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中撤制村原有集体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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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旧区)改造涉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旧区)改造涉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旧区)改造涉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0•【字号】宛政[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旧区)改造涉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宛政〔2014〕16号)卧龙区、宛城区人民政府,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现将《南阳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旧区)改造涉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10日南阳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旧区)改造涉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第一条在中心城区城中村(旧区)改造中,涉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指中心城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二条城中村(旧区)改造中涉及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逐步实现集中统一处置。

并制定相应的国有资产处置方案,严格履行国有资产处置报批程序。

第三条市、区财政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城中村(旧区)改造中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中心城区城中村(旧区)改造中,涉及行政事业单位非住宅房屋与住宅房屋连片改造的,对未进行房改的住宅房屋,根据资产登记情况进行处置。

第五条中心城区城中村(旧区)改造中涉及的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以原地集中安置为主。

改造区域规划应统筹兼顾、合理整合,充分考虑涉及改造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需要,原则上宜在项目区域内等面积划定集中安置用地。

集中安置用地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给南阳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由该公司组织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保证涉及改造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需要。

2024年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管治方案

2024年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管治方案

2024年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管治方案一、背景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面临着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城乡发展不平衡等一系列挑战,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管治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保护集体资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管治方案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目标1. 保护农村集体资产,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2.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

3. 加强集体资产管理,提高资产效益。

三、主要措施1. 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处置机构。

建立起一套科学、规范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和农民合作社的责任和权利,并设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负责资产审计、监督和管理工作。

2. 强化集体资产审计,确保集体资产处置公开透明。

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处置过程的审计工作,确保处置过程公开透明,防止个别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侵占集体资产。

同时,加大对监管部门的力度,提高集体资产处置的监督能力。

3. 制定集体资产处置规范,确保农民权益。

制定一套集体资产处置规范,明确农民的权益保护,保证他们在资产处置过程中能够得到合理的收益。

同时,要加强对农民知识产权的保护,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农村集体资产处置过程。

4. 加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推动资产流转。

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提供一个安全、公平的交易平台,促进农村资产流转。

鼓励引入社会资本,加大对农村产业的投资力度,推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

5. 制定农村资产处置纠纷解决机制,保护农民权益。

建立农村资产处置纠纷解决机制,为农民提供公正、有效的解决途径。

加强对农村资产处置纠纷的调查和处理工作,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保障措施1. 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明确各方责任和权益。

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明确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的各方责任和权益,健全农村资产处置的法律体系,为资产处置提供法律依据。

2.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意识。

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农民的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增强他们的保护集体资产的意识。

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制度

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制度

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制度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2019年1月
四、资产处置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的实施主体,负责项目提出、上报、公示、招标委托、合同签订及履行、验收决算及财务报账等工作。

资产处置过程由村“两委”和XXX进行监督,乡镇“三资”代理中心负责对处置活动进行业务指导。

2.农村集体资产的处置必须纳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范围,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竞价。

处置方案应当履行“五议两公开”和重大事项流程化管理程序。

资产处置必须进行评估,评估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或者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市场调查后,参照同期同类型资产市场价格水平确定。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评估价或者市场调查确定价格的基础上,确定处置标的的底价和交易方案,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经评估或市场调查确定价格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由乡镇交易服
务站公开交易;1万元以下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交易。

3.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附有关会议记录)将处置方案送乡镇“三资”代理中心预审,并报乡镇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的工作意见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的工作意见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的工作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7.05.23•【字号】金府[2007]14号•【施行日期】2007.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的工作意见(金府〔2007〕1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山工业区,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区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处置行为,稳妥做好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处置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制村、队的撤制条件和集体资产处置的适用政策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的或者征地后剩余的实际面积,按实际农业人口比例计算,人均不足0.2亩的,可以撤销被征地单位建制,但经市人民政府另行批准的除外。

凡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1996年9月1日起,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建制的村、队,其集体资产处置时,应当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6〕3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关于〈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沪府发〔1998〕55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6]3号)文件及本意见办理。

1996年9月1日之前被批准撤制并资产已处置的村、队,其集体资产处置不能按上述市政府文件和本意见追溯并重新分配。

二、撤制村、队资产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符合撤制条件的村、队,由所在镇政府依据区有关职能部门的审核意见,向区人民政府提出撤制村、队请示,区人民政府下达撤制村、队批文。

撤制村、队所在镇(含金山工业区,下同)应建立撤制工作领导小组。

撤制工作领导小组由镇主要领导任组长,镇政府办公室、镇集体资产管理、财政、土地、监察、审计、信访等部门的负责人和撤制村、队集体经济组织的负责人为小组成员,负责指导、规范、协调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处置工作,并负责审批及上报撤制村、队的集体资产处置方案。

