞行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要领等。

其次,LSP只能在指定的场所或区域内飞行。

这些区域通常被规定为无人机飞行场或者开放的空旷地区,以降低与其他航空器或人员的冲突风险。

此外,LSP也不允许飞越限制区域,如机场、敏感区域或人群聚集地等。

再次,LSP的飞行高度和速度也受到限制。

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LSP的最大飞行高度通常规定为120米以下。

这是为了保证与其他航空器的安全分隔距离,避免与低空飞行的直升机或其他小型飞行器发生碰撞。

此外,LSP的最大水平飞行速度一般也被规定为每小时20米以下,以确保其在意外情况下能够及时响应。

同时,LSP的操控必须遵守严格的规定。

操作人员应该保持可见范围内进行操控,不得使用遥控器,无人机不能超过操作人员可见距离。

此外,LSP也不得干扰其他航空器和通信设备的正常运行。

在无人机将冲突风险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回避措施,保证安全飞行。

最后,LSP的飞行还需要注意隐私和安全保护。

操作人员不得将无人机用于非法活动,如侵犯他人隐私、携带禁止物品等。

LSP的航拍功能也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保护他人的隐私权。

在与他人共享或发布LSP拍摄的照片或视频时,应尊重他人的意愿并获得相应的许可。

总之,轻小无人机的运行规定主要包括操作人员的培训和执照要求、飞行区域的限制、飞行高度和速度的限制、操控规定,以及对隐私和安全的保护。

严格遵守这些规定,能够确保LSP 的安全运行,并最大限度地减少与其他航空器或人员的冲突风险。

以5G低空智联网飞行生态区推进通航业发展

以5G低空智联网飞行生态区推进通航业发展

探讨研究Research以5G低空智联网飞行生态区推进通航业发展◎撰文丨赵非王湘宁通航业发展事关"六新"率先突破,事关高质量转型发展。

在经济新常态的背景下,无人机行业的迅速增长正是对中国全面深化改革、增加经济 社会发展新动力的强有力支持。

信息基础网络是构 建低空网络的核心,5G商用与无人机产业有机融 合,将引发新一轮的产业变革。

低空经济将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引擎低空智联网是在低空空域(通常为3000米以 下,具体依不同地区需求而定)融合运用网络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技术构建的智能化数字网络体系,是发展低空飞行器行业应用最重要的基础设施,对打造数字经济新兴产业意义重大。

据测算,到 2035年,我国无人机物流行业产值可超万亿元规 模。

因此,构建5G低空网络飞行生态区既是贯彻 加强新型基础设施投资战略部署的具体举措,也是 培育新兴产业的重要突破口。

同时,无人机技术的迅猛发展为行业应用提 供了良好的技术基础,在无人机物流运输、遥感探 测、农林植保等应用实践中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 验,无人机行业应用正蓄势待发。

随着各类新型传 感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的发展,无人机应 用市场规模呈现出快速增长态势,应用市场前景广 阔。

