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及管理办法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发文字号】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部门】长春市政府【公布日期】1993.09.25【实施日期】1993.07.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1993年9月25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第一条为贯彻《长春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加快住房建设步伐,改革住房投资体制,建立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筹资建房机制,拓宽住房建设资金渠道,逐步提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市城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归还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长期住房储金。
由职工个人和职工所在单位按照职工月计算基数的一定比例交缴,两者均归职工个人所有。
为职工个人专项住房资金。
第三条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
市建行、市工商行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房地产信贷部)负责办理公积金的存贷、结算业务。
第四条公积金交缴的对象:(一)在我市城区居住交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
(二)前项规定的职工所在单位。
第五条单位和职工公积金交缴率分别为职工月计算基数的5%。
公积金交缴率根据经济发展和职工个人收入的变化进行调整,由市房改办每年公布一次。
第六条单位和职工公积金月交缴额不足5元的,按5元交缴。
公积金交缴额1元以下的数额,不足0.5元的,按0.5元计算;0.5元以上不足1元的按1元计算。
单位和个人交缴的公积金,均记入职工个人名下,归职工个人所有,其利息比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结算。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交缴公积金计算基数按照《长春市发放住房补贴和交缴公积金计算基数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公积金中,职工交缴的部分,由职工个人支付;单位交缴的部分,从本单位自管住房的累计折旧费和自有资金中划转,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中列支。
关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解读
关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解读《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长住金管字〔2021〕5号)已经由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将于5月1日起开始实行。
现将提取政策的调整情况解读如下:一、调整背景及依据根据2019年住建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规定,结合国家审计署审计意见及市委巡察整改要求,基于政策统一性、资金安全性、服务便捷性、使用公平性的原则,对《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长住金管字〔2015〕3号)及系列补充通知进行全面修订和系统整合,形成当前的《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长住金管字〔2021〕5号)(以下简称《提取办法》)。
二、实施目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及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精神,支持缴存职工刚性住房消费需求,防范化解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提高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的规范性,促进我市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
三、《提取办法》主要内容《提取办法》共六章23条,基本内容包括:1、第一章明确文件出台的目的、依据、适用事项。
2、第二章明确提取申请的范围,包括可提取情形、不予受理情形。
3、第三章明确各种提取情形的申请时间及提取额度。
4、第四章明确提取业务办理的程序,包括申请主体、申请渠道、授权承诺的签署、审核时限、提取支付等。
5、第五章明确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处罚。
6、第六章明确相关名词定义、解释部门和施行时间等。
四、调整的主要政策条款解读(一)规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方可办理离职销户提取。
为更好的回归住房公积金制度设计的本源,根据《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进行政策调整。
调整后,提取申请范围将与国家标准保持一致,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需同时满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方可办理离职销户提取。
(二)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含当日),职工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本息情形产生新的提取记录后,再使用其它房屋就上述情形之一申请提取的,管理中心不予受理。
关于调整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各缴存职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文件精神,将《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政策调整,具体内容:一、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长春市区缴存职工每年提取额度不超过1.5万元;榆树、农安、德惠、九台、双阳、吉林、通化、四平、白城、图们地区缴存职工每年提取额度不超过1.2万元。
二、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
三、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户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业务。
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须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以上可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缴存职工,由单位办理个人账户封存业务完毕后,持职工本人身份证及银行卡即可办理公积金销户提取业务,取消由单位出具盖章的提取申请表,简化提取要件。
五、以一次性付款方式购买上市交易的存量住房为理由提取公积金的,除提供《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提取证明材料外,还须同时提供《房屋交易申报审核表》。
六、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异地购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须留置审核3个工作日,不予即时办理。
七、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要记载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将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5年内不允许办理提取和贷款业务。
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长春修改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长春修改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长春修改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近日,长春是下发通知对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修改,下面是长春修改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欢迎大家阅读。
