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国库有关会计凭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发[2002]30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发[2002]306号2002年9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配合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正式运行,适应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银发[2000]112号)中的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部分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操作规程》适用于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集中核算后的各级国库。
请各级国库部门注意收集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要及时将《操作规程》转发辖区内代理国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并组织有关业务人员认真学习,确保《操作规程》的顺利实施。
推广使用《国家金库会计核算系统(2.0版)》的国库部门,其会计核算的具体操作手续,请按照《国家金库会计核算系统(2.0版)操作手册》执行。
附: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为配合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正式运行,适应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后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国库会计核算业务处理手续,确保国库会计核算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会计科目与账户(一)会计科目国库使用的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科目、负债类科目、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及表外科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2]30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2]302号2002年9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配合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正式运行,加强国库会计工作管理,确保国库资金安全,中国人民银行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银发[2000]112号,以下简称“银发[2000]112号文件”)中的国库会计管理部分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规定》适用于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正式运行(含试运行)和推广使用《国家金库会计核算系统(2.0版)》的各级国库。
请各级国库部门注意收集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逐级汇总,并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不适用《规定》的各级国库,其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仍按人民银行银发[2000]112号文件执行。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要及时将本《规定》转发至辖区内代理国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并组织有关业务人员认真学习,确保《规定》的顺利实施。
附: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库会计工作管理,提高国库会计工作水平,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制度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拨款凭证”样式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拨款凭证”样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89.02.28•【文号】[89]财预3号•【施行日期】1989.0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预算拨款凭证的通知》(发布日期:1994年1月5日实施日期:1994年5月1日)修改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拨款凭证”样式的通知(1989年2月28日(89)财预3号)为严密财政预算资金的拨付手续,更好地发挥国家金库的执行作用和监督作用,根据1985年7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第十八条“国家的一切预算支出,一律凭各级财政机关的拨款凭证,经国库统一办理拨付”的规定,同时,考虑对国家预算资金管理的需要和拨款的特点,现对预算资金拨付和转拨使用的凭证作如下规定:一、财政部门拨付给异地预算单位的各种财政资金和主管部门转拨给异地所属单位的预算经费(指采用划拨资金方式的,下同),继续使用银行信汇或电汇凭证办理拨款。
二、财政部门拨付给同城预算单位的各种财政资金和主管部门转拨给同城所属单位的预算经费,一律使用专门的“预算拨款凭证”。
“预算拨款凭证”的格式、联数及用途详见附件。
三、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除拨付预算经费外的其他经济往来,按《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四、实行限额拨款办法的中央级事业行政单位转拨经费限额时,仍按现行的“经费限额拨款办法”办理。
五、“预算拨款凭证”,北京地区的由财政部按统一格式指定单位负责印制出售;其它地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按统一格式组织印制。
六、在“预算拨款凭证”印出之前,可先以“付款委托书”代用。
各地财政机关对“预算拨款凭证”要尽快组织印制并规定省内统一更新凭证期限,最迟不得超过7月1日。
七、国库使用的其他凭证不再变动。
上述各点,请即布置执行。
附件:“预算拨款凭证”样式预算拨款凭证(支款凭证)拨款日期年月日1第号<font size=+1>┏━━┯━━┯━━━━━━┯━┯━━━━━┯━━━━━━━━━━━━━━━┓┃│全称│││全称│┃此┃收├──┼──────┤付├─────┼───────────────┨联┃款│帐号││款│帐号或地址│┃是┃单├──┼─┬─┬──┤单├─────┼──────┬─┬──────┨付┃位│开户││行││位│││行│┃款┃│银行│││││开户银行│││┃国┃│││号│││││号│┃库┠──┼──┴─┴─┴──┴─┴┬─┬──┼─┬─┬─┬┴┬┴┬─┬─┬─┨∧┃拨款│ 人民币:│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银┃│├─┼──┼─┼─┼─┼─┼─┼─┼─┼─┨行┃金额│(大写)││││││││││┃∨┠──┼─────────┬──┴─┴──┴─┴─┴─┴─┴─┴─┴─┴─┨的┃用途││类:款:项:┃付┠──┴───────┬─┼───────────────────────┨出┃│银│ (付)____┃凭┃│行│对方科目_____┃证┃拨款单位盖章│会│┃┃│计│┃┃│分│┃┃│录│复核员:记帐员:┃┗━━━━━━━━━━┷━┷━━━━━━━━━━━━━━━━━━━━━━━┛</font>10×17.5公分(白纸蓝油墨)预算拨款凭证(收入凭证)拨款日期年月日2第号<font