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项目建设指挥部财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项目建设指挥部财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26•【字号】昆政发[2003]18号•【施行日期】2003.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项目建设指挥部财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昆政发[2003]18号)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为加强对项目建设指挥部的财务管理,规范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我市基本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昆明市项目建设单位指挥部财务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六日昆明市项目建设指挥部财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项目建设指挥部的财务管理,规范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预算法》、《会计法》、《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建设指挥部是指为完成特定的建设目标和投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或授权由主管部门成立的临时性机构。
第三条项目建设指挥部资金管理的范围是:(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项目资金;(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项目资金;(三)政府融资安排的项目资金;(四)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除项目建设指挥部外,还包括涉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临时性项目管理实施机构。
第五条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项目建设指挥部指挥长负责制。
第二章项目预算管理第六条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立项,项目所需投资预算,须经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市财政局评审中心审查确认。
第七条项目建设指挥部的预算申报必须附有关文件和相关资料,项目预算经市财政局提出预算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后,在规定时间内下达项目建设指挥部。
第八条项目建设指挥部支出预算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并确保项目资金的专款专用。
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市级大型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市级大型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8.31•【字号】昆办通[2001]62号•【施行日期】2001.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市级大型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办通[2001]62号)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市属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昆明市市级大型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试行。
试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与市财政局联系。
2001年8月31日昆明市市级大型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级大型活动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市级主办或承办的各类大型活动。
二、承办大型活动,按上级有关指示精神执行。
主办市级大型活动,严格按有关程序报批。
市级党政机关举办全市性庆典活动,经市委或市政府审核,报省政府审批。
三、资金管理范围为:1财政预算安排的经费;2按规定收取的各种费用;3向社会、个人筹集(含捐赠)的资金和物资。
四、预算管理。
1大型活动经费,执委会(含各类大型活动的组委会、指挥部、领导小组等领导机构,下同)各部室应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和工作任务,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按照工作需要编制经费预算,交执委会办公室审核,财务部汇总报执委会批准后,由财务部下达各部(室)预算指标。
2经执委会核定的预算,各部(室)要从严掌握使用,原则上不得突破,所有开支项目必须由各部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财务部开出支票或预支现金,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3在各部(室)预算尚未批准之前,各部(室)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用款金额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由各部(室)领导签字,办公室领导审核,财务部付款,并从以后批准的经费预算中抵扣;超过3000元的,须报办公室领导审核后报执委会领导批准。
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完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省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省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省驻州、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原则上纳入省级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从节约成本、办理便捷的实际纳入属地管理。
第四条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职责。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宣传贯彻政府采购政策、制定管理制度;拟定政府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审核批复采购人上报的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审批政府采购方式;管理政府采购信息;建立和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认定社会中介机构的采购代理资格;接受政府采购合同备案;考核集中采购机构;受理供应商投诉;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活动。
第六条采购人是指与财政部门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采购人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经费领报关系,分为主管部门(主管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制度的执行、宣传和贯彻;编制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协助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按规定权限对所属部门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管理;统一向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本系统有关政府采购的审批、备案文件和执行情况及信息统计报表。
昆明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昆明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昆明市政府采购活动,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造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按照统一管理、集中交易、全面监管的原则,结合昆明市政府采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采购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本市集中采购机构为昆明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第四条昆明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监办)负责全市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备案,对重大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对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审核、计划管理、采购方式及组织形式的审批,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全程监督。
第五条昆明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为政府采购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和见证服务。
市交易中心负责发布招标公告及政府采购的相关信息、受市招监办委托对政府采购专家信息库进行维护、建立计算机交易网络信息系统、保存政府采购过程的相关资料档案、管理场内政府采购活动秩序。
本办法适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全部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7•【字号】昆政办[2009]83号•【施行日期】2009.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09〕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昆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昆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昆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健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公众监督的管理机制,保证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国家、省、市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中,经市政府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和重要原材料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中的重大建设项目;(二)城建、环保和天然林保护等重大建设项目;(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发展重大项目;(四)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高新技术产业重大建设项目(五)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产业发展项目;(六)利用外资、扩大对外开放的重大建设项目;(七)本区域内需要市级配套投资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八)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它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平衡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重点建设项目推进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市政府领导按照分工负责牵头组织项目实施,各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项目推进工作。
重大产业发展项目由市经委牵头负责推进。
