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单位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2001年7月4日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区内,单项合同金额或中标价达到200万元人民币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按照施工许可属地管理和谁发证谁负责的管理原则,施工许可证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增设施工许可证办理的其他条件。
实行施工许可与工程项目招标并联审批,工程项目招标后即可办理施工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其它审批方式取代施工许可证,也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肢解,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规定审查合格(包括抗震设防、建筑节能及消防设计等技术审查专篇)。
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需要提供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报告。
(三)已取得中标通知书,确定了施工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按规定进行了合同备案,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四)项目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70%。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投资计划;其他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规定
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规定一、总则1. 为加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规范施工合同备案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建筑工程项目。
3. 施工合同备案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必须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机构进行备案的行为。
二、合同备案的条件和程序1.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合同备案申请。
2. 提交备案的施工合同应当包括合同正本、附件以及相关的补充协议等。
3.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备案证明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
三、合同备案的内容1. 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等。
2. 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名称、地点、规模、投资额、工期等。
3. 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工程款支付方式、工程质量要求、安全生产责任、违约责任等。
4. 其他依法需要备案的内容。
四、合同变更与备案1. 施工合同一旦发生重大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量变化、工程造价调整、工期延长等,合同双方应当及时向原备案部门申请变更备案。
2. 变更备案的程序参照初次备案的规定执行。
五、监督管理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六、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对于本规定中未尽事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解释或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6.30•【字号】宁建发[2009]92号•【施行日期】2009.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宁建发[2009]92号)各市、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近年来,随着建筑市场的开放,进入我区建筑市场的外省建筑施工企业不断增加,承揽建设工程项目逐年增多,为我区的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也有一些外省进宁建筑施工企业存在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拖欠农民工资、恶意竞争、压级压价等问题。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优化我区建筑市场环境,切实加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同时为区外进宁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依据《建筑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改委、经委、工商局、地税局联合出台了《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办法》(宁建(建)字[2009]2号),办法中要求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进宁企业)备案时要先注册分公司,现就进一步加强进宁企业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要严格依据《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办法》加强进宁企业(包括: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等建设部87号令中规定的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序列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
下同)管理。
为了更好地为区外进宁企业提供便捷服务,吸引优势骨干建筑施工企业到宁夏参与工程建设,2009年7月31日前进宁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单项工程备案或注册分公司备案,选择单项工程备案的,按原来的备案程序办理;选择注册分公司备案的,按《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确保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及个人。
二、合同备案原则
1. 合同必须依法订立,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2. 合同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3. 合同备案应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合同备案程序
1. 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交合同备案申请。
2. 提交的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正本、合同附件、参与方资质证明等。
3. 管理部门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更正的内容。
四、合同变更与解除
1. 合同一经备案,任何变更或解除都应及时报告管理部门,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2. 合同变更或解除应提供充分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五、监督管理
1. 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定期对备案合同进行检查。
2. 对于违反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行为,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六、责任追究
1. 对于未按规定备案的合同,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备案的,一经查实,将依法处理,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七、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宁夏施工合同备案
标题:宁夏施工合同备案解析一、前言施工合同备案是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的一项行政手续。
通过施工合同备案,可以保障建设项目的合法权益,规范建设市场秩序,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本文将以宁夏地区的施工合同备案为例,详细解析施工合同备案的相关流程和注意事项。
二、宁夏施工合同备案的定义与作用1. 定义施工合同备案是指在宁夏地区,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前,将施工合同及有关文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2. 作用(1)保障合法权益:施工合同备案有助于确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双方合同权益。
(2)规范建设市场:施工合同备案有助于规范建设市场秩序,防止出现无序竞争和非法施工现象。
(3)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施工合同备案有助于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确保建设工程项目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施工。
三、宁夏施工合同备案的流程1. 准备备案材料建设单位需要准备以下备案材料:(1)施工合同正本及复印件;(2)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副本及复印件;(4)项目批准文件、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文件;(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 提交备案申请建设单位将备案材料提交至宁夏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提交备案申请时,需按照当地规定提前预约或排队等候。
3. 审核备案材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1)施工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2)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关资质;(3)项目批准文件、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文件是否齐全;(4)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4. 备案登记审核通过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为建设单位办理备案登记,并向社会公布备案信息。
5. 领取备案证书完成备案登记后,建设单位可领取施工合同备案证书。
备案证书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依法享受相关权益的凭证。
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施工合同备案管理,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
第三条施工合同备案应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
第二章备案主体与程序第四条施工合同备案的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完成备案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信息。
第七条备案程序包括:1. 提交备案申请;2. 提供合同副本及相关文件;3.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4. 审核通过后,发放备案证明。
第三章备案所需文件第八条申请施工合同备案应提交以下文件:1. 施工合同备案申请表;2. 施工合同正本及副本;3.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4. 施工合同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5. 施工合同履行的担保文件;6. 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章审核与备案证明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备案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条审核内容包括:1. 合同当事人的资质;2. 合同内容的合法性;3. 合同条款的完整性;4. 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审核事项。
第十一条审核通过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合同备案证明。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未按规定进行施工合同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合同价款一定比例的罚款。
第十三条提供虚假文件或信息进行备案的,除撤销备案外,还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实际应用时需要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一、总则1.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活动。
