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法理学
一、名词解释1、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加以整理3、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4、法律清理:亦指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文件从体系、内5、法律体系: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6、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7、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8、权力: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者处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能力。
9、人权:人权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是人类社10、法的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11、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到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12、法律的预测作用: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13、法律解释:在法律的运用过程中对法律的含义进行理解、阐明进而实现运用目的活动。
14、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15、法律规则: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置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16、法律概念: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17、法律实施:法律实施,亦称法的实施,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地贯彻施行。
18、执法:亦称法的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19、司法:亦称法的适用,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20、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范而产生的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2019年自考《法理学》复习资料:第十二章 法的渊源
2019年自考《法理学》复习资料:第十二章法的渊源第十二章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一)1、在中外法学著作中,法的渊源有如下不同的含义:第一,是指法的历史渊源,指引起特定法律原则和规范产生的历的行为和事件。
第二,是指法的理论渊源,就是那些促动过立法和法律改革的理论原则和哲学原理。
第三,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就是那些被赋予法律效力和强制力的、具有性的某些原则和规范。
第四,是指文件渊源,就是指对于法律规范作性解释的文件或者公文。
第五,是指文献渊源,就是指那些没有性的、法官没有义务加以采纳的各种关于法律问题的文献资料。
还有的将法的渊源分为实质意义上的渊源和形式意义上的渊源。
所谓实质意义上的渊源,即法的真实来源、根据和发源,是指法的产生的一定生产方式下的物质生活条件。
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指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也就是指法的效力渊源,即法学上通常所说的法的渊源。
形式上的渊源,还分为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
直接渊源又称正式渊源或法定渊源,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件,依其地位和效力不同,又分为宪法、法律、各种法规和规章等。
间接渊源,又称为非正式意义上的渊源或者非法定渊源,是指各种习惯、判例、宗教规则、法理学说、道德原则和规范等。
2、我国最早的成文法,是在公元前536年郑国宰相子产铸的刑鼎,子产被称为中国首先打破法律神秘主义的第一人。
之后,郑国大夫邓析把刑法写在竹简上,称为竹刑。
战国时的思想家李悝在公元前412年制定的《法经》是我国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典。
3、在中国历,法的饿渊源种类多而且变化大。
但总的来说,是以成文法为主要形式。
主要有律、令、格、式。
在我国封建社会,还存有着叫做典、敕「chì」、科、比的法的渊源。
4、在西方国家,公元前449年,颁布了因铸在十二块铜板上而的《十二铜表法》,它是古罗马第一部以原习惯法为基础形成的成文法,是由秘密法向公开法过渡的重要标志。
5、法的分类,是指从一定的角度或者按照一定的标准,对一个国家的法实行划分。
法学基本理论
法学:基本概念: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一、法律制定1.法律制定的概念法律制定,就是通常所说的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
一般也简称为法律的订、修、废活动。
这种活动,是将一定的阶级(阶层或阶级联盟)的主张上升为国家的意志,成为规范性法律文件。
2.指导思想和原则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通常与一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相适应。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立法指导思想是,根据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促进政治民主、经济繁荣、社会稳定和谐,切实保障公民的人权和自由,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现阶段我国立法活动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科学性原则。
主要体现为,立法要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事物发展规律,符合时代精神和基本国情,法律规范表述清晰、准确,内容合理,法律规范之间不矛盾。
(2)民主性原则。
主要体现为,立法过程遵循民主程序,立法的目标为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立法的结果能最大程度地反映民意。
(3)合宪性原则。
主要体现为,立法活动在主体的权限、法律规范的内容和立法程序上均符合宪法的规定。
3.立法体制立法合同制是指关于法的创制,权限上划分的制度,即对一个国家中各国家机关及其人员制订、认可、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限进行划分的制度。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法律规定,我国各级种类国家机关的创制权限如下: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权限是: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的权力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经济法知识点
名词解释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之中的,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
2、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3、经济法的制定,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包括修改或废止)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
