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行业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
工贸行业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评估标准
山东省工贸行业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评估标准
1、本评估标准适用于对工贸行业企业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估,表中双重预防体系指安全生产双重预防体系及职业病危害双重预防体系,除特别注明外,表中风险均包含安全生产风险和职业病危害风险,隐患均包含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
2、总分共计1000 分,累计得分/总分X100=实际得分,其中缺项部分按0 分计入累计得分,相应的评估要点按0 分计入总分。
每一评估要点的分值扣完为止。
3、标杆企业得分80 分合格,一般企业得分60 分合格。
4、评估记录应根据评估标准逐项描述评估情况,并附带相关评估记录,严禁仅简单填写不符合。
5、以抽查形式进行询问或者检查的情况,应将总数、抽查数目、不符合情况等描述清楚。
6、本评估标准最终解释权在省安监局工商贸处。
隐患排查通用标准
应急预案制定及管理缺陷
未按规定制定各类应急预案,未对预案进行有效管理(论证、评审、修订、备案和持续改进等)。
应急演练实施及评估总结缺陷
未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或未对应急演练进行评估和总结等。
应急设施、装备、物资设置配备、维修保养和管理缺陷
未建立应急设施,未配备应急装备、物资,未按规定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和管理等。
其他
隐患排查治理
事故隐患排查不足
未按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事故隐患治理不足
未按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或事故隐患治理不彻底等。
事故隐患上报不足
未按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上报。
其他
包括未对事故隐患进行统计分析等。
其他
安全监控设备缺陷
未按规定安装监控设备监测有毒有害气体、生产工艺危险点等,安全监控设备设置不合理,或安全监控设备不能正常工作等。
其他
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装备
无防护
没有实施必要的防护措施,如无防护罩、无安全保险装置、无报警装置、未安装防止“跑车”的挡车器或挡车栏等。
防护装置、设施缺陷
防护装置、设施本身安全性、可靠性差,包括防护装置、设施损坏、失效、失灵等。
工艺流程缺陷
工艺流程布置不顺畅,交叉(平交)点多,产量增大后没有及时调整工艺路线等易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缺陷。
通用设备设施缺陷
通用设备设施在设计、安装调试、使用上的缺陷,如强度、刚度、稳定性、密封性、耐腐性等缺陷,不符合安全要求,有人员易触及的运动部件外露,操纵器失灵、损坏,设备、设施表面有尖角利棱,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等。通用设备设施不包括特种设备、电气设备设施、消防设备设施、有较大危险因素设备设施以及安全监控设备。
工贸行业事故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 试行
工贸行业事故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工贸行业事故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印发工贸行业事故隐患排查上报通用
标准(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四…2021‟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基础,指导和规范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上报和统计分析工作,构建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机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工贸行业事故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各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更为详细的标准,对排查出的隐患要依照《工贸行业事故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进行归类并上报。
各地区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司联系。
附件:工贸行业事故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1年11月4日
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
一、基础管理类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及程序等方面存在的缺陷)
二、现场管理类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作业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及作业行为等方面存在的缺陷)。
国家总局通用版隐患排查标准
防护装置、设施本身安全性、可靠性差,包括防护装置、设施损坏、失效、失灵等。
2.3.3防护不当
未按规定配置、使用合格的防护装置、设施。
2.3.4其他
2.4原辅物料、产品
2.4.1一般物品处置不当
物品存放不当,如成品、半成品、材料和生产用品等在储存数量、堆码方式等方面存放不当;物品使用不当,未按规定搬运、使用物品;物品失效、过期、发生物理化学变化等。
2.2.3专用设备设施缺陷
根据行业生产特点,企业拥有的专用设备存在的安全缺陷,以及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等。
2.2.4特种设备缺陷
未按规定取证、建档、定期检验、维护保养,或特种设备不能达到规定的技术性能和安全状态等。
2.2.5消防设备设施缺陷
未按规定对消防报警系统进行配线、设备选型安装,未按规定设置合格的给水管网、消火栓、消防水箱及自动、手动灭火设施器材,未按规定选用合格的机械防烟排烟设备,或设备安装不符合要求,防火门、防护卷帘及其他消防设备缺陷,以及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等。
2.2.2通用设备设施缺陷
通用设备设施在设计、安装调试、使用上的缺陷,如强度、刚度、稳定性、密封性、耐腐性等缺陷,不符合安全要求,有人员易触及的运动部件外露,操纵器失灵、损坏,设备、设施表面有尖角利棱,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等。通用设备设施不包括特种设备、电气设备设施、消防设备设施、有较大危险因素设备设施以及安全监控设备。
1.3.5其他
1.4安全培训教育
1.4.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不足
未按规定取证,取证后没有按年度进行培训教育或培训教育学时不够等。
1.4.2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
未按规定取证,证件过期或证件与实际岗位不符等。