关于全县并村改革集体三资清理处置

关于全县并村改革集体三资清理处置

关于全县并村改革集体“三资”清理处置和财务合并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并村改革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合法权益,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妥善处置并村过程中集体“三资”(资产、资金、资源)清理和财务合并,根据省市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并村改革集体“三资”清理处置和财务合并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撤并村集体“三资”清理处置和财务合并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㈠尊重和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意愿和权利;㈡先冻结清理,后审计合并;㈢界定权属,分清类别,分类处置,利益不变;㈣保护保全现有资产,防止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失。

第三条村级集体资产依法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平调和私分。

第四条乡(镇)成立村集体“三资”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规范、帮助撤并村进行村集体“三资”清理处置。

领导小组由乡(镇)长任组长,分管副职任副组长,乡(镇)纪检、财政、农经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撤并村集体“三资”清理处置和财务合并应遵循的工作程序:㈠成立以撤并前原村党支部书记为组长,村支“两委”、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参加的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负责村集体“三资”清理处置工作;㈡由乡(镇)确定村级财务账目统一冻结日期,财务印鉴、以个人名义存放的村集体资金存款凭据和各项财务票据由乡(镇)农经站暂时保管并登记造册。

新村临时工作委员会确定后,在乡(镇)并村工作指导小组组织下,先由各村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清查,对撤并村的集体货币资产、固定资产、农业资产、资源性资产、各项收支、债权债务、往来账目等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分门别类造册登记,由原村村支“两委”主要负责人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确认,在原村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一式三份,一份由撤并村保存,一份由新组建村保存,一份由乡(镇)村级财务代理中心保存。

并以乡(镇)为单位集中汇总、乡(镇)长签字认可后,统一将各项表册和电子文档报县经管局备案。

对重点、难点村,乡(镇)要组织专门工作组协助清查;㈢对撤并村所有资产、账目在清查结束后,统一转入新村规定账户,原村不得擅自开支、截留、转移或不移交;㈣在村集体财务账目清查冻结期间,村级财务“只收不支”;新开工建设和资产、资源处置项目一律暂停;村级负债不得擅自偿还。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第一条为了合理处置依法撤制村、队的集体资产,保护和发展生产力,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撤制村、队的集体资产的处置,但实行乡镇一级核算的撤制村、队除外。

第三条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处置原则是:(一)有利于保护村、队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二)有利于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股份合作经济发展;(三)有利于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

第四条撤制村队的集体资产归该村、队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私分、哄抢。

第五条撤制村、队应在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由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工作人员、村队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参加的撤制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工作。

第六条撤制村、队对其集体资产产权的界定,应当依照《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进行。

第七条撤制村、队对其集体资产必须进行清产核资,并将清产核资结果报区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审核、认定。

第八条撤制村、队对其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结果,应当向该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报告并得到确认。

第九条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处置方案,须经该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送所在区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备案。

第十条集体资产数额较大的撤制村、队,要积极创造条件进行改制,发展规范的股份合作经济。

可以将集体净资产划分为集体股和个人股。

集体股所占比例由该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但不应低于30%;其他净资产量化到个人。

第十一条撤制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获得的股权,享有收益权,可以继承,转让,但不得退股。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要积极帮助和支持撤制村、队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发展股份合作经济。

第十三条撤制村、队集体资产数额较少,或者没有条件继续发展规范的股份合作经济的,集体资产按下列规定处置:(一)固定资产(包括变价、折价款)和历年的公积金(发展基金)余额,以及占地补偿费,全部交由所属村或者乡镇合作经济组织管理。