长春修改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通知,从即日起,将《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简称《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关注一原《细则》第二章提取条件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6.属于本管辖区内非农业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两年以上的。
7.属于本管辖区内非农业户籍职工,工作调转至外省或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在外省重新就业的。
合并修改为:6.属于本管辖区内非农业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或工作调转至外省、市,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为准封存满一年或一年以上的。
关注二原《细则》第十八条职工依照本细则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要根据不同提取情形提供如下证明材料及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6.属于本管辖区内非农业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为准封存满两年或两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提供: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事业编制人员及公务员提供:《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说明书存根》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7.属于本管辖区内非农业户籍职工,工作调转至外省的,提供:调令(函)或任职文件、暂住证(居住证)。
合并修改为:6、属于本管辖区内非农业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或工作调转至外省、市的,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为准封存满一年或一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提供: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调令(函)或任职文件(劳动用工合同);事业编制人员及公务员提供:《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说明书存根》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长春市2024公积金提取操作指南3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长春市2024公积金提取操作指南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提取公积金的条件1.1:职工账户开户满一年1.2:职工购买自住住房1.3:职工大额医疗费用支出1.4:职工失业且无其他收入来源1.5:职工家庭困难需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第二条:提取公积金的流程2.1:职工向单位提出提取申请2.2:单位审核职工提取申请材料2.3:单位将审核通过的提取申请提交至公积金管理中心2.4: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提取申请2.5:审核通过后,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款项划拨至职工账户第三条:提取公积金的额度3.1:职工提取公积金的额度不得高于账户余额3.2: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额度上限为账户余额的80%3.3:职工大额医疗费用支出提取额度上限为账户余额的50%3.4:职工失业且无其他收入来源提取额度上限为账户余额的60%3.5:职工家庭困难需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额度上限为账户余额的30%第四条:提取公积金的次数4.1: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公积金4.2: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可提取多次公积金4.3:职工大额医疗费用支出、失业且无其他收入来源、家庭困难需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每三年可提取一次公积金第五条: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5.1: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2:单位出具的提取申请审核意见5.3:购买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5.4:大额医疗费用支出的,需提供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5.5:失业且无其他收入来源的,需提供失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6:家庭困难需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的,需提供相关困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第六条:提取公积金的时限6.1:职工应在符合提取条件后的一年内提取公积金6.2: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应在房产证登记之日起的一年内提取公积金第七条:违反合同规定的处理7.1:职工未按合同规定提取公积金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取消提取资格7.2:职工提供虚假材料提取公积金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取消提取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第八条:合同的解释和修改8.1:本合同的解释权归公积金管理中心所有8.2:本合同的修改权归公积金管理中心所有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9.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9.2:本合同的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9.3:本合同终止的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第十条:合同的纠纷解决方式10.1: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10.2: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保密条款11.1: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应予以严格保密11.2:违反保密条款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第十二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2.1: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2.2: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12.3: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条:合同的签订日期13.1:本合同于2024年1月1日签订第十四条:其他约定14.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14.