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样数量及代表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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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样数量及代表批量

HRB335()

Q235()

R235()

对成批生产的构件,应按同一工艺正常生产的不超过1000件且不超过3个月的同类型产品为一批。当连续检验10批且每批的结构性能检验结果均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要求时,对同一工艺正常后产的构件,可改为不超过2000件用不超过3个月的同类型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中应随机抽取一个构件作为试件进行检验。

检验方法:按本标准附录C规定的方法采用短期静力加载检验。

应执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中 9 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的有关规定。

如果是预制厂加工生产的预制板,应由加工单位按照GB50204的9.3规定,进行结构性能检验(承载力、挠度、裂缝宽度)。

进入施工现场的预制构件,施工单位应检查预制构件的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及结构性能检验报告,同时核查构件出场合格证,不需要再取样复验(除非对进场预制构件质量有质疑)。预制板之间的空隙处的混凝土应取样做力学性能试验(执行9.4.3及9.4.8规定)。

预制构件(或与结构)之间的接头应符合设计要求,做隐检(执行9.4.2及9.4.8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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