工贸行业事故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
通用设备设施在设计、安装调试、使用上的缺陷,如强度、刚度、稳定性、密封性、耐腐性等缺陷,不符合安全要求,有人员易触及的运动部件外露,操纵器失灵、损坏,设备、设施表面有尖角利棱,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等。通用设备设施不包括特种设备、电气设备设施、消防设备设施、有较大危险因素设备设施以及安全监控设备。
2.2.6电气设备缺陷
电气线路、设备、照明不符合标准,保护装置不完善,移动式设备不完善,防爆电气装置不符合标准,防雷装置不合格,防静电不合格,电磁防护不合格,以及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等。
2.2.7有较大危险因素设备设施缺陷
未按规定对存在高温高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进行安全防护,未按规定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等。
1.3.5其他
1.4安全培训教育
1.4.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不足
未按规定取证,取证后没有按年度进行培训教育或培训教育学时不够等。
1.4.2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
未按规定取证,证件过期或证件与实际岗位不符等。
1.4.3一般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
缺少日常教育、“三级”教育、“四新”教育、转岗、重新上岗等安全培训教育,或安全培训教育达不到规定时间,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等。
2.4.2危险化学品处置不当
对易燃、易爆、高温、高压、有毒有害等危险化学品处置错误,危险化学品失效、过期、发生物理化学变化,未按规定记录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情况等。
2.4.3其他
原辅料调整更换时,未进行安全评价等。
2.5职业病危害
2.5.1职业病危害超标
噪声强度超标,粉尘浓度超标,照度不足或过强,作业场所温度、湿度超出限值,缺氧或有毒有害气体超限,辐射强度超限等。
总局《工贸行业隐患排查治理通用标准》
2.1.8安全标志缺陷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如无标志标识、标志不规范、标志选用不当等。
2.1.9其他
地面湿滑不平、梯架缺陷、装修材料缺陷等。
2.2设备设施
2.2.1工艺流程缺陷
工艺流程布置不顺畅,交叉(平交)点多,产量增大后没有及时调整工艺路线等易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缺陷。
1.3.3安全操作规程缺陷
未按规定制定、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如覆盖主要设备设施生产作业和具有安全风险的作业活动的安全操作规程等。
1.3.4制度(文件)管理缺陷
未按规定制定制度编制、发布、修订等制度,或未按照制度执行,如制度编制、发布、修订等过程不规范,制度(文件)试行、现行有效或过期废止标识不清,过期废止回收销毁等规定不明确,制度(文件)发布后宣贯、执行检查不到位;记录(台账、档案)的数量、格式、内容不明确,填写不规范等。
1.10.3应急演练实施及评估总结缺陷
未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或未对应急演练进行评估和总结等。
1.10.4应急设施、装备、物资设置配备、维修保养和管理缺陷
未建立应急设施,未配备应急装备、物资,未按规定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和管理等。
1.10.5其他
1.11隐患排查治理
1.11.1事故隐患排查不足
2.8.3其他
2.9作业许可
2.9.1作业前未办理许可手续
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大型吊装作业、高空作业等作业前未按规定办理手续。
2.9.2安全措施落实缺陷
未落实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落实不足,作业完毕未确认安全状态等。
2.9.3其他
2.10其他
1.3.5其他
1.4安全培训教育
1.4.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不足
工贸行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工贸行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工贸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随着工贸行业的快速发展,一些重大隐患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给企业生产经营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因此,建立和完善工贸行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对于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加强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工贸行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生产设备和工艺流程。
生产设备和工艺流程是工贸行业生产活动的核心环节,而一些设备老化、工艺不规范、操作不当等问题往往会引发重大事故。
因此,对于生产设备和工艺流程的安全性、稳定性、规范性等方面应当进行全面的评估和判定。
二、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
工贸行业的生产活动往往伴随着一些职业病和劳动保护问题,如粉尘、噪音、化学品接触等,这些问题对于员工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潜在的威胁。
因此,对于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方面的隐患也需要进行科学的判定和评估。
三、安全管理和应急预案。
安全管理和应急预案是工贸行业防范重大事故的重要手段,而一些企业存在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应急预案不健全等问题,容易造成事故后果的扩大。
因此,对于安全管理和应急预案方面的隐患也需要进行严格的判定和评估。
其次,工贸行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建立和完善,需要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性和客观性。
工贸行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应当基于科学的理论和客观的事实,避免主观臆断和片面性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全面性和系统性。
工贸行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应当全面考虑生产活动的各个环节和方面,形成一个系统完整的评价体系,确保评价结果的全面性和系统性。