第二章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编制第四条重点建设项目由市级主管部门、三个开发区、各县(市)区或项目法人,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国家、省、市专项规划,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实施的建设项目提出申请,提交市发改委审核平衡。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12•【字号】云政办发[2002]68号•【施行日期】200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2]6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六月十二日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采购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健全政府采购机制,保证政府采购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高效运作,根据《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和招标代理资格,并经省级财政部门认定,从事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未经省级财政部门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参与省级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业务。
第三条凡纳入政府集中招标采购的项目,省级政府采购机构可以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的实际情况,按照本暂行办法,委托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的招标代理。
第四条政府采购机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的招标代理应当遵循公正、择优、效益原则。
第二章申报和认定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三、具有熟悉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专业人员;四、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其中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经济专业人员占在职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五、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六、具备较完善的供应商信息库、专家库、招标业务资料库;七、法人、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昆明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日昆明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本级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质量和专业化程度,提高项目支出预算执行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行为,实现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精细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昆明市深化财政综合改革创新财政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参照《云南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支出预算评审,是指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过程中,对预算单位申报的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和准确性等进行审核、论证和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过程中项目支出预算的评审。
部门预算编制单位为申报和编制本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而进行的前期工作,由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项目支出预算评审的职能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工作,制定评审程序,合理安排评审业务,制定评审方案和评审计划,对社会专业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进行复核、审查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工作,由市财政局按照“统一组织、分部门实施、先易后难、由点及面”的原则,根据项目的特性筛选评审项目,并按照现行政策要求负责项目评审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
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
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项目应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二、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省级主管预算单位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报省财政厅备案后实施,各州、市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项目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
各单位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政府采购法或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一)货物和服务类省本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万元,州、市、县、区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
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符合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拟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州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不得将应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二)工程类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依法采用招标方式的,执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按照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有关职责分工,由相应行政监督部门监管;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执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由财政部门监管。
五、有关执行要求(一)关于政府集中采购的实施鼓励对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实行批量联合采购和框架协议采购。
未实行批量联合采购和框架协议采购的地区,可以继续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实施集中采购。
省本级电子卖场网上直购和反向竞价额度随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分别同步提高至每月40万元和全年400万元,州市、县级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额度保持不变,《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商品目录》随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同步调整。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8]79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8〕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为进一步加大全市招商引资力度,提升招商引资项目的质量,促进招商引资项目储备、管理等工作的开展,现将《昆明市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昆明市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九届四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我市招商引资的力度,提升招商引资项目的质量,加强招商引资项目的管理,促进招商引资项目“早签约、早落地、早开工、早投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产业目录,由市外企业集团、金融投资单位、社会自然人等在我市投资建设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积极影响的项目,其中外商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项目。
重点领域是:(一)基础性资源综合利用开发及特色产业项目;(二)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建、环保和通信等可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项目;(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可产业化运作的社会发展项目;(四)农业产业化生产基地建设及农副产品精、深加工项目;(五)现代工业、主要工业产品精、深加工及工业产业链延伸配套项目;(六)现代金融、物流、旅游、房地产及服务业项目;(七)高新技术产业及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八)循环经济及节能减排项目;(九)在市域外生产,但在昆明市场占有较大贸易额的产销地分离项目;(十)昆明市尚属空白,但对本市经济结构具有提升作用的新兴产业项目;(十一)旧城改造及城中村改造项目;(十二)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接项目;(十三)其他鼓励类项目。
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云南省采购管理,促进采购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范围内的采购活动。
第三条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原则,采购活动应依法、合规进行。
第四条采购应注重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云南省各级人民及其部门、机构、企事业单位依法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活动。
第二章采购组织和程序第六条采购应按照采购组织程序进行,实行采购监管。
第七条采购活动应当完整实施采购组织程序,包括需求分析、预算编制、招标或邀请招标、评审和中选、合同签订等环节。
第八条采购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组织采购活动,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选择供应商。
第九条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实现采购活动的科学、规范、高效和公正。
第十条采购活动应当注重采购需求的研究、可行性分析和方案论证,确保采购活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一条采购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透明、公平、公正地评审投标文件,选择供应商。
第十二条采购人应当明确招标条件和要求,促使投标人提供有竞争力的投标文件。
第三章采购方式第十三条采购活动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采购公告等形式,邀请供应商进行投标。
第十五条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向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发送招标文件,并邀请其报价。
第十六条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讨论、协商,确定采购方案、价格和合同条款等。
第四章合同管理第十七条采购合同的签订应当合法、公正、公平,保证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采购合同应当注重明确合同履行的约定、保障采购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十九条采购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选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采购合同。