4、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和国家司法机关实际施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
5、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6、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7、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8、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竞争者实施的违反竞争法规定,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的采用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竞争者以及消费者的利益,扰乱社会竞争秩序的竞争行为。
9、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10、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1、消费者,就是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居民。
12、产品,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的产品。
包括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包括触及农产品和不动产。
13、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因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买主、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人人身和财产的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4、预算,在此指国家预算,它是国家对会计年度内的收入和支出的预先估算。
法理学复习材料
法理学期末复习材料简答一、法的基本特征法的基本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与其他现象或事物的基本关系的表现。
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它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社会规范泛指在人类社会生活中调整人们之间交互行为的准则。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有保证其实施社会力量,即都有某种强制性。
二、法的局限性法以其特有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对社会生活发生着深刻的影响,正如以上所述,法是当代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所必不可少的因素。
第一,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方法,但不是唯一的方法。
第二,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
第三,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局限。
第四,在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资源、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
总之,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法的局限性,并要以对法的局限性的认识为基础,把法的调整机制与其他社会调整机制有机的结合起来,建立良性社会秩序,并以此保障改革开放,保障小康社会建设。
三、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1.宪法宪法是我国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不仅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经验的科学总结和胜利成果,而且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纲领。
2.法律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这里是作为当代中国法的渊源的角度,也是从狭义的角度来理解法律的含义的。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法律又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基本法律。
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中国法的渊源体系中,其他地位仅次于宪法。
第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它的地位仅次于宪法和基本法律。
法理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主体可为或可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其他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得为一定行为的规则。
授权性规则是主体享有法定权利的依据,而且该类规则具有可选择性,主体可以行使授权性规则所赋予的权利,也可以放弃行使该权利。
义务性规则是规定主体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以法定义务形式为主体设定必要行为的尺度,该类规则具有强制性而不具有可选择性,主体对自己的法定义务只能履行而不能拒绝。
义务性规则分为两类:一类是命令性规则;另一类是禁止性规则。
权义复合规则是指兼具授予权力、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权义复合规则大多是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规则。
这类规则的特点是,一方面主体有权按照法律规则的规定作出一定行为;另一方面作出这些行为又是他们不可推卸的责任。
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强行性规则为社会关系参加者规定了明确的行为模式而不得自行变更其内容的规则。
据此,行为主体必须遵守规则的规定,不允许他们自行协议解决问题,违反法定行为模式的协议是无效的。
一般来说,义务性的规则都是强行性规则。
任意性规则是在规定主体权利义务的同时,也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行设定彼此的权利与义务,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协议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规则的规定。
任意性规则在民商法、婚姻法等私法法律部门中比较常见。
例如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合同当事人可以自行商定产品的质量标准,如果他们没有约定,当发生纠纷时,则依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方面的法律规定中的质量标准处理。
法律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律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的问题。
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领空,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等。
我国法律的空间效力大致分三种情况:一是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生效,二是在局部地区生效,三是在域外生效。
折中主义,这种做法是以“属地主义”为基础,以“属人主义”作为补充,兼及“保护主义”。