目前主要应用领域有电力巡检、石油管道巡 检、江河湖海巡查、反恐维稳、城市综合治理、物 流运输以及文旅消费等。

5G技术凭借自身特性,不仅可将无人机核心的测控及数据传输服务提升至全新高度,而且有助于无人机创新业务向垂直行业 和特定场景渗透。

可以预见,低空智联网必将成为 5G技术应用的重要分支,为5G未来发展注入新 动能。

发展低空智联网新基建和数字经济新业态 面临的挑战基于低空经济的顶层设计明显不足我国低空经济的发展已经起步,但存在主体 责任不清晰、重视程度不够、统筹低空经济发展的 规划尚未形成、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总体需求不明 确等问题,严重制约着低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整 体而言,无人机产业还处在起步阶段,特别是行业 级无人机。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
i)航空安全通信频率和设备,包括:
a.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包括任何备用的通信手段;
b.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C2),包括性能参数和指定的工作覆盖范围;
c.无人机驾驶员和无人机观测员之间的通讯,如适用;
ii)导航设备;
iii)监视设备(如SSR应答,ADS-B发出);
iv)发现与避让能力;
C.考试中除对上述训练内容进行操作考核,还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充分口试:
1)所使用的无人机系统特性;
2)所使用的无人机系统正常操作程序;
3)所使用的无人机系统应急操作程序。
8 修订说明
2015年12月29日,飞行标准司出台了《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AC-91-FS-2015-31)》,结合运行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无人机驾驶员管理,对原《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AC-61-FS-2013-20)》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重新调整无人机分类和定义,新增管理机构管理备案制度,取消部分运行要求。
D.在融合空域运行的Ⅻ类无人机机长,应至少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2)对于完成训练并考试合格人员,在其驾驶员执照上签注如下信息:
A.无人机型号;
B.无人机类型;
C.职位,包括机长、副驾驶。
(3)熟练检查
驾驶员应对每个签注的无人机类型接受熟练检查,该检查每12个月进行一次。检查由局方可接受的人员实施。
(4)体检合格证
持有驾驶员执照的无人机驾驶员必须持有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颁发的有效体检合格证,并且在行使驾驶员执照权利时随身携带该合格证。
(5)航空知识要求
申请人必须接受并记录培训机构工作人员提供的地面训练,完成下列与所申请无人机系统等级相应的地面训练课程并通过理论考试。

关于规范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训练与飞行经历时间记录的说明,优云UBOX代飞100小时

关于规范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训练与飞行经历时间记录的说明,优云UBOX代飞100小时

关于规范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训练与飞行经历时间记录的说明,优云UBOX 代飞100 小时4关于规范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训练与飞行经历时间记录的说明,优云UBOX 代飞100 小时近期,无人机管理办公室屡次接到对相关训练机构训练时间虚假的投诉。

经查,存在部分训练机构授权教员为申请人提供的训练与飞行记录本填写的训练时间严重不符,实际训练科目、时长皆未按照训练大纲执行等情况(民航局无人机云执照到期免试换证,优云UBOX 代飞100小时扣 1 8 3 1 1 6 4 1 4 5)。

依据《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AC-61-FS-2016-20R1 )中6(1)F 条款及《民用无人机驾驶员飞行经历本填写规范》(ZD-BGS-009R1 )中第四条对于训练时间和航空经历的要求,为了提高训练机构的训练质量,规范申请人飞行经历时间,同时为接轨现行的云合格证系统中实时的飞行经历时间记录,普及航空文化、宣传航空法规,经办公室研究决定:1依据《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AC-91-FS-2015-31 ), 各训练机构自2017年12月31日起须按照无人机云系统提供商使用指南,将训练使用航空器接入无人机云系统。

机构为申请人(学员)提供按照训练大纲实施的训练前,申请人(学员)须按照无人机云系统飞行经历时间积累方式说明,在无人机云系统上注册个人账号,训练过程中的带飞与单飞时间应分别记录入申请人(学员)个人飞行经历的电子记录时间。

申请实践飞行考试前,申请人云系统上的飞行经历电子记录时间应至少满足训练机构训练大纲要求,且应与《飞行经历记录本》上的训练时间记录一致,如不一致则视为飞行记录虚假填写,依据《民用无人机驾驶员飞行经历本填写规范》 (ZD-BGS-009R1 ) 相关条款处理。

2、申请人完成训练机构按照训练大纲提供的训练,通过驾驶员合格证理论及实践考试取得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后,依据《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 (试行)》( AC-91-FS-2015-31 )的要求,飞行时须接入无人机云系统,持续记录本人的飞行经历总时间。

民用微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识别概念及要求

民用微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识别概念及要求

民用微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识别概念及要求【文章标题:民用微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识别概念及要求】导语:无人驾驶技术日益成熟,民用微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越来越受到关注。

本文将深入探讨民用微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行识别概念及要求,为读者提供一份全面、深刻的理解。

一、概念探讨1.1 什么是民用微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民用微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是一类重量轻、体积小的无人机,常用于个人娱乐、民用航拍、监测等领域。

其特点是结构简单、操作便捷、价格低廉,适合民众自主使用。

1.2 运行识别概念及要求运行识别是指通过对于无人机的飞行特征、信号及行为进行解读和识别,以确保无人机网络的安全、顺畅运行。

在民用微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领域,运行识别要求具备以下几个重要特点:1.2.1 安全性要求民用微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行识别,首要的要求是确保飞行安全。