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实施细则
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实施细则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实施细则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商品、服务的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YJBYS店铺为大家整理了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实施细则的全文,仅供大家阅读交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商品、服务的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各地州市可参照实行。
实行政府采购的财政性资金包括:1.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2.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设备资金;3.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4.政府性贷款。
第三条推行政府采购的目的围绕政府的重大政策目标,根据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和效率的原则进行政府采购,节约财政支出,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保证、促进和推动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实行需求人、采购人、供应人三方分离的制度(一)需求人: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的规定,有特定购买需求并最终验收使用的单位。
(二)采购人:被赋予采购权的单位或部门。
云南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政府采购中心)是政府赋予省级财政性资金采购权并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的专门机构。
集中采购时,采购人为政府采购机构。
分散采购时,采购人为行政事业单位。
(三)供应人:指可能或已经签订采购合同的供应商或承包商。
第五条政府采购中心的职责(一)参与拟定省级政府采购预算草案,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日常工作;(二)负责拟定年度采购工作计划、采购目录和采购立项方案;(三)搜集、了解有关市场动态,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四)负责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技术论证和咨询,组织、参与评标;(五)负责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具体工作;(六)负责供应人、招标代理机构等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资格认定;(七)负责组织培训采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制定有关政府采购的管理办法;(八)指导和监督行政事业单位组织的采购活动。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采[2006]16号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采[2006]16号)各州(市)、县财政局,省级各部、委、办、厅、局、大专院校:为推进和深化我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完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制定了《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财政厅二OO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完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省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省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省驻州、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原则上纳入省级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从节约成本、办理便捷的实际纳入属地管理。
第四条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职责。
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对政府采购实行有效监管,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约束机制,保证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市政府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国债转贷资金,由财政转贷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经市政府批准使用的国内金融机构贷款,以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阜阳市市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以及采购当事人和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成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机构等。
抗洪抢险、抗灾救灾、重大疫情、突发事件等应急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财政部门负责日常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完善政府采购相关制度;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采购当事人执行法律法规、工作制度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对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采购质量、服务水平、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违规行为等事项进行检查考核,定期公布考核结果,提出改进意见;受理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投诉和举报。
第五条市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情况;受理对政府采购中的违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严肃查处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舞弊和贿赂行为,促进政府采购工作廉洁高效。
第六条市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的计划、预算、决算等进行审计监督;除尘滤布对政府采购资金和采购货物流向以及政府采购计划审批、预算、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采购产品(项目)的验收以及政府采购效益等进行审计。
昆明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docx
昆明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 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6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 20XX 〕 173 号)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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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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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肤。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是:(一)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二)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三)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充分有效利用。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管理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配置、使用、处置相互协调和良性循环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机制;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杂。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2.28•【字号】昆政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现将《昆明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2019年2月28日昆明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地方标准的管理,发挥标准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市在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内依法制定地方标准。
第三条市、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地方标准工作。
第四条本市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鼓励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
第五条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本市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本市地方标准一般应当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省地方标准;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省地方标准的,可以在权限范围内制定本市地方标准。
第七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开征集本市地方标准项目。
本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可以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制定或者修订本市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经对立项申请初审、组织专家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后,编制本市年度地方标准制定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年度地方标准制定计划公布后,原则上不在当年新增项目;确需增加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纳入年度增补计划。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昆明市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部份条款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昆政办〔2009〕120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昆明市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部份条款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2009年8月11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昆政办〔2009〕93号),结合工作实际,决定废止《昆明市进一步加强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条:“第一款投标总报价高于拦标价的或者低于拦标总价30%(含30%)的;第二款依据材料价格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确定不少于十项主要材料价格作为审查的标准。