华夏保险知识普及: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处理
华夏保险知识普及: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处理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1.文义解释原则即按照保险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解释的原则。
如果同一词语出现在不同地方,前后解释应一致,专门术语应按本行业的通用含义解释。
2.意图解释原则指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的原则。
这一原则一般只能适用于文义不清,条款用词不准确、混乱模糊的情形,解释时要根据保险合同的文字、订约时的背景、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推定。
3.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按照国际惯例,对于单方面起草的合同进行解释时,应遵循有利于非起草人的解释原则。
由于保险合同条款大多是由保险人拟定的,当保险条款出现含糊不清的意思时,应从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角度作解释。
但这种解释应有一定的规则,不能随意滥用,此外,采用保险协议书形式订立保险合同时,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共同拟定的保险条款,如果因含义不清而发生争议,并非保险人一方的过错,其不利的后果不能仅由保险人一方承担。
如果一律作对于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显然是不公平的。
4.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解释原则保险合同是标准化文本,条款统一,但在具体实践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就各种条件变化进一步磋商,对此大多采用批注、附加条款、加贴批单等形式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正。
当修改与原合同条款相矛盾时,采用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书写优于打印、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的解释原则。
5.补充解释原则指当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时,借助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公平原则等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务实、合理的补充解释,以便合同的继续执行。
二、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效力对于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依据解释者身份的不同,可以分为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
(一)有权解释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其解释可以作为处理保险合同条款争议的依据。
对保险条款有权解释的机关主要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工作机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
国开标准答案法理学
法理学单选1B 2A 3A 4. 5B 6D 7 c 8 C 9 C 10D多选11ABCD 12AC 13ABD 14AC 15ABD 16ABCD 17 ABCD 18 ABCD 19 ABD 20 ABCD填空21 党性22法学体系23 英美法系24 法律规范25 自然人的集体26 正式解释:是指由有权解释法律的国家机关对法律所作的解释,又称“有权解释”,是“非正式解释”的对称。
这种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正式解释又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27 法律权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法律权利,是一个和法律义务相对应的概念,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它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一切法律权利都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享有者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申诉或请求保护。
28 法的适用是法律上的概念,通常称为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29法律监督名词解释: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依法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这是广义的法律监督。
狭义的法律监督专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30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括: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
31 1、法治作为一个动态的或能动的社会范畴,其基本的意义是依法办事。
2、现代法治的精髓是依法办事。
3、人人平等地依法办事是法治的要求和标志。
4、“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法治)四个缺一不可的要素.这四个要素的实质是依法办事。
5、法治不是单纯的法律秩序。
6、不是任何一种法律秩序都称得上法治状态,法治是有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法律秩序,即是有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
我国行政解释的立法规制
办法》授权江西省政府解释、《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 条例》授权青海省司法行政部门解释-
3. 无法定依据的行政解释- 无法定依据的行政 解释源自文件规定或者习惯,包括:(1)有规章制定 权的地方政府行政解释-省级与设区市级政府在规 章制定条件不成熟时往往先制定行政解释-比如, 《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细则》《黑龙江省贯 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2)无规章制定权 的地方政府行政解释-县级、乡镇级政府也存在行 政解释-比如,《桐庐县地名管理实施细则》是对行 政法规、省级与市级规章的解释-(3 )国务院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解释- 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以下简 称“国办通知”)规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 解释行政法规-(4)地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解 释-这种行政解释也很普遍-比如,山东省公安厅 制定的《山东省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 标准》-
关键词:行政解释;行政解释权;行政解释形式;行政解释程序;行政解释监督 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 -2103(2021 )03 -0001 -05