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提取公积金的条件1.1:职工账户开户满一年1.2:职工购买自住住房1.3:职工大额医疗费用支出1.4:职工失业且无其他收入来源1.5:职工家庭困难需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第二条:提取公积金的流程2.1:职工向单位提出提取申请2.2:单位审核职工提取申请材料2.3:单位将审核通过的提取申请提交至公积金管理中心2.4: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提取申请2.5:审核通过后,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款项划拨至职工账户第三条:提取公积金的额度3.1:职工提取公积金的额度不得高于账户余额3.2: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额度上限为账户余额的80%3.3:职工大额医疗费用支出提取额度上限为账户余额的50% 3.4:职工失业且无其他收入来源提取额度上限为账户余额的60%3.5:职工家庭困难需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额度上限为账户余额的30%第四条:提取公积金的次数4.1: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公积金4.2: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可提取多次公积金4.3:职工大额医疗费用支出、失业且无其他收入来源、家庭困难需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每三年可提取一次公积金第五条: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5.1: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2:单位出具的提取申请审核意见5.3:购买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5.4:大额医疗费用支出的,需提供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5.5:失业且无其他收入来源的,需提供失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6:家庭困难需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的,需提供相关困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第六条:提取公积金的时限6.1:职工应在符合提取条件后的一年内提取公积金6.2: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应在房产证登记之日起的一年内提取公积金第七条:违反合同规定的处理7.1:职工未按合同规定提取公积金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取消提取资格7.2:职工提供虚假材料提取公积金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取消提取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第八条:合同的解释和修改8.1:本合同的解释权归公积金管理中心所有8.2:本合同的修改权归公积金管理中心所有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9.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9.2:本合同的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9.3:本合同终止的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第十条:合同的纠纷解决方式10.1: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10.2: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保密条款11.1: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应予以严格保密11.2:违反保密条款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第十二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2.1: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2.2: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12.3: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条:合同的签订日期13.1:本合同于2024年1月1日签订第十四条:其他约定14.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14.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部分:其他补充性说明和解释说明一:附件列表:附件1:公积金提取申请表附件2:职工身份证复印件附件3:单位审核意见附件4:房产证复印件附件5: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附件6:失业证明复印件附件7:困难证明复印件附件详细要求和说明:附件1: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申请表应由职工填写,并经单位审核盖章。
长春公积金提取的手续
长春公积金提取的手续公积金提取条件: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九)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
如果是全款买房的话,只能按当时买房交契税的价格提取相应的金额,带本人身份证,公积金缴存卡,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房产证,契税发票,贷款买的话,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但是金额不能超过当年房贷的总还款额度,准备身份证,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借款合同,连续三个月的还款明细公积金提取条件: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九)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
如果是全款买房的话,只能按当时买房交契税的价格提取相应的金额,带本人身份证,公积金缴存卡,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房产证,契税**,贷款买的话,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但是金额不能超过当年房贷的总还款额度,准备身份证,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借款合同,连续三个月的还款明细公积金提取条件: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九)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
长春市住房资金管理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长春市住房资金管理办法正文:---------------------------------------------------------------------------------------------------------------------------------------------------- 长春市住房资金管理办法(1993年9月25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长春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加快我市住房建设步伐,理顺和管理好住房资金,实现住房资金的良性循环,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市城区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房资金系指国家、单位、个人按房改有关规定建立的城市住房资金、单位住房资金和个人住房资金。
第三条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住房资金的管理工作。
财政、税务、银行、计委、经委、财委、科委、建委、教委、劳动、人事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责,积极配合市房改办和“中心”,做好住房资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房资金筹集、使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国家、单位、个人共同筹集原则。
(二)立足于原有资金转换原则。
(三)集中管理、专款专用原则。
(四)有偿使用、多存多贷、利息优惠的原则。
第二章住房资金的筹集第五条城市住房资金从下列渠道筹集:(一)财政每年用于住房建设、维修、管理的资金。
(二)财政原每年用于职工住房补贴的资金。
(三)按规定提取的房产税。
(四)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费和地产经营收益金中提取的资金。
(五)按10%比例从房屋租金中提取的资金。
(六)出售直管公有房屋回收的资金。
(七)按5%的比例从单位出售自管房屋收入中统筹的资金。
(八)发行住房建设债券筹集的资金。
(九)住房资金在使用中增殖的资金。
(十)筹集的其他住房资金。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决定-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决定
