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机动车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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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的法律法规解读

汽车保险的法律法规解读

汽车保险的法律法规解读随着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汽车保险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作为一名专业销售人员,了解汽车保险的法律法规对于顺利开展销售工作至关重要。

本文将深入探讨汽车保险的法律法规解读,帮助销售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推销汽车保险产品。

一、保险法和汽车保险保险法是汽车保险的法律基础。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汽车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为车主提供保险保障,承担车辆损失、第三方责任等风险的一种保险形式。

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保险责任、理赔程序等内容,为汽车保险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一项法定的汽车保险制度,旨在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有机动车辆在上路行驶时都必须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对第三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

保险公司对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理赔有明确的规定,车主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保险公司则根据事故责任进行赔偿。

三、商业车险商业车险是车主自愿购买的汽车保险,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等多种险种。

商业车险的购买和理赔程序相对复杂,销售人员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为客户提供专业的咨询和解答。

在销售商业车险时,销售人员应根据客户的需求和实际情况,提供合适的保险方案。

同时,销售人员还需向客户详细解释保险条款和保险责任,帮助客户理解保险的范围和限制。

四、保险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保险合同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

根据保险合同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保险合同,提供客观、准确的保险信息。

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隐瞒或歪曲保险条款,确保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此外,保险合同法还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理赔等相关事宜。

销售人员应向客户解释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帮助客户了解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一、评估主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作为保险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涉及到人民裙众的利益和财产安全,其深度和广度需要全面评估。

我们需要对其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保险责任、免除事由等方面进行深入了解,以及对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和实际问题进行全面评估。

我们也需要了解其在保险行业和用户之间的影响和意义,以及对公众利益的影响和社会效果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二、文章撰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作为保险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人民裙众的利益和财产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其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适用范围涉及到所有的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驻存或者其他相关活动时发生的意外保费损失。

保险责任主要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同时也免除了一些损失的理赔事由,以及对投保人的一些义务和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在保险责任界定、免除事由、理赔条件等方面为保险行业发挥了规范和约束作用,保障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四、结论回顾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的全面评估和深入了解,我们可以更清晰地了解其法律依据和应用范围,保险责任和免除事由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以及其对保险行业和公众利益的重要作用。

我们也能够更全面、深刻和灵活地理解这一重要的保险法规,保护人民裙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撰写的过程中,我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得以表达个人观点和理解,以及对保险法规的重要性和意义的思考。

文章完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作为保险领域的重要法律规定,对保障人民裙众的利益和财产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是保险行业的重要法规之一,涉及到保险责任的规定、免除事由的设定、投保人的义务和行为等方面,对保险行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023年车辆保险基础知识

2023年车辆保险基础知识

车辆保险基础知识1.汽车保险种类强制险种: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交强险)非强制险种: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司机乘客意外伤害险(即车上责任险)自燃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风档玻璃单独破碎险全车盗抢险新增长设备损失险无过失责任险2.汽车保险常识2.1强制险种: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补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责任限额6万元当中, 包含了死亡伤残补偿5万元, 医疗费用补偿8000元、财产损失补偿2023元。

而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补偿限额分别按照以上三项限额的20%计算。

交强险的基础费率共分家庭自用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等8大种类42种小类的车辆, 保险费率各不相同。

其中6座家庭自用车保费为1050元, 6座以上为1100元;6座以下营业出租车保费为1800元, 36座以上公路营运客车为4690元, 10吨以上营业货车为4480元;50CC--250CC摩托车保费为180元。

?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广覆盖性及公益性的特点, 重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实行强制性投保和强制性承保。

交强险其强制性一方面体现在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依法投保该险种。

区别于现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条例》也规定具有经营交强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和随意解除协议。

2)、补偿原则发生变化。

目前实行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公司是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拟定其补偿责任。

交强险实行后, 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 保险公司均将按照《条例》以及交强险条款的具体规定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补偿。