198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 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1981年《决 议》)确立了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构成的 法律解释体制。200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 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虽 规定了法律的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却遗漏了行政 解释;《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 例》也未对行政解释作出规定。目前,虽然行政解 释大量存在,但立法缺乏,造成行政解释混乱。这就 需要通过立法明确行政解释的权限、形式、程序与监 督,将行政解释纳入法制轨道-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的行为。
2、法的渊源:指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
即法律规范的创作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3、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4、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有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5、立法:也称“法的制定”。
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及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即法的立、改、废活动。
6、立法解释:指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权力机关或其常设机关对其制定的法律法规所作的解释。
7、法律解释:是对特定法律规定的含义和内容的说明。
8、系统解释:是对法律的具体条文与其它法条联系起来,或与其所属的法律制度、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相联系,系统地理解和说明法律规定地内容和含义。
9、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的具体应用法律法规问题所作的解释。
10、限制解释:是指为了符合立法原意,对法律条文所进行的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11、学理解释:指较权威的法学著作或法学家在学术研究、法学教育和法制宣传中对法律的解释。
12、行政解释: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和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13、逻辑解释:即遵守思维的基本规律,按照形式逻辑的方法并揭示法律规定的含义。
14、扩充解释:是为了符合立法原意,对法律条文所进行的广于其字面意义的解释。
15、字面解释: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所进行的解释。
既不扩大,也不缩小。
16、形式推理:是按照形式逻辑的规律,运用演绎、归纳和类推的方法决定案件。
不针对思维的实质内容,只强调思维形式的正确。
17、辩证推理:是对各种价值、利益、政策进行的综合平衡和选择。
法官要从法律的价值、目的和作用,法律的基本原理,国家和执政党的政策,社会公德考虑出发,选择或创立一个适当的规范,填补法的空白。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律解释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律解释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律解释的概念(一)法律解释的含义与特点1.法律解释的含义。
(1)一定的人、组织以及国家机关在法律运用或实施过程中对表达法律的语言的意义的揭示、说明和选择。
(2)法律解释必须遵循解释的循环原理。
循环原理是指对整体的理解和把握需要建立在理解其组成部分的基础之上,而对于部门的理解和把握又只能建立在对整体的理解的基础上。
2.法律解释的特征。
(1)法律解释的对象具有制度性。
法律解释的对象是能够作为裁判案件大前提来源的文本和资料,主要是制定法、习惯等,除了习惯,其它对象都是制度性行为的结果。
(2)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
首先法律解释是由有待处理的案件所引起的。
其次法律解释要将条文与案件事实结合起来进行。
(3)法律解释具有实践性和目的性。
法律解释是一个评判的过程,具有强烈的目的性。
依据法律规范评价个别案件,就成为贯彻法律意图的主要过程。
尤其是在出现疑难案件时,更需要法官创造性地依据法律的基本目的,对案件做出恰当地衡量。
(二)法律解释的种类二、法律解释的方法与位阶(一)法律解释的方法1.文义解释。
(1)也叫作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指按照日常的、一般的或法律的语言使用方式清晰地描述制定法的某个条款的内容,这种方法要求解释者必须对语言使用方式或规则的有效性进行证成。
(2)文义解释的特点是将解释的焦点集中在语言上,而不顾及根据语言解释出的结果是否公正、合理。
2.立法者的目的解释。
(1)又称为主观目的解释,是指根据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资料揭示某个法律规定的含义,或者说将对某个法律规定的解释建立在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资料的基础之上。
(2)这种解释方法要求解释者对立法的目的或意图进行证成,而要完成这个任务,解释者必须以一定的立法资料如会议记录、委员会的报告等为依据。
法学常用知识点总结归纳
法学常用知识点总结归纳一、法学概述法学是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及其适用和实施过程的学科。
法学是一门综合性学科,它涉及着国家政治、文化、经济、社会和个人利益等各个领域,具有多学科交叉的特点。
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包括法律的产生、发展、解释和运用等方面,同时也包括了法律的实施过程和法律效果的评价。
二、法律的基本概念1. 法律的定义法律是国家制定、公布并强制实施的统治行为规范的总称。
法律是国家的权力机关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规范性文件,法律是对人们行为进行规范的行为准则。
法律的产生和实施是通过国家的立法机关进行的。
2. 法律的性质法律具有强制性、广泛性、稳定性和一定的公正性。
法律是国家制定的行为规范,对国家机关、组织、公民和法人具有普遍的强制力和适用范围。
在一定条件下,法律能够体现公正和公平,保护人们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3. 法律适用的原则法律适用的原则包括合法原则、司法解释原则、溯及力原则、适用新法原则和特别适用原则等。
这些原则是法律制度的基础,保证法律的公正和有效实施。
三、法律的体系1. 法律的层级法律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等不同层级。
各层级之间存在一定的法律效力关系,上位法律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是由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有普遍强制力的行为规范。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和地方各机构制定的行政规范文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对本部门或地方的行政管理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是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具有地方性法律效力。
2. 法律的关系法律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主要包括完备性、一般性、特别性、优先性和派生性等。
法律的完备性是指法律应该相互补充,各个层级的法律要做到完整和统一。
法律的一般性是指法律规范是广泛适用的,适用对象范围广泛。
我国有权对宪法进行解释的机关是什么?