正文: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7年11月18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制定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长春市住房资金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交缴住房资金的单位,由市房改办处以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住房资金贷款的,由市房改办通知其开户行划回贷款本息,并对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住房资金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结束——。
(2024版)长春公积金提取合同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长春公积金提取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1. 公积金提取条件1.1 提取公积金的资格1.2 提取公积金的额度1.3 提取公积金的次数2. 提取公积金的程序2.1 提交提取申请2.2 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2.3 提取公积金的支付3. 提取公积金的期限3.1 提取申请的有效期3.2 提取公积金的时间限制4. 公积金提取的相关费用4.1 提取公积金的手续费4.2 提取公积金的其他费用5. 公积金提取的禁止行为5.1 违规提取公积金的行为5.2 违规提取公积金的法律责任6.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6.1 变更提取公积金的条件6.2 解除提取公积金的合同7. 合同的违约责任7.1 公积金提取人的违约责任7.2 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违约责任8. 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8.1 协商解决争议8.2 提交仲裁机构仲裁8.3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 合同的生效、终止和失效9.1 合同的生效条件9.2 合同的终止条件9.3 合同的失效条件10. 合同的附则10.1 合同的解释权10.2 合同的修改和补充11. 合同的签订日期和地点11.1 签订日期11.2 签订地点12. 合同双方的具体信息12.1 公积金提取人的个人信息12.2 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信息13. 合同的附件13.1 公积金提取申请表13.2 公积金提取相关证明材料14. 其他约定事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公积金提取条件1.1 提取公积金的资格1.1.1 提取人必须是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的缴纳者,并且账户状态正常。
1.1.2 提取人须满足国家及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提取条件。
1.2 提取公积金的额度1.2.1 提取人每次提取的额度不得高于其账户内的可提取金额。
1.2.2 提取人每年提取的总额度不得高于国家及长春市规定的年度提取上限。
1.3 提取公积金的次数1.3.1 提取人每年度内可提取次数不限,但每次提取间隔不得少于三个月。
长春公积金提取流程详细步骤
长春公积金提取流程详细步骤一、了解提取条件。
1.1 首先呢,咱得知道啥时候能提取公积金。
比如说你买房子了,不管是新建的商品房,还是二手房,这是很常见的提取公积金的情况。
就像人们常说的“安居乐业”,有了房子才更有归属感嘛。
1.2 还有就是你要是租房住,而且符合相关的规定,也可以提取公积金来减轻租房的压力。
这对很多在长春打拼的年轻人来说,可是个好消息,毕竟现在租房也不便宜呀。
另外呢,像退休了、离职了或者家里遇到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也是可以提取公积金的。
二、准备提取材料。
2.1 买房子提取公积金的话。
如果是购买新建商品房,你得带上购房合同、首付款收据或者发票、身份证等这些基本的证件。
这就好比你出门要带钥匙一样,材料少了可不行。
购房合同那可是证明你买房的关键凭证,就像战士上战场的武器一样重要。
2.2 要是购买二手房,除了身份证之外,还需要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证明等材料。
房产证可是房子的“身份证”,有了它才能证明房子真正属于你,而契税完税证明也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2.3 租房提取公积金的话,得提供租房合同、租金收据等材料。
这些材料能证明你确实是在租房居住,可不能弄虚作假哦,咱得实实在在的。
三、办理提取手续。
3.1 材料准备齐全后,你就可以到长春公积金管理中心去办理提取手续了。
到了那儿,就像到了一个专门为你解决公积金问题的“服务站”。
把材料交给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会仔细审核你的材料。
这时候你就耐心等待就好,就像等待收获果实一样。
3.2 如果审核通过了,那就皆大欢喜了。
公积金就会按照规定的流程打到你的指定账户里。
你可以用这笔钱来还房贷、交房租或者做其他合法的用途。
要是审核不通过,也别灰心,工作人员会告诉你是哪里出了问题,你按照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修改就好。
就像走路遇到了小坎坷,跨过去就好了。
总之呢,长春公积金提取虽然有一定的流程,但只要按照规定来,还是比较顺利的。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1年)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21.04.22•【字号】长住金字〔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长住金字〔2021〕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长住金管字﹝2021﹞5号)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活动的管理。
第二章提取申请范围第三条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四)离休、退休的;(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六)出境定居的;(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八)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的。
第四条职工本人同时符合本细则第三条中多项提取情形的,仅可就一种情形申请提取;有多套住房符合提取情形的,仅可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有不同类型购房贷款的,应优先偿还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偿还贷款期间不得使用其他住房申请提取。
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管理中心另有规定的除外。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一)、(二)、(三)、(八)项提取情形的,其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未申请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也可各自选择一套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一)、(二)、(八)项提取情形的住房申请提取。
第五条房屋买受人(或权利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若职工与同一户籍父母、子女共同购买同一住房全部产权的,均可申请提取;若职工与他人共同购买同一住房全部产权的,仅其中一方(贷款购买的仅限主借款人)可按其购买份额申请提取;若职工仅购买住房的部分产权且该住房剩余产权未变动的,不得申请提取。
长春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修订版
长春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修订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长春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长住金管委字[2005]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职工的居住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管辖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职工)。
第二章提取条件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六)出境定居或户口迁出本管辖区的;(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以后未再就业的;(九)特困家庭租赁房屋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十)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职工办理失业手续,并停缴住房公积金的。