撤村建居村级集体资产如何处置

撤村建居村级集体资产如何处置
! 1 村社 区股份台 作 制改革 的基本 做 法 二 农 不抵支 ,基本上靠土地征用费维持 日常开支和巨大 的福 利 支出 为了解决上述矛盾 ,妥善管理 和处置撤村建居 2 城 市 化带来 的新 矛盾 。20 以来 , . 00年 随着 江 后原村级集体资产问题 , 0 年, 2 0 江东区积极进行农 0 东 区抓住 宁波 市城 市 东扩 契机 ,积极 实施 撤村 建 居 村社 区股 份合作 制改 革 的试点 取得 成 功 。试点 工 作 加强政 策研 究 , 着 尊重历 史 、 本 尊 和 旧村 改 造 ,使 村 级 集 体 资 产 管 理 的 矛盾 日益 突 坚 持从实 际 出发 ,
出。( ¨货 币资产转 化 为经 营性 资产 的难 度加 大 。由
重农 村 习惯 、借 鉴 外地成 功经 验 和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
形成 了 自己的做法 , 到群众 的普遍 受 于土地 大面 积 征用 ,01 20 年货 币资产达 53 元 , .亿 比 规 规定 的原则 , 欢 迎 。1 在 股权设 置 上 ,以村经 济合作 社 土地 资源 20 年 增 5 % 由于市 对发 展 项 目的档 次要 求 高 、 00 5 控 制严 . 里 又没 有好 的投 资项 目 , 村 导致货 币资 金在 总资 产 中的 比重高达 2 .% 2农 民对村 福 利补贴 85 (J 收 入 、集 体资 产积 累及 合作 社社 员 在本村 工 作时 间 长短 为依据 ,设 置 人 口股 、农龄 股 。2 在 股份 量化 .
领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导 挂帅 的村 改居工 作 领导 小组 ,加 强 对该 项 工作 责任 鳊 辑 王 毅
撤村建居 村级集体资产如何处置
一胡 尚■
更 流失 , 在城 市 化 的过程 中 ,妥 善管 理 和处 置好 撤村 建 福 利 的依 赖程 度增 大 , 加 担心资 产被 平调 、 居 后原村 级 集体 资 产是 一项 重 要 的工作 内容 。笔 者 中 , 这一 问题进 行 初步探 索 对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中村改造集体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乐政发〔2019〕24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中村改造集体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乐政发〔2019〕24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中村改造集体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正文:----------------------------------------------------------------------------------------------------------------------------------------------------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城中村改造集体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乐政发〔2019〕2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乐清市城中村改造集体资产处置办法》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2019年5月31日乐清市城中村改造集体资产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城中村改造村集体资产补偿安置,壮大村集体经济,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我市城东街道、城南街道城中村改造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村集体资产征收。

第二章处置方式和标准第三条村集体资产拆迁补偿采取全部货币化安置方式,即根据村集体资产的实际情况进行价值评估结算,包括建筑物残值、土地价值、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等价值的评估。

第四条村办公楼、警务室、公厕、老人亭、菜市场等用地属村庄公共设施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套用《乐清市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汇总》(2012年10月版)中行业类型修正,其土地评估价值按照工业用地市场价值评估。

第五条国有划拨土地上的公共设施的土地价值由符合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相关标准确定;集体土地上的村办公楼等公共用地的土地价值按照合法工业用地出让市场价值的50%评估。

第六条无产权证的村办公楼等公共用地的土地价值按照合法工业用地出让市场价值的30%评估。

第七条建筑物残值、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等价值按照城中村改造一般建筑物的残值评估标准确定。

《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制度》

《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制度》

《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制度》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和正确处置撤销建制的村、队(以下简称撤制村、队)的集体资产,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发展社会生产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处置撤制村、队的集体资产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处置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原则)处置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原则是:(一)尊重和维护村、队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意愿及权利;(二)有利于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三)有利于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

第四条(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保护)撤制村、队的集体资产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并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平调和私分。

在依法处置撤制村、队集体资产之前,应当进行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工作。

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清查资产,界定资产所有权,重估资产价值,核实资产,登记产权。

第五条(撤制工作领导小组)撤制村、队所在的乡、镇应当建立撤制工作领导小组,指导、规范、协调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处置工作。

第六条(撤制工作小组)撤制村、队应当建立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和管理人员组成的撤制工作小组,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授权,负责处置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界定)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包括:(一)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山岭、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二)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农田水利设施等;(三)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经济实体的资产及其经营性收益(包括补偿性收益),以及在其他企业中依照协议所占有的资产份额及其收益;(四)村、队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依据国家统一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享受减免税优惠所形成的资产;(五)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所持有的有价证券及其收益;(六)村、队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经济实体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七)建设单位因征用土地依法缴纳的土地补偿费以及其他补偿费中按照规定属于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部分;(八)其他单位和个人赠与的资产及其收益;(九)其他依法应当属于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及其收益。

撤村建居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办法

撤村建居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办法

撤村建居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办法撤村建居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办法一、基本原则:(一)坚持原有集体资产所有权不变,促进集体经济长远发展的原则。

(二)坚持改革创新的原则,以改革的思路正确处理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关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合理配置资产,改革经营管理方式。

(三)坚持民主、公正、合理,稳妥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逐步推开,依靠广大干部群众,确保社会的稳定。

(四)坚持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基成立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将集体资产“吃空分光”。

(五)坚持资产据实评估,落实债务责任,防止逃避债务,和农村集体资产流失。

二、撤村建居农村集体资产的处理。

(一)农村集体土地处理办法:1、对撤村建居的涉及的集体农用地,按照国家农用地转用政策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一次性转为建设用地。

2、对撤村建居所涉及的集体建设用地一次性直接转为国有土地,保留划拔方式供地,进行初始登记处和变更登记,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3、集体未利用地直接转为国有土地,不予补偿。

(二)农村集体资产评估,产权界定: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论采取何种改制形式都要进行产权界定,资产评估,落实债权、债务责任。

2、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应由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资产评估报告。