我国有权对宪法进行解释的机关是什么?我们国家是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宪法作为我们国家的第一大法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么我国有权对宪法进行解释的机关是什么?其实我们大家应该都知道,根据我国现行宪法规定,我国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我们国家是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宪法作为我们国家的第一大法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么我国有权对宪法进行解释的机关是什么?其实我们大家应该都知道,根据我国现行宪法规定,我国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我国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法律解释体制是指国家法律解释权限划分的制度。
我国的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为核心和主体的各机关分工配合的法律解释体制的基本含义是,在法律解释的权限上,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解释权,其目的和任务是对“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以及“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法律规范进行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的目的和任务在于解决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在三种解释的关系上,立法解释是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基础;在法律解释的效力上,立法解释的效力最高,其他国家机关对法律的解释效力低于立法解释。
▲1、立法解释立法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区别在于对于立法解释的主体即立法机关和立法解释的对象即法律的不同理解。
在我国立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各部门委员会以及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2、行政解释行政解释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3、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做的解释。
司法解释分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和这两个机关联合作出的解释。
法理学期末考点
1、法、法学、法系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等的总称。
法学是以法或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产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
法系是根据法的形式特点和历史传统,对世界上所有法律所作的基本分类,也是在形式和历史方面具有某些共性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的总称。
2、法的概念广义的法律及狭义的法律(法即是广义上的法律)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等的总称广义的法律:法的整体,包括法律、宪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最高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基本以外的其他法律)3、法的本质是指法的根本性质(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1、在阶级对立的社会里不能形成统一的、全社会的意志2、只有统治阶级的意志才能上升为法律3、法律体现的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2)法所体现的意志的内容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物质生活条件三要素说:自然环境(如环境立法,婚龄会因地理环境的不同而不同)人口及密度物质生活方式4、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特殊行为规范1、“社会关系”:社会规范;区别于技术规范(人和人的关系――社会关系)2、法是“特殊的行为规范”:调整(人的)行为;区别于道德规范和宗教规范:规范性(2)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的行为规范5、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一般认为应该以法律调整的对象即相关社会关系的性质作为主要标准,并辅以法律调整方法作为次要标准来划分法律部门6、我国的法律部门有哪些(1)宪法法律部门(2)民商法法律部门(3)行政法法律部门(4)刑法法律部门(5)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6)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部门7、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处理)核心(关键词:禁止,不得,必须)法律后果(肯定性后果和否定性后果)遵守法律不遵守或违反(制裁是其中一种)注:1、三者缺一不可2、有时出于立法技术的考虑,会对某种或某几种要素加以省略举例:1、妻子有继承丈夫遗产的权利(是法律规则,行为模式)2、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法律后果)8、法的模式理论以及代表人物(1)奥斯丁――命令模式论:法律是主权者对有执行义务的人所下的命令,不服从就制裁(命令服从制裁三位一体)(2)哈特――规则模式论:法律是规则,由第一性规则(制定义务的规则)和第二性规则(权利的规则)构成(3)德沃金[美]:“规则――原则――政策模式论”我国的主流观点:“规则――原则――概念”三要素说9、法律规范的分类(1)按法律规则的内容,可分为:1、权利性规则(授权性规则)例如:妻子有继承丈夫遗产的权利〔可选择〕2、义务性规则〔不可选择〕a.命令性规则 b.禁止性规则3、权利义务复合性规则(同时具备授权和义务性规定的)〔不可选择性〕(2)按法律规则的强制性程序,可分为:1、强制性规则(强行性规则)2、任意性规则(3)按照法律规则的内容是否直接被明确规定下来,可分为:1、确定性规则2、非确定性规则a.委任性规则 b.准用性规则10、法律原则的特点1、覆盖面广2、确定性低3、稳定性强11、法的一般存在形式(1)成文法(制定法)(2)不成文法(包括:判例法,习惯法)1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特点成文法:1、明确具体2、修改废止的程序严格3、有利于社会的安全和自由4、有较好的预防作用5、有利于推进社会改革不成文法:1、易于适应社会现实2、不存在背离立法原意的问题3、易于发挥司法官员的创造性13、法的划分及标准(1)以法的重要性程度为标准――根本法与普通法(根本法即宪法,也称为根本大法)注: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区别:1、基本内容不同2、法律效力不同3、制定与修改的程序不同4、解释与监督不同(2)以法系为标准――公法与私法(大陆法系的主要类型)普通法与衡平法(英美法系的主要类型)注:一般把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列入公法范畴;民法商法为私法(3)以法的生成和适用范围、主题为标准――国内法与国际法(有效力高低)注:二者区别:1、二者的创制主体不同2、二者的调整对象不同3、二者的强制性质不同(4)以法的内容为标准――实体法与程序法注:二者区别:1、效力原则不同2、类推原则不同3、优先原则不同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定义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实体内容的法律,也即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后果及其范围的法律程序法:是规定实现实体法律的方法与手续的法律(5)以法律适用的效力范围为标准――一般法与特别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注:区别标准:以人为标准,以事为标准,以地为标准(三者有一即为特别法)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划分是相对的。
