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相关知识点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相关知识点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和有关客观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关系到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追究问题,因而对其加以研究很必要。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在理论上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法律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即违法性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何种处罚的错误认识。
法律认识错误通常包括三种情况:(1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2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构成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构成犯罪;(3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构成犯罪的罪名和应处刑罚轻重存在错误的理解。
由于在法律认识错误中,行为人只是对其行为的法律评价有不正确理解,而对其行为在事实上的情况仍有正确认识,因此对其行为构成犯罪与否以及如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并不发生影响二、事实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决定其行为性质及刑事责任的有关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
事实认识错误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1、客体认识错误。
客体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客观上是否存在被侵犯的客体发生错误认识。
它包括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误认为存在犯罪客体而实际上不存在,或误认为不存在犯罪客体而实际上存在,或意图侵犯某种犯罪客体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种犯罪客体。
客体认识错误通常是由对象认识错误所引起,但该对象的不同体现了社会关系的不同。
因此,客体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形式、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甚至可能影响犯罪的成立。
2、对象认识错误。
对象认识错误广义上可以包括客体认识错误,即对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对象认识错误时必然发生客体认识错误。
为了与客体认识错误区分开来这里的对象认识错误公指对同一客体的不同对象之间的误解。
因此,这种对象认识错误又称目的物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不发生影响。
3、行为认识错误。
行为认识错误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第一,行为性质认识错误。
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质与否存在错误理解,如假想防卫。
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认识错误,分为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在德日理论中属于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讨论的内容,因此放在后文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中阐述。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认识和客观事实不一致。
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在不一致时,行为人是否仍成立故意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事实认识错误比较复杂,历来是司考的难点。
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和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
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也称具体的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范围,也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犯罪构成范围内发生了认识错误。
例如,甲欲开枪打死乙,误将丙当作乙而打死。
甲主观认识的事实(杀死乙)与实际发生的事实(杀死丙)不一致,这种错误发生在故意杀人罪这个犯罪构成范围内,属于具体的错误。
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也称抽象的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而且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也即这种错误跨越了不同犯罪构成。
例如,甲欲开枪打死乙,没有瞄准,打碎了乙身旁的珍贵花瓶。
甲主观认识的事实(杀死乙)与实际发生的事实(毁坏财物)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属于抽象的错误。
(一)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具体的错误)对此,理论上存在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
具体符合说认为,行为人主观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主观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同一个犯罪构成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同一犯罪构成的错误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错误。
1.对象错误这是指行为人对侵害对象存在认识错误。
例如,甲欲开枪杀死乙,看到乙站在前方三十米处,实际上是丙。
甲误将丙当作乙而打死。
甲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早前的具体符合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现在的具体符合说认为,甲主观想杀的是前方三十米处站着的“那个人”,客观上也杀死了“那个人”,在杀人对象上做到了具体的符合,所以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