3.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建设工程项目合同进行备案。
4.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备案流程1.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后15日内,将合同文本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如发现合同存在违法违规内容,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进行修改。
3. 建设单位在接到修改通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并重新报送备案。
4.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完成备案工作后,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证明》。
三、备案要求1.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工程内容、工程造价、工期、质量标准、安全生产要求、环境保护要求等。
2.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应当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3.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4.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四、监督管理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2. 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五、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期刊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16
【摘要】宁建科发[2018]7号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宁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修订)》已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3月15日(此件主动公开)宁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
【总页数】3页(P51-53)
【作者】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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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储备商品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储备肉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救灾应急商业代储商品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商品数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2.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办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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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J],
4.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藏建市管[2020]56号) [J],
5.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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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和备案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和备案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和备案办法》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为规范我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89号),结合我厅实际,制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和备案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5月25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和备案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厅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维护法制统一,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政府令第89号),结合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规范性文件,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各类文件。
以厅名义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符合国家、自治区现行有效的政策措施;(三)为加强行政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必须;(四)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法定职责或授权范围;(五)坚持公众参与、公开公正;(六)坚持精简效能和权责统一。
宁夏施工合同网上备案
宁夏施工合同网上备案是指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范围内,建筑施工合同的备案工作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以提高工作效率和监管水平。
本文将详细介绍宁夏施工合同网上备案的相关流程和注意事项。
一、备案范围宁夏施工合同网上备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施工合同,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等各类建设项目。
二、备案流程1. 签订合同:施工合同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后,登录宁夏施工合同网上备案系统,上传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
2. 提交备案:合同上传后,施工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
3. 审核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的,予以备案;审核不通过的,通知施工企业修改后重新提交。
4. 备案查询:施工企业可以登录宁夏施工合同网上备案系统,查询合同备案进度及结果。
三、备案资料1. 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包括合同正文、签订日期、双方签字盖章页等。
2. 合同双方资质证明:包括施工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建设单位法人证书、授权委托书等。
3. 项目经理资格证书:项目经理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上传证书复印件。
4. 施工许可证:施工项目应当取得施工许可证,上传许可证复印件。
5. 其他相关资料:根据项目类型和规模,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资料,如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等。
四、注意事项1. 施工合同双方应当确保合同内容的真实、完整、有效,不得虚构、篡改、隐瞒。
2. 备案资料应当清晰、完整,上传的文件格式应为PDF、JPG等常用格式。
3. 施工企业应当在合同签订后及时进行备案,逾期备案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4.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合同备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备案工作顺利进行。
5. 施工合同双方在备案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咨询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登录宁夏施工合同网上备案系统查询相关政策及解答。
总之,宁夏施工合同网上备案是一种便捷、高效的监管方式,有助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施工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单位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2001年7月4日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区内,单项合同金额或中标价达到200万元人民币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按照施工许可属地管理和谁发证谁负责的管理原则,施工许可证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增设施工许可证办理的其他条件。
实行施工许可与工程项目招标并联审批,工程项目招标后即可办理施工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其它审批方式取代施工许可证,也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肢解,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规定审查合格(包括抗震设防、建筑节能及消防设计等技术审查专篇)。
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需要提供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报告。
(三)已取得中标通知书,确定了施工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按规定进行了合同备案,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四)项目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70%。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投资计划;其他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宁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宁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城市照明、公共交通、桥梁、隧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施工合同包括: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
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依法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提交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施工合同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必备要件。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提交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施工合同备案系告知性备案,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一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办理备案的合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二)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三)招标工程签订的合同不得背离中标通知书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哪年颁布的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哪年颁布的篇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12月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 年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刘慧20XX年12月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保障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技术要求和方法,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化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应当将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标准的制定第五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需要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作出统一规定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可以制定相应的地方标准。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实施情况分析评估工作,建立地方标准实施效果评价制度,认为需要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标准的,可以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从事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从事工程建设研究、教学的单位和个人,认为相关工程建设内容需要制定地方标准的,可以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七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工程建设技术专家、有关单位对制定地方标准的建议进行论证;需要制定地方标准的,应当立项制定。