第三章提取证明文件第四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需提交本人的身份证。
提取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时,还应提交户口薄或结婚证书,并根据不同提取条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原则上在符合提取条件后一整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家庭成员提取额不得超过购房款。
1、购买商品房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契税发票;集资合作建房提交单位与职工签订的《集资合作建房协议书》,单位出具的职工交纳集资建房款收据;购买公有住房提交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公有住房出售统一发票;购买私产住房提交《房地产转让合同》,购房契税发票。
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规划许可证。
3、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物业公司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长春公积金提取出来 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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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公积金提取条件和提取流程
长春公积金提取条件和提取流程公积金,作为我国特有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对于职工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它是职工工资的一部分,也是职工的一种福利待遇,可以在职工个人不同的需要时提取。
而在长春地区,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和提取流程也有着一些特殊的政策,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长春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和提取流程。
一、长春公积金提取条件1.购房提取长春市区(不含九洲新世界楼盘)购买商品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出售自有住房后的6个月内,可提取公积金。
2.还贷提取职工提取公积金购房还贷或者住房贷款,超过5年的私有住房均可提取。
3.租房提取已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未还清的贷款除未结息金额外,应先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
4.大病医疗提取职工须提交省定大病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治疗报告(不含门诊输液)、门诊带药处方、医院诊断证明原件,并提供门急诊病历、居民身份证、公积金卡、劳动合同解除的书面证明等相关材料。
5.公积金贷款提取职工补贴类贷款申请提取公积金,需提供相关银行及收入证明。
二、长春公积金提取流程1.材料准备职工需提前准备相关资料,包括身份证、工作证明、住房证明等。
2.前往单位职工需要前往自己的单位,向人事部门或者财务部门咨询公积金提取的具体流程和申请材料。
3.填写申请表格职工在单位或者提取窗口填写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格,填表时需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附上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
4.递交申请材料职工将填写完的申请表格和相关证明材料递交给单位的人事部门或者提取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审核。
5.审核通过公积金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职工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和个人信息,如审核通过,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6.提取公积金审核通过后,职工可以前往指定的公积金提取窗口进行公积金的提取,提取完成后会及时将提取款项转入职工指定的银行账户。
以上就是关于长春公积金提取条件和提取流程的详细介绍,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积金作为职工的一项重要福利,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职工在生活中的经济压力,因此职工在提取公积金时一定要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流程进行操作,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三)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所在单位已被依法宣告破产的;3、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4、户口迁出本管辖区或户口不在本管辖区的;5、属于本管辖区内农业户籍人口的;6、本管辖区内非农业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两年以上的;7、本管辖区内非农业户籍职工工作调转至外省或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在外省重新就业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六)出境定居的;(七)所在家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八)承租公有住房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九)遇到下列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1、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患有市政府列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且住院治疗的;2、家庭中子女考取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国内普通高等院校,无力供其就学的;3、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家庭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4、本市家庭购买政府保障性住房的。
(十)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十一)中心根据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规定的可以提取的其它情形。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2017-02-05 10:59 | #2楼(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公积金提取流程图(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八)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十)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十一)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参照公积金中心网站的“部门文件”栏目),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2.03•【字号】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已于2024年8月27日由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于2024年11月27日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2月3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24年8月27日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4年11月27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缴存第三章提取和使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本条例所称单位包括:(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等;(四)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本条例所称在职职工包括:(一)纳入国家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并领取工资或者伤残津贴的人员;(二)与单位依法存在劳动关系并领取工资或者伤残津贴的人员。