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
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及认识错误处理
决, 也即不应当属于事实认识的内容。 ( 1 ) 对共同行为人主体性的认识。 与单独犯罪不同, 共同犯罪人对 自己主体性的认识会
影响到故意的成立与否以及定罪和量刑。这个可以在共同
据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定义, 笔者研究共 同犯罪的
限于理 论研 究 , 在刑 法实务上 尚没有 定论 。试 结合德实务 处理
南 纸 埯 盏
关键 词 : 共 同犯 罪 ; 共 同犯 罪的 认 识 因素 ; 共 同犯 罪 的认 识错 误
中 图分 类 号 : D 9 2 4 . 1 1 文献标识码 : A
广义共犯和狭义共犯, 笔者赞同正犯和狭义共犯的分类 , 这 部资料和法律进行的, 不属行为人认识内容。客体是指刑
法益” , 行为人应否对其有认识, 笔者认为“ 法 在处理共同犯罪刑事责任的时候能更清晰。狭义共犯包括 法所保护的“ 教唆犯和帮助犯, 在处理共犯时, 笔者坚持的是共犯的限制 益” 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不应当在事实认识中来解
共 同 犯 罪 的认 识 因 素 及 认 识 错 误 处 理
冯 仲 胜
( 广西民族大学 法学院 , 广西 南 宁 5 3 0 0 0 6 )
摘
要: 不 论 是 在 刑 法 实践 中还 是 在 刑 法理 论 中 , 共 同犯 罪 均 是 一 个 处 理 起 来 比较 麻 烦 的 问 题 , 各 国对 共 同
难度是单独犯罪所不能比及的。 共同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 意下, 行为人不但要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 内容及因果关 还要对其他共同犯罪人上述相关因素存有认识。 所起的作用不同, 分清各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 系等要素, 及所起的作用, 便于合理地对其进行处罚。
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
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考点精讲】原则上适用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采取法定符合说解决问题。
如甲与乙共同杀丙,却误打死了丁,两人都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如甲教唆乙杀丙,丙却误杀了丁,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但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存在特殊之处,这是我们需要重点把握的。
【真题示范】甲、乙共谋杀害在博物馆工作的丙,两人潜入博物馆同时向丙各开一枪,甲击中丙身边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文物,造成文物毁损的严重后果;乙未击中任何对象。
关于甲、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4年卷二第18题)A.甲成立故意毁损文物罪,因为毁损文物的结果是甲故意开枪的行为造成的B.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C.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损毁文物罪实行数罪并罚D.甲的行为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成立牵连犯答案:B解析:甲、乙共谋杀害他人,并且实施了开枪的杀人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至于说没有击中被害人,被害人没有出现死亡的后果,可以认为成立共同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甲、乙分别开枪,射击被害人,整体上看是刑法上的一个危害行为,甲的行为又造成文物损毁的,又触犯了过失毁损文物罪(过于自信的过失),属于想象竞合犯。
在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想象竞合犯是按照从一重罪重处罚的。
A 选项,甲不成立故意的毁损文物罪,而是过失的毁损文物罪;B选项,是正确的;C 选项,甲成立想象竞合犯,刑法在这里没有特殊的规定,不实行数罪并罚,应该从一重罪重处罚;D 选项,这种情形不属于牵连犯,而是想象竞合犯。
牵连犯中行为人有数个犯罪行为,每个犯罪行为都构成犯罪,但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例题演练】甲教唆乙杀死藏在草丛中的丙,乙便开枪射击,但由于丙刚好离开,实际上只毁坏了丙的贵重财物。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B.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C.甲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D.甲成立过失毁坏财物罪答案:ABC解析:甲教唆乙杀死藏在草丛中的丙,乙便开枪射击,但由于丙刚好离开,实际上只毁坏了丙的贵重财物。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共同犯罪(下)总结与对比
「【总结】聚众犯罪:分为两类」(1)不仅处罚首要分子,还处罚积极参加者、甚至处罚一般参加者(聚众持械劫狱罪)的聚众犯。
例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
首要分子的聚众(纠集)行为是不法行为,积极参加者的积极参加行为也是不法行为,故而,这种聚众犯必定是共同犯罪,首要分子也必定是主犯。
(2)只处罚首要分子的聚众犯罪。
例如,①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②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只有首要分子的聚众(纠集)行为是不法行为,参加者的参加行为不是不法行为。
当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时,是单独犯罪。
当首要分子有二人以上时,是共同犯罪。
故而,这种聚众犯不一定是共同犯罪,首要分子也不一定是主犯。
「【总结】共犯的认识错误」(1)共同犯罪中认识错误的类别共同犯罪中认识错误的类别,与单独犯认识错误的类别一样,按认错的要素可区分为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错误、手段错误,按错误是否超越构成要件可区分为具体错误、抽象错误。
认识错误是主观问题,应当从各共同犯罪人(参与犯)主观出发、对比客观,各自认定;不存在“共犯从属性”(客观实行行为的认定具有从属性)的问题。
(2)共同犯罪中出现认识错误时罪名的认定方法当共同犯罪中出现认识错误时,对各共同犯罪人(参与犯)罪名的认定方法,实际上是“共犯从属说”与“客观主观相统一”两个问题的综合运用。
先认定正犯的行为,将其作为所有共同犯罪人(参与犯)的客观行为,然后认定各共同犯罪人(参与犯)主观上的故意。
罪名=正犯行为+共犯故意。
这里重点介绍教唆犯(教唆者+实行者)的错误。
①教唆者教唆轻罪,实行者实行重罪;教唆者教唆重罪,实行者实行轻罪。
如果轻罪、重罪构成要件有重合,则在重合范围内(轻罪)成立共同犯罪。
如果轻罪、重罪构成要件没有重合,则不能成立共同犯罪(从属说)。
②教唆内容不明的,以一般公众对教唆内容的理解,确认教唆故意的内容。
(3)间接正犯错误教唆行为+间接正犯故意=教唆犯,间接正犯行为+教唆故意=教唆犯。
共犯与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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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丁某构成抢夺罪的教唆既遂 B.肖某构成转化型抢劫 C.对丁某教唆肖某犯罪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D.丁某与肖某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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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C