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
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法院或检察机关在审理犯罪案件时对案件事实认识错误,而导致判决结果错误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 取消原判决,重新审理。
此时需要重新调查和认定案件事实,确保结果正确。
2. 改判。
如果错误的事实认识只影响了原判决的部分内容,法院可以只对该部分进行改判,而不必重新审理整个案件。
3. 撤诉。
如果检察机关在起诉阶段犯有事实认识错误,导致起诉的对象不应该被起诉的情况,检察机关可以自行撤诉,以保障司法公正。
总之,在处理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时,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以确保结果正确为原则,尽可能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事实认识错误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事实认识错误1.对象认识错误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一致,但在法律性质上是一致的情况。
如甲预定杀害乙(人),因为把丙(人)误认作乙,而杀害了丙。
这就产生了预想加害的对象(乙)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丙)不一致的情况。
(1)这种情形被称为"对象错误"或"具体事实错误"。
又称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之间的错误,或者"同类对象错误"。
(2)判断对象之间的法律性质是否相同的依据:是否属于同一法律条文(罪状或犯罪构成)的犯罪对象。
如甲欲杀乙(人),因为误认而杀了丙(人),乙、丙都属于故意杀人罪条文中的犯罪对象"有生命的自然人"。
属于同一条文的对象,因此,属于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错误。
(3)评价(或归责)要点"法定符合说":通常行为人甲直接对丙的死亡结果承担故意罪责。
即直接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再简单点说,甲杀死了丙如同没有发生错误实际杀死了乙一样定罪处罚。
(4){常见错误}对本案甲对乙故意杀人未遂;对丙过失致人死亡。
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即按照故意杀人未遂定罪处罚。
2.客体错误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仅在事实上不一致而且在法律性质上也不一致。
例如,行为人甲看到一个黑影子,以为是仇人来了,一枪打过去了,也听到扑通一下,像人中弹倒地的声音。
后来才知实际打死的是一头牛,而不是仇人,也不是其他人。
因为甲预想杀害的是"人",实际打死的是"牛",二者显然不属于同一法律条文的对象。
人是故意杀人罪的对象,牛是财物,是有关财产犯罪条文的对象,属于法律性质不同的对象。
(1)这种情形被称为客体错误或抽象事实错误。
原因是:既然对象的法律性质不同,因此,就不是简单的对象错误,而是涉及社会关系(客体或法益)的错误。
(2)评价或归责:①对预定实施的故意罪,成立故意犯罪未遂。
认识错误怎么写检讨书
尊敬的领导:您好!在此,我深感懊悔,因为我近期在工作中犯下了一系列错误,给公司和个人都带来了不良影响。
为了深刻反省,我特此写下这份检讨书,以表达我对错误的悔过之意,并恳请领导给予严厉批评和指导。
一、错误事实及原因1. 错误事实(1)在项目推进过程中,由于我的疏忽,导致项目进度延误,影响了整个团队的工作效率。
(2)在报告撰写过程中,由于我对数据掌握不准确,导致报告出现重大错误,给公司决策带来了不利影响。
(3)在与同事沟通时,我未能充分尊重他人意见,导致团队内部矛盾加剧。
2. 错误原因(1)责任心不强。
我对待工作不够认真,缺乏严谨的工作态度,导致出现失误。
(2)学习意识不足。
我对新知识、新技能的掌握不够,导致在工作中无法灵活运用。
(3)沟通能力欠缺。
我在与同事、领导沟通时,未能做到换位思考,导致矛盾产生。
二、悔过及改正措施1. 悔过我深知自己的错误给公司和个人带来了损失,对此我深感愧疚。
我愿意接受任何批评和处罚,并以此为契机,努力提升自己。
2. 改正措施(1)加强责任心。
我将时刻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认真对待每一项任务,确保工作质量。
(2)提高学习意识。
我会积极学习新知识、新技能,不断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
(3)加强沟通能力。
我会尊重他人意见,换位思考,学会倾听,努力化解团队内部矛盾。
三、承诺为了确保上述措施得到有效执行,我郑重承诺:1. 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做到遵纪守法。
2. 主动向领导汇报工作进度,及时反馈问题。
3. 积极参与团队活动,增进团队凝聚力。
4. 不断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为公司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最后,再次为我的错误向您表示诚挚的歉意,并恳请领导给予我改正错误的机会。
我会以此为鉴,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工作,为公司创造更多价值。
此致敬礼!检讨人:(签名)年月日。
具体事实认识错误1
具体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意图实现的犯罪事实与实际发生的犯罪事实,虽然不完全一致,但是这种不一致尚未超出同一构成要件的范围。
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构成要件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
因此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也被称为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
对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从司法实践中来看,主要表现为以下形式:一、对象认识错误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弄错了具体侵害对象,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的社会关系却是相同的。
即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然属于同一构成要件范围之内。
例如,行为人本来准备杀害甲,但到现场作案时由于天黑却误把乙当作甲予以枪杀。
再如,行为人与甲有仇,准备晚上盗窃甲家财产,结果由于喝酒过多,误把乙家当甲家,盗窃了乙的财产。
对于对象认识错误曾经存在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的争论。