在实现无人机的自主飞行的必须设置合理的运行限制,避免与其他航空器、人员、设备相撞引发事故。

1.2.2 可靠性要求运行识别系统必须具备高可靠性,能够快速、准确地判断识别无人机的身份、目的和行为意图。

在异常情况下需要能够及时做出应对,保障系统的稳定运行。

1.2.3 实时性要求民用微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行需要实时监控和识别,以便迅速应对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

实时性要求的提升,能够减少延迟时间,保障系统的高效性和稳定性。

1.2.4 数据隐私要求运行识别系统在识别及监控无人机的必须遵循严格的数据隐私保护原则。

无人机所携带的图像、音频等数据,应经过有效加密和安全传输,防止被非法获取和使用。

二、运行识别的挑战及解决方案2.1 运行识别的挑战民用微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行识别面临着一些挑战,如多无人机协同飞行、信号干扰、异常行为识别等。

这些挑战需要通过技术手段来解决。

2.2 解决方案2.2.1 协同飞行技术通过引入协同飞行技术,将多个无人机纳入一个联合管理平台,实现对多无人机的集中调度和管理。

无人机运行安全

无人机运行安全

一、引言无人机(UAV:Unmanned Aerial Vehicle),是由控制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广义上不需要驾驶员登机驾驶的飞机,采用遥控、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完成相应目的、任务的飞行器。

无人机系统(UAS:Unmanned Aircraft System),也称远程驾驶航空器系统(RPAS: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Sys-tems),是指由无人机、相关控制站、所需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以及批准的型号设计规定的任何其他部件组成的系统。

无人机运用在我国及其广泛,据统计,电力、大坝、桥梁的监控巡查,广告、通讯的商业活动占比最高达42%;高空拍照、摄像等活动占比达22%;田间施肥、播撒农药等农业活动占19%;保险现场勘查等活动占据15%。

政府的边境巡查、缉毒等仅占2%。

同时,无人机运行安全问题不容乐观。

仅2017年4月,成都、杭州、大连、南京及上海全国5个机场就累计发生13起无人机违规导致不安全事件的发生。

严重影响民航飞机的运行,造成34个航班取消、112个航班备降、142个航班空中或地面等待。

形势十分严峻。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有2万架无人机处于“黑飞”状态,整个行业的安全情况不容乐观。

二、无人机的分类从目前的的研究情况看,各国尚没有对无人机的分类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每个国家根据自己国家的规定有不同的分类方法,下面是几个典型国家以及我国无人机的分类方法。

英国CAP722部的Unmanned Aircraft System Operations in UK Airspace-Guidance中规定的无人机分类如下表2.1所示:表2.1英国无人机分类表美国FAA对于无人机的分类如下表2.2所示:表2.2美国无人机分类表欧洲EASA提出建立三种运行策略及其相关的监管度制度:开放类、特许运行类和审定类。

