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17 30 跨境行为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8.1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施行日期】2017.08.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现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一、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
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三、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四、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五、本公告除第四条外,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会计经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解读: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4个增值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解读: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4个增值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2017.8.14现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一、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
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官方解读: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的问题。
明确了纳税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在按照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对相同业务无需再办理备案手续,只需将有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即可。
大力税手学习理解:首先我们看看29号文件中的备案要求:第八条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除提供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服务外,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三)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和第(十六)项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四)提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际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五)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纳税人发生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应税行为的,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已向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附件2);(二)该项应税行为享受零税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申报时需报送的材料和原始凭证。
2017-出口货物退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的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的退(免)税政策(一)基本政策1.出口免税并退税(既免又退)2.出口免税不退税(只免不退)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不免也不退)(二)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退(免)税政策1.适用退(免)税政策的范围(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A.出口企业的界定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B.出口货物的界定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C.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的界定:①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②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③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
④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以下称中标机电产品)。
⑤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
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以下称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2)生产企业视同出口自产货物——条件:A.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的除外)行为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①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②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③纳税信用等级A级;④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⑤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B.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的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退(免)税政策: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第一、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备案 (1)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备案发布日期:2018-08-17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对纳税人发生符合政策规定的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包括:(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二)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三)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五)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六)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七)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八)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九)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十)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
(十一)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
(十二)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十三)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十四)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十五)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
(十六)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十七)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技术除外)。
(十八)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十九)符合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二十)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应税行为。
适用对象:对发生符合条件的跨境应税行为的纳税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依申请即办。
三、办理依据(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全文。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69 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7.02.1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
•【施行日期】2017.02.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打击利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骗抵税款犯罪活动,税务总局决定全面提升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级别,强化对海关进口增值税的抵扣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应准确填报企业名称,确保海关缴款书上的企业名称与税务登记的企业名称一致。
税务机关将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海关采集的缴款信息进行稽核比对。
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稽核比对不相符,所列税额暂不得抵扣,待核查确认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业务一致后,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税务部门应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赢得
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2月13日。
三流一致与两票制
三流一致与两票制一、三流一致与两票制的文件原文(一)三流一致《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二)两票制《印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项目要填写齐全。
发票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
公立医疗机构必须验明票、货、账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不仅要向流通企业索要、验证发票,还应当要求流通企业出具加盖印章的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进货发票复印件,两张发票的药品流通企业名称、药品批号等相关内容互相印证,且作为公立医疗机构支付药品货款凭证,纳入财务档案管理。
二、三流一致的适用范围国税发[1995]192号语法不是很通,请让我简单翻译一下。
第一条第三项的正文需要结合小标题看,才算完整。
谈得是“支付货款、支付运输费用”,不仅仅是“支付运输费用”。