在上述杀人案件中,法定符合说认为,甲与乙都属于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中的人,只要行为人想杀人,客观上又杀了人,无论杀的谁,行为人的行为都符合了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都应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原先的具体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本欲杀甲,客观上却杀死了乙,二者没有具体的相一致,因此行为人对甲应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乙应成立过失致人死亡,两者属于想象竞合,应按一重罪处罚。
但是现在具体符合说论者也认为对象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
因此现在两种学说对于对象错误所持观点完全一致。
笔者也认为对于对象认识错误应该不影响行为人的故意,应按照犯罪既遂处理。
因为在上述案例中,行为人因为天黑把乙当成甲是向乙瞄准而把乙杀害,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自己拿枪在向乙瞄准准备杀乙,客观上将乙杀害,其行为完全具备了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的误认只是在动机上有错误而已,动机错误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因为刑法既是一种裁判规范,又是一种禁止规范,故意杀人罪的规定意味着禁止任何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行为人不得杀害甲,同样不得杀害乙;行为人不得盗窃甲的财产,同样不得盗窃乙的财产。
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构成要件:事实上的认识错误2023-02-0122:16“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属于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与描述性(记述性)构成要件要素分类的大概念中。
描述性构成要件要素是一种纯粹的事实,如果出现认识错误,这是事实认识错误,但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含有价值判断,如果对价值判断产生认识错误,这是法律认设错误。
认识错误即主观认识与客观认识不统一,它包括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与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属于责任阻却所要讨论的话题,此处我们只讨论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一、事实上的认识错误的分类(一) 具体事实错误与抽象事实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为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
[例] 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致使值班室被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认识与实际事实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的认识错误。
[例] 张某非常妒忌邻居家的宝马车,一晚见宝马车停在楼下,便从窗户上往下扔一块砖头,希望把车砸毁,但却误中旁边路人,造成其重伤。
(宝马车案)(二)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与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如果根据构成要件要素进行分类,可以将认识错误区分为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和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认识错误只及于行为人自身,不及于共犯人。
因此,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应当分别判断。
例如,张三买凶杀人,雇请李四杀害王五。
张三将正在买菜的“王五”指给李四看李四后将“王五”杀害,但事实上,张三误将王六当成了王五。
显然,作为实行犯的李四并未产生认识错误,但教唆犯张三却产生了认识错误,不能认为因为教唆犯要从属于实行犯,所以教唆犯就没有认识错误。
1.对象错误。
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
这又可分为具体的对象认识错误和抽象的对象认识错误。
具体的对象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属于同一犯罪构成。
如何理解事实认定错误
如何理解事实认定错误对于很多的法律是需要进⾏讲究证据的,那么对于证据是有事实要求的,那么对于事实的认识有时候也会存在⼀定的错误,那么接下来就由店铺⼩编对于这⽅⾯的知识进⾏详细的具体介绍,希望⼤家对于这⽅⾯的知识可以有所了解,希望可以帮助⼤家。
如何理解事实认定错误所谓事实认识错误,即⾏为⼈所认识、所意欲的事实与实际情况、客观事实不⼀致,是指⾏为⼈对与⾃⼰⾏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理解。
这类错误是否影响⾏为⼈的刑事责任,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作不同的处理: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就要影响⾏为⼈的刑事责任;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事实情况的认识错误,则不影响⾏为⼈的刑事责任事实认识错误,是指⾏为⼈对与⾃⼰⾏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理解。
这类错误是否影响⾏为⼈的刑事责任,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作不同的处理: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就要影响⾏为⼈的刑事责任;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事实情况的认识错误,则不影响⾏为⼈的刑事责任。
错误,是指⾏为⼈的认识与实际情况不⼀致。
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和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的事虽然不⼀致,但没有超出同⼀犯罪构成的范围,即⾏为⼈知识在某个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因⽽也被称为同⼀犯罪构成内的错误。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存在“具体的符合说”和“法定的符合说”。
在我国刑法理论采⽤后者。
前者认为,⾏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的事实具体地相⼀致,就成⽴故意的既遂犯;后者认为,⾏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的范围内是⼀致的,就成⽴故意的既遂犯。