案例分析
• 被告人:刘某,男,31岁,农民。 • 1991年6月,被告人写信给当地一专业大户,“借3万元钱给我买汽车, 5日后下午5时40分你一人到某公园假山后找我,如果不带钱或带来他 人,小心你女儿。”5日后,被告人按自己定的时间来到某公园,远 远看到假山旁有一人提包在等人,在他试图接近该人时,发现公园内 游人较多,且假山旁经常有人出现,于是,他在公园内转了3小时左 右,终未接近该人,最终放弃,走到公园门口处,被公安机关抓获。 • [判决] •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属于自动放弃实施犯罪的行为,因 为他可以接近或接触被害人,却基于自己的意志,终于放弃,有效地 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所以被 告人的行为是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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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与犯罪形态
• 一、共犯与犯罪形态概述
• 二、共同犯罪的中止 • 三、共犯关系的脱离
概述
• 犯罪形态就是指犯罪的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共犯中 的犯罪形态主要有以下几种: • (一)在简单共犯(共同实行犯罪)的场合 • 1.按照“一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理,一人犯罪既遂 的,共犯整体既遂。也就是说如果在共同犯罪中其中一人 犯罪既遂了,全体共犯人承担既遂的 罪责。也就是说 “一部分行为,全部责任”,最基本点是共犯人对共犯的 结果负共同责任,其中包括对法益侵害结果负共同责任, 而既遂实质就是对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益造成侵言,所以共同责任首先就是 对既遂的共同责任。
(3)甲、乙共谋杀害丙,以为丙在草丛中,共同开枪射击, 但草丛中不是丙而是丙的一只狗。由于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 不存在重合的部分,甲与乙都无罪,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
共同犯罪认识错误疑难问题的思考
关 系界定 的范 畴迥 异 。行 为 共 同说 认 为 , 犯 是 产生影 响 , 共 因此本 文 所研 究 的共 犯 错误 具 体 是 以 数人 用共 同 的行 为 实施 各 自的犯 罪 意 图 的犯 罪 ; 成立共 犯 关 系作 为 前 提 条 件 的共 同犯 罪 之 事 实 犯罪 共 同说认 为 , 数人 共 同 进行 某 一 特 定 的犯 罪 认识错 误 。另外 , 如 实 行过 限等 问题 主要 涉及 诸 是共 犯 。5部分犯 罪共 同说 认 为 , 即使 数 人实 行 是否 成立 共犯关 系 , 必纳 入 错 误论 解 决 。采取 _ “ 不 的行 为是 跨越 不 同构 成要 件 的行 为 , 这些 构 成 的共 犯错 误 分 类 方 式 是 将 共 同 犯 罪 事 实 认 识 错 但 要 件 是 同 质 的 , 有 重 合 性 时 , 应 认 为 是 共 误 划分 为 同一 共 犯 形 式 内 的错 误 和 不 同共 犯 形 具 也 犯 。 ¨与 此相适 应 ,一般 持犯 罪 共 同说 者 , ”6 “ 在共 式 之 间的错误 . 谓 同一 共 犯 形 式 内 的错 误 包 括 所 犯错 误 问题 上往 往 主张 具体 的法 定 符合 说 , 行 共 同正犯 的错 误 , 唆犯 的错 误 以及 帮助 犯 的 错 持 教 为共 同说 者 , 般 是 采 取 抽 象 的符 合 说 。 再 误 , 中后 两 者 具 有 相 似 性 , 称 为 狭 义 共 犯 的 一 ” 其 可 如 , 国传统 上认 为 教 唆犯 、 我 帮助 犯 具 有 独立 性 , 错 误 。所 谓 不 同共 犯 形 式 之 间 的错 误 包 括 正 犯 正 如 今不 少学 者如 张 明楷 教授 提倡 从 属性 说 , 本文 与 教 唆犯之 间 的认 识 错 误 、 犯 与 帮 助犯 之 间 的 亦 承认 共犯 之从 属 性 。根据 共 犯 从 属性 说 , 唆 认 识错 误 、 唆犯 与 帮 助 犯 之 间 的认 识 错 误 等 , 教 教
司法考试刑法:共犯与认识错误
司法考试刑法:共犯与认识错误司法考试刑法:共犯与认识错误。
本文中,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对刑法高频考点共犯与认识错误的复习笔记进行了整理,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
精彩链接:司法考试刑法:共犯与身份司法考试刑法:胁从犯司法考试刑法:共犯人的分类概述司法考试刑法辅导之犯罪预备(一)同一共犯形式内的错误1.共同正犯的错误共同正犯的错误,包括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与相异构成要件间的错误,都应采取法定符合说。
(1)甲、乙共谋杀害丙,在实行时,都认为对方是丙,实际上杀死的是丁。
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共犯。
(2)甲、乙共谋杀害丙,在实行时,没有击中丙,却击中了丙身边的丁。
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甲、乙。
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共犯。
(3)甲、乙共谋杀害丙,以为丙在草丛中,共同开枪射击,但草丛中不是丙而是丙的一只狗。
由于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不存在重合的部分,甲与乙都无罪,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
(4)甲、乙共谋杀害丙,都开枪向丙射击。
甲打中了丙身边的狗(狗的价值数额较大),乙什么也没有打中。
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的共同正犯;由于过失毁坏财物不可罚,因而不成立毁坏财物犯罪。
(5)甲与乙共同加害丙,但甲持杀人的故意,乙只持伤害的故意,丙由于受伤而死。
甲与乙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同正犯,对甲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对乙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2.教唆犯的错误教唆犯的错误,是指教唆犯所认识的事实与正犯所实现的结果不一致。
1)丙与丁并排站立,甲教唆乙“杀死站在右边的丁",乙却听成了"杀死站在左边的丙”,开枪射击,导致丙死亡。
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共犯。
2)甲教唆乙杀死丙,乙开枪射击丙,却打中了丁。
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共犯。
3)甲教唆乙杀死隐藏在草丛中的丙,乙开枪射击,但实际上是丙饲养的狗。
相同犯罪构成要件范围内的认识错误
一是相同犯罪构成要件范围内的认识错误,刑法中对象认识错误即属于这种认识错误。
例如陈某教唆丁某去强奸李某,丁某却将王某当作李某强奸了。
在这里,丁某无论强奸的是王某还是李某,都构成强奸罪。
但陈某教唆的强奸对象是李某,而不是王某,对于陈某的教唆行为是否构成教唆既遂,刑法理论上存在着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
肯定说认为,对象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类似的教唆结果仍然构成教唆犯罪既遂。
否定说认为类似情况不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教唆者不构成教唆未遂。
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上述案件中的认识错误是发生在犯罪构成要件范围内的认识错误,对共同犯罪故意的成立没有实质性的影响。