size=+1>┏━━┯━━┯━━━━━┯━┯━━━━━┯━━━━━━━━━━━━━━━┓┃│全称│││全称│┃此┃收├──┼─────┤付├─────┼───────────────┨联┃款│帐号││款│帐号或地址│┃是┃单├──┼─┬─┬─┤单├─────┼──────┬─┬──────┨收┃位│开户││行││位│││行│┃款┃│银行│││││开户银行│││┃行┃│││号│││││号│┃的┠──┼──┴─┴─┴─┴─┴┬─┬──┼─┬─┬─┬┴┬┴┬─┬─┬─┨收┃拨款│ 人民币:│千│ 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入┃│├─┼──┼─┼─┼─┼─┼─┼─┼─┼─┨凭┃金额│(大写)││││││││││┃证┠──┼────────┬──┴─┴──┴─┴─┴─┴─┴─┴─┴─┴─┨┃用途││类:款:项:┃┠──┼────────┴───────────────────────┨┃银│(收)____┃┃行│对方科目_____┃┃会│┃┃计│┃┃分│┃┃录│复核员:记帐员:┃┗━━┷━━━━━━━━━━━━━━━━━━━━━━━━━━━━━━━━┛</font>10×17.5公分(白纸红油墨)预算拨款凭证(收款通知)拨款日期年月日3第号<font size=+1>┏━━┯━━━━┯━━━━┯━┯━━━━━┯━━━━━━━━━━━━━━━┓┃│ 全称│││全称│┃此┃收├────┼────┤付├─────┼───────────────┨联┃款│ 帐号││款│帐号或地址│┃是┃单├────┼─┬─┬┤单├─────┼──────┬─┬──────┨给┃位│开户││行││位│││行│┃收┃│银行│││││开户银行│││┃款┃│││号│││││号│┃单┠──┼────┴─┴─┴┴─┴┬─┬──┼─┬─┬─┬┴┬┴┬─┬─┬─┨位┃拨款│ 人民币:│千│ 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的┃│├─┼──┼─┼─┼─┼─┼─┼─┼─┼─┨收┃金额│(大写)││││││││││┃款┠──┼─────────┬──┴─┴──┴─┴─┴─┴─┴─┴─┴─┴─┨通┃用途││类:款:项:┃知┠──┴──┬──────┼───────────────────────┨┃会计分录:│付款行转帐或│┃┃│付款日期│┃┃│年月日│上列款项已进帐,如有错误,请持此联来行面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1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1.11.07•【文号】银发[2011]266号•【施行日期】2011.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11年11月7日银发[2011]26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根据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TCBS)运行后的国库会计核算工作实际需要,总行对《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银发[2008]179号文印发,以下简称《操作规程》)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操作规程》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现就修订的主要内容通知如下:一、减少第二章第三节中会计重要事项登记簿的手工登记内容,对于系统中有电子信息记录并可以查询到的国库会计重要事项、原补制的凭证和回单上已有国库会计主管签章的情况,不再手工重复登记。
二、删除第二章第三节中的同城票据交换退票登记簿,同城票据交换退票业务登记在柜面监督登记簿;将柜面监督登记簿的表格说明修改为“该登记簿适用本部门对外来业务凭证等的监督,发现差错的按业务种类进行逐项登记,业务种类分为收入、退库、拨款、更正(调库)、报表、同城退票、其他。
属于同城票据交换退回业务的,在“处理结果”栏登记交换行行号、场次等”的内容。
三、在第二章第三节“业务交接登记簿”中增加“涉及重要物品交接的,在国库会计业务重要物品登记簿中进行逐项登记”的内容。
四、将第四章第一节中“当日在‘国库待结算款项--暂收户’过渡的款项无法处理的,打印的国库内部往来专用凭证专夹保管,作次日转账的依据”的内容修改为“当日在‘国库待结算款项--暂收户’或‘国库待报解款项--国库待报解款项户’等账户过渡的款项,来不及处理或无法处理的,打印的国库内部往来专用凭证第一联作当日账务处理依据,第二联专夹保管,需要给外部门回单的,复印件作后续账务处理的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收缴库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收缴库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6.01.27•【文号】银发[2006]26号•【施行日期】2006.0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税收征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收缴库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2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规范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的税收缴库业务处理,确保国库会计核算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根据《国库会计管理规定》等有关制度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收缴库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至辖内代理国库业务和国库经收业务的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城乡信用社。
附件: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收缴库业务处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七日附件: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收缴库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库信息处理系统(以下简称TIPS)的税收缴库业务处理,确保国库会计核算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根据《国库会计管理规定》、《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库资金清算业务处理手续》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TIPS税收缴库业务,是指财政、税务、国库、银行(含信用社,下同)之间,通过TIPS对税收收入缴款书、收入退还书、更正通知书和“免、抵”税调库通知书等信息(以下简称税收缴库信息)进行交换和处理的各项业务。
第三条TIPS通过网间互联实现与财政、税务、国库和银行之间的税收缴款书信息交换,也可通过国库会计核算系统(以下简称TBS)利用小额支付系统与银行之间实现税收缴款书信息交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监督管理基本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监督管理基本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2.01.21•【文号】银发[2012]17号•【施行日期】2012.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监督管理基本规定》的通知(银发[2012]1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规范国库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确保国库资金安全,促进国家预算收支任务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国库监督管理基本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反映。
