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兴奋剂培训知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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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药品、食品中含有兴奋剂目 录所列禁用物质的,生产企业应当在包 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用中文注明“ 运动员慎用”字样。
加贴“运动员慎用”文:

• 一.含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的中药品种名单 • 克仑特罗(喘息灵胶囊),氢氯噻嗪(珍菊降压片),士的 宁(追风活血膏),麻黄碱(乙肝扶正胶囊),吗啡(烧伤止 痛药膏),代血浆(右旋糖苷),普拉雄酮(追风壮骨膏)
• 第十四条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企业 只能向医疗机构、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药品 批发企业和其他同类生产企业供应蛋白同化制剂 、肽类激素。 •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批发企业只能向医 疗机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企业和 其他同类批发企业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 •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进口单位只能向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企业、医疗机构 和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药品批发企业供应蛋 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 肽类激素中的胰岛素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 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供应外,还可以向药品零售 企业供应。
来自百度文库
• 二.含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的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品品 种名单 • 生长激素,胰岛素,促性腺激素,促红细胞生成素( EPO),促皮质素,芬太尼及其衍生物,肾上腺素, 去甲伪麻黄碱(布洛伪麻混悬液),地塞米松,氟氢 可的松,呋塞米,吲达帕胺等
• 第四章 兴奋剂检查与检测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 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 工,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蛋白同化制剂、肽 类激素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药品 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 第九条 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经营许 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具备下列条件,并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批准,方可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 (一)有专门的管理人员; • (二)有专储仓库或者专储药柜; • (三)有专门的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和出 入库登记制度;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验收、检查、保管 、销售和出入库登记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蛋白同 化制剂、肽类激素有效期2年。
反兴奋剂条例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防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 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 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 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兴奋剂,是指兴奋剂目录 所列的禁用物质等。兴奋剂目录由国务院体育主 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 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总 署制定、调整并公布。

“蛋白同化制剂” 又称同化激素,俗称合成类固醇, 是合成代谢类药物,具有促进蛋白质合成和减少氨基酸 分解的特征,可促进肌肉增生,提高动作力度和增强男 性的性特征。这类药物在医疗实践活动中常用于慢性消 耗性疾病及大手术、肿瘤化疗、严重感染等对机体严重 损伤后的复原治疗。但如果出于非医疗目的而使用(滥用 )此类药物则会导致生理、心理的不良后果。在生理方面 ,滥用蛋白同化制剂会引起人体内分泌系统紊乱、肝脏 功能损伤、心血管系统疾患甚至引起恶性肿瘤和免疫功 能障碍,等等。在心理方面,滥用这类药物会引起抑郁 情绪、冲动、攻击性行为,等等。此外,滥用这类药物 会形成强烈的心理依赖。 肽类激素的作用是通过刺激肾上腺皮质生长、红细胞 生成等实现促进人体的生长、发育,大量摄入会降低自 身内分泌水平,损害身体健康,还可能引起心血管疾病 、糖尿病等。同样,滥用肽类激素也会形成较强的心理 依赖。
• 第十条 除胰岛素外,药品零售企业不 得经营蛋白同化制剂或者其他肽类激素 。
• 第十一条 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除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取得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 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外,还应当取得进口准 许证。 • 申请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应当说明其用途。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 日内作出决定;对用途合法的,应当予以 批准,发给进口准许证。海关凭进口准许 证放行。
• (一)生产企业擅自生产蛋白同化制剂、 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渠道供 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 (二)药品批发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 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 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 • (三)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 制剂、肽类激素的。
• 第六章 附 则 •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4年3月 1日起施行。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 门,应当加强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 ,提高体育运动参加者和公众的反兴奋 剂意识。 •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媒体以及互 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开展反兴奋剂 的宣传。 •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 条例规定行为的,有权向体育主管部门 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只能凭依法享有处方权 的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向患者提供蛋白同化制 剂、肽类激素。处方应当保存2年。 • 第十六条 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属于麻 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易制毒 化学品的,其生产、销售、进口、运输和使用 ,依照药品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 特殊管理。 •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和前款规定以外 的兴奋剂目录所列其他禁用物质,实行处方药 管理。
反兴奋剂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 (第398号)
• 《反兴奋剂条例》

《反兴奋剂条例》已经2003年12 月31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 • 总理 温家宝 • 二00四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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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奋剂目录》禁用物质包括: 1、蛋白同化制剂又称合成类固醇; 2、肽类激素; 3、精神药品又称刺激剂; 4、麻醉药品又称麻醉剂; 5、医疗用毒性药品; 6、药品类易制毒化学晶; 7、其他(如利尿剂等)
• 第三条 国家提倡健康、文明的体育运 动,加强反兴奋剂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 理,坚持严格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 的反兴奋剂工作方针,禁止使用兴奋剂。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体育运动参加者 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 • 第四条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 全国的反兴奋剂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负责反兴奋剂工作。
• 第二章 兴奋剂管理 • 第七条 国家对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 实行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 生产、销售、进出口。

第八条 生产兴奋剂目录所列蛋白同 化制剂、肽类激素(以下简称蛋白同化 制剂、肽类激素),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 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批准文号。 • 生产企业应当记录蛋白同化制剂、肽 类激素的生产、销售和库存情况,并保 存记录至超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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