对于共同犯罪中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同单独犯罪中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一样,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就本案而言,实行犯丁某构成强奸犯罪既遂,教唆犯陈某亦应构成教唆犯罪既遂。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认识与客观实际情况存在不正确的认识。
行为人发生这种错误时,就产生了是否阻却故意的问题。
[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220页。
]2.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有可能由于认错了对象而造成其他后果,因而必须研究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以区别与客体认识错误。
所谓犯罪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一致。
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有以下几种情况:(1)误把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二者体现相同的社会关系。
如行为人本想毁坏甲的财产,但误把乙的财产当作甲的财产给毁坏了。
这种对体现相同社会关系的具体目标的错误认识,并没有使行为人罪过的内容发生改变,因而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发生任何影响,既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也不影响既遂犯的成立。
所以行为人仍应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因为对象甲和对象乙在体现着相同的法益,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共犯讲解10点
⼀、共犯认定标准:犯罪共同为主,部分共同为辅。
不定项选择,甲怀“杀”丁的故意,邀⼄相助并谎称“伤”丁,邀丙放哨并谎称“偷”财。
甲故意杀⼈罪,⼄故意伤害罪,丙盗窃罪。
甲⼄在故意杀⼈罪上不成⽴共犯,但可认为在故意伤害罪上成⽴共犯。
※共同故意:1、具有共同故意,才成⽴共犯;2、仅对具有故意的犯罪事实承担罪责。
※过限⾏为:1、共同实⾏过限;2、帮助-实⾏过限;3、教唆-实现过限 ★共犯的构成条件(认定):1、⼆⼈以上,2、共同⾏为:实⾏、帮助、教唆、组织、共谋、居间(介绍);3、共同故意:(1)(犯罪性质)内容相同的故意;(2)存在意思联络。
★貌似共犯不构成共同犯罪的⼏种情况:核⼼:是否具有性质相同的犯罪故意 1、过失,⼆⼈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但,例外指使肇事司机逃逸指被害⼈未能得到及时救助⽽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2、故意与过失⾏为不成⽴共犯。
如监管⼈员玩忽职守,失职致使在押⼈员脱逃,⽽罪犯乘机脱逃。
监管⼈员与逃犯不成⽴共犯 3、同时犯。
遇车祸,货物抛洒遍地,路⼈纷纷上前哄抢的。
要点缺乏意思联络。
意思联络形成可以是明⽰也可以是暗⽰(⼼照不宣)。
4、先后事实相关的⾏为,但没有主观意思联络的。
如⼆⼈先后相继盗窃同⼀⼈家。
5、过限⾏为,即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犯罪,就过限的部分不成⽴共犯。
侵犯同⼀对象但没有犯罪意思联络的。
通常,盗窃放⽕案;特殊(1)转化抢劫;(2)寻衅滋事中重伤、致死他⼈;(3)伤害中杀⼈;(4)实⾏过限,例帮助盗窃实⾏抢劫的;教唆伤害实⾏杀⼈的, 6、⼆⼈有共同⾏为但犯罪故意内容属于不同性质犯罪的。
例,⼆⼈同租⽤⼀⾛私船只,各⾃为⾃⼰的利益⾛私不同的物品,⼀⼈⾛私毒品的;另⼀⼈⾛私**物品的。
相互之间没有犯罪意思联络。
7、(从主体⾓度)间接正犯。
把他⼈当⼯具利⽤的情况。
(1)利⽤⽆责任能⼒⼈犯罪,(2)利⽤他⼈过失⾏为犯罪的,利⽤者与被利⽤者不成⽴共同犯罪; 8、⽚⾯共犯问题。
刑法学习之共犯的几种特殊类型
(一)承继共犯【注意】承继共犯就是事中共犯,都是在犯罪进行中加入。
对于作为犯而言,关键是看犯罪行为是否结束;对于不作为犯而言,关键看行为人是否创造了危险。
(二)片面共犯(单向意思联络)(三)共犯与身份1.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的共同犯罪【注意】身份是对身份罪名正犯(直接正犯、间接正犯)的限定,无身份可构成共犯(帮助犯、教唆犯)。
2.不同身份者的共同犯罪【注意】先看实行者:利用本人身份,可构成该罪正犯;利用他人身份,可构成它罪共犯。
【注意】各自利用各自身份共同犯罪,以主犯(职权作用大者)罪名定罪。
不能确定作用大小定特殊罪名。
(四)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1.同一共犯形式内的错误2.不同共犯形式的错误3.共犯过剩【注意】认识错误的类别,从各共同犯罪人(参与犯)主观出发、对比客观,各自认定。
【注意】罪名=正犯客观行为+共犯主观故意;重合处认定罪名。
【注意】间接正犯错误:教唆行为+间接正犯故意=教唆犯,间接正犯行为+教唆故意=教唆犯。
(五)共犯与犯罪形态1.基本原则【注意】先正犯,再共犯;先既遂,再中止,未遂、预备;共同正犯,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共犯(帮助犯、教唆犯)有因果关系者既遂;部分共同犯罪人中止,其他共同犯罪人根据停顿原因认定中止、未遂、预备;犯罪形态=各自主观停顿原因+正犯客观停顿阶段。
2.共犯的脱离【注意】共犯关系(帮助犯、次要共谋犯)脱离条件:主观上有脱离意思;客观上切断本人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实行之前脱离。
【注意】共犯脱离的后果:前半截成立共同犯罪,系中止;对后半截行为及结果不负责。
【注意】对于共同犯罪,“一人既遂,全体既遂”是一个基本的原则。
对于共同正犯、教唆犯一般都应该遵循这个原则。
但是,由于帮助犯对共同犯罪的贡献力比较弱,如果帮助犯切断了对共同犯罪的物理和心理上的影响力,可能在实行犯既遂的情况下,单独成立中止。
(六)真题与解析1.(单选题)15周岁的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18周岁的乙对此知情,仍应甲的要求为其编写侵入程序。
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
害 。这种情况下 ,虽然实 际发 生 的犯罪 与行为人认 识中 的犯罪 不一致 , 但是没有超 出同一犯罪的构成要件 ,侵害的客体是相同的 。所 以,这种 事实认识错误不会 阻却犯 罪构成 ,应该按照共同犯罪人 所欲实施犯罪 的 罪名既遂追究责任。第 二 , 打击错误 。例如 甲乙合力杀害丙 ,路人 丁前 来 阻止 ,甲乙错手把丁捅死。此种情况下 ,共犯人对预定侵害对象构成 故意杀人罪 的未遂犯 ,对实际侵害对象成立过失致人 死亡罪 。因为对于 预定侵害对象 ,行为人既有犯 罪故意 ,又实行犯罪行为 ,由于意志 以外
于行 为人 的行为不可能具有社会危害性 ,刑法对此行为不做评价 。二是 手段不能犯 。例如把 白糖当做砒霜用来杀人 ,这种手段不会发生致人死 亡 的危险性 ,刑法也不认为是犯罪 。 二、共 同犯罪 中认识错误 共 同犯罪 中的认识错误是 指共 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行为 的事实情况 与法律规范 的认识与现实不相符 的情况 。 ( 一) 实行犯之 间的事 实认识错误 在共 同犯罪过程中 ,几个实行犯对事实产生错误 认识 ,具体有 以下 两种情况 : 1 .共同实行犯计划实行 的犯罪 与实际发生 的犯 罪虽不一 致 ,但其 构成要件相同 ,也就是在 同一构成要件 内的错误 , 再具 体细化包含 以下 几种表现形式 : 第一 ,对象错误 。例如 甲乙合谋杀害丙 ,由于慌张错把 丁当成丙杀
的原因导致犯罪未得逞 ,属于犯罪未遂 。对于实际侵害对象 ,行 为人主 观上没有故意 ,一般只有过失 ,因此构成过失犯罪。此时行为人一个行 为触犯 多个罪名 ,符合想象竞合犯的构成 ,不能数罪并罚 ,应该从 一重
