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判决判决书模板
天津市龙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邓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龙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邓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3【案件字号】(2020)津01民终43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翔刘翠翠刘东行【审理法官】罗翔刘翠翠刘东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天津市龙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邓琳;李玉海【当事人】天津市龙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邓琳李玉海【当事人-个人】邓琳李玉海【当事人-公司】天津市龙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宇天津方思律师事务所;高丛梅天津方思律师事务所;刘礼宽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宇天津方思律师事务所高丛梅天津方思律师事务所刘礼宽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宇高丛梅刘礼宽【代理律所】天津方思律师事务所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天津市龙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邓琳;李玉海【本院观点】关于借款协议的效力问题,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的出借行为符合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的无效情形,被上诉人的出借资金虽非自有资金,但并不存在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行为,不符合该无效情形,上诉人以此主张合同无效依据不足。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违约金合同约定反证证明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借款协议的效力问题,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的出借行为符合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的无效情形,被上诉人的出借资金虽非自有资金,但并不存在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行为,不符合该无效情形,上诉人以此主张合同无效依据不足。
借款协议对利息有明确约定,且未超出法定利息保护上限,上诉人应依约支付利息。
关于律师费问题,虽借款协议约定由上诉人负担被上诉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但该费用应以实际发生为限,现被上诉人仅支出一万元律师费,一审法院将尚未发生的六万元律师费也予以支持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被上诉人可待剩余律师费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
民事判决书模板范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用)
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用)××××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终……号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诉人×××及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因涉及……(写明不开庭的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
服务合同纠纷判决书【范本模板】
服务合同纠纷判决书服务合同纠纷判决书服务合同纠纷判决书范文一靖民一初字第151号原告广西靖西县壮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凌小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彩旦,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东笋路23号。
被告赵忠作,.原告广西靖西县壮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忠作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X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瑞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X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英钰担任记录。
原告广西靖西县壮锦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彩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忠作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赵忠作于201X年1月23日乔迁新居,在壮锦大酒店摆宴席38台,共计人民币13248元。
经酒店的工作人员多次催收结账,但被告总采取无理由的推诿,形成欠款近两年一分未还。
原告无奈之下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还清原告欠款本金13248元、利息1713元,合计14961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明,证实原告的诉讼主体身份情况;2、酒水单、菜单,证实被告欠款的事实。
被告赵忠作没有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被告赵忠作于201X年1月23日乔迁新居,在壮锦大酒店摆宴席38台,共计人民币13248元。
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还清原告欠款本金13248元、利息1713元,合计14961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被告到原告经营的酒店摆宴席,原、被告之间形成了餐饮服务合同关系。
被告在原告处设宴席38台的餐饮服务费共计人民币13248元,被告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即应当履行支付原告餐饮服务费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1713元,利息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分段计算,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未到庭的民事判决书范文