⽐如,甲某本欲杀害⼄某,在⿊夜⾥误将丙某当成⼄某杀害。
根据“法定的符合”说,刑法规定故意杀⼈罪是为了保护⼈的⽣命,⽽不只是保护特定的甲某或者⼄某的⽣命,因此,只要⾏为⼈主观上想杀⼈,⽽客观上⼜实施了杀⼈的⾏为,那么就成⽴故意杀⼈罪的既遂。
事实认识错误的学说
事实认识错误的学说,目前国外主要有三:具体符合说、抽象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
(1)具体符合说:主张犯罪故意的成立,必须是行为人主观预见的构成事实与客观发生的构成事实完全具体地一致。
按照具体符合说,行为人主观预见事实与客观发生事实只要不能达到完全具体的一致便阻却故意,却不当地缩小了故意的成立范围。
如在对象错误场合,行为人误把甲当作乙而予以杀害,是甲或是乙在法律上的区分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甲或乙的生命权在刑法的法益保护上是平等的。
(2)抽象符合说:主张犯罪故意的成立,无须行为人主观预见的构成事实与客观发生的构成事实完全具体地一致,而只是抽象地相符合即可。
按照抽象符合说,行为人主观预见的事实与客观发生的事实只要抽象地一致便成立故意,无论对象错误还是打击错误,对于客观发生的事实均不阻却故意,却不当地扩大了故意犯罪的成立范围。
(3)法定符合说:主张犯罪故意的成立,只须是行为人主观预见的构成事实与客观发生的构成事实法定性质一致,即在构成要件范围内一致即可。
法定符合说以构成要件论为基础,强调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只要在构成要件的实质评价上相一致,对于实际发生的犯罪事实便成立故意,合理地界定了故意的成立范围。
2019法考必备考点:【主观要件】事实认识错误
2019法考必备考点:【主观要件】事实认识错误一、事实认识错误认识错误,分为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属于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认识和客观事实不一致。
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在不一致时,行为人是否仍成立故意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一)事实认识错误的讨论前提:认识错误与故意是表里关系1.事实认识错误的案件具备的条件前提是客观行为对法益有危险,并且造成其他危害结果。
主观有故意,故意犯罪才有主观部分,才可能发生不一致,才可能有认识错误。
过失犯罪没有认识更没有认识错误。
2.解决问题:当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不一致时,解决行为人对于发生的结果是否具有故意责任。
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中解决犯罪成立问题。
是否既遂:因果关系错误解决犯罪既遂问题,因为犯罪肯定成立了。
只有当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在构成要件的范围内相符合时,才能在此限度内肯定故意的既遂犯。
3.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又称具体的错误)和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又称抽象的错误)。
二者区分的标准:法益客体是否同一,前者的法益属于同一种,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范围;后者的法益属于不同种,跨越了不同犯罪构成。
(二)故意与认识错误认定中的几个特殊情形1.对于不可能影响故意的认定与犯罪形态的所谓错误,不需要作为事实认识错误处理。
2.发生在选择性罪名内的错误,视为具体的事实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处理。
3.同一犯罪的不同加重构成要件之间的认识错误,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处理。
4.同一犯罪的普通构成要件与加重构成要件之间的认识错误,按照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处理,仅认定为普通情形。
【司考】考点事实认识错误(星考点)
一、事实认识错误的讨论前提在“主观故意”范围内讨论。
如,甲想打野兔,结果打死小孩,过失致人死亡;客观行为对法益有危险,并造成危险结果。
如果客观行为对法益没有任何危险,就是不能犯,无罪;行为错误不属于讨论范围。
如,甲本想用斧子砍乙,但事实上用锤子砸死乙。
解决问题: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不一致时:①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中解决犯罪成立问题;②是否既遂:因果关系错误解决犯罪既遂问题,因为肯定成立了。
二、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具体的事实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
具体的事实错误主要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与因果关系的错误。
对于具体的事实错误,存在具体的符合说与法定的符合说的争论。
前者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的既遂犯;后者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
我国的刑法理论采取法定符合说。
(一)对象错误主观上对具体对象出现认识错误,如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举例:欲杀张三,误将李四认作张三杀害,故意犯罪既遂。
结论:一般不影响故意和犯罪既遂的认定。
(二)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是指行为指向的对象没有认识错误,但客观结果出现偏差,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
如,欲扔石头砸张三,却不小心砸死李四,犯罪既遂。
通常而言,打击错误是想打A却打到B,但同时把A、B都打到该怎么处理?1、甲想开枪打死乙,结果将乙丙都打死,法定符合说:对乙、丙均既遂。
2、甲想开枪打死乙,结果乙重伤,丙死,法定符合说:对乙未遂,对丙既遂。
(三)因果关系的错误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推后或者提前发生的情况。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它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
也包括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两种情形。
A。
甲欲盗窃普通财物,却盗窃了枪支。
B。
乙欲杀丙,却将丙身边价值三万元的宠物打死。
根据法定符合说,应当在主观故意与客观事实相符合的范围内认定犯罪。
例如A,只有认定为普通盗窃罪才能主客观相一致。
B,只有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才能主客观相一致。
【处理】按照想象竞合,择一重罪的原则处理。
例如A:按照盗窃罪既遂(将枪支评价为财物)和过失盗窃枪支罪(不构成犯罪)择一重罪论处。
【怎么考】(1)甲、乙合谋杀害丙,计划由甲对丙实施砍杀,乙持枪埋伏于远方暗处,若丙逃跑则伺机射杀。