罪处断。第三 ,因果关 系错误 。 2 .共同实行犯计划实行 的犯罪 与实际发生 的犯罪在犯 罪构成要 件 上不相同。例如甲乙合谋 以伤害的故意殴打丙 ,但在行为实施过程 中失 手将丙打死。这种情况下要分情况区别 :如果造成死亡结果 是甲 、乙合 力而为 ,则两人共 同承担加重结果的责任无可非议 。如果是 由于其 中一 人 甲打中丙的要 害而致 丙死亡 ,对 乙而 言 , 应 否 承担加 重结果 的责 任 呢?通说认 为不论是不是共犯人本人行 为直接引起加重结果 ,只要 加重 结果是由共 同犯罪 的行为所引起 的,各共犯人就都应对加重结果承 担责 任 ,按结果加重犯处罚 。 _ 4 ( 二)教唆犯与 实行 犯之 间的事实认识错误 1 .教唆犯 的对象认识错误 例如 ,甲与丙结仇 ,欲请 乙杀了丙 ,乙从未见过丙 ,请 甲指认 ,甲 错将丁认成 了丙 ,并指给乙 ,于是乙错杀 了丁 。在这个案例 中,教 唆犯 甲与实行犯 乙既有意思联络 ,又有实行行为 。虽然侵犯的对象不是 预定 对象,但是侵犯 的法益是 同一 的,并 未超 出共 同犯罪构成 要件 的范 围 , 不会阻却共 同犯罪构成 ,无论 是教 唆犯还是实行犯 ,都应对实际发 生的 危 害结果承担故意杀人罪既遂 的刑事责任。 2 .实行犯 的对象认识错误 例如 ,甲与丙结仇 ,欲请 乙杀了丙 ,乙从未见过丙 ,甲给 乙一 张丙 的照片。乙错将路人丁看成照片中的丙 ,将丁杀害。在这个案例 中,实 行犯 乙产生对象认识错误 ,那教 唆犯 甲呢?有学 者提 出,此种 情况下 , 教 唆犯有可能是打击错误。因为教唆犯实施教唆行为时 ,并未弄错具体 侵 害对象 ,只是后来由于实行犯 的对象错误才导致实际侵害对象与教 唆 犯意欲侵害对象不符 ,这是一种打击错误。这种观点 中认 为实行犯实际 上是教唆犯 的一件工具。此时会 出现教唆犯打击错误 ,实行 犯对象错误 的情况 。对于打击错误 ,应该按 照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 ,故对 教 唆犯按故意杀人罪未遂处罚 。而实行犯的对 象认识错误并 未超出 同一 犯罪构成要件 ,故对实行犯按故意杀人罪既遂处罚。 笔者并不支持这种 观点,因为在共同犯罪中 , 实行行 为是共同犯罪 的基础 。对共同犯罪中认识错误 的探讨也是围绕 实行行 为的主观认 识与 实 际情况不符展开的。 3 .实行犯的打击认识错误 例如 ,甲教唆乙杀 害丙,乙开枪射击时子弹打偏 击中旁 边的丁 。在 这种情况下 ,对于实行行 为实际侵犯的对象 , 不论是教 唆犯还 是实行犯 都没有故意 ,应当构成过失犯罪 。而对于计划要侵犯 的对象 ,由于意志 以外 的原因没有得逞,属 于共 同犯罪未遂。此 时构成想象竞 合犯 ,从一 重罪处断 ,对教 唆犯和实行犯都应按照故意杀人罪 的未遂犯处罚。 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 问题很复杂 ,除了上文 中提 到的情形 之外 , 还有很多没有谈 到的情况 。每种不同的情况都有 可能导致刑事 责任承担 的结果不同 , 对犯罪行为人应当入罪或出罪的影 响也是 巨大 的。然 而在 现有的立法中 , 却并没有对这个问题做 出具体 的规定 ,这会给 司法实践 带来 困难 ,是存在很大弊端的 。我们可以在这一 问题上借鉴其 他国家的 立法经验 ,扬长避短 ,对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这一问题采取 既有 概括 规定 ,又有具体列举 的立法方式 ,以此 弥补立法上的缺漏 ,也便 于司法
刑法司法考试讲稿——犯罪构成 共同犯罪 主观方面 认识错误
大家好,刑法总论有三大块,刑法,犯罪,刑罚。
犯罪论部分又分为典型犯罪构成和修正犯罪构成还有罪数论。
这一讲我讲的内容有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犯罪构成部分,第二部分是共同犯罪部分。
第一部分中讲两个大问题即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和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第二部分中讲共同犯罪的三个大问题即共同犯罪的基本问题,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刑事责任,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每一个大问题的下面又有不同的小问题,一共是15个小问题。
我简单列了一个框架,希望大家能够快速的了解我这一讲将要讲到的内容。
一、犯罪构成部分(一)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1、危害行为2、危害结果3、因果关系)(二)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1、犯罪故意【类型和认识错误】2、犯罪过失3、区别)二、共同犯罪(一)基本问题(1、成立条件2、不成立条件3、共同犯罪的形式)(二)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刑事责任(1、主犯2、从犯3、胁从犯4、教唆犯)(三)特殊问题(1、身份犯罪2、犯罪形态3、共同犯罪和认识错误)下面我们先讲危害行为:首先我们先听一下我们的马爷爷,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一句话: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
马爷爷说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他的意思就是强调行为在法律上的重要性。
在刑法中,没有危害行为就没有犯罪,没有刑罚。
危害行为是犯罪客观方面首要的因素,在犯罪构成中居于核心的地位。
所以学好刑法我们必须研究好危害行为,也就是我们今天讲的第一个小问题。
那么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什么呢?我们先想一下什么是行为:大家坐在这里听课记笔记,看书聊天说话,都是一种行为,是身体上的一个动静,我们可以成为作为的行为。
如果一个人站在你家大门口,堵住你家大门,一动不动,就像一顿雕塑似的,是不是一种行为呢,也是一种行为,只不过是一种消极的行为,我们成为不作为的行为。
同样刑法上的危害行为也分为两种:一种是作为的危害行为,一种是不作为的危害行为。
讲义的表中已经给大家列的非常明确了。
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该怎样认定
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该怎样认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共同犯罪认定的相关法律知识。
正确认定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1、共同正犯之间的认识错误(1)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结论】不管是对象错误还是打击错误,只要发生危险结果,都定故意犯罪既遂。
例1,(对象错误):甲乙共谋杀害丙,一起向丙开枪,甲什么都没打中,乙却误认为丁是丙,而将丁打死。
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正犯,而且既遂。
例2,(打击错误):甲乙共谋杀害丙,一起向丙开枪,甲什么都没打中,乙因为没有瞄准而打死了丙身边的丁。
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正犯,而且既遂。
(2)不同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结论】不管是对象错误还是打击错误,都根据认识错误的一般处理办法处理。
同时注意:一是对于共同正犯范围内的行为,坚持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二是部分正犯超出共同犯罪范围的过失行为,其他正犯不用负责,因为过失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例1,(对象错误):甲乙共谋杀害丙,一起向丙开枪,甲什么也没打中,乙将珍贵兵马俑误认为是丙而打碎。
甲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是共同正犯。
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损毁文物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
例2,(对象错误):甲乙共谋打碎珍贵蜡像,甲什么也没打中,乙却将丙误认为蜡像而打死。
甲乙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共同正犯。
对甲而言,因为刑法不处罚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甲无罪。
对乙而言,虽然不处罚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未遂,但处罚其触犯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甲对乙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不负责。