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即付款对象,即收款方。
购进货物劳务、资金、发票“三流一致”,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抵扣。
所支付款项的单位=收款方=开票方=销货方“三流一致”仅适用范围限于购进货物劳务,不能扩大到营改增应税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即使在货物劳务领域,也要慎用“三流一致”。
有的交易资金根据三方协议,没有付到销货方,而是付到第三方。
这虽然符合合同法,但是主管税局如果祭出“三流一致”大旗,购货方不得抵扣风险还是很高的。
吉林大安东方风电补税案例,大家还记得吧,就是因为上述原因不得抵扣而补税。
一方面税局避免滥用“三流一致”,另一方面纳税人也要规避“三流一致”陷阱。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汇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汇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汇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汇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汇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汇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汇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汇总国家税务总局令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
20种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最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行业的跨境免税政策,同时,规范此前已纳入试点的跨境服务范围。
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20种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9.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10.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
11.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
12.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13.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14.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15.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
16.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17.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技术除外)。
18.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19.属于以下情形的国际运输服务: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
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运输”的。
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
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公务飞行”的。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概述
一、政策规定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 (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 补充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4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 规定》
三、适用退(免)税跨境零税率 应税服务应具备的条件:
1.境内的单位和个人 2.销售了适用跨境零税率应税服务 3.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4.实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四、适用退(免)税跨境零税率 应税服务退(免)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实行免 抵退税办法 。 (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 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 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 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 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二、概念
“零税率”是国家对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的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销售跨境应税服务,实行 的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销售、提供)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 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 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三、跨境零税率应税服务具体指:
(一)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五、适用退(免)税跨境零税率 应税服务退税率
退税率为其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 (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具体为: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2、第3项规定 外,税率为6%。 2.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 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税率为11%。 3.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解读: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4个增值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解读: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4个增值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 2017.8.14现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一、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
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官方解读: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的问题。
明确了纳税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在按照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对相同业务无需再办理备案手续,只需将有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即可。
大力税手学习理解:首先我们看看29号文件中的备案要求:第八条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除提供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服务外,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三)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和第(十六)项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四)提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际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五)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纳税人发生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应税行为的,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已向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附件2);(二)该项应税行为享受零税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申报时需报送的材料和原始凭证。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全文」
People are complacent because they have done beautiful things, but the success of things is often due to fluke, rather than pre-designed.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全文」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一)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航天运输服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10.转让技术。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一)下列服务: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二)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物流企业合规整改方案案例
物流企业合规整改方案案例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某物流有限公司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被移送贵院审查起诉,贵院就某有限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合规风险向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进行了反馈。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指出了公司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整改意见和建议,并出具合规风险告知书。