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工贸行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应当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便于企业进行自查自改和监管部门进行评估监督,确保评价结果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最后,建立和完善工贸行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形成合力。
政府应当加大政策支持和监管力度,推动标准的建立和完善;企业应当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加强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社会各界应当加强监督和宣传,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工贸行业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评估实用标准(试行)
工贸行业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评估标准(试行)
文案大全
文案大全
文案大全
文案大全
文案大全
文案大全
文案大全
文案大全
文案大全
文案大全
文案大全
1、本评估标准适用于对工贸行业企业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估,表中双重预防体系指安全生产双重预防体系及职业病危害双重预防体系,除特别注明外,表中风险均包含安全生产风险和职业病危害风险,隐患均包含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
2、总分共计1000分,累计得分/总分X100=实际得分,其中缺项部分按0分计入累计得分,相应的评估要点按0分计入总分。
每一评估要点的分值扣完为止。
3、标杆企业得分80分合格,一般企业得分60分合格。
4、评估记录应根据评估标准逐项描述评估情况,并附带相关评估记录,严禁仅简单填写不符合。
5、以抽查形式进行询问或者检查的情况,应将总数、抽查数目、不符合情况等描述清楚。
6、本评估标准最终解释权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案大全。
工贸企业电气隐患排查标准
手持电动工具
1.检查工具是否具有国家强制认证标志。 2.查看工具 外壳、手柄是否有裂缝或破损; 保护接地线(PE) 联接是否完好无损; 电源线是否完好无损;电源插头是否完整无损;电源开关有无缺损、破裂, 其动作是否正常、灵活;机械防护装置是否完好;定期检测绝缘电阻。绝 缘电阻应不小于表 8-1 规定的数值。 3.是否进行分类编号; 登记在册建立台账;抽检绝缘电阻值。 4.一般作业场所,可使用Ⅱ类工具;在潮湿作业场所或金属构架上等导 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应使用Ⅱ类或Ⅲ类工具;在锅炉、金属容器、管 道内等作业场所,应使用Ⅲ类工具或在电气线路中装设额定剩余动作电流 不大于30mA 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Ⅱ类工具。 5 .露天(户外)使用的用电产品应采取适用标准的防雨、防雾和防尘等措
工贸企业电气隐患排查标准
变配电室
建筑物耐火等级是否不低于 2 级;墙体是否为砖混或混凝土框架结构。 现场查
看:
1.变、配电室、电容器室、控制室是否隔离;
2.电缆进出通道及架空线路进出孔有否用防火材料封堵;
3.配电室的门、窗关闭是否密合,配电房通向室外的门,有否设置不低于
400mm的挡鼠板;可开启的门、窗、自然通风孔洞,是否已安装网孔小于
9.配电室长度超过7m时,是否设2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两端;
变配电室
配电室门口及室内醒目位置张贴安全警示标识
变配电室
1. 配电室内的电缆沟, 是否采取了防水和排水措施;应设集水坑,积水 可经集水坑用泵排出。当有条件时,积水可直接排入下水道。位于室外地 坪下的电缆进、出口和电缆保护管也应采取防水措施。 2. 电缆沟内明敷时,不应采用易燃的外保护层。电缆不应在易燃、易爆及 可燃气体管道或液体管道的隧道或沟道内敷设。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在这类 隧道或沟道内敷设电缆时, 应采取防爆、防火的措施,采用埋砂敷设。 3. 电缆的穿墙处保护管两端应采用难燃材料封堵。 4. 电缆沟盖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盖板或钢盖板。 5.变、配电室内是否整洁,无杂物; 6.有无与配电室无关的管道、线路通过。
工贸行业事故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国家总局)
未按规定对建构筑物的防火等级、安全距离、防雷、防震等进行设计、施工,或改建、扩建、装修没有按安全要求进行等。
2.1.3平面布局缺陷
住宿场所与加工、生产、仓储、经营等场所在同筑混合设置;爆炸危险场所或存放易燃易爆品场所与易燃易爆场所联通;建构筑物,设备布置、机械、电气、防火、防爆等安全距离不够,或卫生防护距离不够等。
1.4.4其他
1.5安全投入
1.5.1安全投入不足
冶金、机械等企业未按国家相关规定提取安全投入资金,其他行业企业未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等。
1.5.2安全投入使用缺陷
安全投入使用围或使用金额不符合要求等。
1.5.3其他
未按规定购买工伤保险等。
1.6相关方管理
1.6.1相关方资质缺陷
未对相关方有关安全资质和能力确认,或相关方不具备合格资质。
未按规定进行登记、建档、备案等。
1.7.3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缺陷
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或监控预警系统不能正常工作。
1.7.4其他
1.8个体防护装备
1.8.1个体防护装备配备不足
未按规定选用、配备、按期发放所需的个体防护装备。
1.8.2个体防护装备管理缺陷
未按规定对个体防护装备实施有效管理。
1.8.3其他
1.10.3应急演练实施及评估总结缺陷
未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或未对应急演练进行评估和总结等。
1.10.4应急设施、装备、物资设置配备、维修保养和管理缺陷
未建立应急设施,未配备应急装备、物资,未按规定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和管理等。
1.10.5其他
1.11隐患排查治理
1.11.1事故隐患排查不足
2.1.4场地狭窄杂乱
工贸企业隐患判定标准
工贸企业隐患判定标准随着工贸企业的快速发展,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确保工贸企业的安全生产,必须建立一个合理的隐患判定标准。
本文将介绍工贸企业隐患判定的基本原则、评估指标以及判定标准的具体内容。
一、隐患判定的基本原则确定工贸企业的隐患判定标准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科学性:判定标准应基于科学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并具备可操作性和可靠性。
2.全面性:判定标准应涵盖工贸企业的各个环节和方面,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操作程序、人员素质等。
3.针对性:判定标准应针对工贸企业的具体特点和存在的问题,能够有效地发现和预防潜在的隐患。
4.可比性:判定标准应具备可比较性,即不同工贸企业之间可以根据相同的标准进行隐患判定,以实现统一和公正性。