打击错误的处理办法和对象错误相同,不再赘述。
2、狭义共犯与正犯之间的认识错误这是指正犯出现认识错误,导致其实现的事实和共犯教唆、帮助的主观意图不一致。
处理原则:正犯因认识错误产生的法律效果,共犯也要承担。
(1)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结论】不管正犯是对象错误还是打击错误,只要发生危害结果,正犯定故意犯罪既遂,共犯也定故意犯罪既遂。
浅析共同犯罪中认识错误的思考
浅析共同犯罪中认识错误的思考共同犯罪认识错误,可分为在同一共犯形式内的错误与在不同共犯形式间的错误两种基本情况。
前者以共同正犯的错误为例,宜坚持法定符合说为基本处理原那么;后者的处理较为复杂,以教唆犯与帮助犯之间的错误为例,以教唆故意实现帮助效果的,宜认定为教唆犯未遂,以帮助故意实现教唆效果的,宜认定为帮助犯。
围绕共同犯罪认识错误之认定和处理展开的争论错综复杂,概括起来主要有关于事实认识错误的三种观点,即抽象符合说、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
尤其是对于同一共犯形式内的错误而言,基本上是以这三种学说为框架展开聚讼。
抽象符合说认为,“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现的事实不受构成要件的制约,只要抽象的相符合,就成立故意。
”显然,抽象符合说更注重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主观认识或预见的内容是否现实的发生并不十分重要。
具体符合说认为,只有行为人所预见的构成要件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完全一致时,才能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否那么就阻却故意或者仅成立未遂。
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主观上认识的事实与客观发生的事实虽然不完全一致,但在法律上的性质一致时,便应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为根据,定为故意犯罪既遂。
”在法定符合说内部还有更为具体的观点,如构成要件符合说、罪质符合说、违法责任符合说、合一的评价说等。
但总的来说均以构成要件为基准来认定行为人的错误是否阻却主观故意,分歧主要表达对构成要件重合的理解上。
这三种学说在不同的认识错误情形中,争议情况有所不同。
在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中,主要存在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对立;在不同构成要件间的错误中,那么主要是法定符合说与抽象符合说的对立。
一般认为,具体符合说、法定符合说表达了客观主义的主张,抽象符合说表达了主观主义的立场。
不同的学说在解决各种具体的认识错误问题上得出的结论也往往不同,就算偶然结论一致,推理的过程和依据也不一样。
不同共犯形式之间的错误与同一共犯形式内的错误略有不同。
关于不同共犯形式间的错误的争论,在大陆刑法理论中,主要表达为主观说、客观说与主客观相统一的折衷说。
浅析共犯的认识错误
浅析共犯的认识错误作者:任智慧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33期摘要共同犯罪认识错误属于刑法总论中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因为其涉及共犯理论和错误理论两大刑法理论,其研究成果直接关系犯罪人的定罪量刑问题和社会的稳定及发展,所以具有很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本文以共犯的分类为基础,详细论述不同种类的共犯认识错误的认定,试图寻求各种认识错误的合理解决方案。
由于社会发展及犯罪手段和形式越来越多样化,正确认定司法实务中此类问题才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关键词共同犯罪正犯认识错误作者简介:任智慧,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11.364一、共犯认识错误的分类(一)共同正犯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在与他人共同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对本人实施或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主观认识的内容与客观发生的行为不相符合的情况即共同正犯的认识错误。
通说认为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各犯罪行为主体的意思联络而形成的合意的内容不一致所产生的错误和各犯罪主体合意的内容一致,但部分行为者所实施的行为与合意内容不一致。
根据行为共同说,各犯罪主体基于不同的犯罪故意而共同实施同一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只是在各自的犯罪构成内定罪处罚。
笔者赞同这一理论,因为共同犯罪不只是为了追求各共犯人犯罪的各个构成要件一致而规定的这一犯罪形式,而是为了打击共谋犯罪这种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的犯罪形式而规定的对共犯从重处罚的犯罪形式,所以便不存在各犯罪主体基于“合意”不一致而产生的错误。
而是指各共犯人在构成共同犯罪的前提下,部分行为者实施的犯罪行为发生认识错误的情况。
(二)教唆犯的认识错误通说认为,教唆犯的错误与单独犯的错误在本质上相同,因而应该适用相同的错误理论。
也有部分学者认为二者有本质的区别,教唆犯属于共犯的一种,应采用共犯的观点进行解决。
关于教唆犯的认识错误,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第一,教唆犯的认识错误指教唆人对其本人的教唆行为或者被教唆人对其本人的实行行为的现实实施情况在认识上所发生的错误;第二,将帮助犯的认识错误和教唆犯的认识错误一起界定,即帮助犯和教唆犯认识的犯罪行为构成的犯罪事实与正犯实施的犯罪行为不一致。
共犯认识错误
共犯认识错误摘要:行为共同说回归单独犯本质认定共同犯罪,该说视角下的共犯认识错误表现为被利用行为客观上与共犯预期行为性质不一致的情形。
区分同一构成要件与不同构成要件认识错误,藉单独犯视角与共犯相关理论,客观层面以错误引致行为指向法益的性质为基点斟酌行为偏离程度,主观层面藉错误行为者所持心态考量共犯可预期范围,具体分析不同形态共犯认识错误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共同正犯;狭义共犯;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错误一、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单独犯场合,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一般存在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以及因果关系错误三种情形。
影射到共同犯罪领域,当共犯人同时出现同一错误时,依循行为共同说的认定思路,回归单独犯斟酌共犯各自的犯罪构成,在认定思路上与单独犯一致。
行文着墨于分析部分共犯人存在认识错误,是否影响共同正犯或狭义共犯故意之成立。
(一)对象错误在共同正犯场合,部分正犯发生对象认识错误,是否影响其他共同正犯的故意?例如,甲、乙约定共同实施杀害丙的行为,甲误将丙的哥哥丁当做丙加以杀害的情形。
在狭义共犯场合,一种情形是:教唆犯或者帮助犯存在认识错误。
例如,甲误以为丙为自己仇家,教唆或者帮助乙实施杀害行为。
正犯乙并不存在认识错误,依循从属性原则,该错误不影响教唆犯、帮助犯故意的成立。
另一种情形是:正犯存在认识错误,狭义共犯之故意是否受影响?例如,甲教唆乙对丙女实施强奸行为,乙误将丙女的胞妹丁当做丙而实施奸淫行为的场合。
行为共同说从各共犯人的视角分析各自的犯罪构成,各共犯的故意是否成立,需要回归到共同行为进行评价,并着墨于被利用行为性质的分析。
当被利用行为人发生认识错误,该认识错误一般不影响正犯故意的成立,但是否影响被利用行为的性质?采法定符合说,由于该说重视法益的区别而非法益主体的区别,故被利用行为人视域中的行为性质并未发生变更。
但在共同犯罪的场合,共同行为并非单独犯的简单相加,而是单独犯视角的分别延伸。
也即协力的用意在于延展各自的实行行为,实现各自的犯罪目的。
