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失业社会保险
第五章失业保险
如有下列情况,必须停止享受:
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或 被劳动教养、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有关机 构介绍的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 关情形。
(2)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一,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 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财政补贴; 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
2.基本类型 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政府直接管理或委托一个机构负责管理,
使用最普遍) 自愿性失业保险制度(由工会组织建立,政府提供大量资金,
一般由失业基金会负责管理。) 有条件的失业救济制度(有多种方式) 混合模式(上面三种的不同组合,侧重于其中的一个)
3.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 (1)覆盖的范围 (2)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雇主缴纳、雇员缴纳和政
单位及个人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 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有求职要求。
(3)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 给付原则:
一是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是失业保险金应维持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三是应体现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发放标准:
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确定。
府财政补贴三种或三种组合) (3)失业保险享受的资格 一是必须符合法定的年龄要求; 二是失业者必须是非自愿失业; 三是失业者必须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 四是失业者必须满足一定期限的要求(缴费期限、就
业期限、居住期限)
(4)失业保险给付的标准与期限 给付标准:一般以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三项建议作为
参考。 第一,失业津贴的补助,或以失业者失业前的工资为
3.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1)失业保险的对象与享受条件
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解读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解读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三)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四)国家机关中的工勤人员;(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与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并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
第四条省、省辖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各级财政、审计、工商、税务、统计、民政等行政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第二章失业保险费征缴第六条失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缴纳失业保险费。
跨统筹地区用人单位的失业保险登记地,由相关地区协商确定,意见不一致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
失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缴费义务依法终止的,应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在办理注销失业保险登记前,应按规定结清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第七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
社会保险—第五章社会保险管理
⒉ 社会保险财务管理。包括财务预算和决算、 基金的征集以及收支记录、财务分析、财务报表等。
⒊ 社会保险给付。按照资格条件,进行社 会保险待遇的审核、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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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金运作机构 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运作和保值增值。
(四)监察监督机构 1.对业务执行机构执行社会保险
决策的监督。 2.对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执行社会
额的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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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社会保险基金增值统计主要指标 社会保险基金增值率=报告期基金增值额÷期初基金
数额×100% 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结构=某种投资方法的投资额÷基
金投资总额×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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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统计 社会保险金实际支付率:实际支付额与计划支付额的
比值。 社会保险金欠支率:欠支额与计划支付额的比值。 社会保险金补支率:报告期内保险金实际补支额与报
主要用途:接收三类保险的收入 (包括基金征集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国 债利息收入、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罚 金和滞纳金等)。向支出户拨付基金;拨 付购买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各种债券的资 金;向上级或下级财政专户划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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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同级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 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收入户。
告期外保险金拖欠支付额的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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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会保险金生活保障系数 社会保险金生活保障系数=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
社会保险金(工资损失补偿部分)÷社会人均生活 费用 该公式可以对不同的社会保险项目(如养老保险、失 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分别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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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社会保险结余基金支付能力 社会保险基金结余率=报告期内社会保险基金结余总
这种模式在管理中引入竞争机制,但存在 一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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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我国的社会保险机构体系
第五章 失业保险制度
2012/10/25
6
一、主要概念
1.失业保险制度 是指国家组织实施,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 费建立失业保险基金,为因失业而暂时失去工 资收入的职工提供失业保险待遇,以保障其基 本生活,维持劳动力再生产,以及重新就业创 造条件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关键词语: 暂时失去 劳动力再生产
11
2012/10/25
三、失业分析
政策性: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产生的失业 问题。我国不同时期的失业状况:表4—1 社会性:科技进步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对 就业问题的影响; 个体性:劳动力素质与就业需求的矛盾。 呈结构性、普遍性失业并存。表4—2 缺失性:未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和市场导向 就业机制
201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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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经济学:失业主要是个人原因 面对早期出现的经济危机,大多数经济学家 认为:市场有力量自发解决劳动力的供求平 衡问题。 凯恩斯认为:为实现充分就业,国家应该干 预经济,政府通过税收和直接投资,扩张有 效需求,达到扩大社会就业的目标。 国际范围:三阶段 创建阶段(20世纪初——第二次时间大战 前):法国最早建立失业保险制度(1905 年),但实行的是自愿性的。1911年英国颁 布《国民保险法》开创失业保险制度先河。 发展阶段(第二次大战以后——70年代初): 完善阶段(70年代中期以来):目前, 7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其 中大多数是强制性的 ,自愿性保险的范围 只限于工会已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的产业或行 业。 基金来源:多数为双方;有些国家规定由雇 主全部承担。 替代率:大多数国家确定失业补助金的替代 2012/10/25 率为失业前一段时期平均收入的40%—75%;
社保法全文[新版]