法理学简答论述
法律体系与法律渊源体系区别有:
①从基本构成因素看,法律体系的构成因素是由法律规范组成的法律部门;立法体系的构成因素是由法律条文组成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是主体的行为意志和认知状态。 客观要件是指行为外在地表现出来的行动、手段和结果。 在法律行为的结构中,外在方面(法律行为的客观表现)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这是因为: 1、人的内心状态只有外化为行动并对外界发生影响,才能成为法律评价的对象和依据 2、个人的真实思想和感觉只有通过一个标准,即个人的行动,才能加以判断。 3、行为有无法律意义以及属于何种性质的法律行为,需要由其外在方面来决定。法律行为构成的主观要件是行为主体在实施行为时一切心理活动、精神状态及认知能力的总和。生活中,常常出现主观认识与客观存在之间不一致的情况,即“认识错误”(包括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依据“不知法者不免其罪”原则,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均不构成免责的前提
3、试论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基础和条件。
4、试述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司法法治原则 司法平等原则 司法独立原则 司法责任原则 坚持上述原则的意义。
5、试论我国的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如何相互促进。
1)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在实质上都是一致的。 (2)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的相互关系也体现在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社会主义法律的充分实现必然会提高一般公民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道德水平,反过来,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又必然会促进社会主义法律的实现。 (3)执行法律的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司法工作人员,应充分认识到社会主义法 律在促进道德水平中的巨大作用。如人民法院举行的公开审判和判决,往往可以成为道德教育讲坛或教材。 (4)国家工作人员和一般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法律的实施。在法律执行中,一个国家工作人员或司法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道德水平,才能正确理解和执行与社会主义道德相联系的社会主义法律;而—般社会成员必须具有相应的道德水平才能自觉遵守法律,抵制违法行为,实施法律监督。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习惯法:习惯经国家机关依法认可具有法律效力后,即成为习惯法。
理论法学:指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的法学分支学科,如法理学,法律思想史 .应用法学:通常是指在社会中实际运用的法学分支学科,其内容包括国际法学和国内法学以及关于法律的制定,解释和实施的学问 .第一章法的概念技术规范:技术规范是有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准则和标准。
当这些技术规范在法律上被确认后,就成为技术法规技术法规:一般是指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方面的准则和标准,技术规范如被法律确认,就成为技术法规,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 行为模式] :是从大量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作为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
①可以这样行为→授权性法律规范(鼓励性规范、容许性规范)②应该这样行为→命令性法律规范(“令行”法律设定了积极的、行为的义务;)③不应该这样行为→禁止性法律规范(“禁止”法律设定了消极的、不行为的义务;)[ 法律后果] :一般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
①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承认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以至奖励。
②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
法的概括性(一般性):法律规范是一种抽象,概括的规定,即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它是反复使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的;它意味着同样情况同样适用,也就是通常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二章法的价值——正义与利益法的评价准则:它是法的价值一个方面,它是指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的矛盾时,法根据什麽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
第三章法律作用[ 法的作用] :又称法的功能,泛指法对个人及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
它与法的本质,目的和特征密切联系 .法的强制作用:指制裁,惩罚违法犯罪的行为,这种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法的社会作用:是从法的本质和目的这一角度出发来分析的,是指维护有利于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这种本质和目的不是很容易认识,要通过对大量现象的研究才得以认识。
法理期末考试重点
法理学考试重点一.名词解释●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社会主体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包括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法律事实的存在是产生法律后果的必要条件。
●行政解释:行政解释,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非由其创制的有关法律、法规如何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包括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两种。
●专属立法权:专属立法权,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专属立法权,指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的立法权,国务院未经授权不能涉及,地方权力机关也不能涉及。
●司法权:司法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开展依其法定职权和一定程序,由审判的形式将相关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化活动而享有的权力。
●辩证推理:辩证推理又称实质推理,它是指这样一种情形:当作为推理前提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借助于辩证思维从中选择出最佳的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