3、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单位必须保证所占有的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的安全、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匿、瞒报、漏评,转移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不得突击开支,报废资产,否则,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撤村建居农村集体资产的处置1、经资产评估后,原则上先留出不少于30%的净资产作为集体股份用于企业发展,然后将剥离和扣除有关费用(集体资产评估、交易、公证和不动水、电过户费用,相关公益设施等),后的净资产折投是置化到个人作为个人股。

2、农村集体净资产难以直接处置的,在撤村建居领导小组同意后可通过公开竞价拍卖等转让形式变现后兑现。

3、原村民多数要求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应遵循“民主、公正、合理、稳定”的原则,先提取30%的净资产做为集体股,再将剩余资产折股量化到个人,量化的股权其所有权属个人,作为今后享有股利分配的依据,并在改制方案和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可依法继承、转让,但不得退股提现。

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1996年7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和正确处置撤销建制的村、队(以下简称撤制村、队)的集体资产,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发展社会生产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处置撤制村、队的集体资产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处置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原则)处置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原则是:(一)尊重和维护村、队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意愿及权利;(二)有利于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三)有利于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

第四条(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保护)撤制村、队的集体资产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并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平调和私分。

在依法处置撤制村、队集体资产之前,应当进行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工作。

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清查资产,界定资产所有权,重估资产价值,核实资产,登记产权。

第五条(撤制工作领导小组)撤制村、队所在的乡、镇应当建立撤制工作领导小组,指导、规范、协调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处置工作。

第六条(撤制工作小组)撤制村、队应当建立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和管理人员组成的撤制工作小组,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授权,负责处置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界定)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包括:(一)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山岭、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二)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农田水利设施等;(三)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经济实体的资产及其经营性收益(包括补偿性收益),以及在其他企业中依照协议所占有的资产份额及其收益;(四)村、队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依据国家统一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享受减免税优惠所形成的资产;(五)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所持有的有价证券及其收益;(六)村、队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经济实体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七)建设单位因征用土地依法缴纳的土地补偿费以及其他补偿费中按照规定属于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部分;(八)其他单位和个人赠与的资产及其收益;(九)其他依法应当属于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及其收益。

太原市城中村改造土地处置办法及办理程序(5篇)

太原市城中村改造土地处置办法及办理程序(5篇)

太原市城中村改造土地处置办法及办理程序(5篇)第一篇:太原市城中村改造土地处置办法及办理程序太原市“城中村”改造土地处置办法及办理程序时间:2010-10-26 13:22:55 作者:任建荣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局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步伐,积极稳妥地实施“城中村”改造的土地管理、配置、使用和土地处置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城中村”改造政策,制定了《“城中村”改造土地处置办法及办理程序》,并经局内审会讨论研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城中村”改造土地处置办法及办理程序“城中村”所占的土地,是广大农民群众赖以生产和生活的主要来源,并且具有稀缺性、区位性、固定性,故土地问题的处理既是“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重点之一,又是一项政策性强、程序严密、涉及面广,需要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方能处理好的问题。

因此土地问题处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城中村”改造工作能否顺利进行。

根据(并政发[2003]10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意见》制定本办法:一、“城中村”改造土地处理基本原则1、土地集体转国有。

“城中村”村民全部转为城市居民后,其所有的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对合法使用的建设用地、宅基地和留用的建设用地,依照法定程序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转为国有农用地后使用权人不变,由转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或原承包人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由市土地储备机构进行红线储备,城市建设使用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未利用的空闲地,由政府依法收回,根据城市规划安排使用。

2、留地发展。

“城中村”在土地条件许可的前提下,根据城市规划和其所在区域位置,可留给适当的发展用地,用于就业安置。

二、土地办理程序3、前期准备工作责任由市辖区政府及区国土局具体承办,市国土局地籍处、利用处指导,勘测中心协助,有关处室配合。

具体任务是:一是对拟改造的“城中村”所有的土地按土地分类进行详细调查统计,列表成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被拆迁村级组织集体资产处置实施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被拆迁村级组织集体资产处置实施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被拆迁村级组织集体资产处置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23•【字号】镇政办发[2009]215号•【施行日期】2009.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被拆迁村级组织集体资产处置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09〕215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为切实保障村级组织的经济利益,确保村级组织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增强发展后劲和活力,特制定本意见。

一、全面清产核资,明晰产权主体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行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主体,集体资产属于该权属单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