社保法全文[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24年修订)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4.06.14•【文号】•【施行日期】2024.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年10月26日劳动保障部令第8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12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4年6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章失业保险金申领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有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解读
《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解读一、失业保险制度概述(一)概念及特点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止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促进其再就业的基本制度。
失业保险制度具有三个特点:1、普遍性.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所有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保.2、强制性。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单位、个人共同缴费,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所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发展概况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对国营企业职工实行职工待业保险制度,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正式建立。
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
1986年——1993年,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初步运行时期。
1993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这一规定的发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进入正常运行时期,该规定也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1999年,国务院发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建立了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
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社会保险法》对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资金来源、享受待遇条件、失业保险金标准、领取期限和申领程序、失业人员医疗保险和遗属待遇、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作了规定。
(三)失业保险制度的功能失业保险制度20世纪初在法国诞生,历经百年,最初失业保险制度的功能在于抵御工人失业期间的生活费用损失.随着大工业时代到来,失业人数急剧增加,过高的失业救济金导致失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危机,同时高失业金并不能减缓或改善失业现象。
社会保险法第五章内容
社会保险法第五章内容
社会保险法第五章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退休保险:包括退休金的计算和发放、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退休金的追加缴费以及退休人员享受医疗待遇等相关规定。
2. 失业保险:规定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失业登记和待遇享受条件、失业人员的援助措施以及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等内容。
3. 工伤保险:包括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工伤登记和待遇享受条件、工伤认定和赔偿、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以及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条件等内容。
4. 生育保险:规定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生育登记和待遇享受条件、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和程序,以及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等相关规定。
总的来说,社会保险法第五章规定了退休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相关内容,旨在保障劳动者在退休、失业、工伤和生育等情况下的基本生活权益,并保证他们享受相应的福利和待遇。
第五章 失业社会保险
第五章失业社会保险第五章失业社会保险第一节失业社会保险制度概述失业社会保险是指由国家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失去工作的个人提供经济援助和就业援助,帮助他们重新就业或维持生活。
失业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稳定就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节失业社会保险参保条件失业社会保险的参保条件包括:1.年满16周岁的公民;2.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要求;3.持有有效的工作许可证。
第三节失业社会保险待遇标准失业社会保险待遇的标准根据个人的工资水平和缴费年限确定。
一般来说,缴费年限越长、工资水平越高的个人可享受的失业社会保险待遇越高。
第四节失业社会保险的申领和支付方式失业社会保险的申领和支付方式包括:1.个人申领:个人可以通过在线申领、方式申领、现场申领等方式进行申领。
2.支付方式:失业社会保险金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进行支付。
第五节失业社会保险的用途和限制失业社会保险金的用途主要包括:生活保障、职业培训、就业创业支持等方面。
但是,失业社会保险金的使用也有一定的限制,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六节失业社会保险的管理与监督失业社会保险的管理与监督主要由地方社会保险机构和相关部门负责,包括参保管理、费用管理、待遇核定和发放等方面。
监督主要由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监察机关等进行。
附件:1.失业社会保险申领表格2.失业社会保险待遇计算公式法律名词及注释:1.社会保障制度:国家为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经济,建立了一系列与社会保障相关的制度和政策。
2.参保条件:指申请人在申领社会保障待遇前需要满足的条件。
3.待遇标准:指社会保障待遇的具体金额或比例。
4.申领和支付方式:指个人申领社会保障待遇的方式,以及社会保障待遇的支付方式。
5.职业培训:失业人员通过培训提高就业技能和就业竞争力的活动。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仅供参考,请以实际法律法规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2023简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社会保障基金-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章失业保险- 第六章工伤保险- 第七章生育保险- 第八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九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十章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一章社会统筹与服务-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本法为保障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险权益,规定社会保险的制度和运行机制,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保障工作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关系。
第二章社会保障基金第一节建立和使用第一条为满足公民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的需要,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基金。
第二条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社保费的缴纳- 国家财政补助- 社会捐助及其他合法来源第三条社会保障基金用于支付社会保险待遇、保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运行费用、开展社会保险事业以及其他用途。
第二节收入与支出管理第四条社会保障基金的收入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经济合理,依法使用。
第五条国家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收入和支出进行动态管理和调节,确保收支平衡。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一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六条建立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化、个人化、市场化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七条养老保险制度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
第二节养老金待遇第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金待遇按照一定的比例和标准确定,并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工资水平、退休年龄等因素进行计算。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第一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第十二条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的医疗保险制度。
第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等不同人群。