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
共同犯罪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犯罪形式,多数情况下一个罪犯不够完成犯罪行为的所需行为,必须借助其他人的协助才能完成。
而共同犯罪所涉及到的人数可能会较多,对案件的处理和审理也会带来一定的困难。
然而,在共同犯罪中,法律上存在着认识错误的问题,给案件审理造成了一定的难度。
认识错误是指犯罪人对犯罪行为的认识出现了偏差,认为其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因此可能会在策划共同犯罪的过程中出现认识错误问题。
因此,对于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问题进行研究,有助于完善我国刑法,同时也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研究目的
本文旨在探讨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问题,探讨认识错误出现的原因、特点以及相应的解决方法,为完善我国刑法以及案件的审理提供一定的建议。
三、研究内容
1. 认识错误的定义及表现方式;
2. 认识错误的原因及特点;
3. 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案例分析;
4. 共同犯罪中认识错误处理的具体方式;
5. 认识错误的防范措施。
四、研究方法
1. 文献资料法:收集相关资料,深入研究认识错误的定义、表现方式、案例分析等方面;
2. 个案调查法:选择一定数量的共同犯罪案件,深入分析案件中是否存在认识错误问题,从而挖掘认识错误的特点和原因;
3. 组织专家座谈: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座谈研讨,讨论共同犯罪案件中认识错误的处理方式并提出建议。
五、研究意义
本研究可以为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提供一定的参考,对于共同犯罪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也有着一定的现实意义。
同时,本研究还可以为学者和实践工作者提供一定的研究参考和借鉴。
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及认识错误处理
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及认识错误处理冯仲胜【期刊名称】《鸡西大学学报》【年(卷),期】2015(000)009【摘要】Whether in the practice or in the theory of criminal law , the common crime is a troublesome problem to deal with , and different countries define it differently .Whether it is intentional or negligent , what it stressed is the crime ’ s subjective aspect , including intentional awareness factor and will factor , but we do not value the will factor more than that of negligent one .Like with a single crime, a common crime also has understanding error , which is more complex to deal with than the understanding errors of single crime , and this is limited to the theory , in practice criminal law is still inconclusive .He paper tries to combine German and Japanese criminal law theory with the Chinese criminal practice to find a solution to solve those problems .%不论是在刑法实践中还是在刑法理论中,共同犯罪均是一个处理起来比较麻烦的问题,各国对共同犯罪的定义也都不尽相同,如我国只认为共同故意犯罪才是共同犯罪。
060500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第五节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一、共同犯罪与身份不具有构成身份的人与具有构成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以特殊身份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时,构成共同犯罪。
例如,一般公民不可能单独犯脱逃罪,但可以教唆、帮助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因而构成脱逃罪的共犯。
首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等特殊主体仅就实行犯而言。
至于教唆犯与帮助犯,则完全不需要特殊身份。
其次,我国刑法有关共犯人的规定已经指明了这一点。
例如,刑法第29条第1款前段的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其中的“犯罪”与“共同犯罪”当然包括以特殊身份为行为主体要件的故意犯罪。
因此,只要被教唆的人犯被教唆的罪,教唆犯与被教唆犯就构成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从犯只能存在于共同犯罪之中。
这表明,起帮助作用的人,也与被帮助的人成立共犯。
当然,帮助犯也可能是胁从犯,但第28条的规定说明,胁从犯也只存在于共犯之中。
这三条足以表达以下含义:一般主体教唆、帮助特殊主体实施以特殊身份为构成要件的犯罪的,以共犯论处。
最后,如果认为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故意实施以特殊身份为要件的犯罪时,一概不成立共犯(除有明文规定的贪污罪之外),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几近一纸废文,总则也不能起到指导分则的作用。
例如,一般公民教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叛逃的,一般公民教唆、帮助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的,一般公民帮助在押人员脱逃的,一般公民教唆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的,均不成立共犯,而且通常只能宣告无罪。
但这些结论无论如何不能得到国民的赞同。
问题是,在上述情况下,应如何确定犯罪的性质?对于类似问题,尽管刑法理论上莫衷一是,但司法解释有所涉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30日公布、自2000年7月8日起施行),就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共同犯罪认识错误若干疑难问题探析
共同犯罪认识错误若干疑难问题探析作者:夏旭日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9期摘要本文指出共同犯罪认识错误无论在共同犯罪领域,还是错误论领域,均占据重要地位。
概括而言,它主要有两种基本情况,即同一共犯形式内的错误与不同共犯形式间的错误,前者以教唆犯的错误为例,宜坚持法定符合说为基本处理原则;后者以间接正犯与教唆犯之间的错误为例,选择折衷说较为合适。
关键词共同犯罪教唆犯间接正犯作者简介:夏旭日,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2007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7-262-02共同犯罪认识错误,简称共犯错误,是错误论中具有重要价值的问题。
有时,当我们从正面研究犯罪故意难以确定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时,从故意论的反面即错误论入手,是一个有效的方法。
单独犯罪的认识错误是行为人所认识或预见的构成要件事实与本人实际造成的事实不一致。