案发时,丙不知道乙的存在。
为防止甲的不法侵害,丙开枪射杀甲,子弹与甲擦肩而过,击中远处的乙,致乙死亡。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22-2-53)16 A。
丙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依具体符合说,丙对乙的死亡结果没有故意B。
丙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依法定符合说,丙对乙的死亡结果具有故意C。
不论采取何种学说,丙对乙都不能构成正当防卫D。
不论采用何种学说,丙对甲都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答案】AD(2)黄意图杀死张,当其得知张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致使值班室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值班的李烧死。
下列哪些判断不符合黄对李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2002年真题)17A.间接故意B.过于自信的过失C.疏忽大意的过失D。
意外事件【答案】ABCD(3)关于事实认识错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22-2-7)18 B.甲本欲枪杀乙,但由于未能瞄准,将乙身旁的丙杀死。
无论根据什么学说,甲的行为都成立故意杀人既遂C.事前的故意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应按犯罪既遂处理D.甲将吴照片交给乙,让乙杀吴,但乙误将王当成吴予以杀害。
乙是对象错误,按照教唆犯从属于实行犯的原理,甲也是对象错误【答案】A【提示】(1)何种情况才可能成立打击错误?(2)违法是共同的,责任是个别的。
具体事实认识错误
具体事实认识错误1————————————————————————————————作者:————————————————————————————————日期:具体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意图实现的犯罪事实与实际发生的犯罪事实,虽然不完全一致,但是这种不一致尚未超出同一构成要件的范围。
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构成要件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
因此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也被称为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
对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从司法实践中来看,主要表现为以下形式:一、对象认识错误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弄错了具体侵害对象,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的社会关系却是相同的。
即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然属于同一构成要件范围之内。
例如,行为人本来准备杀害甲,但到现场作案时由于天黑却误把乙当作甲予以枪杀。
再如,行为人与甲有仇,准备晚上盗窃甲家财产,结果由于喝酒过多,误把乙家当甲家,盗窃了乙的财产。
对于对象认识错误曾经存在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的争论。
在上述杀人案件中,法定符合说认为,甲与乙都属于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中的人,只要行为人想杀人,客观上又杀了人,无论杀的谁,行为人的行为都符合了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都应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原先的具体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本欲杀甲,客观上却杀死了乙,二者没有具体的相一致,因此行为人对甲应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乙应成立过失致人死亡,两者属于想象竞合,应按一重罪处罚。
但是现在具体符合说论者也认为对象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
因此现在两种学说对于对象错误所持观点完全一致。
笔者也认为对于对象认识错误应该不影响行为人的故意,应按照犯罪既遂处理。
因为在上述案例中,行为人因为天黑把乙当成甲是向乙瞄准而把乙杀害,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自己拿枪在向乙瞄准准备杀乙,客观上将乙杀害,其行为完全具备了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的误认只是在动机上有错误而已,动机错误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事实认识错误
2、打击(客体)错误
根据法定符合说,处理标准是对于超过行为人主观想象的犯罪构成的结果行为人不再成立故意,而认定为过失。
2、打击错误
又称“方法错误”,指行为人的攻击行为,由于实行失误至其所损伤的对象与行为人所欲损伤的对象不同。处理方式根据不同的学说有不同的标准,考试目前采取法定符合说,即在犯罪构成内主客观一致,则仍然成立既遂。
3、因果关系错误
是指虽然行为当时行为人所预见的因果关系的进程和现实中所发生的因果关系的进程不一致,但却发生了行为人所预期的结果的情况。因果关系错误不影响定性量刑。
讨论的问题:
1、客观上甲一枪打死了乙。(故意支配下的实行行为和结果出现)
2、主观上可能出现的问题:
法定符合说关心:(1)甲是否想杀“人”?(2)甲是否认识到自己杀的是“人”?
具体符合说关心:(1)甲是否想杀“那个人”?(2)甲是否认识到自己杀的是“那个人”?
具体符合说认为,只有当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的既遂犯。具体符合说重视法益主体的区别,要求故意的认识内容包括对具体的法益主体的认识。
事实认识错误问题
所谓“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上的想象与客观上的事实不一致。
认识错误没有超出同一个犯罪构成,仍然是在同一个犯罪构成内部进行解决问题,是具体事实认识错误;认识错误已经超出了同一个犯罪构成,出现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犯罪构成,是抽象事实认识错误。
(一)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
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法定符合说重视法益的性质,并不重视法益主体的区别。
在司法资格考试范围内,如果没有要求依据何种理论解决问题,则一律采取法定符合说。
徐光华 专题: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徐光华是指行为人的认识与事实情况不一致。
即行为人主观上的想象与客观的结果不一致。
在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属于具体的事实错误,或者说是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在不同构成要件内的认识错误,属于抽象的事实错误,或者说是不同构成要件的错误。
