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文学内容与形式关系的再认识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对文学内容与形式关系的再认识

摘要:内容与形式是文学作品中最重要的两个因素,两者的关系如何一直是历代中外文学理论家思考、争论的问题。本文分析比较了几种具有代表性的文学内容与形式的关系论,认识到文学内容与形式的关系虽然是错综复杂的,但两者又是辩证统一的,它们在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动态中展现了文学艺术的魅力。

关键词:内容;形式;关系

文学作品中,内容与形式是两个不可或缺的因素。文学作品的内容是指通过塑造形象,生动地反映在作品中的现实生活及其所包含和体现的作家的思想感情,主要由题材、主题、情节等要素构成。文学作品的形式则是指作品的内容结构、表现手段和外部形态的有机结合,主要由语言、结构、体裁、表现手法等要素构成。两者孰轻孰重,关系如何一直都是历代中外文学理论家思考、争论的问题。下面分析几种按时间顺序发展的具有代表性的关系论,以期对文学内容和形式的关系进行再认识。

一、内容决定论

这一关系论在中外文论史中一直占主导地位,认为文学的价值主要在于内容,内容决定形式,形式为内容服务。如中国古代的文人就一直倡导“文以载道”、“诗以言志”。“文”与“诗”作为文学形式之所以有价值,就是因为它能“载道”、“言志”,承载文学的内容。显然,内容是重于形式的。再看中国文学史上几次大的诗文革新运动,从新乐府运动,到古文运动,无不打着反形式追求、反靡丽文风的旗号。因此,过于追求的华丽的语言以及纯形式的文学艺术,在中国古代文坛大多不被认可。在西方,有文艺理论家指出,文学就如一面镜子,能照现出自然与社会生活;文学又像一盏灯,可显亮出人的情感和灵魂。但无论是镜还是灯,它们的价值都不在自身,而在其所照现和显亮的内容。可见,西方也有理论学派认为文学形式的价值取决于它所承载和表达的内容,内容才是文学作品的真正目的,形式只是手段和工具[1]。

对于这个这一关系论,我们可以看到它对于提倡言而有物、激励作家以良知和责任感关注社会民生、启蒙大众等方面卓有成效;另一方面,它对于防止那种华而不实的文风以及避免作家过于脱离现实、孤芳自赏等方面也是有成效的。然而,我们也应意识到,内容决定论一旦被狭隘化并推至极端,就会给文艺发展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二、形式至上论

由于对以上关系论的不满,俄国形式主义者揭竿而起,打出了形式至上的大旗。他们

认为:真正使文学成为文学的是形式而非内容,正是形式才使文学区别于其他艺术。而且,从文本内部来看,一切内容最终必呈现为形式,一切内容都是形式。形式主义者们要给形式以权利,把文学还给文学。他们认为,内容与形式的划分只是人为的抽象,任何内容总是一定形式中的内容,不然,它就什么也不是。因为形式本身就是一定内容的表达程序,而空洞的形式表现是不可思议的。要表达的东西不是独立存在的,它必须存在于借以表达的具体形式之中[1]。

对于这个观点,我们应看到理论家们在推崇“形式至上”时,也已不自觉地陷入了另一种一元权威模式。而且,作为人类精神产品的文学,是不可能完全断绝与社会和自然生活的联系,只以形式孤立存在的。我们既应认可他们在深化文学理论、推进文学发展等方面做出的卓越贡献,也应看到其局限性与不合理之处。

三、内容形式相互征服论

这一关系论是国内学者童庆炳提出的,他对以上观点各有扬弃,既不同意正统僵化的关系模式,也不想全盘接受形式主义的形式至上论。他认为内容与形式之间,不仅是后者在征服前者,其实前者也同时在吁求和征服后者,二者相互征服。罗钢曾给予童庆炳的这一关系论很高的评价。他说“着眼于二者的相互征服,便从根本上摒弃了过去那种甲支配乙、乙服务甲的二项对立模式,开辟了全面地、辨证地认识二者关系的一条新途径。”[2]童庆炳在内容与形式之间找到了一个重要的中介概念,即题材。若按传统的观点,题材该属于内容的范畴,但童庆炳不这么认为。他指出,题材尚未经过深度艺术加工,只是作家初步选择的材料,因而不能把题材当作内容本身,至多只能算是内容的坯料。作品的形式无论如何是一定内容的形式,一定的形式只是在题材的吁求下才出现;题材的吁求是形式出现的条件,作品的形式能否出现、能否形成,决定于题材是否有

吁求[3]。这就是“题材征服形式”的含义。因此,他赞同形式具有主动性及征服性的,但同时也很强调这种征服并非单向而是双向的。也就是说,作家对一定题材赋予什么形式,尽管有发挥创造性的广阔天地,但这种创造性仍要受到题材固有的内在逻辑制约。遵从这种制约,才能使形式与题材的“性格”相匹配,才能充分地艺术地表现这种题材,把它转化成真正富于艺术魅力的内容[1]。

之前的关系论把内容—形式的关系视作主—仆关系,而童庆炳认为应该是主—客关系。前者是一种不平等的从属关系,后者则体现为平等的相互征服。他说“的确,题材吁请形式,

题材是主人,形式是客人,然而一旦把‘客人’请到家‘, 客人’是否时时处处都听主人的安排,就很难说,创造的实践表明‘, 客人’一旦到了‘主人’的家,往往就‘造起反’来,最终往往是客人征服主人,重新组合,建立起一个新的家”[3]。

以上三种关系论是顺着时间发展而来的,稍后的关系论总是基于对之前的关系论的修正与扬弃之上,它们各有其合理处,又各有其偏狭处,并且各自都拥有一定的理论阵地及阐释范围。由此看来,要在艺术领域中找到一个放之四海皆准的理论,实非易事,其可能性也往往受到置疑。关键不在于确认一个唯一的真理和方法,而在于能不断深化人们的认识,丰富人们的视角,提供不同的求解路径。四种具有代表性的关系论使我们认识到:文学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是错综复杂的,很难断定孰轻孰重。但有一点是确定无疑的,二者共同参与达成了艺术作品的效果与价值,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两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并在动态中展现了文学艺术的魅力。

参考文献

[1]袁春红.文学内容与形式关系论考察[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2003,35(3):81-85.

[2]罗钢.“内容与形式的相互征服”[J].文艺争鸣,1998,(7).

[3]童庆炳.文体与文体的创造[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4.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