《关于加强国库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发[1996]326号)、《关于报送国库监管报告的通知》 (银国库[2000]23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关于修改国库监管情况统计表和年审情况统计表的通知》(银国库[2003]25号)、《关于报送国库案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国库[2004]14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关于建立国库业务案例等有关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银国库 [2005]55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库监管工作指引》(银发[2006]34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国库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6]285号)、《关于明确国库监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国库[2007]42号)同时废止。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
附件:国库监督管理基本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二0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附件国库监督管理基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库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确保国库资金安全,促进国家预算收支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5.12.30•【文号】银办发[2005]347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12月30日银办发[2005]34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和《国库会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国库会计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应建立健全国库会计档案的归档、整理、保管、移交、查阅和销毁制度,妥善保管国库会计档案,防止国库会计档案损毁、散失、泄密。
第四条国库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第五条国库会计档案可采用纸、磁(光)盘、缩微胶片等介质保管。
原始凭证、票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资料应保存纸质档案。
采用非纸介质存储国库会计档案的,应满足查阅、打印的要求。
第六条国库会计档案应指定专人及时整理立卷,并在“国库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登记,归档保管。
(一)国库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应注明国库会计档案名称、册数、档案编号、保管期限、档案保管员以及存档日期等内容。
(二)档案立卷应整齐美观、方便查阅,采用装盒或装袋的方式保管。
(三)各种非纸介质档案立卷时应标注存储内容、所属时间、顺序号码等事项。
第七条国库会计档案的装订。
(一)会计凭证1.国库会计凭证原则上应按日装订,业务量较小的,可以几日合订一册,但每日应有单独的封面相隔,国库会计凭证不得跨月装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国库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6]28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国库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国库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06年8月14日银发[2006]28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为及时掌握国库资金风险动态,进一步强化对国库业务重点环节及风险点的监管,保障国库资金安全,现就国库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配合,进一步推进国库监管工作各分支机构要充分认识国库监管工作在促进政府预算正确执行、保障国库资金安全和促进国库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重视国库监管队伍建设,选派综合素质高的业务人员充实到国库监管岗位。
国库监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断拓展监管思路,更新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法和手段,努力提高国库监管工作实效。
国库、事后监督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和协作,根据国库业务的特点、业务流程及岗位设置和职责等要求,结合有关国库业务监管的历史资料和近年来事后监督情况,重点加强对国库业务风险点的监督,相互支持和配合,提高国库监管工作质量。
二、明确国库监管人员配备与岗位责任地市级中心支行以上要专门设立国库监管岗,原则上应配备专职国库监管员。
国库监管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财税、金融和国库专业知识,精通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各分支机构要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国库监管工作指引》(银发[2006]34号)的执行情况,按照有关制度将国库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分解到各相关业务岗位。
同时,要明确相关岗位职责,严格实行岗位责任追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使国库监管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4〕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2001年我国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以来,财政资金运行的机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显著提升。
但近年来,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国库资金管理存在以下不规范的问题:违规将国库资金转入财政专户虚列支出;用国库资金对外借款规模较大,清理回收不及时;未严格执行国务院和财政部关于规范财政专户管理的规定,该撤销的财政专户未及时撤销,该归口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财政专户未及时转交;极少数地方顶风违纪,又擅自新开设财政专户,等等。
这些问题暴露出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如不尽快解决,不仅会给财政资金安全带来风险,而且会影响到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建设和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 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一)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的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外,预算安排的资金应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切实提高国库资金支付效率、安全性和透明度,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并虚列支出,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