被告未到庭的民事判决书范文英文回答:Default Judgment in a Civil Case.In a civil case, if the defendant fails to appear in court or to otherwise respond to the complaint within the time period specified by law or by the court, the plaintiff may request a default judgment. A default judgment is a judgment entered by the court in favor of the plaintiff and against the defendant, without a trial or hearing on the merits of the case.To obtain a default judgment, the plaintiff must first file a motion with the court requesting that a default judgment be entered. The motion must be supported by an affidavit or other evidence that the defendant was properly served with the complaint and that the defendant failed to appear or respond within the time period specified by law or by the court.If the court finds that the defendant was properly served and that the defendant failed to appear or respond within the time period specified by law or by the court, the court may enter a default judgment in favor of the plaintiff. The default judgment will typically award the plaintiff the relief requested in the complaint, such as damages, injunctive relief, or specific performance.A default judgment is a serious matter and can have significant consequences for the defendant. The defendant may lose the opportunity to present their case in court and may be ordered to pay damages or other relief to the plaintiff. If the defendant does not have a valid excusefor failing to appear or respond to the complaint, the court may also impose sanctions on the defendant, such as attorney's fees or costs.中文回答:被告未到庭的民事判决书模板。
民事缺席判决书范文(3篇)_1
民事缺席判决书范文(3篇)1、原告无故不出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告提出反诉的;2、法院裁定不准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3、被告依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4、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5、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经法院立案后公告传唤,公告期满后,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6、离婚案件中,原告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传唤仍不到庭的,经开庭审理,可缺席判决。
民事缺席判决书范文第2篇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一方未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情况下,对适用普通程序所审的民事纠纷案件作出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Y百二十九条至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缺席判决的案件分为三种:一种是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而被告反诉的;二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三是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至于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简《意见》?第169条已作明确规定,此处不再赘言。
前三种缺席判决的情况均规定于《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的“第Y审普通程序”之中;而第十三章“简易程序”中并无缺席判决之规定。
故从《民事诉讼法》的篇章结构关系可以推定缺席判决的案件不应适用简易程序。
其次,从司F解释可以明确缺席判决不属于简单的民事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是简单的民事案件。
构成简单的民事案件的条件,《民事诉讼法》第Y百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应当说,这三个条件是相互联系和不可分割的,只有同时具备才构成简单的民事案件。
如何准确理解三个条件,《意见》第168条中进一步明确了判断标准,指出《民事诉讼法》第Y百四十二条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郑杰、郑育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杰、郑育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6【案件字号】(2020)闽03民终28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谢志健陈凡吴伟凡【审理法官】谢志健陈凡吴伟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郑杰;郑育鹏【当事人】郑杰郑育鹏【当事人-个人】郑杰郑育鹏【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郑杰【被告】郑育鹏【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求:……(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的规定,特定资金账户的支配权可以成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构成要件。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认定如下:1.经核对,郑杰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与郑杰手机微信中的聊天记录一致。
本院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2.对于郑杰提供的支付宝支付明细证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平安信用卡电子账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全部交易明细等电子账单,通过现场登录相关手机APP进行核查,郑杰提供的电子账单与手机APP内记载的电子信息内容一致。
本院对前述电子账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求:……(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的规定,特定资金账户的支配权可以成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构成要件。
彭杨、黄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彭杨、黄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07【案件字号】(2021)湘07民终17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卜玉平严钦华孙晖【审理法官】卜玉平严钦华孙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彭杨;黄勇;陆勇【当事人】彭杨黄勇陆勇【当事人-个人】彭杨黄勇陆勇【代理律师/律所】赵磊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磊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磊【代理律所】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彭杨【被告】黄勇;陆勇【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彭杨是否应向黄勇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相应利息。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彭杨是否应向黄勇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相应利息。