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管理权。

2. 村级组织集体资产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资源性资产三个部分。

3. 对被拆迁村应认真做好清产核资工作,凡属于村级集体所有的资产和村集体债权债务等均应列入清产核资范围,全面核实,登记造册。

4. 清产核资的总体要求是:摸清家底,界定权属,科学评估,登记造册。

清产核资后,对被拆迁的村要暂时冻结财产,编制财务报表,上墙公布资产情况,为拆迁补偿和安置奠定基础。

二、规范管理制度,完善监督机制1. 严格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以乡镇为单位,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制定非生产性开支限额标准,大力压缩非生产性开支,重点控制村级招待费、报刊订阅费等管理费用开支;建立生产、经营、公益性项目建设的招投标制度,村级重大经济活动事项要经民主决策程序并经镇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避免集体资产流失;建立集体资产的公开招租制度,实现集体资产出租收入的最大化;强化监督审计,对村主要干部实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切实增强村干部使用集体资金的约束力。

2.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失地的补偿。

“城中村”改造中撤制村原有集体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城中村”改造中撤制村原有集体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关于“城中村”改造中撤制村集体资产处置管理的研究市农业局一、问题的提出当前,随着我市城市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市区和各县市正在全面实施“城中村”改造。

其中,市区越城组团二环线控制范围内的“城中村”有42个、绍兴经济开发区稽山街道所属的24个村都实行了“城中村”改造,其中17个村已改造完毕。

各县市,现有83个“城中村”在实施改造。

“城中村”改造后,原有的村建制撤销,单独或合并建立社区居委会。

对于撤销建制建立社区居委会的村(以下简称撤制村),如何维护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并正确处置管理好村原有的集体资产,是“城中村”改造中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

为研究“城中村”改造中撤制村原有集体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我们选择了市区和各县(市)14个“城中村”进行了专题调研。

14个村现有农业人口14234人,劳动力8855个。

二、撤制村集体资产的范围和权属要研究撤制村原有集体资产的处置管理,首先必须明确集体资产的范围,界定集体资产的产权,确定集体资产的存量。

(一)关于撤制村集体资产的范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农村集体资产范围包括集体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

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集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

集体非经营性资产,是指集体从事管理协调、公益事业和其他非经营单位占用的资产。

集体资源性资产,是指法律规定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林木、水面、荒地等。

从“城中村”调查情况看,撤制村集体资产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十个方面:1、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集体所有的山岭、林木、水面、荒地和滩涂等。

14个村现有土地总面积1842.10亩,其中农用地1075.5亩,非农用地616亩;现有林木资源477.6亩,其中茶山292亩,花木17亩,其他林木168.6亩;现有水面资源812亩。

2、集体所有的现金、存款、应收款及库存产品物资等流动资产。

14个村截止2002年6月30日,共有现金及银行存款4749.91万元;应收款(包括内部往来应收部分)3207.10万元;库存产品物资80.21万元。

村集体资产处置具体方案

村集体资产处置具体方案

村集体资产处置具体方案
介绍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乡村地区的发展也跟随着变化。

很多村庄的集体资产
也应运而生,现在出现了需要对这些资产进行处置的情况。

本文将介绍一些村集体资产处置的具体方案。

方案一:拍卖
村集体资产可以通过拍卖来进行处置,这是一种常见的方式。

拍卖可以有效地
推动资产的流转,同时也能够使得资产价格实现变现。

若要在拍卖时得到最佳结果,可以在拍卖前广泛宣传村庄的集体资产,并邀请
有潜在兴趣的买家来参加拍卖。

拍卖过程中,要通过竞价的方式来获得最高的出价。

方案二:租赁
村集体资产也可以租赁给有兴趣的方,这样可以将资产的利用权交给租赁方。

有些人可能认为,租赁收益较拍卖价格低,但是也许某些情况下,租赁可以获得更稳定的收益。

租赁村庄的集体资产需要签订租赁协议,明确租赁期限和租金。

一般来说,随
着村庄的发展,租金也会随之提高。

方案三:改造
有些村庄的集体资产已经老化或者功能单一,可以考虑对其进行改造,给予其
新的生命。

例如,将门面店铺重新改造成酒店或者民宿,这样就可以开发当地的旅游资源,同时也可以提升村庄的形象。

改造村庄的集体资产需要制定详细的改造方案,明确改造的目标和时间,还要
考虑改造过程中的资金使用情况,保证资本的收益。

总结
村集体资产的处置需要制定具体的方案,选择一种合适的方式来进行处置。

拍卖、租赁、改造都是可行的方案。

如果能够充分利用当地的资源,发挥优势,那么村集体资产的价值也会不断增长,为当地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城中村”的改造,土地处置是关键

“城中村”的改造,土地处置是关键

(二)“城中村”的改造,土地处置是关键1、农村集体土地的处置撤村建居后,根据各地经验,大多数是将“土地集体所有转为国家所有”。

依法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将原村、组的集体土地一次性转为国有土地,其合法土地使用权人和用地功能性质不改变,对土地使用权人核发“城中村”改制国有土地使用证。

原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的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后确认给该企业。