地方各级财政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外,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
(二)积极推行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优化非税收入收缴流程,实时匹配非税收入资金和信息,创造条件实现应上缴国库的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入国库,提高非税收入缴库效率。
暂未实现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入国库的,应当将先入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资金在10个工作日内足额从财政专户缴入国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不缴。
坚决杜绝调节财政收入行为。
二、严格控制新增财政对外借款(三)全面清理已经发生的财政借垫款。
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必要时运用法律手段,抓紧全面清理已经发生的财政借垫款。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4〕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2001年我国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以来,财政资金运行的机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显著提升。
但近年来,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国库资金管理存在以下不规范的问题:违规将国库资金转入财政专户虚列支出;用国库资金对外借款规模较大,清理回收不及时;未严格执行国务院和财政部关于规范财政专户管理的规定,该撤销的财政专户未及时撤销,该归口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财政专户未及时转交;极少数地方顶风违纪,又擅自新开设财政专户,等等。
这些问题暴露出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如不尽快解决,不仅会给财政资金安全带来风险,而且会影响到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建设和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 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一)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的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外,预算安排的资金应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切实提高国库资金支付效率、安全性和透明度,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并虚列支出,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
地方各级财政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外,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
(二)积极推行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优化非税收入收缴流程,实时匹配非税收入资金和信息,创造条件实现应上缴国库的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入国库,提高非税收入缴库效率。
暂未实现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入国库的,应当将先入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资金在10个工作日内足额从财政专户缴入国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不缴。
坚决杜绝调节财政收入行为。
二、严格控制新增财政对外借款(三)全面清理已经发生的财政借垫款。
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必要时运用法律手段,抓紧全面清理已经发生的财政借垫款。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8.02.06•【文号】财预字[1998]49号•【施行日期】1998.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财预字〔1998〕49号1998年2月6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行为,我部重新制定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现发给你们。
本制度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我部1988年制发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行政单位会计制度附件: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行政机关和实行行政财务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第三条行政单位会计是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
其会计核算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根据机构建制和经费领报关系,行政单位的会计组织系统,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
向财政部门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的,为主管会计单位。
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上一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有下一级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
向上一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没有下级会计单位的,为基层会计单位。
向同级财政部门领报经费,没有下级会计单位的,视同基层会计单位。
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实行独立会计核算,负责组织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全部会计工作。