本案争议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的规定,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
虽然黄勇未直接将借款交予彭杨,但是根据彭杨出具的借条可认定黄勇与彭杨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
黄勇依照彭杨的指示将80000交付给陆勇,应认定黄勇根据其与彭杨的约定履行了借款义务,彭杨作为借款人应及时履行返还借款的义务,一审法院据此认定黄勇与彭杨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彭杨依法应向黄勇偿还借款80000元并无不当。
因彭杨向黄勇出具的借条约定了逾期违约责任,虽然该约定已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但黄勇一审时仅按10%的年利率主张逾期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鉴于在本案借款发生一个月后彭杨方支付了10000元利息,一审法院对已支付的10000元认为可在双方结算时一并抵扣并无不当。
李丹山、徐玉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丹山、徐玉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5【案件字号】(2021)鲁15民终6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孟凡利陈正飞于景涛【审理法官】孟凡利陈正飞于景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丹山;徐玉芹;苑文敬【当事人】李丹山徐玉芹苑文敬【当事人-个人】李丹山徐玉芹苑文敬【代理律师/律所】李玉光山东浩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玉光山东浩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玉光【代理律所】山东浩搏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李丹山【被告】徐玉芹;苑文敬【本院观点】被上诉人徐玉芹通过被上诉人苑文敬的账户向上诉人李丹山转账9.5万元,双方当事人对此均予以认可,结合上诉人李丹山向徐玉芹出具的借条足以认定徐玉芹与李丹山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徐玉芹通过被上诉人苑文敬的账户向上诉人李丹山转账9.5万元,双方当事人对此均予以认可,结合上诉人李丹山向徐玉芹出具的借条足以认定徐玉芹与李丹山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李丹山主张徐玉芹由案外人代理外汇业务且案外人已向李丹山出具欠条,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上诉人李丹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上诉人李丹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17:52:18【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3月经人介绍,徐玉芹向李丹山出借资金用于外汇投资。
胡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4【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苗玉红黄文劲任慧【审理法官】苗玉红黄文劲任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胡某;李某【当事人】胡某李某【当事人-个人】胡某李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涉案房屋第五层的使用权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证明诉讼请求缺席判决【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涉案房屋第五层的使用权问题。
虽然涉案房屋的《宅基地(房屋)情况登记表》显示该房屋的层数仅为一层,但该登记时间是在1990年,且胡某在二审时提交了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天河区分局出具的《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证实涉案房屋曾于2002年履行了合法的报建审批手续,报建的叁层加梯屋的住宅工程已获批准,这与《离婚协议书》对共五层的房屋使用权进行了约定,是相一致的,根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第五层的使用权归胡某拥有,胡某亦确认该第五层实为《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中载明的梯屋,因此,涉案房屋的梯屋的使用权应归胡某拥有。
至于租金损失,由于胡某并未提交证据证实上述梯屋已经实际出租以及具体的租金数额,故对其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胡某的部分上诉请求有理,对其有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因胡某在一审阶段未提交相关证据,导致一审判决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并非一审误判,同时本案二审受理费理应由胡某负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2823号民事判决;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天内,李某将位于广州市天河区X号之一的梯屋交付给胡某使用;三、驳回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吴勇、田宏恩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勇、田宏恩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14【案件字号】(2021)黔06民终16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唐正洪向前田芳【审理法官】唐正洪向前田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勇;田宏恩【当事人】吴勇田宏恩【当事人-个人】吴勇田宏恩【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吴勇【被告】田宏恩【本院观点】关于吴勇是否应当承担支付田宏恩劳动报酬10865元的责任的问题,吴勇称其与田宏恩均受雇于案外人周押丁,根据周押丁的指示安排,从事电梯安装工作,田宏恩的工资由周押丁直接发放。
【权责关键词】合同新证据质证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吴勇是否应当承担支付田宏恩劳动报酬10865元的责任的问题,吴勇称其与田宏恩均受雇于案外人周押丁,根据周押丁的指示安排,从事电梯安装工作,田宏恩的工资由周押丁直接发放。
但吴勇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吴勇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2元,由上诉人吴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10:49:18【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田宏恩受吴勇指示为客户安装电梯,共产生劳务费38865元,吴勇已支付28000元,尚欠10865元未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田宏恩是否系吴勇雇佣。
2.田宏恩的工资是多少。
被告缺席判决执行原告民事上诉状
被告缺席判决执行原告民事上诉状一、概述本文档为原告在被告缺席判决执行案件中提出的民事上诉状,详细说明了上诉的理由、事实和请求。
以下是对案件的概述。