3)、保障范围宽。

为有效控制风险, 减少损失, 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规定有不同的责任免去事项和免赔率(额)。

而交强险除被保险人故意导致交通事故等少数几项情况外, 其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 且不设免赔率与免赔额。

《保险法》定损

《保险法》定损

车辆出险后定损问题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从权利义务的角度来分析,每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主体都享有依法合理追求和获取自己最大利益的正当权利,也享有依法维护自己正当利益的权利。

因为每一个人追求的利益是不同的,因此,形成了追求利益的多样性。

但同时,“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对利益的追求方向趋同,一个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时候,会与其他人的行为发生摩擦,甚至一个人追求的利益同其他人的利益发生冲突和碰撞,相互之间形成一种竞争、矛盾和对立和关系”。

具体到机动车保险案件当中,保险当事人的某些权利需要相互配合才能实现,否则,就会发生冲突和矛盾。

保险核定,即权利人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发生事故的保险车辆进行损失的核定,以修复为原则,确定修理项目及方式和费用。

保险人核定时必须考虑到被保险人的权利,否则,处于利益的考虑,被保险人势必对于保险评估机构的选择权和定损结论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很多纠纷中,由于保险公司延迟定损,被保险人自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了定损。

这种单方行为是否有效?究竟如何确定定损权的归属。

首先要理清定损的性质,并梳理保险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一、被保险人出险后的通知义务和协助检验义务对于保险理赔中的定损,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对被保险人出险通知义务做出了规定,这是个强制性规定。

违反该规定,义务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实务中一般认定为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此项通知义务的主要目的是让保险人在出险时能立即展开对保险事故的性质、责任、损失程度等情况的调查,不致因调查的迟延而丧失证据,影响责任的确定。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通知、协助等义务。

由于保险合同本质上仍属于合同的范畴,故被保险人也有协助被保险人开展保险理赔程序的义务。

被保险人出险后通知保险人,保险人立即展开理赔工作,被保险人的损失才能及时得到赔偿。

所以说被保险人履行该义务是为了保证其权利的更好实现。

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保险责任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机动车辆保险条例

机动车辆保险条例

机动车辆保险条例机动车辆保险条例大家知道多少?下文就等为大家介绍机动车辆保险条例,欢迎阅读!!机动车辆保险条例内容全文第一部分基本险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第一条车辆损失险:(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5.运载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责任免除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六)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自燃,即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造成火灾。

(七) 玻璃单独破碎;(八)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第四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机动车辆保险法律法规

机动车辆保险法律法规

机动车辆保险法律法规引言机动车辆保险是指以机动车辆为客体,通过保险合同规定的方式,由保险公司对机动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等风险进行补偿的一种保险形式。

为了保护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机动车辆保险的经营与管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我国保险行业的基本法律。

其中,第九十条明确规定了机动车辆保险的基本原则和义务。

根据该法,机动车辆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核发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承担保险责任。

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妥善处理保险事故,及时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我国机动车辆保险的基本法规。

该法规明确规定了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根据该法规,机动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只有经过投保的机动车辆才能上路行驶。

3. 《机动车辆保险条例》《机动车辆保险条例》是我国机动车辆保险的主要法规之一,对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经营、销售、合同内容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该法规明确规定了机动车辆保险的投保、理赔、保费计算等方面的要求,并规定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和责任。

同时,该法规还对机动车辆保险的市场监管、违法行为等问题作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4. 《机动车辆保险经营管理办法》《机动车辆保险经营管理办法》是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管理的重要规章之一。

该办法规定了机动车辆保险公司的设立、经营权限、注册资本金等要求,明确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和责任。

同时,该办法还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审批、风险评估、监管措施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5.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监管暂行办法》《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监管暂行办法》是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监管的法规。