公司高度重视,对检察院反馈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在深入分析原因,查找症结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以强烈的责任心和高度负责的态度向贵院出具合规承诺书,并将于*年**月**日开始的*月内开始进行专项合规整改,现制订具体整改方案如下:一、某物流有限公司发票管理合规标准(应当遵守的规定不完整汇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税总发(2017)30号《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税总发(2017)55号《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税总发(2019)45号《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税总函(2019)405号《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二、常见违规风险汇总(一)物流企业作为开票方开具为“物流辅助服务”项目;对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错将“交通运输服务”项目开具为“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项目。
2 .应税收入金额核算有误。
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本应分别核算,结果合并计算并从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3 .应税收入不入账,不开票。
4 .业务凭证与发票备注信息不一致。
运输合同、运单等业务凭证所记载的运输业务发生的时间、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与发票备注记载信息不一致,票证不符。
20种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项外,必须签订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书面合同。否
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2.纳税人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按本办法规
定免征增值税的,该项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全部收入应
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3.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应在首次享受
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
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
务。
9.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10.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
11.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
务。
12.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
(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13.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
务。
14.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
务。 15.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
务。
16.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17.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技
20 种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公务飞行”的。
如何区分 “购用分离”和“票货分离”
如何区分“购用分离”和“票货分离”近日,有货运代理企业咨询,将货运业务委托给个体运输户承运时,企业自行采购并交给个体运输户使用的成品油及支付的通行费,取得的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这个问题在实践中存在争议,原因在于这种行为与票货分离非常相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以下简称30号公告)规定,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如果符合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且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但是在实际执行中,部分税务人员对这项政策的理解存在困惑。
例如:承运人甲公司,在承接了实际运输服务合同后,立即委托个体运输户乙,作为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甲公司购买加油卡后交给实际承运人乙使用。
这种情形下,有的税务机关认为,甲公司实际未从加油站加油,取得的专用发票与实际情况不符,属于票货分离,对应的成品油进项税额应不得抵扣,而30号公告中允许抵扣进项的规定,不是公开承认票货分离的行为合法了吗?笔者认为,上述的看法是对增值税原理的曲解。
增值税原理核心在于上征下抵,但是货运代理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关键取决于购进货物等是否服务于企业的生产经营。
根据运输合同的约定,加油卡只是货代企业交付实际承运人用于补充燃料,确保运输服务最终顺利完成,实际上购进的成品油服务于货代企业的生产经营,应当视为购用分离而非票货分离。
从这个角度看,上述购油支出属于企业必不可缺的成本,应当允许抵扣进项。
与此相类似的,还有建筑行业的甲供工程,建设发包方抵扣了购进材料的对应进项税额,而材料实际归施工方使用,但是在合同条款的约束下,材料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最终用于不动产建设,构成了不动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是一个为征收增值税而暂时发布的条例。
征收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新增值税条例及细则经修订后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1]2017年10月30日,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2] 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公布。
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征税对象单位和个人施行时间2009年1月1日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目录1 条例修订2 条例全文以及修改▪修改条例修订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条例全文以及修改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一
、
、
( 农产品增值 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果 金 融 企 业 股 权投 资 的资 金为 该 金 融企 业 设 立 的公司 制私募 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 ( 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 【 2 0 1 2 1 3 8号 ) 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省 ( 自 治区、 基金 ( 以下 简称 私 募 基 金 ) ,财 政 部 门在 确 认国有 股 转 持 义 务
为准确 界 定金融 企 业国有股 转 持范围,切实 做 好转 持国有
如下 :
一
为 进 一 步 推 进 农产 品增 值 税 进 项税 额 核定 扣除 试 点 ( 以
试点的行 业范 围。现将 有关事 项通知如 下 :
工 作,经 研 究决 定,扩 大 实行 核 定扣除 股 充实 社 保基 金 有 关工作 ,经国务院批 准,现 将 有关事 项 通知 下简 称核 定 扣除试 点 ) 金 融企 业 投 资的企业 首 次公开 发行 股 票并上 市的,如 自2 0 1 3 年9 月1 日 起,各省、 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
( 一) 金融 企 业向同级 财 政部 门申请 确认 国有 股 转持 义务 。
申请 材料 包括 申请 报 告, 私募基 金 募集 说明书、 资金 来源结 构、 持有 人 名单 及 相 应的法 律 意见 书等 。其中,中央 管 理 的金融 企 业上 报 财政 部, 地方 管理 的金融 企 业上 报省 ( 自治区、 直 辖 市、 计 划单 列市 )财 政 厅 ( 局) 。被 投资 企 业 股 东 中有 多个 金 融 企 业的,由持股 比例 最高的金 融企 业牵 头上 报。 ( 二 )财 政 部 门根 据 本 通知 规 定,对 提 出申请 的金 融企 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法规类别】增值税【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17.11.19【实施日期】2017.11.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会计经验: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风险点在哪里?
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风险点在哪里?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新税政风险几何?
在货运代理领域,业内比较普遍的做法是货代将加油卡交给实际承运人加油,并报销通行费,再将约定运费减去加油卡、通行费后的差额支付给实际承运人。
货代从石油公司取得成品油专用发票申报抵扣,并按实际支付的运费申报缴纳增值税。
这种做法是违规的。
税务局检查此类货代,对其购进油卡充抵运费、不申报纳税的行为一般有两种处理意见:
1、购进成品油允许抵扣,交给实际承运人加油部分的成品油视同销售,按成
品油17%征税,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以按偷税论处。
2、货代实际未从加油站加油,而取得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按虚开发票论处,并按规定移送司法。
在两种候选方案中,明显是方案1对纳税人有利。
方案2不仅要补税、罚款,还要移送司法。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公安应予立案追诉。
这种局面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跨境业务涉及的增值税政策
跨境业务涉及的增值税政策一、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二、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电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鉴证咨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无形资产。
四、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七、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八、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依据: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九、对供应出境旅客的口岸免税店运进的有关物品,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对在海关免税限量(限值)内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自用物品,免征关税同时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依据:署监二〔1994〕83号十、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
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7-08-14
现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
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三、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四、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五、本公告除第四条外,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