二、评估指标为了建立科学且可操作的隐患判定标准,需要确定一些评估指标,以便对工贸企业进行全面的评估。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评估指标:1.生产设备:包括设备的运行状态、维护管理和安全防护措施等。
2.操作程序:包括操作规程、操作流程和应急预案等。
3.人员素质:包括员工的资质、培训情况和安全意识等。
4.安全管理:包括安全制度、安全培训和事故报告等。
5.环境因素:包括工作场所的环境卫生、危险品管理和环境污染防治等。
三、判定标准的具体内容根据评估指标,我们可以制定一套判定标准,用于评估和判定工贸企业的隐患情况。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判定标准:1.设备状态评估:根据设备的运行状况和维护情况,对设备的状态进行评估,例如设备是否存在故障、设备是否定期检修和维护等。
2.操作程序评估:根据操作程序的合理性和规范性,对操作程序进行评估,例如操作规程是否完善、是否存在操作失误的可能性等。
3.人员素质评估:根据员工的资质和培训情况,对人员素质进行评估,例如员工是否具备相应岗位的专业技能、是否接受过必要的安全培训等。
4.安全管理评估:根据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程度和执行情况,对安全管理进行评估,例如安全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存在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等。
工贸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通用规范
工贸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通用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贸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基本要求、工作程序、文件管理、信息化建设,持续改进和运行效果。
本标准适用于工贸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建设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3861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 182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DB22/T 2881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通则3 术语和定义DB22/T 2881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工贸企业 industry and trade enterprises主要包括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
4 基本要求4.1 自主建设企业应自主完成双重预防机制的策划、准备并组织实施,包括进行危险源辨识、风险分析、风险评估、风险信息整理、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和持续改进等具体工作。
4.2 设置机构企业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安全、工艺、设备、电气、仪表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组织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组织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为该项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分管负责人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3 健全制度企业应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基础上,制定或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相关工作制度,形成一体化的安全管理体系,使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于生产活动的全过程,成为企业各层级、各专业、各岗位日常工作重要组成部分。
工贸行业事故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
1.11.2事故隐患治理不足
未按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或事故隐患治理不彻底等。
1.11.3事故隐患上报不足
未按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上报。
1.11.4其他
包括未对事故隐患进行统计分析等。
1.12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1.12.1事故报告缺陷
未按规定及时报告,并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等。
1.3.3安全操作规程缺陷
未按规定制定、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如覆盖主要设备设施生产作业和具有安全风险的作业活动的安全操作规程等。
1.3.4制度(文件)管理缺陷
未按规定制定制度编制、发布、修订等制度,或未按照制度执行,如制度编制、发布、修订等过程不规范,制度(文件)试行、现行有效或过期废止标识不清,过期废止回收销毁等规定不明确,制度(文件)发布后宣贯、执行检查不到位;记录(台账、档案)的数量、格式、内容不明确,填写不规范等。
未按规定进行登记、建档、备案等。
1.7.3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缺陷
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或监控预警系统不能正常工作。
1.7.4其他
1.8个体防护装备
1.8.1个体防护装备配备不足
未按规定选用、配备、按期发放所需的个体防护装备。
1.8.2个体防护装备管理缺陷
未按规定对个体防护装备实施有效管理。
1.8.3其他
1.1.3其他
1.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1.2.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含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缺陷
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含职业健康管理机构)。
1.2.2安全管理人员(含职业健康管理人员)配备缺陷
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含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人员配备不足或所配备的人员不符合要求等。
工贸行业事故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国家总局)
1.9.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缺陷
未按规定申报危害因素岗位,申报容不全,未申请变更等。
1.9.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缺陷
未按规定对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或检测评价因素不全等。