原“城中村”的其他土地使用权确认给转制后组建的股份制企业。

“城中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之后、改造建设之前,原农用地承包人可继续承包经营。

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使用该土地的,应收回承包权。

在“城中村”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作法上必须走相应的程序,即由政府“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征用。

由于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村土地的基本经营制度,在征用前,由农村集体解除与农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后,政府依法征用为国家土地,给村集体相应补偿。

“城中村”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后,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任何单位不得无偿调用;转为国有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或土地用途改变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手续。

“城中村”异地建设需使用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采取置换方式予以保障,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置换出来的土地以及“城中村”改造范围外近期城市规划属于经营性土地的,纳入本市土地储备。

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收回使用权的,按柳州市征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并对承包经营者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2、调整自留地村委会撤销后,今后不再配给自留用地。

市政府原已明确配给并已核定的自留用地,经办理转名手续后,按原批准的使用功能相应转为转制后组建的公司所有,并按现行有关法规,以历史用地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和国有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其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尚未取得《房地产证》的,经办理有关手续后,核发《房地产证》。

“城中村”资产处置与管理

“城中村”资产处置与管理

障费用, 预留的数 量应 按比例根据净 资产额大小来确定。 考虑到综合保险

二、 量化
“ 城 中村 ” 的 集体 资产 经 评估 以一次性付 清, 因此, 原则上按 每一 后, 将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剥离 , 由社 投保人留存5 0 0 元 以上的资产额来 留 区居委会继续管理和使用; 将经营性 取 。 以净资产为2 0 0 0 万元为例 , 留取
( 摘自《 青岛日 报》 )
2 6 农村财 2 0 1 5 - O l
的居 民尽 管户 口已经农 转 非 , 但 因投
总之 , 凡 是可 用于 生 产 经 营 的 资 保 险种不全, 还不能完全享受市民的
产, 而且能够在评估 中体现其真实价 待遇。 为了解决 “ 城 中村” 村 ( 居) 民
值 的 资产, 即 可作 为 “ 城 中村 ” 改制中 的社 会保 障 问题 , 首先 要 留足社 会 保 可分 配的集 体资 产。
2 0 1 5 ・ 0 1农村财务会{ 千 2 5
理条例》 规定;“ 城中村 ” 产权制度 改 革 的决 策者是集 体经济组织全体成 员。 社 区成 员通 过村 ( 居) 民代表会 议、 村 ( 居) 民全体大会以投票表决的
方 式进 行决 策 。
1 . 表 决范围。“ 城 中村 ” 产权制
度 改 革 主要对 以下 事 项进 行 表 决 : 一 是 对 社 区是 否 进 行 产 权 制 度 改 革 进
行表决; 二是对参与集体资产分配人 员的范围、 方式进行表决 ; 三是对社 区集体资产划分、 处置 进行表 决; 四 是对预留的用于社会保障的资产的管
理 办 法 进 行表 决 ; 五 是其 他 需要 在公
净 资 产取 整 数 , 进行量化分配 ( 尾 数 比例一般在2 5 %左右。 将这部分资产

最新-区关于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的意见 精品

最新-区关于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的意见 精品

区关于“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的意见区关于“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的意见为推进“城中村”配套改革,加快城市化进程,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规范“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

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民主、公开、稳妥、有序的要求,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以股份制为主要实现形式,推动“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城中村”综合改革工作,加快城市化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到2019年,石家庄市二环路以内“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工作,实现“城中村”与城市管理的接轨;到2019年,市内各区“城中村”村办集体经济组织完成产权制度改革。

(二)基本原则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运作的原则。

对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工作要严格按程序进行。

对改革中涉及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经村民代表大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下同)依法表决通过。

2、坚持资产处置与体制创新相结合的原则。

按照产权制度改革先行的原则,推进“城中村”配套改革。

集体资产处置要与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同步实施,并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理顺村委会(居委会)、村民(居民)、股东与企业的关系。

3、坚持因村制宜的原则。

“城中村”可根据各自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方案。

二、集体资产的处置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时,首先进行清产核资,实施财务审计,核销呆坏账及其他资产损失,在对集体资产评估的基础上,进行资产处置。

(一)清产核资。

村委会(居委会,指由村委会改设的居委会,下同)成立专门的清查小组,对集体资产(包括生产经营性资产、非生产经营性资产和土地等)依法清查登记,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界定产权归属。

北京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办法

北京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办法

北京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农村财务会计》
【年(卷),期】2001(000)007
【摘要】为了合理处置城市郊区撤制村、队的农村集体资产,维护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社会稳定,1999年底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北京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办法》。