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则是部分共犯所认识或预见的构成要件事实与其他共犯所造成的事实不一致。
①对于共犯错误而言,发生错误的实行犯本人的刑事责任承担同单独犯罪的错误并无区别,可以适用后者的处理原则,令人产生疑惑的是某一实行犯的错误对其他共犯之刑事责任的影响。
一般而言,法律错误对刑事责任不产生影响,因此,本文将共犯错误的范畴界定为以共犯关系成立为前提的事实认识错误。
从总体上看,可将共犯错误划分为同一共犯形式内的错误和不同共犯形式之间的错误两类,本文主要选取同一共犯形式内的错误中的教唆犯的错误与不同共犯形式之间的错误中较复杂的教唆犯与间接正犯之间的错误予以探讨。
一、教唆犯的错误教唆犯的错误是指教唆犯所认识或预见的构成要件事实与被教唆者实现的结果不一致。
当这二者之间的不一致达到何种程度才阻却教唆犯故意的成立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例如甲教唆精神正常的成年男子乙杀死丙,并详细描述了丙的相貌特征、家庭住址等,乙到达目的地时,刚好遇到从丙家里出来的丁,乙看这人与所描述的丙身材很像,就杀死了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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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考点精讲】原则上适用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采取法定符合说解决问题。
如甲与乙共同杀丙,却误打死了丁,两人都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如甲教唆乙杀丙,丙却误杀了丁,都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但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存在特殊之处,这是我们需要重点把握的。
【真题示范】甲、乙共谋杀害在博物馆工作的丙,两人潜入博物馆同时向丙各开一枪,甲击中丙身边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文物,造成文物毁损的严重后果;乙未击中任何对象。
关于甲、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4年卷二第18题)A.甲成立故意毁损文物罪,因为毁损文物的结果是甲故意开枪的行为造成的B.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C.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损毁文物罪实行数罪并罚D.甲的行为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成立牵连犯答案:B解析:甲、乙共谋杀害他人,并且实施了开枪的杀人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至于说没有击中被害人,被害人没有出现死亡的后果,可以认为成立共同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甲、乙分别开枪,射击被害人,整体上看是刑法上的一个危害行为,甲的行为又造成文物损毁的,又触犯了过失毁损文物罪(过于自信的过失),属于想象竞合犯。
在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想象竞合犯是按照从一重罪重处罚的。
A 选项,甲不成立故意的毁损文物罪,而是过失的毁损文物罪;B选项,是正确的;C 选项,甲成立想象竞合犯,刑法在这里没有特殊的规定,不实行数罪并罚,应该从一重罪重处罚;D 选项,这种情形不属于牵连犯,而是想象竞合犯。
牵连犯中行为人有数个犯罪行为,每个犯罪行为都构成犯罪,但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例题演练】甲教唆乙杀死藏在草丛中的丙,乙便开枪射击,但由于丙刚好离开,实际上只毁坏了丙的贵重财物。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B.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C.甲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D.甲成立过失毁坏财物罪答案:ABC解析:甲教唆乙杀死藏在草丛中的丙,乙便开枪射击,但由于丙刚好离开,实际上只毁坏了丙的贵重财物。
甲与乙都具有杀人的故意,分别实施了杀人的教唆行为与实行行为,故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的共犯。
乙的实行行为毁坏了他人财物,但刑法规定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才成立犯罪,故对该行为不能独立定罪。
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对于共犯中的认识错误问题,原则上也适用关于单独犯认识错误理论来解决。
即根据法定符合说解决。
例如,甲乙丙共谋杀害张三,在实行犯罪时,甲误把李四认作张三而杀害,乙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承担犯故意杀人既遂罪责。
在共同犯罪中还会发生共犯人之间相互发生的一些认识错误,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通常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理加以认定。
如即使共同作案时,各犯罪参与人故意性质(或内容)不一致的,各人也仅在具有故意的范围内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其他犯罪人实施的超出本人故意范围的行为不负(共犯的)刑事责任。
例如甲、乙共谋杀害在博物馆工作的丙,两人潜入博物馆同时向丙各开一枪,甲击中丙身边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文物,造成文物毁损的严重后果;乙未击中任何对象。
甲、乙在故意杀人范围内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甲又过失造成文物毁损的结果,不在乙故意范围内,对过失毁损文物的后果甲单独承担责任,乙不承担责任。
再如,甲以杀人的故意乙以伤害的故意刀砍丙致丙受伤的,二人仅在重合限度内(故意伤害)成立共犯,乙对甲故意杀人(未遂)不负刑事责任。
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而乙成立故意伤害罪。
如果甲以杀人的故意乙以伤害的故意刀砍丙致丙死亡的,同理,甲单独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责任,乙仍仅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限度内承担罪责。
但是,在造成加重结果的场合,只要一人的行为(如抢劫)造成了被害人重伤、死亡(加重结果),全体参与抢劫的共犯人均共同负(抢劫)结果加重责任。
在教唆他人犯罪的场合,被教唆人实施的行为与教唆人表达的内容不一致时,发生教唆犯的错误。
对于教唆错误,同样采取“法定符合说”认定,即(1)如果在构成要件的范围内一致,不影响教唆成立。
如甲教唆乙入户盗窃丙,乙实行时误入丙的邻居丁家窃取了财物,不影响甲成立盗窃罪的教唆犯。
如果在构成要件范围内完全不同时,则教唆人属于“教唆未遂”(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罪),如甲教唆乙到丙家盗窃,乙没有实施盗窃却对丙实施了强奸。
甲属于教唆未遂(盗窃罪),乙属于强奸罪。
类似例子如,甲雇乙杀丙,乙仅对丙进行故意伤害的,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未遂,乙成立故意伤害罪。
(2)如果被教唆人所犯的罪与教唆的罪部分一致部分不一致时,在重合限度内可成立共同犯罪,如甲教唆乙盗窃丙,乙对丙实际进行了抢劫,则甲乙二人在盗窃限度内成立共犯,甲成立盗窃罪的教唆犯且属于被教唆人(乙)犯了被教唆的罪,乙成立抢劫罪。
对此,按照“教唆――实行过限”处理原则解决也可得出相同结论。
(3)如果甲教唆乙盗窃丙,乙对丙盗窃未遂时,则该共同犯罪未遂,甲也仅承担“犯罪未遂”的罪责。
(4)被教唆人犯罪时造成加重结果的,如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其教唆犯一般应共同承担责任。
对于帮助犯的错误,一般可参照上述教唆犯错误的解决办法。