1.9.3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缺陷
未按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检测结果未公示等。
1.9.4职业健康检查缺陷
未按规定建立职业健康档案,未开展职业健康体检,或体检结果未通知劳动者等。
1.6.2安全职责约定缺陷
未按规定签订安全协议,或未在劳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
1.6.3安全教育、监督管理缺陷
未按规定对相关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监督管理等。
1.6.4其他
1.7重大危险源管理
1.7.1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缺陷
未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或辨识评估不正确等。
1.7.2登记建档备案缺陷
2.3.2防护装置、设施缺陷
防护装置、设施本身安全性、可靠性差,包括防护装置、设施损坏、失效、失灵等。
2.3.3防护不当
未按规定配置、使用合格的防护装置、设施。
2.3.4其他
2.4原辅物料、产品
2.4.1一般物品处置不当
物品存放不当,如成品、半成品、材料和生产用品等在储存数量、堆码方式等方面存放不当;物品使用不当,未按规定搬运、使用物品;物品失效、过期、发生物理化学变化等。
2.7.6其他
包括脱岗、超负荷作业等其他操作错误、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2.8个体防护
2.8.1个体防护装备使用缺陷
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如未戴安全帽,未戴护目镜或面罩,未佩戴呼吸护具,未戴防护手套,未穿防护服,未穿安全鞋等。
2.8.2不安全装束
工贸行业通用执法检查参考标准
附件1工贸行业通用执法检查参考标准类别序号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执法依据常见问题示例处罚依据自由裁量编号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类11.金属冶炼单位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是否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食品生产企业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金属冶炼、食品生产以外的工贸企业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查看员工花名册、工资发放记录、劳务派遣人员名单等相关资料;查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成立文件/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询问有关人员调查安全员是否为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是否运转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2.《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3.《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1.金属冶炼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食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且未配备3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食品生产企业,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未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3.金属冶炼、食品生产以外的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2.《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1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类2金属冶炼企业是否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查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成立文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核验注册公司是否与所在公司一致《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金属冶炼企业未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2管理机构3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金属冶炼、粉尘涉爆、涉氨查看员工花名册、工资发放记录、责任制《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金属冶炼、粉尘涉爆、涉氨制冷等高《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五3类别序号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执法依据常见问题示例处罚依据自由裁量编号和管理人员类制冷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依法设置安全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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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安全培训教育
1.4.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不足
未按规定取证,取证后没有按年度进行培训教育或培训教育学时不够等。
1.4.2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
未按规定取证,证件过期或证件与实际岗位不符等。
1.4.3一般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
缺少日常教育、“三级”教育、“四新”教育、转岗、重新上岗等安全培训教育,或安全培训教育达不到规定时间,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等。
1.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1.2.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含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缺陷
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含职业健康管理机构)。
1.2.2安全管理人员(含职业健康管理人员)配备缺陷