第八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公布需要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并组织或者监督指导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制定工作。
银川建设工程合同备案
银川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是指在银川市进行的各类建设工程合同在签订后,向银川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行为。
备案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合同纠纷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银川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所有在银川市进行的建设工程合同都必须进行备案。
一、备案的范围和条件1. 备案的范围银川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范围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装修装饰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
2. 备案的条件(1)合同双方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
即发包方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承包方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单位。
(2)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的内容必须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工程期限、承包方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3)合同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
(4)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备案的程序和时间1. 备案的程序(1)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向银川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银川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表》。
(2)合同双方填写《银川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表》,并提交合同副本、承包方资质证书副本、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3)银川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书。
2. 备案的时间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银川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三、违反备案规定的处理违反银川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规定,不进行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由银川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银川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是合同双方必须遵守的法定程序,只有进行备案,才能保障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宁夏建设工程合同备案
宁夏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是指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进行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行为。
备案的目的在于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工程建设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
本文将从备案范围、备案流程、备案材料、注意事项等方面对宁夏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进行详细介绍。
一、备案范围1. 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2.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3. 公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工程;4. 水利水电工程;5. 能源、环保、园林绿化等工程;6.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备案流程1. 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备案通知书,并在备案信息系统中予以公布。
3.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备案通知书,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手续。
4.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
三、备案材料1. 建设工程合同正本;2.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3.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备案人员的相关证件复印件;4. 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工程资料;5.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信用状况等证明材料;6.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四、注意事项1.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如有虚假、遗漏或违法情况,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备案过程中,应当按时提交所需材料,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3.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要求。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1.02.08
•【字号】宁建(质)字[2000]12号
•【施行日期】2001.0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竣工
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建(质)字[2000]12号)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现颁布实施,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2001年元月1日以前开工的工程仍按原来的竣工验收程序组织竣工验收。
已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市、县可按备案管理办法执行。
二、对2001年实行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在国家新的验评标准还未出台之前,竣工验收的结论仍按现行的验评标准进行评定。
三、对不具备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能力的业主,当地质监机构可协助业主组织竣工验收。
四、对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和备案文件收讫章的有关规定及竣工验收备案章和备案文件收讫章式样见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五、各地、各单位在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竣工验收规定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及时函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一年二月八日。
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施工合同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保障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及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第三条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划,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承办人员签订合同,应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施工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
承发包双方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四条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
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实施建设时,发包方必须具备组织协调能力;承包方必须具备有关部门核定的资质等级并持有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第五条凡进行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必须在中标后的规定时限内,或开工前依法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并全面履行。
第六条施工合同备案是指施工合同签订后,由建设单位将所签订的合同文本报具有该工程项目管理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验、存档的活动。
第七条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施工合同备案、实施对施工合同备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施工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施工合同备案申请表;(二)施工合同文本;(三)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施工合同备案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备案的施工合同文本存档,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合同履行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宁夏_施工合同备案
一、前言施工合同备案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及其相关材料报送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宁夏作为我国西部地区的重要省份,近年来在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化进程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
在这一过程中,施工合同备案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本文将从施工合同备案的定义、法律法规依据、备案流程、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施工合同备案的定义及法律法规依据1. 施工合同备案的定义施工合同备案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及其相关材料报送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施工合同备案是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工程建设程序、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
2.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工程质量检测合同等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这些法律法规为施工合同备案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施工合同备案的流程1. 准备备案材料建设单位需准备的备案材料包括:施工合同、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报告、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工程质量检测合同等。