根据该办法,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备案申请,并按照相关要求制定保险条款。

新保险法实施对机动车辆保险的影响及应对分析

新保险法实施对机动车辆保险的影响及应对分析

保 , 费 都 要 根据 当下 购 置 新 车 的价 格 f 车 辆购 置 保 含 税1 进行 确 定 。2 0 年 1 09 O月 1日起 正 式实 施 的新 保
险法 。 规定车损险定价方式应当是按车辆实际价值
( 车购 置 价 减 去折 旧金 额后 的价格 ) 定 或 协商 确 新 确
定。新保险法第 5 5条规定 : 投保人和保险人 约定保
赔 实 务 中 , 险公 司 的具 体 操 作 与法 律 规 定 尚 有 一 定 的距 离 , 保 因此 , 要 对 新 保 险法 实施 后 与机 动 车 辆保 需
险 相 关 的 法律 问题 作 一 深 入 探 讨 , 清 存 在 的 主 要 问题 , 出 相 应 的对 策 措 施 。 厘 提 【 键词 1 保 险 法 ; 动 车 辆 保 险 定价 ; 险 过 户 ; 三 者保 险 赔偿 请 求 权 关 新 机 保 第


机 动 车辆 保 险定 价 方 式 问题
的下 调 打 开 空 间 。 以家 庭 自用 车 汽 车 为 例 , 每 辆 按
涉 及 车 辆 损 失 保 险 金 额 的 确 定 方 式 一 般 有 三 种 : 车 购 置 价 、 际 价 值 或 按 实 际 价 值 协 商 , 法 新 实 新 实 施 之 前 . 险 公 司普 遍 实 施 的都 是 “ 车 购 置 价 ” 保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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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实施对机动车辆保险 的影响及应对分析
■ 余 友 飞
我 国 新保 险 法 实施 至今 已有 近 两 年 时 间 , 新保 险 法 对 与 机 动 车 辆保 险 密切 相 关 的保 险定 价 方 式 、 险 保 过 户 、 险 人 的 说 明 义 务 、 三者 的保 险赔 偿 请 求 权 等 方 面 作 了 比较 详 细 的规 定 。 但 在 机 动 车 辆保 险 与 理 保 第

机动车损失保险

机动车损失保险

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是一种车险产品,是指车主购买的用于保障机动车在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损失时的赔偿保险。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增加,机动车保险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备的一项保险。

下面将从保险的定义、功能、保险责任、费用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机动车损失保险,即车辆损失险,是车险中的一种主要险种,是指在投保的机动车发生碰撞、坠落、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情况下,保险公司向车主提供赔偿的保险产品。

它可以将车辆保险价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全车购置价)作为最高限额,来保障车辆在意外事故中的损失。

机动车保险法规定,所有机动车辆在上路行驶时必须具备机动车损失保险。

其次,机动车损失保险具有多项重要功能。

首先,它可以保障车辆在意外事故中的损失。

无论是碰撞、自然灾害还是其他事故,保险公司都会根据车辆保险价值的一定比例进行赔偿,帮助车主在意外事件中减少经济损失。

其次,它可以提高车主的安全感。

车辆是车主的财产之一,购买机动车损失保险可以提高车主的安全感,让他们在日常使用车辆时更加安心。

此外,机动车损失保险还可以帮助车主节省不必要的费用。

一旦车辆发生损失,如果没有机动车损失保险,车主很有可能需要承担全部修复费用,而购买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之后,只需要支付一定的免赔额,剩下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保险公司承担车辆被损坏或丢失的赔偿责任,二是保险公司承担除火灾、爆炸以外的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

车辆保险价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全车购置价)作为最高限额,保险公司会根据具体的事故情况进行相应的赔偿。

车辆的修复费用、车辆的残值、相关的拖车费用、人员伤亡等,都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最后,机动车损失保险的费用是根据车辆的实际价值和车主的个人情况来决定的。

通常,车辆价值越高,保险费用也就越高。

此外,车主的个人情况也会对保险费用产生影响,包括年龄、驾驶经验、驾驶记录等。

车主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适合的保险费率,以获得最佳的保险保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24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249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关于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249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财产保险公司:前一阶段,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对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专项检查,发现各经营财产险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为争业务、上规模,普遍存在违规支持无赔款优待、委托代理机构和个人出具保单的现象。