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含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人员配备不足或所配备的人员不符合要求等。
1.2.3其他
冶金等工贸企业未设有安全生产委员会等。
1.4.4其他
1.5安全投入
1.5.1安全投入不足
冶金、机械等企业未按国家相关规定提取安全投入资金,其他行业企业未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等。
1.5.2安全投入使用缺陷
安全投入使用范围或使用金额不符合要求等。
1.5.3其他
未按规定购买工伤保险等。
1.6相关方管理
1.6.1相关方资质缺陷
未对相关方有关安全资质和能力确认,或相关方不具备合格资质。
1.10.3应急演练实施及评估总结缺陷
未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或未对应急演练进行评估和总结等。
1.10.4应急设施、装备、物资设置配备、维修保养和管理缺陷
未建立应急设施,未配备应急装备、物资,未按规定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和管理等。
1.10.5其他
1.11隐患排查治理
1.11.1事故隐患排查不足
1.6.2安全职责约定缺陷
未按规定签订安全协议,或未在劳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
1.6.3安全教育、监督管理缺陷
未按规定对相关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监督管理等。
1.6.4其他
1.7重大危险源管理
1.7.1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缺陷
未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或辨识评估不正确等。
1.7.2登记建档备案缺陷
2.1.4场地狭窄杂乱
作业场所狭窄难以操作,工具、材料放置混乱等。
2.1.5地面开口缺陷
坑、沟、池、井等开口的不安全状况,如无安全盖板或安全盖板不符合要求等。
2.1.6安全逃生缺陷
包括无安全通道,安全通道狭窄、不畅等,未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包括无安全出口、安全出口数量不足、设置不合理等。
1.9职业健康
1.9.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缺陷
未按规定申报危害因素岗位,申报内容不全,未申请变更等。
1.9.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缺陷
未按规定对危害害因素告知缺陷
未按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检测结果未公示等。
1.9.4职业健康检查缺陷
未按规定建立职业健康档案,未开展职业健康体检,或体检结果未通知劳动者等。
1.9.5其他
未按相关规定将职业病患者调离原岗位等。
1.10应急管理
1.10.1应急组织机构和队伍缺陷
未按规定设置或指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应急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1.10.2应急预案制定及管理缺陷
未按规定制定各类应急预案,未对预案进行有效管理(论证、评审、修订、备案和持续改进等)。
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
(试行)
一、基础管理类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及程序等方面存在的缺陷)
隐患类别
隐患内容
说明
1.1资质证照
1.1.1缺少资质证照
未按规定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消防验收(备案)文件、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需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质证照。
1.1.2资质证照未合法有效
1.1.3其他
2.1.2设计、施工缺陷
未按规定对建构筑物的防火等级、安全距离、防雷、防震等进行设计、施工,或改建、扩建、装修没有按安全要求进行等。
2.1.3平面布局缺陷
住宿场所与加工、生产、仓储、经营等场所在同一建筑内混合设置;爆炸危险场所或存放易燃易爆品场所与易燃易爆场所联通;建构筑物内,设备布置、机械、电气、防火、防爆等安全距离不够,或卫生防护距离不够等。
未按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1.11.2事故隐患治理不足
未按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或事故隐患治理不彻底等。
1.11.3事故隐患上报不足
未按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上报。
1.11.4其他
包括未对事故隐患进行统计分析等。
1.12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1.12.1事故报告缺陷
未按规定及时报告,并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等。
1.12.2事故调查和处理缺陷
未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分析等。
1.12.3其他
1.13其他
其他管理上的缺陷。
二、现场管理类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作业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及作业行为等方面存在的缺陷)
隐患类别
隐患内容
说明
2.1作业场所
2.1.1选址缺陷
作业场所未按规定选择在常年主导风上风或侧风风向,靠近易燃易爆场所,地质条件不良,企业内新建构筑物、装置安全卫生防护距离不足等。
1.3安全规章制度
1.3.1安全生产责任制缺陷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3.2安全管理制度缺陷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安全培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安全投入、相关方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等。
1.3.3安全操作规程缺陷
未按规定制定、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如覆盖主要设备设施生产作业和具有安全风险的作业活动的安全操作规程等。
1.3.4制度(文件)管理缺陷
未按规定制定制度编制、发布、修订等制度,或未按照制度执行,如制度编制、发布、修订等过程不规范,制度(文件)试行、现行有效或过期废止标识不清,过期废止回收销毁等规定不明确,制度(文件)发布后宣贯、执行检查不到位;记录(台账、档案)的数量、格式、内容不明确,填写不规范等。
未按规定进行登记、建档、备案等。
1.7.3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缺陷
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或监控预警系统不能正常工作。
1.7.4其他
1.8个体防护装备
1.8.1个体防护装备配备不足
未按规定选用、配备、按期发放所需的个体防护装备。
1.8.2个体防护装备管理缺陷
未按规定对个体防护装备实施有效管理。
1.8.3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