第二节医疗保险待遇第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的报销和给付、门诊费用的报销和给付等。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三)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四)国家机关中的工勤人员;(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与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并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
第四条省、省辖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各级财政、审计、工商、税务、统计、民政等行政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第二章失业保险费征缴第六条失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缴纳失业保险费。
跨统筹地区用人单位的失业保险登记地,由相关地区协商确定,意见不一致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
失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缴费义务依法终止的,应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在办理注销失业保险登记前,应按规定结清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第七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根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以下各项构成:(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财政补贴;(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政府规定。
第八条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
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
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方法,由省、自治区政府规定。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以下支出:(一)失业保险金;(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方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五章 失业保险
局限性: (1)待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太窄。 (2)筹资渠道单一。 (3)失业保险基金的收多支少,累积量大。 (4)失业保险待遇计发标准不尽合理,失业救济水平偏 低。 (5)管理费用过高,基金出现被挤占挪用的风险。 1993年4月12日《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特点: 第一,扩大了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 第二,对企业缴费基数作了新的规定。 第三,调整了待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 第四,加强了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五,增加了罚则。
失业类型:
依据失业产生的原因分为: 依据失业产生的原因分为: 摩擦性失业 由于劳动力市场功能上的缺
陷造成的临时性失业,一般是由于求职的 劳动者与需要提供的岗位之间存在着时间 滞差而形成的失业。 季节性失业 由于某些行业生产条件或产 品受气候条件、社会风俗或购买习惯的影 响,使生产对劳动力的需求出现季节性的 波动而形成的失业。
世界各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大体可以分为下 述两种基本类型: 述两种基本类型: 1)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 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 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 2)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 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 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 强制性失业保险是指由国家立法或政府规 定来强制实施的,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或用 人单位必须参加,双方必须依据法规规定 履行各自的义务。 (1911年始建于英国,目的
1、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来源
遵循“三方性原则” 基金的三大来源:企业和个人缴纳的保险费 企业和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失 企业和个人缴纳的保险费 业保险费的利息收入;财政补贴。
失业保险基金的费率水平 失业保险基金筹措的基本原则是:基金 基金 筹集与基金支出平衡
在失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财政将给予必要补贴。 (失业保险调剂金 失业保险调剂金) 失业保险调剂金 我国《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 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额。 单位工资总额 , 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额 。 城镇企
社会保险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05章 失业
无业而要求就业,并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
登记的人员。
(二)失业率
国际通用标准: 失业率=失业人数÷ (从业人数+失业人数) 年失业率=失业水平×失业程度
失业水平=该年度的失业人数÷(就业人数+失业人数 ) 失业程度=平均失业持续周÷ 52周
我国失业率:
城镇登记失业率=(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城
五、我国的失业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现行失业保险的基本内容 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
1、覆盖范围:城镇所有企事业单位及其职 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 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 由各省市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纳入失业 保险范围。 2、管理和承办机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3、基金来源:
(一)含义
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政府负责建 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 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 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二)特征:
1、实施方式的强制性; 2、享受条件的限制性; 3、满足的是基本生活需要; 4、互济性; 5、包含了积极主动式失业补救的内容。 6、享受时间的短期性。
3、按失业时间长短划分,可分为两类: (1)长期失业,连续失业半年以上。 (2)短期失业,连续失业不到半年。
(四)失业的原因(讨论)
科技的替代作用造成对劳动需求的减少。 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调整造成结构性失业。 经济的周期性变动造成失业。 经济体制改革和转换造成体制性失业。
(五)失业的影响 消极影响:
丧葬亡的,其家属 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 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当地 在职职工享受的标准确定。 参与违法活动致死的,不得申请领取丧葬补 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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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领取条件
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两年的为三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两年不足三年的为六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三年不足四年的为九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四年不足五年的为十二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七年的为十五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七年的为十六个月。
以后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最 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本章练习题
某公司2008年1月~3月未缴纳失业保险, 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要求各单位每月5日前缴 费。到2008年4月1日,劳动保障部门下令 该公司必须于5日缴清所有欠缴费用,并按 日收取2‰滞纳金。该公司共有员工100人, 人均缴费基数为2000元/月。 请问:该公司需要缴纳多少钱?
计算
2000×100×3%=6000(元/月) 欠费:6000×3=18000元
在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或劳动能 力)并有求职要求的劳动者未能找到或丧失 就业岗位的情况。
2、就业人员
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一定的社会经济 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 充分就业:劳动报酬达到和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 准的; 不充分就业:劳动时间少于法定工作时间,且劳 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标准,本人愿意从事更多工作的。
德国式的“失业保险+失业救济”(衔接型) 美国式的“失业保险+企业补充失业津贴”(补充型) 加拿大的“失业保险+特殊失业补助”的援助型
三、失业保险建立的一般原则
1、强制原则 2、适度原则 3、专款专用原则 4、适当积累原则 5、促进再就业原则 6、效益原则
四、失业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范畴 的区别
4、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的审查还不够规范
5、我国失业保险立法层次低
思考题:
现在大学校园里流行一句话--毕业就等 于失业!
