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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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

理细则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细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条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是省政府确定的全省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林银监局、工商局、财政厅、公安厅、审计厅、国税局、地税局指导各地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等工作。负责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相关办法,协调解决监督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指导地方政府及时做好风险防范与处置等工作。

第三条地方政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地方政府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财政、公安、审计、税务等部门具体负责当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等工作。

第四条人民银行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报送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并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使用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

第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资产分类制度、拨备制度及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协助当地政府识别、认定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制订和完善不良资产管理制度。

第六条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企业年度检验,审查小额贷款公司登记事项是否发生变化;监督和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经营活动中,遵守广告、商标、合同、反不正当竞争等管理法规,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利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体系,管理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促其依法合规经营。

第七条财政部门负责依法管理和监督当地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财务管理人员进行财务指导和业务培训。

第八条公安部门负责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安全防范制度,对经营场所的安全防范设施进行指导;查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案件。

第九条审计部门接受地方政府的委托,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进行审计。

第十条税务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税务登记、税务征收管理、税务检查工作;宣传辅导税收政策,指导和监督小额贷款公司依法纳税。

经营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要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只能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业务,市属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在市区开展业务,不得跨区域经营。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开办担保贷款业务要按照《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要求,选择合法的抵押物和质押物,并依法办理登记及他项权手续。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民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及其关联方发

放贷款,单一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单一集团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贷款业务;未经允许,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贷款业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非法集资,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帐外经营,不得对外担保,不得对外投资;试点期间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委托贷款与票据业务。

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在当地商务银行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账户,并将其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名称、账号等基本情况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小额贷款公司基本账户开户银行要配合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当地人民银行监控资金流向,按月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当地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对账单,报送相关统计信息;对小额贷款公司异常资金流向、违规操作及时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小额贷款公司、开户银行可以签订三方服务合作协议,约定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可以用股权、发放贷款产生的债权进行质押。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

将融资协议报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当地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跟踪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完善信贷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实行审贷分离,交叉复核,严格执行权限审批制,切实加强贷款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核算,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业务经营、财务活动,准确及时报送各类业务信息。建立风险控制管理制度、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

第二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放置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在广告宣传、业务推介中,要明确只贷不存的性质,避免误导公众。

监督管理方式

第二十二条省金融办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会同相关部门采取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监管方式。

非现场监管是在采集、分析、处理小额贷款公司相关业务经营和融资数据信息的基础上,监测、评估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及流向、资产质量、内控制度、合规经营等情况,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得风险预警、限期整改、分类监管等措施的行为。

现场检查是在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浏览、复制贷款业务流程,谈话及询问等多种方式,对相关内容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按月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报送业务状况表、贷款情况表;每半年报送利润表;年终上报业务状况表、贷款情况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等。报送资料由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加盖公司公章,保证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月度报表时间为下月5日内(节假日顺延),季度报表时间为季后10日内(节假日顺延),年度报表时间为次年初20日内(节假日顺延)。

第二十四条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及时对小额贷款公司报送材料进行汇总,报送省金融办和当地政府及当地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工商、公安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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