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行政单位,实行单据报账制度,作为“报销单位”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清算业务无纸化处理手续》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清算业务无纸化处理手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9.12.31•【文号】银发[2009]398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清算业务无纸化处理手续》的通知(银发[2009]398号)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为提高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清算业务工作效率,国家金库总库与中央财政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支付清算业务自2010年1月1日起实行网络化、电子化和无纸化办理,现将《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清算业务无纸化处理手续》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清算业务无纸化处理手续中国人民银行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清算业务无纸化处理手续为提高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清算业务工作效率,国家金库总库(以下简称总库)与中央财政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支付清算业务实行网络化、电子化和无纸化办理。
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银发 [2002]216号文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网络支付清算业务处理手续》(银办发 [2003]199号文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处理手续。
一、内容及原则(一)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总库与代理银行支付清算业务采用无纸化处理。
(二)总库与代理银行的支付清算通过总库支付信息网络系统办理。
(三)电子清算凭证是总库与代理银行间办理中央财政集中支付资金支付清算的专用凭证;电子清算凭证实行全过程加密并附加电子签名、电子印章方为有效凭证。
(四)总库以代理银行发出的电子清算凭证作为支付清算相关会计账务处理的有效依据。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4〕175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4〕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2001年我国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以来,财政资金运行的机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显著提升。
但近年来,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国库资金管理存在以下不规范的问题:违规将国库资金转入财政专户虚列支出;用国库资金对外借款规模较大,清理回收不及时;未严格执行国务院和财政部关于规范财政专户管理的规定,该撤销的财政专户未及时撤销,该归口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财政专户未及时转交;极少数地方顶风违纪,又擅自新开设财政专户,等等。
这些问题暴露出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如不尽快解决,不仅会给财政资金安全带来风险,而且会影响到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建设和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一)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的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外,预算安排的资金应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切实提高国库资金支付效率、安全性和透明度,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并虚列支出,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
地方各级财政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外,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
(二)积极推行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优化非税收入收缴流程,实时匹配非税收入资金和信息,创造条件实现应上缴国库的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入国库,提高非税收入缴库效率。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库[2002]39号)
财库[2002]39号
2002-06-05
中央各试点部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的有关规定,取消试点单位小额现金账户,为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规范试点单位会计核算,我部对现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作了相应的补规定,特此通知。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的有关规定,取消了试点单位的小额现金账户。为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规范试点单位会计核算,我部对现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库〔2001〕54号)作如下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单位零余额账户额度
贷:已结报支出----财政授权支付
(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从单位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和支用时,会计分录为:
事业单位:
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借:事业支出、材料等
贷:现金
行政单位:
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现金
(三)建设单位会计,从单位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和支用时,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借:待摊投资等
贷:现金
三、本《补充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一、停止执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中有关小额现金账户会计核算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银发〔2000〕112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0.04.10【实施日期】2000.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的通知(2000年4月10日银发[2000]112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确保国家预算资金的安全,加强对国库各项会计核算业务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中心支行要及时转发本《规定》,并组织国库部门和有关部门的业务人员认真学习掌握,以确保本《规定》的顺利实施。