如甲乙共谋盗窃丙家,甲在户外放哨乙进入丙家却实施了抢劫,甲在盗窃限度承担罪责;或甲以为乙欲伤害丙而借刀给乙使用,乙却使用该刀对丙实施故意杀人罪行为,甲仅在故意伤害(致死)限度内承担罪责。
对此,按照“帮助――实行”过限的处理原则解决也可得出相同结论。
教唆、利用他人犯罪时发生了细枝末节的错误一般不影响教唆的性质,(1)如甲以为乙不满16周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唆使乙盗窃,而乙实际已满16周岁的;或者相反,甲以为乙已满16周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唆使乙盗窃,而乙实际未满16周岁的,对甲均按照盗窃罪之教唆犯处理。
(2)甲以为乙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而唆使乙犯罪,乙实际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或者相反,甲以为乙是有刑事责任能力人而唆使乙犯罪,乙实际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对甲均按照教唆犯处理。
(3)甲以为乙不知情而利用去犯罪,而乙实际知情的,对甲仍以教唆犯处理。
1、对合双方可能是同案犯但一般不适用共犯规定如行贿罪与受贿罪,可能双方都构成犯罪,但不认为是必要的共犯,通常不适用总则共犯规定。
★对合双方的性质(1)各方行为在法律上均被规定为犯罪,但罪名不同:①出售假币罪与购买假币罪;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③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④收购赃物罪与销售赃物罪;⑤脱逃罪与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⑥合同诈骗罪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订合同失职罪;⑦销售赃物罪与收购赃物罪;⑧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与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⑨受贿罪与行贿罪;⑩单位受贿罪与对单位行贿罪;⑾放纵走私罪与走私罪;⑿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⒀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与偷越国(边)境罪。
需要说明的是:①这里所称“不同罪名”包含选择罪名,如出售假币罪与购买假币罪,如果同一人既有出售假币又有购买假币行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
并非典型的异种数罪。
②对合双方的行为在法律上都被规定为犯罪,但是实际案件中未必双方都构成犯罪,如甲向乙索贿,乙无奈给甲财物但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甲构成受贿罪,但乙不构成行贿罪(不构成犯罪)。
再如甲向多人出售假币数额较大,构成出售假币罪,但是购买者如果购买假币数额不够较大的,不以购买假币罪追究刑事责任。
(2)各方行为在法律上均被规定为犯罪,且罪名、法定刑相同:①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7条);②非法买卖核材料罪;③串通投标罪(刑法第223条);④重婚罪(第258条)⑤非法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⑥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
⑦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⑧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需要说明的是:①这里所称“罪名相同”,是指对和双方的罪名相同。
如甲向乙出售枪支,乙购买,甲乙二人不仅均构成犯罪,而且罪名完全相同,即非法“买卖枪支罪”。
②对合双方的行为在法律上都被规定为犯罪,但是实际案件中未必双方当事人都构成犯罪,如甲有配偶与乙重婚,乙受甲蒙骗不知甲有配偶,甲构成重婚罪而乙不为罪。
(3)一方行为在法律上没有被明文规定为犯罪①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购买侵权复制品行为;②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与购买间谍专用器材行为。
③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与购买、受赠珍贵文物行为;④倒卖文物罪与购买文物行为;⑤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与购买、受赠文物藏品行为;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与购买淫秽物品行为。
⑦出售毒品与(吸毒者)购买少量毒品自己吸食的。
⑧制售伪劣商品与购买(消费)的行为应注意:①“对于刑法未规定为犯罪的对合行为能否按照共犯处罚,是刑法上一个存在争论的问题……对这一问题,人们理所当然地给予了一个否定的答复,因为这显然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这里所说的“否定回答”是指不能以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假如一方有帮助教唆行为的,不排除可构成对方的共犯。
②对于上述(1)和(2)中列举的各方行为均被法律规定为犯罪的对合情形,能否认定为共同犯罪、以共同犯罪论处?A、一般没有必要,因为司法实务普遍认为“贩卖毒品的上家和下家不是共犯,但属于同案犯”。
直接按照分则条文的规定,对各方适用各自触犯的法条定罪处罚即可。
例如监管人员甲私放在押人员乙,乙脱逃,甲构成司法在押人员罪、乙构成脱逃罪。
再如甲拐卖来妇女卖给乙,乙买入,甲构成拐卖妇女罪,乙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B、但不能排除认定为共同犯罪的可能性。
如果双方有共同的利益、需求,事先通谋、分工合作的,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如甲乙二人合作贩运假币,甲从外地购买假币并运输至某地,乙负责销售,甲乙二人构成购买运输出售假币罪的共犯。
聚众犯罪,如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的,则对其他一般参加者不处罚。
只处罚首要分子的:①242条: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②291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
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①269条聚众哄抢公私财物,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②289条: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263条(抢劫罪)定罪处罚。
③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对首要分子,处……;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④292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⑤301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⑥聚众冲击军事禁区、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对首要分子,处……;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参与者均可罚的:317条: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其他参加的,处……;309条: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处……永和九年,岁在癸丑,暮春之初,会于会稽山阴之兰亭,修禊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