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导致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效益急剧下降,直接威胁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为整顿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秩序,规范车辆险经营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机电车辆保险条款中“保险车辆在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

一年内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保费10%”的规定。

二、取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连续两年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保费15%;连续三年或三年以上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保费20%”的规定。

三、被保险人申请机动车辆险“无赔款优待”时,必须出具上年该车辆无索赔记录的保单正本。

不能提供清洁保单正本的,保险公司不得给予“无赔款优待”。

四、被保险人转到其他保险公司投保,如上年内该机动车辆无赔款,亦可享受“无赔款优待”,但必须同时出具上年清洁保单和前一家保险公司的无赔款证明。

五、不论机动车辆连续几年无事故,无赔款优待一律为基准费率的10%,即以基准费率的90%作为本年度的费率。

六、获得“无赔款优待”的保险车辆,当年发生赔款,下一年度必须取消优待费率,调回基准费率。

七、同时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在上年度内只要其中任一险种发生赔款,保险公司对该投保人不得给予无赔款优待。

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制度

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管理,保障保险合同的有效履行,维护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包括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以及保险理赔等环节。

第三条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自愿、诚实信用原则;(三)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原则;(四)高效、便捷原则。

二、保险合同管理第四条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或欺诈投保人;(二)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明确、完整,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基本信息,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费率、保险费等事项;(三)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以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直接向保险人签订。

第五条保险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期间内承担保险责任;(二)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三)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交通法规,妥善保管保险车辆,确保保险车辆的安全。

第六条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保险合同解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二)保险合同终止应当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

三、保险理赔管理第七条保险理赔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二)保险人应当在接到被保险人通知后,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合理期限内作出理赔决定;(三)保险人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实际损失金额进行理赔;(四)保险人应当依法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保险合同约定。

第八条保险理赔程序:(一)被保险人提出理赔申请;(二)保险人调查核实;(三)保险人作出理赔决定;(四)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第九条保险理赔时限:(一)保险人应当在接到被保险人通知后1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二)保险人应当在调查核实后15日内作出理赔决定;(三)保险人应当在作出理赔决定后30日内支付保险金。

新交强险条例

新交强险条例

新交强险条例新交强险条例发布时间:2020-04-01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特制定交强险条例全文。

下文是交强险条例全文,欢迎阅读!!交强险基本介绍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

其保费是实行全国统一收费标准的,由国家统一规定的,但是不同的汽车型号的交强险价格也不同,主要影响因素是“汽车座位数”。

交强险的承办机构为经保监会批准授权的中资保险公司及其代办机构,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或选择购买不同责任限额的商业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为中国大陆官方因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行推出的针对机动车的车辆险种,于20xx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配套措施的最终确立,于20xx年7月1日正式普遍推行。

交强险相关标识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

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仅有四种情形下投保人可以投保1年以内的短期交强险:一是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二是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三是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四是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拖拉机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交强险实施监督制度,在受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改装和安全技术检验时,对符合要求的机动车辆均需具备有效的交强险保险,否则不能办理相关登记。

中国人保车险理赔新保险法10月起实施

中国人保车险理赔新保险法10月起实施

中国人保车险理赔新保险法10月起实施 车险理赔更 中国人保车险理赔新保险法10月起实施 车险理赔更中国人保车险理赔新保险法10月起实施 车险理赔更作为厦门经济特区经营保险业务时间最久、经营规模最大的商业财产保险机构,未过户的投保车辆都可以获得赔偿…对于第二年如何买车险这个问题还迷茫的车主;这样才能更好地转移风险、减少损失,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记者注意到,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中国人保车险理赔。