执行中如遇有重要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库会计核算管理第一节会计核算岗位设置与职责第二节内部控制制度第三节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第四节印章、密押与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第五节计算机核算管理第六节人员培训与奖惩第三章国库会计核算办法第一节会计科目第二节会计凭证第三节会计账簿第四节会计报表第四章预算收入收纳、划分、报解的核算第一节国库经收处第二节乡(镇)国库第三节支库第四节中心支库第五节分库第六节总库第五章预算收入退付第六章预算收入更正第七章库款的支拨第八章对账与年终决算第一节对账范围和原则第二节国库与征收机关对账第三节国库与财政部门对账第四节国库与其他部门对账第九章国家债券的核算与管理第一节发行的核算与管理第二节兑付的核算与管理第十章国库会计档案管理第一节凭证、账簿、报表的装订与保管第二节档案管理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库会计核算工作,加强国库会计核算管理,建立健全内控机制,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及有关国债发行、兑付的制度,特制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7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08年6月5日银发[2008]17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适应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上线运行的需要,规范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确保国库会计核算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库会计管理规定》(银发[2005]304号文印发)、《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银发[2008]178号文印发)等有关制度的基本规定,结合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特点,总行研究制定了《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见附件)。
现予印发,请使用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处理国库会计核算业务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遵照执行,同时停止执行《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银发[2005]305号文印发)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资金清算业务处理手续》(银办发[2005]282号文印发)。
有关分支机构可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充办法。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国库局反映。
附件: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附件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为规范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以下简称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确保国库会计核算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库会计管理规定》、《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国库会计凭证国库会计凭证是国库会计核算的依据,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通知-财库[2015]19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通知财库[2015]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总预算会计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对《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7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2015年10月10日附件: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各级政府财政总预算会计(以下简称总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总会计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等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总会计。
第三条总会计是各级政府财政核算、反映、监督政府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以及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专用基金和代管资金等资金活动的专业会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会计核算不适用本制度,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四条总会计的工作任务主要包括:(一)进行会计核算。
办理政府财政各项收支、资产负债的会计核算工作,反映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二)严格财政资金收付调度管理。
组织办理财政资金的收付、调拨,在确保资金安全性、规范性、流动性前提下,合理调度管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规范账户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8]17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8年6月5日银发[2008]178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适应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上线运行的需要,加强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管理,规范业务处理行为,防范国库资金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银发[2005]309号文印发)和《国库会计管理规定》(银发[2005]304号文印发)等有关制度,结合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特点,总行研究制定了《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见附件)。
现予印发,请使用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处理国库会计核算业务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国库局反映。
《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与《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以《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为准。
