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中撤制村原有集体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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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中村”改造中撤制村

集体资产处置管理的研究

市农业局

一、问题的提出

当前,随着我市城市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市区和各县市正在全面实施“城中村”改造。其中,市区越城组团二环线控制范围内的“城中村”有42个、绍兴经济开发区稽山街道所属的24个村都实行了“城中村”改造,其中17个村已改造完毕。各县市,现有83个“城中村”在实施改造。“城中村”改造后,原有的村建制撤销,单独或合并建立社区居委会。对于撤销建制建立社区居委会的村(以下简称撤制村),如何维护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并正确处置管理好村原有的集体资产,是“城中村”改造中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

为研究“城中村”改造中撤制村原有集体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我们选择了市区和各县(市)14个“城中村”进行了专题调研。14个村现有农业人口14234人,劳动力8855个。

二、撤制村集体资产的范围和权属

要研究撤制村原有集体资产的处置管理,首先必须明确集体资产的范围,界定集体资产的产权,确定集体资产的存量。

(一)关于撤制村集体资产的范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农村集体资产范围包括集体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集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集体非经营性资产,是指集体从事管理协调、公益事业和其他非经营单位占用的资产。集体资源性资产,是指法律规定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林木、水面、荒地等。

从“城中村”调查情况看,撤制村集体资产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十个方面: 1、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集体所有的山岭、林木、水面、荒地和滩涂等。14个村现有土地总面积1842.10亩,其中农用地1075.5亩,非农用地616亩;现有林木资源477.6亩,其中茶山292亩,花木17亩,其他林木168.6亩;现有水面资源812亩。

2、集体所有的现金、存款、应收款及库存产品物资等流动资产。14个村截止2002年6月30日,共有现金及银行存款4749.91万元;应收款(包括内部往来应收部分)3207.10万元;库存产品物资80.21万元。

3、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或以投资、贷款和劳动积累形成的水利、电力、交通等生产性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通讯、福利等公益性设

施。14个村现有生产性固定资产(原值)17766.36万元,其中房屋及建筑物11900.88万元,机械及动力设备4520.02万元,农业基本建设设施122.77万元,电力设施143.48万元,在建房屋及建筑物1055.21万元;现有公益性固定资产(原值)3270.52万元,其中教育设施2454.22万元,医疗站170.02万元,敬老院306.44万元,房屋及建筑物408.98万元,其他187.30万元。

4、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及其收益形成的资产。14个村所属企业现有集体净资产为27916.73万元。

5、集体经济组织在其他企业中的投资及其收益,以及依照协议(合同)所占有的资产份额及其收益。14个村对企业投资总额为9753.85万元。

6、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捐赠、资助形成的资产。

7、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享受减免税优惠所形成的资产。

8、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14个村共有无形资产706.47万元。

9、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购买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14个村共有有价证券806.14万元。

10、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二)关于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界定

明确了撤制村集体资产的范围,还必须对集体资产的所有权进行界定。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是村、组所有的各种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关系进行定性和定量的确认。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必须以国家有关涉及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关系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为依据,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维护所有者权益、以法律为准绳”等基本原则,同时尊重客观事实,对资产的所有权归属作出客观的界定。

1、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界定

(1)撤制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本金中,村、组资本界定为村、组集体资产;国家、外单位、个人以投资形式投入的资本金及其投资收益界定为相应的外来投资者资产。

(2)撤制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未转制企业净资产,除外单位、个人投资及其相应收益外,全部为村集体资产。所属企业实行承包或抵押承包、租赁经营的,其资产的所有权不变。其中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者在承包期间投入的资金和设备,如有投资合同(协议)的,按合同(协议)界定;没有合同(协议)的,按借款处理,增值的资产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撤制村所属未转制企业已资不抵债的,应按照国家有

关企业破产的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3)撤制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进行改制、资产出售后收回的资金,界定为村集体资产。

(4)撤制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原村已转制的企业和其他企业的投资,未达到被投资企业控股份额的,按实际投资额及其相应收益界定为村集体资产;达到控股份额的,按权益法计算确定村集体投资及收益额。

(5)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为扶持撤制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未转制企业发展而无偿拨入、奖励、捐赠的款物,界定为村集体资产;其他单位和个人捐赠的款物,也界定为村集体资产。

(6)撤制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未转制企业享受国家减免税等优惠政策形成的资产,界定为村集体资产。

2、非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界定

(1)以撤制村集体出资为主,国家或地方财政给予补助形成的道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福利等公益性设施,界定村集体资产。 (2)由国家财政及有关部门(电力、邮电、文教、卫生等)与撤制村约定共同出资兴办的社会事业、公益设施,作为共有资产,按出资比例界定权属。

(3)撤制村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工兴建的公益性设施,按约定或投资比例界定应占的资产份额。

(4)由撤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出资、投劳形成的公益性设施,界定为村集体资产。

(5)撤制村非经营性资产在撤制时拆迁的,其补偿款界定为村集体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在撤制后由社区居委会继续使用的,应按评估价补偿,补偿资金界定为村集体资产。

3、资源性资产的所有权界定

(1)撤制村的土地,包括宅基地,除国家已征用的以外,均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各类经营性、非经营性单位无偿占用撤制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权仍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已给予集体经济组织一定补偿,但未按规定办理征地手续的,土地所有权不变。 (2)撤制村和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提供土地兴建生产性或公益性设施的,按提供土地的比例分别界定各自所占的土地份额。

(3)撤制村山林、滩涂、荒地、水面等资源性资产,不论实行承包经营或其他使用形式,所有权归属村集体经济组织。

(4)撤制村在实施撤制前,资源性资产一般由国家统一征用完毕。国家征用集体土地、山林、水面的土地补偿金等,界定为村集体资产;地面附着物和青苗等属集体所有的,其补偿款界定为集体资产;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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