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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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长公积金管字〔2014〕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条中心负责所辖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与监督中心各分支机构根据中心授权负责具体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二章提取条件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所在单位已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4、户口迁出本管辖区或户口不在本管辖区的;5、属于本管辖区内农业户籍职工的;6、属于本管辖区内非农业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两年以上的; 7、属于本管辖区内非农业户籍职工,工作调转至外省或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在外省重新就业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所在家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承租公有住房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九)遇到下列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患有市政府列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且住院治疗的;2、子女考取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国内普通高等院校,无力供其就学的;3、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家庭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4、本市家庭购买政府保障性住房的。
(十)非本市城镇务工人员租赁住房的。
第五条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五)、(七)、(八)、(九)项规定提取的,配偶可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五)项规定的情形,且买受人或房屋所有权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如该住房为同一户籍内的配偶、父母、子女共同购买的,房屋共有权人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如该住房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家庭共同购买的,只允许其中一个家庭内的买受人或房屋共有权人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提取时其他共有人须全部到场并承诺放弃提取。
第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法律规定或中心规定的期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的;(二)未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三)经中心调查核实曾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四)以偿还住房贷款事实为理由提取过,在该笔贷款尚未结清之前又以购买其它住房或偿还其它住房贷款事实为理由申请提取的;(五)已签订冲还贷协议委托中心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且协议在有效期内的,或者配偶签订冲还贷款协议且协议在有效期内的。
第七条职工不得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商住两用房或偿还购买商住两用房贷款本息的;(二)本管辖区内户籍职工购买非本管辖区内住房或者偿还购买非本管辖区内住房贷款本息的;(三)已以购买某套住房或偿还购买某套住房贷款本息事实为理由提取过的,售出后又将该套住房回购或租用该住房的;(四)因赠与、继承等未实际发生住房消费支出的方式取得住房所有权的;(五)虽为购房实际出资人,但房屋买受人为未成年子女或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
第三章提取申请时间及额度第八条职工依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具备提取条件后的12个月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发生的支出。
职工购买上市交易的存量私有住房,且该住房在一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房屋权属过户交易的,自第二次交易起,职工以购买该住房事实为理由提取的,须与其购房行为发生日期(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日期为准)间隔10个月以上。
第九条职工依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时间应间隔十二个月以上。
首次提取应连续还款2个月或2个月以上,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12个月的还本付息额;首次提取时已还款超过12个月不足24个月的,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24个月的还本付息额并以此类推。
职工在偿还该笔住房贷款期间,曾以购买其他住房或偿还其他住房贷款事实为理由提取过的,首次提取金额不予累计计算,只能提取12个月的还本付息额。
再次提取,以上一次提取时间为基准,提取时与上次提取时间间隔超过12个月不足24个月的,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12个月的还本付息额;满24个月不足36个月的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24个月的还本付息额并以此类推。
职工在与上次提取时间间隔内曾以购买其他住房或偿还其他住房贷款事实为理由提取过的,提取金额不予累计计算,只能提取12个月的还本付息额。
提前部分还款的,须在提前部分还款后的12个月以内办理提取。
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提前部分还款的还款额及重新核定后的12个月可提取的还本付息额之和。
贷款(提前)结清的,须在结清后的12个月内办理提取,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自上次提取时间至结清时的实际还款额扣除12个月还款付息额后的金额。
第十条职工依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额不受限制。
第十一条职工依照本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超出家庭年工资收入15%的部分房租。
第十二条职工依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事件发生后12个月内提出申请,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个人实际付费金额。
第十三条职工依照本细则第四条第(十)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租期每满十二个月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一年房租,且最高不得超过12000元。
第十四条职工依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二)、(三)、(四)、(六)项规定提取的,在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将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十五条职工除依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二)、(三)、(四)、(六)项规定办理销户提取外,最多可提取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百元部分。