(一)具体的事实错误——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
1.对象错误——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乙对象处于同一犯罪构成内。
(注意:这种情况下是行为人认错人了,即眼睛出错了)——主观认识错误 例如,甲欲杀乙,丙、乙长得非常相似,甲将丙认作乙,把丙杀死。
分解:甲主观上具有杀乙的故意,就丙作为一个人而言,甲只要认识到丙是一个人又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甲主观上就是对丙具有杀害的故意;客观上,甲实施了一个行为;结果,造成一个人死亡。
——甲对丙的死亡也是直接故意。
处理方式:——不影响定罪量刑a.具体符合说、法定符合说均相同,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
(本来,具体符合说认为,由于被杀的人与想杀的人并不是具体地一致,甲应当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但现在具体符合说也都认为,这种对象错误并不重要,因而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要求细节一致,即要求具体地区分这个人、那个人,要具体地符合你的主观心态。
b.法定符合说:(抛开具体的细节,只看刑法的规定)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
(法条一致,与法条规定的词一致,而不是细节一致。
如故意杀人罪中,只要杀的是“人”就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即只要在“人”、“财物”这些关键词上一致即可。
)[结论]:错了等于没错。
实践中有这样一个例子,一伙人在工厂捣乱,工厂的工人就驱赶他们。
其中一个捣乱的人在跑的过程中,感觉到有工人从身后追来,他反身就是一刀,刺中了对方胸口,刺完以后才发现是自己一伙的。
他想刺的是对方的人,结果实际刺的是自己人。
方鹏刑法总论讲义10_03_第十章第三节 事实认识错误
想杀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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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延/2/53.甲欲杀乙,向乙开枪,但未瞄准,子弹从乙身边穿 过打中丙,致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根据具体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罪,对丙成立 过失致人死亡罪 B.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罪。对丙成立 故意杀人(既遂)罪 C.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均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罪,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 D.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均认为,甲对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1)行为的内容与危害性质(自然性质) (2)特定行为对象 (3)因果关系的基本部分(不要求认识到具体样态) (4)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时间、地点等
4、认识错误表格 二、问题 1、认识错误是否影响故意成立(仅为故意成立的问题, 认识错误不影响过失成立) 2、如何处理(罪名认定、既未遂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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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54.甲欲杀乙,便向乙开枪,但开枪的结果是将乙和丙都打死。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根据具体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对丙成立过失致 人死亡罪 B.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与丙均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不管是根据具体符合说,还是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与丙均 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D.不管是根据具体符合说,还是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 意杀人既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可能形成想象竞合二打击错误二打击错误异类对象的打击错误抽象的事实错误三手段错误三手段错误行为方式方法的错误结果未实现但行为具有客观危险性客观危险性
第三节 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的分类和处理 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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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
认识错误是指人们在客观事实面前,对这些事实的认知、理解、认识存在着一定的偏差,即缺乏正确的认知。
客观的事实指的是客观存在的状态或者结果,但人们却由于个人
的信念和观念而对其产生判断、认识或者偏见,从而影响其正确认知,容易受到其他外界
因素的影响,甚至改变自己的相对态度,从而形成错误的认知。
认识错误是一个普遍现象,它可以出现在个人层面,也可以出现在全社会层面,出现
时会严重影响到我们的正确思考和决策,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这种错误的认知甚至会对我
们的生活带来严重的后果。
正确的认知对我们的生活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可以帮助我们正确的判断形势,避
免采取失败的行动,从而获得成功。
比如在职场上,如果一个人对公司内部的工作环境不
了解,甚至有一定的认识偏差,就可能误解同事的想法和行为,甚至招致矛盾,影响工作,从而达不到工作的成功。
认识错误也可能导致我们走偏了,从而阻碍了自己实现理想前进道路上的发展,随着
岁月的流逝,我们会发现原来做错了什么,但已经太晚了。
总之,认识错误是一种普遍的现象,当我们遇到这种情况时,我们应该保持开放的心态,积极思考问题,弄清事实,重新认识,从而帮助我们改正认识错误,使我们能够正确
的考虑问题,做出正确的决定和行动。
法硕备考之事实认识错误的分类
法硕复习中,对于一些基本都知识点内容,要做到深入的复习备考。
这对于我们后期的备考复习,会有更好的帮助。
因此为考生整理了详细的内容,供大家参考!