若投标人所报主要材料价格出现三项以上(含三项)低于拦标价中对应材料价格40%(含40%)的;第三款材料价格不占主导地位的— 1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将确定不少于五项影响造价较大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作为审查的标准。
若投标人所报分部分项清单综合单价出现一项低于拦标价中对应单价50%(含50%)的”。
以上条款不再执行,其余条款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主题词:城乡建设招标投标△制度通知━━━━━━━━━━━━━━━━━━━━━━━━━━━━━━━━━━━━━━━━━━━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厅。
市法院,市检察院。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9月15日印发━━━━━━━━━━━━━━━━━━━━━━━━━━━━━━━━━━━━━━━━━━━— 2 —校对:王冕一— 3 —。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0•【字号】昆政办[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12〕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昆明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73号)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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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昆明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昆明市政府采购活动,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造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按照统一管理、集中交易、全面监管的原则,结合昆明市政府采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采购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本市集中采购机构为昆明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第四条昆明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监办)负责全市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备案,对重大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对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审核、计划管理、采购方式及组织形式的审批,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全程监督。
第五条昆明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为政府采购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和见证服务。
市交易中心负责发布招标公告及政府采购的相关信息、受市招监办委托对政府采购专家信息库进行维护、建立计算机交易网络信息系统、保存政府采购过程的相关资料档案、管理场内政府采购活动秩序。
本办法适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全部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在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应实行分散采购。
第八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上述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二章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和计划管理第九条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条市财政局依法审核采购方式及组织形式后,随同部门预算一并上报市人代会审批;人代会批准后,与部门预算一并下达采购人执行。
年度预算执行中经批准追加、调整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也是部门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采购人和采购机构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进行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第十二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项及批量金额5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上述政府采购项目因情况特殊确实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采购人需报经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是公开招标的形式之一,实施日常采购时,限额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够,且添够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八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四章政府采购组织形式第十九条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的采购,采购人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昆明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采购办公室)代理采购。
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第五章政府采购程序第二十条采购人向市财政局上报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市财政局按程序批复采购项目预算、采购方式及采购组织形式。
第二十一条招标公告和采购文件备案。
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编制招标公告和采购文件,报市财政局审查,市财政局上报市招监办备案。
(备案申请资料包括资金批复、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批复、相关的行政许可批复、采购人与委托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等相关资料)第二十二条招标公告发布。
市交易中心负责对备案后的公告进行发布,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公告须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市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公开招标公告期不少于20日。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的公告期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至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四条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市交易中心网站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实行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制度。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保证金数额、提交形式和时限,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不得低于采购项目投标报价的1%缴纳。
已缴纳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而无故不参加投标或者出现不廉洁行为的投标人,其保证金由市财政局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没收。
中标公示结束无异议后7个工作日内,将非中标候选人保证金全额退还,中标候选人保证金在中标人(成交人)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退还。
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统一由市交易中心收取和退还。
第二十六条原政府采购专家库并入市招监办专家库,并由招监办负责管理、市交易中心负责对专家信息库进行维护。
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组成。
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评审委员会应为五人以上单数,采购人不得进入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全部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并由市招监办监督。
特殊项目采购人代表确需参加评审委员会的,需报市政府批准。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需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第二十八条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监察部18号令的相关规定进行评标(谈判、询价)。
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第二十九条市招监办和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活动全过程的监督工作。
第三十条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完毕,采购人依法确定中标(或供货)供应商后,市交易中心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和市交易中心网站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采购人依法确定中标(成交)人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需将采购情况报告书及相关资料报市招监办备案。
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第三十二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人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向市财政局填报《昆明市政府采购实施项目情况表》,同时报备采购合同副本及发票等。
第三十三条定点采购和协议供货的项目,完成采购后向市财政局填报《昆明市政府采购实施项目情况表》,同时报备采购合同副本及发票等。
市财政局负责汇总定点采购和协议供货项目的成交结果数据(包括采购细目名称、数量、单价等)并定期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和市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示。
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支付按照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以及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手续办理。
第三十五条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执行及项目验收进行检查,市招监办采取抽查方式进行检查。
第七章质疑与投诉第三十六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三十七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由市招监办、市财政局联合调查、处理。
并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昆明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财经问责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31号令)、《昆明市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及《昆明市招标投标活动不良行为惩戒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