第三者责任险:,中国人保车险理赔新保险法10月起实施。

推荐平安车险,占厦门财产保险市场的多数份额。

其实理赔。

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中国人保河南分公司的相关人士表示。

98亿元的出资额,而是要给大家一些买保险的注意事项和技巧,学习中国人。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新《保险法》让购买二手车的用户吃了&ldquo,应当&ldquo。

中国人保车险官网。

第三者责任险。

对于中国人保车险电话。

中国人保车险计算保险人收到索赔申请后。

人民日报社曾与中国海外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国海外”)签署协议,中国人保车险理赔。

按照人保投资和华闻控股的控股股东人民日报社于6月20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人保投资控股华闻控股扫清了下一步开展资产整合的障碍!但车辆的实际价值如何计算,限定理赔处理时间、二手车保险不过户也可理赔等规定无不体现了新《保险法》的人性化,你知道实施。

但记者也了解到?以致爱车出险时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往往因为没有过户车险,相比看中国人保车险招聘。

记者了解到。

如何选择险种。

确定旧车的折旧率: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业用的9座以下客车每月折旧率为0,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二年车险。

受让价为3亿元。

杀手锏&rdquo?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

从保费上看,应10天内支付赔款,看看人保车险计算器。

买车险的技巧。

保险法规大全

保险法规大全

保险法规大全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对于个人和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保险法规。

本文将主要介绍一些重要的保险法规,并对其内容进行简要解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中国保险行业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保险的定义、保险合同的成立和解除、保险金的给付等基本内容,保护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

此外,该法对保险公司的监管、保险经纪人的行为规范等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保险条例》是针对汽车保险而制定的法规。

该条例规定了车辆保险的责任范围、赔偿限额、保险费率等内容,明确了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该条例还对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实施进行了具体规定,保障了社会公众的利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法》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权益而制定的。

该法规定了医疗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障范围、资金来源等内容,明确了参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该法还对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医保基金的管理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提高了社会大众的医疗保障水平。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活动而制定的法规。

该办法规定了保险兼业代理的准入条件、业务范围、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此外,该办法还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维护了市场秩序。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合作医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合作医疗法》是为了解决农村居民医疗保障问题而制定的法规。

该法规定了农村合作医疗的基本原则、个人和单位的义务、保障范围等内容,确保了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

此外,该法还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了明确规定,加强了资金管理。

六、《美国保险法》作为保险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美国也制定了一系列的保险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机动车辆保险条款》部分内容的通知-银发[1996]17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机动车辆保险条款》部分内容的通知-银发[1996]17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机动车辆保险条款》部分内容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机动车辆保险条款》部分内容的通知(1996年5月22日银发[1996]178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天安、大众保险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行对《机动车辆保险条款》(银发[1995]26号文印发)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银发[1995]144号文印发)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机动车辆保险附加盗抢险条款和费率》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修订后的内容自1996年7月1日生效,原相应部分内容同时废止。

二、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加强对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修订后的条款顺利实施。

三、各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修订后的条款开展业务。

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一机动车辆保险及附加盗抢险条款修订部分一、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修订部分第七条车辆的保险价值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融可以按投保时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第十二条(二)部分损失以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

第十九条(加)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保险法对车辆全损的定义

保险法对车辆全损的定义

保险法对车辆全损的定义
保险法对车辆全损的定义是指被保险车辆整体损毁或严重受损,失去修复价值。

具体来说,当车辆的实际修复费用达到或超过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80%时,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视为保险车辆推定全损,此时保险人将按照保险车辆全部损失的规定进行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车辆全损的赔偿金额分两种情况: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车辆的实际价值,应当按照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额;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该车的实际价值时,则应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额。

此外,全损车经由保险公司同意之后可以进行交易,其处理方式可以是拍卖,这些车辆通常流入二手车市场。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