事实认识错误的分类
1、客体错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
2、对象错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行为人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属于同一构成要件)。
3、手段错误,指行为人对犯罪手段发生误用。
如甲本想使用毒药杀害张三,但因为误认而错用了一种无毒的药物(手段不能犯未遂)。
这种错误不影响罪过的性质。
4、行为偏差,又叫作目标打击错误、打击错误,指行为人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
5、因果关系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实际情况发生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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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构成要件责任构成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表明对行为人的非难可能性的要件。
责任构成要件是在行为符合违法构成要件,且没有违法阻却事由的前提下才进行的。
责任构成要件包含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要素。
其中,故意、过失的认定与区分,事实认识错误是考试重点。
一、犯罪故意刑法14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故意犯罪与犯罪故意是不同的,前者指犯罪行为,后者指犯罪心理。
犯罪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认识因素+意志因素,判断故意是否存在,不能离开这两项内容。
(一)认识因素成立故意要求行为人要认识到哪些内容?要对构成该罪的所有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要有认识,具体包括行为、对象、结果、行为主体等构成要素。
不同的犯罪,认识内容都是不同的,因此故意内容也是不相同的,不能简单套用14条。
成立故意需要认识如下内容:1.对行为的认识。
指对行为的内容与社会意义要有认识,简单讲就是对该罪“动词”的事实及社会意义要有认识。
例如,投毒杀人,要认识到投放的是毒药(单纯事实认识),并且还要认识到该毒药具有杀死人的可能(社会意义认识)。
2.对对象的认识。
如果某罪规定特定的犯罪对象,还要求对特定的对象要有认识。
例如,窝藏罪,需要认识到是犯罪的人,如果没有认识而提供帮助行为的,则不能构成该罪。
再如,奸淫幼女是强奸罪的加重情节,需要认识到对方是幼女,如果确实不知的,只能构成强奸罪。
注意:构成要件要素有记述的和规范的两种,对于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不需要行为人了解规范概念的法律定义,只要认识到对构成事实的社会评价、或基本事实即可。
如淫秽物品,只要认识到是黄色物品、下流物品、毛片即可;再如,猥亵,只要认识到是占妇女便宜,就表明已有认识。
3.对结果的认识。
指对行为会发生特定危害结果要有认识,包括认识到结果必然发生或可能发生两种。
4.对行为主体的认识。
某罪如果是特殊主体,还要对特殊的身份要有认识。
例如,行为人本来患有严重性病,但误认为自己没有患性病而卖淫或嫖娼的,虽然其行为符合传播性病罪的违法构成要件,但由于没有认识到自己的特殊身份,不具有犯罪故意,不成立犯罪。
5.无违法阻却事实的认识。
只有当行为人认识到违法构成要件事实,同时认识到并无违法性阻却事由时,才能确定行为人具有犯罪故意,否则不能认定具有故意,例如,假想防卫、假想避险等,之所以不成立故意犯罪,就是因为无违法阻却事由认识。
总之,只有当行为人认识到前述构成要件事实,同时认识到并无违法阻却事由时,才能确定行为人具有该犯罪的故意。
(二)意志因素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在认识到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希望指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放任是一种听之任之的心理态度,结果发生也行,不发生也行,都不违反行为人的意志。
(三)故意的种类1.直接故意:明知(必然或可能)+希望;2.间接故意:明知(可能或必然)+放任。
间接故意通常发生在三种场合:(1)行为人为实现某个非犯罪意图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2)行为人为实现某个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3)瞬间情绪冲动下,不计后果地实施危害行为的。
二、犯罪过失刑法15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一)过于自信过失过于自信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结构特征:已经预见→轻信避免→但结果发生了。
1.“已经预见”,表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结果是有预见的。
判断是否“已经预见”,一看行为人主观上对结果的发生有无思考权衡的过程。
如果有,表明已经预见。
例如,行为人驾车超高速行驶并不断鸣笛,表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已有预见;二看行为人有无采取避免措施。
如果有,表明已经预见。
例如:瓜农为防止偷瓜而私拉电网,并在旁边设立警示牌的,表明其对危害结果已有预见。
2.“轻信能够避免”是指行为人很相信自己的判断,在预见到结果可能发生的同时,相信自己能够避免结果发生,这种相信是有一定的主客观根据的。
例如,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不会出事、相信行人会主动避让等,但结果还是发生了。
过于自信过失的核心是,对结果有预见,但主观上是拒绝结果的发生。
(二)疏忽大意过失疏忽大意过失,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
结构特征:应当预见→疏忽了→没有预见→发生了危害结果。
这种过失的特征是,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即无认识也无意志,但法律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行为人应当有认识,只是由于疏忽了才没有预见到。
因此,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就成为这种过失判断的核心。
判断是否“应当预见”,(1)看有无预见义务,通常考查有无违反法律、法规、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2)有无预见能力,要结合行为人的年龄、受教育情况、职业领域以及当时客观环境等。
三、无罪过事件刑法16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1.不可抗力。