2. 提交备案申请建设单位将备案材料报送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
3. 审核备案材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施工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符合规范等。
4. 备案登记审核通过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建设项目办理施工合同备案登记,并向建设单位出具施工合同备案证明。
5. 公示备案信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备案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检查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合同的严格执行。
2. 加强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资质动态监管,确保施工合同备案的真实性、有效性。
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规定
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规定
一、总则
1. 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
等各类工程项目。
3. 工程建设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
原则。
二、合同签订
1. 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要求、工程造价、付款方式、违
约责任等条款。
3. 合同签订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三、合同备案
1. 合同备案是指建设单位将签订的合同文件提交给有关管理部门存档备查的过程。
2. 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合同正本、合同附件、相关批准文件等。
3. 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证明。
四、合同变更与解除
1. 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合同内容的,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
2. 合同变更后,应当及时向原备案部门报告变更情况,并重新备案。
3. 合同解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解除后应当报备有关部门,并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五、监督管理
1.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2.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的项目,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3. 对于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六、附则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对于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有。
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制度
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制度一、总则1. 为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内所有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备案工作。
3. 施工单位与业主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当在合同生效后的规定时间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二、备案条件1. 施工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违法条款。
2. 施工合同应当明确工程的基本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工程质量标准、工期要求、价款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
3. 施工合同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与业主单位签订。
三、备案程序1. 提交备案申请:施工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的备案申请。
2. 提交材料:备案申请应包括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施工单位资质证明、业主单位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
3. 审核过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4. 发放备案证明:审核通过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发放施工合同备案证明,并建立备案档案。
四、备案效力1. 未经备案的施工合同不得作为招投标、工程款支付、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有效依据。
2. 已备案的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备案。
五、监督管理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合同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于违反备案制度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或限制其参与后续项目的投标。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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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城市照明、公共交通、桥梁、隧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施工合同包括: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
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依法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提交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施工合同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必备要件。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提交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施工合同备案系告知性备案,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一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办理备案的合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
(三)招标工程签订的合同不得背离中标通知书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本条实质性内容主要包括建设规模、承包范围及方式、工期、质量和价格等。
第八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使用的国家及自治区最新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及《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九条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下列有关事项及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一)合同价款约定方式;
(二)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形等。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政策变化;
(四)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调整信息的;
(五)经批准变更设计的;
(六)发包方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费用增加的;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二)已招标项目合同价款与中标价是否一致;
(三)合同双方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所有施工合同的发、承包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使用法人印章。
对使用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办事处及个人印章签订的合同一律不予备案。
(四)合同专用条款中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审核双方是否约定各自承担的合理风险范围,查看并告知双方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均由一方承担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凡采用可调价合同的,审核双方是否约定工程款的调整方法;
(五)审核进度款支付方式、比例等是否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六)审核专用条款、补充条款中有关工程类别、材料价格、人工单价、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和标准;
(七)审核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质量保证金等约定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实行网上申报(涉密工程除外),其流程在宁夏建设工程造价网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模块中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应结合招标投标监管信息及其他相关材料,在备案人网上提交合同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施工合同的确认。
第十三条施工合同在完成网上确认后,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进行现场确认: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审定表》一式三份
(三)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分包合同正式文本(全套)
(四)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核定表一式三份
(五)未招标工程提供施工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四条备案管理部门在收齐合同备案资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办讫合同备案手续。
符合合同备案规定的在合同及审定表上加盖备案专用章;不符合合同备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当事人改正,并重新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涉及合同内容调整(包括涉及合同主体变动、工程款支付形式及时间的调整以及承包范围和内容的调整等)或变更(含变更项目机构管理人员)的,应在双方调整或变更签订日起7日内提交原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因停建、缓建建设工程等原因需解除合同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持双方签订的解除协议及其他材料到原合同备案部门备案,否则,发包单位不得重新发包。
第十七条受委托办理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机构应当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合同备案情况表及有关资料。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情
况的动态核查,特别要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变更信息的检查,遏制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不按规定办理合同备案手续,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应当要求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将不良行为计入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
第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合同备案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将违法的合同予以备案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2008)、《宁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管理办法》(2011)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