附件: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附件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以下简称数据集中系统)的业务管理,规范业务处理行为,防范国库资金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和《国库会计管理规定》等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数据集中系统处理国库会计核算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数据集中系统是实现国库会计业务统一处理、数据集中存储、信息共享使用的计算机网络应用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国库经收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国库经收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10.03.31•【字号】银银办[2010]65号•【施行日期】2010.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国库经收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银办〔2010〕65号)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县(市)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宁夏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宁夏分行,交通银行宁夏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宁夏分行,宁夏银行,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石嘴山银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业务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预算资金及时准确入库,规范全区国库经收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加强对国库经办人员的法律、法规、制度及业务的培训国库经收处应组织经办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国库会计管理规定》、《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提高经办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业务水平,使其能够正确处理国库经收业务,认真履行国库经收职责。
二、正确设置和使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和有关专户(一)国库经收处,包括预算收入缴款人的开户银行(信用社,下同)、负责转汇预算收入的银行信用社以及向国库报解预算收入的银行,均应设置“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
(二)国库经收处应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设置“待报解预算收入(本级经收)”专户,用于核算、收纳、报解本级经收的待报解入库的各类预算收入;设置“待报解预算收入(转汇)”,用于汇总、转汇分支机构和本行其它机构上划的待报解预算收入;设置“待报解预算收入(零散收入)”专户,用于核算代收的零散税收等;设置“待报解预算收入(横向联网)专户”,用于核算通过横向联网系统收纳的各类预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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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国库有关会计凭证的通知
【标 签】规范国库会计凭证
【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银行
【文 号】川人行国﹝1996﹞22号
【发文日期】1996-06-05
【实施时间】1996-06-0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审计署驻成都特派办对省分库进行了审计,发现有关会计凭证不规范问题比较突出。
为此省财政厅、省人行、省监察专员办、省国税、省地税发省国地直属分局、省工、农、中、建行,成都市交行等部门,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会计法》、《票据法》、《专业银行办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以及财政、税务部门的有关制度特作以下规定:
一、规范收入缴款收、收入退还书、预算拨款凭证。
(一)缴款书是国库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唯一合法的原始凭证,也是各级财政部门、税务机关、海关、国库、银行以及缴款单位等分析检查预算收入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记帐统计的重要基础资料,因此缴款书的各项内容要做到:数字准确,预算科目、缴库级次等内容真实完整,严禁弄虚作假。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缴款书第二联“付款凭证”代替单位的转帐支票,缴款单位开户银行以此联作付出传票,纳税人缴款时不再使用转帐支票。
(二)收入退还书是国库办理预算收入退付唯一合法的原始凭证。
收入退库正确与否,不但影响国家建设资金的筹集,还影响财政收入的正确分配使用,影响国家财政预算的执行。
因此,各级财政部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和征收机关对申请退库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退库范围和审批程序认真进行审核,不得随意填发“收入退还书”。
各级国库部门应根据有关收入退库依据及收入退还书所填的内容,严格审核退付理由、退付范围和批准程序。
(三)预算拨款凭证是国库办理同城预算拨款的唯一合法凭证,是登记帐簿、核对帐务和事后监督的主要依据,也是开展预算收入支出情况分析和检查的原始资料。
因此各级财政部
门必须按规定的内容填写齐全,做到内容真实、字迹清楚、书写规范。
国库部门审查完全符合要求后,才能予以办理。
二、税务、财政等征收机关要按规定填写收入缴款书、收入退还书、预算拨款凭证,需做到:
(一)坚持一税一票,并且必须使用规定的缴款书、退还书、拨款凭证;
(二)认真填写填发日期、税款的限缴日期、所交税款的所属日期和拨款日期;
(三)人民币大、小写金额字迹要清晰;
(四)认真填写缴款、退款、付款单位的全称、帐号、开户银行以及收款单位全称、收款国库、退款国库和收款单位的帐号、开户银行;
(五)认真填写预算收入和退库的级次、科目的“款”、“项”名称,退库的原因及有关批文的编号,拨款的用途;
(六)缴款书、退还书、拨款凭证的金额、日期、收款单位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无效。
对于缴款书、退还书、拨款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需要更改的,应签章证明。
拨款凭证从开票之日起10日内有效。
(七)已过缴款期限的缴款书、原填发人应在缴款书备注栏注明已收滞纳金并填开一份加收滞纳金税票。
三、专业银行经收处应按规定受理税票,要做到:
(一)严格审查缴款书是否超过缴款期限,若超过期限的;原征收机关是否在缴款书备注栏注明已收滞纳金,有无加收滞纳金税票。
已注明和附上加收滞纳金税票的方可收纳;
(二)审查缴款书大、小写金额是否正确,字迹有无涂改;
(三)审查缴款书缴款单位名称、帐号是否相符,印鉴是否齐全,与预留银行印鉴是否相符,缴款单位存款帐户有无足够存款余额;
(四)审核预算级次、收款国库、预算科目是否填写清楚;
(五)凡缴款书更改金额、日期、收款单位名称的和一票多税、预算科目不清楚,其他内容更改不签章的拒绝收纳;
(六)应在缴款书的各联次加盖有日期的转讫章,并将税款及时上划;
(七)经收税款一律通过“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核算,要建立“待结算财政款项”
总、分户帐。
四、国库收到缴款书、退还书、拨款凭证时,应严格审查缴款书、退还书、拨款凭证的各项内容。
对更改金额、日期、收款单位名称、帐号,预算级次、预算科目不清楚、不符合规定的退还书、拨款凭证和已停止使用或过期拨款凭证及未加盖经收处转讫章的缴款书一律退回。
以上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