指行为人已经预见会发生危害结果,但是无法抗拒,以致发生危害结果。
无法抗拒,包括采取避免措施或无法采取避免措施。
不可抗力之所以无罪,是因为缺乏结果避免可能性。
2.意外事件。
指行为人无法预见会发生危害结果,以致发生危害结果。
意外事件之所以无罪,是因为行为人根本没有预见的可能性。
四、罪过形式的区分与认定(一)罪过形式的区分罪过形式从强到弱或无,可分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失自信过失疏忽大意过失意外事件其中,间接故意与过失自信过失,疏忽大意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分是重点。
1.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分两者对结果发生都有认识,并且都不希望结果发生。
两者区分主要是意志因素不同,过于自信过失排斥结果发生,而间接故意不排斥结果发生。
通常,过于自信过失会采取一定的避免措施,而间接故意没有采取措施。
注意,如果行为人既采取加害措施,又采取避免措施,则比较两种措施的效果,如果加害措施的危害大于避免措施的危害的,仍构成间接故意。
例如,案情:瓜农王某在自家田地里种了5亩西瓜。
因在西瓜成熟季节经常被盗,王某便在全村喊话:"西瓜打了农药(其实没有打药),偷吃西瓜出了人命我不负责",但此后西瓜仍然被盗。
于是,王某果真在西瓜上打了农药,并用注射器将农药注入瓜田中较大的5个西瓜内,并在西瓜地里插上写有"瓜内有毒,请勿食用"的白旗。
邻村李某路过瓜地,虽然看见了白旗,但以为是吓唬人的,仍然摘了一大一小两个西瓜,其中大的西瓜是注入了农药的。
回家后,李某先把小的西瓜吃了,然后出门干活。
当天,正好家里来了3位客人,李某的妻子赵某见桌子上放着一个大西瓜,以为是李某买的,就用来招待客人,结果导致2个客人死亡,1个重伤。
(T08四川)问题:(1)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还是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投放危险物质罪,非正当防卫)(2)李某的行为触犯了哪些罪名?(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重伤)(3)李某触犯的数个罪名是否构成数罪?为什么?(想象竞合犯,不并罚)(4)李某触犯的数个罪名应当如何处理?(定过失致人死亡)(5)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不构成,属意外事件)2.疏忽大意过失与意外事件两者对结果的发生都无认识和意志,但疏忽大意过失对结果发生是应当预见,而意外事件对结果发生根本无法预见或避免。
两者区分的标准,是判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应不应该预见,如果应该,成立疏忽大意过失,如果不应该,则为意外事件。
注意:应当预见与已经预见是不同的。
应当预见,是讲该不该预见的问题,属于应然判断;而已经预见,是讲预见到没预见到问题,属于实然决断问题。
(二)各种罪过形式的综合判断当我们不知道案件有无罪过或何种罪过时,可按下列步骤判断:第一步考查行为人的认识因素,即看行为人对结果是否已经预见。
如果是,则属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过失范围,如果否,则属于疏忽大意过失或意外事件范围;第二步分两种情况考查,对于第一种范围,再考查行为人对结果的态度,是希望、放任还是排斥结果的发生,前者为故意犯罪,后者为过失犯罪;对于第二种范围,再考查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应当预见的,是过失犯罪,不应当预见的,属于意外事件。
【真题演练】1.下列哪一行为构成故意犯罪?(12-5)A.他人欲跳楼自杀,围观者大喊“怎么还不跳”,他人跳楼而亡B.司机急于回家,行驶时闯红灯,把马路上的行人撞死C.误将熟睡的孪生妻妹当成妻子,与其发生性关系D.作客的朋友在家中吸毒,主人装作没看见2.下列哪些案件不构成过失犯罪?(12-52)A.老师因学生不守课堂纪律,将其赶出教室,学生跳楼自杀B.汽车修理工恶作剧,将高压气泵塞入同事肛门充气,致其肠道、内脏严重破损C.路人见义勇为追赶小偷,小偷跳河游往对岸,路人见状离去,小偷突然抽筋溺毙D.邻居看见6楼儿童马上要从阳台摔下,遂伸手去接,因未能接牢,儿童摔成重伤3.因乙移情别恋,甲将硫酸倒入水杯带到学校欲报复乙。
课间,甲、乙激烈争吵,甲欲以硫酸泼乙,但情急之下未能拧开杯盖,后甲因追乙离开教室。
丙到教室,误将甲的水杯当作自己的杯子,拧开杯盖时硫酸淋洒一身,灼成重伤。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12-53)A.甲未能拧开杯盖,其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B.对丙的重伤,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C.甲的行为和丙的重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D.甲对丙的重伤没有故意、过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4.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11-5)A.成立故意犯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B.成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物品的淫秽性C.成立嫖宿幼女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卖淫的是幼女D.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没有认识到而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不成立任何犯罪5.关于过失犯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11-6)A.只有实际发生危害结果时,才成立过失犯B.认识到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意志的,成立过失犯C.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这里的“法律”不限于刑事法律D.过失犯的刑事责任一般轻于与之对应的故意犯的刑事责任6.关于罪过,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10-51)A.甲的玩忽职守行为虽然造成了公共财产损失,但在甲未认识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就不存在罪过B.甲故意举枪射击仇人乙,但因为没有瞄准,将乙的名车毁坏。
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C.甲翻墙入院欲毒杀乙的名犬以泄愤,不料该犬对甲扔出的含毒肉块不予理会,直扑甲身,情急之下甲拔刀刺杀该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