现予刊登,供参考。

【总页数】3页(P14-1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02.6
【相关文献】
1.土地产权观念与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对“村改居”过程中集体资产处置办法的考察 [J], 金文龙
2.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r——以铜川市印台区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制改革为例 [J], 范栓虎
3.撤制村队如何调账与建账 [J], 沈雅林
4.撤村并村后村集体资产和债权债务的处置 [J], 吉晓琼
5.《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要求对农村集体资产按照合作制原则实行民主管理。

其经营收益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享有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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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中村”改造中撤制村集体资产处置管理的研究市农业局 一、问题的提出 当前,随着我市城市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市区和各县市正在全面实施“城中村”改造。

其中,市区越城组团二环线控制范围内的“城中村”有42个、绍兴经济开发区稽山街道所属的24个村都实行了“城中村”改造,其中17个村已改造完毕。

各县市,现有83个“城中村”在实施改造。

“城中村”改造后,原有的村建制撤销,单独或合并建立社区居委会。

对于撤销建制建立社区居委会的村(以下简称撤制村),如何维护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并正确处置管理好村原有的集体资产,是“城中村”改造中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

为研究“城中村”改造中撤制村原有集体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我们选择了市区和各县(市)14个“城中村”进行了专题调研。

14个村现有农业人口14234人,劳动力8855个。

二、撤制村集体资产的范围和权属 要研究撤制村原有集体资产的处置管理,首先必须明确集体资产的范围,界定集体资产的产权,确定集体资产的存量。

(一)关于撤制村集体资产的范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农村集体资产范围包括集体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

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集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

集体非经营性资产,是指集体从事管理协调、公益事业和其他非经营单位占用的资产。

集体资源性资产,是指法律规定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林木、水面、荒地等。

从“城中村”调查情况看,撤制村集体资产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十个方面: 1、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集体所有的山岭、林木、水面、荒地和滩涂等。

14个村现有土地总面积1842.10亩,其中农用地1075.5亩,非农用地616亩;现有林木资源477.6亩,其中茶山292亩,花木17亩,其他林木168.6亩;现有水面资源812亩。

2、集体所有的现金、存款、应收款及库存产品物资等流动资产。

14个村截止2002年6月30日,共有现金及银行存款4749.91万元;应收款(包括内部往来应收部分)3207.10万元;库存产品物资80.21万元。

3、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或以投资、贷款和劳动积累形成的水利、电力、交通等生产性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通讯、福利等公益性设施。

14个村现有生产性固定资产(原值)17766.36万元,其中房屋及建筑物11900.88万元,机械及动力设备4520.02万元,农业基本建设设施122.77万元,电力设施143.48万元,在建房屋及建筑物1055.21万元;现有公益性固定资产(原值)3270.52万元,其中教育设施2454.22万元,医疗站170.02万元,敬老院306.44万元,房屋及建筑物408.98万元,其他187.30万元。

4、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及其收益形成的资产。

14个村所属企业现有集体净资产为27916.73万元。

5、集体经济组织在其他企业中的投资及其收益,以及依照协议(合同)所占有的资产份额及其收益。

14个村对企业投资总额为9753.85万元。

6、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捐赠、资助形成的资产。

7、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享受减免税优惠所形成的资产。

8、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

14个村共有无形资产706.47万元。

9、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购买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14个村共有有价证券806.14万元。

10、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二)关于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界定 明确了撤制村集体资产的范围,还必须对集体资产的所有权进行界定。

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是村、组所有的各种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关系进行定性和定量的确认。

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必须以国家有关涉及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关系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为依据,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维护所有者权益、以法律为准绳”等基本原则,同时尊重客观事实,对资产的所有权归属作出客观的界定。

1、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界定 (1)撤制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本金中,村、组资本界定为村、组集体资产;国家、外单位、个人以投资形式投入的资本金及其投资收益界定为相应的外来投资者资产。

(2)撤制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未转制企业净资产,除外单位、个人投资及其相应收益外,全部为村集体资产。

所属企业实行承包或抵押承包、租赁经营的,其资产的所有权不变。

其中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者在承包期间投入的资金和设备,如有投资合同(协议)的,按合同(协议)界定;没有合同(协议)的,按借款处理,增值的资产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撤制村所属未转制企业已资不抵债的,应按照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3)撤制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进行改制、资产出售后收回的资金,界定为村集体资产。

(4)撤制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原村已转制的企业和其他企业的投资,未达到被投资企业控股份额的,按实际投资额及其相应收益界定为村集体资产;达到控股份额的,按权益法计算确定村集体投资及收益额。

(5)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为扶持撤制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未转制企业发展而无偿拨入、奖励、捐赠的款物,界定为村集体资产;其他单位和个人捐赠的款物,也界定为村集体资产。

(6)撤制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未转制企业享受国家减免税等优惠政策形成的资产,界定为村集体资产。

2、非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界定 (1)以撤制村集体出资为主,国家或地方财政给予补助形成的道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福利等公益性设施,界定村集体资产。