•原告:[原告姓名]•被告:[被告姓名]•案件类型:民事案件•案号:[案件编号]•法院:[法院名称]二、案情摘要[在这里简要描述案情摘要]三、上诉理由原告在此提出上诉,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正当原告权益受到侵害:被告缺席判决执行使原告(在此描述原告权益)的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
原告认为,被告的缺席并不应该成为庭审进程中的唯一因素,法院应该依法保护原告的权益。
2.缺乏法律程序保障:被告缺席判决执行使得整个案件的庭审过程缺乏法律程序保障。
原告认为,法院应该确保所有相关当事人的出庭,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和公平。
3.存在证据不足:原告认为,被告缺席判决执行是基于不充分的证据作出的,而缺乏其他证据的调查和审查。
原告的权益受到了严重损害,因为法院无法全面考虑案件的各个方面。
四、事实陈述以下是与上诉相关的主要事实陈述:1.[在此描述事件的详细事实]2.[在此描述事件的详细事实]3.[在此描述事件的详细事实]五、上诉请求基于上述理由和事实,原告在此提出以下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决:要求法院撤销被告缺席判决执行的决定,并重新审理此案。
2.保护原告权益:要求法院对原告的权益进行保护,并做出公正的判决。
3.要求被告出庭:要求法院要求被告出庭,并重新审理此案。
4.请求追加证据:要求法院追加证据的审议,以保证案件的审理过程公正、充分。
六、附录•[附件1:原判决书复印件]•[附件2: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以上即为原告在被告缺席判决执行案件中提出的民事上诉状。
希望法院能够审慎评估该案情,并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买卖合同被告缺席判决书
买卖合同被告缺席判决书买卖合同被告缺席判决书原告:_____________(甲方)被告:_____________(乙方)根据甲方向本院提起的诉讼请求、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作出本判决:一、被告未出庭,本院依据事实和证据认定如下:1.甲方_______(以下简称“出售方”)是一个合法注册的_________公司,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处置其拥有的个体产权。
2.乙方_______(以下简称“购买方”)是一个非个体经营单位。
3.出售方和购买方在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了《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约定以下事项:(1)买卖标的:出售方出售其所有个体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代码、软件、网站、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具体内容详见《清单》。
该拍卖标的的起拍价为_______万元。
(2)付款方式:购买方需要在______日内全额支付该拍卖标的的竞拍价,若逾期未支付,应每逾期一天按拍卖标的竞拍价________%的罚金向出售方支付。
(3)过户和交割方式:出卖方应在收到全额款项后________日内办理过户手续并将所有产权材料交给购买方。
(4)风险转移:自拍卖成交当日起,该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自出售方转移至购买方。
二、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以下法律关系:1.本合同是经过出售方和购买方双方协商并自愿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
2.出售方有权处置其拥有的个体产权。
3.购买方已缴纳了该拍卖标的的竞拍价。
4.出售方应在收到全额款项后________日内办理过户手续并将所有产权材料交给购买方。
5.自拍卖成交当日起,该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自出售方转移至购买方。
三、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院作出如下裁决:1.确认本合同有效。
2.确认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转移至购买方,原出售方应立即办理过户手续并将所有产权材料交给购买方。
3.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________日内向原告支付拍卖标的竞拍价及相应罚金合计人民币_______万元。
邱熠、胡霞等与刘玉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邱熠、胡霞等与刘玉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13【案件字号】(2019)湘05民终29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勇肖霞李少杰【审理法官】刘勇肖霞李少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邱熠;胡霞;邱忠刚;陈海燕;刘玉中【当事人】邱熠胡霞邱忠刚陈海燕刘玉中【当事人-个人】邱熠胡霞邱忠刚陈海燕刘玉中【代理律师/律所】许婷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王迪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许婷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王迪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许婷王迪【代理律所】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邱熠;胡霞;邱忠刚;陈海燕【被告】刘玉中【本院观点】根据上诉范围,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1、案涉借款的本金及利率是多少,已经偿还了多少本金及利息;2、一审是否存在将未经邱熠、胡霞、邱忠刚、陈海燕进行质证的证据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3、邱熠与胡霞是否应对案涉借款本金及利息与邱忠刚、陈海燕一同向刘玉中承担偿还责任。
【权责关键词】代理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上诉范围,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1、案涉借款的本金及利率是多少,已经偿还了多少本金及利息;2、一审是否存在将未经邱熠、胡霞、邱忠刚、陈海燕进行质证的证据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3、邱熠与胡霞是否应对案涉借款本金及利息与邱忠刚、陈海燕一同向刘玉中承担偿还责任。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
当事人对案涉借条中载明的借款本金150万元及月息为2%不存异议;邱熠、胡霞、邱忠刚、陈海燕上诉认为邱忠刚、陈海燕已归还给刘玉中的96万元为案涉借款中的部分借款本金,而不是利息。
李文东、张琪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文东、张琪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25【案件字号】(2021)辽06民终12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曹立新李秀洁孔亮亮【审理法官】曹立新李秀洁孔亮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文东;张琪;王兴利;焦丽【当事人】李文东张琪王兴利焦丽【当事人-个人】李文东张琪王兴利焦丽【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文东【被告】张琪;王兴利;焦丽【本院观点】本案各方当事人对张琪通过王兴利的介绍向李文东借款1万元的事实没有异议,争议的焦点是王兴利于2018年1月至3月期间通过微信转款支付给李文东的6800元是偿还其个人欠李文东的债务还是偿还张琪向李文东的借款。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撤销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对张琪通过王兴利的介绍向李文东借款1万元的事实没有异议,争议的焦点是王兴利于2018年1月至3月期间通过微信转款支付给李文东的6800元是偿还其个人欠李文东的债务还是偿还张琪向李文东的借款。