第十六条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原则上一年只可提取一次,中心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提取证明材料第十七条职工(死亡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由本人办理,并出示本人的身份证;由配偶、子女、父母代为办理的,应出示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职工本人与代办人的身份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出示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经公证的由职工本人(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职工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的,应出示《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职工本人及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第十八条职工依照本细则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要根据不同提取情形提供如下证明材料及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且未办理住房贷款的: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全额购房发票;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或全额购房发票;2、购买存量私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3、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住房出售统一专用票据》或交纳购房款的部队专用票据;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扩大面积款发票;5、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明材料,购买建筑材料及施工费用发票;6、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管理部门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监督手续(农村房屋须出具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购买建筑材料及施工费用发票;(二)职工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三)职工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提供:1、职工死亡证明(包括但不仅限于医学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证明、丧葬火化证、死亡的户口注销证明)或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宣告死亡判决;2、证明提取申请人具有合法继承权、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存在多个继承人的,公证书中必须明确各自的继承份额及提取办理人;(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1-4级)、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2、所在单位已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单位持人民法院宣告单位破产的裁定书到中心相关分支机构归集部门备案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职工提取时提供: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中心相关分支机构归集部门盖章确认的相关证明材料;3、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提供: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在押期间提取的,还须提供公证委托书或监狱管理部门出具“见证”意见的提取委托书;4、户口迁出本管辖区或户口不在本管辖区的,提供: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户口迁移证明或非本管辖区户籍证明;5、属于本管辖区内农业户籍职工的,提供:与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户籍证明;6、属于本管辖区内非农业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两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提供: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就业登录证;事业编制人员提供:《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说明书存根》、《解除聘用合同意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审核表》;公务员提供:《中共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员会》的批复文件、《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审核表》。
7、属于本管辖区内非农业户籍职工,工作调转至外省的,提供:调令(函)或任职文件、暂住证(居住证);8、属于本管辖区内非农业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在外省重新就业的,提供: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与外省(市)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暂住证(居住证);(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1、使用中心审批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2、因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而使用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或非中心审批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最近两个月还款证明;3、因购买存量住房而使用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和非中心审批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有“已抵押”字样的《房屋所有权证》(产权证无“已抵押”字样的还需同时提供反担保合同)、契税完税证、近两个月还款证明;(六)出境定居的,提供:护照、签证等能够证明出境定居的相关证明或者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七)所在家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提供:经年检的《低保证》、城市低保社会化发放储蓄存折(卡);(八)承租公有住房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提供:《公有住房使用证》、《提取人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及当年全部房租支付凭证;(九)遇到下列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1、本人、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患有本细则规定的重大疾病且住院治疗的,提供:县(市)区以上医院住院病历、医疗付费专用票据、病人与职工本人的身份关系证明、《提取人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证明》(夫妻月工资收入合计原则上应在5000元以下);2、家庭中子女考取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国内普通高等院校,无力供其就学的,除提供《提取人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证明》(夫妻月工资收入合计原则上应在5000元以下)、就学子女与职工本人的身份关系证明外,就学前提取的还须提供:录取通知书和缴费通知;在校学习期间提取的还须提供:交费专用票据;3、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家庭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提取人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证明》(夫妻月工资收入合计原则上应在5000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