有些大学生毕业了,却面临着失业问 题。而这些“失业的大学生“能否享受到 失业保险待遇吗?
根据国家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仍未就业的 高校应届毕业生,可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 失业登记。
2、筹集(缴费基数+费率)
缴费基数:同养老保险,统称为单位缴费 基数 缴费费率:企业2%+个人1%
3、支出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失业人员的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门诊、住院医疗 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人员的丧葬补 助金及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农民合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一 次性生活补助金;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 业介绍的补贴; (六)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 的其他费用。
3、失业人员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工作能力、无 业且要求就业而未能就业的人员。其中, 虽然从事一定社会劳动,但劳动报酬低于 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同 失业。
4、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 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农村招收的临时合 同工),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 作且合同期未满的合同制职工中,因企业 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 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 的人员。
第二节 现行失业保险制度
一、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 二、失业保险基金 三、失业保险待遇及其给付条件 四、失业保险的转移
一、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 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条
例》1998年12月16日施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职工(依照和参 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除外),必须依照规定缴纳 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 (一)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五)国家机关中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 工人和其他工勤人员; (六)驻渝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七)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1、实施保障的前提条件不同 2、实施的对象范围不同 3、劳动危险事故形成的原因不同 4、具体职能不同
五、失业保险的作用与意义
1、保障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了失 业人员再就业 2、增强了企业职工的竞争与风险意识 3、抑制和预防失业的作用 4、完善了社会保险体系,维护了社会安定 5、促进了经济体制的改革,尤其是劳动制 度的改革
二、失业社会保险
1、概念 2、失业社会保险的类型
1、失业保险概念
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 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 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2、失业社会保险的类型
(1)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 (2)非强制性失业保险 (3)失业补助制度 (4)复式结构模式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施行)
二、失业保险基金
1、来源构成 2、筹集 3、支出
1、来源构成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按规定收取的失业保险费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5、失业的类型
(1)自愿性失业和非自愿性失业 (2)按照造成失业的客观原因不同,可分:
摩擦性失业:指在劳动力的正常流动过程中,劳动
者正处于寻找工作的这段时间。 结构性失业:指失业与劳动岗位空缺同时并存的状 况。 季节性失业:由于生产过程在季节间存在很大变动 而引起的失业 技术性失业:由于引进先进技术代替人力,以及改 善生产方法和管理而造成的失业。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单位及其职工没有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2、从破产、撤销、关闭、改制国有企业、事业单 位自愿选择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的; 3、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单位及其职工自欠缴之月起一年内清缴了所欠 失业保险费与滞纳金的,失业人员自清缴次月起 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失业保险待遇及其给付条件
1、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的条件 2、发放办法 3、领取条件 4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1、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的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 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 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 的;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 断就业的; (三)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
2008.1.6~2008.4.4:6000×2‰×90=1080 (元) 2008.2.6~2008.4.4:6000×2‰×59=708 (元) 2008.3.6~2008.4.4:6000×2‰×30=360 (元) 合计:18000+1080+708+360+6000=26148(元)
2、有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的;
3、按有关政策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补助费、 补偿费等,不能说明合理用途和提供相关 证明材料的;
4、无正当理由人户分离半年以上的。
四、失业保险的转移
1、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失 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转出前单位及其职工个 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单位投保地失业保 险经办机构应为转出单位或职工开具失业保险关 系转迁证明。 2、失业人员流动的,应办理失业保险费用转移手 续。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尚未领取的失业 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 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 按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50%计算。
待遇期满,但仍未就业,怎么办?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期限 届满后,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条件的,可按规定在户口所在地申请享受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按照有关规定,家庭成员若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1、拥有并使用机动车辆、空调、移动电话 等高档消费品和高档商品住宅的;
§5.3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现状
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
1993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
1998年12月16日, 《失业保险条例》开始施行
我国失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1、失业保险覆盖面较窄 2、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偏低
3、失业保险水平的设计不合理
失业人员发生医疗费,怎么办?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患 病需住院治疗的,报户口所在区、县(自 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到劳 动保障等行政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 医,可给予一次补助。
失业人员在待遇期死亡的,怎么办?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 一次性发给六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丧葬 补助金;有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发 给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十个月失业保 险金标准的抚恤金。
2、发放办法
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为 失业人员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面 告知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 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及档案自终 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送失业 人员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 办机构审查。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 办机构应于收到失业人员有关材料之日起七个工 作日内书面答复单位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自原单位签发有关证件之日起六十日 内,到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 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思考题3:
(续)如果前一次失业,他未领取失业保 险金。2008年5月份这次失业,他办理了失 业保险手续,请问他可以领多少个月的失 业保险金? 2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