无人机系统的开放种类运行策略,对于飞行应无需民航当局的授权,但需留在界定的运行边界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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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机场净空区,也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护航空器起飞、飞行和降落安全,根据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要求划定的空间范围。
3.16 空机重量,是指不包含载荷和燃料的无人机重量,该重量包含燃料容器和电池等固体装置。
3.17 无人机云系统(简称无人机云),是指轻小型民用无人机运行动态数据库系统,用于向无人机用户提供航行服务、气象服务等,对民用无人机运行数据(包括运营信息、位置、高度和速度等)进行实时监测。接入系统的无人机应即时上传飞行数据,无人机云系统对侵入电子围栏的无人机具有报警功能。
2.适用范围及分类
本咨询通告适用范围包括:
2.1 可在视距内或外操作的、空机重量小于116千克、 起飞全重不大于150千克的无人机 ,校正空速不超过100千米每小时;
2.2起飞全重不超过5700千克,距受药面高度不超过15 米的植保类无人机植保类无人机;
2.3充气体积在4600立方米以下的无人飞艇;
14.1 民用无人机的运行管理
14.1.1 电子围栏
a.对于Ⅲ、Ⅳ、Ⅵ和Ⅶ类无人机,应安装并使用电子围栏。
b.对于在重点地区和机场净空区以下运行Ⅱ类和Ⅴ类无人机,应安装并使用电子围栏。
14.1.2 接入无人机云的民用无人机
a.对于重点地区和机场净空区以下使用的Ⅱ类和Ⅴ类的民用无人机,应接入无人机云,或者仅将其地面操控设备位置信息接入无人机云,报告频率最少每分钟一次。
16.2.1 运营人指定的一个或多个作业负责人,该作业负责人应当持有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并具有相应等级,同时接受了下列知识和技术的培训或者具备相应的经验:
a.理论知识。
(1)开始作业飞行前应当完成的工作步骤,包括作业区的勘察;
3.9 视距内运行(VLOS: Visual Line of Sight Operations),无人机驾驶员或无人机观测员与无人机保持直接目视视觉接触的操作方式,航空器处于驾驶员或观测员目视视距内半径 500 米,相对高度低于 120 米的区域内。
3.10 超视距运行(BVLOS: Beyond VLOS),无人机在目视视距以外的运行。
3.定义
3.1 无人机(UA: Unmanned Aircraft),是由控制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也称远程驾驶航空器(RPA: 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3.2 无人机系统(UAS: Unmanned Aircraft System),也称远程驾驶航空器系统(RPAS: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Systems),是指由无人机、相关控制站、所需的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以及批准的型号设计规定的任何其他部件组成的系统。
13.5 对于未接入无人机云系统的用户,其无人机机身需有明确的标识,注明该无人机的型号、编号、所有者、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便出现坠机情况时能迅速查找到无人机所有者或操作者信息。
14.管理方式
民用无人机分类繁杂,运行种类繁多,所使用空域远比有人驾驶航空器广阔,因此有必要实施分类管理,依据现有无人机技术成熟情况,针对轻小型民用无人机进行以下运行管理。
12.视距外运行(BVLOS)
12.1 必须将航路优先权让与有人驾驶航空器;
12.2 当飞行操作危害到空域的其他使用者、地面上人身财产安全或不能按照本咨询通告要求继续飞行,应当立即停止飞行活动;
12.3 驾驶员应当能够随时控制无人机。对于使用自主模式的无人机,无人机驾驶员必须能够随时超控。
13.1 具有有效的空地 C2 链路;
13.2 地面站或操控设备具有显示无人机实时的位置、高度、速度等信息的仪器仪表;
13.3 用于记录、回放和分析飞行过程的飞行数据记录系统,且数据信息至少保存三个月(适用于Ⅲ、Ⅳ、Ⅵ和Ⅶ类);
13.4 对于接入无人机云系统的用户,应当符合无人机云的接口规范;
16.植保无人机运行要求
16.1 植保无人机作业飞行是指无人机进行下述飞行:
16.1.1 喷洒农药;
16.1.2 喷洒用于作物养料、土壤处理、作物生命繁殖或虫害控制的任何其他物质;
16.1.3 从事直接影响农业、园艺或森林保护的喷洒任务,但不包括撒播活的昆虫。
16.2 人员要求
10.2 对于未接入无人机云系统的用户,应向相关部门了解限制区域的划设情况。不得突破机场障碍物控制面、飞行禁区、未经批准的限制区以及危险区等。
11.视距内运行(VLOS)
11.1 必须在驾驶员或者观测员视距范围内运行;
11.2 必须在昼间运行;
11.3 必须将航路优先权让与其它航空器。
12.3.1 出现无人机失控的情况,机长应该执行相应的预案,包括:
a.无人机应急回收程序;
b.对于接入无人机云的用户,应在系统内上报相关情况;
c.对于未接入无人机云的用户,联系相关空管服务部门的程序,上报遵照以上程序的相关责任人名单。
13.民用无人机运行的仪表、设备和标识要求
3.11 融合空域,是指有其它航空器同时运行的空域。
3.12 隔离空域,是指专门分配给无人机系统运行的空域,通过限制其它航空器的进入以规避碰撞风险。