●演绎推理:是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方法。
与“归纳法”相对。
推论前提与结论之间的联系是必然的,是一种确实性推理。
法律演绎推理是把适用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案件事实为小前提,运用两个前提中的共同概念把案件事实和被适用的法律规范联系起来推出判决或裁决结论的法律推理。
●责任法定原则:即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责任的范围和程度。
责任法定是指只有法律上的明文规定才能成为确认和追究违法责任的依据。
对违法责任的确认和追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并严格限制类推适用。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二、选择题●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马工程版法理学-名词解释
马工程版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他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2、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与义务以及具体的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说是对一个法律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3、义务性规则:是指直接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的规则。
4、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出或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5、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的准则。
6、氏族习惯:是指在氏族成员长期的共同生活中自发形成的,经过世代相袭,便成为全社会公认神圣不可侵犯的传统。
7、法律价值:是在法律存在的理论正当性依据,它构成一个社会的法律主体尤其是法律职业人的精神存在的核心部分,直接决定着社会的法律主体尤其是法律职业人的法律思维方式与法律实践。
8、】9、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是由社会主义社会中一组相关价值所组成的系统,它反映了人民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实践中,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满足人民需要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
10、法的渊源:是指法的相联系的法的表现形式。
11、成文法:又称制定法,特指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创制和公布,并以成文的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12、不成文法:泛指由法定的国家机关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一般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表达但不具有系统性的规范的总称。
13、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它是指新法对于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问题。
14、法律关系:是指根据宪法规范产生,由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15、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16、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权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7、~18、法律权利:是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法律手段。
(反映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行为自由)19、法律义务:是指保障所规定的义务人应该按照权利人要求从事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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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释 是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的含义、适用、具体执行等所作的说明。它包括行政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如何具体运用所作的解释,称为执行解释;还包括行政机关对自己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的含义和适用所作的解释,称为制定解释。
立法解释,指依法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和有法律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对法律规范所做的解释。
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在司法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规范的问题所进行的解释。
行政解释,是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其职权的过程中对有管的法律、法规、规章英如பைடு நூலகம்具体应用的问题所做的解释
广义的立法解释也包括一种情况即:国务院及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对自己依法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等所进行的解释。
立法解释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司法解释的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解释的主体是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
我国法律解释制度分为立法解释和具体应用解释两种,(应用解释包括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1954、1978、1982年宪法和2000年立法法均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根据立法法第四十二条,最高立法机关关于法律问题的解释是完整的、当然的立法解释。
除此之外,还并存由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组成的“具体应用解释”;虽然立法法没有明确肯定这种制度,但也没有明令废止支撑这种制度的有关法律文件,如195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解释法律问题的决议》、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1979年《人民法院组织法》等。具体应用解释的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其中,由“两高”对于在审判、检察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行使司法解释职能。因此,立法与司法乃至与之相适应的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区别,无论在字面还是法理依据上均是很明显的。不时出现的高级传媒的失误,从另一个方面实证了普法工作的必要性、长期性、艰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