张琪、王兴利依据其二人的陈述及王兴利提供的微信转款凭证主张6800元是王兴利代张琪向李文东偿还张琪于2017年7月24日向李文东的借款,已完成了举证责任。
李文东否认,主张其与王兴利个人之间还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该6800元是王兴利偿还其个人欠李文东的欠款,对此应承担举证责任。
李文东提供的(2018)辽0603民初2076号民事判决虽认定王兴利自2015年5月至2018年1月间陆续向李文东借款总计5.2万元未予偿还的事实,但由于该案诉讼时间(2018年7月16日立案)是在本案所涉款项交易时间之后,李文东、王兴利在该案诉讼过程中均未提及本案所涉款项,生效判决也未认定王兴利有偿还部分借款本息的事实,而是判决王兴利分别自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王曦与马小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曦与马小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10【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185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龚勇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曦;马小立【当事人】王曦马小立【当事人-个人】王曦马小立【代理律师/律所】张博远北京阅博律师事务所;陈瑞卓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博远北京阅博律师事务所陈瑞卓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博远陈瑞卓【代理律所】北京阅博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王曦【被告】马小立【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代理实际履行证据不足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22 01:13:24王曦与马小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3民终1859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曦。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远,北京阅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小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瑞卓,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王曦因与被上诉人马小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67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龚勇超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曦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马小立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2.诉讼费由马小立承担。
施文裕、邓秀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施文裕、邓秀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19【案件字号】(2020)闽05民终58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林锡平陈美雅蒋秀华【审理法官】林锡平陈美雅蒋秀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施文裕;邓秀连;江都市星格贸易有限公司;李健伟【当事人】施文裕邓秀连江都市星格贸易有限公司李健伟【当事人-个人】施文裕邓秀连李健伟【当事人-公司】江都市星格贸易有限公司【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代理律师/律所】花志煌福建维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花志煌福建维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花志煌【代理律所】福建维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施文裕【被告】邓秀连;江都市星格贸易有限公司;李健伟【本院观点】2010年4月,星格公司、施文裕共同向邓秀连借款30万元,有借条及转账记录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邓秀连银行转账30万元至施文裕账户的时间为2010年4月10日,一审对此认定有误,予以纠正。
一审查明的其余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0年4月,星格公司、施文裕共同向邓秀连借款30万元,有借条及转账记录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
借条借款人处有施文裕签名及盖有星格公司公章,涉案借款系汇入施文裕个人银行账户,借条上亦备注“2010年11月10还人民币肆万元(40000.00)还款人施文裕”,一审认定施文裕系共同借款人,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施文裕称其在借条上签字的行为系履行职务的行为,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施文裕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原告缺席判决书范文
原告缺席判决书范文
# 民事判决书。
原告:[原告姓名]
被告:[被告姓名]
[法院名称]受理原告[原告姓名]与被告[被告姓名] [具体案由,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具体程序,如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被告姓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被告姓名]辩称:[详细阐述被告的答辩意见]。
被告还向法庭提交了[列举被告提交的证据]等证据,用以证明[这些证据的证明目的]。
经审理查明:[详细说明法院查明的事实情况,包括事件的来龙去脉、相关的交易情况、双方的关系等内容]。
[具体的判决内容,如关于原告诉求的判定,如果是借贷纠纷,可能涉及借款是否成立、利息如何计算、被告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等内容]。
依照[具体的法律条文]的规定,判决如下:
[明确列出判决结果,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情况如此),或者其他具体的判决要求]。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级法院名称]。
审判员:[法官姓名]
[判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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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X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初字第号
原告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民族,职业,住址。
委托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息同原告)。
原告XXX诉被告XXX纠纷一案,本院于X年X月X日立案受理。
由审判员XX适用XX程序,于X年X月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诉称:
被告XX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综上,依照《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XX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员XX XX年X月X日书记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