(2)由国家财政及有关部门(电力、邮电、文教、卫生等)与撤制村约定共同出资兴办的社会事业、公益设施,作为共有资产,按出资比例界定权属。

(3)撤制村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工兴建的公益性设施,按约定或投资比例界定应占的资产份额。

(4)由撤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出资、投劳形成的公益性设施,界定为村集体资产。

(5)撤制村非经营性资产在撤制时拆迁的,其补偿款界定为村集体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在撤制后由社区居委会继续使用的,应按评估价补偿,补偿资金界定为村集体资产。

3、资源性资产的所有权界定 (1)撤制村的土地,包括宅基地,除国家已征用的以外,均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各类经营性、非经营性单位无偿占用撤制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权仍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已给予集体经济组织一定补偿,但未按规定办理征地手续的,土地所有权不变。

(2)撤制村和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提供土地兴建生产性或公益性设施的,按提供土地的比例分别界定各自所占的土地份额。

(3)撤制村山林、滩涂、荒地、水面等资源性资产,不论实行承包经营或其他使用形式,所有权归属村集体经济组织。

(4)撤制村在实施撤制前,资源性资产一般由国家统一征用完毕。

国家征用集体土地、山林、水面的土地补偿金等,界定为村集体资产;地面附着物和青苗等属集体所有的,其补偿款界定为集体资产;劳动力安置费,如果是需安置的劳动力已有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的,界定为村集体资产,集体未安置或自谋职业的,应支付给被安置对象。

(三)关于集体资产的存量核定 撤制村所有集体资产包括经营性、非经营性和资源性资产,必须清产核资,由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核定集体净资产存量。

集体净资产为总资产扣除负债后的净额。

14个村账面集体总资产为40817.53万元,净资产为35300.16万元。

三、撤制村集体资产的处置和管理 撤制村经所有权界定、确定存量后的集体净资产如何处置和管理,属于集体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范畴。

需要从集体资产管理的“谁所有谁处置、尊重和维护原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意愿及权利、有利于保护和发展原有社会生产力”的原则出发,根据撤制后集体资产的管理要求,认真研究确定。

(一)撤制村集体资产的处置 撤村建社区后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由农民转为城市居民,原村集体经济组织也不再存在。

撤制村集体资产属于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按照谁所有谁处置管理的原则,集体资产的处置要解决好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社会保障问题和对资产所有权的落实工作。

首先,撤制村集体净资产要用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集体承担部分。

撤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养老保障基金一般由集体、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金组成,以集体出资为主。

集体资产首先用于缴纳养老保险基金,既保障了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产所有权,又解决了他们转化为城市居民后的后顾之忧。

撤制村用于缴纳原组织成员养老保险基金后的净资产,包括经营性、非经营性和资源性资产,由于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已不在存在,应全额量化到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撤制村集体资产的量化,应充分考虑原集体资产的来源和形成过程,因村制宜。

一般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1、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劳动的时间为依据实行量化。

这种形式实际上是按原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贡献为依据进行量化,体现了公平性原则。

一般适用于集体资产主要由原组织成员历年的劳动贡献而逐年积累的村。

如越城区塔山村、嵊州市东圃村。

在具体量化中,第一步是确定量化的对象。

可采取两种方案确定:一是以农业合作化至批准撤制之日期间,户口在村(组)、劳动在册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量化对象。

这种方法适用于集体资产自农业合作化以来逐年积累比较平稳,且历年集体生产劳动的档案资料比较齐全的村。

二是以实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至批准撤制之日期间,户口在村(组)、劳动在册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量化对象。

这种方法适用于现有集体资产主要来源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积累的村。

第二步是计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劳动的时间,即农龄。

农龄以年度为单位计算。

不满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计算农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男16周岁至60周岁,女16周岁至55周岁。

对符合计算农龄条件的户口已迁出和已故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按实际劳动时间计算农龄。

第三步是量化资产。

计算出全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龄后,集体资产按农龄量化到各成员、户。

对已故成员的量化部分,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2、按在册人口进行量化。

这种方式实际上是对集体资产按集体经济组织的家庭成员人口进行福利性量化。

适用于原有集体生产性积累资产较少,以集体资源性资产如土地征用补偿和公益性资产拆迁补偿为主的村。

具体可按撤村建社区时户口在册的农业人口,直接量化到人(户)。

如嵊州市三江街道马桥村、上虞市百官街道新建村。

3、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劳动时间和在册人口相结合进行量化。

这种量化形式兼顾了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贡献和现有人口的福利性。

适用于历年生产性积累资产和土地征用、拆迁等补偿性资金均占一定比例的村。

具体量化过程中,农龄量化和按人口量化的配置比例,可以按历年生产性积累资产和土地征用等补偿性资产的比例,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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