3.13 人口稠密区,是指城镇、村庄、繁忙道路或大型露天集会场所等区域。
3.14 重点地区,是指军事重地、核电站和行政中心等关乎国家安全的区域及周边,或地方政府临时划设的区域。
2.4适用无人机运行管理分类;
2.5 Ⅰ类无人机使用者应安全使用无人机,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不必按照本咨询通告后续规定管理。
2.6 本咨询通告不适用于无线电操作的航空模型,但当航空模型使用了自动驾驶仪、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或自主飞行设备时,应按照本咨询通告管理。
2.7 本咨询通告不适用于室内、拦网内等隔离空间运行无人机,但当该场所有聚集人群时,操作者应采取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15.1.7 获得局方试运行批准。
15.2 提供商应定期对系统进行更新扩容,保证其所接入的民用无人机运营人使用方便、数据可靠、低延迟、飞行区域实时有效。
15.3 提供商每 6 个月向局方提交报告,内容包括无人机云系统接入航空器架数,运营人数量,技术进步情况,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事故和事故征候等。
15.1.4 已与相应的管制、机场部门建立联系,为其提供数据输入接口,并为用户提供空域申请信息服务;
15.1.5 建立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分享机制,建立与其他无人机云提供商的关键数据共享机制;
15.1.6 满足当地人大和地方政府出台的法律法规,遵守军方为保证国家安全而发布的通告和禁飞要求;
4.民用无人机机长的职责和权限
4.1 民用无人机机长对民用无人机的运行直接负责,并具有最终决定权(欢迎关注通航新闻公众号:tonghangxinwen)。
4.1.1 在飞行中遇有紧急情况时:
a.机长必须采取适合当时情况的应急措施。
b.在飞行中遇到需要立即处置的紧急情况时,机长可以在保证地面人员安全所需要的范围内偏离本咨询通告的任何规定。
6.民用无人机使用说明书
6.1 民用无人机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机长、驾驶员及观测员能够正确理解的语言文字。
6.2 Ⅴ类民用无人机的使用说明书应包含相应的农林植保要求和规范。
7.禁止粗心或鲁莽的操作
任何人员在操作民用无人机时不得粗心大意和盲目蛮干,以免危及他人的生命或财产安全。
轻小型无人机运行(试行)规定
目录
1. 目的
. 适用范围及分类
3. 定义
4. 民用无人机长的职责和权限
5.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资格要求
6. 民用无人机使说明书
7. 禁止粗心或鲁莽的操作
8. 摄入酒精和药物的限制
9. 飞行前准备
10. 限制区域
9.3 检查无人机各组件情况、燃油或电池储备、通信链路信号等满足运行要求。对于无人机云系统的用户,应确认系统是否接入无人机云;
9.4 制定出现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预案中应包括紧急备降地点等内容。
10.限制区域
机长应确保无人机运行时符合有关部门的要求,避免进入限制区域:
10.1 对于无人机云系统的用户,应该遵守该系统限制;
3.18 电子围栏,是指为阻挡即将侵入特定区域的航空器,在相应电子地理范围中画出特定区域,并配合飞行控制系统、保障区域安全的软硬件系统。
3.19 主动反馈系统,是指运营人主动将航空器的运行信息发送给监视系统。
3.20 被动反馈系统,是指航空器被雷达、ADS-B 系统、北斗等手段从地面进行监视的系统,该反馈信息不经过运营人。
4.1.2 如果在危及地面人员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必须采取违反当地规章或程序的措施,机长必须毫不迟疑地通知有关地方当局。
4.2 机长必须负责以可用的、最迅速的方法将导致人员严重受伤或死亡、地面财产重大损失的任何航空器事故通知最近的民航及相关部门。
5.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资格要求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应当根据其所驾驶的民用无人机的等级分类,符合咨询通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AC-61-FS-2013-20)中关于执照、合格证、等级、训练、考试、检查和航空经历等方面的要求,并依据本咨询通告运行。
根据《民用航空法》规定,无人机运营人应当对无人机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15.无人机云提供商须具备的条件
15.1 无人机云提供商须具备以下条件:
15.1.1 设立了专门的组织机构;
15.1.2 建立了无人机云系统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
15.1.3 建立了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运营人数据库和无人机运行动态数据库,可以清晰管理和统计持证人员,监测运行情况;
11. 视距内运行(VLOS)
12. 视距外运行(BVLOS)
13. 民用无人机运行的仪表、设备和标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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