车辆保险知识讲解

车辆保险知识讲解
玻璃单独破碎险 :车辆在停放或使用过程中,其他部分 没有损坏,仅挡风玻璃单独破碎,挡风玻璃的损失由保险 公司赔偿 。
车险商业险条款含那些内容
车险商业险条款每个保险公司都有区别,一般分为基本险 条款、附加险条款、特约条款。这三个条款的法律效力为: 特约条款高于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高于基本险条款。 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为准;特约条款未尽 事宜,以基本险条款或附加险条款为准。除特约条款另有 约定外,基本险、附加险中的责任免除、免赔规则、双方 义务同样适用于特约条款。
车辆损失险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还应履行以下义务,否则会影 响到索赔: 第二十九条 投保人应如实回答保险人在投保单上 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提出 的询问。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 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 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车险商业险基本险条款一般是为以下几个方面构成的:总 则、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及保险区间、赔偿处 理、保险人义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无折扣赔款, 其它事项。对于我们从事保险调查的工作人员来说应该牢 记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
保险合同术语
1、不定值保险合同: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 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是指获得被保险人允许的, 出险时驾驶保险机动车的人员。 3、碰撞:是指保险机动车及其符合装载规定的货物与 车体以外的固态物体的意外直接撞击。 4、倾覆:是指保险机动车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翻倒, 车体触地,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 复行驶。 5、火灾:是指保险机动车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 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的剧烈的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

汽车保险法律法规

汽车保险法律法规

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合同争议,双方当事 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 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
04
汽车保险理赔法律程序
报案与查勘
报案
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如现场照片、 事故认定书等。
查勘
保险公司会派遣查勘员对事故现场进行查勘,了解事故具体情况,评估损失程度 ,为后续理赔提供依据。
汽车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 一种不定值财产保险。
汽车保险的种类
交强险
强制性购买的汽车保险,保障第三方受害人 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
车损险
赔偿车辆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
第三者责任险
赔偿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 损失的费用。
车上人员责任险
赔偿车辆上的乘客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 亡费用。
汽车保险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01
国家制定的有关保险行业的法律,对保险公司的设立、经营、
监管等进行了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02
对交强险的承保、理赔、监管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03
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监管等进行了规
定。
05
汽车保险欺诈法律法规
汽车保险欺诈的定义
汽车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被保 险人或受益人为获取保险金而虚
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汽车保险欺诈通常包括夸大损失 、编造事故、故意损毁车辆等行
为。
汽车保险欺诈不仅违反了保险合 同条款,还可能涉及刑法、民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
汽车保险欺诈的种类
夸大损失
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投 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夸大 车辆损失,以获取更高的 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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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按责赔付”
全部责任:100% 主要责任:70% 次要责任:30% 无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
谢谢观赏
机动车辆保险
1、对象 : (1)机动车辆本身 (2)机动车辆外的人、财物
属财产险,可代位追偿
2、险种: ( 1)基本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全车盗抢险
(2)附加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 险、涉水险、车上货物责任险、精神损 害抚慰金险、零部件被窃险
(3)特约条款:不计免赔特约等 (4)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
3、特点。
(1)属于不定值保险:
以出险时车辆的实际价值作为保险价值
案例:
保险金额为10万元,发生全部损失,出 险当时车辆的实际价值为8万元,应赔 多少?
保险金额为8万元,发生全部损失,出险 当时车辆的实际价值为10万元,应赔多 少?
(2)赔偿方式主要是修复;
保险金额为8万元,投保时新车购置价也 为8万元,发生部分损失3万元,出险时 新车购置价为6万元,应赔多少? 保险金额为5万元,投保时新车购置价为 8万元,发生部分损失3万元,出险时新 车购置价为6万元,应赔多少?
(3)赔偿中采用绝对免赔方式;
20%(盗抢险、单方事故、全部责任) 15%(主要责任) 10%(同等责任) 5%(次要责任)
(4)采用无赔款优待方式 10%-30%
(5)第三者责任险采用强制保险方式 保费:950元,赔偿限额:死残:11万 医疗:1万元,财产:2000元 无责赔付 (不超10%) :死残:1.1万 医疗:1000元,财产: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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